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四届会议 ( 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4 日 ) 通过。

关于突尼斯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2月10日和17日举行的第1948次和第1957次会议(见CEDAW/C/SR.1948和1957)上审议了突尼斯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TUN/7)。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该报告是针对报告前问题清单(CEDAW/C/TUN/QPR/7)编写的。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口头陈述,以及在对话期间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总理娜杰拉·布登·拉马丹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政府各部的代表,包括人权总局和协调、编写和提交报告及人权建议后续行动国家委员会;外交部;司法部;国防部;内政部;家庭、妇女、儿童和老年人部;卫生部;社会事务部;教育部;职业培训和就业部;经济和计划部;环境部;青年和体育部;国家统计局;技术和通信部;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农业、水资源和渔业部;国家财产和土地事务部;基础设施和住房部;贸易和出口发展部;文化事务部;以及突尼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Sabri Bachtobji和突尼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其他成员。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0年审议缔约国上次报告(CEDAW/C/TUN/6)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2年7月25日全民公决通过了新《宪法》;

(b)关于家政工作规范的第37 (2021)号组织法;

(c)关于预算的第15 (2019)号组织法,其中规定所有公共实体必须根据促进男女平等和机会平等以及不歧视社会所有群体的目标和指标编制预算;

(d)关于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58 (2017)号组织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根据《公约》第一条规定了对妇女歧视的定义,扩大了国家对公共和私人行为者歧视行为的责任;

(e)关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第61(2016)号组织法;

(f)批准《公职人员行为和道德守则》的第4030 (2014)号命令,该命令规定,公职人员对待使用公共设施的人不得基于性别和其他理由进行歧视。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制定了以下法律:

(a)关于妇女和气候变化的国家计划,2022年;

(b)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观察站,2020年;

(c)性别平等主流化国家战略(2016-2020年);

(d)协调人权立法与《宪法》和已批准的国际文书的国家委员会,2019年;

(e)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2018-2023年;

(f)《性别平等融入和制度化国家计划》,2018年6月20日;

(g)根据第626 (2016)号政府令,成立了男女平等和平等机会同侪理事会;

(h)根据第1593 (2015)号政府令设立、经第663 (2016)号政府令修订的国家人权报告协调、编写和提交及建议后续行动委员会;

(i)国家打击人口贩运管理局,2016年;

(j)妇女研究、文献和信息中心,1990年8月7日。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和区域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8年;

(b)《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2018年;

(c)《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

(d)《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

(e)《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1年;

(f)《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会议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总体背景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22年12月17日和2023年1月29日组织了议会选举,在2021年7月25日宣布的例外状态期间,选举产生了新的国民议会。委员会还注意到,新《宪法》规定增设新的立法院,即尚未成立的全国区县理事会。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分权原则确保新的国民议会的独立性,特别是废除破坏立法权独立的宪法条款,如《宪法》第68条,该条赋予总统的立法权优先于议会的立法权。委员会还建议加强妇女及其组织充分和有意义地参与所有领域的立法进程,包括宪法修正案、关于妇女人权的立法或可能影响《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妇女人权的问题。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保留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4年决定撤销对《公约》的保留。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撤销其关于与伊斯兰教法相符的一般声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宪法》中没有提到缔约国的世俗性质。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宪法可能确立与《公约》,特别是第2条和第16条相矛盾的一系列规范和法律渊源,并且可能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撤回关于《公约》与伊斯兰教法相符的一般声明。在此过程中,缔约国应考虑到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类似、成功将国家立法与特别是《公约》规定的国际人权义务协调一致的国家的做法;

(b)维持《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相对于包括宗教法在内的其他法律渊源的至高无上地位。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程度

13.委员会注意到前妇女事务部的努力,向全国制宪会议、各部委、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提供了关于《公约》的培训课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在缔约国的认识程度有限,特别是在公职人员、司法和执法人员以及妇女中,尤其是处于弱势和边缘地位的妇女中。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为议员、政府官员、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公约》及其在法律诉讼中的使用,以及作为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法律和政策框架的系统能力建设;

(b)促进妇女了解《公约》所赋权利及其在申诉此种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获取的补救办法,并确保向所有妇女,包括农村以及属于弱势的妇女提供有关《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5.委员会欢迎将不歧视原则纳入保障男女平等的《宪法》(2022年)第51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中没有关于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

16.根据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条和第2条,通过一项关于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的歧视。

