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CYP/CO/5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1 September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塞浦路斯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6月28日和30日举行的第3999和第4000次会议上审议了塞浦路斯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7月20日举行的第402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a)《刑法(修正案)》(第87(I)/2015号),规定公开煽动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对某一群体或该群体成员实施暴力或表达仇恨,构成刑事犯罪;

(b)《刑法(修正案)》(第31(I)/2017号),规定法院在量刑阶段可将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血统、宗教或其他信仰、出身、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对某一群体或该群体成员的偏见动机作为加重惩处因素考虑;

(c)《被逮捕者和被拘留者权利法(修正案)》(第22(I)/2017号)(修订第163(I)/2005号法律),规定了知情权、与律师会面的权利、被剥夺自由时通知第三方的权利以及在被剥夺自由期间与第三方和领事机构交流的权利;

(d)《被逮捕者和被拘留者权利法(修正案)》(第111(I)/2018号)(修订第163(I)/2005号法律),加强了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和出庭受审权的特定方面;

(e)《嫌疑人、被逮捕者和被拘留者权利法(修正案)》(第71(I)/2019号)(修订第163(I)/2005号法律),规定应为嫌疑人和面临指控者提供法律援助;

(f)《家庭暴力(预防和受害者保护)法(修正案)》(第95(I)/2019号)(修订第119(I)2000号法律),规定法院可决定安排受害儿童在法院以外的地点陈述证词;

(g)《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及剥削与保护受害者法(修正案)》(第117(I)/2019号)(修订第60(I)/2014号法律),规定出于性剥削和劳工剥削目的贩运人口是刑事犯罪,将涉及成年受害者的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从10年提高到25年;

(h)《打击性别歧视和网络性别歧视法》(第209(I)/2020号),规定公共和私人领域所有形式的性别歧视均为刑事犯罪;

(i)《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法(修正案)》(第197(I)/2021号)(修订第7(I)/1998号法律),使该法符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0年3月10日第2010/13/EU号指令(《视听媒体服务指令》)的规定;

(j)《防止骚扰和跟踪法》(第114(I)/2021号);

(k)《全面性教育法》(第205(I)/2022号);

(l)《刑法(修正案)》(第39(I)/2023号),禁止矫正疗法,将任何形式旨在改变或压制个人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的矫正疗法定为刑事犯罪。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7年9月11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通过首个《保护和促进人权国家战略》,并于2019年建立司法和公共秩序部下属的人权处,负责监测缔约国的人权状况及其尊重、保护和实现各项受保障人权的国际义务的落实情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内法院系统极少适用《公约》,公众对《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不足,鲜少知道个人可以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申诉(第二条)。

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帮助公众了解第一项任择议定书以及就违反《公约》行为向委员会提交个人来文的机制。缔约国应提供有效的程序,以希腊语、土耳其语和少数民族语协助来文提交人根据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寻求对侵权行为的救济。此外,缔约国应提高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对《公约》的认识,以确保国内法院尽可能援引和适用《公约》的规定。

国家人权机构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行政和人权专员办公室于2022年再次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A级”认证。尽管如此,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该办公室缺乏讲土耳其语的工作人员,据报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并需要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第二条)。

8.缔约国应继续努力,通过落实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建议等,确保行政和人权专员办公室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开展工作,包括确保该办公室具备有效履行任务所需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讲土耳其语的工作人员的存在和参与。

消除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和体制措施,打击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土族塞人和罗姆人等弱势群体的歧视及仇恨犯罪,提升对上述现象的认识,并赞赏地注意到2021年塞浦路斯建立了一个关于仇恨犯罪的跨机构工作组。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近期发生了暴力伤害和歧视种族和族裔少数群体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事件,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第二、第十八至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10.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根据《公约》第十九和第二十条以及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打击基于种族、族裔、宗教、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理由发表仇恨言论和煽动歧视或暴力的行为,尤其注重农村地区。缔约国应:

(a)在确保与民间社会有效协商的基础上,迅速制定和通过国家行动计划,以打击基于性取向、年龄、残疾、族裔和宗教的歧视;

(b)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惩治线上及线下的仇恨言论,改进关于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分类数据的收集工作;

(c)加强宣传,以促进对人权和多样性的尊重,并消除基于种族、族裔、宗教、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偏见;

(d)鼓励报告仇恨犯罪,确保对这类犯罪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起诉施害者,如果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补偿;

(e)加强民间社会团体等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合作,为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以及媒体工作者提供充分的培训,以处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并落实公平和多样性原则。

