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UZB/2023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5 July 2023

Chinese

Original: Russian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乌兹别克斯坦 * **

[收到日期:2023年6月16日]

目录

页次

导言3

一.概况5

A.国家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5

地缘政治特点5

历史背景5

人口7

经济7

B.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制度9

立法机关9

总统10

行政机关10

司法机关11

选举制度12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13

C.采用国际人权标准情况13

批准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情况13

批准其他联合国人权条约和相关国际条约情况14

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情况15

批准日内瓦公约和其他人道主义条约情况16

批准区域人权公约情况16

D.在国家层面促进人权的法律框架18

保护人权的立法基础18

就人权问题作出决定的国家机构体系26

国家人权机构28

国家层面提交报告的程序29

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法律地位及其监管30

各类教育机构(中小学、技校、大专院校)的人权教育32

提高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认识33

通过大众媒体提高对人权问题的认识34

三.关于非歧视和平等的信息35

导言

1.继宪法改革和2023年4月30日全民公决通过新版《宪法》之后,乌兹别克斯坦将本共同核心文件作为人权报告的一部分提交。本文件说明了为完善人权(包括妇女、青年、儿童和残疾人权利)保障机制而进行的改革的精髓和内容。

2.2022年1月28日,《2022-2026年新乌兹别克斯坦发展战略》获得批准,其基本原则是“尊重人的荣誉和尊严”,规定要进一步改善人民福祉、实现经济转型、加快企业发展,保障人权和人的权益,建立活跃的公民社会。

3.《发展战略》的主要方向包括100项国家目标和任务,目的是确保乌兹别克斯坦在2030年前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乌兹别克斯坦根据联合国“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原则,制定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家指标。

4.2017年至2022年,乌兹别克斯坦通过了350多部法律和4,400多部法规,旨在从根本上改革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加强保护人权的保障措施和法律机制。乌兹别克斯坦还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六项公约。

5.乌兹别克斯坦进行了行政改革,从根本上变革了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已经明确了各类方法,以提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效率、引入现代国家监管机制、缩减国家在社会经济进程中的监管作用,并在工作中广泛使用数字技术。

6.根据2020年6月20日的总统令通过的《乌兹别克斯坦国家人权战略》在我国历史上属于首次。实施《国家人权战略》的路线图规定了78项措施,以确保人权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其中包括制定33部法律和12部法典,涵盖我国人权的各个方面。作为《国家人权战略》的一部分,我国完善了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机制,在立法和国家机构的活动中引入了国际人权标准,并采取措施提高民众在人权方面的法律认知水平。

7.乌兹别克斯坦全面履行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承诺。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举办的高级别政治论坛上,乌兹别克斯坦于2020年提交了第一份自愿国别评估,并于2023年提交了第二份自愿国别评估。

8.我国特别关注减贫和社会保障问题。2022年通过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社会保障战略》,确定了2030年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方面的优先领域和综合措施。

9.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倡议下,大会第七十二届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启蒙与宗教宽容”的决议,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普及教育、消除文盲及愚昧、促进包容和相互尊重、保障宗教自由、保护宗教信徒的权利、防止歧视信徒。

10.在大会第七十五和第七十六届会议以及人权理事会第四十六届会议高级别会议上,乌兹别克斯坦提出了一些全球、区域和国家层面的重要倡议,并确定了人权领域的主要优先事项,这些优先事项几乎涵盖了所有保障人权和自由的机制、现有的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11.为落实大会2018年6月18日关于“加强区域和国际合作,确保中亚地区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决议,乌兹别克斯坦举办了多场国际论坛,以打击中亚地区的恐怖活动、毒品泛滥和有组织犯罪。

12.乌兹别克斯坦当选为2021-2023年度人权理事会成员,这在我国历史上属于首次,乌兹别克斯坦代表2022年还担任了人权理事会副主席。

13.在保障性别平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通过了两部法律、六项总统令和决定、16项政府决议,以确保性别平等、支持妇女并增强妇女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设立了全国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性别平等和家庭事务委员会。

14.过去的五年中开展的主要经济改革包括保证宏观经济稳定性,降低通货膨胀水平,减少和简化税赋负担,实现经济多元化,创造有利的营商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发展农业,实现经济一体化和数字经济。

15.改革为所有人创造了平等和自由竞争的环境,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10(减少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创造了条件。通过取消不必要的费用并使税率正常化,减轻了企业的税赋负担。同时,财产税、所得税和社保税的税率减半。

16.大会第七十七届会议一致通过了乌兹别克斯坦提出的另一项决议草案:“关于加强议会在加快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的作用”。

17.2017年5月,为了解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扎伊德·拉阿德·侯赛因访问了乌兹别克斯坦。2023年3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福尔克尔·蒂尔克访问了乌兹别克斯坦。

18.我国加强与联合国合作的主要标志之一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几位特别报告员对乌兹别克斯坦的访问:

2017年10月宗教或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艾哈迈德·沙希德来访;

2019年9月法官和律师独立性特别报告员迭戈·加西亚·萨扬来访;

2021年11月至12月反恐中注意促进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报告员菲奥诺拉·尼伊兰来访。

19.2022年,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少数民族事务高级专员凯拉特·阿布杜拉赫曼诺夫访问乌兹别克斯坦。

20.2023年4月,欧盟人权事务特别代表埃蒙·吉尔摩来访。

21.2022年12月5日至6日,“人权教育”全球论坛在撒马尔罕举行,会议讨论了落实《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的情况和执行联合国《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中期成果,并组织介绍了该领域的最佳做法和创新方法。全球论坛的成果文件已作为大会第七十七届会议的正式文件印发。

22.2017年至2022年,乌兹别克斯坦实施了改革,以消除童工现象、强迫劳动及无国籍状态,并协助从中东难民营遣返妇女和儿童。目前正在开展全面工作,以消除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保障性别平等、保护妇女权利,包括保护妇女免受骚扰和暴力,确保新闻自由,并为包容性社会创造条件。

23.本修订版核心文件根据《缔约国根据核心国际人权条约编写报告导言的准则》和《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准则汇编》编写。与2017年提交的上一份文件相比,本报告包含了更多信息。报告结构符合联合国相关文件的要求,介绍了乌兹别克斯坦的文化、历史、政治和法律多样性,包括有关其领土和居民、总体政治架构和人权保护的信息。

一.概况

А.国家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地缘政治特点

2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地处中亚,位于本地区最大的两条河流――阿姆河和锡尔河――之间。北部和东北部与哈萨克斯坦接壤,西南部与土库曼斯坦毗邻,南靠阿富汗,东南部与塔吉克斯坦相连,东北部与吉尔吉斯斯坦接壤。乌兹别克斯坦约五分之四的领土为荒原,东部和东南部为天山山脉和吉萨尔山脉的山地和丘陵。图兰洼地内有乌斯秋尔特高原、咸海南岸的阿姆河三角洲和广袤的克孜勒库姆沙漠。

25.乌兹别克斯坦属于极端大陆性气候。夏季漫长而炎热干燥,冬季寒冷少雪但短暂。全国各地7月份的平均气温各不相同,北部为26℃,南部为30℃,最高气温可达47-49℃。北部1月的平均气温为-8℃,南部为0℃,最低气温达-38℃。

26.乌兹别克斯坦领土面积44.8924万平方公里,截至2023年1月1日,人口3602.4946万。根据联合国的标准,乌兹别克斯坦的领土面积在世界上排名第56位,人口数量在世界上排名第41位。

27.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其行政区划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12个州和塔什干市;第二级为各州下属的区和市;第三级为各区下属城镇和村庄、山村和社区。

28.乌兹别克斯坦是一个主权、民主、法制、福利和世俗国家,实行共和政体。议会由两院组成,即立法院和参议院。总统为国家元首,首都为塔什干,货币为苏姆。

历史背景

29.关于中亚(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居民的最早历史记录可追溯到公元前一千年中叶。公元前六世纪,波斯的阿契美尼德王朝在中亚建立了统治;公元前四世纪,亚历山大大帝征服了阿契美尼德王朝。随后,乌兹别克斯坦领土相继全部或部分被并入一些大型古代国家的版图:亚历山大大帝的继承者塞琉古王朝(公元前4世纪-公元前3世纪)、希腊-巴克特里亚王国(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2世纪)以及强大的中印度贵霜国(公元前1世纪末-公元4世纪)。

30.乌兹别克族具有突厥血统,其形成受到各种文化和文明的影响。乌兹别克民族的历史发展是在与伊朗民族和文化的密切接触和交融下进行的。

31.公元8世纪,包括乌兹别克斯坦领土在内的中亚地区被阿拉伯人征服,并入阿拉伯哈里发国。伴随征服而来的是伊斯兰教的传入。尽管部分民众信奉祆教和其他一些宗教(佛教、摩尼教和景教),但伊斯兰教还是在居民中迅速传播,使该地区成为伊斯兰文明分布的地区。