歧视性法律

17.委员会欢迎设立全国人权立法与《宪法》和已批准的国际文书协调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该委员会任务的信息,特别是该委员会是否包括审查歧视性法律,以及审查歧视性法律,如《刑法》第230条;《国籍法》第7、31和325条;以及《个人身份法》第5、23和85至152条,缺乏明确的时间框架。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审查国家立法是否符合《公约》纳入全国人权立法与《宪法》和已批准的国际文书协调委员会的任务;

(b)加快审查《刑法》、《个人身份法》和《国籍法》等法律中的歧视性条款,以使其符合《公约》。

妇女诉诸司法

19.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宪法》授权重组司法部门。委员会还注意到,第58 (2017)号组织法规定,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受害者有权获得关于诉讼条款和可用服务的法律指导。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宪法法院在确保法治、司法独立和所有妇女和女童诉诸司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仍未投入运作。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缺乏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培训。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22年6月1日发布了第35 (2022)号和第516 (2022)号总统令,解除了57名法官的职务,包括7名妇女,其中两名面临性骚扰和网上诽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性别暴力的女性受害者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机会有限,弱势群体中的妇女是法盲。最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第52-2002号法令第6条限制国民和持居留证的非国民获得法律援助。

20.委员会根据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提高妇女和女童的法律知识水平,包括农村妇女和女童以及弱势妇女群体,如移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阿马齐格妇女和老年妇女,确保她们能够充分获得关于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利用的法律补救措施的信息;

(b)确保妇女和女童有机会诉诸司法,包括为此提供合理的程序便利,并鼓励向执法机构报告性别暴力行为,包括为此提供可负担得起的法律援助,在必要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而不仅限于那些持有居住证的国民和非国民人;放宽投诉人的举证责任;并确保获得法医证据是负担得起的;

(c)确保保护女法官免遭性别暴力、威胁和骚扰,确保对责任人进行及时、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和起诉,包括在根据第516 (2022)号法令将其解雇的情况下面临骚扰的两名女法官的案件;

(d)根据缔约国在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中所作的承诺,毫不拖延地设立宪法法院,为其有效运作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其独立性。

国家人权机构

21.委员会欢迎通过关于设立人权委员会的第51 (2018)号组织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委员会尚未正式成立,其成员尚未任命。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和大会2019年12月18日第74/156号决议,按照缔约国在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中所作的承诺,毫不拖延地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赋予其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的有力任务,为其提供充足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其独立性。

非政府组织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从事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活动受到限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通过了关于网络犯罪的第54 (2022)号法令,该法令对利用社交媒体传播“不实信息”的行为,特别是涉及公职人员的行为,规定了过度的处罚。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妇女人权维护者和致力于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的非政府组织创造有利环境;

(b)在妇女权利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的参与下,暂停并审查关于网络犯罪的第54 (2022)号法令,以确保其符合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条约。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25.委员会欢迎建立男女平等和平等机会同侪理事会以及妇女研究、文献和信息中心。委员会还注意到通过了性别平等主流化国家战略(2016-2020年)、性别平等纳入和制度化国家计划以及妇女和气候变化国家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分配给这些机构用于执行这些政策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

26.委员会回顾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第6号一般性建议(1988年)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提供的指导意见,特别是关于提供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有效运作所需条件的指导意见,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向男女平等和平等机会同侪理事会和妇女研究、文献和信息中心以及性别平等主流化国家战略(2016-2020年)、性别平等纳入和制度化国家计划以及妇女和气候变化国家计划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向男女平等和平等机会同侪理事会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协调努力,促进性别平等,并将性别平等纳入政府各项政策的主流;

(c)加强国家系统收集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区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的能力;

(d)寻求区域和国际技术援助,包括联合国有关实体的援助,以便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暂行特别措施

27.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宪法》第51条包括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中的平等原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妇女参与数字部门的创业领域(例如飞轮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就业和保健以及政治代表性方面使用暂行特别措施有限。

28.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制订有时限的目标,针对妇女代表比例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尤其是在决策层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移民妇女、少数族裔妇女、阿马齐格妇女和残疾妇女;

(b)建立机制,监测暂行特别措施的执行情况,评估其对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影响,并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适当惩处;

