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D/C/24/D/4/2021

保护所有人免遭 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4 May 2023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通过的关于第4/2021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Angélica María Berrospe Medina(由Juan Carlos Gutiérrez Contreras代理,人权战略诉讼事务所)

据称受害人:

Yonathan Isaac Mendoza Berrospe和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墨西哥

来文日期:

2021年7月2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个人来文和根据《公约》第31条采取的紧急行动工作组通过的决定,于2021年10月25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3年3月24日

事由:

未成年人在家中被据称的国家工作人员逮捕后被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强迫失踪

《公约》条款:

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1款;第二十三条第3款;第二十四条第2、3、4和5款

1.1来文提交人是Angélica María Berrospe Medina, 墨西哥国民,生于1977年9月6日,以她本人及其儿子Yonathan Isaac Mendoza Berrospe的名义提出申诉,Yonathan Isaac Mendoza Berrospe 生于1996年3月13日,墨西哥国民。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儿子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1款、第二十三条第3款和第二十四条第2款、第3款、第4款和第5款享有的权利,并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四条第2、3、4和5款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公约》于2010年12月23日对缔约国生效,缔约国于2020年10月2日承认委员会有权审议个人来文。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2013年12月11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大约6名男子暴力闯入当时17岁的Mendoza Berrospe先生在韦拉克鲁斯市(墨西哥)的住所,没有出示逮捕令。这些人携带长短枪支,头戴巴拉克拉瓦帽,脚穿警靴,身穿防弹背心,背心前后都写着“警察”。当时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姑妈、表弟和旅伴在家。这些人殴打Mendoza Berrospe先生,给他戴上手铐,称他就是他们要找的人,把他从房子里带走,把他放在一辆黑色Suberban车里。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旅伴看到大约20名男子,有的进入房子,有的留在外面,房子所在的街角还有一些武装人员,不让行人通过。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姑妈和旅伴看到两辆没有牌照的白色Suburban车、一辆没有牌照的黑色Suburban车(他们把Mendoza Berrospe先生塞在里面)和海军警察(隶属于海军部)的一辆白蓝两色巡逻车,车顶上的灯亮着,巡逻车的号码用白色纸板覆盖。她们还看到其他汽车挡住了通往住所所在街道的通道。

2.2提交人在行动期间到达家中,守卫街道的警察阻止她通行。她看到白色和黑色的Suburban车、两辆白色汽车和两辆海军警察巡逻车,巡逻车上有穿着海军蓝衣服的警察,有“警察”标志。她立即打电话给她的丈夫,即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父亲,他赶到家时,Mendoza Berrospe先生已经被带走。下午2时40分左右,两人都看到两辆白色Suburban车、黑色Suburban车和白色汽车,车顶上都有警灯,另外还有两辆海军警察巡逻车,在距离住所100米的地方停下来与韦拉克鲁斯州警察巡逻车上的人交谈。提交人记下了海军警察巡逻车的号码,该号码没有被白色纸板覆盖。

2.3提交人和她的丈夫立即去找Mendoza Berrospe先生,前往Playa Linda(韦拉克鲁斯州)被称为“El Penalito”的海军警察拘留中心,该中心不承认Mendoza Berrospe先生被拘留在那里。他们等了两个小时,没有得到任何信息,就去了韦拉克鲁斯州调查局和总检察长办公室代表处,这些机构也否认Mendoza Berrospe先生被拘留在那里。第二天,即2013年12月12日,他们再次前往El Penalito, 一名警察让他们到州警察局询问。州警察局也否认Mendoza Berrospe先生被拘留在那里,但提交人看到同一辆黑色Suburban车、两辆白色汽车和海军警察巡逻队离开总部,巡逻车的号码用白色纸板覆盖,与据称参与逮捕她儿子的行动的车辆一模一样。在停车场,他们还看到了一辆白色Suburban车。2013年12月12日至13日,提交人得知12月11日被捕的年轻人已被释放,他们等了几天,希望Mendoza Berrospe先生也能获释。

向韦拉克鲁斯州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的申诉

2.42013年12月17日,提交人向韦拉克鲁斯州总检察长办公室报告了Mendoza Berrospe先生失踪的情况,提供了海军警察巡逻车的车号;总检察长办公室根据韦拉克鲁斯州现行《刑法》第161条启动了对剥夺人身自由罪的调查。2013年12月20日的第一份诉讼协议只下令听取提交人的陈述,没有适用现行的搜寻程序,也没有提到提交人指认的巡逻车。2014年1月6日第一份搜寻报告显示,海军警察没有Suburban车,没有在Mendoza Berrospe先生家所在地点开展行动,也没有拘留他。报告没有提到在拘留中心或事件现场进行了检查,也没有提到海军警察巡逻车或州警察的汽车。2016年4月,总检察长办公室检查了2013年12月11日至13日El Penalito被拘留者登记册,其中没有载列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名字。此外,海军警察否认12月11日在El Penalito接待被拘留者的人员曾经提供过任何信息,也否认掌握关于2013年12月在Mendoza Berrospe先生家所在地点进行的行动的任何信息,声称由于自2015年以来采用了行动管控登记册,这类信息不再存在。韦拉克鲁斯州警察公共安全秘书处也否认有关于2013年12月在Mendoza Berrospe先生家所在地点开展行动的信息。检察官办公室没有下令对这些机构的总部进行检查,以核实否认掌握信息的情况。