32.9世纪末,地方王朝取代了阿拉伯人的统治。公元9世纪至12世纪,乌兹别克斯坦先后由萨曼王朝、喀喇汗国和塞尔柱王朝统治。

33.9世纪至12世纪,在东方文艺复兴的第一阶段,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出现了许多伟大的学者、百科全书式全才和著名思想家。穆罕默德·花拉子米、阿布·阿里·伊本·西拿、阿布·贝克尔·拉齐、阿布·雷汉·贝鲁尼和艾哈迈德·法甘尼为精密科学的发展做出了极大的宝贵贡献。伊玛目·布哈里、哈基姆·提尔米吉、布赖汉·阿迪·马尔赫尼尼、阿布·曼苏尔·马图里迪、阿布·贝克尔·肖希、马哈茂德·扎马赫沙里等国际知名学者的伟大著作丰富了人类的思想宝库,将伊斯兰法律提升到了全新的高度。

34.13世纪初,中亚(连同阿塞拜疆和伊朗)曾一度是花剌子模国的一部分,成吉思汗征服中亚后,花剌子模国不复存在,很快铁木真王朝掌握了政权。这是经济高度发达、文化高度繁荣的时期(14世纪后半叶-15世纪)。撒马尔罕成为了帖木儿国的首都。中世纪的帖木儿国国土囊括27个现代国家,成为一个共同的法律和经济区。这一时期以及当时出现的绝对君主制可被视为乌兹别克斯坦民族国家形成的基础。

35.14世纪至16世纪,在东方文艺复兴的第二阶段,帖木儿国的首都汇聚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作家、建筑师和工匠。帖木儿的孙子兀鲁伯是一位杰出的数学家、天文学家、教育家、诗人和百科全书式学者,他建立了当时全球最重要的天文台之一,创立了一座藏书众多的图书馆,并创建了撒马尔罕经学院。他倾注毕生精力完成的《星表》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

36.15世纪末16世纪初,帖木儿帝国被昔班尼汗国取而代之,昔班尼汗国的统治延续至16世纪。从16世纪到19世纪下半叶俄罗斯占领中亚,在将近四个世纪的时间中,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有过三个乌兹别克汗国:布哈拉汗国(从18世纪中叶起变为酋长国)、希瓦汗国和浩罕汗国。

37.19世纪下半叶,俄罗斯帝国吞并了中亚大部分地区,包括今天的乌兹别克斯坦领土,并设立了突厥斯坦总督管辖区。

38.俄国爆发革命后,1918年成立了突厥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1920年成立了布哈拉人民苏维埃共和国和花剌子模人民苏维埃共和国。

39.1924年,中亚进行了民族国家划界。乌兹别克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于1924年10月27日成立。在民族国家划界时,乌兹别克人主要居住的区域成为乌兹别克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的乌兹别克族人口占苏联乌兹别克族总人口的82%,占新成立的乌兹别克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总人口的76%。在将近70年的时间里,乌兹别克斯坦是苏联的一部分,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受到苏联特色发展进程的影响。

40.1991年9月1日,我国历史来到了转折关头,乌兹别克斯坦宣布国家独立。1991年8月3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独立宣言》,并通过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独立的法律依据》宪法法案。

41.世界上已有180多个国家正式承认乌兹别克斯坦为独立国家。截至2023年1月,乌兹别克斯坦已与141个联合国成员国建立并保持外交关系。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设有44个外国大使馆、1个总领事馆、8位名誉领事、17个国际组织代表处、13个外国国际政府间组织和政府组织代表处以及1个具有外交地位的贸易代表处。乌兹别克斯坦在外国和在国际组织中设有55个外交和领事使团,是100多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并正在发展与各种多边合作机构的合作。

人口

42.乌兹别克斯坦居住着130多个民族和族群。最大的民族是乌兹别克族、塔吉克族、哈萨克族、卡拉卡尔帕克族和俄罗斯族。乌兹别克斯坦约80%的人口为乌兹别克族。

43.从人类学角度看,乌兹别克族是一个混血民族,既有高加索人种的血统,也有蒙古人种的血统。人类学家将乌兹别克人归类为中亚交汇型南高加索人。生活在城市和古老农耕绿洲的乌兹别克人具有相对较少的蒙古人种特征。

44.乌兹别克语是乌兹别克斯坦的官方语言。标准的乌兹别克语属于突厥语系西部分支卡尔鲁克语组。卡拉卡尔帕克语属于突厥语系克普恰克语组。

45.按宗教信仰划分,大多数乌兹别克族和卡拉卡尔帕克族属于逊尼派穆斯林(2022年约占95%)。在乌兹别克斯坦乃至整个中亚地区,正统伊斯兰教通常与苏菲派和伊斯兰教传入之前的宗教信仰等神秘因素相融合。

46.乌兹别克斯坦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有2,318个宗教组织,分属16个不同教派,包括东正教、天主教、路德教、浸礼会、全福音派、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和其他基督教会,以及布哈拉犹太教和欧洲犹太教、巴哈伊教、哈瑞奎师那教和佛教等宗教团体。

经济

47.由于我国实施了诸多措施提升国内经济活动,并正在进行经济改革,因此,2021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达到7.4%,2022年达到5.7%。2022年国内生产总值为804亿美元。根据世界银行的预测,乌兹别克斯坦在欧洲和中亚地区属于领先国家,预计2023-2024年经济增长率将高达5%。2023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预计为5.3%。经济增长来源于工业生产增长5.1%-6.9%,服务业增长6.7%,农业增长3.5%。

48.2022年固定资本投资增长了0.9%。由于有利的出口商品价格环境和汇款流入,经常账户赤字从2021年的48亿美元降至2022年的5.11亿美元。2022年乌兹别克斯坦的国际储备增加了1.8%,达到358亿美元。截至2022年10月1日,国家公债余额为262亿美元。外债减少了1.7%,总额为232亿美元。

49.2022年消费价格指数上升12%,2023年预计将将上升9.5%。乌兹别克监管机构5%的通胀目标有望在2025年实现。

50.2022年乌兹别克斯坦居民总收入实际增长率为9.7%,名义增长率为22.3%。人均总收入名义增长19.8%,实际增长7.5%。

51.2021年,乌兹别克斯坦利用外资111亿美元。固定资本投资总额为98亿美元,与2020年相比增长110%。我国计划在2022-2024年间落实价值约521.5亿美元的投资项目。2022年,实施了价值165.7亿美元的项目,其中60亿美元为国外直接投资。乌兹别克斯坦计划在2023年实施总额达173.4亿美元的项目,国外直接投资额将达到70.6亿美元。

52.乌兹别克斯坦工业蓬勃发展:2017年至2022年,生产增长率为134.2%,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129.5%)。2017年至2022年,工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1.1%增至26.7%,这得益于工业生产的稳步增长,在此期间的增长率为141.3%。在工业领域中,制造业的发展速度超乎寻常,增长率为147.4%。此外,电力、热力和天然气供应以139.2%的速度加速发展,采矿业增长率为130.4%。乌兹别克斯坦的工业以制造业为主,占工业的比重为83.2%。

53.我国在农业领域开展了重大改革,为农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改革包括:批准了《乌兹别克斯坦2020-2030年农业发展战略》,实施了群组系统,增强了贸易自由化和出口促进,加强了农业用地租赁(转租),为引进节水技术提供补贴等。

54.改革创造了大量机会,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例如,棉花产量从2017年的2,380公斤/公顷提高到2022年的3,400公斤/公顷,引进节水技术的灌溉区比例从1.7%提高到24%。建立了约465个不同的农业区群组。

55.修改了法律,以增强贸易自由化和出口促进,因此,2022年园艺产品出口与2017年相比增长了70%,从6.523亿美元增至11.343亿美元。

56.由于这些改革,2019年至2022年,乌兹别克斯坦在全球粮食安全指数中的排名提高了12位,从第85位上升到第73位。

57.发展服务业对乌兹别克斯坦的经济增长、就业(尤其是青年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22年底,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1.5%,与2017年相比,2022年服务业实际增长了90%。

58.电子政务系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电子政务服务总数达到368项,其中242项面向企业。简化了企业注册流程,小企业数量增加了1.2倍(从2017年的128,000家增至2022年的325,000家)。信息和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增加了5倍(2017年光纤通信线路总长度为20,300公里,2022年增加至118,000公里)。物流系统增加了20%(货运量2017年为11.462亿吨,2022年为13.989亿吨)。

