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哥斯达黎加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3月14日举行的第705次和第706次会议上审议了哥斯达黎加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在2024年3月21日举行的第716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对哥斯达黎加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欢迎,这些报告是根据委员会的报告准则编写的,并对委员会编写的报告前问题清单作出了回应。
3.委员会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对话,讨论了广泛的问题,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代表团未能对有关报告各方面的问题和评论作出充分的回答。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在其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为执行《公约》作出努力。委员会特别欢迎缔约国为促进残疾人权利而采取立法措施和政策措施,包括:
(a)2019年颁布第9697号法,修改了《政治宪法》第51条的措辞,删除了关于残疾人的“生病的无助者”一词;
(b)批准了《国家残疾人政策》和《2019-2030年机构战略计划》;
(c)2018年颁布第48088号行政令,发布了《关于设立国家残疾人委员会的条例》,并设立了残疾人协商论坛;
(d)2017年颁布第40727-MP-MTSS号法令,据此设立了残疾证明服务处;
(e)2017年批准了公务员事务总局通信信息政策,规定在向所有机构受众获取信息方面要待遇平等、不歧视;
(f)2017年批准了监察员办公室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服务政策;
(g)2016年颁布第9343法(《劳动程序改革法》),扩大了《劳动法》范围内关于歧视的标准;
(h)2015年颁布第9303号法,设立了国家残疾人委员会;
(i)2014年通过了《人力资源综合政策:服务于公务员制度的残疾人管理、就业和工资》;
(j)2014年,监察员办公室通过了《残疾妇女政治议程》("打破障碍")。
三.主要关切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立法和政策的许多领域,特别是在残疾证明过程中,使用残疾医学模式;
(b)获得残疾证明书仍然很困难,时间拖延很久,原因包括缺乏明确的标准,缺乏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各级政府的法律和政策中以及残疾证明程序中的残疾定义与《公约》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保持一致,特别是在不歧视和基于人权的残疾问题处理方法方面做到这一点;
(b)加紧努力,通过明确的标准,简化、加快残疾证书颁发程序,并加强对负责残疾人人权、尊严、自主权事务并满足其需要的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的机制。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有一个独立的国家监测机制(监察员办公室)负责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但没有任命合格人员来履行其任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协商论坛相对于国家残疾人委员会的独立性不足。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行政预防措施,任命负责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人员,并为监察员办公室分配足够的财政资源,以履行其任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人协商论坛独立于国家残疾人委员会,以确保残疾人组织与负责协调《公约》执行后续行动的国家机构密切协商并积极参与其活动。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对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心理社会和智力残疾者的歧视持续存在,基于残疾的歧视受害者缺乏无障碍申诉和补救机制;
(b)第20174号文件(《防止和惩治一切形式歧视、种族主义和不容忍行为框架法》草案)的批准推迟,歧视定义中没有残疾标准,也没有提及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有效的无障碍机制,包括司法和行政程序,打击基于残疾的歧视,并确保受害者得到补救,肇事者受到惩罚;
(b)加快批准和通过第20174号文件(《防止和惩治一切形式歧视、种族主义和不容忍行为框架法》草案),将残疾标准纳入关于歧视的定义,并提及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
残疾妇女(第六条)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法律和政策措施不够有力,未能明确促进和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国家男女切实平等政策(2018-2030年)》尤其有这方面的不足;
(b)国家妇女事务局的培训和政治能力建设方案没有优先考虑残疾妇女;
(c)没有订立规程,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使其免遭基于性别的剥削、暴力和虐待;
(d)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在遭受暴力、虐待和剥削时能够自主利用保护机制,包括临时住所和康复治疗;
(e)残疾妇女没有适当代表参加国家妇女事务局的工作,在就业、公共和政治生活、决策和司法部门缺乏增强残疾妇女权能的方案;
(f)缺乏关于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数据,原因是统计数据收集系统缺乏分类信息。
1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5.2和5.5,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与残疾人组织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的情况下,明确将残疾视角纳入两性平等法律和政策,将性别视角纳入残疾人法律和政策,并将性别和残疾视角纳入国家金融包容性战略;
(b)加强支持措施,使残疾妇女参与国家的政治和公共生活,并将她们作为目标群体纳入国家妇女事务局的能力建设和培训方案;
(c)加快制定和执行一项防止残疾妇女和女童遭受剥削、暴力和虐待的规程;
(d)确保在缔约国全境为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服务,包括设立支持中心和紧急庇护所,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e)采取措施,增强残疾妇女和女孩的权能,确保她们在政治生活中担任决策职务,包括在国家妇女事务局、其他政府机构、议会和司法机构中担任决策职务;