2.5国家控制指挥通信计算中心(C-4)2014年3月报告指出,该市的视频监控系统在提交人家中没有摄像头。该中心没有被要求提供有关街道摄像视频的信息,据称海军警察的汽车和巡逻车在Mendoza Berrospe先生被捕后经过这些街道。直到2015年1月,才下令对住宅进行目视检查,检查于2015年6月26日进行,仅限于住宅的内部和外部,而没有对街道和可能的监控摄像头进行检查。

2.62014年底至2015年期间,第一批证人作证。虽然证人提供了关于参与行动的车辆和人员的信息,但没有人下令在海军警察或州警察总部进行检查和了解情况。直到2015年1月至5月,才传唤了提交人指认的巡逻车内的海军警察。2015年6月至12月期间,有5名警官作证,虽然从他们的陈述中获得了相关信息,但没有根据这些证词下令采取进一步行动。直到2016年6月,海军警察才被要求提供关于2013年12月11日派往提交人所在地点的巡逻车的信息。2016年7月和8月,海军警察公布了巡逻车的号码和派去的人员的姓名。然而,提供的巡逻车号码与提交人指认的号码不同。这些人员作证时,提供了与2015年作证的人员提供的信息类似的相关信息,也没有导致启动诉讼程序。海军警察、州警察或公共安全秘书处的负责人从未被传唤作证。

向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的申诉

2.72014年2月18日,提交人向当时的总检察长办公室失踪人员搜寻特别股(现为总检察长办公室强迫失踪罪调查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报告了Mendoza Berrospe先生失踪的情况。当天立案,几乎四个月后,即2014年7月10日,启动了初步调查。

2.8寻找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工作仅仅通过总检察长办公室向联邦机构和韦拉克鲁斯州提出的例行合作请求进行,事先没有制定战略或搜索计划。2014年9月,联邦警察发出信息称,2013年12月11日,几名年轻人在Mendoza Berrospe先生住家附近街道上被拘留。2015年7月,收到的信息包含2013年韦拉克鲁斯市几起年轻人失踪事件的时间表和路线,列有2013年12月11日的三起失踪事件,其中包括Mendoza Berrospe先生。该资料称,这些年轻人是被州警察和/或韦拉克鲁斯州调查局逮捕的。2015年,海军警察还提供了2013年12月11日和12日El Penalito被拘留者登记册的副本,其中说明,无法提供视频,因为当时没有摄像设备和闭路电视。2018年,收到的信息显示,2017年和2018年几名警察因韦拉克鲁斯州年轻人失踪而被捕。然而,没有对海军警察和州警察总部进行检查,没有由证人进行辨认,也没有为寻找Mendoza Berrospe先生下落并查明责任人启动任何其他相关程序。

申请宪法权利保护

2.92014年1月9日,提交人就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失踪向韦拉克鲁斯州第七巡回法院第四区法院提出了宪法权利保护申请。法官收到了被告当局的书面报告,其中拒绝承认Mendoza Berrospe先生被拘留。法官没有下令对这些当局的房地进行检查,也没有为确定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下落而下令进行搜寻,于2015年6月16日决定将程序搁置存档。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1款、第二十三条第3款和第二十四条第2款、第3款、第4款和第5款所承认的权利。提交人强调,Mendoza Berrospe先生是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拘留的,也不是在作案现场被拘留,因此对他的拘留是非法的,他在被缔约国人员剥夺自由后随即成为强迫失踪的受害者,而且缔约国当局随后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的行为。因此,Mendoza Berrospe先生得不到法律保护,这违反了《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

3.2提交人补充说,地方和联邦调查既不迅速也不彻底,而且无效,这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第1款。她说,在Mendoza Berrospe先生被迫失踪近八年之后,这些调查没有任何结果,没有一个责任人受到刑事指控,既没有受到起诉也没有受到惩罚。她强调说,地方对失踪事件的调查没有真正展开,首个程序既不完整又不及时;而联邦调查在投诉几个月后才开始。在这两项调查中,要么没有相应地尽职尽责,要么进行得很晚,没有找到线索,没有提出假设。此外,海军警察和公共安全秘书处(国家警察)一再否认或隐瞒与查明责任人有关的证据。

3.3关于第二十三条第3款,提交人声称,Mendoza Berrospe先生被拘留在军事控制下的设施中(军事设施被用来拘留平民),被拘留几天后失踪,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失踪事件也没有向主管监督或审查机构报告。

3.4关于第二十四条第2款、第3款、第4款和第5款,提交人声称,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家属仍然不知道他失踪的真相,也没有收到关于他的命运和/或下落的信息。提交人补充说,搜寻是在申诉提出几天后才在地方调查中开始的,审理宪法权利保护申请的法官没有下令进行搜寻。提交人强调,缺乏搜寻计划或战略,地方和联邦一级的搜寻工作既不及时也不全面,行动缓慢、属例行性质、不连续、不协调。此外,缔约国没有向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家属提供任何赔偿。

3.5最后,提交人声称,《公约》第三十一条第2款(d)项所述的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规则的例外情况适用于她的案件。提交人说,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亲属利用了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这些办法原则上应该是有效的,例如刑事调查和宪法权利保护。然而,Mendoza Berrospe先生被迫失踪、提交人就失踪事件提出第一次申诉已近八年,但没有任何责任人被查出或被起诉,韦拉克鲁斯州检察官办公室或联邦检察官办公室都没有关于所发生事件的说法,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下落或命运仍然不明,他的亲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因此,国内补救办法被不合理地拖延,没有产生任何结果,证明是无效的。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22年7月12日关于来文可受理性和实质问题的意见中,请委员会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宣布来文不可受理,或者认定缔约国没有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

