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届会议
2001年11月12日至30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法国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1年11月16日举行的第67和第68次会议(E/C.12/2001/SR.67和68)上审议了法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27),并在2001年11月23日举行的第7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严格按委员会指南编写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报告质量好,缔约国作的书面和口头答复全面以及与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坦率。代表团成员中有在与《公约》条款有关的主题方面具备专门知识的政府官员。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努力处理国内的社会排斥问题,这主要体现于1998年7月29日通过了框架法律打击社会排斥现象,尤其以工作权、住房权和健康权为目标。
5.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有两个全国人权机构:全国人权事务协商委员会和共和国调解员机构。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失业问题所作的努力,如创造新的工作机会和制定改善进入劳工市场机会的方案,如为失业者制定个人化的行动项目方案和尤其以青年人为对象的就业途径方案。
7. 委员会欢迎法院最近对残割女性外阴犯罪分子判刑的裁决。
8.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治理家庭暴力严重问题的各种积极行动,包括2000年发起的全国行动计划。
9. 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开展尤其在青年人中反对酗酒和吸烟的运动。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贩卖人口、儿童色情和对妇女和儿童进行性剥削的行径。
1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健康权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1999年7月27日的法案普及健康保险,将保险推广到生活在国家领土内的每个人并给予低收入者100%的保险。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2.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领土内不存在妨碍《公约》有效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D. 主要关注的问题
13. 委员会要表示关注的是,尽管宪法条文(第55条)规定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尽管缔约国奉行单一原则,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律制度,但有些法院(如行政法院)则认为《公约》及其条文不可直接适用,结果参照《公约》及其条文的法院裁决十分罕见。该国代表团关于一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属法院管辖之列的声明也令委员会关注。
14. 委员会关注的是,随着缔约国对官方发展援助的改革,自1980年代以来官方发展援助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一直在下降。
15. 委员会对少数群体在法国不受承认表示关注。虽然法国传统强调国家统一、所有法国公民平等;虽然缔约国承诺尊重和保护人人权利平等原则,但委员会认为,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在缔约国受到保护和他们在法律面前平等并不意味着少数群体在缔约国无生存权或不受保护。委员会强调,法律面前平等并非始终足以确保该国某些少数群体公平享受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6.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民法尚未改变女子最低婚姻年龄(15岁),以便与男子最低婚姻年龄相一致(18岁)。尤其令委员会关注的是,该国代表团称这一差别对结婚率无实际影响,因为事实表明两性结婚平均年龄不断提高。
17. 委员会关注的是,即使在经济条件有利时期,因例如非自愿非全时就业和完全失业的危险,工作日益无保障。据说这促成工作年龄人口中自杀率上升。
18.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对工会参加诸如集体谈判的某些进程提出的“代表性”标准有可能将较小和较新的工会排斥在外,而有利于较大和羽翼更为丰满的工会,从而有可能破坏所有工会按照《公约》第8条(丙)项自由运作的权利。
19.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既没有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62年第117号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标准)公约也没有批准劳工组织1993年第174号防止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20.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特别是城市地区的无家可归问题及程度。委员会还关注政府旨在减少和防止无家可归现象的政策不适当的问题。
E. 提议和建议
2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下列资料:执行打击社会排斥现象的框架法律的结果;打击家庭暴力的全国行动计划的结果;及反对酗酒和吸烟运动的结果。
22. 委员会强烈鼓励缔约国对贩卖人口行径治罪。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司法人员、检察官和负责落实《公约》及其权利的官员提供适当培训,确保法院一贯执行这些权利。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官方发展援助,使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接近0.7%这一联合国确立的目标。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对少数群体的立场,确保少数群体在缔约国享有生存权和受到保护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回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的保留,批准欧洲委员会《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以及《欧洲区域和少数民族语言宪章》。
26.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保护区域和少数民族文化和语言;采取措施促进有关这些语言的教育和用这些语言进行教育。
27. 委员会建议将女子结婚法定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解决工作无保障问题以及与之有关的自杀严重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劳工部的项目的资料。该项目旨在优先处理如何减少工作年龄人口中自杀人数和向自杀受害者家庭提供援助的问题。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参加标准,特别是“代表性”的条件不妨碍工会无论大小根据《公约》第8条(丙)项自由参加诸如集体谈判等进程的权利。
30. 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第117号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标准和)公约和第174号防止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31. 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除了目前帮助无家可归者的运动外,尤其在冬季,特别重视提高对这种现象的认识;建议缔约国继续制定适当解决该问题的政策,不仅仅作为一个迫切事项。
3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为国际金融机构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成员尽一切可能确保这些组织的政策和决定符合《公约》缔约国的义务,特别是载于第2条第1款、第22条和第23条有关国际援助和合作的义务。
3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在国家官员和司法部门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采取的所有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让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的其他成员参与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
34.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该报告中载入详细资料,介绍它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采取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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