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九届会议 (2024 年 10 月 7 日至 25 日 ) 通过。

关于日本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10月17日举行的第2104次和第2105次会议(见CEDAW/C/SR.2104和CEDAW/C/SR.2105)上审议了日本的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JPN/9)。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针对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编写的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JPN/QPR/9)。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上一次的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JPN/CO/7-8/Add.1)。委员会欢迎日本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内阁府性别平等局局长岡田恵子率领的杰出代表团,成员包括内阁官房、内阁府、宫内厅、警察厅、儿童家庭厅、法务省、外务省、文部科学省和厚生劳动省的代表以及日本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常驻代表尾池厚之及代表团的其他成员。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6年审议缔约国以往报告(CEDAW/C/JPN/7-8)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4年,日本通过废除妇女离婚后再婚等待期的《民法典》修正案;

(b)2024年,日本通过《关于向接受优生手术等的人支付赔偿金等的法案》,向已废止的《优生保护法》强制的优生手术的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其他付款;

(c)2023年,日本将强奸定义为非自愿的性交,取消了必须使用暴力的要求,并制定新的立法,将性同意年龄从13岁提高到16岁;

(d)2023年,日本修订《防止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规定可针对涉及心理虐待的案件发布保护令;

(e)2022年,日本修正《民法典》,将男女法定最低结婚年龄提高为18岁;

(f)2021年,日本修正《促进政治领域性别平等法案》(该法案规定竞选公职的男女候选人人数应尽可能平等),修正案纳入就性骚扰以及与怀孕和分娩有关的骚扰问题制定咨询程序的规定。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如通过或设立以下方面:

(a)2024年,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工作队;

(b)2022年,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

(c)2020年,第五次性别平等基本计划。

6.自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于2017年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量,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日本国会依照其任务规定,从现在起至提交《公约》规定的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的宣传以及《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批准情况

9.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2020年通过的第五次性别平等基本计划指出,缔约国将认真考虑早日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问题。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已就该问题举行了23次部际研究小组会议,但缔约国仍在审议批准任择议定书,进程太过漫长。此外,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和促进其执行的努力还不够,因为提高认识活动主要限于在网上发布信息;

(b)缺乏对司法和执法机构关于《公约》国内适用方面的能力建设,导致《公约》在法律诉讼中的使用有限。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JPN/CO/7-8,第8、9和50段),迅速应对和消除批准《任择议定书》的任何障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法官、律师和执法专业人员关于《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其根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判例的能力建设,以确保在法律诉讼中充分考虑到这些文书。

对歧视妇女的定义和歧视性法律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缺乏符合《公约》第一条、涵盖公私领域中直接和间接歧视、全面和明确的歧视妇女定义,这导致了法律解释与执行方面的不一致。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皇室典范》的条款不属于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然而,委员会认为,只允许属于皇室世系的男性后代继承皇位的规定与《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不相符,也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委员会先前就现有歧视性条款提出的若干建议尚未得到落实,尤其包括:

(a)没有采取任何步骤修订《民法典》第750条,该条要求已婚夫妇使用同一姓氏,这在实践中往往迫使妇女采用丈夫的姓氏;

(b)《户籍法》中在出生届中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歧视性描述的条款仍然保留。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和二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将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及交叉形式歧视的歧视妇女全面定义纳入立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借鉴其他缔约国改革继承法以确保男女平等的良好做法,修订《皇室典范》,以保障在皇位继承方面男女平等。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JPN/CO/7-8,第13段),还建议缔约国:

(a)修订关于已婚夫妇选择姓氏的立法,使妇女能够在婚后保留其婚前姓氏;

(b)废除关于非婚生子女地位的一切歧视性规定,保护他们及其母亲在社会中免遭污名化与歧视。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3.委员会注意到,日本将在2025年担任妇女与和平与安全问题协调中心网络的共同主席。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工作队,以更好地协调努力,使妇女在国内和国际更多参与有关预防冲突、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的决策。委员会还赞扬日本努力积极推动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将其作为主要外交政策之一。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及随后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方面仍存在挑战,涉及到美利坚合众国军队在冲绳的驻扎以及缔约国与俄罗斯联邦之间关于争议岛屿的领土争端。

