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喀麦隆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24年11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2159和第2162次会议上审议了喀麦隆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11月21日举行的第216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这样做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将审查报告和与代表团开展对话作为重点。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欢迎代表团就审议定期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切作出口头和书面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审议缔约国的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23年9月28日;
(b)《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老年人权利的议定书》,2022年6月6日;
(c)《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残疾人权利的议定书》,2022年6月6日;
(d)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2021年10月1日;
(e)《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2020年6月29日。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修订或制定《公约》相关领域的法律,包括通过了以下法律:
(a)关于改刑和减刑的2020年4月15日第2020/193号法令,该法令使监狱人口减少了约三分之一;
(b)2019年12月24日第2019/020号法,修订和补充了关于《刑法》的2016年7月12日第2016/007号法的某些条款,对蔑视种族、宗教或部落或族裔出身的行为规定了更加严厉的惩罚。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措施修订其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落实《公约》,特别是以下措施:
(a)2023年通过了喀麦隆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及其相关文件的第二个行动计划(2023-2027年);
(b)2022年通过了《2022-2026年打击性别暴力国家战略》和《2022-2026年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国家行动计划》;
(c)2020年通过了《2020-2024年废除童婚多部门行动计划》;
(d)2019年设立了喀麦隆人权委员会,以取代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2021年在该委员会内设立了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
(e)通过了国防部长2019年1月18日第190256/DV/MINDEF/01号通函,提醒国防和安全部队遵守绝对禁止酷刑的规定;
(f)2018年设立了国家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委员会;
(g)2018年通过了2018-2019年西北和西南大区紧急人道主义援助计划;
(h)2017年设立了国家促进双语和多元文化委员会。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对委员会关于隔离拘留中心广泛使用酷刑、极北大区发生的强迫返回、西北和西南大区危机(“英语区危机”)以及交存《公约任择议定书》批准书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情况。鉴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的缔约国所提供的关于这些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资料、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所载资料和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认为,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性意见第12、第18和第20段中提出的建议已得到部分落实,第40段中提出的建议尚未得到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第9、第17、第23、第27和第32段述及这些问题。
关于平定叛乱行动中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
8.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由于国防和安全部队与武装分离主义团体之间的袭击和冲突,主要居民为英语社区的西北和西南大区普遍存在暴力和不安全问题,而在极北大区,由于“博科圣地”组织等非国家武装团体对平民发动恐怖主义袭击,同样存在这一问题。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有义务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免遭恐怖主义之害,但仍然深感关切的是,有大量指控称,国防和安全部队、快速行动营、警察和宪兵部队以及其他同盟团体在平定叛乱行动中严重侵犯平民人权,非国家武装团体也实施了此类行为。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存在酷刑和虐待、即决处决、谋杀和乱葬坑、强迫流离失所、蓄意攻击平民、强迫失踪、绑架、未经起诉和司法程序进行任意和长期拘留、在非官方场所或军事中心进行隔离拘留、武装团体在敌对行动中招募和使用儿童、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破坏民用物体和基础设施的现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确保对这些侵犯人权行为追究责任,包括对某些事件进行调查,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调查和起诉不足,从而证实了有关这些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未受惩罚的指控(第2、第4、第12、第13和第16条)。
9.缔约国应:
(a)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对平民的保护措施,并在平定叛乱行动中对国防和安全部队、快速行动营、警察和宪兵部队以及其他同盟团体进行严格监管,防止他们实施酷刑和虐待、法外处决、强迫失踪和任意拘留;
