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届会议
第613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3年7月2日,星期三,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后来:申女士(副主席)
后来: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各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续)
哥斯达黎加的合并初次、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05分举行会议
审议缔约各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续)
哥斯达黎加的合并初次、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续)(CEDAW/C/CRI/1-3和CEDAW/C/CRI/4)
第六条
1.Morvai女士对第四次报告内提到内阁决议,规定在圣诞节和节日期间保证响应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所提出给予帮助和特别保护的请求表示惊谔。她问过去是否已有这种做法,并说这些事例一向应予以优先处理。在这方面,她指出侵害者和受害妇女之间举行调解会议的做法(第198页)不符合委员会的一般建议19。除禁令外,是否通过任何措施,例如向男子提供集体咨询,以停止暴力和防止累犯行为?她还想知道婚姻强奸是否视为犯罪。关于把与未成年少女(第544段)发生性关系定罪的问题,她说她假定是指未满18岁的少女而言。
2.她对有许多12至14岁少女怀孕感到震惊,并要求关于父亲年龄、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怀孕和对父亲提起法定强奸罪公诉的资料。关于卖淫和贩卖人口问题,她对似乎只是把重点放在儿童和少年表示美中不足(第95-97页)。她希望提供关于任何防止这些现象的法律、条例和政策及对这些罪行起诉的次数的更多资料。
3.Gonz á lez Mart í nez女士建议适宜在一章内载列有关对妇女进行暴力的所有资料。虽然防止和消除对少女的性剥削方案固然重要,但也应有防止对男童的性剥削方案。应广泛开展不限于政府工作人员的全国提高意识运动,以消除这种性剥削和强调这对受害者的影响。应当提供关于街童受剥削的统计数字和应采取措施打击为性剥削,或为其他原因贩卖人口,包括成人及儿童的活动。
第七条
4.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在妇女参政方面取得的显著进展证明政府在保守社会中促进妇女权利的政治意愿。哥斯达黎加的榜样和所吸取的教训,别人可资借鉴。不过,她想知道是否制订任何措施,在地方一级增加女性市长的人数。她还想知道司法部门担任高层职位的女性寥寥无几,是否因妇女资浅或难以晋级所致。
5.国家妇女研究所就选举法典改革法案所建议的选举改革措施载列许多措施,例如轮换男女候选人、无性别歧视的语文、为培训妇女提供资金和以性别分列的统计,以促进妇女的公平任职情况。第四次定期报告的表6表明在大机构高层任职的妇女人数较少,她要求更多关于工会、社团和合作社及私人经济部门高层妇女代表的资料。最后,关于选举法典第四十八条(第285段)使用在与男子“平等和同等的条件下”的措辞,她强调重点应放在男女之间充分平等和分享权力,而不仅是平等而已。
6.Belmihoub-Zerdani女士欢迎妇女参政人数显著增加,但指出应再接再厉,提高警惕保证长期保持注意和高参政率。男女候选人交替机制(第264段)是保证妇女的公平代表情况的最佳办法,但她指出应继续对当局施加压力,以确保在各地区和各级妇女获得任命非选举职位的公平配额,特别加大在区域一级的影响力。也应当借助媒介作为促进妇女权利的有力工具,这会导致甚至更显著的进展。在哥斯达黎加妇女境况甚至可作为榜样,供联合国借鉴。
7.申女士(副主席)就座。
8.Gaspard女士问是否对不遵守促进妇女社会平等选举法典和法令中妇女代表权的法规的党派实施制裁,尤其涉及其内部结构;例如,可否减少其公共资金、它们获得多少资金和是否有机制监督其使用。虽然她欢迎向党派拨款用于培训妇女,她说男子也会从培训受益。她赞同选举法典改革法案中的措施,规定40%的要职由妇女担任,但问这如何实行和可否期望政党遵守此规定。她问法案尚未通过,是否意味着有人反对这些措施。
第八条