(f)加强收集关于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全面分类数据的工作。
残疾儿童(第七条)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没有提供空间让残疾儿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并使这些意见和需求得到考虑;
(b)残疾儿童,特别是土著残疾儿童以及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残疾儿童,长期处于贫困境地;
(c)《少年儿童法》没有一般性或明确地涉及残疾儿童问题,其第62条助长将儿童隔离和排斥在全纳教育之外的做法。
14.委员会回顾其与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2022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和16.7,建议缔约国:
(a)确保创造条件,让残疾儿童能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要,并将其反映在法律、公共政策和政府方案中;
(b)立即采取行动,帮助残疾儿童脱离贫困状况,特别注意土著儿童以及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
(c)修订《少年儿童法》,明确保护残疾儿童,防止他们遭受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残疾和其他原因交叉的歧视,并确保残疾儿童接受优质全纳教育。
提高认识(第八条)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展了提高认识和促进落实残疾人权利的运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众对残疾人的负面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仍然普遍存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所开展的运动不足以加强残疾人作为权利持有者的形象。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国家战略,推广注意性别问题和儿童需求、以人权为基础的残疾人模式。这一战略应涵盖政府官员、媒体、卫生和司法专业人员、公众和残疾人家庭,并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让残疾人组织积极参与其制定、执行和定期评估。
无障碍(第九条)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建设性对话结束时提供的书面澄清。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人行道状况不佳,公共场所不便通行,司法场所尤其如此,交通工具不足,在大西洋、布伦卡、乔洛特加、北部、中太平洋和南部地区特别如此,残疾学生公共汽车不符合无障碍标准;
(b)缺乏资料说明在根据《公约》以所有无障碍形式制定无障碍物质环境、交通、信息通信标准和执行无障碍计划方面取得哪些进展;
(c)缔约国所有市镇都没有无障碍委员会;
(d)关于保证公共交通完全无障碍性的第7600号法的实施受到延误。
18.委员会回顾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1.2和11.7,建议缔约国:
(a)提供必要的财政资源,立即修复状况不佳的人行道,采用无障碍交通工具,并确保所有公共场所的无障碍环境,特别是在大西洋、布伦卡、乔洛特加、北部、中部太平洋和南部地区做到这一点;
(b)确保执行关于物质环境和交通无障碍环境的标准以及无障碍计划,制定可衡量的目标和时间表,并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c)在尚未设立无障碍委员会的城市设立无障碍委员会,并确保所有委员会都有残疾人成员;
(d)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以实现公共交通全面无障碍,包括在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也做到这一点。
危险局势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确保紧急情况后的恢复和重建进程以风险评估为基础,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让残疾人组织积极参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
20.根据《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组织的积极参与的情况下,确保灾后恢复和重建进程以残疾人无障碍风险评估为基础,包括应用通用设计和结构改进的原则。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建设性对话结束时所作的澄清。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2023年通过的第10412号法(《国家精神保健法》)恢复了心理社会护理过程中的“担保人”作用,其措辞可能使这一角色更接近于《促进残疾人个人自主法》(第9379号法律)废除的监护人角色;
(b)缔约国没有采取具体措施,从《宪法》和法律特别是《民法》中删除限制法律能力的概念,并通过批准2019年第9747号法(《家庭诉讼法》)废止了第9379号法(《促进残疾人个人自主权法》)承认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的第5条;
(c)没有信息显示受到行为能力限制(包括丧失行为能力和受监护)的残疾人(特别是心理社会和/或智力残疾人)人数,关于恢复法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数目的资料也很有限。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改革其法律,使担保人的地位符合《公约》,以避免在替代决策制度下剥夺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的情况长期存在;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充分行使其法律行为能力,并提供资料,说明使残疾人能够自愿放弃其担保人或指定替代担保人的程序,确保残疾状况不同的人能充分行使其法律行为能力;
(b)尽快使《宪法》、《民法》和《家庭诉讼法》与《公约》保持一致,以确保所有残疾人,包括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在法律面前作为一个人得到平等承认,取消允许限制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规定,如关于丧失行为能力和监护权的规定,确保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组织的积极参与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支持措施;