14.委员会强调,根据《公约》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要求,切实包容地让妇女参与和平与重建进程的各个阶段至关重要,以便确保这些进程充分纳入妇女关于武装冲突的优先事项和经验,以期实现持久和平。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切实包容地让妇女参与建设和平努力的各个阶段以及影响缔约国领土的双边军事协定的谈判;

(b)确保将妇女对发展、和平与安全的关切充分纳入国家安全架构和发展优先事项,包括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工作;

(c)为公务员和外交官提供关于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及随后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的能力建设培训和提高认识研讨会。

域外国家义务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日本公司在北非第三国和其他地区的采掘业投资对当地社区和资源造成了危害,对面临工作场所性别暴力和劳工剥削加剧的妇女而言,危害尤为严重。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确保日本公司在第三国采掘部门的投资不违背缔约国的域外义务,并确保这些部门的女工免遭性别暴力和剥削。

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缺乏有效的法律申诉机制;

(b)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众多障碍,包括接受过处理性别敏感案件培训的法院和合格司法人员数量有限;

(c)有报告称,传统和非正式司法机制,如调解或基于社区的冲突解决机制,往往歧视妇女,并且不受司法控制,进一步限制了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

1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建立保密、有效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投诉机制,确保妇女,包括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在族裔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以及移民妇女,在缔约国全境都能有效地诉诸司法,并确保妇女和女童了解其权利以及为争取这些权利可利用的补救办法;

(b)在缔约国全境增加法院数量,并为司法人员制定关于《公约》和妇女权利的能力建设方案,以确保以促进性别平等的方式处理案件;

(c)确保调解和基于社区的冲突解决维护妇女权利并接受司法审查,并提高公众认识,使其了解通过司法救济解决侵犯妇女权利问题的重要性。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9.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内阁府性别平等局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的秘书处,负责监测第五次性别平等基本计划的执行情况。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一个专门负责妇女事务的部委。委员会还注意到,性别平等局只是内阁府内一个协调机构,其权力、预算和人员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尽管第五次性别平等基本计划已作出相关承诺,但民间社会对该计划的执行和评估的参与不足。

2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JPN/CO/7-8,第17段)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指导,特别是就国家机构有效运作所需条件提供的指导,建议缔约国:

(a)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妇女事务和性别平等的部委,负责协调所有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公共政策和战略,包括性别平等基本计划的当前和未来版本,并在缔约国全国的县和地方各级设立相应的单位,负责监测和确保性别平等政策和战略的一致执行;

(b)向该部委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其工作人员具备针对性别问题的专门知识,将性别平等纳入所有政府政策的主流,并在包括县和市两级在内的各级治理实施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

(c)确保不同背景的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切实具体地参与,包括参与制定和执行第六次性别平等基本计划,并加强对这些组织的技术和财政支持,使其能够在倡导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国家人权机构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设立人权委员会的法律草案自2012年以来一直被搁置,而且尚未为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设定时间表。

2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JPN/CO/7-8,第15段),缔约国须依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在明确时间框架内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确保其任务授权涵盖妇女的各项权利和性别平等,并确保其获得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能够有效、独立地执行任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意见并争取得到该办事处的技术支持。

暂行特别措施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第五次性别平等基本计划包括扩大妇女在所有领域参与的具体举措和目标,但限于自愿措施和激励措施,而不是强制性法定配额等有时限的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未考虑降低参加议会竞选所需的300万日元保证金作为一项加速妇女政治参与的暂行特别措施,尽管妇女获得竞选资金的机会更为有限;

(b)缔约国没有采取缓解福岛事故幸存妇女和女童困境的任何暂行特别措施。

24.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CEDAW/C/JPN/CO/7-8,第19段),并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人数偏少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能力建设和提高认识,以促进国家官员和公众了解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及其作为促进实质平等和国家发展的一种手段的重要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作为一项暂行特别措施,为妇女调低竞选议员所需的300万日元保证金,以加快实现妇女在这一决策机构中的平等代表;

