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列支敦士登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9月12日举行的第2739次会议上审议了列支敦士登的报告,并在2023年9月22日举行的第245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阅读本结论性意见时,应参考2023年9月22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以下文书:
(a)《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21年;
(b)《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2016年;
(c)《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4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执行《任择议定书》有关的领域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通过了立法,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犯罪,并规定加强保护贩运受害儿童的权利。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建立机构和通过有利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国家计划和方案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举行人口贩运问题圆桌会议以加强执法部门、移民管理部门和负责向贩运受害者提供援助的机构之间的合作,以及制定《打击人口贩运准则:责任和程序》。
三.数据
数据收集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国没有用于汇编儿童保护数据的中央系统,国家警察汇编与调查有关的所有数据(犯罪统计),过去三年中没有记录买卖儿童、儿童卖淫中的性剥削或其他形式的剥削儿童案件,但2022年有22起涉及儿童性虐待材料的案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分类数据,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数据收集方面的任何改进。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包括买卖儿童、儿童卖淫中的性剥削和儿童性虐待材料,建立一个全面、协调和有效的数据收集、分析、监测和影响评估系统。数据应按性别、年龄、国籍、族裔出身和社会经济地位等分类,特别关注有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者的儿童。
四.一般执行措施
A.立法
9.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立法禁止《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某些罪行,但没有明确涉及《任择议定书》第3条列出的所有罪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明确界定所有买卖儿童案件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买卖儿童的概念与贩运儿童相似但不完全相同,买卖儿童的其他表现形式因此被忽视。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将《任择议定书》中提到的所有行为和活动,包括一切形式的买卖儿童行为,作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充分纳入刑法。
B.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11.关于对列支敦士登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全面儿童政策具体处理《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
C.协调与评价
12.委员会参照其对列支敦士登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确保负责协调活动和落实儿童权利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在跨部门、国家和市镇一级监督和评估《任择议定书》之下的活动。
D.培训和提高认识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培训和宣传活动的资料,包括作为执行《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规定的一部分,在性暴力领域开展的系统培训。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在《任择议定书》条款涵盖的其他领域对工作中涉及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的系统培训,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不足。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活动具有系统性和多学科性,涵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且面向所有工作中涉及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包括法官、执法人员、检察官、卫生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调查人员和移民官员,并确保在儿童中广泛传播《任择议定书》。
E.资源分配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为打击买卖儿童、儿童性剥削和儿童性虐待材料,包括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以及为照料受害儿童、使其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而划拨的具体预算以及实施的追踪机制。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追踪机制,并明确为打击买卖儿童、儿童性剥削和儿童性虐待材料、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以及为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照料而划拨的预算。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第9条第1和第2款)
A.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所作的努力,包括在国家警察局网站上提供预防犯罪的宣传材料,特别是预防有关儿童性虐待图像的犯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有针对性的措施以及查明这类罪行的根源和程度的措施仍然有限。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贫困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特别是无人陪伴儿童等处于弱势和边缘化地位的儿童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者。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通过收集相关罪行受害者数据的机制,查明和发现有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儿童,特别是处于弱势和边缘化地位的儿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措施,解决儿童有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根本原因,并对在儿童生活的所有领域经常接触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专业人员进行筛查,以查明是否有性剥削和虐待儿童的前科。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有可能成为这类罪行受害者的儿童加强社会保障措施和机制。
B.预防和处理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措施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了媒体素养专家组,该专家组为家长组织关于安全使用互联网的讲习班并发布了相关指南,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应对网上儿童性虐待图像和网上儿童性剥削问题。
20.委员会参照人权理事会第31/7号决议――儿童权利:信息和通信技术与对儿童的性剥削,以及2022年6月1日和2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WeProtect全球联盟峰会的成果,建议缔约国:
(a)加强政策,通过适当的法律框架、专门的协调和监督实体以及具体的分析、研究和监测能力,预防和处理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
(b)加强防止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战略,包括推行一项公共教育方案,以提高对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罪行的认识、了解和举报,并利用技术公司拦截和删除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内容;
(c)制定针对儿童的提高认识方案,使儿童了解在数字媒体及信息和通信技术中使用自制性图像带来的风险。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及相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第5至第7条)
A.现行刑事法律和法规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将《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某些罪行定为刑事犯罪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事立法并没有反映《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因而无法统一解释和适用该法。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a)《刑法》没有像《任择议定书》那样将买卖儿童作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加以界定或明确禁止,只是将其视为贩运儿童罪的一部分;
(b)《刑法》没有对网上儿童性剥削作出明确定义。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界定买卖儿童行为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不将买卖儿童的定义局限于贩运儿童案件。缔约国尤其应明确界定下列行为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
(a)买卖儿童,包括为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的目的买卖儿童;
(b)网上儿童性剥削和诱骗儿童。
B.法人的责任
23.委员会注意到《刑法》规定了法人的责任,建议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对作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共谋者或参与者的法人执行该法。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受害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24.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和2008年《受害者援助法》规定对作为犯罪行为,特别是性犯罪行为受害者和证人的儿童进行“温和审问”,这需要对证词进行录音和录像。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是否存在方便儿童使用的报告机制,使受虐待儿童能够披露虐待行为。
25.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为工作中涉及儿童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执法人员、边境和移民部门官员、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提供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和对儿童友好的面谈技能方面的培训,继续为儿童提供适当的支助服务,包括在调查、起诉和后续照料期间提供服务;
(b)建立机制和程序,用于及早查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并建立方便儿童使用的申诉、赔偿和补救程序;
(c)以barnahus(“儿童之家”)模式或类似的儿童友好型多学科一站式中心为基础,加快建立一个向所有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服务机会的安全空间。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26.委员会参照《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包括加强协调实施此类安排的程序和机制,以便在防止《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以及侦察、调查、起诉和惩治此类罪行的责任人方面取得进展。
九.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将这些建议转发相关部委,供其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公众对《任择议定书》及其实施和监测情况的讨论和了解。
B.下次定期报告
29.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请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