(c)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信息,说明采取的任何暂行特别措施的影响。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9.委员会欢迎通过关于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58 (2017)号组织法,其中载有关于道德、身体、性、经济和政治暴力的全面定义,欢迎2020年建立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观察站。委员会还欢迎为向性别暴力妇女受害者发放医疗证明规定了更具针对性的截止日期,以便能够迅速做出刑事司法反应;自2022年以来,为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受害者建立了八个庇护所,提供合理便利;以及延长一条由多学科小组支持的热线的运作时间,以便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受理投诉。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发生率很高,在冠状病毒疾病疫情期间进一步增加,特别是大量杀害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草案仍未获得通过。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一切形式暴力侵害所有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2,建议缔约国:

(a)在与妇女权利组织广泛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并通过一项全国战略和相关行动计划,以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

(b)通过第58(2017)号组织法的实施立法,并为其实施以及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观察站的建立和有效运作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加快通过第58 (2017)号组织法修正案,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

(d)建立更多的庇护所,为性别暴力的女性幸存者提供高质量的支持服务,以确保缔约国所有地区都能获得这些服务;

(e)确保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受害者在缔约国全境获得适当医疗、心理咨询和经济支持,包括向提供这种支持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足够的资金;

(f)确保系统收集数据,按年龄、性别以及受害者和犯罪者之间关系分类的数据,说明对性别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的数量;

(g)执行真相与尊严委员会2019年5月发布的关于赔偿性别暴力受害妇女的建议。

贩运妇女和利用卖淫营利

31.委员会欢迎根据关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第61 (2016)号组织法设立了打击人口贩运国家管理局,通过了2018-2023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第61 (2016)号组织法在处理通过数字手段贩运和家庭成员共谋方面仍然存在差距,其受害者在缔约国的贩运受害者中占大多数。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法院经常在贩运人口案件中适用《刑法》关于利用卖淫营利的第232条,该条规定的处罚比第61 (2016)号组织法轻。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刑法》规定卖淫妇女面临刑事起诉。

3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向打击人口贩运国家管理局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修订第61(2016)号组织法,将网络空间贩运和家庭成员共谋贩运儿童、青少年和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向移民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培训,以增加对贩运活动的儿童、青少年和妇女受害者的早期识别和转介,并提供适当服务;

(c)修订新的《刑法》草案和新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对贩运者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者规定更严厉的惩罚,取消对卖淫妇女的定罪;

(d)解决卖淫的需求方面,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替代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3.委员会欢迎任命一名妇女担任缔约国总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第55 (2022)号法令修正第2014-16 (2014)号法,确立了新的选举模式,取消了均等原则,同时引入了禁止公共资助和需要赞助女性候选人的规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仇恨言论和骚扰妇女的报告,包括未经同意在网上使用图像和视频材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缔约国司法部门和外交部门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很低。

3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同时回顾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EDAW/C/TUN/CO/6,第36段),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如增加配额和有针对性的竞选资助,以增加妇女在国民议会、政府、司法和外交部门的代表性,特别是在决策层;

(b)废除第55 (2022)号法令,恢复均等原则和对女候选人的公共资助,废除赞助要求;

(c)通过立法,将政治和公共生活中针对妇女的仇恨言论和骚扰定为犯罪;防止对其骚扰和威胁,包括加强监测和报告机制,并追究社交媒体公司对用户生成的歧视性内容的责任;并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责任人;

(d)建设女政治家和女候选人在竞选、领导和谈判技巧方面的能力,与媒体合作,提高政治家、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公众对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独立和民主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重要性的认识,包括鼓励妇女更多参与所有选举的投票,这是缔约国充分实现妇女人权、实现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

国籍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籍法》在通过出生获得国籍方面含糊不清,因为《国籍法》第6条第1款规定,突尼斯父亲或母亲所生子女是突尼斯人,而第7条第2款仅提及获得国籍的父系血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丈夫丧失国籍的情况可能会延伸到妻子(《国籍法》第31和35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将国籍传给外国配偶方面,突尼斯妇女没有与突尼斯男子相同的权利。法律规定,突尼斯男子自动将其国籍传给其非突尼斯籍妻子,或者如果妻子能够保留其国籍,他的国籍可以通过声明的方式转移,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妇女可以将其国籍传给她的外国丈夫。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国籍法》,确保突尼斯妇女在将国籍传给子女和外国配偶方面享有与突尼斯男子相同的权利,并且丈夫丧失国籍不得延伸至其妻子。