基于国籍的歧视

11.参照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公民籍申请,尤其是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享有受保护身份的个人以及在该国北部出生和居住的土族塞人子女提出的申请,继续遭到拒绝或严重拖延。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入籍程序缺乏透明度,被任意适用,导致的结果之一是残疾人和酷刑或贩运幸存者等曾获得国家福利的个人所提出的申请遭到拒绝(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12.根据委员会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采取更多措施,确保基于明确的法律标准不加歧视地适用国籍法律。缔约国应确保入籍程序的透明度,确保申请者获得关于入籍要求的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收到对其入籍申请的决定。

性别平等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男女平等国家行动计划(2019-2023年)》,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并促进劳动队伍及和平进程中的性别平等。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妇女在决策进程中包括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高级职位中代表性不足,女性的失业率高于男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近年来已经缩小性别工资差距,并通过了促进工资透明度的法律,但感到关切的是,男女工资差距仍然存在(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促进社会和生活所有方面的男女平等,尤其应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各级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缔约国应考虑采取政府部门提名人选的法定名额和性别均等制度,以增加妇女在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各级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缔约国还应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法律和实践中防止妇女寻求或当选公职的障碍,包括鼓励政党确保候选者名单的性别均等。缔约国应加倍努力弥合男女工资差距,并降低女性失业率。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通过《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及相关事项法》(第115(Ι)/2021号)和后续修正案(第117(I)/2022号法律),将杀害女性罪规定为单独的具体罪名。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建立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协调机构,该机构制定的《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2023-2028年)》已于2023年2月获得部长会议批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仍然未得到充分报告,尤其是在少数族裔和外国人当中,家庭暴力的起诉和定罪率依然较低(第二、第三、第七和第二十三条)。

16.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打击性别暴力,尤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新的《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2023-2028年)》得到有效落实。缔约国还应:

(a)加紧行动,帮助妇女,尤其是少数族裔和外国妇女系统性了解其权利以及报告暴力和获得保护、援助及补救的渠道;

(b)继续努力向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暴力的培训,并考虑对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实行强制性培训;

(c)加倍努力,确保对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进行迅速和有效的调查,起诉施害者,如果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的补救和保护措施;

(d)扩大现有数据系统,全面采集关于家庭暴力的分类数据,包括关于申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情况的数据。

强迫失踪和失踪人员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查明失踪希族和土族塞人并调查其失踪情况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近期没有应对导致人员失踪(包括潜在强迫失踪)的侵犯人权行为负责的人受到起诉,没有实施具体方案以确保受害者亲属获得适当救济(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三条)。

18.根据委员会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支持失踪人员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确保所有受害者家属得到充分补偿,包括适足的赔偿、康复、抵偿和保证不重犯。缔约国还应考虑设立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或类似机制,并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19.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颁布的第12(III)/2017号法律为酷刑罪和虐待罪规定了更严厉的惩处,缔约国还努力确保进行有效和公正的调查,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关于酷刑和虐待申诉的数据有限,因此类行为对施害者进行的调查、起诉、定罪和惩处较少。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告,涉警指控和申诉独立调查机构人手不足,没有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为受害者提供适当赔偿等有效补救的情况(第七和第十条)。

20.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消除酷刑和虐待。为此,缔约国应:

(a)确保对所有酷刑、虐待和拘留期间死亡案件进行迅速、独立和彻底的调查,起诉施害者,如果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和充分制裁,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补偿,包括康复和适足的赔偿;

(b)保证所有被剥削自由者知悉并能够诉诸独立和有效的申诉机制,以便对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调查,并能够获得《公约》第二条第三款所述的补救;

(c)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涉警指控和申诉独立调查机构拥有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任务;

(d)继续努力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权定期提供人权培训,包括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处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和《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的培训。

拘留条件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扩大拘留场所的容量并改善拘留条件,但仍感到关切的是,过度拥挤的问题依然存在,物质条件依然恶劣,如卫生状况不良、缺乏自然光照、床垫和枕头肮脏等。委员会还注意到,虽然报告的狱中暴力行为数量已经大幅减少,但很多暴力事件可能并未记录(第六、第七和第十条)。

22.根据委员会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改善拘留条件,确保完全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缔约国应采取更多措施,缓解所有拘留场所的过度拥挤,特别是通过更广泛地采用非监禁措施作为监禁的替代办法。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预防和打击囚犯间暴力,包括鼓励报告这类暴力,确保对所有狱中暴力事件进行调查,并起诉施害者,如果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

人身自由和安全

23.委员会关切的是,报告显示缔约国在法律和实践中过度依赖审前拘留,等待遣返的移民可能在司法管控范围之外长期被拘留。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将等待遣返令的移民与面临刑事指控的被拘留者关押在一起(第九和第十三条)。