4.2关于来文不可受理的问题,缔约国坚持认为,本案仍有待国内调查当局解决。缔约国强调,国内当局有权确定海军警察和/或韦拉克鲁斯州警察可能参与此事,并确定是否继续将此事作为非法剥夺自由或强迫失踪进行调查。缔约国坚持认为,这些调查路线是不同的,迄今为止,由于没有发现这些警察和/或军事部门进行过相关行动,因此,此案件是作为非法剥夺自由的案件调查的,案件很可能是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所为。

4.3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当时的总检察长办公室就剥夺Mendoza Berrospe先生自由的情况启动了初步调查,案件涉及其他四人,该调查仍在进行之中。缔约国强调,此案与其他四人的情况结合调查,是由于失踪的原因、作案手法以及时间、方式、地点等情况有相似之处。缔约国还说,国家搜寻委员会已经介入,协调各机构的行动,以制定一项全面、详尽的计划,以协调、系统、持续、有效的方式搜寻直接受害者。缔约国补充说,在2022年7月11日至15日这一周内,将开展各种调查活动,以澄清事实,查明可能的责任人,并确定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命运或下落。缔约国还称,将安排与间接受害者举行一次会晤,在他们的律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墨西哥办事处和德国技术合作署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向他们通报正在进行的调查的进展和结果。由于调查尚未结束,仍在进行中,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因此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第2款(d)项,来文不可受理。

4.4关于来文的实质问题,缔约国坚持认为,缔约国已遵守预防、调查、惩罚和补救的义务。缔约国强调,2018年1月,《关于强迫失踪、个人介入失踪行为和国家人员搜寻系统的普通法》生效,该法修改了强迫失踪的刑事类型,以纳入这一领域的国际标准。该法为预防、寻找、查明和调查失踪案件提供了规范和体制框架。此外,该法规定在联邦实体内设立国家人员搜寻系统、国家搜寻委员会和地方搜寻委员会,保证全面保护失踪人员的权利,直到查明其命运或下落,并规定应提供关照、援助、保护、全面赔偿,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件。缔约国说,正如总检察长办公室和韦拉克鲁斯州第四区法院所指出,目前正在采取一切调查行动,以便迅速找到Mendoza Berrospe先生,查明可能的责任人。缔约国强调,关于这一点的一个例子是,现已发现类似的案件,并结合背景情况对原因进行了联合调查。

4.5关于《公约》第十二条,缔约国称,缔约国履行了义务,确保人人有权向主管当局报告强迫失踪事件,并确保主管当局进行迅速、彻底、有效、公正的调查。缔约国强调,现已对Mendoza Berrospe的案件进行彻底、有效、公正的机构间调查,以便尽快找到他的下落,让他与家人团聚;并查明对他的失踪负有责任的人,以便进行起诉,将其移交主管当局。缔约国还说,三级政府通过信息交流,积极参与调查,特别是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和韦拉克鲁斯州总检察长办公室与国家搜寻委员会和韦拉克鲁斯州搜寻委员会进行了信息交流。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确定调查路线,找出2013年12月6日至11日期间在韦拉克鲁斯港在类似情况下发生的其他五名年轻人失踪案件相互关联的线索。缔约国认为,通过这一机构间调查,国家搜寻委员会得以制定一项搜寻战略,以找到Mendoza Berrospe先生。

4.6关于《公约》第二十三条第3款和第二十四条第2、第3、第4和第5款,缔约国称,它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在军事设施里拘留Mendoza Berrospe先生,并保障家属了解其失踪真相的权利。缔约国说,总检察长办公室试图收集必要的资料,以查明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下落。缔约国补充说,韦拉克鲁斯州第四地区法院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对提交人提出的间接宪法权利保护申请的审理设法找到Mendoza Berrospe先生,为此要求各部门事先提供说明理由的报告,以确定哪个部门剥夺了他的自由。然而,根据所提交的报告,无法确定哪个调查机构、警察机构和/或军事机构的行动导致他的失踪。此外,法院为找到Mendoza Berrospe先生,还下令采取了额外措施,发公函至司法、监狱、卫生、军事和其他主要机构。

4.7缔约国说,提交人关于没有为搜寻Mendoza Berrospe先生制定搜寻计划或战略的说法没有依据。缔约国指出,自2014年10月7日以来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名字一直列于统一搜寻登记册,现称国家失踪和下落不明人员登记册。他指出,由于Mendoza Berrospe先生与上述其他五名年轻人的失踪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对他的案件的分析结合考虑其他案件的情况。这是在《失踪和下落不明人员搜寻批准规程》(《搜寻批准规程》)关于搜寻模式的规定的框架内开展的,这将有助于提出假设,制定更有效的搜索战略。

4.8缔约国补充说,在调查Mendoza Berrospe先生和其他五名年轻人失踪案件的框架内,已经开展四项调查,并提出了一份背景分析报告。该报告包括一份一般性分析、失踪事件时间表和地图以及所有失踪事件之间的联系网络。缔约国还说,2022年2月17日,在韦拉克鲁斯州检察官办公室举行了一次会议,国家搜寻委员会在会上介绍了根据上述调查获得的信息制定的搜寻计划。缔约国说,一旦确定了有关人士的法律地位,就可以确定开展搜寻行动的日期。会议还商定,地方搜寻委员会将制定一项拟议搜寻工作计划,并附有时间表。