(b)确保由独立实体对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在极北、西北和西南大区安全危机中严重侵犯人权的指控进行迅速、彻底、公正和有效的调查,以查明、起诉和惩处责任人,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充分赔偿;
(c)立即采取必要手段,查明、保护和监视据称的乱葬坑地点,以便配备必要技术资源的独立调查机制在必要时能够完成尸体挖掘、分析和身份确认程序;
(d)紧急采取必要措施,寻找据报失踪人员,如果失踪人员已死亡,找到、尊重和归还其遗体,并确保任何直接因亲属被迫失踪而受到伤害的人都能获得可能有助于确定失踪人员下落的所有现有信息。
酷刑的定义和刑事定罪
10.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序言禁止酷刑和虐待,并认为《刑法》第277-3条所列酷刑定义符合《公约》第1条的规定。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根据《刑法》第277-3条规定的刑罚分级制度,如果酷刑行为未造成受害者死亡,没有导致永久无法使用肢体、器官或感官全部或部分功能,或患病或丧失工作能力超过30天,则其最低刑罚为两年监禁,这违反了《公约》第4条第2款的要求,即根据酷刑罪的严重性质对其规定适当的刑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刑法》第90和第91条,如果法院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对酷刑行为的刑罚可减至一年监禁。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仍未将酷刑定为不受时效限制的罪行(第1和第4条)。
11.缔约国应修订《刑法》第277-3条,按照《公约》第4条第2款,确保对酷刑罪处以考虑到其严重性质的适当刑罚。缔约国还应修订《刑法》第90和第91条,以排除对酷刑罪适用可能减轻处罚并使其与罪行严重程度不相称的减轻处罚情节。此外,缔约国应对法律进行必要修订,确保酷刑罪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以排除有罪不罚风险,并确保调查酷刑行为以及起诉和惩处其实施者。
上级责任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法律没有明确承认上级对下属实施的酷刑和虐待行为负有指挥责任或上级责任的原则(第2条第3款)。
13.缔约国应修订《刑法》,以列入酷刑罪和其他虐待罪的指挥责任或上级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上级如果知道或本应知道下属已经或可能实施此类行为,但并未采取合理和必要的预防措施,也未将案件移交主管部门调查和起诉,则应对下属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法律保障
14.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防止酷刑和虐待的程序保障,但仍感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在实践中,被拘留者,特别是因恐怖主义相关罪行被拘留者并不能自被剥夺自由之时起系统地享有一切基本法律保障。在这方面,据报告:(a) 被警方拘留者被告知逮捕理由、所受指控性质及其权利的权利并非总是得到尊重;(b) 在实践中,特别是调查期间,被拘留者获得律师服务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c) 及时由独立医生进行体检以发现酷刑和虐待迹象并非标准做法;(d) 通知亲属或自己选择的人的权利往往被拖延,有时甚至被剥夺;(e) 被剥夺自由者登记册没有相互连通和集中管理;(f) 被逮捕者被带见调查法官时往往已超过喀麦隆法律规定的法定时限,使其更易遭受酷刑或虐待。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经检察官作出说明理由的决定后,警方拘留最多可延长至6天(第2条)。
1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在实践中,所有被拘留者自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即获得防止酷刑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不论其被警方拘留的原因为何,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i)以其理解的语言被告知逮捕理由、所受指控及其权利;
(ii)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调查阶段,获得自行选择的独立律师的协助,并在必要时获得合格、独立和免费的法律援助;
(iii)按照医疗保密原则,除了主管部门可能要求进行的医疗检查以外,由独立医生或自行选择的医生进行免费检查,除非相关医生明确要求,否则医疗检查应在没有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监视和监听的情况下进行;
(iv)在调查结论或指控表明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时,立即提请检察官注意其医疗记录;
(v)将自己被拘留的情况告知家属或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人;
(vi)使其拘留情况在中央登记册得到登记;
(vii)尽快被带见独立司法机关,以审查拘留和延长拘留的理由;
(viii)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对其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b)修订《刑事诉讼法》,确保警方拘留的最长期限不超过48小时,在有确凿证据充分证明的特殊情况下仅可延长一次;
(c)向参与拘留相关活动的公职人员提供关于基本法律保障的适当和定期培训,监测关于这些保障的规定的遵守情况,并对公职人员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收容大量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包括尼日利亚和中非共和国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政策,但仍感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尼日利亚寻求庇护者,包括孤身或离散儿童因涉嫌与恐怖主义运动合作被集体驱逐出境,并且无法获得公平和有效的庇护程序,这违反了不推回原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国家法律规定的防止推回的保障措施。此外,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所收到的资料表明,有指控称,武装部队在极北大区对尼日利亚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实施任意拘留、虐待、暴力、性剥削和勒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寻求庇护者接待中心的生活条件不稳定,主要原因包括过度拥挤以及水、食物和保健不足。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遭受酷刑的寻求庇护者在抵达该国时可能无法获得有效识别和适当支助服务(第2、第3和第16条)。
17.缔约国应:
(a)采取适当的法律和程序措施,确保所有抵达缔约国边境的寻求庇护者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员,无论其法律地位和抵达方式如何,均能利用公正有效的难民地位确定程序,而不被推回;
(b)确保遵守不推回原则,包括确保在实践中,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可能会遭受酷刑时,不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
(c)调查所有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实施任意拘留、虐待、暴力、性剥削和勒索的案件,确保对此类行为的实施者予以起诉和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属获得适当补救;
(d)改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接待中心的生活条件;
(e)建立有效机制和程序,从寻求庇护者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员中识别弱势群体,包括酷刑或虐待受害者,让他们优先利用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并立即将他们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
境内流离失所者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该国一些地区存在普遍暴力和安全危机,大量流离失所者生活在条件不稳定的营地中。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遭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第2和第16条)。
19.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改善境内流离失所者的生活条件和保护。缔约国尤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效保护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免遭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并确保对所有案件进行迅速和彻底的调查,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此外,缔约国还应按照适用的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加快为流离失所者实施持久解决方案。
拘留条件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拘留场所条件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了使监狱人口减少了约三分之一的第2020/193号法令,以及司法部长关于加强监狱卫生和安全措施的2020年3月18日第01/LC/MINJUSTICE/CAB/SEAP号通函。但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狱长期过度拥挤(截至2024年4月15日,监狱收容率为164.25%),主要原因是滥用和长期使用审前拘留,许多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物质条件恶劣,特别是对健康有害并且卫生条件不足,缺乏通风,所提供的食物和水质量差、数量不足,缺乏促进重返社会的休闲或教育活动。此外,获得高质量保健,包括精神保健的机会有限,缺乏训练有素和合格的监狱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仍是监狱系统的严重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狱暴力现象普遍,包括监狱工作人员对囚犯实施的暴力和囚犯之间的暴力,许多监狱没有有效地将候审囚犯与已定罪囚犯以及儿童与成人分开关押,而且没有采取措施满足残疾囚犯的具体需要(第2、第11和第16条)。
2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使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包括为这些努力分配更多资源,并尽可能利用国际社会的支持。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更多地使用拘留替代办法来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状况,继续实施发展监狱基础设施和改善拘留条件的项目,并确保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审前拘留,限制拘留时间,同时考虑到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b)确保被剥夺自由者,包括残疾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包括获得足够数量的饮用水和适当质量的食物;
(c)为在拘留场所中参加休闲和文化活动以及接受职业培训和教育提供便利,以促进被拘留者重返社区;
(d)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24至35,为囚犯的适当医疗保健,包括精神保健划拨必要资源;
(e)增加训练有素和合格的监狱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的数量,加强对囚犯间暴力的监测和管理;
(f)确保由独立实体对所有关于监狱工作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确保对被控施害者予以起诉和适当惩处;
(g)确保在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将候审囚犯与已定罪囚犯以及儿童与成人严格分开关押。
非正式拘留场所
22.委员会注意到国内法禁止在非指定用于拘留目的的地点进行非法拘留,而且缔约国称该国没有隔离拘留场所,但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从可靠来源收到的资料表明,许多来自极北、西北和西南大区的人因涉嫌支持博科圣地或武装分离主义团体,被非法隔离拘留在非官方场所(第2、第11和第16条)。
23.缔约国应优先确保在全国各地有效执行国家法律,并立即永久关闭所有非官方拘留场所。缔约国还应下令立即将可能被拘留在这些场所的人员(包括恐怖主义嫌疑人)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并确保他们享有一切基本法律保障,以防止酷刑或虐待行为,并保护他们免遭此类行为。
拘留期间死亡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在拘留场所发生了大量死亡事件,包括暴力致死事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拘留期间死亡,包括被控实施恐怖主义者在拘留期间死亡的常见原因是酷刑和缺乏医疗保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可靠资料说明本报告所述整个期间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总人数、死亡原因和相关调查情况,为防止发生更多拘留期间死亡而专门采取的措施,以及对死者亲属进行赔偿的情况(第2、第11至第13和第16条)。
