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马来西亚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6年1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2924和第2925次会议上审议了马来西亚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6年1月30日举行的第293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借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除非另有说明,本建议针对马来西亚政府,包括马来半岛辖区和婆罗洲岛,如相关任务属于分权自治政府管辖范围,也针对各分权自治政府,以及沙巴州和沙捞越州。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通过2017年《打击针对儿童性犯罪法》、2026-2030年国家儿童政策及其行动计划及处理童婚原因的国家战略计划(2022-2025年)。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国于2012年加入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上一份结论性意见中尚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建议,尤其是有关以下方面的建议:保留和声明;立法;传播《公约》和提高认识;儿童的最大利益;虐待、忽视、性虐待和性剥削;体罚;收养;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儿童司法。
保留和声明
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鼓励缔约国加快努力,撤回对《公约》第2条、第7条、第14条、第28条第1款(a)项和第37条的保留,包括为此制定撤回对《公约》其余保留的时间表。
立法
8.委员会注意到该国2016年对2001年《儿童法》的修订,并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并制定时间表,以全面协调统一本国立法,包括大幅度修订《儿童法》,以确保全面遵守《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
(b)解决伊斯兰教法、民法和习惯法之间的不一致之处,包括有关儿童定义的不一致之处,并确保这些体系完全遵守《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26-2030年国家儿童政策及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的资源不足且缺少监测和问责机制。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2026-2030年国家儿童政策及其行动计划,并为此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加强监测和问责机制,尤其要为此确保儿童的切实参与;
(c)为国家儿童委员会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提高联邦和地方主管部门对国家儿童政策及其2026-2030年行动计划的认识。
协调
11.委员会注意到该国设立了国家儿童委员会,负责充当政府在所有与儿童相关问题(包括保护、发展和参与)上的主要咨询机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明确赋予该实体协调《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的任务。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国家儿童委员会具有明确的任务和充分的权力,配备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协调所有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及所有部门与《公约》执行工作有关的活动。
资源分配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缺少以儿童为中心的预算编制,也缺少有关儿童专用支出的信息,这限制了缔约国优先将资源用于实现儿童权利的能力。
1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4条,全面评估满足儿童需求所需的预算,为落实儿童权利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
(b)在编制国家预算时采取儿童权利方针,为此实行追踪制度,以掌握整个预算中为儿童划拨和使用资源的情况;
(c)为所有儿童确定预算项目,特别关注那些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可能需要社会扶持措施的儿童,并确保即使在经济危机及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期间,也要保证这些预算项目;
(d)确保用于提供服务的预算拨款减少不会降低儿童享有权利的现有水平。
数据收集
15.委员会注意到马来西亚国家目标群体信息系统(MaNIS)的启动,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国没有儿童数据收集综合系统,也没有充分公开分类数据。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和措施,改进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收集的儿童权利数据涵盖《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所涉全部领域,并包含有关所有弱势群体的全面数据,且关于儿童权利的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出身、社会经济背景和移民身份(包括无国籍状态)分类;
(b)解决与儿童相关统计数据中存在的重大不足,将无国籍儿童、无证儿童、难民儿童和土著儿童及残疾儿童纳入其中。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17.委员会注意到2025年《处理儿童性虐待案件特别准则》修订版和2007年《儿童证人证据法》修正案,但仍对儿童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的机会有限表示关切。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都能:(一)利用学校、寄养系统、替代照料场所和拘留场所保密的关爱儿童措施和独立申诉机制,举报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 获得关于接受咨询和获得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的法律支持和适龄信息;(三) 接受安全的儿童问话和法医处置,以防止再次遭受创伤;
