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格鲁吉亚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5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2792次和第2793次会议上审议了格鲁吉亚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5月24日举行的第281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通过《儿童权利法》,该法于2020年9月1日生效;并通过“2022-2030年国家人权战略”,其中包括涉及执行《儿童权利法》的一个章节。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格鲁吉亚阿布哈兹和格鲁吉亚茨欣瓦利地区/南奥塞梯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方面面临的障碍,这两个地区仍然处于缔约国的有效控制之外。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这些地区持续存在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包括限制行动自由和以母语接受教育的权利。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推动改善这些地区的人道主义和社会经济状况。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虐待、忽视以及性虐待和性剥削(第23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8段),残疾儿童(第30段),教育(第37段)以及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第39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欢迎在儿童权利立法框架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划拨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有效执行其立法,特别是《儿童权利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评估其立法对儿童权利的影响,并撤销关于保护家庭价值观和儿童的宪法法案,因为该法案与《公约》相抵触。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22-2030年第二个保护人权国家战略,其中包括涉及儿童权利的一个章节,并欢迎缔约国制定执行该战略的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制定符合《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儿童权利相关战略和计划方面,确保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民间社会和儿童)的包容性参与。委员会还建议为这些战略和计划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使其得到有效落实。
协调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为协调和监督《儿童权利法》和《公约》的执行而设立的两个机构――儿童权利常设议会理事会和执行《公约》机构间协调委员会的能力,并为其提供充足的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这两个机构有明确的任务授权,避免重叠,但要确保它们有足够的权力协调在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执行与《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所有活动。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4条,全面评估儿童的预算需求,为落实儿童权利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特别是增加对社会部门的预算拨款;
(b)通过与公众对话,特别是与儿童对话,确保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和参与性,以便对地方主管机构妥善问责;
(c)为所有类别的儿童确定预算项目,特别关注那些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可能需要社会扶持措施的儿童,并确保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也要保证这些预算项目;
(d)加强审计,以提高所有部门公共支出的透明度并加强问责,以便最大限度地调动可用资源,落实儿童权利。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进行的人口普查,其中包括儿童的资料,并回顾委员会关于一般执行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统计局,或根据《公约》第84条的规定,建立一个关于《公约》和《儿童权利法》执行情况,特别是市一级的执行情况的综合数据收集系统,其中应包括按年龄、性别、残疾情况、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所有儿童状况的数据,特别是对儿童的虐待、忽视、剥削、性剥削和街头流浪儿童方面的数据。
诉诸司法和获得救济
12.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权利法》规定,在涉及儿童或影响儿童的所有司法程序中,司法系统应对儿童友好,建议缔约国加强现有努力,确保所有环境中的所有儿童,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寄养系统、替代照料环境和拘留所中的所有儿童都能:
(a)利用对儿童友好的独立保密申诉机制,举报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b)获得适合其年龄的信息,知悉他们有权根据现有国家机制和《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提出申诉,包括为此开展能力建设活动,就《任择议定书》对相关行为者,包括儿童和/或儿童人权维护者进行培训;
(c)获得面向所有儿童,包括处于不利和边缘化处境中的儿童的社会和法律支持,以使他们有机会获得咨询和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服务。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议会通过了《外国影响透明度法》,这可能对儿童权利组织的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废除该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系统地吸收包括儿童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参与有关儿童权利的所有决定、法律和政策。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人权理事会2011年核可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针对在缔约国内经营或自缔约国管理的产业/企业建立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其活动不会对人权产生不利影响,不得危及环境标准、健康标准、劳工标准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