59.由于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发展现代服务业,因此:金融服务业增长了4.1倍,信息和通信服务业增长了1.8倍,2022年国际数据网络容量达到1800Gbps(2017年为64.2Gbps);教育服务业增长了1.5倍;私营学前教育机构达到833所(2017年为250所),公私合营学前教育机构达到1313所(2018年为250所),家庭学前教育机构20676所(2018年为579所)、非国有普通教育机构194所(2017年为39所),全国高校增至191所,非国有高校增至55所(2018年为1所),国外高校增至31所(2017年为7所)。

60.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人数大幅增加。2016年,只有略高于9%的中学毕业生接受高等教育,2023年这一数字增加了2.5倍。截至2022/23学年初,乌兹别克斯坦191所高校的在校生人数超过100万,其中男生54.48万,女生49.56万。

61.2017年至2023年为改革医疗系统开展了大量工作,通过了200多项与医疗有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卫生保健系统发展构想》。我国的初级、急诊和专科医疗服务逐步改善。在预防孕产妇和儿童死亡、早期发现疾病、促进家庭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医疗知识和延长预期寿命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62.医疗服务能力翻了一番,现有7,320家私人医疗机构(2017年为4,000家),其中5,823家为门诊机构,1,497家为住院机构。

63.乌兹别克斯坦正在通过实施国家模式开展系统性的减贫工作。2019年至2021年生活在每天3.20美元国际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比例从26.3%降至25%,生活在每天1.90美元以下的人口比例从5.9%降至5.4%。

64.2022 年底,乌兹别克斯坦的贫困率比 2021 年下降了近 3% ,为 14% 。人均收入水平提高了 8.8%

В.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制度

65.2023年4月30日举行了全民公决,之后通过的2023年5月1日新版《宪法》(旧版宪法于1992年12月8日通过)规定了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制度。新版《宪法》新增27条(总数从128条增至155条)和159款(从275款增至434款),相应宪法内容修改达65%。

66.《宪法》致力于民主、人权和社会正义的理想、人类普遍价值观、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宪法》中不存在任何确立政治意识形态垄断或制造乌兹别克斯坦各民族对抗的规定,宣告了《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原则,确立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并规定了国家机构和官员对社会负有的责任。

67.乌兹别克斯坦一个民主、法制、福利和世俗国家,实行共和政体。新版《宪法》极大地扩展了个人、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方面的人权和自由。保障人权的规定增加了两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都无权在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改变或限制这些权利和自由。《宪法》首次体现了对环境权利的保护。《宪法》强调,“保障人权和自由是国家的最高目标……人权和自由直接适用,人的荣誉和尊严不容侵犯,不得因为任何理由损害人的荣誉和尊严”。《宪法》完善了保护公民,包括妇女、儿童、青年、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机制,规定了国家为贫困公民提供住房和最低工资保障的义务(确定标准时须考虑保证适当的生活条件和有保障的医疗等)。

立法机关

68.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是国家最高代表机关,行使立法权。最高会议由立法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最高会议代表任期五年。

69.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的组织程序和法律地位的规定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91至第104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参议院宪法法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立法院宪法法案》、《选举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立法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地位法》。

70.立法院由150名依法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而参议院是地区代表院,由65名参议员组成。

71.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和各州、区、市代表机关联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议员中选举产生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州和塔什干市的参议院议员各4名。另有9名参议员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任命,他们是在科学、艺术、文学、工业及其他公共和社会活动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作出特殊贡献的杰出公民。

72.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立法院在任期内选举立法院议员组成多个委员会,分别负责起草法律,对提交立法院的事项进行初步审议和研究,监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立法院通过的决定的执行情况。

73.最高会议参议院在任期内选举参议员组成多个委员会,分别负责对提交参议院的问题进行初步审议和研究,监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参议院通过的决定的执行情况。

7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立法院和参议院在必要时可设立由立法院议员和参议员组成的委员会,以完成特定任务。

75.立法院和参议院可在以下情况下举行联席会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宣誓就职、总统就社会经济生活或内政外交政策中最重要的事务发表讲话、外国领导人发表演讲等。

76.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由其最高国家权力代表机构代为行使)、最高会议立法院议员和内阁有权提出立法动议。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也有权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提出立法动议。拥有立法动议权的主体通过向最高会议立法院提交提案的方式行使这项权利。至少10万名有选举权的公民、最高会议参议院、监察员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可通过立法动议的方式向最高会议立法院提交立法提案。

77.人民代表会议是各州、区和市的国家权力代表机构。人民代表会议由依法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主席领导。

总统

78.总统是国家元首,确保国家权力机关的协调运行和相互配合。凡年满35周岁、能流利使用官方语言、大选前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常住至少十年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均可竞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同一人不得连任总统两届以上。

79.总统由乌兹别克斯坦公民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80.总统是公民权利和自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者;总统可采取必要措施捍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执行涉及政府结构的决议;并在国内和在国际关系中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81.总统有权就与实施国家内外政策有关的重大问题向最高会议发表讲话;确保共和国最高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之间的合作;设立和撤销部委及其他共和国行政权力机构,并随后将有关这些问题的命令提交参议院批准;向参议院提名参议院议长职务候选人;经立法院批准,任命总理和内阁成员或解除其职务。

行政机关

82.行政权由内阁行使。内阁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副总理和部长组成。内阁当然成员包括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首脑。

83.如果总理与立法院之间持续存在矛盾,经至少三分之一的议员向总统正式提出提议后,可将对总理的不信任案提交立法院讨论。如果立法院议员总数的至少三分之二投赞成票,对总理的不信任投票即被视为通过。在这种情况下,总统决定解除总理职务。同时,内阁全体成员与总理一起辞职。

84.各州、区和市的行政机构由各州、区和市的行政长官领导。各州和塔什干市的行政长官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依法任免。各区和市的行政长官由相应州或塔什干市的行政长官任免,并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委员会批准。

85.近年来,乌兹别克斯坦开展了大规模的行政改革,目的是建立高效的治理体系,简化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提倡注重实效,这是国家不断发展的重要前提,尤其是通过简政放权和推广数字技术,优化了政府机构的架构。

86.为了减少官僚主义,并通过在国家机构的活动中引入现代管理原则改善公共服务的提供,取消了约30种执照和许可证,简化了70多项公共服务,取消了60多种国家机构要求提供的文件。

87.电子政务系统的用户数量已超过400万,通过该系统可访问130多个国家机构的网站。“互动式国家服务统一门户网站”上提供了近350种在线服务。

司法机关

88.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司法部门独立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政党和其他民间社会机构。司法权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军事法院、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法院、各州和塔什干市法院,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行政法院、各州和塔什干市行政法院,州际、州和市民事法院,州和市刑事法院,州际、州和市经济法院行使。不得设立特别法庭。

89.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有权获得司法保护,以免受到国家或其他机构和官员的任何非法行为或决定的侵害,或对其生命和健康、荣誉和尊严、个人自由和财产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侵害。企业、机构和组织也有权获得司法保护。

90.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法律。对法官的司法活动不得有任何干涉,违者依法惩处。法官经规定程序任命或选举产生,首任任期五年,可连任十年,此后可无限期任职。

91.法院诉讼程序在线广播系统已经推出,可以在最高法院网站上跟踪法院案件的进展情况。经当事方申请并经主审法官同意,所有法院都可采用以录音方式记录庭审的系统,并利用这一系统编写庭审记录。

92.从实际拘留当事人之时起至对其提起诉讼时,必须保证当事人能够私下与律师会面。此外,如果没有理由让被拘留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参与诉讼程序,则禁止传唤其前往执法机构或对其进行询问。

93.《2020-2023年司法工作数字化方案》规定,为上诉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的法官自动分配案件,向所有参与者免费发送短信,通知其庭审时间和地点,在线向案件当事方提供法院判决书,并应其要求提供纸质判决书。

94.宪法法院负责审理涉及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案件。宪法法院可裁定法律、法令、总统的决定和命令、政府决定、地方权力机构的决定、国家间条约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其他义务是否符合《宪法》;在总统签署宪法性法律和批准国际条约的法律前裁定其是否符合《宪法》;解释《宪法》和法律条款。如果有公民和法人认为在某一案件中适用的法律不符合《宪法》,侵犯了其宪法权利和自由,则宪法法院也负责审理他们提出的申诉。

95.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的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的裁决是终审裁决,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境具有约束力。最高法院有权监督下级法院的司法活动。最高法院院长及其副院长由最高会议参议院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的提名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96.最高司法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负责确保司法机构的组建,确保《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得到遵守。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由最高会议参议院根据总统提名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选举制度

97.2019年6月25日通过的《选举法》落实了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原则以及国际组织(联合国、欧安组织/民主人权办)的建议。