25.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a)立即指定一个独立机构对所有拘留期间死亡案件进行公正调查,同时适当考虑到《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确定死亡原因,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上级是否对这些死亡负有责任,如果是,则适当惩处犯罪者,并向受害者家属提供适当补救;
(b)评估和改进防止自杀、囚犯间暴力和自残的战略以及在监狱中预防、检测和治疗慢性、退行性和感染性或传染性疾病的方案;
(c)收集关于所有拘留场所死亡案件的详细资料,并向委员会告知其数量、原因和相关调查结果。
对拘留场所的监测和国家防范机制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国际和国家剥夺自由场所监督机构定期视察监狱和其他剥夺自由场所,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分配给喀麦隆人权委员会的资源仍然不足以使其充分履行防止酷刑的职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从事人权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进入拘留场所检查拘留条件的机会有限,而且这种机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政府组织代表与监狱官员之间的关系。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确保有效落实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对剥夺自由场所进行查访后提出的建议,而且其查访报告没有公开。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自2010年以来已完成《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国内批准进程,并在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中作出了承诺,但缔约国尚未交存《公约任择议定书》批准书(第2、第11和第16条)。
27.缔约国应:
(a)确保喀麦隆人权委员会,特别是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能够对该国所有民用和军用剥夺自由场所进行定期、独立和突击查访,并能与所有被拘留者进行保密交谈,为负有查访拘留场所任务的机构进入拘留场所提供便利,并对这种系统监测的结果采取后续行动;
(b)向喀麦隆人权委员会,包括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资源和能力,使其能够有效执行所承担的预防任务,并考虑公布其查访拘留场所的报告;
(c)允许负有查访拘留场所任务的人权非政府组织进入拘留场所;
(d)加快交存《公约任择议定书》批准书的进程。
精神病院
2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在以下方面的现行法律、程序和做法:(a) 因残疾非自愿进入精神病院和接受治疗;(b)获得有效法律补救,以便对住院和非自愿治疗提出质疑;(c) 在精神病院对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使用物理和化学约束以及单独监禁;(d) 利用旨在调查侵犯人权指称,特别是酷刑或虐待指称的机制。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的人数、法律地位和生活条件,以及负责视察和监督精神病院的机制的工作情况(第2、第11和第16条)。
29.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a) 修订关于非自愿住院的法律,以确保遵守旨在防止酷刑和虐待的法律保障,包括司法监督;(b) 停止对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使用可能会致其情况恶化的单独监禁,并确保仅将约束和强制手段作为最后手段,仅在绝对必要和相称的情况下依法使用,予以严格监督,并尽可能缩短其时间;(c) 对公共和私营精神病院中的所有虐待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和彻底的调查,起诉涉嫌实施虐待者,如认定有罪,确保对其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和赔偿;(d) 向精神病院的医务和非医务人员提供关于残疾人权利,包括自由知情同意权,以及非暴力和非胁迫式护理方法的培训;(e) 确保对精神病院进行适当监督,并制定有效的保障措施,防止被安置在精神病院中的人员遭受任何虐待。
儿童司法
3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7-2026年国家儿童保护政策文件》,但对触法儿童的法律保护不足表示关切。因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儿童法庭,审前拘留时间长,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有限;
(b)对触法儿童没有拘留替代办法;
(c)有报告称,被拘留儿童受到监狱工作人员的虐待;
(d)有报告称,在极北、西北和西南大区,儿童被武装团体招募,并被迫参加敌对行动(第2、第11至14和第16条)。
31.缔约国应加倍努力,使其儿童司法制度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并:
(a)考虑尽快设立专门的儿童法庭和儿童司法程序,向其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任命专门的儿童司法法官;
(b)确保触法儿童自诉讼之初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能得到合格和独立律师的法律援助;
(c)确保仅将剥夺儿童自由的措施作为最后手段,并尽可能缩短期限,包括积极鼓励对被控犯有刑事罪行的儿童采取非司法措施,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用非监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d)立即调查所有涉及对被拘留儿童实施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案件,并适当惩处此类行为的实施者;
(e)按照《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对于被审前拘留的儿童,应定期对拘留进行审查,并确保被拘留儿童与成人严格分开;
(f)增加能够适当解决儿童特殊需要的训练有素和合格的监狱工作人员数量;
(g)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查明和制止在极北、西北和西南大区武装暴力中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情况,确保儿童兵迅速解除武装、复员、康复和重返社会,并与家人团聚。
