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会议

议程项目8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和执行情况

2008915日奥地利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给人权理事会主席的信

2008年8月28日和29日,奥地利在维也纳主办了题为“全球标准-地方行动”的国际专家会议,纪念世界人权会议召开15周年。该会议使全球广泛的人权界代表聚集一堂,评估召开世界会议15年后的进展情况并查明各种重大挑战。

专家们公开和建设性地讨论了与在地方一级执行国际人权标准相关的问题,并拟定了范围广泛的意见和建议。现随函附上反映这些建议的摘要。日后将发表更全面的会议报告。

请将本函及其附件译成所有正式语文并作为理事会议程项目8的文件分发为荷。

奥地利常驻代表大使克里斯蒂安·施特罗哈尔(签名)

附件

全球标准――地方行动纪念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召开15年周年

国际专家会议2008828日至29日,维也纳霍夫堡宫

导言

为纪念1993年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召开15周年,并纪念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60周年,奥地利于2008年8月28日和29日在维也纳主办了题为“全球标准――本地行动”的国际专家会议。

专家会议由奥地利联邦欧洲和国际事务部与路德维希·博尔茨曼人权研究所以及欧洲人权与民主训练和研究中心合作举办。这次会议使国家机构、民间社会团体、教育机构、联合国大家庭和各区域组织等全球广泛的人权界代表以及人权专家聚集一堂。会议的目的是评估召开该世界会议15年后的进展情况并查明各种重大挑战,尤其是从地方和区域人权活动者的观点看到的在地方一级执行国际人权标准的状况。

会议开幕后即举行了高级别小组会议,该小组成员包括人权事务代理高级专员。联合国秘书长向会议发表了录像致辞,呼吁所有会员国和利益攸关方加倍努力,确保保护人权并增进人人享有自己的权利。人权理事会主席马丁·Igoeghian·乌霍莫伊比阁下也在会上作了发言。会议在三个工作组中特别讨论了下列问题:对国家执行国际人权标准的挑战;人权教育;以及联合国人权机制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人权高专办)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

会议的中心主题是确认世界人权会议对加强国际人权体系作出的重大贡献。会议确认,过去15年期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对制定人权标准和建立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体现在通过了新的文书和建立了新的机制,例如任命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最重要的是建立了人权高专办。《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1993年以来对之采取的后续行动开始了将人权问题纳入整个联合国系统工作主流的进程。

今天,《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已成为重申国际人权体系以下基本原则的一个里程碑:

人权的普遍性

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

民主、发展和尊重人权的相互依存关系

所有国家都有履行人权义务的责任

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的正当关切事项

民间社会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民间社会必须得益于有利其活动的环境

总体而言,会议认为现有的国际人权框架很有价值也能发挥作用,因此应不断加以巩固和加强并使之具有普遍性。当今最严峻的挑战,仍然是在国际人权标准与实地实施这些标准的现况两者间存在的“实施差距”。会议分析了这种差距的起因和根本原因,并得出结论认为,一种重大的挑战是确保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具有必要的政治意愿。

会议注意到促进和保护人权在技术和政治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的性质。必须制定战略,克服阻力,有效地应付侵犯人权的行为和弊端,并进一步加强努力,使所有利益攸关方都具有国家当家作主的意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制定和实施国家法律以及建立国家机构并使之发挥作用。人权教育和学习有助于加强尊重人权。

在实地实施人权标准时,应在地方一级协调地利用国际和区域机制,并切实执行其各项建议。必须考虑到人权、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关联的实际意义,尤其是在实地活动中的这种关联。因此,必须继续进行需求和影响评估,并确定有哪些比较优势,据此使所有利益攸关方参与人权的活动专业化。在履行对联合国人权活动的首要职责时,健全、独立和资源充足的人权高专办最为重要。

会议特别注重的问题是国家执行、人权教育和学习以及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机制。会议主要的审议情况和建议概述如下。

在国家执行国际人权标准方面的挑战

过去15年,批准国际人权条约的进程已取得重大进展,但尚未实现普遍批准核心人权条约的目标。必须作出重大进展,响应世界会议要求各国政府撤回保留的呼吁。

世界会议专门讨论了大量旨在加强国家执行措施和结构的建议。会议指出,世界各区域100多个国家的政府积极响应世界会议关于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号召。但是,国际协调委员会只认证了其中一半的机构已执行了《巴黎原则》的所有标准,特别是关于政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原则的标准。许多国家已颁布了关于具体人权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但迄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通过了有关所有人权的全面国家行动计划。

国家对缩小国际人权标准规定的义务与实地实施现况之间的实施差距负有首要责任。为此,会议敦促各国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国家人权保护框架

各国应批准所有核心国际人权条约,以尽快实现普遍批准的目标;

各国应避免提出不符合有关条约目标和宗旨的保留,并定期审查其对人权条约的保留,以期将之撤回;

在批准国际人权条约后,各国议会应确保将国际权利和义务妥善纳入国内法;

应将国际人权监测机构的所有结论意见、建议和意见告知所有相关的国内利益攸关方,使之得到妥善执行;