4.9缔约国补充说,2022年3月18日,与受害者家属、他们的法律代表、韦拉克鲁斯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国家和地方搜寻委员会、州人权委员会和内政部的人员举行了一次会议,会上提出了《搜寻行动工作计划》,并商定在2022年4月18日至28日实施。缔约国称,与Mendoza Berrospe先生亲属的沟通及相关跟进工作是通过她的法律代表进行的,她的法律代表参加了工作会议,在会议上提出了疑问、关切和解决办法,帮助制定工作路线,以查明失踪人员的下落和/或命运。缔约国强调,这有助于收集、分析、系统整合信息,以便制定一个有效的搜寻计划,其主轴是实地搜寻,注意根据对事件发生时间表的分析和不同部门进行的背景分析得出的不同搜寻点。

4.10缔约国强调,自从了解到Mendoza Berrospe先生失踪的情况以来,缔约国从未停止寻找工作,甚至呼吁公民协助,作为调查战略的一项内容,政府悬赏,希望有人能提供关于Mendoza Berrospe先生所在位置和可能对他的失踪负责的人的真实有用的信息。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22年9月23日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中重申,她确实已经遵守《公约》第三十一条第2款(b)项中的规则。

5.2关于宪法权利保护申诉,提交人说,为了寻找Mendoza Berrospe先生,这一办法已用,且证明无效。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官仅限于收发信件,各个部门作出否定答复之后,便暂停了搜寻工作,并以提交人在一年内出庭为条件,在此之后,他搁置了搜寻。关于刑事调查,提交人重申,这些调查已超过合理的时限。

5.3关于缔约国所称的尚未结束的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调查(见第4.3段),提交人指出,直到2020年11月,才通过了涉及Mendoza Berrospe先生失踪事件的第一个调查计划。提交人强调,直到那时才提出韦拉克鲁斯州公务员参与强迫失踪事件的假设。提交人说,在失踪八年多之后,调查没有澄清事实,没有查明任何肇事者或责任人,没有一人成为刑事调查的对象或受到指控。

5.4提交人强调,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判例法中认为,如果依靠国内补救办法没有就失踪问题得出结论或调查没有取得重大进展,而缔约国没有为拖延提供理由,则五年、七年或近九年的期限构成过度拖延。提交人重申,就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案件而言,缔约国除了笼统地称联邦调查尚未完成之外,没有为拖延提供任何理由。

5.5关于来文的实质问题,提交人指出,正如缔约国所承认的那样,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失踪案件被作为非法剥夺自由案件来调查,而非法剥夺自由“很可能是由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实施的”(见第4.2段)。首先,提交人指出,在两次刑事调查中,证人的证词是一致的,尽管他们的证词收集得很晚,但他们在不同当局作证时坚持其说法。提交人补充说,根据这些证词,对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逮捕是由韦拉克鲁斯州的警察部队执行的,刑事调查中没有对这些证词提出质疑,或发现其中有不一致之处。

5.6第二,提交人强调,当局本身也表示,缔约国政府人员参与其中,从而将失踪定性为强迫失踪。提交人称,早在2015年,当时的总检察长办公室就对包括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案件在内的五个案件作了分析,在分析中指出,在这些案件中,这些人是据称属于州警察和/或韦拉克鲁斯州调查局的人员绑架的。提交人还说,在总检察长办公室2020年11月的调查计划中,调查的一项假设是,强迫失踪罪是韦拉克鲁斯州公务员所为。提交人补充说,韦拉克鲁斯州搜寻委员会分别于2020年12月和2022年7月进行的背景分析提到,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失踪发生于“韦拉克鲁斯安全行动的框架内,特别是在瓜达卢佩-雷耶斯行动中由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任务期间”,安全行动是“由来自[海军部]、[国防部]、[公共安全部]、[公共安全秘书处]和[韦拉克鲁斯州调查局]的一组安全人员实施的”。

5.7关于违反《公约》第十二条的问题,提交人坚称,在强迫失踪案件中,“时间的流逝与获取证据和/或证词的限制成正比,在某些情况下与获取证据和/或证词的不可能程度成正比”。提交人坚称,介入的检察官办公室在得知Mendoza Berrospe先生被迫失踪的事实后,并没有立即着手调查,也没有随后进行彻底调查。

5.8关于韦拉克鲁斯州总检察长办公室的调查,提交人重申,总检察长办公室只下令对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住所进行了一次检查,这是在投诉提出近一年半后进行的,除了拍摄房屋照片外,没有收集任何证据。提交人还说,目击者的证词是在提出申诉后一年至两年收集的。提交人还强调,对韦拉克鲁斯州警察部队的唯一一次检查是在申诉提出生两年多之后进行的,仅限于检查逮捕记录簿;可能参与巡逻的海军警察的证词是在申诉提出近两三年后才收集的。提交人说,当局没有采取各种措施,例如要求提供有关街道上的监控摄像机拍摄的视频,要求提供安全巡逻队的通信记录,因为巡逻人员通过无线电报告一切行动。提交人补充说,尽管目击者提供了关于巡逻车的细节并表示愿意出面辨认,但没有安排对巡逻车进行辨认。

5.9关于总检察长办公室的调查,提交人指出,调查的重点是收集证词,而证词的收集又启动得很晚,总检察长办公室通过公函要求提供2016年至2019年期间已经索求的信息,没有对收到的答复进行分析,也没有制定调查计划。提交人还说,直到2020年11月,才制定了第一个调查计划,首次提出了韦拉克鲁斯州公职人员实施强迫失踪的假设。提交人称,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直到2021年7月16日才将这一罪行重新归类为强迫失踪,从那一年才开始将这一事实作为强迫失踪案件进行调查。