(b)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福岛事故幸存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免受歧视的自由、能够平等地获得包括社会服务、卫生保健(包括孕产妇保健)、教育、决策系统和就业在内的各种机会。

性别成见

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第五次性别平等基本计划述及了通过提高对无意识性别偏见的认识和挑战规范来消除性别成见的必要性。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

(a)在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包括在教育、就业和公共生活中各自的角色和责任方面,重男轻女的思想和根深蒂固的性别成见持续存在;

(b)在议会、电视、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存在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成见、性别歧视言论和刻画;

(c)性别成见仍是对妇女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根源,而色情、视频游戏和漫画等动画产品可能助长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d)对少数民族、如阿伊努人、部落民和在日韩裔的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成见持续存在。

26.委员会回顾经修订的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EDAW/C/JPN/CO/7-8,第21段),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项全面战略,针对社会各阶层的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采取积极、持续的措施,消除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成见,为该战略分配充足的资源,并确保监测和评价战略的执行工作;

(b)向公职人员和媒体提供能力建设,使其能够克服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性别成见,包括借助促进性别平等的语言,促进媒体将妇女正面描绘为发展的积极推动者;

(c)有效执行现有的法律措施和监测方案,以解决加剧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性性别成见和性暴力的色情材料、视频游戏和动画产品的制作和传播问题;

(d)起草一项国家政策并执行全面和可持续的措施,以确保在缔约国所有部门有效消除针对少数民族,如阿伊努人、部落民和在日韩裔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成见。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7.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改革有关强奸的立法。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可以根据一般强奸法起诉婚内强奸,但婚内强奸并未被明确定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有报告称,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庇护所和咨询服务缺乏资金和人员;

(b)尽管根据2023年《家庭暴力法》将保护令的有效期从六个月延长到一年,但一旦保护令到期,妇女仍可能再次遭受性别暴力;

(c)有报告称,对农村妇女和面临交叉歧视的妇女,如少数民族妇女、移民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而言,尤其难以获取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支助服务,还有报告称,移民妇女尤其不愿意报告性别暴力案件,因为她们害怕自己的居留权被撤销,因为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她们必须提供“正当理由”才能维持受保护身份;

(d)美军在冲绳军事基地对妇女实施的性别暴力。

2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JPN/CO/7-8,第23段),并根据委员会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具体目标5.2,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典》,将婚内强奸明确定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并开展宣传运动,宣传婚内强奸的犯罪性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填补在保护遭受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受害者方面的资源缺口,包括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庇护所和咨询服务划拨充足的资金;

(b)简化延长保护令的程序,以防止性别暴力的女性幸存者再次受害;

(c)提供或充分资助针对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幸存者的支助服务和庇护所,包括在农村地区,这些服务和庇护所应完全可获得并适合各类妇女的需求,包括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还应确保立法明确废除提供“正当理由”才能维持受保护身份的规定,并保护受害者,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

(d)针对冲绳的性暴力以及其他形式与冲突相关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采取适当措施,预防、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犯罪人,并向幸存者提供充足赔偿。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目前的法律规定没有充分涵盖非胁迫形式的剥削,特别是在劳工贩运方面,并且对于通过“滥用权力”或利用“脆弱性”进行的剥削,仍存在法律空白;

(b)人口贩运和性剥削幸存者在获得庇护所和法律服务方面面临障碍,包括语言问题,而且向其提供的长期重返社会支持有限;

(c)劳工贩运仍然存在严重漏报;

(d)尽管法律禁止剥削儿童,但该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网上,不断有关于儿童卖淫和与儿童色情有关的犯罪的报告。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同时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JPN/CO/7-8,第27段),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为此采取以下措施:

(a)修订相关法律条款,以确保它们能够充分应对劳工贩运中非胁迫形式的剥削,特别是通过“滥用权力”和利用“脆弱性”的剥削;