(b)扩大“法律伴侣”服务,确保所有儿童都有机会获得这项服务,并加强宣传、增加转介途径。
独立监测
1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国在人权委员会办公室下设了儿童专员办公室。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给这些机构的资源有限。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儿童专员办公室得以充分履行自己的任务,即监测儿童权利状况,以对儿童问题敏感和关爱儿童的方式受理、调查和处理儿童投诉。
传播《公约》和提高认识
2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开展宣传运动,以确保包括家长和儿童在内的广大公众普遍了解《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2.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该国缺少机制来促进缔约国与致力于儿童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对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及其工作予以法律承认,与民间社会建立信任与合作的氛围,并系统性地让社区和民间社会参与儿童权利相关政策、计划和方案的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估。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24.委员会注意到该国通过了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2023-2028年),但对缺少法规在工商部门(包括在数字环境中)保护儿童权利感到关切。
2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及《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确保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2025-2030年)包含有关儿童权利的措施;
(b)制定和实施法规,确保金融、数字和棕榈等行业的工商企业充分遵守儿童权利;
(c)制定针对公司的强制性框架,确保全面公开披露其环境、健康相关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结果。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6.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土著儿童(包括半岛原住民儿童)、残疾儿童、贫困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及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无证儿童和无国籍儿童遭受结构性歧视。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规范框架,禁止对各类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遵守《公约》第2条;
(b)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媒体宣传运动,以改变助长歧视的社会规范和行为;
(c)确立明确的渠道供儿童在遭受歧视时寻求正义。
儿童的最大利益
2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将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各个领域的首要考虑因素。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29.委员会注意到2023年《废除强制死刑法》,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能够利用迅速、有效且独立的年龄测定程序,并确保在所有刑事指控案件中一律适用未成年推定原则。
尊重儿童的意见
30.委员会注意到,该国设立了儿童代表理事会和国家儿童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公开信息说明国家儿童委员会如何让儿童参与其议程制定工作,没有反馈信息来让儿童了解他们参与决策过程的影响,且非公民儿童的代表性有限。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儿童委员会和儿童代表理事会,扩大后者成员范围,并确保所有生活在马来西亚的儿童都得到代表,无论其国籍或任何其他身份如何;
(b)改进与儿童代表理事会相关的流程,确保儿童的建议被纳入决定或在决定中得到正式考虑,以确保儿童的意见得到尊重。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普及出生登记而采取的举措,如外展方案、Menyemai Kasih Rakyat方案和一站式服务中心。然而,委员会仍然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a)存在行政障碍,如父母证件要求、间接旅行费用和截止时间紧迫且执行严格;
(b)相关人员对登记流程了解不足,部分原因是国家登记办公室的做法不统一;
(c)缺少出生登记数据,这种情况在移民和难民群体中尤其严重;
(d)一些父母担心因婚姻状态或移民身份而被拘留和驱逐出境,因而不为子女进行登记;
(e)2025年《宪法(修正案)法案》现在允许在仅母亲一方为马来西亚人的情况下授予海外出生的子女公民身份,但此类调整不具有追溯力;
(f)巴瑶族土著儿童和来自移民家庭的儿童的出生登记率低,原因是地理位置偏远或缺少证件。
33.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
(a)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在出生后立即获得出生证,无论儿童或父母的移民身份如何;
(b)在无法获得父母证件或其他证件的情况下,确保有无需此类证件的合理替代方案,尤其是对于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而言;
(c)建立出生登记数据收集系统,尤其针对移民和难民群体;
(d)从速通过相关准则明确规定出生登记流程,并确保其在全国范围内透明一致地得到采用;
(e)在移民和土著群体中进一步推行出生登记流程外展和提高认识方案;
(f)针对沙捞越无国籍人加强Menyemai Kasih Rakyat方案、一站式服务中心和个人临时身份证件发放工作;
(g)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旅行费用和紧迫的截止时间不会阻碍居住在偏远地区的父母为子女进行出生登记;
(h)确保所有儿童包括非婚生儿童在出生时得到适当登记;
(i)为便利出生登记,承认沙巴和沙捞越的习惯法婚姻;
(j)制定一项对文化敏感的方案,确保巴瑶族儿童获得出生登记;
(k)修改2025年《宪法(修正案)法案》,以期将该法颁布前马来西亚母亲在海外生下的子女纳入适用范围,从而解决这些儿童在公民身份权方面的现有不足。
国籍