(c)收集分类数据,说明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残疾人(特别是心理社会和/或智力残疾人)的人数,以及关于恢复法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的数目。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儿童、土著人和非洲裔人以及残疾老年人诉诸司法的机会有限;
(b)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没有足够的合格手语口译员,行政和司法大楼缺乏无障碍通行渠道;
(c)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中缺乏与年龄或性别相称的程序便利,在诉讼过程中向残疾人提供援助、合理便利或免费法律代理的服务很少,很少有残疾人担任法官、律师或作为证人,省级和市级几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d)该国的法官几乎没有接受过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培训。
24.委员会回顾《2020年残疾人诉诸司法国际原则和准则》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3,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消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儿童、土著人和非洲裔人以及残疾老年人诉诸司法的一切障碍,并采取措施让这些群体了解他们可利用哪些资源来提出申诉,获得补救;
(b)确保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由合格的手语口译员提供服务;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在残疾人组织的积极参与的情况下,加快评估和制定行政和司法建筑无障碍标准,并迅速执行这些标准,以无障碍格式发布行政和司法裁决;
(c)在所有司法程序中提供适合年龄和性别的程序便利,确保残疾人能够有效参与,包括作为法官、法律顾问或证人参与此类程序,并进行必要的程序改革,以提供这些便利;
(d)扩大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培训范围,以覆盖缔约国的所有司法人员,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司法人员。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系统关于提供保健服务的知情同意的条例允许在未经残疾人自由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其送入病院;
(b)缺乏关于作为行政或刑事安全措施将残疾人关入精神病院情况的资料。
26.委员会回顾其《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呼吁缔约国:
(a)修改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系统关于提供保健服务的知情同意的条例,禁止未经残疾人自由知情同意而将其送入病院;
(b)收集和公布所有司法管辖区仍被限制行动的残疾人人数的分类和最新数据,包括被隔离在病院里的残疾儿童和成年人人数。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法律和措施保护残疾人,使其在未经自由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免受医疗,包括绝育和强迫堕胎;
(b)缺乏资料说明为防止精神病院和设施中对残疾人实施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采取的措施,以及为此类做法受害者建立申诉机制的情况;
(c)缺乏按拘留地点和入住率分列的关于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的官方最新统计数据,缺乏关于防止拘留中心性侵犯和性暴力的评估和监测机制的信息。
28.委员会根据《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2022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残疾人不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未经自由知情同意的医疗,特别是绝育和强迫堕胎;确保所有残疾人都能利用申诉程序,对可能构成对残疾人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做法的肇事者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b)确保国家防范酷刑机制定期监测精神病设施,确保主管当局消除虐待残疾人等侵权做法,并确保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能够利用申诉机制;
(c)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拘留地点和入住率分列的被剥夺自由残疾人的官方最新统计数据,提供资料说明为防止拘留中心的性侵犯和性暴力而建立的评估、监测、申诉机制,包括监测、赔偿和惩罚肇事者的情况。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查明和防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残疾儿童和成年人行为,特别是所有环境中的结构性和系统性暴力行为,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如在利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时的产科暴力行为;
(b)缺乏关于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案件的具体数据,没有收集和公布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关于所有环境中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行为的数据,包括对犯罪者的起诉、定罪和判刑数目。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执行现有法律和政策措施,防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残疾人行为,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并向病院内外的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和赔偿;