98.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享有选举国家权力代表机构代表和被选举进入国家权力代表机构的权利,也有权参加全民公决。每位选民一人一票。选举权、平等权以及表达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

99.选举在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年满18岁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享有选举权。

100.法律规定,将居住在国外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无论其在外交使团是否有领事登记)列入选民名单的程序,法律也规定了在国外选民居住地或工作地使用便携式投票箱投票的法律依据。

101.《选举法》为选民提供了明确的程序,使其能够对选举筹备和举行过程的各个阶段所做出的决定提出上诉。该法规定了选举委员会审议个人和法人就选举的组织、进行和计票提出申诉的程序。

102.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都可以向选区选举委员会报告选民名单中的错误或不准确之处。选区选举委员会必须在24小时内对申诉进行核查,并更正错误或不准确之处,或提供驳回申请的合理答复。在这种情况下,可就选区选举委员会的行动和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政党、政党候选人或其代理人、观察员和选民可就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

103.所有公民,不论其社会背景、种族、民族、性别、语言、教育程度、个人身份、社会地位或财产状况如何,均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任何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国家权力代表机构的代表。

104.法院认定无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法院判处剥夺自由的个人不享有被选举权。法院认定无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因犯有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罪行而被法院判处剥夺自由的个人,如要剥夺其选举权,只能依照法律并根据法院判决进行。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允许直接或间接限制公民的选举权。

105.设立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举行选举和最高会议要求的全民公决;中央选举委员会的基本活动原则是独立、合法、合议、透明和公正。中央选举委员会是领导选举委员会系统的常设机构,其工作以《宪法》和法律为指导。

106.根据《选举法》,选举和全民公决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和实施。选举委员会负责筹备和举行选举、实现和保护公民的选举权,并监督这些权利的落实情况。

107.根据2019年选举结果,有五个党派在立法院拥有代表席位,它们是:企业家和实业界人士运动-乌兹别克斯坦自由民主党,53席;“民族复兴”民主党,36席;“公正”社会民主党,24席;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22席;生态党,15席。

108.立法院共有48名女性议员、102名男性议员,30岁以下的议员占议员总数的6%,30至50岁的议员占65%,50岁以上的议员占29%。最年轻的当选议员为26岁,最年长的议员为71岁。议员平均年龄为46岁。

109.乌兹别克族议员人数为130人,占总数的87%,其他民族议员人数为20人,占13%,其中包括5名卡拉卡尔帕克族议员、5名俄罗斯族议员、3名哈萨克族议员、3名塔吉克族议员、2名朝鲜族议员、1名土库曼族议员和1名吉尔吉斯族议员。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С.采用国际人权标准情况

批准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情况

110.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了以下国际人权法核心文书:

条约名称

加入日期

保留意见及声明

克减、例外或限制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19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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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19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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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1966)

19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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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1989年)

20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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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

19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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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

199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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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

19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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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

199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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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20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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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200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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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

2021年6月7日

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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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其他联合国人权条约和相关国际条约情况

111.乌兹别克斯坦不仅加入了11项核心国际条约,还加入了其他联合国人权文书。

条约名称

加入日期

保留意见及и及声明

克减、例外或限制не

《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

199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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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1990年)

199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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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1984年)

199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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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利宣言》(1986年)

199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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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1981年)

199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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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66年)

199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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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行为守则》(1979年)

199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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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1985年)

199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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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参政权公约》(1952年)

199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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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0年)

199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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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儿童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1980年)

199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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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79年)

199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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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

199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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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1997年)

199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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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贩卖人口及意图盈利使人卖淫公约》(1949年)

200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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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年)

200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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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年)

200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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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

20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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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3年)

201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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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2015年)

201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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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1971年)

210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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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年)

201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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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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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移民组织章程》(1953年)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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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年)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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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取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2013)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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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劳工组织公约情况

112.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加入了20项劳工组织公约。

条约名称

加入日期

保留意见

及声明

克减、例外或限制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9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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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每周工作时间减至四十小时公约》(第47号)

199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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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带酬休假公约》(第52号)

199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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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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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9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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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9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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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

199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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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9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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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就业和职业视公约》(第111号)

199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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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

199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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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对企业工人代表提供保护和便利公约》(第135号)

199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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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200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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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154号)

199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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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200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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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第144号)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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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组织《1930年29号强迫劳动公约议定书》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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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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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农业劳动监察公约》(第129号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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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第187号)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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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建筑工程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67号)关于保护工人在其劳动环境中不受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等职业公害伤害的公约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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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保护工人在其劳动环境中不受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等职业公害伤害的公约》(第148号)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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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内瓦四公约和其他人道主义条约情况

11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加入了日内瓦四公约和其他人道主义条约。

文书名称

加入日期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一公约》)(1949年)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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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二公约》)(1949年)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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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1949年)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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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1949年)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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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77年)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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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1977年)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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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1925年)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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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区域人权公约情况

11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签署了若干区域人权文书。

文书名称

接受日期和地点

《新欧洲巴黎宪章》

1990年11月21日,巴黎,1993年11月27日起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效

《关于在独立国家联合体成员国合作建立新一代护照和签证国家信息系统及其进一步发展和使用的协定》

2008年11月14日,基希讷乌

《关于采取紧急措施保护武装冲突受害者的协定》

1993年9月24日,莫斯科,1993年12月29日经第1013-XII号乌兹别克斯坦最高苏维埃决定批准,1994年12月1日起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效

《关于向难民和被迫重新定居者提供援助的协定》

1993年9月24日,莫斯科,1993年12月29日经第1014-XII号乌兹别克斯坦最高苏维埃决定批准,1994年11月21日起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效

《关于来自国外的人道主义援助联合活动的协定》

1993年1月22日,明斯克,1993年12月19日起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效

《独联体成员国签证互认协定》

1992年11月13日,莫斯科,1999年12月24日乌兹别克斯坦宣布退出该协定

《独联体成员国关于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和法律保障的协定》

1992年2月14日,明斯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协定议定书

1996年1月19日,莫斯科,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关于保障独立国家联合体成员国公民养老金权利的协定》

1992年3月13日,莫斯科,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民事、家庭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

1993年1月22日,明斯克1994年5月19日起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效

《关于保障公民在社会福利、有子女家庭补偿金和赡养费领域权利的协定》

1994年9月9日,莫斯科,1995年4月12日起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效

《关于互认造成雇员残疾的伤害、职业病或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健康受损的赔偿权利的协议》

1994年9月9日,莫斯科,1995年10月12日起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效

《关于劳务移民、劳动迁移和社会保护领域的合作协定》

1994年4月15日,莫斯科,1995年9月18日起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效

协定修正议定书

2005年11月25日起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效,莫斯科

《关于建立和发展独联体成员国知识产权市场的协定》

2018年6月1日,杜尚别,2019年1月12日起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效

1993年1月22日《民事、家庭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议定书

1997年3月28日,莫斯科,2020年2月29日起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效

《民事、家庭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

2002年10月7日,基希讷乌,2020年7月12日起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效

《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2002年6月7日,圣彼得堡,2003年9月19日起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效

《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

2009年6月16日,叶卡捷琳堡,2012年1月14日起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效

《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

2017年6月9日,阿斯塔纳,2018年4月3日经第ZRU-469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批准

《伊斯兰合作组织宪章》

2008年3月14日,达喀尔,2017年4月2日起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效

《伊斯兰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宪章》

2015年11月26日,巴库,2018年4月3日经第ZRU-467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批准

115.在国家法律体系框架内,法院和其他国家机构可援引国际条约的规定。《宪法》第19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依据《宪法》承认和保障人权和自由。”

116.《宪法》第15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原则构成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规则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规则不同,则适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则”。

D.在国家层面促进人权的法律框架

保护人权的立法基础

117.《宪法》条款、宪法性法律、法典和一整套规范基本人权和自由的法律将人权载入了法律。

118.《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19至第4条)规定了个人和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119.《宪法》规定,所有人生而享有人权和自由;人权和自由可直接适用;人权和自由决定法律的实质和内容,决定国家机构、自治机构及其官员的活动;所有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自由,不论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信仰、社会出身或社会地位,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20.2023年新版《宪法》扩大并明确了个人和政治权利与自由,国家对这些权利与自由的责任和保障也大幅增强。

121.《宪法》保障生命权和自由权,人身不受侵犯权,无罪推定权,专业法律援助权,隐私权,住宅不可侵犯权,国内自由迁徙权,选择逗留和居住地权,自由离境权,思想、言论和信仰自由权,寻求、接受和传播任何信息权,信奉或不信奉任何宗教自由权,担任公职权,集会自由权,国籍权,参与国家管理权,选举权,申诉权,结社权,财产权,创业自由权,劳动和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健康环境权,文化权,医疗保健权,教育权,创作自由权以及其他一系列权利和自由。