5.10关于违反《公约》第二十四条的问题,提交人重申,审理间接宪法权利保护申请的法官没有下令对参与逮捕的警察部队总部进行现场检查。提交人强调,法院也没有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没有考虑到Mendoza Berrospe先生在失踪时还是未成年人。提交人补充说,法院搁置宪法权利保护程序的做法无视依职权进行搜寻的必要性,这种搜寻不取决于亲属或申诉人提供的信息,寻找失踪人员的工作永远不应停止。

5.11提交人声称,2014年在国家失踪和下落不明人员登记处作了登记(见第4.7段),并不意味着自该日期起就有了搜寻战略或计划。提交人重申,州检察官办公室从未通过过一项计划,总检察长办公室在2020年11月通过了第一项计划。国家搜寻委员会的计划(见第4.8段)是2022年2月提交的,也就是委员会获悉失踪事件近四年后。五个月后,该计划被转交给检察官办公室,截至提交意见之日,尚未对所确定的线索采取任何行动。关于国家搜寻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计划(见第4.8段),2022年4月开展的活动是随意进行的,因为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没有指导搜寻的计划。

5.12提交人声称,所有这些都表明,缔约国没有立即、毫不拖延地开始搜寻行动,也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搜寻、找到和释放Mendoza Berrospe先生(如果他还活着),这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四条第3款。提交人强调,缔约国没有提到对Mendoza Berrospe先生亲属作出赔偿一事,这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四条第4款和第5款,亲属迄今尚未得到任何赔偿。

5.13提交人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对Mendoza Berrospe先生失踪案件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查明这起强迫失踪案件的事实,认真考虑韦拉克鲁斯州警察在2013年12月“韦拉克鲁斯安全”行动期间参与失踪事件的假设,并对各指挥系统进行调查;

(b)对Mendoza Berrospe先生被迫失踪事件的肇事者和责任人进行起诉、审判和惩罚;

(c)确保迅速搜寻Mendoza Berrospe先生,对韦拉克鲁斯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州搜寻委员会和国家搜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有效协调,考虑到Mendoza Berrospe先生失踪时尚未成年,在搜寻中适当采取有差别的办法;搜寻工作应继续进行,直到确定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命运和/或下落为止;

(d)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4款和第5款,向提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提供迅速、公平、充分的补救和赔偿;

(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公约》第二十四条第5款(d)项规定的不再发生的保证,防止再次发生诸如Mendoza Berrospe先生被迫失踪这样的事件。

委员会的审议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三十一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6.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的事实始于2013年12月,即《公约》2010年12月23日对缔约国生效之后。委员会回顾说,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自《公约》对缔约国生效之日起生效。这意味着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国际义务在指称的强迫失踪案件发生时就已经存在,因此,《公约》第三十五条第1款并不妨碍委员会的权限。此外,虽然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于2020年10月2日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审议个人来文,但委员会回顾指出强迫失踪的持续性,以及据称Mendoza Berrospe先生被迫失踪的情况一直延续到今天。有鉴于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审议本来文不存在属时权限障碍。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由于未用尽现有补救办法(见第4.2和4.3段),应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第2款(d)项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缔约国争辩说,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初步调查仍有待取得结果,继续进行且有待完成的各种程序证明了这一点(见第4.3)。委员会也注意到,提交人说,为搜寻Mendoza Berrospe先生,已经利用了间接宪法权利保护,这一措施无效;地方和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刑事调查超过了合理的时限(见第3.5和5.2段)。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说,自Mendoza Berrospe先生失踪、申诉提出以来已有八年多,但正在进行的调查没有产生任何结果,缔约国除了笼统地提及初步调查尚未完成之外,没有为拖延提供任何理由(见第3.5和5.4)。

6.4委员会回顾说,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要求的目的是使缔约国本身有机会履行其保护和保障《公约》所载权利的义务。委员会回顾说,根据上述《公约》第三十一条第2款(d)项,如果利用国内补救办法方面的拖延超过合理的时限,则这一规则不适用。委员会还回顾说,根据这一规则,必须用尽的国内补救办法必须是有效的、可以利用的。委员会进一步回顾说,在有合理证据证明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或该规则的例外适用的情况下,应由缔约国说明提交人可利用哪些有效且不被合理拖延的国内补救办法。

6.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当时的总检察长办公室发起的调查是唯一未用尽的补救办法(见第4.3段)。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的指控作出答复,即刑事调查,包括在联邦调查,超过了合理的时限,没有取得重大进展或结果(见第3.5、5.3和5.4段)。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虽然任何刑事调查都必须在程序框架内进行,程序的持续时间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但事先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规则不应导致不合理地拖延结案,从而剥夺受害者有效诉诸本国际机构的机会。具体而言,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直到2020年11月,即提交人2014年2月提出申诉六年后,调查Mendoza Berrospe先生失踪案件的第一个联邦计划才获得通过。鉴于缔约国没有为尚未有结果的调查出现的所称的拖延说明理由,委员会认为,在向联邦一级提出申诉近九年之后,这一补救办法的拖延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时限,不应为受理本来文的目的而用尽。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三十一条第2款(d)项的规定不妨碍受理本来文。

