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7/D/381/200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7January 201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381/2009号来文

委员会在2011年10月31日至11月25日第四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Abolghasem Faragollah及其他人(由律师Urs Ebnöther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09年4月17日(首次提交)

决定日期:

2011年11月21日

事由:

将申诉人从瑞士引渡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可能面临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引渡后可能面临酷刑风险;引渡后可能面临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风险

所涉《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四十七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381/2009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Abolghasem Faragollah及其他人(由律师Urs Ebnöther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09年4月17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1年11月21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代表Abolghasem Faragollah及其他人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381/2009号申诉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申诉人、申诉人的律师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决定: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

1.1 申诉人Abolghasem Faragollah生于1956年11月1日,陪同他的妻子Mitra Pishan 生于1962年9月27日,他们的儿子Armin Faragollah生于1992年12月6日。他们均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民。申诉人声称,将他们遣送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可能构成瑞士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他由律师Urs Ebnöther代理。

1.2 根据《公约》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委员会于2009年4月23日提请所涉缔约国注意这项申诉。同时,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08条第1款,请所涉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及其家人驱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事实背景

2.1 申诉人及其家人为伊朗国民,他们声称是出于政治原因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到达瑞士后,申诉人于2000年9月3日提交了一份庇护申请,联邦难民事务局(现在的联邦移民事务局)于2002年4月19日驳回该申请。瑞士庇护上诉委员会(现在联邦行政法庭的一部分)于2004年6月15日驳回了对该裁决的上诉。申诉人的妻子Mitra Pishan于2003年3月20日以自己和他们的儿子Armin的名义首次提出庇护申请。联邦难民事务局于2004年3月18日驳回其申请,瑞士庇护上诉委员会于2004年6月15日维持原裁决。申诉人于2005年4月6日请求重新审议联邦难民事务局2002年4月19日和2004年3月18日的决定。联邦移民事务局于2005年8月10日驳回该上诉。

2.2 申诉人称,他自2005年10月以来一直是难民民主协会的成员,他声称该协会是一个伊朗移民组织,这一组织严厉抨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现政权,试图提高人们对该国悲惨的人权状况的认识,包括认识死刑问题以及到处弥漫的歧视和压制反对派和少数群体成员的气氛。

2.3 2007年4月,申诉人被难民民主协会执委会选为上瓦尔登州的代表。他以这一身份撰写了一些谴责现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权的文章,在该协会的出版物中发表,他还参与了由非政府组织和上瓦尔登州当地教会组织的活动,旨在提醒公众注意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侵犯人权的行为。申诉人参加该协会州一级领导人举行的会议,并为该协会活动的战略规划提供投入。他与该协会的执委会、主席和副主席开展密切合作。

2.4 申诉人基于其在瑞士开展的政治活动,于2006年7月24日提交了一份新的庇护申请,但该申请于2007年10月4日被联邦移民事务局驳回。法院的裁决认为,从申诉人的政治背景和开展的活动级别来看,他不可能吸引伊朗当局的注意。申诉人对该裁决提出上诉,联邦行政法庭于2009年3月19日维持原裁决。该法庭认为,伊朗特勤局只对某些人的活动进行密切监视,这些人的作用远远大于地位不重要的流亡者的政治抗议,伊朗当局认识到,寻求庇护者为了确保得到东道国的居留许可,会尽一切努力突出其活动的重要性。该法庭认为,申诉人从事的活动尚不足以吸引伊朗当局的注意。仅有被查出的可能性并不构成遭遇迫害的风险,只有那些因其人格对该政权造成真正威胁的反对派分子才受到监视,并被记录在案。法庭认为,申诉人与难民民主协会州一级和国家一级领导人之间保持密切和定期联系,充其量只是该协会的内部活动,并没有使他的地位高于任何普通成员。法庭因此认为,这类活动并不会使他遭遇来自伊朗政权的任何威胁。同样,法庭的裁决认为,申诉人的出版物也不可能促使他面临任何风险,因为载有对当前政权的模式化批判以及试图损害该政权名誉的类似文章比比皆是,常常出现在各种网站上。作出该裁决后,联邦移民事务局要求申诉人及其家人最晚于2009年4月21日离开瑞士,该决定正是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事由。申诉人认为,法庭2009年3月19日的裁决认为他被驱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不会因为他作为上瓦尔登州在难民民主协会的代表发挥的作用和从事的活动而遭遇被迫害的风险,这一结论是错误的。