各国应根据全面评估本国在法律和事实上的人权状况,制定全面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列出有确切时限的目标、标准和指标;

应建立和制定特别国内执行结构和行动计划,以防止酷刑、打击种族主义并保护妇女、移民、儿童和残疾人的人权;

各国应严肃对待所有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关系,并在国家和地方两级采取必要行动,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加强国家行为者在执行国际人权标准方面发挥其本身的作用

为了保障国内法院对国际人权进行有效司法保护,各国必须确保将国际人权充分纳入国内法,并对法官进行有关核心人权准则的培训和提供相关材料。

各国议会应制定必要的授权立法,提供必要的预算资源并责成政府负责,据此在国家实施人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制定这方面的具体措施时,应考虑到与人民直接联系的地方政府。

所有国家都应建立有效和完全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这种机构范围广泛的任务是在国内一级执行有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标准。国家人权机构应根据《巴黎原则》依法设立,应独立于政府,并应与民间社会、媒体、学术界、非政府组织及议会密切合作。民间社会的任务应包括在对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中发挥作用。它们应该通过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认证程序获得A级地位。它们日常工作的重点应该是核心保护问题,以此取信于必须与之加强合作的非政府组织。

民间社会尤其是人权维护者站在国家一级实施人权的最前线。民间社会应充分参与所有涉及履行人权义务的政治和法律进程。如果国家人权机构未履行实现其保护人权目标的承诺,应该使民间社会尤其是非政府组织能发挥重要作用,严格审查国家人权机构。

为促使民间社会蓬勃发展,各国都有义务创造一种有利环境,保障享有集会、结社和言论自由。应更加大力保护和支持人权维护者开展工作,这种保护应考虑到不同人权维护者群体尤其是妇女的具体需要。

人人享有人权:如何传播信息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已将人权教育列入国际议程。由于联合国系统、民间社会和国家教育机构的努力,在1993年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以来,甚至在1978年也在维也纳举行的国际人权教学大会以来,所有区域人权教育的质量有所提高、数量有所增加。2005年以来,编制课程和开展培训的活动显著增加,为响应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1995-2004年)和世界人权教育方案而制定的国家计划的数目也显著增加。

人们日益认识到在参与性学习环境中开展人权教育的长处,因为在这种环境中,学习者可利用对人权的综合理解,培养自己理解并改变本身在社区一级处境的能力。大会关于国际人权学习年的第62/171号决议以及民间社会的倡议和加强人权城市等地方行动所采用的“人权学习”概念反映了这一点。

与此同时,一些国家的政府还没有完全履行其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和世界人权教育方案作出的承诺。此外,在联合国和国家各级为人权教育调拨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也不符合所需要求。人权教育在一些国家遭到政治化,政府阻碍人权教育者开展活动。有时,由于相互猜疑或无知,致使政府的教育部和非政府组织之间难以就人权教育开展合作。

现已确定以下优先事项,并交由教育工作者、国家主管当局、民间社会组织、资助方和国际机构予以处理。应该从事这些优先事项,尤其是在根据大会关于国际人权学习年的第61/171号决议和实施及发展世界人权教育方案并通过其他多方利益攸关者伙伴关系开展的所有活动中从事这些优先事项:

1.方法

必须开展更多的工作,使各种方法适应有效的人权教育和学习。为此,各利益攸关方必须支持对不同方法的效益进行认真的实验性研究并建立机制,据以分享有关最佳做法的经验教训,例如组织以参与者为中心的学习和建立关于人权教育、研究和评价的平台和网络。

还必须在国家教育系统和基于社区的环境中将培训人权教育者的工作系统化和制度化。此外,负责培训公务员、警察、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的政府官员和专业协会应加强人权教育,并将之纳入培训卫生、医疗工作者和议员等各类专业的培训体系。

为此,必须以当地语文提供更多的学习材料。

2.监测和传播人权教育的良好做法

此外还必须建立和实施国家监测和评价人权教育的制度,特别是评估教育活动影响的制度;

应广泛传播此种研究记录的良好做法汇编,其中载有一些现有的或正在制定的良好做法;

包括条约机构、特别程序和普遍定期审议的联合国机制必须相关地加强现有的监测人权教育制度。

3.人权教育主流化

政府间组织应根据2003年《联合国机构间共同谅解》和《第2号行动行动计划》,将人权教育纳入其日常工作主流;

捐助方应根据地方责任,将人权教育纳入国家参与和发展项目,促成能力建设和培养当家作主精神,包括使人权教育活动与当地文化和语言挂钩;

人权教育必须特别重视包括残疾人、移民、少数民族、囚犯特别是外国囚犯的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群体,在解决冲突时特别是在法院中应采用基于人权的办法。

4.媒体的作用的和利用现代技术

媒体对切实开展人权教育至关重要。人权教育者应更多地利用电影尤其是纪录片,使之成为展示人权对学习群体日常生活重要性的手段。应更好地利用新技术,例如建立虚拟人权教育学院。