6.6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第3款为受理目的提供充分的证据(见第3.3和5.12段),并宣布来文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据称Mendoza Berrospe先生被迫失踪的事实和其他指控,提交人称,当局没有进行迅速彻底的搜寻和调查,亲属无法了解失踪情况的真相,受害者没有获得赔偿,这些情况都是来文可受理的正当理由。因此,鉴于来文的可受理性没有其他障碍,委员会宣布来文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四条第2、3、4和5款提出与Mendoza Berrospe先生有关的申诉以及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四条第2、3、4和5款提出的与提交人有关的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审议了本来文,适当考虑了双方提供的所有资料。

7.2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确定针对Mendoza Berrospe先生所遭受的行为是否构成《公约》第二条意义上的强迫失踪。委员会回顾说,根据该条,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工作人员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所实施的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构成强迫失踪的情况是,在剥夺自由之后,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的行为,或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从而使他们得不到法律保护。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Mendoza Berrospe先生是强迫失踪的受害者,他被缔约国政府人员剥夺了自由,随后政府又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的行为,因此他被剥夺了法律保护(见第3.1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所述的Mendoza Berrospe先生被拘留的事实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资料否认国家人员的参与,但强调指出,由于在提交意见时没有发现“警察和/或军事机构”进行了任何行动,因此“此案件是作为非法剥夺自由的案件调查的,案件很可能是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所为”(见第4.2段)。委员会回顾说,举证责任不能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因为据称受害人和缔约国并不总是能够平等地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能够获得有关资料。换言之,如果缔约国能获取证据,缔约国的辩护不能以提交人没有提供证据为依据,因为没有当局配合,提交人无法获取某些证据。 委员会还认为,现有充分的直接或间接证据显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了相关行动,这将举证责任转给了缔约国,要求缔约国反驳这一证据,通过尽职尽责的调查,否定失踪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或在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下行事的人造成的。

7.4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Mendoza Berrospe于2013年12月11日下午2时30分左右被暴力进入其住所的男子绑架(见第2.1段)。根据这些说法,这些人穿着警靴,防弹背心前后都写着“警察”,参加逮捕行动有据称是海军警察的车辆,车顶上警灯亮着,有些车的号码被盖住,后来看到这些车辆与韦拉克鲁斯州警察的巡逻车在一起(见第2.1和2.2段)。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说,目击者向不同部门所作的关于韦拉克鲁斯州警察部队参与行动的陈述是一致的,而且各项调查没有对这些陈述提出质疑,也没有发现其中有不一致之处(见第5.5段)。委员会还注意到,韦拉克鲁斯州搜寻委员会2020年12月和2022年7月的背景分析显示,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失踪是在安全行动的框架内由警察和安全部门人员造成的(见第5.6段)。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有力地表明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了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失踪事件,在他失踪之后,政府拒绝承认发生过这种剥夺自由的行为,或隐瞒他的命运或下落,从而使他得不到《公约》第二条规定的法律保护。因此,委员会必须通过尽职调查,确定缔约国是否否认这一证据,否认失踪是缔约国造成的。

7.5委员会回顾说,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缔约国在收到失踪报告后,应立即制定一项全面战略,包括全面寻找失踪人员的行动计划和时间表,并考虑到所有现有资料,包括指称的失踪发生的背景。特别是,缔约国应定期评估这一战略,并满足搜寻过程所有阶段的尽职调查要求,包括调查的全面性、即时性和彻底性,还应确保参与调查的专业人员具备能力,具有独立性。此外,缔约国应确保所通过的战略确定以综合、有效、协调的方式采取行动,并确保在执行战略时有必要和适当的手段和程序来寻找失踪人员,调查责任人。委员会还回顾说,这一战略应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在搜寻的所有阶段都应充分尊重受害者的特殊需要。最后,委员会回顾说,如果某部门或机构为妨碍调查和搜寻程序有效性开展了任何活动或进行了干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进行调查并给予惩罚。

7.6关于调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对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失踪进行了彻底、有效、公正的机构间调查,以查明其命运或下落,并查明责任人,将其绳之以法(见第4.5段)。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检察官办公室没有立即进行调查(见第5.7段)。特别是,委员会注意到,韦拉克鲁斯州总检察长办公室下令对Mendoza Berrospe先生住所的检查是在申诉提出近一年半后进行的;目击者的证词是在申诉提出一至两年后收集的;据称参与巡逻的海军警察的证词是在申诉提出近两三年后收集的;没有采取各种步骤,例如要求提供监控摄像机记录的视频、要求提供巡逻队通信记录或由提供信息的目击者对巡逻车进行辨认(见第5.8段)。委员会还注意到,直到2020年11月,总检察长办公室才通过了关于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第一项调查计划;直到这一年,即提交人2014年2月提出申诉六年后,才开始将案件作为强迫失踪事件进行调查(见第5.3和6.5段)。

7.7鉴于上述所有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为拖延调查和搜寻提供理由。特别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到的绝大多数实质性调查行动都是在2019年之后,即Mendoza Berrospe先生失踪近六年之后。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当局没有按照《公约》第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毫不拖延地对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失踪进行彻底、公正的调查。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通过尽职调查反驳提交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否定关于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失踪可归因于国家人员的行为的指称(见第7.5段)。委员会希望借此机会回顾指出,调查必须认真进行,而不是作为一种事先注定毫无结果的简单形式。调查不能依赖受害者或其亲属启动程序,也不能依赖私人提供证据,缔约国必须切实寻求真相。因此,委员会认为,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失踪构成《公约》第二条含义内的强迫失踪。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本案的事实表明《公约》第一条(与第二条一并解读)和第十二条第1款受到违反。