122.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28条,在公开审判中被依法证明有罪并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每个受到犯罪指控的人都有权被推定无罪。被告人应有一切机会为自己辩护。如果所有可能消除嫌疑的方法都已用尽,则对于嫌疑人、被指控人、被告人或被定罪人的任何疑罪,都应以有利于他们的方式加以解决。嫌疑人、被指控人、被告人不必证明自己无罪,并可随时行使保持沉默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义务作不利于自己或近亲的证言。如果一个人的认罪供词是对其不利的唯一证据,则不得认定其有罪或对其进行处罚。被剥夺自由者有权获得人道待遇,其固有的荣誉和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一个人的犯罪记录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得成为限制其亲属权利的依据。

123.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29条,人人有权获得专业的法律援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国家出资提供法律援助。每个人都有权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获得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援助,如果当事人被拘留,则该权利从当事人的行动自由权实际受到限制之时起。嫌疑人、被指控人、被告人有权被告知指控的内容和理由,有权要求讯问对其不利或对其有利的证人,并有权获得翻译的协助。在司法过程中,不得采纳违法获取的证据。所有被判定有罪者都有权要求上级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判决进行复审,并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犯罪受害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诉诸司法的机会,并为赔偿受害者所受伤害创造条件。

124.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32条,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合法居留的每个人都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由迁徙,并有权选择自己的居留地和居住地,但法律规定的限制除外。

125.根据《宪法》第37条,乌兹别克公民享有平等的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有关国家公职职业的限制由法律规定。

126.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55条,人人有权以法律不禁止的一切方式捍卫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受到司法保护,并有权就国家机构和其他组织及其官员的非法决定、作为和不作为向法院提出上诉。人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由独立公正的主管法院对其案件进行审理,以恢复其被侵犯的权利和自由。每个人都有权根据法律和乌兹别克斯坦加入的国际条约,在用尽所有国内法律救济后,向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机构提出申诉。对于国家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非法决定、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害,任何人都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127.《宪法》广泛体现了个人和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权利。根据《宪法》第42条,人人有权获得体面的工作、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享有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的公平劳动报酬,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失业保护。最低工资的确定需考虑确保个人体面生活水准的需要。禁止以怀孕或有子女为由拒绝雇用、解雇妇女或对其降薪。

128.根据《宪法》第43条,国家应采取措施确保公民就业、保护公民免于失业并减少贫困。国家应组织并鼓励对公民进行职业培训和再培训。

129.根据《宪法》第46条,人人有权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失业、失去抚养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障。法律规定的养老金、补贴和其他类型的社会援助金额不得低于官方规定的最低消费支出。

130.根据《宪法》第47条,除非有法院判决并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得剥夺任何人的住房。须确保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被剥夺住房的所有者事先获得住房价值及其所受损失的等值赔偿。国家鼓励住房建设,并为实现住房权创造必要条件。法律规定了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住房的程序。

131.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48条,人人有权获得保健和专业的医疗服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由国家承担费用的有保障的医疗服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公立和私立医疗系统以及各种医疗保险,确保居民的健康和福祉。

132.根据《宪法》第49条,人人有权享有良好的环境并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国家需为公众监督城市规划活动创造条件,以确保公民的生态权利并防止对环境造成危害。国家应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采取措施改善、恢复和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国家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确保咸海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133.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50条,国家确保发展连续的教育体系、各种类型和形式的教育以及国立和非国立教育机构。国家为须发展学前教育创造条件。国家保障免费的普通中等教育和基本职业教育。普通中等教育为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以及普通中等教育由国家负责监督。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在教育机构接受全纳教育。

134.《宪法》规定了保护公民(包括妇女、儿童、青年、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机制。

135.《宪法》保障国家人权机构的工作。根据《宪法》第56条,国家人权机构是对保护人权和自由的现有形式和手段的补充,促进民间社会的发展,加强人权文化。国家为国家人权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136.根据《宪法》第57条,无劳动能力者、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受到国家保护。国家正在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为他们充分参与社会和公共生活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独立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能力。国家创造必要条件,使残疾人能够充分享有社会、经济和文化设施和服务,支持他们就业和接受教育,并确保他们能够无障碍地获得所需信息。

137.根据《宪法》第58条,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国家确保妇女和男子在社会和国家事务管理及其他社会和公共生活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138.根据《宪法》第78条,不论其父母的出身和婚姻状况如何,儿童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有义务确保和保护儿童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并为儿童身心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为人父母和子女者受国家保护。

139.根据《宪法》第79条,国家保护青年人的个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和公共生活。国家创造必要条件,促进青年人智力、创造力、身体和道德的形成和发展,实现他们的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工作和娱乐权利。

140.乌兹别克斯坦的部门性法律规范中也对保障和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一般准则作出了规定。《家庭法典》、《劳动法典》、《住房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行政责任法典》等法律规定了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重要的原则。

141.近年来通过了一些重要法律,以便为实现公民的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建立组织和法律机制,这些法律包括《残疾人权利法》、《保护妇女免受骚扰和暴力法》、《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法》、《儿童权利保障法》、《国家青年政策法》、《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地位法》、《国家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活动公开法》、《国家公务员法》、《社会伙伴关系法》、《生态监督法》、《议会监督法》、《个人和法人上诉法》等。

142.以下法律法规着重加强有效保护个人权利、改进法院和执法机构的工作:《法律法规法》、《侦查活动法》、《刑事诉讼期间拘留法》、《检察院法》、《内务机构法》、《法院法》、《最高会议人权专员(监察员)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保护企业权利和合法利益总统专员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法》、《反腐败法》、《行政拘留服刑程序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法》,以及旨在加强对诉讼程序的法律和社会保障、提高法官社会地位的总统令等。

143.立法机构持续关注实现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此通过了《教育法》、《私有财产和财产所有者权利保障法》、《消费者保护法》、《家庭企业法》、《竞争法》、《私人银行和金融机构及其活动保障法》、《企业活动许可程序法》、《企业活动自由保障法》、《股份公司和股东权利保护法》、《商业秘密法》、《劳动保护法》、《就业法》和《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享有社会服务法》。

144.2019年9月2日通过的《保护妇女免受骚扰和暴力法》和《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保障法》加强了保护妇女权利的机制,使其在家庭、工作和教育环境中免受一切形式的骚扰和暴力,同时在政治、经济、法律、思想文化、教育和科学等社会各领域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方面加强了对社会关系的调节。

145.2022年3月7日签署的总统令批准了《2022-2026年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领域提高妇女参与的国家计划》。根据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建议,该国家计划规定了确保妇女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权利的措施。

146.已建立了一个中央电子数据库,其中存储了国家机构和组织中的有为妇女的信息,并编制了一份包括25,000多名女性候选人的领导职位后备名单。2022年11月24日,增进妇女在社会、性别平等和家庭中的作用全国委员会批准了2022-2025年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和路线图。

147.2021年5月28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参议院通过一项决定批准了《2030年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实现性别平等战略》。该战略规定了在社会和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的一系列措施。这一战略将促进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性别平等,以便为实现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以及尊重基本人权创造条件。该战略涵盖以下议题:确保人人享有平等的优质教育、为农村地区女童创造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实现妇女的性别平等、防止暴力和人口贩运等。2022年,乌兹别克斯坦妇女担任管理职务的比例达到27%,女性企业家比例为25%,担任政党职务的比例达到44%,高等教育体系中女性占46%。

148.根据《选举法》,妇女必须至少占政党提名候选人总数的30%。根据2019年的选举结果,妇女在最高会议上院(参议院)赢得了24.7%的席位,与上届选举结果相比增加了7.7%。在2019年的立法院选举中,妇女占据了32%的席位,比上届选举增加了一倍。

149.根据2021年5月19日的总统令,成立了29家受暴力侵害妇女康复与适应及自杀预防中心。还设立了支持妇女的国家信托基金。此外还采取了其他措施,向需要经济援助和支持的家庭、妇女和青年提供社会支持。

150.自2022/23学年起,每年:

从预算中向银行拨款1.8万亿苏姆,以提供为期7年的无息贷款,用于支付在大学、学院和技术学校、函授学校或夜校学习的女性的学费。

为所有在国立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的女性报销学费;

此外,还向在国外大学学习的女性提供额外的助学金;

为没有父母照顾的女生支付学费;

在国家科研机构或大学博士课程中,至少将300个定向配额分配给女性。

151.2023年4月11日《为进一步完善妇女和儿童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制度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若干法案的修正和补充案》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即对配偶或前配偶、在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人或有共同子女的人实施的暴力。假释或减刑形式的人道行为不得适用于性暴力实施者,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实施者。相反,对此类罪行的惩罚力度有所加大。规定了对妇女实施性行为、骚扰以及父母不履行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或监管人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152.截至2019年,已有531名乌兹别克斯坦公民从中东武装冲突地区返回家园,其中大部分是妇女和儿童。这一人道主义行动是根据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道法原则开展的。