34.委员会对无国籍儿童的状况感到严重关切,尤其是以下情况:
(a)没有处理公民身份申请的标准操作程序,存在歧视性行政障碍;
(b)没有措施防止被遗弃儿童、非婚生儿童、母亲身份不明而父亲是马来西亚人的儿童、收养的儿童、移民工人子女、寻求庇护者子女和难民子女及土著儿童陷入无国籍状态;
(c)2025年《宪法(修正案)法案》得到通过,其中包含使无国籍儿童处境进一步恶化的条款。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修改2025年《宪法(修正案)法案》修正案,废除允许取消父母为永久居民的儿童获得公民身份的渠道、将公民身份申请的年龄限制从21岁降至18岁及在马来西亚男子与外国配偶婚姻结束两年内撤销后者公民身份的条款;
(b)从速通过一项结束儿童无国籍状态的国家行动计划,确保在儿童的有意义参与下制定该计划;
(c)加快海外出生儿童的公民身份申请,确保在一年内作出决定,且遵守正当程序并提供申诉程序;
(d)确保公民身份申请流程得到一致采用;
(e)取消提供父母身份证明和其他文件,如证人陈述或移民身份证件的行政要求;
(f)紧急采取对文化敏感的措施,确保土著儿童和巴瑶族儿童获得公民身份;
(g)采取即时和长期措施,确保所有无国籍儿童或面临无国籍风险的儿童获得公民身份。
身份权
36.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儿童(尤其是代孕母亲所生儿童)的权利和利益关注不足;
(b)存在遗弃儿童做法,婴儿箱(弃婴保护舱)仍在运转;
(c)对土著人民尤其是半岛原住民儿童的自我认同缺乏尊重;
(d)间性儿童出生时存在登记困难,且没有关爱儿童的程序来变更身份证件上的性别身份。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儿童(尤其是代孕母亲所生儿童)的最大利益得到首要考虑,并能够获得有关其出身的信息。在这样做时,缔约国应考虑为代孕母亲和准父母提供适当的咨询和支持;
(b)解决匿名遗弃儿童的原因,以期彻底停止使用婴儿箱(弃婴保护舱);
(c)承认土著儿童自我认同的权利,土著权力机构有责任保障自我认同;
(d)与土著权力机构合作,查明错误认定土著儿童尤其是半岛原住民儿童的情况并予以补救;
(e)承认间性儿童的身份权及其修改出生和身份证件的权利。
表达、宗教、结社及和平集会自由
38.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a)1948年《煽动法》所载限制性条款和1998年《通信和多媒体法》第233条妨碍儿童享有表达自由;
(b)2012年《和平集会法》中的条款对儿童的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施加了年龄限制;
(c)宗教皈依习俗和跨宗教信仰家庭纠纷对儿童构成影响。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修改1948年《煽动法》和1998年《通信和多媒体法》第233条,确保儿童能够安全地表达意见,不受审查、监视、恐吓、骚扰、欺凌和网络欺凌;
(b)加强儿童的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包括为此取消2012年《和平集会法》中的年龄限制;
(c)确保为处理宗教间争端和宗教皈依习俗而采取的措施确实尊重儿童的宗教自由。
隐私权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称遭受网络暴力的儿童及个人数据在社交媒体上遭泄露的儿童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在实施2025年《在线安全法》时采用儿童权利方针,以确保儿童的隐私权受到保护,并规定起诉侵权行为的机制。
获得适当信息权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儿童获得包容性数字接入而采取的步骤,但仍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数字素养不足,存在严重的数字鸿沟;
(b)对访问社交媒体实施基于年龄的禁令和管控,限制儿童访问适龄信息和儿童友好在线平台;
(c)隐私保护得不到充分保障。
42.委员会回顾其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及委员会和其他签署方2026年关于人工智能与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建议缔约国:
(a)采取儿童权利方针实施2025年《在线安全法》;
(b)确保儿童得到充分保护,免受有害内容和材料及网络风险的影响,规定起诉侵权行为的机制;
(c)继续改善对弱势儿童和偏远地区儿童的数字包容,提供方便且负担得起的在线服务;
(d)采取对文化敏感的措施,确保对东马来西亚农村地区的儿童和西马来西亚土著儿童的数字包容;
(e)扩大已采取的措施,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和技能,包括有关在线风险和保障的措施;
(f)从儿童权利的角度制定人工智能法规,以期确保加速机会并保护儿童免受伤害。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性虐待和性剥削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负责协调提供当地服务的儿童福利小组,但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根据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实施1994年《打击家庭暴力法》、2017年《打击针对儿童性犯罪法》及2001年《儿童法》,以保护缔约国境内的所有儿童,无论其法律身份如何;
(b)在来自各种背景的儿童的有意义参与下,制定并通过一项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国家战略;
(c)加强儿童保护系统以确保其效力,特别是为此确保跨部门协调、实现全国覆盖、进行案件管理(包括在数字环境中),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毫不拖延地通过社会工作职业法案,确保其涵盖儿童保护系统中的所有社会工作者,包括公共部门的社会工作者;
(e)确保所有虐待儿童案件,包括性虐待案件得到迅速报告和调查,采取关爱儿童的多部门办法,以避免儿童再次受害,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处,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f)全面实施经修订的2007年《儿童证人证据法》,并制定适合儿童的法医问话准则用于所有办案程序;
(g)划拨充足的资源,以向受害儿童提供关爱儿童的全面支持(包括创伤聚焦治疗),推广基于家庭和社区的替代照料选择方案,并禁止将儿童安置在供成年人使用的中心;
(h)建立一条新的全国儿童免费求助热线,须便于儿童使用,采用全国统一的三位数号码,每周7天、每天24小时运行,并为其有效运转提供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
(i)采取措施,应对和防止一切场合的欺凌行为,包括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欺凌行为;
(j)通过立法禁止买卖儿童,包括在数字环境中买卖儿童。