教育

37.委员会欢迎女生在各级教育,包括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入学率有所提高,并注意到少女和年轻妇女的识字率很高。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已将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纳入学校课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2022年《宪法》保障受教育权,但根据缔约国的法律,受教育权仅限于公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女生辍学率高,部分原因是学校环境中针对女生的性别暴力,包括性虐待,以及农村和偏远地区缺乏公共交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的文盲率很高。

3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修订立法,保障缔约国所有女童的受教育权,无论其国籍如何;

(b)加强针对妇女的包容性和有针对性的成人扫盲方案,优先考虑弱势妇女群体,包括残疾妇女、老年妇女以及农村妇女和女童;

(c)确保农村女童有负担得起的安全交通工具上学;

(d)在全面的性教育课程框架下,加强为女童和男童提供适龄和基于科学的性教育,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现代避孕和预防性传播疾病;

(e)有效调查学校环境中性别暴力侵害女生案件,包括性虐待和性骚扰,起诉和适当惩罚肇事者,包括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

(f)对教师和所有学校管理人员进行义务培训,让他们了解对所有性别暴力侵害女童行为的刑事责任及其报告义务。

就业

39.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宪法》第40条保障妇女的工作权利;《劳动法》第5条禁止在适用就业法律时的性别歧视;第58 (2022)号法第6条要求缔约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性做法,特别是在薪酬和社会保障覆盖方面;《刑法》第226条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妇女受教育程度较高,但与男子相比,妇女的劳动参与率明显较低,失业率较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通常集中在传统的女性就业部门,农村妇女集中在农业部门,包括作为家庭农业中的无薪工人和低薪季节工人,她们获得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机会有限,并且经常在不稳定的条件下工作。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男女薪酬差距很大,童工现象普遍,缺乏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

40.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即到2030年,所有男女,包括青年和残疾人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有体面工作,并做到同工同酬,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第58 (2022)号法令的规定,执行同工同酬原则,定期审查妇女集中部门的工资,并采取措施消除性别薪酬差距,包括通过不分性别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估方法以及定期薪酬调查;

(b)增加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数量,使妇女和男子能够兼顾家庭和工作责任;

(c)确保严格适用《刑法》第226条,并确保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受害者能够利用有效、独立和保密的投诉程序,所有投诉都得到有效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受害者得到补救并受到保护免遭报复;

(d)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和1969年《农业劳动监察公约》(第129号)。

女性家政工人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许多女性移民家政工人面临恶劣的工作条件和很高的受虐待风险,特别是那些非正常身份的移民家政工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家政工人的第37 (2021)号法第22条要求雇主同意对家庭工作场所进行劳动检查。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工会和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协商,审查第37 (2021)号法,废除雇主同意对家庭工作场所进行劳动检查的要求,并使其符合《公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第20 (2021)号法,规定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对家庭工作场所进行劳动监察,并为其有效实施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保健

43.委员会注意到,尽管资源有限,缔约国仍努力保障全民医疗保险,并通过了《2020-2024年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国家战略》。委员会还注意到,18岁或以上的妇女可以在公立医院获得安全堕胎服务,而且缔约国正在开展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提高公众认识运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获得负担得起的优质保健方面持续存在区域差异,她们获得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她们的计划生育需求越来越得不到满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医生往往拒绝实施堕胎或阻止妇女寻求堕胎,而不将她们介绍给替代的安全堕胎服务。

44.根据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到2030年,确保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包括计划生育、信息获取和教育,将生殖健康纳入国家战略和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保健支出,确保妇女获得负担得起的优质保健服务,包括缔约国各地设备充足的医院;

(b)建立一个单独的预算项目,确保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移民和阿马齐格妇女和女童能够负担得起、必要时免费获得现代避孕药具;

(c)确保妇女和女童,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农村妇女和女童,能够充分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包括计划生育、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d)确保医务人员出于良知拒服提供服务,不会对希望终止妊娠的妇女构成障碍。

增强经济权能和社会福利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受雇于非正规经济和无报酬工作的妇女以及自营职业的妇女无法获得社会保障或社会福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创业发展国家评估发现了女企业家面临的一些障碍。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到受雇于非正规经济和无报酬工作的妇女以及自营职业的妇女;

(b)紧急审查和执行妇女创业发展国家评估的建议。

农村妇女

47.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增强农村妇女和女童社会经济权能国家战略》(2017-2020年),旨在促进农村妇女的经济和社会权能及其参与地方治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和女童获得教育、正规就业、社会保障、保健服务、充足的水和卫生设施、电力和公共交通的机会有限。