7.8关于搜寻,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和韦拉克鲁斯州第四区法院为查明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下落都采取了行动(见第4.6段)。特别是,审案法院要求各当局提交报告,并为此发出公函,但无法确定某调查机构、警察机构和/或军事机构是失踪行为的实施者(见第4.6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案件已经在关于模式搜寻的标准搜寻规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了分析,这有助于提出搜寻假设,制定更有效的搜寻战略(见第4.7段)。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2022年取得了各种进展,包括提出了一份背景分析报告,制定了一项搜寻计划和一份附有时间表的拟议搜寻工作计划等(见第4.8和4.9段)。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立即开始搜寻行动,搜寻行动启动得晚,属例行性质,不连续,且不协调(见第3.4和5.12段)。特别是,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审案法院从未对相关拘留场所进行过彻底的现场检查,也没有因为Mendoza Berrospe先生是未成年人而采取区别对待的做法,并已搁置了搜寻Mendoza Berrospe先生的工作。(见第5.10段)。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州检察官办公室从未制定搜寻计划;国家搜寻委员会的计划是在2022年2月提交的,对计划中确定的线索尚未进行尽职调查,根据韦拉克鲁斯州搜寻委员会的工作计划采取的行动仅在形式上适用了搜寻规程,没有一个带有明确假设的调查计划,用以指导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的搜寻工作(见第5.11段)。

7.9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在间接宪法权利保护程序的框架内采取的行动对于搜寻Mendoza Berrospe先生并不合适,这些行动本来至少应包括检查受害者可能所在地点,以便直接收集信息,在任何情况下,在找到受害者之前,都不能搁置搜寻工作。委员会还注意到,2016年2月9日,委员会就Mendoza Berrospe先生和其他五人失踪案请缔约国采取紧急行动,除采取其他措施外,以第7.5段所述的方式开展搜寻。委员会还强调,关于其中一项紧急行动,缔约国最高法院承认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三十条规定的紧急行动程序通过的建议具有约束力,并敦促主管当局全面遵守委员会关于采取紧急行动的建议,这些建议“对墨西哥的约束力是毋庸置疑的”。同样,委员会重申法院的论点,即委员会“要求采取紧急行动并对其进行监督的权限毫无疑问地构成了《公约》的规范性内容[……],必须将这一点理解为墨西哥在签署、批准《公约》并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制度时所接受的条款的一部分”,因此,强调“一项紧迫义务是利用现有一切机构力量并为执行任务开展所需的一切机构协调,以寻找失踪人员”。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到的绝大多数实质性搜寻行动都是在2021年之后进行的,也就是在Mendoza Berrospe先生失踪近八年之后。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3款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搜寻Mendoza Berrospe先生,并得出结论认为,委员会收到的事实表明,根据该条款,Mendoza Berrospe先生和提交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7.10关于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提出的其他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她作为亲属还不知道Mendoza Berrospe先生失踪情况的真相,她没有得到任何补救,缔约国也没有提到存在这种补救(见第3.4和5.12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政府已经通过Mendoza Berrospe先生亲属的法律代表与亲属进行了沟通,跟进情况,于2022年3月与亲属举行了一次会晤(见第4.9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现行法律规定对受害者加以关照,提供援助、保护、全面赔偿,保证侵权行为不再发生(见第4.4段)。

7.11在本案中,在事件发生九年多之后,提交人和墨西哥社会都不知道Mendoza Berrospe先生遭遇的真相。家属和墨西哥社会都不知道责任人的姓名,也没有及时充分地了解失踪的情况。参与Mendoza Berrospe先生失踪事件的所有人都得到掩护,有罪不罚。因此,根据已经指出的关于调查和搜寻的情况(见第7.7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第二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采取适当措施落实Mendoza Berrospe先生权利和提交人了解Mendoza Berrospe先生被迫失踪情况真相的权利。委员会认为,鉴于缔约国没有说明采取了哪些补救措施,不能认为法律制度保障受害者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4款和第5款得到补救并享有获得迅速、公平、充分赔偿的权利。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本案的事实表明,Mendoza Berrospe先生和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2款和第二十四条第4款及第5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8.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第5款行事,认定提交给委员会的事实表明:关于Mendoza Berrospe先生,《公约》第一条(与第二条一并解读)、第十二条第1款、第二十四条第2和3款、第二十四条第4款(与第5款一并解读)受到违反;关于提交人,第十二条第1款、第二十四条第2和3款、第二十四条第4款(与第5款一并解读)受到违反。

9.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第5款,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对Mendoza Berrospe先生被迫失踪案件进行认真彻底的搜寻和调查,认真考虑关于韦拉克鲁斯州警察部队人员参与的假设,对各指挥系统进行调查,特别是确保所有部门充分协调,注意采取适当有区别的方法;

(b)起诉、审判和惩罚侵权行为的肇事者和责任人,包括在各指挥系统中的人员;

(c)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4款和第5款,向受害者提供迅速、公平、充分的补救和赔偿;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访问缔约国的报告所述,落实《公约》第二十四条第5款(d)项规定的不再发生的保证。

10.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广泛传播其内容,特别是但不限于向有关联邦和州当局传播,包括向执法人员和司法官员传播。

1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意见转交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上述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Español únicamente]

Anexo

Voto particular (parcialmente concurrente) de Juan Pablo Albán-Alencastro, miembro del Comité

1.He concurrido con mis colegas, el 24 de marzo de 2023, Día Internacional del Derecho a la Verdad, en la adopción de este dictamen. Considero que la ocasión es propicia para plantear unas reflexiones en torno al derecho a la verdad, cuestión que aún no ha sido suficientemente desarrollada en la jurisprudencia del Comité.

