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EGY/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0 June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埃及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5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2798和第2799次会议上审议了埃及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5月24日举行的第281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2014年《宪法》,将《公约》多项规定纳入其中;2023年第186号法,修正了《儿童法》;2023年第182号法,根据《宪法》、《2018-2030年妇幼战略框架》和相关的国家计划,强化了对国家妇幼理事会的结构调整。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下列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生命、生存和发展权(第17段),有害做法(第26段)、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28段)、残疾儿童(第33段)、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1段)和儿童司法(第47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欢迎2023年《儿童法》修正案,其中加重了对忽视或危害儿童行为的处罚并规定了适用于违法儿童的转送措施,注意到缔约国已成立委员会,负责起草有关个人地位的法案,建议缔约国:

(a)废除法律中所有影响儿童的歧视性规定,特别是《刑法》和《个人地位法》中的歧视性规定;

(b)进一步调整法律、特别是《刑法》和与个人地位有关的法律,使之符合2014年《宪法》中关于儿童权利的规定以及《公约》规定。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正在评估《2018-2030年妇幼战略框架》迄今的执行情况,并制定了2024-2030年的战略执行行动计划。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该行动计划囊括《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并确保该计划得到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

协调

8.委员会注意到2023年第182号法将国家妇幼理事会从卫生和人口部转归总统管辖,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该国家理事会的协调作用和能力,以便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跨部门开展与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所有活动。缔约国应确保该国家理事会获得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保障其有效运作。

资源分配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预算透明度系列”报告中有关儿童事务资源分配的资料,并欢迎缔约国在财政部内设立财政透明与公民参与组。委员会回顾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增加卫生、教育、儿童保护和社会住房方面的预算分配,特别关注边缘化和弱势儿童,包括上埃及农村地区的儿童;

(b)建立机制,监测和评估为执行《公约》而分配资源的充足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c)立即采取措施打击腐败,加强机构能力,以有效发现、调查和起诉影响儿童权利预算分配的腐败行为。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儿童权利观察站负责收集与儿童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并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关于面临风险儿童的综合数据收集系统。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及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系统,使国家儿童权利观察站能够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关于儿童权利落实情况的优质完整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族裔和民族出身、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

(b)确保相关部委共享各项儿童权利统计数据和指标,并将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为有效执行《公约》而实施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c)确保公众可查阅和访问国家儿童权利观察站的数据库;

(d)继续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等实体开展技术合作。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11.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妇幼理事会设立的求助热线,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环境中的所有儿童,包括在公立和私立学校、寄养系统及替代性照料环境和拘留场所中的儿童:(一)都能利用保密、对儿童友好和独立的申诉机制,包括国家人权理事会内部的机制,以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二)都能获得关于接受咨询和获得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的法律支持和适龄信息;

(b)提高儿童对根据现有机制提出申诉的权利的认识。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2.委员会注意到,有关民间社会活动的2019年第149号法及其实施条例限制了民间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工作,包括在获取国内外资金方面。该法还赋予主管部门广泛的监督权和有关管理及解散组织的宽泛酌处权。据报告,大量活动人士和人权维护者,包括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活动人士和人权维护者,因其和平活动或批评而遭到骚扰、恐吓、刑事调查和任意拘留。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法律,特别是第149号法及其2021年实施条例,以保障结社自由并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组织能够独立运作。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3.委员会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针对在缔约国内经营或自缔约国管理的企业、包括军方企业和非正规经济部门的企业建立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其活动不会对人权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违反环境、健康、劳工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

(b)要求公司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磋商和全面公开披露。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4.委员会欢迎2017年第219号法对1943年第77号法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正,将剥夺继承权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欢迎《促进性别平等国家计划》和《Dawwie增强女童权能国家倡议》,促请缔约国:

(a)废除法律中、特别是《刑法》和个人地位法中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所有规定,并消除对女童和妇女社会角色的歧视、负面看法和成见;