(b)消除人口贩运和性剥削的妇女和女童幸存者在获得庇护所和法律服务方面的障碍,措施包括解决语言障碍和向她们提供临时居留证,并加强对她们重返社会的支持;

(c)通过建立独立、保密和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投诉程序以及加强劳动监察,鼓励妇女举报劳工剥削行为,确保有效调查贩运人口案件,并确保犯罪者及其共犯被起诉并适当惩罚;

(d)加强措施,打击剥削儿童行为,特别是网上剥削儿童行为,并预防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相关犯罪。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加剧了经济困难,导致许多年轻妇女和女童被迫卖淫,遭受性剥削。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对年轻妇女和女童的性剥削和贩运,特别是那些因经济困难或家庭不稳定而被迫卖淫的年轻妇女和女童。

慰安妇

3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解决“慰安妇”权利问题所做的努力。然而,委员会认为,需要维持和扩大这种努力,以保障受害者和幸存者获得真相、正义和赔偿的权利。

34.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158(XLI)号决议确认,在国际法中,必须接受“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无时效期间的原则”。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JPN/CO/7-8,第29段),建议缔约国扩大和加强努力,有效履行其根据国际人权法在“慰安妇”问题上承担的义务,确保受害者和幸存者权利得到全面保障。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5.委员会注意到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和私营公司为促进和鼓励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而开展的提高认识工作。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特别是在国会、部长级别、地方政府以及在司法机构、外交部门和学术界;

(b)某些政党反对在全国选举中为女性候选人设定具体配额,并且性别成见持续阻碍进展,尤其是在平衡家庭生活与政治生涯方面;

(c)《促进政治领域性别平等法案》没有规定配额或对不遵守行为的惩罚,而仅依靠自愿措施;

(d)第五次性别平等基本计划设定的目标,即到2020年代初确保妇女担任30%的领导职位,低于均等目标,而且尚未实现;

(e)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其他少数群体妇女,如阿伊努人妇女、部落民妇女和在日韩裔妇女,在影响其生活的决策系统中的代表性不足。

3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决策系统中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的第40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5(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更多的暂行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以加快妇女全面且平等地担任经选举和经任命的职位;

(b)针对各政党和公众开展有针对性的有效提高认识和宣传运动,以消除性别成见,提高对平等和包容地让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决策体系的重要性的认识;

(c)修正《促进政治领域性别平等法案》,规定对遵守条款的奖励和对不遵守的惩罚;

(d)在第六次性别平等基本计划中,将妇女在立法、部长、地方政府(市长)各级以及在司法机构、外交部门和学术界的代表比例目标从第五次性别平等基本计划中的30%提高到50/50的均等水平;

(e)采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具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和其他少数群体妇女,如阿伊努人妇女、部落民妇女和在日韩裔妇女,在影响其生活的决策系统中的代表性。

教育

3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第五次性别平等基本计划的目标包括鼓励女性选择科学、技术、工程、数学领域的职业,而且大学招生选拔指南也进行了修订,禁止大学采用基于性别的歧视性选拔标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一流大学以及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学科,如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存在巨大的性别差距;

(b)妇女在教育机构中担任高级管理和决策职位的人很少,她们集中在低薪职位,包括兼职讲师,并且担任高级职位的女教职人员比例也很低,特别是校长和大学管理者等领导职位;

(c)据报告,一些政治家和政府官员对性教育使用的语言和内容进行审查,而且性教育的时间不足;

(d)据报告,一些可自行决定如何描述历史问题的教科书出版商删除了教科书中关于“慰安妇”的内容;

(e)教学条件差,包括工作时间长、没有加班费、睡眠不足、需要把工作带回家,这对女教师的影响尤其大,例如因承担照顾家庭的额外责任不得不请长期病假、辞职或提前退休;

(f)单性别和男女同校教育机构在教育方法和机会方面可能存在的性别差异,这不仅会影响女性未来的职业发展,而且还会在其他领域使男女隔离的现象持续存在并被视为理所当然。