9.Gabr女士欢迎按第四次报告表7(第118页),在外交部门任职的妇女有所增加,虽然该表包括外交工作人员、名誉领事、行政和支助工作人员。下次报告应着重于在外交使团任职的妇女人数,并应当提供关于出席国际会议的哥斯达黎加代表团中妇女代表情况的资料。最后,关于第四次报告第120页的标题,她说实际目标不是在外交使团和贸易团代表中争取公平,而是实现充分两性平等。
10.Kapalata女士欢迎哥斯达黎加无保留批准公约,这是政府促进妇女权利的政治意愿的迹象。她还要求关于用于增加在外交部任职妇女的机制的资料,并希望五年内可实现平等。她还要求更多涉及妇女参加外交事务的资料。
第九条
11.Manalo女士注意到有许多移民妇女,尤其尼加拉瓜人在哥斯达黎加,并指出宪法给予所有居民享有平等待遇和社会服务的权利。移民妇女容易受虐待和剥削,她问何时会制订明确政策来处理此情况;问题是政治意愿、体制意愿或缺乏专门技能?她要求澄清难民和经济移民的法律地位和改善其处境的任何法律或措施。
第十条
12.Achmad女士说有人反对教师行业两性平等的目标。她问政府是否计划把将性别观点纳入师范课程的主流,以提高教师对问题的意识和赋予新教师处理性别问题的权力。她要求关于在什麽程度上教师准备使用提倡男女平等手册或改编更多传统教材以纳入性别问题。
13.还应保证将性别观点纳入执法当局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培训机构,以保证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非政府组织可帮助排除社区对解决性别问题的拒力和政府应当促进与传统、文化和宗教领袖的对话。
14.父母也应了解分担父母责任的道德和法律义务,作为他们对各自和后代的承诺的一部分。《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是个增进对公约作为哥斯达黎加批准的一项人权文书的良机,尤其缔约国早已无保留批准公约和其任择议定书。
15.Manalo女士说她赞扬哥斯达黎加促进妇女接受教育:目前中学生中妇女和少女人数多于男性。不过,她想知道正在采取什麽措施鼓励男女儿童修非传统课程。女孩由女教师教导和男孩由男教师教导的做法无助于使女孩进入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领域。她了解学校行政部门中没有妇女担任决策职位,是否真正如此?如真是这样,她想知道哥斯达黎加采取何种措施促进妇女担任这些职位。
16.她还想知道政府根据公约采取什麽步骤在学校提供性教育,并采取什麽措施向年轻残疾人,尤其女孩灌输适当教育。
第十一条
17.Khan女士说,她想知道为何家庭劳动者的工资很低,她们的工作时间较其他工人的长得多和不享有其他工人所得到的福利。她问按劳工法典家庭劳动者是否属于特别类别,或仅是被视为非正式部门的一部分。她还想知道农业工人的工资是如何确定,他们是否享有社会保障和失业津贴。此外,特别想了解农业女工是否与男工同工同酬,并且这方面存在性别歧视和移民女工和当地工人之间的待遇是否有差别。
18.此外,在合并初次、第二和第三次报告第357段讨论的两性平等法草案,探讨了工龄、夜间工作问题,但对平等机会措施只字不提。她想知道如何和在什麽基础上,国家工资委员会确定最低年龄,有什麽机制监测执行该工资制度,并如不予以执行,就实施什麽惩罚。
19.她还想知道妇女劳工权利机构间委员会的具体任务,并特别是它如何促进妇女的劳工权利。最后,她询问在非正式部门工作的妇女可获得那些托儿所的服务。
20.Patten女士问妇女事务部是否和在什麽程度上得到劳工和社会保险部的支助,和这些部是否密切合作。她还想知道哥斯达黎加批准了那些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公约,尤其是否已批准2000年《保护产妇公约》(第183号)。此外,她还想知道是否有公共和私人部门任职男女的人数。
21.第四次报告第347段表9指出在社区和社会事务部门工作的哥斯达黎加妇女占42%,在商业部门占27%;缔约国应确切说明这些类别的意义。 她还要求关于《妇女、工作和就业国家政策议程》和《中美洲倡议》的进展和执行情况以及关于例如住房凭单及微额信贷设施的直接援助方案的详情。
22.报告第408至第412段的讨论充满良好意愿。不过,她想知道哥斯达黎加打算采取什么具体措施以方便妇女取得资源、就业、进入市场和经营贸易,并促进她们从事非常熟练的工作及担任高级管理职位。最后,她问政府是否打算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一款在中短期采取临时特别措施。
23.Ferrer G ó mez女士注意到代表团的意见,必须致力消除自由贸易协定对妇女工作和生活质量的不利影响。这些协定是什么?该代表团认为可采取什么行动以消除这些影响?