(b)建立一个关于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孩行为表现形式的定量数据收集系统,提供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关于在所有环境中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行为的数据,包括对犯罪者的起诉、定罪和判刑数目。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妇女在未经自由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被迫接受绝育手术,被迫接受治疗;
(b)家庭法院有“必要、不可或缺”的残疾人绝育的司法程序。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在自由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接受治疗,消除强迫绝育,并确保对未经同意而绝育的妇女实施恢复性司法措施,对这种做法的肇事者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b)取消家庭法院在未经残疾人自由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下令绝育的权限。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缺乏针对残疾人特别是被隔离在病院中的残疾妇女和儿童的解除收容战略,缺乏社区支持方案和无障碍社区服务,包括融入社区后的无障碍住房和体面工作;
(b)缔约国缺乏相关法律和政策,禁止非自愿在病院安置残疾人,强迫残疾人接受治疗,特别是对智力和/或心理残疾人这样做;
(c)有残疾儿童被长期收容,而未能向其家庭提供帮助,使其能在社区生活;
(d)缔约国缺乏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在选择居住地、住在何处、与谁一起居住方面保持自主和自决权,并确保他们在融入社区方面能作出自己的决定。
34.委员会提及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和《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敦促缔约国通过代表残疾人的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积极合作:
(a)制定一项关于解除对残疾人的收容的国家战略,确保该战略符合《公约》,为此拨出充分的预算,并采取其他措施,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大家认识到残疾人有权作出自主选择,有权决定其生活方式,有权不被强迫接受某种生活制度,能融入社区,而不是被隔离;
(b)通过法律,为结束对残疾人的收容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为残疾人在社区中独立生活提供适当的无障碍住房和支持服务,并迅速执行这项法律;
(c)制定一项针对残疾儿童的解除收容方案,为此提供充足的预算和人力资源,确立明确的时间表,并为他们在社区生活提供具体支持;
(d)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无论居住在何处,都能获得由受益人控制和管理的一系列家庭护理、住宿服务和其他社区支持服务,包括个人助理服务。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5.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2015-2021年国家电信发展计划》没有得到实施,特别是第14条,其目的是敦促中央政府机构采用无障碍标准和通用设计,使残疾人能够调阅门户网站和其他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和告示,能获得在线公共服务;
(b)网站和电视频道没有以残疾人特别是盲人和聋人无障碍的格式提供信息。
36.委员会请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切实执行《2022-2027年国家电信发展计划》,特别是适用无障碍标准和通用设计,使残疾人能够调阅信息和告示;
(b)规定电信服务提供商,包括网站服务商和电视频道,有法律义务向残疾人,包括听力和视力残疾人,提供无障碍通信服务,同时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无障碍标准并有效执行这些标准。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建设性对话结束时就此作出的书面澄清。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宣布残疾妇女为不称职母亲的程序继续存在。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的建议,加大努力,审查宣布残疾妇女为不称职母亲的程序,并充分恢复她们拥有住房和组建家庭的权利,确保她们得到必要的支持,以实现这些权利。
教育(第二十四条)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缺乏实施全纳教育制度的战略框架,这样的框架应考虑到区域差异和土著领土,并规定落实全纳教育制度的目标、时间表和资金安排;
(b)《少年儿童法》第62条尚未与《公约》第二十四条保持一致,以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优质全纳教育的权利;
(c)教育机构缺乏无障碍环境,残疾学生的交通服务不足,缺乏关于教育活动所需辅助工具的信息;
(d)接受过全纳教育模培训的教师人数不足,确保数字教育技术无障碍并适合残疾学生使用的措施不足;
(e)缺乏关于在全纳教育环境中入学并完成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人数和比例的详细资料;
(f)特殊学校授予残疾学生的文凭和证书与正规学校授予的文凭和证书不一致,从而限制了他们进入劳动力市场和上大学的机会。
4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5和4.a, 敦促缔约国:
(a)与残疾人组织协商,通过一项实施全纳教育制度的战略框架,该框架考虑到区域差异和土著领土,并规定落实成该框架的目标、时间表和资金安排;
(b)使《少年儿童法》第62条与《公约》第二十四条保持一致,以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优质全纳教育的权利;
(c)加强努力,确保正规学校拥有无障碍环境,为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援助,并为残疾学生,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残疾学生,提供适当的交通服务;
(d)确保对教师进行长期持续的优质培训,由特殊教育教师作为监督员支持学生融入正规教育,接受优质全纳教育,并确保数字教育技术无障碍且适合残疾学生使用;
(e)确保系统地收集按年龄、性别、残疾类型和地理位置分列的数据,以获得关于残疾学生及其接受教育地点的可靠统计数据,并了解在落实全纳教育方面取得的进展;
(f)取消差别化文凭,确保残疾学生在与其他学生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文凭和/或证书。