38.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促进性别平等的学习和职业指导等方式,促进妇女进入一流大学,支持女童和妇女选择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等领域的非传统教育和职业道路;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在教育机构高级管理和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促进妇女在学术界获得职业发展,并增加全职女教师的数量;

(c)确保将适龄的全面性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以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的教育,适当纳入学校课程,这些课程应该定期进行,不受政治家和政府官员对内容和语言的干涉;

(d)确保关于教科书出版的国家指导方针要求在教科书中充分反映妇女包括“慰安妇”的历史经历,以便向学生和公众客观地呈现历史事实,并监督出版商尊重指导方针的情况,以确保所有教育机构的教科书准确并符合统一标准;

(e)加强和执行各项措施,以确保教师享有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工作条件,通过减少工作时长和提供便利政策优先照顾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f)实施全面改革,使各类机构的教育方法标准化,并推广性别包容的课程和职业指导,从而确保妇女获得公平的职业成果,并阻止更广泛的社会中的性别隔离。

就业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性别工资差距仍然很大,部分原因是没有充分执行同工同酬原则,并且劳动力市场继续存在横向和纵向隔离;

(b)担任管理职务的妇女比例仅为15%,远低于缔约国设定的30%的目标;

(c)双轨制就业管理方式的影响仍然存在,导致女性由于承担照顾家庭的责任而集中从事低薪文员职位、兼职或低收入工作,包括非正规经济中的工作,这影响了她们的养老金福利,而且仍然存在着关于孕产歧视的报告;

(d)缔约国2019年制定的“权力骚扰”法规没有充分解决性别与权力动态问题;

(e)包括土著妇女、部落民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在内的妇女和其他群体在工作场所遭受歧视和骚扰;

(f)在《平等就业机会法》关于间接歧视的修正案中,禁止的歧视理由仅限于体重、身高和行动能力要求,遗漏了其他国际公认的歧视理由,如年龄、怀孕、育儿和城乡人口;

(g)在缔约国关于人工智能的指导方针中,没有明确提到招聘算法中的性别偏见问题,而且女性在人工智能部门的领导职位中代表性不足。

40.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即为所有妇女和男性实现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人人获得体面工作),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消除性别偏见的培训和多样性培训,让更多妇女参与正规就业,包括担任高级职位,进入妇女代表性最不足的部门,如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特别是技术领域,并进入医疗和法律行业;

(b)根据委员会第40号一般性建议,将管理职位上妇女比例的目标从30%提高到均等,并制定激励措施,鼓励雇用更多妇女担任高级职位;

(c)有效执行同工同酬原则,进而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具体方法包括:㈠定期进行劳动监察;㈡采用非歧视性且非主观的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㈢定期进行薪酬调查;将大型企业须披露性别工资差距的要求扩大到中小型企业;㈣鼓励雇主公布有关性别工资差距数据的说明,以便更好地了解性别工资和养老金差距背后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d)采取措施,查明就业中的性别差距,包括将大型企业须披露其性别工资差距的要求扩大到妇女就业人数较多的中小型企业;

(e)监测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并采取措施增加妇女的正规就业机会,包括确保公司为妇女提供更多全职和固定工作机会,并将福利扩展到大多数为妇女的非固定工人;

(f)在培训方案和工作场所政策中,应对男性对妇女宣示权威作为权力表现形式的问题;

(g)消除导致工作场所歧视、性别偏见和骚扰的有害性别和社会规范;

(h)对法官进行培训,让他们了解《公约》以及如何利用该公约来挑战就业中的歧视和性别偏见;

(i)修订《平等就业机会法案》,以纳入更广泛的被禁止的间接歧视理由,包括怀孕、育儿、外貌偏见、城乡人口和年龄差别;

(j)确保在对机器学习模型和大型语言模型进行数据培训时,女性技术人员从模型开发的最初阶段就参与减少偏见,并参与培训数据输入;

(k)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保健

41.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23年将堕胎药合法化,并且政府于2023年开展试点方案,在药店提供紧急避孕药具。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明确的紧急避孕政策的实施时间表,也没有提供其他形式的现代避孕药具,如激素植入剂、激素贴片,并且只含有孕激素的“迷你药丸”还没有在缔约国获得批准;