153.2021年12月7日颁布的《为进一步完善儿童权利保障制度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若干法案的修正和补充案》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3岁提高到了14岁。这项措施旨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人道关怀。此外,还明确规定了询问未成年受害人或证人的时限,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询问未成年受害人、证人、嫌疑人或被告人时,须由教师和心理学家参与。《刑法》第128条(与未满16岁者发生性关系)规定的刑事处罚也有所加重。

154.根据《家庭法》第15条修正案,按照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建议,自2019年9月1日起,女性的最低结婚年龄从17岁提高到18岁。

155.2019年2月11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对孤儿和无父母照顾儿童的社会保护的补充措施”的总统决定规定,将支付给每个寄养儿童的补贴金额增加33%,随后的增长不低于通货膨胀率。监护和福利机构、“梅赫里伯利克”儿童之家、儿童村、婴幼儿之家及其他孤儿和无父母照料儿童照料机构在申请孤儿和无父母照顾儿童安置证件时免交国家税费。

156.2020年3月1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颁布法律,对《家庭法》、《儿童权利保障法》及其他法案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该法规定,负责做出决定的机构和官员在作出影响儿童利益的决定时,应当本着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考虑儿童的意见,无论其年龄大小。未成年人有权就其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向国家机构、组织或其官员提出申诉,包括在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或代行父母职责的人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儿童的抚养、养育和教育职责或滥用父母权利的情况下提出申诉。

157.自2019/20学年起,实施了按照国家助学金的1%、从高等教育机构录取的申请者总数中为保育院和孤儿院的孤儿毕业生分配额外录取名额的程序。从2020/21学年起,为需要社会保护的女生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增加4%的国家助学金。

158.国家采取措施防止对儿童一切形式的剥削和暴力,查明并消除导致剥削和暴力的原因和条件,并向遭受剥削和暴力的儿童提供必要的教育、心理、医疗和法律援助。

159.根据联合国法定机构和条约机构的建议,对《行政责任法》进行了修订,加重了对违反不得使用童工规定(第49条1)或行政强迫未成年人工作(第51条)的行为的处罚。对《刑法典》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第1481条和第1482条,其中规定,对违反不得使用童工规定或行政强迫未成年人工作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还应要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60.我国已消除童工和强迫劳动现象。这些成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2022年3月10日,由世界领先的棉花成品生产和贸易公司组成的“棉花运动”承认,乌兹别克斯坦已完全消除了强迫劳动和童工现象,并取消了对乌兹别克斯坦棉花的抵制。

161.2020年8月17日颁布的《打击人口贩运法》完善了相应机制,以保证人口贩运受害者获得医疗、心理、法律、社会和其他援助的权利。该法强调需为建立人口贩运受害者庇护所划拨资金。

162.2021年1月18日的内阁决定批准了《2025年前乌兹别克斯坦国家青年政策发展构想》。该构想基于“青年2030: 联合国青年战略”提出的“与青年合作,为青年服务”的总原则。该构想旨在完善保护青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框架,为优质教育、体面工作、创业、文化、艺术和体育创造条件,支持需要社会保护的青年,加强青年的社会保障,增加青年的社会活动,支持青年社会组织和志愿者运动。

163.2020年10月15日颁布的《残疾人权利法》规定了残疾人的以下权利:隐私权,家庭和家庭环境权,国籍权和自由迁徙权,住房权,交通和道路基础设施无障碍权,酒店设施无障碍权,信息无障碍权,参与文化生活、娱乐和体育活动权,上诉权(第19至第28条)。该法还规定了残疾人在以下方面的权利:社会保护,包括康复和适应训练,假肢和矫形器具以及助残技术,医疗保健,社会救助、社会和家庭服务,教育,工作(第32至第43条)。

164.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和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建议,在《宪法》和国家法律中写入了“尊重残疾儿童逐渐发展的能力,并尊重残疾儿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的原则。

165.根据《残疾人权利法》第8条,残疾儿童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自由。为残疾儿童采取的所有措施都应以残疾儿童的利益高于一切作为优先事项,以便残疾儿童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促进他们参与社会活动,提高他们对工作的兴趣,使他们融入教育、科学、技术、艺术和体育活动。

166.《儿童权利保障法》(第24至第29条)规定,残疾儿童在家庭环境、融入社会、住房、社会救助、医疗和社会援助以及教育方面享有额外保障。该法规定,教育、医疗、文化宣传机构应当便于残疾儿童自由出入。残疾儿童有权获得医疗和社会援助,包括:预防、治疗和诊断、康复、疗养和保健、假肢和矫形、以优惠条件提供的助行器具和其他类型的辅助工具、国家医疗系统提供的免费医疗和社会援助以及家庭护理。

167.《教育法》、《卫生保健法》、《特殊社会服务法》等也规定,应为残疾儿童提供社会保护以及医疗和特殊教学支持。

168.2022年2月17日颁布的总统令规定了支持残疾人和需要社会保护人群的补充措施,提高了残疾抚恤金(包括非全时工作残疾抚恤金)和丧失工作能力者残疾津贴的最低金额。如果残疾儿童需要护理,则每月为护理残疾儿童的法定代理人发放津贴。

169.2021年4月29日通过的内阁决定在政府中设立了部门间残疾人理事会。

170.2018年6月2日的内阁决定规定,自2018/19学年起,在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增加2%的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名额(占申请总人数的2%)。

171.2022年4月20日的内阁决定批准了《促进残疾人和残障人士就业国家方案》。根据该决定,2022年向12,146名残疾和残障人士提供了就业援助。

172.根据2021年12月21日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雇用残疾人的雇主每月可获得相当于每名雇员基本工资1.5倍的补贴,为期6个月,由国家就业促进基金支付。

173.2022年10月28日颁布的《劳动法》根据国际人权标准确立了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基础;规定人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以法律不禁止的任何形式行使劳动能力,并自由选择培训类型、职业和专业、工作地点和工作条件;保护雇员向雇主提供的、涉及劳动关系的、有关其生活及家庭成员的事实、事件和情况的个人信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0年带酬休假公约(修订本)》(第132号)第3条的规定,雇员基本年假的最短期限为21个日历日;为社会弱势群体规定了额外的就业保障。

174.2020年10月20日颁布的《就业法》规定了刺激居民就业和扶持创业的补贴、赠款和贷款的分配程序,并规定了地方劳动部门为求职者和失业者提供的就业岗位和服务类型年度国家采购订单的编制程序。

175.2017年以来,在全国开展了系统性的工作,加强了社会保障,扩大了国家向公民提供的社会服务的覆盖面和种类。其中社会项目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翻了一番,领取福利金的贫困家庭数量增长了四倍,并为照顾残疾人和残疾儿童的公民推出了新型福利金。

176.2022年7月25日发布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民社会保护战略》总统令确定了对公民进行社会保护的目标,包括通过社会援助项目对需要社会援助及符合领取社会福利标准的公民和家庭给予社会保护;通过数字化转型及在这一过程中引入公开和透明原则,扩大强制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包括扩大社会保护类别;逐步向确定残疾及保障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模式过渡;引入社区直接向居民提供社会服务的实践方法提供社会保护。

177.根据《关于向居民提供优质社会服务和援助并建立有效监督制度的一系列措施》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成立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直接领导的国家社会保护署及其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州和塔什干市办事处,在各区和市设立“英颂”社会服务中心。国家社会保障署是国家授权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向居民提供社会服务。该署独立开展工作,不附属于其他国家机构和组织及其官员。该署设立了社会监察局及其地区分局、社会保护工作者进修培训中心、社会保护发展研究所、残障等级评估办公室及其地区分支机构。

178.为系统性逐步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政府于2018年10月20日通过了《关于2030年之前落实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具体目标的措施》的决议,并于2022年2月21日通过了《关于加强落实2030年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具体目标的补充措施》的决议。已实施的《2017-2021年乌兹别克斯坦行动战略》和正在执行的《2022-2026年新乌兹别克斯坦发展战略》证明了乌兹别克斯坦对根据本国需求调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严肃考量和承诺。

179.2021年6月26日颁布的总统令将提高系统效率作为优先任务,以侦查和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案件。已成立相关社会团体,负责查明和预防酷刑案件,并已明确规定了其权利和义务;规定对关押在限制行动自由的拘留场所的人员进行统一电子登记;正在为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准备;根据联合国法定机构和条约委员会的建议,确定了一系列完善国家预防酷刑机制的措施。