24.根据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缔约国应:

(a)确保审前拘留期限的法定上限得到落实;

(b)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提供更多并增加采用审前拘留的替代办法;

(c)确保对等待遣返者的拘留期限尽可能短,并尽可能对移民和寻求庇护者采取拘留的替代办法;

(d)确保被审前拘留者与被定罪者分开关押。

消除奴隶制、奴役和人口贩运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和预防人口贩运所作的努力,包括于2019年修订《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及剥削与保护受害者法》,其中大幅提高了贩运罪的法定刑罚,并于2016年建立国家转介机制。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贩运人口行为,尤其是出于性剥削和劳工剥削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行为依然普遍存在,据报告在查明人口贩运受害者方面存在不足,对施害者的调查、定罪和惩处较少(第二、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六条)。

26.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强努力,打击、防止、消除和惩治贩运人口,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保护。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通过2023-2026年国家行动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计划得到充分和有效落实;

(b)确保向所有负责预防、打击和惩治贩运人口以及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的机构,包括国家转介机制,分配充足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

(c)继续开展和加强预防工作以及关于人口贩运负面影响的宣传运动,并为公务员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提供培训,促进专业化;

(d)加倍努力查明人口贩运受害者,向他们提供适当的保护和援助;

(e)确保对所有人口贩运案件进行彻底的调查,起诉施害者,如果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和充分制裁,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补偿,无论他们是否在调查和刑事诉讼中与执法部门合作。

迁徙自由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与土族塞人领袖接触,以促进塞浦路斯岛南北部之间的交流,包括于2018年新开的两个过境点,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社区间交流的障碍依然存在,同时还需要在Kokkina等地区开设更多过境点,以促进南北之间的直接迁徙。委员会还关切的是,2014年对《难民法》的修订限制了受国际保护难民的迁徙,禁止其前往塞浦路斯岛北部(第二和第十二条)。

28.根据委员会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加大努力开设新的过境点,并采取进一步措施,便利居民在塞浦路斯岛南北部之间过境。缔约国还应考虑审查《难民法》和限制受国际保护难民迁徙的规定,确保这些规定符合缔约国在《公约》之下以及根据委员会第15号一般性意见(1986年)和第27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承担的义务。

包括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外国人的待遇

29.委员会认可缔约国通过接待大量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并为其提供援助和保护所作出的巨大贡献。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显示:(a) 对寻求庇护者的拘留率不断提高;(b) 接待这些人的能力有限;(c) 并未对Pournara接待中心的所有寻求庇护者进行脆弱性评估;(d) 包括儿童在内的寻求庇护者往往停留在Pournara数周或数月;以及(e) 接待设施的条件较差。此外,委员会虽然欢迎在Pournara建立孤身未成年人的“安全区”,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安全区”并不适合长期安置孤身未成年人(第二、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三条)。

30.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保护。为此,缔约国应:

(a)根据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确保对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并在实践中使用拘留的替代办法;

(b)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寻求庇护者收容中心的生活条件和待遇,确保符合国际标准;

(c)根据委员会第17号一般性意见(1989年),改善对孤身儿童的保护和照料,确保将所有儿童安置到他们能够享有健康、教育和休闲时间的住所中;

(d)继续努力,确保只在所涉人员的年龄严重存疑时才进行年龄评估;

(e)加强措施,确保尽早查明、转介、援助和支持所有弱势寻求庇护者,包括建立正式和全面的程序,以查明、评估和满足弱势寻求庇护者的具体需求。

不推回

3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不推回原则的承诺。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多份报告显示海上和绿线移民被推回,这违反了不推回国际义务(第六、第七和第十三条)。

32.根据委员会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加大努力,在法律和实践中尊重不推回原则,确保寻求庇护者不被引渡、遣返或驱逐到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将面临遭受《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述伤害等不可挽回伤害的真实风险的国家。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对推回移民(包括可能需要国际保护者)的指控进行独立和有效的调查。

少年司法系统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通过《触犯法律儿童法》(第55(I)/2021号),其中规定应建立对触犯法律儿童友好的刑事司法系统。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上述法律的实施仍存在不足,有报告显示,被审前拘留的少年并未完全与已经定罪的少年分开关押(第十四和第二十四条)。