(b)《孕产妇保健法案》第14条对可以进行合法堕胎服务的情况做了严格限制,堕胎费用昂贵,而日本国民健康保险不全额报销堕胎费用,并且在允许堕胎的情况下,需要征得配偶同意;

(c)尽管缔约国于2023年批准了口服堕胎药,但很少有提供堕胎服务的诊所提供此类药物,而且价格与手术流产相似,令人难以承受;

(d)希望自愿绝育的妇女必须得到配偶的同意;

(e)尽管最高法院在2023年裁定2003年《性别认同障碍特殊案例法》第3条中变性者须绝育才能在法律上获得性别认同的规定违宪,但修正该条的工作却迟迟没有进展;

(f)尽管环境省和国土交通省要求12 000家供水商于2024年9月提交关于供水中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水平的报告,但未提供关于含有这两种物质的自来水安全性的最新信息。

4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降低全球孕产妇死亡率和确保普及性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具体目标3.1和3.7,建议缔约国:

(a)为所有妇女和女童提供充足的、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方法,包括紧急避孕,包括为此取消16岁和17岁女童必须征得父母同意才能获得避孕药具的规定;

(b)修正《刑法典》和《孕产妇保健法案》,使堕胎合法化,并将所有情况下的堕胎不视为犯罪,确保妇女和青春期少女有充分机会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以确保充分实现妇女的权利、平等以及经济和身体自主权,从而能够对其生殖权利作出自由选择;

(c)修订立法,取消妇女堕胎须征得配偶同意的要求;

(d)确保缔约国境内所有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负担得起的安全堕胎服务,包括堕胎药,并将这些服务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内;

(e)修正《孕产妇保健法案》,取消绝育须配偶同意的要求,以便所有妇女都能获得自愿绝育服务;

(f)毫不拖延地修正2003年《性别认同障碍特殊案例法》第3条,以执行2023年最高法院的裁决,并确保所有被迫根据该条接受绝育手术的受害者都能获得有效的补偿,包括赔偿;

(g)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自来水中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安全水平报告的最新情况。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的贫困率在所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中最高,达到15.4%,其中单身母亲和老年妇女更容易身陷贫困,而且工作不稳定者中的女性比例也更高,在没有充足社会安全网的情况下妇女陷入贫困的风险更高;

(b)在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框架及投资先决条件、技术驱动的生产和服务交付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全球数字契约的实施等方面,缺乏将性别因素纳入考量的充分措施;

(c)妇女较少在体育和文化组织以及娱乐和文化活动中担任领导职务。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争取实现减少贫困和可持续发展,特别注意单亲家庭、丧偶妇女和老年妇女的需求;

(b)采取步骤扩大妇女的经商机会以及获得无抵押低息贷款、信贷担保等融资机会、高价值供应链和大额公共采购合同,并记录妇女获得的国家信贷资金总额的百分比;

(c)制定法律和政策措施,防止性别偏见和成见限制妇女的经济机会,包括在以下方面:计划投资前必需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力评估、技术驱动的生产和服务交付系统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全球数字契约的实施;

(d)采取措施,鼓励妇女在体育和文化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增加对针对妇女的体育和文化项目的资助和投资,以刺激发展并确保体育运动的包容性和可持续性。

农村妇女

45.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粮食、农业和农村地区基本计划以及家庭经营领域的协定旨在为妇女创造更便利的工作环境,减轻妇女过重的育儿和护理负担,消除性别成见,并增强农村妇女的土地所有权。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

(a)农村妇女很少参与决策,特别是在制定农业政策方面;

(b)《所得税法》并不总是承认自营职业者和农民的配偶和家庭成员的收入为经营支出,这实际上阻碍了妇女的经济独立;

(c)据报告,农村妇女获得社会福利的机会有限,包括国民健康保险制度下的疾病和孕产福利,并且获得公共社会福利服务的机会有限。

4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建议缔约国:

(a)消除阻碍平等、包容地让农村妇女在决策一级参与农村发展项目的通过、实施和经济效益分享的障碍;

(b)修订《所得税法》第56条,承认妇女在家庭企业中的工作,以促进她们的经济独立;

(c)确保农村妇女,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村妇女,能够充分获得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和其他基本服务,包括疾病和孕产福利以及公共交通。

弱势妇女群体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阿伊努人妇女、部落民妇女、在日韩裔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以及移民妇女持续遭受交叉形式歧视,限制了她们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的机会。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

(a)参加技术实习培训方案的移民妇女可能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并面临与怀孕和生育有关的歧视;

(b)经修订的《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未考虑到交叉形式歧视;

(c)残疾妇女在产前、分娩和产后护理服务方面面临系统性障碍。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对阿伊努人妇女、部落民妇女、在日韩裔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以及移民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确保她们平等地就业、获得保健服务和参与公共生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建立适当机制,确保充分监督技术实习培训方案下移民妇女的工作条件,并保护移民女工免遭歧视性做法,如因怀孕而被遣返和被迫与国外的家人分离;

(b)修正《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明确诉及、禁止交叉形式歧视并规定适当的处罚;

(c)保护残疾妇女,包括智力残疾妇女,使其在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免受歧视,并追究拒绝提供护理的医疗机构的责任。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49.委员会欣见中央环境审议会小组委员会中女性成员比例达到50%。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中央防灾会议和地方一级防灾会议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人数很少。

5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气候变化和灾害应对战略,考虑到气候变化对妇女生计的负面影响,并确保妇女与男子平等参与制定、通过和执行关于气候变化、灾害应对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为此采取下列措施:

(a)收集关于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和女童影响的分类数据;

(b)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筹资和方案,其中包括经济基础设施部门以及绿色经济、可再生能源和清洁技术;增强妇女权能,使她们掌握知识,能有效参与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决策,并制定适应战略和行动,建设妇女和女童抵御气候变化影响的能力;

(c)为气候融资和气候变化适应活动,包括旨在资助和鼓励可持续蓝色经济的活动,采用有效的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以确保这些举措充分包容妇女,促进增强妇女权能,并支持帮助妇女和女童有效适应气候变化和灾害的气候变化议程。

婚姻与家庭关系

5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民法典》的规定未得到遵守,导致妇女在离婚诉讼中在资产处置、获取银行账户和地产证以及平等分割财产方面遇到困难。

(b)有报告称,在目前的协议离婚制度下,家事法庭往往优先照顾子女的探视权,即使在父亲有虐待行为的案件和应发布保护令的案件中也是如此,这可能会危及子女和被虐配偶的安全;

(c)旨在支持单身母亲抚养子女的政策没有充分应对单身母亲所面临的社会经济挑战,也没有充分应对关于单亲育儿的性别歧视成见的持续存在;

(d)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和事实上的结合,禁止同性伴侣收养子女。

52.根据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步骤确保《民法典》的规定得到遵守,以便在离婚诉讼中平等分割财产;

(b)向寻求离婚的妇女提供负担得起的法律咨询,加强和扩大对法官和儿童福利官员的能力建设,以确保他们在决定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时将性别暴力充分纳入考量;

(c)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支持单身母亲,包括:提供足够多收费低廉的儿童保育设施和弹性工作安排,帮助协调职业与家庭生活,并消除对单亲育儿的性别歧视成见;

(d)承认根据国际私法缔结的同性结合、婚姻和注册结合,允许同性婚姻或事实上的结合中的妇女收养子女。

数据收集和分析

5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许多与执行《公约》有关的领域都缺乏数据收集。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和建设使用最新技术收集统计数据的能力,包括按年龄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普遍程度、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普遍程度以及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社会经济地位的数据,以便设计和执行有针对性的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政策、方案和预算。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情况。

传播

56.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国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文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2(a)、24(a)、42(a)和42(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9.委员会将根据今后可预测的基于八年审议周期的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知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