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约旦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5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2704和2705次会议上审议了约旦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5月26日举行的第272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2022年通过《儿童权利法》、2021年通过《防止人口贩运法》、2022年通过《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通过《家庭暴力法》以及2017年通过《残疾人权利法》;2017年修订《刑法》和《个人地位法》;通过《2020-2030年生殖健康和性健康国家战略》、《2019-2029年全纳教育战略》和《2022-2030年消除童工现象国家战略》;并在降低婴儿死亡率以及提高初等、中等和非正规教育入学率和初等教育毕业率方面取得进展。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收容了大量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以及建设性对话中可以明显看出,这一情况继续对缔约国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及体制框架造成压力,进而影响到《公约》在缔约国的执行。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性。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8段);出生登记和国籍(第22段);体罚(第26段);性剥削和性虐待及性别暴力(第29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40段);以及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4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相关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建设性对话期间所解释的立场,即其对《公约》的保留“并不妨碍政府为促进和保护《公约》所载儿童权利而正在作出的努力”。委员会重申以往建议,敦促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14条、第20条和第21条的保留。
立法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儿童权利法》,并设立由参与执行该法的部委和机构组成的国家工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儿童权利法》,包括尽快通过必要的条例和指令,为执行该法分配充足的资源,并为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开展能力建设;
(b)制定对儿童相关立法和政策进行系统性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的程序。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协调方面取得进展,并授予全国家庭事务理事会广泛的权力,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增强能力,包括分配充足资源,以加强对各部门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的监测和协调。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欢迎缔约国自2020年以来增加儿童工作的预算拨款,并优先保障社会部门的开支,建议缔约国:
(a)继续增加和优先保障预算拨款,包括对卫生服务和幼儿教育的拨款,以确保在各级实现儿童权利;
(b)为所有儿童确定具体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
(c)实行对划拨给儿童的资源的分配、使用和监测进行跟踪的系统。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中央数据收集系统,应涵盖《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包含质化和量化指标,并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出身、国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
(b)加强收集和分析关于残疾儿童、替代照料下的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和街头儿童的数据;
(c)确保与相关国家机关、部委、专业团体和民间社会共享数据,并将其用于评估儿童权利政策和方案。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人权中心很少收到儿童的申诉,这表明独立监测薄弱,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国家人权中心广为人知,尤其是为儿童所知,并具备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来监测儿童权利情况,并以儿童友好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b)进一步加强各省联络官的能力;
(c)继续确保国家人权中心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在供资方面的规定。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儿童的积极参与下,继续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
(b)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接受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系统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民间社会组织、儿童组织和儿童人权维护者参与儿童权利事项,并参与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儿童权利政策、方案及法律。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确保工商业,包括旅游业、农业和非正规部门,在劳工问题以外,还承担国际和国内人权、卫生、环境和其他标准方面的法律责任;