(b)进一步修改《继承法》(1943年第77号法),纳入男童女童平等享有继承权的规定,并消除在继承权方面对女童和妇女事实上的歧视;

(c)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消除对种族、宗教和族裔少数群体儿童、残疾儿童、街头儿童、贫困儿童、移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等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最高宪法法院在个案中的裁决等方式,努力维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回顾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执行有关落实儿童最大利益规定的《宪法》第80条和《儿童法》第3条,并确保在法院、行政机关和立法机构作出的所有涉及儿童的决定中,纳入儿童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并在这些决定中对此权利作出一致的解释和适用;

(b)制定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在作出涉及儿童的决定时对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适当评估。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6.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第111条禁止对所有犯罪时未满18岁者判处死刑,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集体审判中,有依照《儿童法》第122条作为成年人同案被告受审的儿童被判处死刑。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有若干犯罪时为儿童者被判处死刑,并且在案件上诉期间被长期拘留。

1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严格执行《儿童法》第111条所载的禁止对犯罪时未满18岁者判处死刑的规定;

(b)确保儿童能够利用及时、有效和独立的年龄测定程序,并确保在对年龄有疑问时对所有人适用未成年人推定;

(c)审查所有死刑判决,确保犯罪时为儿童者和未满18岁者不被判处死刑。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并注意到《儿童法》第3条和第116条规定儿童有权表达意见,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在相关司法程序中有效执行《儿童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建立制度和/或程序,使社会工作者和法院能够遵守这一原则;

(b)进一步扩大埃及儿童论坛和儿童议会,促进所有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同时增强他们的权能,让儿童参与所有儿童相关事务的决策。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19.委员会注意到2023年《国籍法》修正案赋予归化母亲所生子女与归化父亲所生子女平等获得埃及国籍的权利,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普遍获得出生登记,不论其出生地点或父母身份为何,特别是取消《公民身份法》规定的出生登记必须有父亲在场或提交结婚证的要求,这对某些儿童群体的登记造成了障碍,如被遗弃儿童以及单身母亲、移民、寻求庇护者或难民和未婚父母所生子女;确保为该国偏远地区儿童的出生登记提供便利,提供移动出生登记系统,并通过提高公众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等方式,积极促进补办出生登记;

(b)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宗教少数群体儿童,包括科普特基督徒、什叶派穆斯林、耶和华见证人、巴哈教徒和无神论者儿童,继续面临各种形式的歧视,并注意到《宪法》只承认伊斯兰教、基督教和犹太教,不正式承认其他宗教或信仰群体,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给予宗教少数群体儿童表明宗教信仰的自由;

(b)为宗教少数群体儿童提供礼拜场所。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及时、公正、有效地调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抗议中对儿童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并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受害儿童得到充分补救。

隐私权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2.委员会回顾关于数字环境中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执行《儿童法》关于儿童表达自由权的第3(c)条,包括接受、寻求和传递信息的自由;

(b)确保规范信息获取的法律保障儿童隐私权得到尊重,保护儿童免受数字环境中有害内容、材料以及风险的影响,并规定起诉违法行为的机制;

(c)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和技能,并完成制定旨在减少儿童在数字环境中所面临风险的方案;

(d)制定针对媒体的儿童隐私保护政策和法规;

(e)针对2022年参加埃及学术考试的72,000多名儿童数据被泄露一案,提供赔偿。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性虐待和性剥削

23.委员会仍然关切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高发,包括家暴女童行为高发,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应对和防止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战略,并在“人权75倡议”框架内承诺到2025年1月1日对滥用技术煽动或实施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实施零容忍。委员会根据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建议缔约国:

(a)执行应对和防止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战略,改善地方一级的儿童保护基础设施,以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虐待、忽视和家庭暴力;

(b)加强对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包括对性暴力和网络性暴力案件的发现、报告、调查、保护和司法干预;

(c)建立方便、保密、对儿童友好的机制,以便利和促进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报告;