24.此外,她想知道《妇女、工作和就业国家政策议程》的结果,尤其政府是否评价其五个战略成分的影响。她还想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级性别股有什么影响,并且是否进行评价和采取后续行动。
25.第四次定期报告第376段指出旨在使家庭就业制度较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改革,因立法附加条款而被否决。她了解家务女劳动者协会后来要求通过可改革有关法律的法案。家务劳动者包括80 000名妇女和70 000名女孩,其中有许多尼加拉瓜移民。政府对此事项持什么立场?
26.最后,她想知道女性的劳工权利是否与男子的不同,并如何不同,因为按照妇女组织,妇女不认为劳工法律可帮助她们。
第十二条
27.Sch ö pp-Schilling女士说哥斯达黎加关于卫生的大部分意见只涉及生育保健。她问卫生部和妇女事务部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该问题。已提到一间新的妇女医院;她想知道是否已拨款用于研究和有什么机制保证这些研究结果会分发给在公共和私人医疗服务部门的医生。她对老年人医院没有男女平等政策,尤其大多数老年人是妇女,感到不安。同样的,政府应当说明它采取什么措施把男女平等政策纳入医疗服务。
28.她想知道第一夫人的任务,她的工作是否有法律依据,她是否领薪或为其工作提供经费,她的大部分努力是否与妇女有关,并且其工作是否与妇女事务部的工作协调一致。
29.Gonzalez女士问第四次定期报告第420段提到的机构间生殖和性权利委员会以及第421段提到的生殖和性健康权利咨询处是否为相同机构或两个不同的机构,并且它们是否处理权利本身或仅是健康问题。
30.由于堕胎不合法,节育问题就相当重要。对妇女同意绝育程序已有明文规定;很少男子切除输精管。需要向公众进行广泛信息宣传,强调在计划生育、节育和绝育方面男女都承担责任,特别强调男子的作用。
31.对宫颈癌、阴道癌和乳癌非常注意。政府采取什麽措施打击由男子传染但只在妇女显示象征的乳头瘤病毒。
32.Khan女士说她感兴趣地知悉妓女需要携带标明她们没有感染传染病的卡片。她不禁要问为什么男嫖客无需携带类似卡片。她想知道妓女是否有权要求其顾客使用避孕套。政府是否执行任何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因为有越来越多的妇女被感染。
33.儿童权利委员会注意到大批流浪街头的少女和儿童使用药物和吸胶毒麻醉自己,以减轻挨饿痛苦。香蕉园工人半数是妇女,他们接触危害健康的浓度高杀虫药。她希望获得关于这两方面更多的资料。最后,她想知道哥斯达黎加妇女所消耗烟草的数量。
34.Ferrer G ó mez女士说她获悉哥斯达黎加的保守力量阻碍生殖权利的行使和设法停止性教育的灌输,但在一个少女怀孕高的国家性教育至关重要。她问政府采取什麽措施应付该问题,宣传避孕、分发避孕药具和向男女青年提供生殖卫生服务。她还想知道目前在什麽程度上提供避孕药具,政府是否考虑允许不满13岁女童和强奸受害者进行堕胎。
第十三条
35.Saiga女士说报告载列很少关于第十三条的资料。她注意到妇女申请信贷时遇到障碍(CEDAW/C/CRI/1-3,第458和第461段),她问通过和/或修改现行法律的影响以及例如建立国家抵押和保证基金(CEDAW/C/CRI/4,第276段)的情况。是否与商界商讨任何这些倡议?
36.Kwaku女士赞扬缔约国明显试图消除性别歧视。她希望在下次定期报告内会提供关于在早期阶段的一些倡议的具体数据,并且把“性别公平政策和方案”的措辞改为“性别平等政策”。
37.她问第四次定期报告内所提及拟议的农村发展供资制度的执行进度。该制度包括农村妇女生产者的特别条件、农村妇女从农村信贷方案受益的程度,保证她们获得供资方案的灵活规定(CEDAW/C/CRI/4,第589和第592段)。她还想知道按照农业和牲畜部的农业和农村部门行动计划农村妇女和青年是否获得信贷,或是否很快与银行为此目的签订协定(CEDAW/C/CRI/4,第593段)。
第十五条
38.Gnacadja女士欢迎通过负责父亲法和缔约国在第四次定期报告第619段所列举的进展,尤其消除了侵犯妇女行为的“自然性”和为社会接受的阻力和制订崭新的法律文书。在这种情况下,过去两年若干新保守集团,例如意志自由论者和父母分离运动的出台令人不安。对于以男子为中心的观念根深蒂固致使立法者、法官和司法行政官坚决抗拒各项歧视法案和法律行动以及政党不遵守现行法律和措施而又不受制裁,和一些立法者及议员实行违宪行动阻挠法律改革等问题,缔约国应加以处理。为什么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定罪的法案尚未通过,又为什么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案件中70%的法院判决仅是临时措施,既不谴责,也不起威慑作用。此外,宪法庭违反自身的法律先例,声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仅是公共当局和政党的一项承诺,而非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所定的基本权利。在甚至政府最高层也是阻力重重时,哥斯达黎加妇女还能够实际上企求什么?