酷刑指称和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32.有许多指控和申诉称,包括警察和宪兵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逮捕、押送、拘留和审讯人员及执法活动期间以及国防安全部队和情报总局人员在反叛乱行动期间实施了酷刑和虐待行为,并且有报告称,警察监督机制仍然无效,有鉴于此,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所报告的纪律措施和刑事起诉数量有限,表明问责不足,助长了有罪不罚的气氛。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准确资料或统计数据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进行刑事调查和起诉的酷刑或虐待申诉数量、定罪数量以及所采取的处罚和其他纪律措施。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仍然没有真正有效、可用、独立和保密的机制专门负责接收关于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内酷刑或虐待行为的申诉,现有调查机构与被控施害者隶属于同一主管部门,因此缺少必要的独立性。最后,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行政部门可能通过《刑事诉讼法》第64条干涉司法独立,该条法律仍然允许根据司法部的决定,为了“社会利益”或“公共和平”停止刑事起诉,包括在酷刑相关案件中(第2、第4、第11至第13和第16条)。
33.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a)确保由独立机构对所有酷刑或虐待指控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调查人员与被控施害者之间不存在机构联系或隶属关系,确保按照正当程序将犯罪嫌疑人,包括担任指挥职务的犯罪嫌疑人移交法院,如认定有罪,则按其行为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适当补救;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说明是否对第六次定期报告前问题清单第20段所列人员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展开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何;
(b)确保凡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时,由主管部门启动调查;
(c)确保在酷刑或虐待案件中,在遵守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立即在整个调查期间暂停涉嫌官员的职务,特别是在他们不停职便有可能再次实施涉嫌行为、报复据称受害者或阻碍调查的情况下;
(d)采取紧急措施,建立一个有效和独立的机制,以监督参与拘押受到任何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个人的公共机构;
(e)在所有拘留场所,包括警方拘留场所和监狱中,建立独立、有效、保密和可用的申诉机制,并保护申诉人、受害者及其家人免遭任何报复风险;
(f)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确保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行为的情况下,不得援引《刑事诉讼法》第64条下令停止起诉;
(g)汇编和传播关于酷刑和虐待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分类统计数据。
不接受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和陈述
34.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不接受通过胁迫、暴力或威胁获得的证据的《刑事诉讼法》第315条,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法院将通过酷刑或胁迫获得的供词和陈述用作证据,由于存在有罪不罚现象,这些做法长期存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法院宣布通过酷刑或胁迫获得的证据无效的案件数量(第15条)。
35.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实践中不将通过酷刑或虐待取得的供词、陈述和其他证据采纳为证据,除非在指证被控实施酷刑者的情况下用于证明陈述是通过酷刑取得的,确保对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迅速、有效、独立的调查,并起诉被控施害者,如认定有罪,则予以惩处。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警察、宪兵、国防和安全部队成员、军事人员、法官和检察官接受强制培训,重点强调非胁迫式审讯技巧、禁止酷刑和虐待以及司法机关有义务不采纳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和陈述之间的联系,并在这方面以《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为指导。
军事法庭
36.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关于制止恐怖主义行为的2014年12月23日第2014/028号法赋予军事法庭审判对此类行为负责的平民的管辖权,而关于《军事司法法典》的2017年7月12日第2017/012号法进一步扩大了这一管辖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平民,包括实际上或被认为是批评政府的人经常在此类法庭受到审判和定罪,这些审判,包括大规模审判,缺乏正当程序和公正审判保障(第2、第11至第13和第16条)。
37.缔约国应修订法律,撤销军事法庭对平民的管辖权,包括在涉及恐怖主义行为的案件中,并确保军事法庭系统地适用基本程序保障和公正审判标准。
死刑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事实上暂停执行死刑,自1997年以来没有执行过任何死刑,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a) 国内法规定对大量罪行处以死刑,包括不涉及故意杀人的较轻罪行;(b) 仍在判处死刑,特别是在反恐背景下,包括军事法庭判处的死刑;(c) 收到的资料表明,死刑判决往往缺乏正当程序和公正审判保障;(d) 有报告称,死刑犯的拘留条件本身即可构成虐待(第2、第11和第16条)。
39.缔约国应:
(a)修订法律,包括《刑法》、第2014/028号法和其他规定死刑的法律,以便按照《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和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35段,将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最严重的罪行;
(b)考虑审查政策,以期在法律上废除死刑,或采取积极措施正式暂停执行死刑,并采取措施将对死刑犯判处的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c)确保死刑犯的拘留条件不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立即采取措施加强法律保障,并确保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d)考虑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人权维护者、民间社会成员、记者和政治反对派