(d)确保所有遭受暴力侵害或目睹暴力的儿童都能迅速获得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综合干预、服务和支持,包括法医访谈和心理治疗,以防止这些儿童受到二次伤害,并分配充足资源,以实施和扩大一站式服务及类似模式;

(e)考虑将采信儿童受害者证词的录音和录像作为标准程序,从速在对儿童友好的设施中进行交叉询问;

(f)通过全面法律,将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特别是暴力侵害女童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包括家庭暴力、性暴力、性骚扰、机构暴力和借所谓“名誉”之名犯下的罪行;

(g)进一步加强和执行对忽视儿童和致使儿童面临伤害风险行为的惩罚;

(h)提高公众以及工作中涉及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的认识,应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包括数字环境中的这类问题;

(i)加强专业能力和软件工具,以发现和调查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促进对家长和教师开展有关网络风险的培训,并确保和推广方便、保密、对儿童友好和有效的渠道,以报告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

体罚

24.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第7条之二虽然禁止父母或照料者故意使儿童遭受任何非法的身体虐待或有害做法,但规定他们有权使用合法手段管教子女,并回顾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促请缔约国:

(a)废除《儿童法》第7条之二,并在法律上明确禁止在家庭、替代性照料环境、日托中心和学校中实施体罚;

(b)提倡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c)对家长以及工作中涉及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家庭和社区改变对体罚的态度。

有害做法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包括加重对这一罪行的惩罚,并通过了打击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注意到减少童婚战略(2015-2020年)和将童婚定为犯罪的法律草案。但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作出了这些努力,但残割女性生殖器和童婚的有害做法继续存在。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a)在农村地区和上埃及地区,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十分普遍,公众不了解这种做法对女童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b)有报告称,尽管2021年4月《刑法》修正案对残割女性生殖器的行为人,包括对要求残割女性生殖器的人员和违法实施残割术的医务人员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但将残割女性生殖器医疗化的做法增多,其中大量的此类残割术由医务人员实施;

(c)尽管《儿童法》和《公民身份法》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但童婚、包括女童的时令婚姻或临时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些女童被迫离开学校,面临身体、精神和性虐待;

(d)《刑法》第237、第274和第277条规定,对借所谓“名誉”之名、多向妇女和女童实施的犯罪宽大处理。

26.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促请缔约国:

(a)有效执行禁止和防止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法律、政策和计划,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上埃及地区,包括促进案件的报告和有效起诉实施残割女性生殖器的行为人,特别是医务人员;

(b)有效执行关于最低结婚年龄的法律,并采取措施鼓励报告早婚案件;

(c)针对家庭、地方机关和宗教领袖制定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介绍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d)为有害做法的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特别是提出申诉的残割女性生殖器和童婚受害者制定保护计划;

(e)废除《刑法》中对借所谓“名誉”之名犯罪者免除惩罚或减轻刑罚的歧视性规定,特别是第237、第274和第277条。

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7.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52条和《刑法》第126条明确禁止酷刑,第116条之二规定对儿童实施酷刑的犯罪者处以更严厉的惩罚,对以下指控深表关切:

(a)儿童遭受安全人员的酷刑和虐待,特别是在审前审讯期间被隔离羁押和单独监禁时;

(b)安全部队非法逮捕儿童及对儿童长期实施强迫失踪;

(c)对犯下此类罪行的警察和安全人员缺乏问责。

28.委员会回顾根据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建议缔约国:

(a)执行关于禁止酷刑的规定,确保对儿童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进行适当调查,使犯罪者受到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受害儿童得到充分补救;

(b)立即停止单独监禁被拘留儿童的做法;

(c)明确将强迫失踪定为刑事犯罪,确保所有强迫失踪指控得到彻底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起诉责任人,如认定有罪,则处以与罪行相称的刑罚;

(d)确保儿童能够利用保密、对儿童友好的申诉机制报告拘留期间权利受侵犯的情况;