39.法警和法官似乎不全力保证法律上男女平等。有时,警察甚至对投诉置之不理,且投诉通常不起作用。哥斯达黎加男子的性行为和感情都与以男子为中心和重男轻女的模式有关,这使私通行为成为男性的一项自然权利合法化。她要求男法官(占大多数)保证受理妇女的投诉和对案件认真适用法律。在通奸案件中是否对男女适用相同法律、刑罚和取证程序,妇女是否需要提供更多证据?在杀妇女罪的案件中,也需要知道法官是否公正,处以适当惩罚。一般来说,立法和实践之间的差别是什么?
第十六条
40.Flinterman先生问有多少15岁至17岁妇女结婚必须征求父母同意(CEDAW/C/CRI/1-3,第532段),又问是否可能修正法律使男女婚龄相同。家庭法中规定配偶双方都有责任和按各自能力支付家庭开销的性别公平法案是否快将通过(CEDAW/C/CRI/1-3,第534段)?缔约国曾考虑修改法律,保证男女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办理离婚手续(CEDAW/C/CRI/1-3,第538段)?他赞扬2001年3月通过负责父亲法,但对1999年有58.9%的儿童没有宣明父亲和该数字继续增加表示震惊。应采取有力措施改进情况。
41.Gonz á lez Mart í nez女士赞扬哥斯达黎加妇女组织的工作和成果,注意到进行DNA测试的实验室至今仍未投入使用上(CEDAW/C/CRI/4,第649段) 并问缔约国如何能够准确预测在2001年至2002年之间减少出生人数5 200名。
42.Patten女士要求澄清CEDAW/C/CRI/1-3号文件,第543段所定的普通法上婚姻的法定权利。在什么情况下可防止同居伙伴结合,假定双方已依法解除旧婚约。她希望得到普通法正式承认的妻子的法定权利。当丈夫丧生后妻子是否有权承受其养老金?代表团应当说明哥斯达黎加是否有家庭法院,把监护权交给母亲的决定是否按《家庭法》的明确规定,或仅是司法惯例。她希望审判人员适当受训,执行最近对《家庭法》所作的所有修正。她想知道法庭对家长权的态度(CEDAW/C/CRI/1-3,第547段),它们是否继续由于财政或其他理由而偏袒父亲。代表团遇到提供关于妇女获得司法制度的服务和法律援助标准以及在家庭纠纷诉讼中获得法律援助的妇女统计数字。
43.Tavares da Silva女士指出报告的矛盾。一方面,它指出所有15岁以上男女可结婚,但另一方面,结婚年龄是18岁成年年龄,15岁至17岁女性除外,得到父母同意就可结婚(CEDAW/C/CRI/1-3,第529段和第532段)。她对制订一些哥斯达黎加法律可引起歧视和陈规定型观念表示不安,例如宪法第五十一条
提到把母亲归入“弱势群体” (CEDAW/C/CRI/1-3,第542段),和根据“自然”原则给予她们儿童监护权。这无助于鼓励父亲承担其对子女教育和保育的责任。除《负责父亲法》外,第四次定期报告对制订法律消除这些歧视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的努力只字不提。
44.Roc í o S í enz女士(哥斯达黎加)说她以卫生部长的身份答复委员会一些成员的问题。首先,在国家一级的辩论后,已确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个妇女权利问题,而不是公共卫生问题。2001年至2002年,生育率锐减(7.8%,而以前只是2%,即使计划生育达到1980年代的顶点)是与通过《负责父亲法》直接有关,导致改变男性的态度和行为。虽然法律保证普遍保健,但实际上移民、土著人民和农村居民仍然很难获得医疗服务。最后,她回答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时说,在第四次定期报告内生殖健康权利和生殖和性权利机构间委员会的实际工作不太明确。
下午5时宣布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