(b)确保公司有效执行国际和国内环境标准和健康标准,有效监测这些标准的执行情况,并在发生违规行为时实施适当的制裁和补救措施;
(c)要求公司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磋商和全面公开披露。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儿童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平等权利,并确保切实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对残疾儿童、街头流浪儿童、少数群体儿童、贫困儿童、替代照料环境中的儿童和生活在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儿童的歧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切实消除据胎儿性别进行的选择性堕胎。
16.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指控称,缔约国内存在歧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现象以及针对他们的仇恨言论;2024年3月通过了关于保护家庭价值观和儿童的宪法法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提高公众对平等和不因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歧视他人的理念的认识,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或跨性别儿童或属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或变性家庭的儿童不遭受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仇恨犯罪。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权利法》第3条规定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回顾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努力,确保在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涉及儿童的所有决定以及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并连贯一致地解释和适用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
(b)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儿童在各个领域的最大利益并将其作为首要考虑,并建设他们执行相关法律(包括《儿童权利法》第3条)、政策和程序的能力。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发病率和死亡率而制定的2017-2030年促进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国家战略,但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努力,降低婴儿和新生儿死亡率,扩大预防性医疗保健服务;
(b)落实预防自杀的规程,处理和预防青少年自杀和有自杀倾向的行为。
尊重儿童的意见
19.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权利法》第8条规定儿童有权在一切影响到他们的事项上发表意见,并回顾委员会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及其关于《公约》第5条的声明,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在相关法律和行政诉讼中有效落实承认儿童有权发表意见的法律,特别是《儿童权利法》第8条,包括为社会工作者和法院遵守这项原则建立制度和/或程序;
(b)开展研究,以便:(一)确定对儿童最重要的问题,听取他们对这些问题的意见,以及他们目前和今后可能对国家和地方决策产生最大影响的渠道;(二)在影响儿童生活的家庭决定中,确定是否根据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听取儿童的意见;
(c)开展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内有意义和有权能的参与。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身份和国籍权
20.委员会回顾以往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加强努力,包括通过立法保障,确保通过代孕等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儿童能够获得关于其出身的信息,并得到适当的咨询和支持;
(b)为无证件和有可能沦为无国籍人的儿童建立有效和高效的识别和转介机制,并确保其立法符合《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c)考虑批准《欧洲国籍公约》和《欧洲委员会关于避免国家继承造成的无国籍状态公约》。
获得适当信息和隐私权
2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能够从各种国内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包括在数字环境中获得信息和资料,特别是旨在促进儿童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以及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同时确保尊重儿童的隐私权,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和材料的影响,并加强对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起诉的机制。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以及性虐待和性剥削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特别是2020年通过了《打击侵犯性自由和性的不可侵犯权罪行法》,设立了暴力受害儿童心理和社会服务中心(“儿童之家”模式),对与儿童受害者打交道的专业人员开展了能力建设,对涉及儿童受害者的犯罪行为加大了起诉力度,但严重关切的是:
(a)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发生率很高,没有采取充分的程序和政策措施来解决家庭、寄宿照料、寄养和教育机构中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b)旨在保护遭受性暴力和性虐待的受害儿童的国家立法方面存在空白,包括“强奸”的定义存在不足;
(c)没有举报和及时发现针对儿童的性暴力行为,很少对举报和发现的案件作出反应;