(e)采取紧急措施,打击对儿童实施犯罪的安全人员和警察不受惩罚的现象。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9.委员会回顾《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2019年)和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促请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努力,防止、发现和消除《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

(b)针对不同社会经济和文化群体中的买卖儿童、以卖淫目的对儿童的性剥削和儿童性虐待材料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全面、多学科的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采取全面和有针对性的方针,防止和处理《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

(c)加强努力,落实监管框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政、社会及其他措施,防止和消除旅行和旅游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d)修改《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使之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特别是关于买卖儿童这一类似但不完全等同于贩运儿童罪的罪行的规定;

(e)设立有效机制和程序,以及早识别《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以及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0.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根据《公约》第5条所作声明,并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

(a)确保儿童有权在如下家庭环境中成长:父母双方根据《公约》第18条第1款,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所有事项上平等分担对子女的共同责任;

(b)修改有关个人地位的法律,确保废除所有歧视妇女和对子女产生负面影响的规定,如允许多配偶制和休妻的规定;

(c)确保男女离婚时享有平等权利,包括在解除婚姻关系和妇女再婚后,根据每个子女的最大利益,平等享有法定监护权和抚养权。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21-2030年国家替代性照料战略》,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最终通过替代性照料法案,执行国家替代性照料战略,加快儿童照料系统的去机构化进程,特别是对残疾儿童而言;

(b)确保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制定适当的保障措施和明确的标准,以确定是否应将儿童安置到替代性照料环境,包括托付亲属、寄养、kafala替代家庭系统和机构等安置方式;

(c)为所有替代性照料环境制定质量标准,确保定期审查寄养和机构安置儿童的情况,监测照料质量,包括提供便利渠道以报告、监测和纠正虐待儿童行为;

(d)加强工作中涉及家庭和儿童的专业人员的能力,特别是法官、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儿童保护委员会成员和服务提供者的能力,以确保采取基于家庭的替代性照料办法,并让这些人员更好地认识到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要。

F.残疾儿童(第23条)

32.委员会欢迎《儿童法》第六部分和《残疾人法》(2018年第10号法)规定了残疾儿童享有的权利。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有关残疾儿童的法律执行不到位;

(b)缺乏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也缺少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政策或战略,包括残疾儿童获得服务和教育的权利;

(c)康复服务和一般医疗保险不覆盖教育系统之外的残疾儿童,这特别影响到智力残疾、严重残疾和多重残疾的儿童;

(d)残疾儿童持续受到歧视和污名化。

33.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促请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制定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

(a)执行法律,并通过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具体国家战略,特别关注残疾儿童;

(b)确保系统地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并建立高效统一的残疾评估系统,以便利各类残疾儿童获得所有服务,包括社会保护和支持服务;

(c)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获得医疗保健,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

(d)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医疗保健服务

34.委员会注意到包括改善儿童营养措施的“生命最初的1,000天方案”,并回顾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提高初级医疗保健的质量,扩大预防性干预措施,包括营养干预措施,以解决儿童营养不良和肥胖问题;培训医务人员,优先考虑贫困程度高的农村地区和上埃及地区;

(b)加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措施,包括提高产前和产后服务和设施的质量和可及性,并提供更多训练有素的新生儿专家和助产士;

(c)落实和应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的《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

(d)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及其他实体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精神健康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善精神健康服务,增加训练有素和合格的儿童相关精神健康专业人员的人数。

青少年健康

36.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打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法案草案建议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并回顾关于在《公约》框架内促进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并为青少年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堕胎服务;

(b)规定任何情况下的堕胎均不构成犯罪,确保青春期少女能够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并适当考虑她们的意见;

(c)确保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必修课程并以青春期少男少女为教育对象,特别注重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d)确保所有女童和男童,包括农村儿童和贫困儿童获得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获得避孕药具;