健康(第二十五条)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建设性对话结束时就此作出的书面澄清。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缺乏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医疗设备、设施和家具不足;
(b)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方案和服务,包括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政策、方案和服务,没有充分顾及残疾人的需求,这对残疾妇女和女孩的影响特别大;
(c)心理健康方法仍然侧重于医疗模式,缺乏协调一致的措施来实施社区心理健康模式;
(d)对从事服务残疾人工作的医生和其他保健专业人员缺乏关于基于人权的残疾问题办法的定期培训方案。
42.委员会考虑到《公约》第二十五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和3.8之间的关系,建议缔约国:
(a)确保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所有残疾人都能获得注意性别问题和跨文化问题的优质保健服务,包括执行无障碍标准,提供合理便利,确保设备和家具适应每类残疾人的具体需要,并以无障碍格式提供有关保健服务的信息,如盲文、手语和易读格式,同时对保健人员进行正确对待残疾人的培训;
(b)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加倍努力,在所有卫生政策、方案和服务中,包括在具有性别视角的性健康、生殖健康以及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相关政策、方案和服务中,都注意无障碍性,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社区层面做到这一点;
(c)制定一项行动计划,分配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社区精神保健模式为基础执行《国家精神保健政策》;
(d)为从事服务残疾人工作的医生和其他保健专业人员实施关于基于人权的残疾问题办法的持续培训方案,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让残疾人组织积极参与培训的设计和实施。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首都只有一个康复中心,而且生活在缔约国其他地区的残疾人没有适应训练和康复设施;
(b)缺乏资料显示注重残疾人发展的以社区为基础的康复方案的实施情况,特别是从幼年开始的儿科康复。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向所有残疾人,包括土著和非洲裔残疾人,不论其年龄、性别、出身或社会经济地位如何,提供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
(b)按照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加快通过一项战略,促进以社区为基础的康复,重点注意残疾人从幼儿开始的发展。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人失业率很高,缺乏资料显示已采取何种措施鼓励私营部门为残疾人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b)公共部门对残疾人就业配额的遵守程度很低;
(c)缺乏促进自营职业作为创造就业机会的一种手段的措施,特别是为残疾人(包括非常贱残疾状况的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
4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人工作和就业权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所有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智力残疾人和心理社会残疾人的工作权,打击歧视,特别是在招聘广告、招聘过程、合理便利、职业再培训、晋升和其他与工作和就业有关的权利方面的歧视,并制定具体的奖励方法和措施,促进残疾人融入私营劳动力市场;
(b)确保严格遵守2010年11月11日关于公共部门残疾人就业包容和保护的第8862号法,并建立机制,监测残疾人在公共部门就业的5%包容配额的遵守情况,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c)开拓残疾人自营职业机会,包括设立特别基金,专门为残疾人自营职业项目提供赠款,并免除残疾人的营业执照费用。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中贫困人数很多,而且缺乏资料显示有哪些社会保障措施用来专门帮助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土著人和非洲人后裔以及生活在农村或偏远地区的人。
48.考虑到《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3之间的联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国家计划,专门应对残疾人中贫困人数多的问题,特别注重妇女和儿童、土著人和非洲人后裔以及生活在农村或偏远地区的人,并规定筹资方式和执行时间表,监测执行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65岁以上或65岁以下无法工作的残疾人可享有非缴费型养恤金的情况,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支付给每个受益人的数额和目前受益于这种养恤金的残疾人人数。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在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中的参与率很低,担任政治和公共决策职务的很少,缔约国没有采取平权行动,使残疾人能够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当选并切实在各级政府任职。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在首都和各市镇担任人民代表职位,确保他们在每种情况下都得到所需的合理便利,并采取平权行动,使残疾人能够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当选并切实在各级政府任职。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使残疾人能够以无障碍形式获得文化材料,观看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参与其他文化活动,而且在有效执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方面没有作出充分努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娱乐中心缺乏无障碍环境,在被视为遗产和历史遗址的地点、海滩、观景点和热带地区尤其如此。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残疾人能够以无障碍形式获得文化材料,观看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参与其他文化活动,并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在这方面与残疾人密切协商,通过代表残疾人的组织让残疾人积极参与执行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一份无障碍手册,确保娱乐活动场所,包括被视为遗产和历史遗迹的场所、海滩、观景点和热带地区,都便于无障碍通行,同时分配人力和财政资源,促进发展残疾人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在海滩和观景点建造无障碍人行道。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资料说明已采取何种措施确保代表残疾人的组织充分、切实地参与数据收集和研究的整个过程(设计、规划、实施、分析和传播);