(b)要求公司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开展协商,并予以充分公开披露。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6.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法官可批准16岁以上的女童和男童结婚。委员会承认,2022年提交的大量特殊童婚申请被驳回,但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强烈敦促缔约国毫无例外地禁止所有18岁以下的婚姻,包括为此修订《个人地位法》第10条,取消申请特殊童婚的可能性。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欢迎《儿童权利法》禁止歧视,但仍深感关切的是,依然没有在法律上禁止基于《公约》中所有被禁理由的歧视,立法中对儿童进行歧视性分类,处境不利的女童和儿童持续面临歧视。
18.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和10.3,重申以往建议,并进一步敦促缔约国:
(a)确保关于歧视的法律框架充分保护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女童,使其免于一切形式的歧视,为此应修订《宪法》第6条,和/或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律,明确禁止基于一切理由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别、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残疾、出生或其他身份的歧视;
(b)取消对儿童的一切歧视性分类,例如《公民身份法》中的“非婚生子女”;废除歧视处境不利儿童(包括女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巴勒斯坦裔儿童、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父母未婚的儿童、残疾儿童、替代照料下的儿童和社会经济处境不利儿童)的一切法律和做法;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保健服务、教育和体面的生活水准;
(c)消除歧视性的性别成见,确保女童与男童平等享有权利和机会,包括在继承方面,以消除生活中各个方面对女童的歧视;
(d)确保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检察官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接受关于保护儿童免于歧视的系统培训;
(e)加强提高认识运动,以打击对处境不利儿童,尤其是父母未婚的儿童、残疾儿童和非正规住区儿童的污名化和歧视;
(f)监测打击歧视的战略和措施。
儿童的最大利益
19.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涉及儿童的所有方案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包括伊斯兰教法和少年法庭的司法程序,在父母监护、替代照料、庇护和儿童司法方面,始终如一地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b)向所有相关主管人员,包括行政主管部门、伊斯兰教法法官以及传统和宗教领袖提供指导和培训,以确定每个领域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其作为首要考虑。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影响儿童的决策中,仍未系统地考虑儿童的意见。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都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使其意见在影响儿童的所有决策中,包括在法院和相关行政及司法程序中得到考虑。为相关专业人员制定程序和指南,以确保程序对儿童友好,并充分考虑儿童的意见;
(b)促进所有处境不利儿童,包括女童和残疾儿童,切实和有权能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为此开发用于在国家和地方政策问题上征求儿童意见的工具包,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打击妨碍儿童参与社会事务的负面社会态度;
(c)研究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在生活各领域的落实情况,以查明儿童可影响国家、地方和家庭决策的渠道。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难民儿童及移民儿童能够获得出生证和接受教育,但仍深感关切的是,一些儿童群体在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方面面临障碍,关于加入约旦国籍的法律框架具有限制性。
22.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重申以往建议,并进一步敦促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巴勒斯坦裔儿童、父母未婚的儿童和父亲非约旦籍的儿童,无一例外地有权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并免除对无正常居留身份儿童的居留或逾期滞留罚款;
(b)修订《国籍法》,消除法律障碍,加强法律途径,以便所有儿童,包括父母未婚、父亲非约旦籍和母亲为巴勒斯坦裔约旦籍妇女的儿童都能获得国籍;并为否则将无国籍的儿童获得国籍提供便利;
(c)禁止撤销居住在缔约国的巴勒斯坦难民及其子女的国籍;
(d)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表达、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第225条和《网络犯罪法》第11条将批评国王和政府定为刑事犯罪,这可能限制儿童的表达自由权,包括在社交媒体上的表达自由权,建议缔约国:
(a)根据《儿童权利法》和《公约》的规定,保障所有儿童的表达自由;
(b)确保支持和鼓励儿童成立自己的协会,并提出自己的倡议。
隐私权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数字环境中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改善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数字包容,提升在线服务和网络连接(包括远程学习)的公平性和可负担性,同时确保不使用或无法获得数字技术的儿童仍然能够享有公共服务;