(d)为受害儿童提供的康复服务有限,负责预防暴力的机构之间协调不足,与儿童打交道的专业人员资质较浅;
(e)暴力行为受害儿童心理和社会服务中心(“儿童之家”模式)的服务仅限于第比利斯;
(f)对Ninotsminda寄宿学校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案件的调查进展缓慢,该学校继续运营并收留儿童。
23.根据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所有暴力侵害儿童的指控,特别是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暴力案件进行迅速有效的调查,起诉和惩罚施暴者,并处以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b)采取程序和政策措施,处理家庭、寄宿照料、寄养和教育机构中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并加强暴力和虐待案件的转介和对儿童友好的举报机制;
(c)确保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包括为此进行全面监管;
(d)确保在所有市镇有效实施试点案件管理协调机制,包括通过电子系统加以实施,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e)在儿童的参与下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宣传运动,并建立便捷、保密、对儿童友好的机制,以便利和促进举报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f)确保所有遭受暴力侵害或目睹过暴力行为的儿童都能迅速获得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综合干预、服务和支持,包括法医访谈和心理治疗,以防止这些儿童再次受害,并划拨充足资源,以在第比利斯以外的地方实施和扩大“儿童之家”及类似模式;
(g)系统地接受儿童受害者证词的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并在对儿童友好的设施中毫不拖延地进行交叉质询;
(h)加快调查关于Ninotsminda寄宿学校儿童遭受暴力和虐待的报告,确保不再继续拖延,将施暴者绳之以法;
(i)通过一项国家政策,防范和处理网上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性虐待的行为;
(j)提高公众对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的认识,加强专业能力和软件工具,以发现和调查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为家长和教师提供关于网上风险的培训,并确保和促进便捷、保密、对儿童友好的有效渠道,以报告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
体罚
24.委员会欢迎《儿童权利法》禁止对儿童进行一切形式的体罚,并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努力,执行关于禁止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禁令,并对这类案件加以适当处罚;
(b)提倡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c)对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家庭和社区改变对体罚的态度。
有害做法
25.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终止童婚的做法;
(b)制定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面向家庭、地方当局、宗教领袖及法官和检察官,宣传童婚对儿童、特别是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c)为提出申诉的童婚和强迫婚姻受害者制定保护计划。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6.委员会欢迎2020年《刑法》修正案,其中加强了对儿童性剥削行为的处罚,并新增了“进出口儿童性虐待材料罪”,回顾其2019年关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准则及其先前对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提交的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确保《刑法》中“买卖儿童”的定义涵盖《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规定的所有要素,这一罪行与“贩运儿童”罪相似,但不完全相同;
(b)加强努力,查明和发现有可能沦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儿童,特别是处于弱势和边缘化处境的儿童,并解决儿童有可能沦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根源;
(c)对旅游业进行监管,并与旅游业合作,预防、监测和报告旅行途中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案件;
(d)采取额外的保障措施,防止在代孕过程中买卖儿童;
(e)全面落实所有法律和行政措施,以有效保护儿童免遭《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
(f)执行立法,向犯罪行为的所有儿童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儿童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提供的支持,并确保他们能够利用对儿童和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申诉机制和适当程序,不受歧视地寻求赔偿和补救,包括删除网上的儿童性虐待材料。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关闭了一些大型儿童照料机构,从而在去机构化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并通过了社会康复和儿童照料国家方案,旨在改善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和处境危险儿童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但委员会仍严重关切的是:
(a)继续将儿童安置在有执照的小型机构,每个机构最多可收容10名儿童;
(b)大量儿童居住在无许可证的寄宿照料机构,包括宗教机构,对这类机构的条件缺乏监督;
(c)未制定符合《儿童权利法》的去机构化战略和行动计划;
(d)有报告称,尽管为《儿童权利法》所禁止,但仍有儿童因贫困而被带离家庭,且没有采取充分措施查明需要支持的儿童和家庭;
(e)替代性照料,包括寄养安排的质量差,且缺乏对寄养父母的培训;
(f)对负责与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打交道的社会工作者的培训不足。
2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逐步取消机构化,毫不拖延地通过去机构化战略和行动计划,确保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以实施,并包括对儿童保育、福利和保护系统进行系统性变革;