34.缔约国应加紧努力,确保《触犯法律儿童法》得到有效实施,例如,通过设立专门的法院,并为这些法院提供充足资源,包括指派受过训练的专业法官。缔约国还应继续努力,确保仅在特殊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对未成年人实行审前拘留,并努力将被审前拘留的少年与已定罪的少年分开关押。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建立完善的保护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的法律框架,但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在实践中,宗教少数群体尤其是穆斯林和犹太人行使这项权利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显示:(a) 进入包括哈拉·苏丹清真寺在内的礼拜场所面临限制;(b) 主管部门继续在死因不可疑的情况下对已去世犹太社区成员进行尸检;以及(c) 塞浦路斯首席拉比屡次请求授权其发放结婚、死亡和离婚证明,但一直未得到答复。此外,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修订《宪法》第2条,根据该条款,只有在1960年《宪法》生效之日成员数量超过1,000人的宗教团体才得到承认,这意味着并非所有宗教团体均得到平等承认(第二、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36.根据委员会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本国法律和实践完全符合《公约》第十八条的要求,包括立即采取措施取消对于进入礼拜场所的不合理限制。缔约国还应考虑修订《宪法》第2条,确保所有宗教团体均能充分享有宗教自由。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尊重学生的宗教自由,为其践行信仰提供合理便利。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据报告,来自宗教少数群体的儿童面临参加校内希腊东正教宗教仪式和宗教教导的社会压力(第二、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38.缔约国应确保每个学生均可自由参加或不参加校内宗教教育,并确保免修许可易于获得,不需要经过繁琐的行政程序。缔约国应加强措施,促进校内环境对宗教多样性的尊重和容忍。

表达自由

39.委员会欢迎《公共部门信息知情权法》(第184(I)/2017号)于2020年生效。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并未修订或废除《共和国地名标准化程序法》,该法规定在出版物中使用非官方地名是刑事犯罪,可能被援引用于压制表达自由。例如,2019年,审计总长在《塞浦路斯邮报》使用塞浦路斯北部一个村庄的土耳其语名称后援引该法,威胁扣发《塞浦路斯邮报》的补贴。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并未表示已经采取措施,对2018年出版的多语对照敏感词汇表――《重要词汇》(Words That Matter)的作者受到威胁的事件进行调查或起诉(第十九和第二十条)。

40.根据委员会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废除《共和国地名标准化程序法》中的刑事规定。缔约国还应根据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的要求,审查该法的其他规定,以确保这些规定服务于正当公共目的,具有必要性,与所求目的相称,并在实现这些目的之余尽可能少施加限制。缔约国应对记者,包括《重要词汇》的作者据称受到的威胁和暴力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起诉施害者,如果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赔偿。

儿童权利

41.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塞浦路斯出生的部分儿童在获得塞浦路斯国籍方面遇到障碍。具体而言,无法继承父母一方的第三国国籍的儿童,以及父母一方是塞浦路斯籍而另一方是非法入境或居留的非塞浦路斯籍的儿童,除非部长会议另有决定,将无法获得塞浦路斯国籍。在这方面,有报告显示,几乎所有需要部长会议批准的申请均遭到搁置或拒绝,导致在法律上有权获得塞浦路斯国籍的儿童事实上陷入无国籍状态(第二十三、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42.缔约国应审查在塞浦路斯出生的所有儿童获得塞浦路斯国籍的要求,便利不取得塞浦路斯国籍便无国籍的儿童获得国籍,无论其父母的公民身份、居住地、法律身份或婚姻状况如何,尤其应注意父母是难民、寻求庇护者、移民或无国籍人的儿童。缔约国应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和《欧洲委员会关于避免国家继承造成的无国籍状态公约》。

参与公共生活权

43.考虑到土族塞人行使选举权的比例极低,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土族塞人行使选举权面临障碍,例如距离投票站较远,难以获得信息,导致土族塞人的代表性有限。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虽然生活在塞浦路斯岛北部的希族塞人能够在政府有效控制的地区参选,但生活在同一地区的土族塞人被禁止参选。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未得到充分的包容、支持和培训,以行使选举和参选权利,其中一些人还被依法剥削了这些权利。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报告,其他残疾人缺乏充分参与选举进程的必要支持(第二、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44.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在法律和实践中阻止土族塞人和残疾人,包括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行使选举和参选权利的所有障碍,充分实现每个公民不受歧视地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保障土族塞人和所有残疾人对政治生活的充分参与。

少数群体权利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向欧盟委员会提交《2021-2030年国家罗姆人战略框架》。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公务员系统,包括警察部队和司法机关中,土族塞人的数量较少,没有提出旨在改变这种状况的具体措施(第二、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46.根据委员会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继续和加紧努力,消除土族塞人和其他少数群体面临的经济、社会、语言和文化障碍,包括采取暂时特别措施等具体措施,将土族塞人纳入公务员系统和司法机关。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7.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和少数民族语言。

4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6年7月27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0段(消除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第24段(人身自由和安全)和第44段(参与公共生活权)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9.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9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1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