4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行必要的预算分配,以确保农村妇女和女童有充分的机会获得教育、正规就业、优质保健服务和基本服务,如充足的水、卫生设施和电力,并更新增强农村妇女和女童社会经济权能的国家战略(2017-2020年);

(b)实施关于安全交通的第51 (2019)号法,以确保农村妇女能够获得安全和正规的公共交通;

(c)将所有农村妇女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女性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包括性别暴力受害者的接待安排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获得正规就业需要有效身份证件,这使得许多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无法获得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和基本服务,并增加了她们被贩运和剥削的风险。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促进性别平等的接待安排,包括对性别和年龄敏感的预先筛选程序,以确保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得到较早识别和转介,获得适当服务;

(b)承认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的身份证为身份证件,使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能够获得工作许可,包括在她们没有护照或其他国民身份证件的情况下;

(c)扩大公立医院和初级保健设施,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对难民署卡和寻求庇护者身份证的认可;

(d)确保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获得社会保障,无论其就业状况如何;

(e)向遭受性别暴力的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提供适当的支助服务,包括获得庇护所、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

非洲人后裔女移民

51.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关于消除种族歧视的第50 (2018)号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存在针对非国民非洲裔妇女的种族歧视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的骚扰。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妇女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体面工作和子女出生登记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无证非洲裔移民妇女在获得基本服务时可能面临被驱逐出境。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民事登记员、保健和其他服务提供者不加歧视地提供服务,避免向移民当局举报无证非洲裔妇女,民事登记员为这些妇女的子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提供便利,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

阿马齐格妇女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阿马齐格妇女的文化和语言正在年轻一代中消失,特别是因为学校不教授这种语言,阿马齐格文化也没有纳入教育课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根据缔约国的法律,阿马齐格父母有权给其子女起阿马齐格名字,但民事登记员仍然经常拒绝在出生证上登记阿马齐格名字。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阿马齐格妇女和男子能够获得出生证,并为其子女进行阿马齐格姓名的民事登记,包括向民事登记员提供培训,并便利出生登记程序。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

(b)确保阿马齐格女童有权在学校接受促进性别平等的跨文化教育,包括以她们的语言和文化进行的教育。

被拘留妇女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拘留条件不能满足妇女的需求,一再宣布随时可能恢复可能构成对死囚妇女的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暂停使用死刑,考虑将所有死刑,包括对妇女的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并采取必要步骤废除死刑;

(b)确保女性囚犯的待遇是促进性别平等的,符合《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残疾妇女

5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残疾妇女和女童在获得司法、教育、就业、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方面面临身体和其他障碍。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所有障碍,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以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充分和自主地诉诸司法,获得无障碍和包容性教育、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交通和满足其需求的其他基本服务。

老年妇女

5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或从事无报酬工作的老年妇女缺乏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和足够的养老金福利,许多与家人分离的老年妇女一贫如洗,流落街头。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或从事无报酬工作的老年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在计算养恤金福利时,将育儿期、无酬照护工作以及家庭工商和农业工作考虑在内;并向无家可归的老年妇女提供适当的住房和财政支持。

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者和间性者妇女

6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第230条将同性关系定为犯罪,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者和间性者妇女经常面临来自家庭成员的社会污名和性别暴力。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废除《刑法》第230条,以期使同性关系非刑罪化,消除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者和间性者妇女的污名并采取措施,开展提高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者和间性者妇女权利和尊严的认识的运动,有效调查投诉,起诉和适当惩罚犯罪人,以保护这些妇女免遭性别暴力,包括家庭内的性别暴力。

婚姻和家庭关系

63.委员会欢迎《个人身份法》禁止一夫多妻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法保留了歧视妇女的条款,特别是在继承权方面(第85和152条)和平等婚姻权利方面(第23条),男女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而同时规定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允许不满18岁的女童和男童结婚(第5条)。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废除或修订《个人身份法》的所有歧视性条款,以确保男女权利平等,特别是在继承、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并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毫无例外地提高到18岁。

数据收集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全面数据,并使用可衡量的指标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以及在《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性别相关具体目标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的进展。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6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进一步评估《公约》规定权利的落实情况,以实现女男实质性平等。

传播

68.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7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国家间来文程序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7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0(d)、28(a)、30(e)和64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72.委员会将根据今后可预测的基于八年期审查周期的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问题清单后,酌情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八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7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