(b)确保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制定充分的保障和明确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应将儿童置于替代性照料;
(c)确保政策和做法遵循以下原则,即绝不可以将经济贫困和物质贫困,或可直接造成和特别归咎于这种贫困的各种状况作为剥夺父母对儿童的照料、以替代性照料方式安置儿童或阻止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的唯一理由;
(d)确保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充分的家庭和社区替代照料选择,包括为寄养和收养划拨充足的资金,定期审查安置措施,并尽可能为儿童与家人团聚提供便利;
(e)为所有替代照料环境制定质量标准,确保定期审查寄养儿童和机构中儿童的安置情况,并监测其照料质量,包括为报告、监测和补救虐待儿童行为提供便捷的渠道;
(f)加强与家庭和儿童打交道的专业人员,特别是法官、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能力,并提高他们对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要的认识;
(g)在收养程序和提供服务方面保障儿童的最大利益,并确保在收养前后进行监测。
F.残疾儿童(第23条)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20年通过了《残疾人权利法》,规定根据生物心理社会模式进行残疾评估,并于2018年修订了《普通教育法》,规定“特殊教师”具有学校教师的地位,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没有关于残疾儿童人数及其获得各种服务情况的可靠数据;
(b)缺乏对有社会心理残疾和智力残疾的儿童进行早期识别和转诊的服务;
(c)未采取足够措施防止遗弃残疾儿童和将其送入机构;
(d)缺乏针对残疾儿童的优质医疗保健服务,包括针对自闭症儿童的治疗,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此类儿童,以及身有残疾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e)对残疾儿童的歧视和欺凌长期存在,包括在学校受到学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歧视和欺凌。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对残疾问题落实基于人权的办法,制定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
(a)组织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并建立高效统一的残疾评估制度,以便利各类残疾儿童获得他们所需的服务,包括教育、医疗保健、社会保护和支持服务;
(b)采取紧急措施,通过向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全面支持,防止遗弃残疾儿童和将其送入机构;
(c)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优质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以及针对自闭症儿童的治疗;
(d)针对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1.委员会注意到该国通过了2021-2023年期间改善母亲和新生儿健康的行动计划,并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增加对公共卫生服务的供资,解决训练有素的医疗保健人员短缺问题;
(b)加强措施,解决儿童接触铅的问题,特别是格鲁吉亚西部的儿童和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接触铅的问题;
(c)制定国家营养政策,其中包括在明确评估营养需求和饮食习惯的基础上提供营养,并建设营养专业人员的能力;
(d)提倡至少6个月的纯母乳喂养,为感染艾滋病毒的母亲进行母乳喂养提供适当的指导和支持,并规范母乳替代品的宣传。
精神健康
32.委员会注意到2020-2030年精神健康战略,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提高公众对儿童和青少年精神健康的认识;为儿童提供优质的精神健康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包括由学校心理学家提供免费、保密的咨询;促进涉及青少年、其家庭和社区的心理健康干预措施。
青少年健康
3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公约》框架内促进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失学儿童以及农村地区的儿童,都能获得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获得避孕药具。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2018年颁布了《社会工作法》,但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人数不足,建议缔约国:
(a)减轻儿童的贫困,扩大有针对性的特别援助方案,以涵括所有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并进一步扩大儿童现金补助的覆盖面,以支持家庭抚养子女;
(b)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都能获得清洁的饮用水和适当的卫生设施;
(c)加强努力并提供进一步的激励措施,以聘用更多具有适当资质的社会工作者。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和第26至第31条)
35.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其2030年气候变化战略和行动计划优先重视儿童的健康环境权,包括评估风险和采取措施解决优先关切问题;
(b)确保在制定和实施涉及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国家政策和方案以及国家自主贡献时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并考虑到《公约》的原则以及儿童的需要和意见;
(c)将立足权利的环境教育纳入各级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并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
36.委员会注意到小学和初中的入学率很高,但仍然关切的是:
(a)少数民族儿童入学率低,受教育机会有限,部分原因是非格鲁吉亚语学校教师人数不足;
(b)教育质量低,原因是教师工资低、声望低,职业发展机会有限;
(c)偏远地区的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基础设施薄弱,许多学校缺乏水和卫生设施;
(d)由于缺乏基础设施、交通工具、教学资源、技术和辅助工具,包括手语材料,未充分落实全纳教育;
(e)大量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没有入学,因为未在全国范围内开设格鲁吉亚语课程;