(e)定期评估打击和治疗成瘾问题基金为应对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问题所开展工作的效果,包括所提供康复服务和所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的效果。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贫困程度很高,尤其是在上埃及农村地区和努比亚、西奈贝都因和阿马齐格社区,并注意到Takaful和Karama方案每月向贫困家庭提供现金转账,建议缔约国:

(a)保障缔约国境内所有儿童享有适当和可持续的生活水准,特别关注最边缘化和最弱势处境的儿童;

(b)改进和扩大对困难家庭、包括多子女家庭的社会福利和保障计划,并将其社会保障养恤金提升到相当于最低工资的水平;

(c)将减贫方案的重点放在上埃及的农村地区,主要针对努比亚、西奈贝都因和阿马齐格社区。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以及第26至第31条)

38.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注意到缔约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和2050年国家气候变化战略,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应对环境退化和气候变化对享有儿童权利的不利影响;

(b)确保在制定和执行涉及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国家政策和方案以及国家自主贡献时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并考虑到《公约》所载原则以及儿童的需求和意见;

(c)将基于权利的环境教育纳入各级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并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防备能力。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平等享有免费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

(b)提高中等教育的儿童入学率和在学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消除校园暴力,特别是在贫困的城市地区,并投入更多资源保障校园安全;

(d)增加和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包括学校容量和训练有素的教师人数,以应对该国学龄儿童人数不断增加的情况;

(e)消除不同地区和根据性别、贫困情况、地理位置(城市或农村)和残疾等标准划分的不同人口群体在教育参与和学习成果方面的差异,并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少数群体儿童、农村儿童、移民工人子女、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都能获得免费、义务和优质的教育;

(f)确保主流学校为残疾儿童提供并便利其获得全纳教育,并确保学校配备训练有素的教师、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适合残疾儿童需要的教材;

(g)确保所有国籍的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都有机会与埃及儿童平等接受公立教育;

(h)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根据幼儿照料和发育全面综合政策,发展和扩大学前教育,并在上埃及农村地区增设学前教育设施。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收容大量难民的事实,并注意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与卫生和人口部于2014年和2016年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其中规定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可获得医疗保健,以及2018年2月关于外国人医疗保险方案的第909号总理决定。然而,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a)未满18岁的寻求庇护儿童或移民儿童以及有子女家庭被长期拘留,无法诉诸庇护程序;

(b)孤身儿童和离散儿童被驱逐出境,而不评估其生命或自由是否面临不可弥补损害的风险;

(c)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利用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机会有限;

(d)逃离加沙的儿童及其家人,包括伤残儿童,在缔约国寻求庇护面临严重困难,包括出于医疗目的寻求庇护方面。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援助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及偷运移民和贩运人口受害儿童的标准作业程序,并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促请缔约国:

(a)确保18岁以下寻求庇护儿童或移民儿童以及有子女家庭不被拘留,为此修改法律,考虑采用拘留的替代办法,并确保及时提供安全和有尊严的住宿、支持和服务;

(b)坚持对寻求或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实施不推回原则,并确保不将他们驱逐或遣返到存在对其生命或自由产生不可弥补损害的真实风险的国家;

(c)确保所有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能够不受阻碍地利用公共卫生设施和公共卫生系统,不论其原籍国为何;

(d)为寻求国际保护的加沙儿童进入缔约国领土提供便利,并为他们提供所需的支持和照顾,同时在这方面寻求国际合作。

少数群体儿童

42.委员会回顾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促请缔约国防止对种族、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儿童的一切形式歧视,并依法保障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3.委员会注意到打击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和支持家庭的国家计划(2018-2025年)和旨在加重对儿童经济剥削行为的惩罚的2021年《劳动法》修正案,建议缔约国:

(a)执行2021年《劳动法》修正案,加强监督机制,以确保有效执行适用于童工的劳动法、刑法和其他法律,特别是对农业和采石业而言,加强儿童保护委员会和劳动监察员的作用;