2.5 申诉人坚持认为,法庭2009年3月19日的裁决与早些时候对类似案件所作的裁决大不相同,因为同一法院对担任难民民主协会领导职位的另一些州级代表给予了庇护,承认那些政权反对派面临风险。申诉人补充说,联邦移民事务局已决定,不论各州的规模如何,难民民主协会的州级代表如果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都面临被迫害的风险。此外,他声称,法庭明确认为,担任难民民主协会州级代表意味着遭遇迫害的真实风险,这些人如果被迫返回伊朗,有正当理由畏惧可能遭受的迫害。在随后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的一项裁决中,法庭对难民民主协会的另一名成员给予庇护,该成员虽然不是州级代表,但在该协会中尤为活跃,包括组织和参加示威活动,向网站投递抨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现任政权的文章,以及帮助组织该协会的其他活动。法庭因此在裁决中认为,鉴于上诉人的作用,他可能明显被认为与难民民主协会有联系,因此可能被该国当局视为危险人物,从而面临遭受迫害的风险。申诉人补充说,除这些裁决以外,有若干可信的报告表明,伊朗当局对散居在各国的伊朗人进行密切监视,并将他们的政治活动记录在案。

2.6 依照这些报告和该法庭本身的判例,申诉人对不同机关认为他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没有风险表示惊讶。申诉人重申,他是难民民主协会的州级代表,这是一个担负责任的职位,他的名字和地址都已对外公布。他计划和协调该协会的许多示威活动和会议,他从事的活动不仅包括参与这些活动和发表文章。申诉人重申,他参与该协会的战略规划,并与该协会主席密切合作。出于这些原因,申诉人重申,他很有可能引起伊朗当局的关注,他的政治活动不仅会被该国当局视为对当今政权的诽谤(诽谤本身在伊朗已构成犯罪),还会被视为对该国国内安全的威胁。他补充说,法庭最近决定,凡履行难民民主协会州级代表义务的个人如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都面临受到迫害的真实风险,同一理由应适用于他的案件。

申诉

3. 申诉人声称,将他及他的妻子和儿子从瑞士引渡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会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因为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若被遣送回国,将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4.1 2009年10月22日,缔约国就来文案情提交了意见。缔约国声明,申诉人未能证明他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他个人会面临真正且可预见的酷刑风险。缔约国注意到,伊朗的人权状况令人担忧,并提及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但缔约国同时认为,这种情况本身并不足以作为断定申诉人一旦返回即可能遭受酷刑风险的依据。缔约国辩称,申诉人未能证明他若被遣返伊朗,其本人可能面临可预见和真正的酷刑风险。

4.2 缔约国认为,在国内司法程序期间,申诉人声称,他因被怀疑参与伊朗大学生抗议活动,曾于2003年在德黑兰大学附近被捕,但那次被捕明显未促使他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申诉人没有指控遭受酷刑,他提交给委员会的来文侧重于他的第二次庇护申请,该申请完全以他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之后的政治活动作为依据。

4.3 关于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注意到,在将未成功的寻求庇护者移送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若干裁决案中,联邦行政法庭认为,伊朗特勤局可能会对那些在海外反对该国政权的政治活动进行监视,但只有当参与这类活动的人士可划入某个特定类型、其采取的行动超过了一般大规模反对运动的范畴、其担任职位或开展活动的性质足以构成对该国政府的严重和真实威胁时,才会这样做。缔约国参照不同资料来源补充说,涉嫌参与严重犯罪或代表某些特定政治团体行事的人士也面临被逮捕的风险。

4.4 缔约国宣称,申诉人援引瑞士难民委员会的报告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可以断定在难民民主协会中担任某特殊职位的个人若返回伊朗会面临特定风险。同一份报告表明,即使持续支持反对当前伊朗政权的行动,也不会导致加大报复的风险。但该报告指出,采取暴力行动或在某些反对团体中担任特定高级职位有可能面临更大风险。此外,该委员会列举的实例仅包括一些最为重要和尤为知名的组织。缔约国还表示,除难民民主协会以外,在瑞士的许多组织在任命其成员担任某些特定职位方面煞费苦心,这些人如果被遣送回原籍国,可能尤其面临遭受虐待的危险。即使伊朗当局了解流放在外的伊朗公民从事的政治活动,也无法查明和对每个人进行监视。该国当局只关注查明那些其活动对该国的政治体系构成真实威胁的人士。