(b)通过数据保护法草案,并确保关于获取信息和数字环境的法律和政策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和材料以及线上风险的影响;
(c)制定法规和保障政策,以保护儿童在数字环境中的隐私和安全;
(d)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认识及技能。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5.委员会仍深为关切的是,体罚为社会所接受,根据《刑法》第62条父母可在“一般习俗”的范围内管教子女。委员会注意到立法对暴力和管教作了区分,但委员会认为,法律明确禁止体罚对于保障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权利至关重要。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重申以往建议,敦促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在家庭等一切场合的体罚,废除“一般习俗允许”这项关于管教的法律抗辩理由,并落实禁止校内体罚的规定;
(b)加紧提高父母、儿童、教师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认识,促进转变对一切场合下体罚的态度,推广正面、非暴力、参与式的育儿方式,并强调体罚的负面后果。
虐待和忽视
2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并加强家庭暴力案件报告机制,建议缔约国:
(a)通过《2024-2029年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国家计划》,并确保该计划:(i) 包括具体、有时限和可衡量的成果及指标、相关行为者的具体作用和责任,以及监测和评估该计划的机制;(ii) 有充足人力、技术及财政资源支持其实施;
(b)确保迅速有效地调查和干预所有暴力侵害儿童的案件,包括虐待和忽视,并确保将施害者绳之以法;
(c)确保教育、卫生、司法和其他部门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接受关于查明和有效应对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专门培训,包括关于执行国家防止和应对暴力作业程序的培训;
(d)在儿童和部落及宗教领袖的参与下,加强防止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的社区方案;
(e)将现有的多条儿童求助热线统一为一条三位数的24小时免费求助热线,供儿童报告暴力和虐待,让儿童更加了解如何使用求助热线,并将该热线与案件管理和转介渠道的国家框架连通。
性剥削和性虐待及性别暴力
2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21年决定成为“全球开拓国”,并采取措施打击对女童的性虐待和性别暴力,包括废止《刑法》第308条,但深感遗憾的是:
(a)尽管委员会和其他条约机构提出了建议,但缔约国在废除《刑法》第97至99条、第310条、第340条和第345条之二方面缺乏进展,而且并非所有形式的性别暴力均被定为刑事犯罪,导致了施害者有罪不罚的文化;
(b)普遍存在对女童的性虐待和性别暴力行为,包括以所谓“荣誉”为名的杀人;
(c)没有采取充分措施防止受性别暴力所害的女童,特别是15岁以上女童受到二次伤害;
(d)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能力不足,无法采取对儿童友好和以权利为基础的方式处理性别暴力案件;
(e)持续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和歧视性成见,导致报告这类暴力的女童面临性别暴力和污名化。
29.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重申以往建议,并进一步敦促缔约国:
(a)加强惩治性别暴力的立法,包括将心理暴力定为刑事犯罪,并废除所有纵容性别犯罪的法律条款;
(b)确保所有实施性别犯罪的人,包括以所谓“荣誉”为名实施性别犯罪的人被绳之以法,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c)加强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别暴力,包括在学校课程中设置必修课,与社区和宗教领袖合作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以消除导致受暴力所害和见证暴力的女童不敢报告暴力的歧视性成见和污名化;
(d)确保有效执行和监测关于暴力侵害儿童、性别暴力、家庭暴力和儿童保护的国家计划及战略,包括提供充足资源,明确作用和责任,并为司法人员和检察官提供培训;
(e)确保建立保密、对儿童友好和基于社区的机制,用于报告性虐待和性别剥削案件,并确保这些儿童可迅速获得跨部门的补救和全面支持,不受二次伤害;
(f)确保所有遭到性剥削和性虐待及性别暴力的儿童,包括15岁以上的女童,被当作受害者对待,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并能获得补救;
(g)为司法人员、警察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群体提供培训,以采取对儿童敏感的程序处理性别暴力案件,并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支持;
(h)确保系统收集和分析关于儿童遭受性暴力、性别暴力和线上暴力情况的数据,以及关于已报告、调查和起诉案件的数据,以便为落实相关措施提供依据。
有害做法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防止童婚的国家行动计划解决导致童婚的根源问题,为该计划提供充足资源,在其中提出跨部门实施计划,要求为相关专业团体提供培训,并在男童和女童参与下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b)制定残割女性生殖器受害者保护计划,并针对非叙利亚难民社区,宣传残割女性生殖器对女童福祉的有害影响。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对《个人地位法》的修订,但感到关切的是,育儿责任的分配长期不平等,一夫多妻制、继承权和监护权方面的法律具有歧视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18条第1款,促进父母平等分担育儿责任,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扩大陪产假的使用和父母双方的灵活工作安排;
(b)禁止一夫多妻制婚姻,在实践中落实这项禁令,同时消除对儿童及其福祉产生的情绪性和实质性伤害;