(b)作为2020年人口普查的一部分,仅对150名残疾人进行了访谈,以收集他们对华盛顿残疾统计小组关于残疾计量的简短问卷的意见。
54.委员会回顾华盛顿残疾统计小组关于残疾问题的简短调查问卷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关于残疾人融入社会和赋权的政策记分牌,建议缔约国:
(a)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在残疾人组织积极参与设计、开发和评估的情况下,建立一个统一的残疾人综合数据收集系统,该系统载有国家所有部委和数据统计机构按年龄、性别、残疾类型、所需支持的类型、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社会经济状况、族裔、居住地(包括病院)等因素分列的数据;
(b)加强努力,根据华盛顿小组关于残疾问题的简短调查表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关于残疾人融入社会和赋权的政策记分牌,制定广泛适用的残疾人数据处理指标。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未能确保与残疾人和代表残疾人的组织密切协商,并确保残疾人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背景下的方案和项目的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价;
(b)关于国际合作的呼吁和成果的信息传播不足,特别是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外救灾处、美国国际开发署、中美洲和多米尼加共和国预防自然灾害协调中心、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赞助的残疾人项目的信息传播不足;
(c)缺乏资料或数据说明已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将残疾视角纳入国际合作项目的制定工作,并建立监测和问责框架,评估国际合作方案、项目和政策(包括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方案)的作用。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与残疾人和代表残疾人的组织密切协商,并让残疾人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战略和方案的设计、拟订、监测和评价;
(b)确保国际合作,包括国际发展合作,对残疾人具有包容性,允许残疾人无障碍参与,并完全符合基于人权的残疾问题方针,同时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c)将残疾视角纳入国际合作项目设计的主流,并建立监测和问责框架,以评估国际合作方案、项目和政策的作用。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加强监察员办公室,使其能够履行独立的国家机制的职能,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并为其提供训练有素的人力资源和必要的财政资源;
(b)预算拨款不足,以及将国家残疾人委员会并入人类发展和社会包容事务局的做法,都导致国家残疾人委员会被削弱;
(c)缺乏资料说明重新编制《维护权利宏观程序手册》的进展如何,以及是否存在残疾人向监察员办公室提出申诉的无障碍简化程序。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察员办公室,为其配备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拨出财政资源,提供通用设计的无障碍基础设施,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任务,并确保残疾人和代表残疾人的组织充分参与监督和监测进程;
(b)采取措施,设立机制,通过实施和评估《机构战略计划》(2023-2027年)、国家残疾问题政策(2024-2030年)及其与残疾人人权领域国际和国家规范框架相一致的行动计划和文书等规划工具,通过性别平等视角,凭借交叉分析和地域办法,加强国家残疾人委员会的机构架构和管理;并审查旨在使国家残疾人委员会成为人类发展和社会包容事务局方案一部分的倡议,确保该委员会继续享有自主权;
(c)广泛宣传监察员办公室在处理投诉时执行《维护权利宏观程序手册》的进展情况。
四.后续行动
传播信息
59.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建议的重要性。关于应紧急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2段中关于残疾妇女的建议、第34段中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的建议以及第40段中关于教育的建议。
60.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会传播策略,将这些意见转交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官员、地方当局和相关专业团体成员,包括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媒体,供其审议并采取行动。
61.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定期报告编写工作。
62.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无障碍格式,包括易读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广泛传播,并将其发布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
下次定期报告
63.缔约国选择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根据该程序,委员会将事先起草一份问题清单,请缔约国在收到该问题清单后一年内作出答复。缔约国的答复预期在2030年11月1日前提交,将构成其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