180.2022年3月29日通过的《民法》修正案旨在完善对酷刑受害者所受伤害的赔偿程序。根据该修正案,因使用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对公民造成任何伤害,无论初步核查机构、询问机构、审前调查机构、检察院和法院有无过错,均应由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给予全额赔偿。法院可决定由造成损害的官员负责赔偿。因使用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对公民造成的精神损伤也应得到赔偿。

181.2019年8月20日发布总统令,建立了为移民劳工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社会支持的机制,包括改善住房条件、给予物质援助和医疗保障。2020年9月15日发布总统令,建立了保护移民工人权利的新机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援助,帮助妥善安置回国的移民工人,通过补贴和资助给予物质援助。2022年3月1日发布总统令,通过了向贫困移民家庭和残疾家庭成员提供物质支持及支付赔偿的程序。

182.近六年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致力于消除无国籍状态,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响应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关于采取果断措施减少无国籍人士的呼吁,乌兹别克斯坦简化了获得公民身份的程序,已有76,000多名无国籍人士获得了公民身份。

183.2021年6月4日颁布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地位法》规定,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享有符合国际法准则的权利和自由。根据该法,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享有财产、就业、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婚姻登记等权利。

184.2021年7月5日颁布的《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加强了对信仰自由的保障,强化了相关法律机制,保障人人有权信奉或不信奉任何宗教,并完善了国家宗教事务政策,简化了宗教组织的注册程序。

就人权问题作出决定的国家机构体系

185.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有权处理人权问题的机构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最高会议立法院和参议院以及地方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内阁、各部委和执行权力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总检察院、司法部、内务部等。

186.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即最高会议,行使立法权,制定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议会上下两院的委员会根据《议会监督法》定期对国际人权条约和现行人权法律的执行情况履行议会监督程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审议人权事务专员(监察员)的工作报告和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情况的年度总结。

187.已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体制机制。议会两院2020年9月25日通过联合决议,成立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议会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提出完善人权立法的建议,对国家机构和官员执行《国家人权战略》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根据国际和区域人权机构的建议对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系统监督,并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定期报告草案进行讨论。

188.2020年2月27日议会两院通过联合决议,成立了议会委员会,负责监督2030年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具体目标的执行情况。该委员会负责确保公民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构、经济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沟通,在议会、政府和民间社会机构之间就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建立实际互动关系,并就此问题组织议会听证和公开听证。

189.最高会议参议院下设性别平等委员会,以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国际标准纳入国内立法。

190.成立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和反腐败局,以确保国家机构、媒体和民间社会机构在打击腐败方面开展有效合作,并采取措施保护公民权利及合法利益。

191.成立了打击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全国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合议机构,负责协调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构在这一领域的活动。

192.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权利和自由、《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者,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谈判并签署条约和协定,确保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得到遵守,其承担的义务得到履行,暂停或撤销国家权力机关和地区行政长官颁布的与法律规范等不符的法规。总统通过人民虚拟接待中心,对保障公民权利、自由和利益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19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行政权由内阁行使,内阁的职责包括:推行有效的经济、社会、金融和货币信贷政策,采取措施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和其他权利及合法利益,确保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及总统的指令、决定和指示得到执行。

194.人民代表会议是州、区和市的权力代表机构,由依法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主席领导。人民代表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就确保遵守法律和法制、公民安全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问题做出决定,并审议行政机关和执法机构关于确保法律至上原则和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及合法利益的报告。

195.相关地区的行政机关由各州、区和市的行政长官领导,行政长官根据个人领导原则行使权力,即对其所领导的机构的决定和行动承担个人责任。行政长官就本州、区和市最重要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向相关人民代表委员会提交报告,人民代表委员会据此做出适当决定。行政长官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对相关地区的所有企业、机构、组织、协会以及官员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196.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根据《法院法》,法院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乌兹别克斯坦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人权文书,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国家和公共利益、企业和个体企业家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有权获得司法保护,免受国家或其他机构的任何非法决定、其官员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侵害,免受任何侵犯人身及健康、荣誉和尊严、个人自由和财产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行为的侵害。

197.宪法法院在一切工作中都必须确保《宪法》高于一切,并在立法和政府行政机关的工作中落实人权和自由至上的宪法原则以及《宪法》其他条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人权事务专员(监察员)、最高会议儿童权利事务专员(儿童事务监察员)、国家人权中心、保护企业权利和合法利益总统专员等国家人权机构也有权向宪法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公民和法律实体认为某项法律侵犯了他们的宪法权利和自由,或者不符合《宪法》规定,并适用于法院已经审理完毕的具体案件,且已用尽了所有其他司法救助措施,则可向宪法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审查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198.司法部在保障和保护人权和自由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该部负责提出将国际法律标准纳入立法的建议;制定措施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促进对人权和自由的尊重;当公民因其宪法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而提出申诉时,确保进行客观和全面的调查,并依法采取措施恢复其宪法权利和自由。

199.司法部人权保护局对人权法进行持续分析,提出相应完善建议;并负责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权力机关和执法机关遵守《宪法》、国家法律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人权和自由的情况。

200.2022年,司法部人权保护局及其地区办事处(分部)共收到85,285份个人和法人申诉,司法机关处理了其中的74,293份(87%)。通过对来文进行审议和采取监督措施,恢复了28,000多名个人和法律实体被侵害的权利。为纠正已查明的侵权行为,提交了11,000多份呈件和17,000多份起诉书。

201.根据《内务机构法》,内务部是负责保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及保障公民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国家行政机构;它负责确保公众能够不受阻碍地向内务机构提交申诉、投诉和请愿。内务部最重要的职责是消除对公民安全的威胁、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确保严格遵守罪犯和被拘留者的权利,并尊重他们的荣誉和尊严,加强对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公务的监督,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现象。

202.国民警卫队任务是保护公共秩序,包括在群体活动期间保护公共秩序,确保紧急状态下法制正常运行,预防犯罪,包括查明和消除导致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国民警卫队的主要只能之一是保护个人和法人实体的权利、自由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203.根据《检察院法》,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确保法治,加强法律和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国家利益以及宪法秩序,预防和制止犯罪。检察机关的另一项活动是监督旨在保障人和公民权利及自由的法律的执行情况。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和地区行政长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则总检察长可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提出停止或取消这些行为的建议。

204.法律明确规定了受到保护的权利被侵害时的司法和非司法法律补救措施。这些补救措施载于下列法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法》、《检察院法》、《内务机构法》、《自然人和法人申诉法》、《就侵犯公民人权和自由的行为或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法》、《最高会议人权专员(监察员)法》、《保护企业权利和合法利益总统专员法》、《律师法》、《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法》等。

205.2017年《自然人和法人申诉法》明确规定了对侵犯人权的事实提出上诉的非司法程序。向国家机构提出的来文可以用官方语言和其他语言以陈述、建议和申诉的形式提交。该法禁止在运用上诉权时实施歧视,对于非法拒绝接受或审议申诉的行为,个人和法人都有权向上级机关或直接向法院提起上诉。禁止无故将申诉转交其他国家机构审议,禁止将申诉转交其决定和作为(或不作为)是申诉对象的机构或官员。

国家人权机构

206.根据《维也纳人权宣言和行动纲领》和《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乌兹别克斯坦设立了以下国家人权机构:最高会议人权专员(监察员)、最高会议儿童权利专员(监察员)、保护企业权利和合法利益总统专员以及国家人权中心。这些机构根据国际人权标准和国际最佳实践不断完善工作。国家人权机构独立行使其权力,不受国家机构及其官员的影响。

207.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人权专员(监察员)负责审议和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申诉,建议采取措施纠正个别组织和官员的错误,并协助恢复人权。监察员的地区代表在乌兹别克斯坦各地区开展工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人权专员(监察员)法》规定了人权专员在组织和实施防止酷刑的国家预防机制方面的权力。具体而言,人权专员可以定期查访拘留场所,采取措施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每年在议会两院会议上听取关于人权专员活动的报告。

208.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儿童权利专员(儿童监察员)负责确保儿童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可参与法院保护儿童权利的工作,查访拘留场所和惩教机构,帮助残疾儿童和孤儿适应社会。儿童监察员负责审议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儿童及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的有关侵犯儿童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申诉。儿童监察员还负责提高儿童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儿童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认识。儿童监察员定期向公众通报儿童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遵守及保护情况,负责监督将有关儿童权利和自由的国际标准纳入立法程序的情况,以及国家机构和其他组织的活动中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情况,协助离开寄养机构的孤儿和无父母照顾的儿童找到适当的住所。儿童监察员每年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提交报告,说明包括执法机构在内的国家机构遵守保护儿童权利、自由和利益的法律的情况。