4.5 关于联邦移民事务局的结论,缔约国宣称,申诉人代表难民民主协会开展的活动,尤其是作为上瓦尔登州代表的身份及其定期参与示威活动和分发宣传册和杂志等活动,并不构成惧怕的理由,即他如果返回伊朗可能会遭受《公约》禁止的待遇。申诉人担任的领导职位的重要性或该职位的级别并不足以断定他回国后可能遭受虐待。他与该协会领导层的联系以及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也是如此,因为这些文章充其量只是对该国政权的模式化批判,其他人也常常作出类似批判。鉴于该协会主要是在瑞士非常活跃,所以几乎没有理由相信其月刊在瑞士以外有大量读者。没有证据证明伊朗政权因申诉人在瑞士开展的活动对其采取了任何制裁措施。

4.6 关于申诉人有关联邦行政法庭对担任类似职位的另一些人给予庇护的指控,缔约国宣称,每个案件都依据案情进行审查。缔约国指出,虽然的确对难民民主协会的一些成员给予庇护,但还有一些在该协会担任不同职位的人并未获得庇护。法庭自2007年初以来发布了约40份裁决,涉及作为难民民主协会成员开展政治活动的个人,但在对所有情况进行适当审议后,仅对数量有限的案件当事人给予了庇护。即使两名个人在难民民主协会中从事的活动类似,但因为有其他因素影响伊朗当局对他们的关注程度,所以如果他们被遣返伊朗,可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风险。

4.7 缔约国还认为,伊朗当局有区分两类政治活动的能力,其中一类来自严肃的个人信念,这种政治活动可能成为不稳定的重要潜在来源,另一类政治活动的主要目的则在于为相关个人争取居留许可。此外,难民民主协会在作出系统性努力,为其成员提供个人要求庇护的依据方面已非常知名,该机构搭建宣传台的频繁程度甚至达到一周一次,宣传台周围的十多名参与者手持宣传册拍照。这些照片随后在该机构的网站上发布。联邦行政法庭在其裁决中确认指出,某人逃离另一国家后,仅仅成为该协会的成员本身不能作为个人寻求庇护的依据。该裁决发布后,该协会设立了若干职位,如后勤事务或安全事务经理等。自那以后,几乎与该协会成员相关的所有案件都涉及在该协会中发挥“领导作用”的个人。就本案而言,申诉人未能证明他在协会中从事的活动可能使他面临严重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 申诉人在其2010年1月13日的评论中辩称,难民民主协会没有被列入最著名的伊朗反对派组织的名单,这一事实表明该名单只是指示性的。他还声明,瑞士难民委员会在2006年发布其报告时,该协会还是一个新创立的组织,其知名度不足以与其他更成熟的反对派运动相提并论。尽管如此,缔约国法院的一些裁决承认难民民主协会的存在。

5.2 申诉人否认缔约国的说法,即他是众多出于经济而非政治原因寻求庇护者之一,旨在通过加入政治组织获得居留许可。申诉人自2005年10月以来一直是难民民主协会的成员,并且从2007年4月以来担任州级代表的职位。他近年来出于政治动机在个人和经济方面所作的投入是真实可信的。难民民主协会目前在瑞士有12名州级代表。鉴于该协会约有200名成员,州级代表一职明显为最重要的职位之一。

5.3 申诉人对缔约国提及的联邦行政法庭所作各项裁决做了区分,他指出,在上述裁决中,有四项裁决涉及该协会中不担任管理职位的保安人员或普通成员,与申诉人目前的情况不同。他补充说,联邦移民事务局对难民民主协会中一些担任州级代表的个人给予了难民地位。申诉人的结论认为,鉴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当前存在大量侵犯人权的情况,以及他持续的政治承诺和所处地位,如果他被迫返回伊朗,可能会面临严重风险,遭受为《公约》第3条所禁止的待遇。