(c)进一步改革《个人地位法》和其他相关立法,尤其是在继承权和监护权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男子和妇女以及男童和女童享有平等权利,确保单身母亲和父母未婚的儿童获得充分支持。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去机构化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在其中规定具体预算、工作人员和法律改革措施,以便:(i) 支持和优先考虑为无法与家人同住的儿童提供基于家庭和社区的照料选项;(ii) 通过对儿童敏感的社会保护政策和服务,加强对弱势家庭的支持;
(b)在照料和保护工作中引入个案管理,包括个别照料计划,确保对替代照料情况定期进行实质性审查,监测照料质量;
(c)确保绝不仅因母亲的残疾、离婚、移民身份或婚姻状况就让家庭离散,包括让儿童离开单身母亲,只有在对儿童的处境进行全面评估后认为符合其最大利益的情况下,才让儿童与家庭分离;
(d)加强从事家庭和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社会工作者的能力,以确保采取基于家庭的照料办法,并让他们更好地认识到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要;
(e)停止将3岁以下儿童送入收容机构,优先确保他们在家庭环境中得到照料;
(f)为无法与家人同住的儿童加强寄养系统,包括为其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并向领养父母提供充分培训;
(g)在可能时促进儿童与家人团聚,包括与单身母亲团聚,支持他们克服可能面临的困难。
G.残疾儿童(第23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分配充足资源,用于执行残疾人去机构化战略,并发展基于家庭的残疾儿童照料选项;
(b)删除法律和/或政策中关于残疾人的任何贬低用语和描述;
(c)确保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分类数据,并建立高效统一的残疾评估制度,以便利各类残疾儿童获得无障碍服务,包括教育、卫生、社会保护和支持服务;
(d)更新《全纳教育十年战略》(2019-2029年),目前该战略仅力求到2031年使学龄残疾儿童的入学率达到10%;
(e)确保残疾儿童能够无障碍地进入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并获得服务和信息,并制定《残疾人法》实施条例,包括关于合理便利的条例;
(f)加强对残疾儿童父母的支持,确保这些儿童在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权利,包括:(i) 增加提供早期发现和早期干预服务;(ii) 确保将残疾儿童转介到必要的支持服务,包括专门和无障碍的保健服务;(iii) 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补充收入和社会服务;
(g)加强对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和个人发展的支持,包括向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专业人士提供关于残疾儿童权利和具体需求的能力建设,并确保残疾儿童获得个人援助、康复服务和辅助器具;
(h)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残疾儿童受到虐待、忽视和暴力侵害,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对儿童友好的报告渠道、赔偿和免费的译员协助,包括手语译员的协助;
(i)加强提高认识运动,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根据《儿童权利法》,儿童有权获得免费保健服务,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3和3.8,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巴勒斯坦裔儿童和父亲非约旦籍的儿童能够获得优质保健服务,包括确保向这些儿童发放身份证,并就非公民儿童获得保健服务的资格向保健机构提供明确指导;
(b)推广母乳喂养,落实《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c)加强措施,防止艾滋病毒的母婴传播,打击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儿童的污名化,禁止将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及其家人驱逐出境,并确保他们能够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精神健康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关于儿童精神健康的研究,以此为依据,与民间社会合作,在考虑儿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一项专门的儿童精神健康方案,其中应包括基于社区的精神健康治疗服务以及在学校、家庭和替代照料设施提供的心理咨询;
(b)采取措施,在提供这些服务时避免污名化。
青少年健康
3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框架内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和5.6,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为青少年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关于计划生育、现代避孕药具和经期卫生的信息;
(b)确保有关专业人员接受关于青少年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权利的适当培训;
(c)取消堕胎罪,确保青春期少女能够获得安全的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给予应有的考虑;
(d)扩大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工具包的实施范围,以涵盖所有学校,确保工具包提供关于性别平等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全面适龄教育;
(e)加强对怀孕少女的产科护理,防止产妇和新生儿死亡;
(f)向青少年提供关于吸毒和滥用药物的有害影响的准确信息,以及关于防止吸毒和滥用药物的教育。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7.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3,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方案时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要和意见;