2.La Convención, cuya supervisión de cumplimiento se nos ha encomendado, es el primer tratado de derechos humanos en recoger de manera explícita el derecho a la verdad, en su artículo 24 (2), en los siguientes términos: “Cada víctima tiene el derecho de conocer la verdad sobre las circunstancias de la desaparición forzada, la evolución y resultados de la investigación y la suerte de la persona desaparecida”.

3.Pero el derecho a la verdad no surgió con la Convención. Su desarrollo ha transitado un largo camino desde la década de los 70, a través de su reconocimiento en instrumentos internacionales vinculantes y soft law, y, como principio emergente de derecho internacional, en pronunciamientos adoptados por órganos de supervisión de derechos humanos tanto a nivel regional como universal.

4.Parte de tal desarrollo ha consistido en reconocer que el derecho a la verdad, más allá de una dimensión individual enfocada en la víctima particular, tiene una dimensión colectiva o pública relacionada con la sociedad en su conjunto.

5.En su informe sobre la cuestión de la impunidad de los autores de violaciones a derechos humanos, Louis Joinet planteó que “[…] el derecho de saber es también un derecho colectivo que tiene su origen en la historia para evitar que en el futuro las violaciones se reproduzcan”.

6.Asimismo, la Comisión Interamericana de Derechos Humanos en su decisión sobre el caso Ellacuría y otros, estableció que: “El derecho a conocer la verdad con respecto a los hechos que dieron lugar a las graves violaciones de los derechos humanos […] así como el derecho a conocer la identidad de quienes participaron en ellos, constituye una obligación que el Estado debe satisfacer respecto a los familiares de las víctimas y la sociedad en general”.

7.En el apartado 7.11 de nuestra decisión, el Comité ha concluido que el Estado no tomó medidas adecuadas para hacer efectivo el derecho de las víctimas a la verdad, en los términos estipulados en el artículo 24 (2) de la Convención, considerando que: “a más de nueve años de los hechos, la autora y la sociedad mexicana desconocen la verdad de lo ocurrido al Sr. Mendoza Berrospe. Ni la familia ni la sociedad mexicana conocen los nombres de los responsables de los hechos y no han sido oportuna y suficientemente informados sobre las circunstancias de la desaparición”. Es decir, para arribar a su conclusión, el Comité ha tenido en cuenta no sólo la dimensión individual sino también la colectiva del derecho a la verdad.

8.Tal referencia en nuestro pronunciamiento es relevante y necesaria, pues en el estado actual de desarrollo del Derecho Internacional de los Derechos Humanos es indiscutible la existencia de un derecho colectivo de la sociedad a la verdad, tan trascendente como el de las víctimas. El Comité no podría mantenerse ajeno a dicha realidad.

9.La trascendencia de la dimensión colectiva del derecho a la verdad radica en el efecto preventivo que puede tener el conocimiento de las circunstancias y motivos de las violaciones de derechos humanos pasadas, a fin de evitar su recurrencia en el futuro, por el efecto disuasivo generado en posibles futuros perpetradores. Por ende, con la realización de este derecho no se busca una respuesta meramente simbólica a las graves violaciones de derechos humanos pasadas, a través de su público señalamiento, sino dar una lección que contribuya a la reconstrucción moral de la sociedad.

10.De otra parte, el conocimiento público de la verdad puede fomentar la empatía del colectivo social con las víctimas, quienes suelen enfrentar la negación o distorsión de los hechos. En este sentido, la condición de víctima, ante la falta de una verdad colectiva, puede convertirse en un estigma en el centro de las interacciones sociales que transmite una imagen deteriorada de las víctimas, a sí mismas y al resto de la sociedad, como personas que no merecen la atención del Estado o la compasión de los demás. Por eso, la revelación pública de la verdad, y con ella el reconocimiento del sufrimiento y la dignidad de las víctimas, pudiera aliviar los efectos traumáticos de las violaciones de los derechos humanos, restaurando en los afectados un sentido de pertenencia, realidad y seguridad, así como la confianza en las instituciones del Estado.

11.Además, la revelación pública de la verdad sobre graves violaciones a los derechos humanos, como la desaparición forzada de personas, contribuye a la construcción de una memoria colectiva, y con ello a una narrativa y reconocimiento sobre el pasado –unos recuerdos compartidos– que otorgue sustento a una identidad como pueblo en el presente. La preservación de esa memoria colectiva puede alentar a las nuevas generaciones a tomar medidas para no repetir su pasado y construir un mejor futuro, más justo y democrático.

12.Concluiré señalando que, para la mayoría de las víctimas, la revelación pública de la verdad y, con ello, la expresión de algún grado de remordimiento del Estado al reconocer lo ocurrido ante el resto de los ciudadanos, son condiciones esenciales para una verdadera reparación. Tal reparación entre otras cosas debe garantizar la no repetición y para ello debe fomentar la solidaridad: promover que los miembros de la sociedad no permanezcan ajenos a realidades tan dolorosas como la de Yonathan y Angélica, sino que alcen la voz y salgan a las calles a arriesgarse por el otro, a defenderlo, porque saben que mañana pudiera ocurrirles lo mismo a ellos. Eso sólo se puede lograr cuando la sociedad conoce la verd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