(f)缺乏获得优质学前教育的机会,部分原因是贫困、偏远、语言及儿童的残疾状况;
(g)无法获得远程学习所需的技术,如计算机和互联网接入。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完成免费、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
(b)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基础设施和教育质量,为教师提供优质培训,特别关注农村地区;
(c)通过保障合理便利,包括无障碍基础设施、资源、援助和合格的教学人员,确保执行关于残疾儿童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的法律和政策;
(d)确保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不受阻碍地接受各级教育,并在他们的居所附近为其提供格鲁吉亚语课程;
(e)根据幼儿教育和发展的全面综合政策,为发展和扩大幼儿教育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
(f)确保提供计算机设备和充分的互联网接入,特别关注农村地区的儿童和残疾儿童。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6年通过《国际保护法》,但仍然关切的是:
(a)寻求庇护的儿童往往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庇护程序;
(b)指定监护人和处理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案件的工作进展缓慢;
(c)来自境内流离失所家庭的儿童仍然难以获得服务和住房。
39.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以寻求庇护的儿童懂得的语言,就他们的权利、庇护程序和可用服务及时向他们提供信息;
(b)确保在所有与孤身儿童有关的决定和协议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积极、人道、迅速地处理他们的案件,以此作为寻找持久解决办法的一种手段,包括在他们与当局接触时立即指定监护人;
(c)确保向境内流离失所儿童提供所有服务,包括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保护服务,并向有子女的境内流离失所家庭提供长期住房。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童工现象所作的努力,包括2021年设立劳动监察局,但建议缔约国:
(a)消除危险的童工劳动,特别是在非正规部门和农业部门;
(b)执行经修订的《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假期、休息时间和禁止儿童加班的规定,以防止对已满就业年龄的儿童进行经济剥削,并确保这些儿童得到适当的待遇和赔偿;
(c)加强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劳动监察局和监督机制;
(d)解决儿童劳工移民问题,特别是从Guria和Adjara到邻国的儿童劳工移民问题,这对他们的教育产生了负面影响。
街头流浪儿童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无家可归儿童提供庇护所的方案,旨在确保无家可归儿童(包括街头流浪儿童)的社会心理康复和融入,提请注意委员会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评估在街头生活和/或工作的儿童人数,就其处境的根源问题开展研究;
(b)采取措施,有效识别街头流浪儿童,并为他们的全面长期照料、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建立转介机制,防止他们从事危险工作,包括卖淫;
(c)分配足够的资源和基础设施,为街头流浪儿童提供住所,并使他们能够立即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保护服务。
儿童司法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取得的进展,包括被拘留儿童人数大幅减少、法官和检察官专业化程度提高、启用恢复性司法,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使其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执行《儿童权利法》,特别是所有与儿童打交道的司法专业人员(包括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人员)的甄选、任命和专业培训方面的有关规定;
(b)迅速建立专门的儿童法院设施和程序,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任命专门的儿童法官;
(c)加强少年转介中心的能力,增加针对有需要的儿童提供的重新融入社会服务;
(d)继续系统地执行少年转送和调解方案,并为据称触犯刑法、被控触犯刑法或被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提供社会心理支持,并尽可能对儿童采取非拘禁措施,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e)确保为被控触犯刑法的未满14岁儿童提供专门服务,并为其有效运作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f)继续确保仅将拘留用作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期限能短则短,并定期予以复核,以确定能否撤销;
(g)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少数情况下,应确保儿童不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方面。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就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并注意到2022-2026年期间打击恐怖主义国家战略及其相应的行动计划,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解决恐怖主义的根源,包括社会、经济和意识形态因素,并开展有效的宣传运动,防止恐怖主义团体对儿童进行激进化和招募儿童的情况;
(b)采取措施,确保高等军事教育机构中未满18岁的学生免于接受涉及使用火器的军事训练,且无需遵守军事纪律;
(c)确保Giorgi Kvinitadze军校的课程符合普通教育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军校校长2020年3月17日关于禁止训练学生使用武器和实弹的N58号命令;
(d)修订《刑法》,将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8岁儿童的行为明确定为刑事犯罪;
(e)在《刑法》关于非法组织、包括招募人员加入此类组织的第223条和关于招募人员加入恐怖主义组织的第327条之下规定,针对未满18岁儿童的此类犯罪行为应加重刑事责任;
(f)为及早识别来自冲突地区的寻求庇护儿童建立机制,收集关于这类儿童的分类数据,并向受害儿童提供适当援助,使其身心完全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47.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