(b)通过将环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的认识。
生活水准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包括生活在非正规住区的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享有适当生活水准,包括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适当的长期社会住房、卫生设施以及包括国家援助基金在内的社会保护方案;
(b)允许非叙利亚籍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父母申请工作许可,而不必以放弃其国际保护地位为条件;
(c)确保消除贫困的措施符合儿童权利方针。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全纳教育,并加强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但深感关切的是:
(a)处境不利的儿童在受教育方面持续面临障碍,这些儿童群体的辍学率较高,学习成果不理想;
(b)残疾儿童在主流学校入学的比例极低;
(c)学校中体罚和暴力行为盛行;
(d)教育中存在负面的性别成见,导致对女童的歧视长期存在;
(e)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接受教育面临学校路途遥远等挑战。
40.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2、4.5和4.a, 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确保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巴勒斯坦裔儿童、残疾儿童和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平等享有接受免费公共教育的机会,包括:(i) 扩大免于提供身份证明的适用范围,使所有非约旦籍儿童,包括非叙利亚难民儿童,均能入学;(ii) 免除非叙利亚难民儿童的教育费用;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辍学率问题及其根源,同时对女童、残疾儿童和处境不利的儿童给予特别关注,包括:(i) 确保所有儿童,包括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留在学校完成学业;(ii) 废除脱离义务教育至少三年的儿童不得重新入学的政策,确保所有儿童均能重新入学;(iii) 扩大非正规教育方案的覆盖面,以覆盖大量失学儿童;
(c)通过建设教师和教育行政人员的能力等方式,改善男童和女童在各级的受教育机会和学习成果;
(d)确保在幼儿教育阶段和主流学校中实现对所有残疾儿童的全纳教育,为此调整课程和进行培训,并为混编班级指派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以便残疾儿童和有学习困难的儿童得到个别支持和适当关注,还要确保在学校基础设施中提供合理便利;
(e)打击校园暴力,包括欺凌和网络暴力,确保此类措施涵盖预防、早期发现机制、增强儿童和专业人员的权能、干预规程、提升对其有害影响的认识以及教师防止和应对校园暴力的培训;
(f)有效落实禁止校内体罚的规定,确保儿童有可利用、保密、对儿童友好和有效的渠道来报告这类案件,并确保他们不会因报告虐待行为而遭到报复;
(g)消除各级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中的歧视和负面性别成见以及男尊女卑思想,加强对性别敏感和包容的教学做法,为女童和男童提供更多样化的教育和职业培训选择;
(h)进一步加强措施,便利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接受教育。
人权教育
41.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7,建议缔约国参照《世界人权教育方案》,在所有教育机构的必修课程中以及在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中,加强关于儿童权利和《公约》原则的教育。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享有闲暇以及参加游戏、娱乐活动、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包括在全国各地提供安全无障碍的游乐场所;
(b)确保女童、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能够方便地参加这些活动。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3.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以外的国家进入缔约国的寻求庇护者不予登记;
(b)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特别是非叙利亚籍儿童和残疾儿童在获得基本服务时面临障碍;
(c)《居留和外国人事务法》第37条允许以移民身份为由拘留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如果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移民工人被拘留,其子女将被安置在照料机构;
(d)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遭到歧视、暴力、欺凌和虐待。
44.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以及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作为紧急事项,确保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获得授权,以恢复对所有非叙利亚籍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以及寻求国际保护者子女的登记;
(b)确保逃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巴勒斯坦儿童及其家人得到保护,并确保充分尊重不推回基本原则;
(c)为巴勒斯坦儿童提供持久解决办法,包括给予居留身份,支持他们融入社会,并确保他们不因其居留身份而受到处罚和罚款;
(d)禁止以儿童或其父母的移民身份为由逮捕和拘留寻求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并确保对移民父母及其子女采取拘留替代措施;