40.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民间社会成员、记者、政治反对派及和平抗议者继续受到恐吓、威胁、骚扰、过度使用武力、任意逮捕和拘留、起诉(包括在军事法庭进行的起诉)、酷刑和虐待、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作出足够努力向这些人提供充分保护,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并对这些罪行的实施者予以适当惩处。此外,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许多关于对民间社会代表和记者进行报复、人身或精神攻击、司法迫害、任意逮捕和拘留、强迫失踪以及酷刑和虐待的指控,正如Martinez Zogo、Longuè Longuè和Ramon Cotta的案件所证明的(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41.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充分保护人权维护者、民间社会成员、记者、政治反对派及和平抗议者,防止他们因其活动而遭受一切形式的恐吓、威胁、骚扰、过度使用武力、任意逮捕和拘留、起诉、酷刑和虐待、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缔约国还应确保对所有侵犯民间社会代表和记者人权的行为,包括对Martinez Zogo、Longuè Longuè和Ramon Cotta实施酷刑的指称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对责任人进行审判和定罪,并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补救。
反恐怖主义
42.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对国家安全的关切,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第2014/028号法中的恐怖主义定义模糊,过于宽泛,被用于打击实际上或被认为对政府持批评意见的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可对涉嫌或被控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人进行为期15天的警方拘留,经主管政府专员批准可予延长,延长次数由专员视需要而定,从而允许无限期拘留嫌疑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人在未受指控的情况下被长期拘留,时间长达六个月。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指控称,被控犯有恐怖主义罪行的人经常遭到国家人员在反恐行动中实施的任意逮捕和拘留、强迫流离失所、推回、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酷刑和虐待、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特别是在极北大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调查和起诉及其结果的资料,包括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资料(第2、第11、第12和第16条)。
43.缔约国应:
(a)审查第2014/028号法中的恐怖主义定义,使其符合《公约》规定和国际标准,包括确保准确和严格地界定恐怖主义行为,明确界定需要保护的权利,确保被控犯有恐怖主义罪行的被剥夺自由者享有基本法律保障,不受酷刑、虐待和任意拘留,并确保反恐法律不被用于限制《公约》所载权利;
(b)缩短警方拘留恐怖主义嫌疑人的最长期限,确保延长期限仅限于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并确保对拘留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c)确保对被控或被判犯有恐怖主义罪行者的拘留场所进行适当和定期监督,并确保制定有效保障措施,防止对他们实施任何酷刑或虐待行为;
(d)确保迅速、公正、有效地调查所有关于公职人员对被控参与恐怖主义行为者实施酷刑、虐待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对责任人进行起诉和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4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包括强奸频繁发生。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没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法律,也没有明确将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定为犯罪的法律规定,而且有报告称,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受害者的报案率以及此类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较低。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庇护所和康复服务等方面对性别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和援助措施不足。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禁止的一些有害传统习俗,如童婚和强迫婚姻、残割女性生殖器、熨胸、寡妇污名化和守寡仪式仍然存在。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第337和第339条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只有严重危及妇女健康的情况除外,而且在发生强奸的情况下获得合法堕胎存在限制性条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法律限制迫使妇女在危及其生命和身心健康的条件下进行不安全堕胎(第2和第16条)。
45.缔约国应:
(a)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政府或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国际责任的案件,包括有害传统习俗,起诉据称施害者,如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人或其家属获得补救,包括适当赔偿;
(b)通过一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法律,并确保将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定为犯罪;
(c)确保严格执行相关刑法规定,并为此向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律师提供关于所有这些法律规定的系统培训;