(b)消除使儿童暴露于环境风险因素的危险劳动做法,推广更安全的替代办法,保障受此类做法影响的儿童恢复健康及重适社会生活;

(c)确保国家儿童权利观察站收集关于童工劳动受害者人数的数据,并对这一问题的根源和程度进行全面研究;

(d)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街头儿童

44.委员会提请注意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回顾先前的建议并吁请缔约国:

(a)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儿童流落街头,并确保对已流落街头的儿童提供保护和社会援助;

(b)制定有效保护街头儿童并确保其融入社会的战略;

(c)确保街头儿童能够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教育、医疗保健,能够进入安全庇护所和儿童照料中心,以恢复身心康复及重新融入社会;

(d)确保街头儿童不被逮捕和拘留,并通过社会服务为他们提供保护和援助,而不通过刑事司法框架处理;

(e)评估在街头生活和/或工作的儿童人数,更新关于其处境的根源的研究。

贩运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打击和防止贩运人口的第三项国家战略(2022-2026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执行贩运人口受害者国家转介机制,保护儿童、特别是女童免遭买卖婚姻和以乞讨、强迫劳动(包括家庭奴役)、性剥削和摘取器官为目的的贩运;

(b)及时调查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c)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让公众、包括父母和儿童都认识到贩运危险。

儿童司法

46.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规定建立儿童司法系统和少年司法协调委员会,以及更多地使用转送措施,仍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在设立专门的儿童法庭和专门的儿童检察机关方面进展缓慢,仅有少数几个城市设立了这两个机构;

(b)尽管《儿童法》第119条规定不得拘留15岁以下儿童,但仍有大量12至18岁儿童在调查期间被剥夺自由;

(c)儿童有时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

(d)未充分执行非监禁措施,违反《儿童法》第107条;

(e)缺乏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的数据,剥夺儿童自由的场所没有受到独立监测机构的定期监测;

(f)儿童无法充分获得基本法律保障,包括法律援助;

(g)《刑法》和《儿童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过低。

47.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促请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全面审查有关儿童犯的法律,使之符合《宪法》、《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标准;

(b)加快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专门的儿童法庭和专门的儿童检察机关,并配备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指定专门的儿童问题法官,并确保这些专门法官接受适当培训;

(c)取消《儿童法》第122条第2款所载的允许15岁以上儿童作为成年人同案被告在成年人法庭受审的例外规定;

(d)根据《儿童法》第107条规定,对被指称或被指控触犯刑法的儿童采取转送和调解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对被判定犯罪的儿童适用缓刑或社区服务等非监禁刑罚;

(e)向被指称、被指控或被认定触犯刑法的18岁以下儿童提供基本法律保障,包括在诉讼早期阶段和整个司法程序中提供专门的法律援助;

(f)根据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

(g)确保将剥夺儿童自由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使用的少数情况下,确保儿童不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确保关押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

(h)确保与执法人员有接触的儿童或被剥夺自由儿童能够利用有效、独立、保密和方便的申诉机制,确保保护他们免遭任何报复风险。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包括《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48.委员会严重关切关于军队使用学校、学校遭袭以及北西奈的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的报告,促请缔约国:

(a)防止非国家武装团体在敌对行动中招募和使用儿童,发现和遏止不断报告的北西奈敌对行动中招募和使用儿童的情况,确保被招募的受害儿童迅速获释、解除武装、康复和重返社会,并与家人团聚;

(b)禁止18岁以下儿童加入武装部队,并考虑将自愿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

(c)确保北西奈的学校不被用作军事基地,维护北西奈儿童的权利,包括通过修复和重建在武装暴力中受损或被毁的学校,维护受教育权,并考虑批准《安全学校宣言》;

(d)允许包括国际组织在内的监测机构进入北西奈领土,并对据报告在北西奈招募和使用儿童的情况以及对儿童遭受酷刑和强迫失踪的指控进行调查和起诉。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3.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