(e)确保所有寻求庇护儿童,包括残疾儿童,能够迅速获得住房、教育、保健服务、心理社会和融入支持以及合理便利;
(f)调查和起诉对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暴力及虐待案件,确保受害者获得对儿童友好的报告渠道和补救;
(g)考虑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5.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及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多部门合作落实消除童工现象国家战略,并确保社会发展部和国家童工问题工作队具有法律授权和权限,以落实和协调旨在消除童工的措施;
(b)为执法人员、劳动监察员、反乞讨和童工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持续提供关于执行消除童工现象国家框架和相关标准作业程序的能力建设;
(c)在工商业和旅游业内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对于防止童工等剥削儿童行为和相关立法的认识;
(d)通过增加劳动监察员人数等方法,加强对农业和非正规经济部门以及家政工作的劳动监察,确保在触犯法律时予以制裁;
(e)加强保护从事家政工作等非正规工作的儿童的法律规定,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f)加强措施,将儿童从童工劳动中解救出来,确保他们能够接受教育和重新融入社会;
(g)定期收集关于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性质、程度和趋势的数据,按年龄、性别、难民和移民身份及其他相关因素分列,以便了解问题的规模,并为当前和未来的政策和战略提供依据;
(h)考虑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进一步技术和资金援助。
街头儿童
4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街头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及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废除将街头儿童行乞等行为定为犯罪的罪名,确保执法部门充分尊重街头儿童的权利,并确保他们不被任意拘留;
(b)确保街头儿童可获得食物、教育、保健服务、住房、替代照料选项和法律支持,并建立机制,防止他们成为贩运以及经济剥削和性剥削的受害者;
(c)考虑街头儿童的最大利益,在可能时为他们与家人团聚提供便利,并支持他们的长期教育和发展需要,包括提供心理支持服务。
贩运
47.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确保贩运活动受害儿童的国家转介机制得到有效实施,并确保他们获得心理支持、法律援助和其他支持服务;
(b)调查和起诉贩运儿童案件,确保对犯罪者进行适当定罪。
儿童司法
4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4岁;
(b)通过经修正的《少年法》,确保所有被指控触犯刑法的儿童由专门的儿童司法系统处理;
(c)在司法程序的早期阶段和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向所有被指称、指控或确认已经触犯刑法的儿童提供合格、独立的法律援助;
(d)为司法人员、律师、执法人员和司法系统中从事儿童工作的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儿童权利和儿童友好诉讼程序的系统培训;
(e)积极促进对被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使用非司法措施,如转送社区劳动教化、调解和咨询,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拘禁措施,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f)规定审前拘留期限;避免使用审前拘留,确保被逮捕和被剥夺自由的儿童被迅速带见主管当局,以审查剥夺自由或继续剥夺自由的合法性;并确保定期进行司法审查。
K.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9.委员会回顾其2019年《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及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明确界定一切形式买卖儿童和性剥削儿童的行为,包括一切形式的网上买卖和性剥削行为,以及作为一种性剥削和性虐待形式,制作、分发、传播、出售或拥有儿童性虐待材料的行为,将上述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确保有效调查以强迫婚姻、性剥削和性虐待为目的买卖女童的行为,包括卖淫和旅游业的此类行为,并确保此类罪行受到适当的刑事制裁;
(c)加强措施,包括培训相关专业人员,并确保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依法迅速屏蔽和删除网上的性虐待材料,防止和打击以性剥削和性虐待为目的网上买卖儿童的行为;
(d)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被当作受害者对待,并获得对儿童友好的专门支持服务;
(e)规定在受害者是缔约国国民时,可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行使域外管辖权。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称武装部队不招募儿童,回顾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明确将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18岁以下儿童定为刑事犯罪;
(b)对招募和使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罪行行使域外管辖权;
(c)建立一个机制,及早查明可能在国外被招募或被用于武装冲突的儿童,确保他们获得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方面的支持。
L.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加入《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六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4.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