缔约国的补充评论

6.1 2010年2月10日,就申诉人在上述评论中提及的联邦行政法庭2009年7月9日的裁决,缔约国解释说,该裁决涉及的伊朗申诉人由两名年幼的子女陪同,她在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之前已皈依基督教。法庭的裁决认为,她与出国之前的时期相关的指控不合理,没有证据表明她逃离本国后应给予其政治避难。然而,法庭给予申诉人临时许可,认为申诉人的子女已在瑞士完成大部分学业,将其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符合其子女的最佳利益。

申诉人的补充意见

7.1 申诉人于2010年5月5日告知委员会,联邦移民事务局于4月27给予申诉人之子,即生于1983年9月19日的Arash Faragollah难民地位。他的儿子与其父母分开申请庇护,他在最近于2008年2月4日提交的申请中列举了自己因在难民民主协会中从事的政治活动可能面临的风险。Arash Faragollah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为请愿书收集签名,分发该协会的杂志Kanoun, 还代表该协会参加了与LoRa电台共同举办的广播项目。他起初是Stimme des Widerstands(反抗之声) 的一名技术员,后来接管了该节目的编辑工作。联邦移民事务局对所有情况进行评估后,认为申诉人之子的身份可能引起伊朗当局的注意,因此他有理由认为,如果他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可能遭受严重伤害。

7.2 鉴于以上这些情况,申诉人称,因为他是一名已得到瑞士承认的难民的父亲,而且他的异见者身份相同。所以他遭遇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更大。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 在审议一项申诉所载的任何指称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决定,该申诉依据《公约》第22条是否可予受理。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规定,委员会确定,同一事项过去未曾、现在也没有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8.2 委员会注意到该申诉的可受理性不存在任何障碍,因而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 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否会构成缔约国违反在《公约》第3条之下的义务的情况。该条规定:如果有充分理由认为某人在另一国将面临酷刑危险,就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到该国。

9.2 在评判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如果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就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现象这一问题。但是,这种分析的目的在于判定申诉人一旦被遣返至该国,他本人是否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

9.3 委员会提及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一般性意见,该意见声明,酷刑危险的评估,必须依据超出纯属理论或怀疑这一范围的理由。虽然这种危险无需符合“极有可能”这一标准,但委员会指出,举证责任通常由申诉人承担,他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证明他确实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风险。此外,委员会在一般性意见中声明,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在所涉国家境内外从事政治活动是否使其特别容易遭受酷刑。委员会还指出,虽然委员会相当重视缔约国的机构对事实的调查结果,但委员会有权参照具体情况,对每个案件的事实作出自由的评估。

9.4 委员会提及其近来的判例并指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的人权状况极为令人担忧,尤其是在该国2009年6月举行大选以后。委员会已见到大量报告,具体描述许多改革者、学生、记者和人权维护者受到镇压和任意拘留的情况,其中有些人被秘密关押,另一些人被判处和执行死刑。 缔约国自己也承认伊朗的人权状况在许多方面令人担忧。

9.5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于2000年到达瑞士,自2005年以来,他在难民民主协会中非常活跃,并担任上瓦尔登州的代表。他撰写抨击伊朗现政权的文章,分发该协会的出版物,并参加由非政府组织和他所在的州的当地教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申诉人声称,作为该协会的一名高级成员,他参与了对该协会活动的战略规划,他的名字和地址也公布在该协会的月刊上。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之子因为在该协会中从事与他的父亲类似的活动,特别是为请愿书收集签名,分发协会的月刊Kanoun, 以及参加一个广播项目,被给予了难民地位。缔约国没有对这一资料予以驳斥。鉴于缔约国的结论认为,申诉人之子若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其政治身份可能危及其安全,所以不应被遣返,委员会因此认为,在待遇方面存在差异,尽管他的父亲从事类似的活动,面临类似风险,但同一当局却打算将其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9.6 考虑到所有这些情况,包括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权状况、申诉人的个人情况――他继续参与难民民主协会的反对活动以及他的儿子被给予难民地位的事实,并参照委员会之前的判例,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很可能受到伊朗当局的注意。委员会因此认为,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将申诉人与他的妻子和儿子Armin Faragollah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可能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因为伊朗不是《公约》缔约国,所以申诉人可能被剥夺以任何形式向委员会申诉以寻求保护的法律选择。

10. 禁止酷刑委员会因此依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将申诉人及其家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

11. 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2条第5款,请缔约国在发送本决定之日起90天内,向其通报根据本决定采取步骤的情况。

[意见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法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