5.制定标准

必须制定标准,正式规定国家和其他行为者有义务创造有利于人权教育的环境,并为国家教育系统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目前正在拟定《联合国人权教育和训练宣言》,这一进程提供了机会,使所有利益攸关方可共同努力,采用综合的办法开展人权教育和学习,并进行适当的监测和评价。

联合国人权机制和人权高专办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

在过去几十年期间,以及在15年前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来,联合国系统已发展了一系列人权机制、文书和机构:各种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为各国政府就如何进一步改善人权保护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咨询和指导意见。人权理事会新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可能成为在世界各地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的新手段。人权高专办在众多国家开展实地活动,成为重要的世界性人权行动机构。充分利用人权高专办促进和保护人权及防止侵犯人权行为的作用,是人权高专办和整个联合国系统成功参与实地工作的首要条件。

国际、国家和地方利益攸关方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时可利用这一仍在不断扩充的综合人权“工具箱”。会议鼓励各国尽量利用这些工具,履行它们在人权领域的主要责任。使这种工具箱发挥作用和产生效益的重要因素,是各国与这些联合国机制和机构开展合作。

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的多元化要求在联合国系统内以及在人权领域积极工作的国际、区域和国家利益攸关方之间密切协调和合作。会议明确认为,不仅必须保留和维持现有的国际人权机制,还必须予以巩固和加强,增强它们对在地方一级实施和执行国际人权标准的影响。为此,会议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促成国家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充分合作

所有国家都应批准核心人权条约,接受个人申诉程序,并向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

各国应以制度化和有效的方式,执行人权机制的建议。

所有利益攸关方都应充分利用普遍定期审议,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作为非选择性和普遍适用的人权文书的效益。应作出进一步努力,确保普遍定期审议与其他人权机制特别是条约机构的工作相辅相成,并成为人权理事会有效的工作手段。

为了提高联合国人权机制的效益和加强国家在各级的合作,应加强技术合作与国家合作之间的联系。

人权事务委员会应该设想建立一种应对不合作行为的制度。作为最后手段,应考虑适用大会第60/251号决议关于暂时取消人权理事会成员资格的条款。

2.增强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的影响

呼吁各条约机构在协调工作方法和程序方面取得进一步进展。应该使这项工作成为下一次委员会间会议议程的重要项目。

应该使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制度化,通过定期通报和共同工作计划共享信息和专门知识。

鼓励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制定着重行动、不太抽象的建议,并明确确定建议的对象,使建议更易于执行。

鼓励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使它们的建议更接近人民,尤其是利用现代技术直接向所涉国家各行动者传送其建议,以此提高建议的效益。

鼓励联合国人权机制与议会、法官、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国家利益攸关方密切交往。

吁请各国将建议译成当地语文,以便提高认识和加强当家作主的意识。

吁请各国确保其参加条约机构的成员和被提名和选举/任命担任特别程序的成员具有最好的素质和独立性。

3.增强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工作的影响

为了提高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在人权领域实地活动的效益,应该对实地参与活动进行现有需要评估,以适应实地不断变化的情况。这还应包括将撤离战略纳入实地参与规划。

人权高专办应开展工作,促进所有利益攸关方特别是国家更好地认识高专办的任务和职能,包括其监督作用(对人权状况进行“诊断性评价”)。

秘书长应考虑加强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驻地协调员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现有任务。

为了加强将人权纳入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活动的主流,吁请人权高专办向国家工作队和驻地协调员提供按具体情况专门编制的人权培训教材。此外,外地人权干事应定期汇编人权机制有关建议,据以制订实施战略。

应鼓励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人权高专办外地办事处与议会、法官、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国家利益攸关方密切交往。

4.使联合国系统与各区域机制挂钩

应加强联合国人权机制与区域一级人权机制的合作,确保更好地协调处理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协同作用;

应定期举行联合国机制和区域机制会议,交流和共享人权领域的信息和最佳做法;

应鼓励区域机制与国家利益攸关方密切交往;

应确保普遍定期审议进程适当考虑区域机制的建议;应考虑区域机制的代表参与此种进程的工作。

5.加强联合国系统和民间社会的伙伴关系

人权高专办应拟定一项战略,使联合国人权机制和人权高专办的外地存在与国家行为者的交往制度化;

鼓励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促进国家利益攸关方参与条约报告和普遍定期审议等联合国人权程序的工作,从而促使地方更自主地采取后续行动;

应加强地方行动者的监测能力,使之成为人权高专办国家参与的组成部分。

6.增强机构能力

呼吁各国提供更多的资源,加强联合国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主要实体人权高专办。应该将这些资源用于进一步改善为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提供的服务和加强人权高专办的外地活动。

安全理事会更有力的参与将提供更强的政治支持力量,推进联合国的人权议程。可能促进这种情况的办法是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安全理事会定期通报,将人权高专办的相关报告纳入秘书长提交安全理事会的报告,以及增强人权高专办在纽约的代表性。

鉴于必须进一步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系统,应考虑设立“世界人权法院”。此外,还可设想设立一个单一的人权条约个人申诉程序机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