(d)开展广泛的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向公众和有关各方说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婚内暴力和性暴力以及有害传统习俗是刑法规定的罪行,消除对这些罪行的禁忌以及针对受害者并导致其不愿报案的污名化和排斥;
(e)加大努力,为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保护、援助和补救手段,包括增加庇护所数量以及制定医疗、社会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f)参照世界卫生组织2022年更新的《流产护理指南》,修订《刑法》,取消将自愿终止妊娠定为刑事犯罪,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女童能够在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合法自愿终止妊娠,不受骚扰,她们和医疗提供者不被定罪,无论堕胎是否合法,均应确保妇女获得堕胎后保健。
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暴力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第347-1条仍将同性成年人之间的自愿性关系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同样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以及公开反对这些侵犯人权行为的人权维护者遭到歧视、骚扰、恐吓、人身安全威胁、任意逮捕和拘留、暴力和仇恨犯罪。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行为的实施者未受惩罚(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47.缔约国应取消将自愿的同性关系定为刑事犯罪,并废除《刑法》第347-1条。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以及帮助他们的人权维护者得到充分保护,不因其真实或假定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遭受歧视、骚扰、恐吓、人身安全威胁、任意逮捕和拘留、暴力和仇恨犯罪。此外,缔约国应确保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关于此类罪行的所有指控,确保起诉施害者,如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适当补救。
补救
48.此外,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受害者提出赔偿要求的民事诉讼的启动从属于刑事诉讼。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充分资料说明法院和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的补救和赔偿措施,以及通过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补救办法,或通过使酷刑或虐待受害者能够就金钱和非金钱损害提出索赔并获得医疗和社会心理康复的其他有效补救办法,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实际提供的补救和赔偿措施。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包括《公约》第14条规定的所有补救方式的酷刑受害者康复方案的实施情况(第14条)。
49.缔约国应:
(a)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其家属或辩护律师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不受可能正在进行或已结束的刑事诉讼的影响,包括在尚未查明所涉行为实施者的情况下;
(b)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所有酷刑或虐待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享有获得公平和适当赔偿的权利,以及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并确保公众充分了解这些问题;
(c)发展能力,以汇编和使用关于获得补救,包括医疗或社会心理康复和赔偿的酷刑和虐待受害者人数、补救形式和所取得成果的最新统计数据。
培训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供一般人权培训,包括向警察、国防和安全部队以及司法和监狱工作人员提供的此类培训,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为接触被拘留者的法医和医务人员提供关于《公约》规定和经修订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内容的具体培训,以便使其能够识别和记录酷刑造成的身体和心理后遗症。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建立任何评估培训方案有效性的机制(第10条)。
51.缔约国应:
(a)加强强制性入职和在职培训方案,确保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国防和安全部队成员、军事人员、司法官员、监狱工作人员、移民工作人员和其他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遭受任何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者的人员都熟知《公约》规定,特别是绝对禁止酷刑的规定,并确保他们了解,任何违规行为都不会被容忍并将受到调查,责任人将受到起诉,如认定有罪,将受到适当惩处;
(b)确保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接受专门培训,以便根据经修订的《伊斯坦布尔规程》识别酷刑和虐待案件;
(c)制定和实施方法,评估培训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识别、记录和调查此类行为以及起诉责任人方面的有效性。
后续程序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11月22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对委员会关于拘留条件、对拘留设施的监测和国家防范机制以及酷刑指称和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见上文第21(e)、第27(d)和第33(a)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在提交下一份报告之前计划采取哪些措施来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其余建议。
其他问题
53.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的情况。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8年11月22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