酷刑及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如果儿童被判犯有成年人会被判处死刑的罪行,确保涉事儿童有权获得2001年《儿童法》为所有儿童提供的同样保护,并确保制定明确的准则,以重新融入社会和涉事儿童的最大利益为指导,定期进行审查并考虑释放;
(b)立即废除2001年《儿童法》第97条第2款,以确保儿童不会被无限期拘留。
体罚
4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在家庭、公立学校和宗教学校(tahfiz)、儿童照料机构、替代性照料场所和惩戒机构等所有场合明确禁止体罚;
(b)废除《刑法》(1997年第574号法)第78和第89条、《刑事诉讼法》第288和第293条、1995年《监狱法》第50条及1996年《教育法》、2001年《儿童法》和伊斯兰教法中允许体罚的所有其他规范;
(c)提倡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有害做法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处理童婚原因的国家战略计划(2022-2025年),但仍对以下情况深感关切:
(a)童婚现象持续存在,且尽管根据民法,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但伊斯兰教法允许18岁以下的人结婚,在习惯法中则没有明确规定;
(b)存在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法律没有予以明确禁止,此类操作由医疗机构进行,导致残割女性生殖器这一有害做法增加,有关其普遍程度的数据缺乏;
(c)普遍以医学和宗教方法对待间性儿童,并允许对间性儿童实施医学上不必要的手术和其他操作,这往往会带来不可逆转的后果,并可能造成严重的身心痛苦。
47.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
(a)紧急将民法、伊斯兰教法和习惯法中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一律统一为18岁;
(b)评估处理童婚原因的国家战略计划(2022-2025年),并在儿童尤其是女童的有意义参与下对其进行更新;
(c)扩大提高公众认识方案,宣传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d)建立国家儿童保护框架,包括综合数据收集(列入18岁以下儿童所有形式的婚姻)、对童婚情况的强制监测、独立监督和关爱儿童的司法机制;
(e)开展有关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的研究,包括这一做法在文化规范和宗教信仰背景下的接受程度;
(f)在民法、伊斯兰教法和习惯法中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
(g)确立战略和机制,以收集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数据,为受害者提供医疗和心理支持,并提供诉诸司法的机会和补救措施;
(h)禁止非紧急和非必要的治疗或手术,包括在间性儿童达到既定年龄或足够成熟,能够自行决定并表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之前将其女性化或男性化;
(i)向间性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社会、医疗和心理服务,以及适当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48.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儿童(家庭照料)条例》,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条例执行不力,缺少支持家庭的政策,且幼儿保育和教育在可负担性和质量方面存在差距。
49.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根据《公约》第5条所作声明,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有效落实2017年《儿童(家庭照料)条例》;
(b)按照《公约》第18条第1款,确保父母双方平等承担对子女的责任;
(c)采取关爱家庭的政策,如带薪育儿假、母乳喂养时间和托儿服务,为妇女、工薪家庭和照料者提供支持。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50.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缺少信息说明接受未经注册的机构照料的儿童人数,对注册机构和未经注册的机构提供的照料均缺少保障措施,使儿童面临虐待、忽视及性虐待和性剥削的风险;
(b)社会福利部对注册机构和未经注册的机构的注册和监测能力不足;
(c)有报告称,残疾儿童普遍在机构接受照料,且这些机构中缺少合理便利;
(d)寄养和家庭替代照料不足。
51.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逐步取消机构收容,从速通过取消机构收容战略和行动计划,吸收试点经验并确保为其实施配备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包括对儿童保育、福利和保护系统进行系统性改造;
(b)对所有照料机构,包括未经注册的照料机构进行全面摸底,据此加强注册和监测系统,确保照料质量标准,包括提供合理便利,并监测安置在这些机构中的儿童的状况;
(c)加强社会福利部的能力,与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协调,定期检查并确保1993年《照料中心法和条例》得到遵守;
(d)加快努力确保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寄养安置选择方案;
(e)加强专业人员及其他与家庭和儿童打交道的人的能力,以提高他们对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求的认识。
收养
5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国内收养立法框架,为此采取全国统一的收养法,以监管马来西亚境内对非穆斯林儿童的收养。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既不经登记也不受监督的非正式收养儿童做法。
F.残疾儿童(第23条)
5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重申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处理残疾问题,制定一项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
(a)使国家立法符合残疾的人权模式,并修订2008年《残疾人法》,以涵盖残疾儿童;
(b)组织收集残疾儿童的数据,并建立一个高效的残疾诊断系统;
(c)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医疗保健,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计划。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精神卫生
5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青少年精神卫生状况恶化,特别是尝试自杀比率高,且缔约国缺少支持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全面框架。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儿童的有意义参与下制定全面战略,为自杀和精神疾病提供充分的治疗和预防措施;
(b)继续努力解决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包括将企图自杀非刑罪化;
(c)制定指导方针并确保学校有心理健康问题协调人和心理支助;
(d)扩大预防自杀的举措,为此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如Minda Sihat(健康心理)方案。
青少年健康
5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青少年健康政策执行不力,缺少性教育和生殖教育,且合法堕胎的范围有限。委员会还对青少年吸毒问题感到关切。
5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针对青少年的全面性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将性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必修课程体系,并针对青少年群体开展相关教育,特别注重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规定堕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犯罪,确保青春期少女能够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并适当考虑她们的意见;
(c)制定和执行政策,保护怀孕少女、未成年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包括打击对她们的歧视;
(d)解决儿童吸毒流行问题,为此扩大易于获取和儿童友好型戒毒治疗服务,包括在照料机构提供这种服务。
营养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系统收集有关儿童粮食安全和营养的数据,包括确定儿童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的根本原因;
(b)定期评估儿童粮食安全和营养政策和方案以及婴幼儿政策和方案的效力;
(c)确保有效实施国家营养行动计划,为此建立监测机制并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采取具体措施,防止向儿童推销不健康食品,应对儿童肥胖问题,并确保贫困家庭能够获得健康食品;
(e)促进、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并充分实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59.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在减贫方面取得的进展,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仍有儿童生活处于贫困和极端贫困状态,尤其是在沙巴、吉兰丹和沙捞越。委员会还对获得社会保障和社会援助存在障碍感到关切。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就儿童贫困问题与家庭、儿童和儿童权利民间社会组织开展针对性磋商,以期加强实现儿童权利的战略和措施;
(b)确保贫困儿童及其家庭,无论就业状况如何,都能获得社会保障,且不受歧视地获得充分的财政支助及可及的免费服务。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以及第26至第31条)
环境退化和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6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保护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土著儿童和移民儿童)免受环境退化和气候变化影响的政策,且儿童不能充分切实参与环境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工作。
6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求和意见在环境和气候政策,如第二个国家气候变化政策和2030年国家减少灾害风险政策中得到考虑;
(b)加强青年气候适应论坛等儿童参与制定气候变化和环境政策的机制;
(c)将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计划,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防备能力;
(d)加强应灾工作,为此扩大有能力提供心理和医疗支持的儿童友好型临时疏散中心。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的目标和覆盖面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男女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并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
(b)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受教育机会并提高教育质量,向教师提供高质量的培训,尤其重视农村地区。
教育质量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教育质量,包括为此改革学校课程,确保提供合格的教师,提供高质量的职前和在职培训,并确保学校向所有人充分和安全地开放,且配有适当的基础设施和教育技术。
全纳教育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均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并确保为学校配备训练有素的教师、无障碍基础设施及适应残疾儿童需求的教材;
(b)维持零拒绝政策,为无国籍儿童提供受教育机会,并确保所有弱势儿童,尤其是半岛原住民儿童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都获得类似的支持。
职业培训和指导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和推广优质职业培训,以提高儿童特别是辍学儿童的技能;
(b)评估现有的职业培训方案,以期作出进一步改进。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67.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修订1959-1963年《移民法》、2001年《儿童法》和相关政策,结束对儿童的移民拘留;
(b)结束对有儿童的寻求庇护、难民和移民家庭的拘留,以防止儿童与家人分离,并加快实施拘留的替代措施,优先考虑基于家庭和社区的选择方案;
(c)确保移民儿童不因自身或父母的移民身份而被拘留,并确保提供拘留的替代措施;
(d)确保难民儿童、寻求庇护的儿童、移民儿童、无证儿童和无国籍儿童获得法律保护及公立教育、医疗和其他基本服务;
(e)删除任何要求医疗人员报告无证人员的法规,如卫生部指令(第10/2001号通告),并确立服务提供者和移民主管机构之间的防火墙政策。
土著儿童
68.委员会对土著儿童尤其是半岛原住民儿童的状况表示严重关切,因为儿童普遍体重不足,半岛原住民受到的法律保护与其他土著人民相比较为薄弱,大规模开发项目对其生计造成影响,他们极易受到洪水等极端气候事件的影响,并在接受教育、医疗和其他基本服务方面面临歧视性障碍。
6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敦促缔约国:
(a)在通过和执行可能影响到土著人民的立法或行政措施之前,与包括土著儿童在内的土著人民协商合作,以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提供有效补救;
(b)与土著权力机构合作,以通过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并为土著儿童提供必要的资源,使他们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并有权在其传统居住的领地上并根据其文化和精神信仰决定自己的发展政策。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7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确保没有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并提高公众对童工现象、其剥削性质和后果的认识;
(b)加强劳动监察局监测童工问题的能力,尤其是沙巴和沙捞越油棕种植园的童工问题;
(c)确保马来西亚可持续棕榈油认证制度包含不使用童工的要求。
街头流浪儿童
71.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确保街头流浪儿童不被定罪,并为他们重返家庭或在替代照料机构得到安置提供支持,将他们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
贩运
7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注意到《2007年打击人口贩运和反走私移民法》2022年修正案,建议缔约国:
(a)为有效实施2007年《打击人口贩运和反走私移民法》划拨充足的资源;
(b)确保在儿童保护系统内切实有效地向被贩运儿童提供转介和支持服务;
(c)调查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d)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父母、照料者和儿童都认识到贩运的危险。
儿童司法
73.委员会对该国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极低感到关切,并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本国的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规则和原则。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
(b)确保所有儿童在高等法院获得平等的特殊保护和正当程序保障,与成年人共同被指控的儿童也受此类保护和保障;
(c)确保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及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向被指称、被指控或被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提供免费专项法律援助;
(d)积极推动针对被指称、被指控或被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采取诸如转处和调解等非司法措施,且凡可能情况下,针对儿童采用诸如缓刑或社区服务等非羁押处罚,并确保向此类儿童提供医疗保健和心理社会服务;
(e)确保将拘留仅作为不得已的最后手段使用,拘留期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并定期进行审查,以期释放被拘留儿童。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7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报告自2014年5月12日起逾期未交。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b)《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d)《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e)《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f)《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7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等机构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7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确保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便于儿童阅读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
7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外交部多边事务司辖下的人权及人道主义处,以及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的政策组和国际关系组,并确保它们拥有任务授权及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协调和参与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机制,编写提交上述机制的报告,并切实有效地协调和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人权及人道主义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80.委员会将根据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五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