209.保护企业实体权利和合法利益总统专员(企业监察员)负责在对企业实体的活动进行检查时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审查关于保障企业活动自由的法律规定和要求的执行情况,参与起草关于完善立法的建议及对相关官员工作的建议,并监督对企业活动进行检查的合法性。总统专员可以向国家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官员发出书面警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和诉讼以保护企业利益,且在这种情况下无需缴纳国家税款,参加国家机构审议保护企业权利和合法利益问题的会议。总统专员定期向总统提交有关国家机构遵守保护企业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法律方面的信息。

210.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作为国家机构,负责确保国家机构和其他组织协作履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义务、编写人权领域的定期报告、扩大与国际人权保护组织的合作。该中心的主要职能为:协助国家机构履行本国在人权领域的国际义务;监督国际和区域人权机构建议的落实情况;制定落实国际和区域人权机构建议的国家行动方案;编写国家报告;确保在国内立法和执法实践中落实国际人权条约;就与保护和实现人权有关的问题向国家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供咨询和实际协助;加强对民众的人权普法教育。该中心设有人权信息和图书中心,即《人权之家》。该中心每年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议会两院和内阁提交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情况的信息。

国家层面提交报告的程序

211.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的国家报告由国家人权中心编写。自1997年以来,该中心共编写了42份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报告。负责履行人权和自由方面的国际义务的国家机构,以及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自治机构参与了报告的编写工作。

212.乌兹别克斯坦国家人权中心为编写国家报告采取了以下措施:

为起草国家报告从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机构收集信息和数据;

根据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机构提供的信息,起草核心国家报告;

与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机构定期召开协商会议,讨论国家报告草稿;

确保议会两院在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机构代表的参与下及时讨论国家报告草稿;

向国际人权机构提交国家报告,并向联合国法定机构和条约机构提交报告;

将联合国法定机构和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翻译成本国语言,并及时送交给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机构;

与国家机构、民间社会机构、国际组织和外国组织进行磋商制定国家行动计划;

制定国家行动计划并提交议会批准;

将获批的国家行动计划转达给相关负责执行方。

21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立法院和参议院在其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中讨论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国际人权义务履行情况的国家报告草稿,酌情听取联合国法定机构和条约机构对报告的审议结果,批准落实国际和区域人权机构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委员会组织讨论联合国法定机构和委员会对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报告的审议结果以及落实联合国法定机构和条约机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方面的进展情况。

214.媒体对编写报告的进程和代表团向联合国法定机构提交报告的情况进行了广泛报道。

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法律地位及其监管

215.采取了措施之后,法律和监管框架有所改善,为非政府非商业组织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符合现代民主要求和国际标准。为此通过了约20项法律、总统令和政府决议。我国保障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立法框架有所完善,其中包括《宪法》(第十三章)、《民法典》、《民间组织法》、《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法》、《公共基金会法》、《公民自治机构法》、《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活动保障法》、《慈善法》和《社会伙伴关系法》。《乌兹别克斯坦非政府组织法典》的起草和批准工作也在进行中。

216.新版《宪法》确定了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概念、基本保障和原则。《宪法》中引入了“民间社会机构”的概念。《宪法》第69条规定,民间社会机构,包括民间组织和其他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公民自治机构和媒体,构成民间社会的基础。民间社会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217.《宪法》第71条禁止民间组织的设立和活动带有以下目的:以武力推翻宪法秩序,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损害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煽动战争或社会、宗教、民族或种族敌意,或损害公民健康和道德。该法还禁止基于种族或宗教成立军事组织。禁止成立秘密社团和协会。

218.根据《宪法》第72条,国家保障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并为其参与社会生活创造平等的合法机会。禁止国家机构及官员干涉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也禁止非政府组织干涉国家机构和官员的活动。

219.只有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才能解散、禁止或限制民间社团的活动。非政府组织可以根据其管理机构的决定或法院裁定关闭。非政府组织的关闭应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220.非政府组织的国家注册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机关负责。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法》,受理非政府组织正式注册申请的司法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对申请进行审议并做出国家注册决定,并在做出决定后三天内向申请者颁发正式注册证书,或说明因不符何款具体法律条款驳回国家注册申请。申请正式注册被驳回的非政府组织可重新提出申请,也可以对注册机构拒绝注册的决定提出上诉。2014年3月10日内阁批准了《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注册程序条例》,其中规定了非政府组织的注册规则。

221.基于上述措施,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在过去四年里增加了20.7%。截至2023年1月1日,共有8,933个非政府组织在司法部门注册。

222.公民大会和自治机构(社区)的数量约为10,000个。根据《公民自治机构法》,国家机构及其官员不得干涉公民自治机构的活动。国家机构为公民自治机构开展活动创造必要条件,并协助其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

223.国家奉行与民间社会机构建立社会伙伴关系的政策。议会支持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机构公共基金负责对国家预算中用于支持非政府组织活动的财政资源进行公开、有针对性和民主的分配。具体而言,过去四年国家预算共拨款1,170亿苏姆,用于支持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机构的1,270多个项目。

224.2021年3月4日的总统令批准了《2021-2025年民间社会发展构想》。该框架的优先领域如下:不断完善促进民间社会发展的法律框架;促进民间社会机构的发展并完善其国家支持机制;为民间社会机构积极参与国家和公共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加强民间社会机构对实施国家社会项目的参与。该构想设定的目标是,到2025年,以补贴、资助和社会服务采购的形式向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机构提供的国家支持资金至少增加到目前的1.8倍。预计到2025年,参与落实该年度国家计划的非政府组织数量将增至50个(2021年为30个)。已出台非政府组织活动的透明度指数,并将在每年年底根据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工作、社会伙伴关系发展水平、分配的补贴、赠款和社会采购的成果以及其他指标进行编制。此外,该总统令还引入了非政府组织常务代表制度,由其参加议会立法院及其委员会的会议。

225.根据2021年3月3日的总统令,非政府组织在一个日历年内可获得的登记在册(以供参考)的国外资金和财产总额增加了四倍;非政府组织重新登记及其标志注册期限从一个月缩短至15天;残疾人、退伍军人、老年人、妇女和儿童志愿协会的标志注册(或重新注册)免征国家税费;取消了非政府组织独立下属机构的登记程序。

226.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各个非政府组织积极开展人权保护工作,并建立了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进行公众监督和监察的制度。这些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儿童、妇女和环境非政府组织,残疾人和老年人组织,专业协会、基金会、协会、联盟和利益集团。

227.乌兹别克斯坦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全国协会汇集了1,300多个非政府组织,凝聚了非政府组织的组织能力和智力资源,以实现民主改革的优先目标,在国内建立自由、开放的公民社会。该协会促进非政府组织与国家机构、公民大会、行业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建设性互利合作,加强非政府组织在保护人权和自由方面的作用和地位,制定和监督关于国家和地区社会政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及国家、部门和地区方案,对国家机构的活动实行公共监督。该协会涵盖社会各个领域,在社会支持、法律、妇女事务、青年、环境等各方面开展工作,定期与医疗、教育、环境保护、劳工和社会保护领域的代表举行公开听证会。

228.2022年8月24日,在塔什干举办了主题为“国家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保障人权和利益”的国家论坛。该论坛就进一步完善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在保护人权方面的合作机制,以及进一步扩大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机构之间举行协商的做法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建议。

各类教育机构(中小学、技校、大专院校)的人权教育

229.在所有类型和阶段的教育机构中,都修改了《宪法》学习课程和大纲,使其符合经修订的《宪法》的准则和规定。已采取措施,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以现代方法为学生编写新版《宪法》教科书、教辅材料和专题文献。也已采取措施安排单独的时间表,为各级公务员和司法及法律系统人员组织有关新版《宪法》精髓和内容的培训。在此过程中特别注意挖掘《宪法》发展保护人权和自由的新机制的潜力。

230.根据《教育法》和2023年2月7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批准的《国家人权教育方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建立了人权继续教育体系。制定国家方案时考虑到了《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规定。

231.各类人权科目、主题和概念已被纳入各教育阶段的课程和大纲。因此,一至四年级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学习法律、责任和义务等概念。所有这些主题都被纳入一至十一年级的“公民教育”科目,以便在不造成任何特别负担的情况下,教导低年级学生如何在社会中做人,保护自然、尊重环境,应该培养自己的哪些品质,如何与同伴建立关系以及如何尊重长辈。

232.在普通学校的五至七年级,“公民教育”科目向儿童传授进行自我完善,如何分析和评价社会上发生的现象以及如何培养批判性思维。此外,还会解释积极参与公民社会的重要性。

233.在普通学校八至九年级,法律方面的公民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关于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科学和文化发展的知识体系,培养能创造性思维和表达自己对生活问题态度的能力。八至十一年级的“国家与法律基础”科目共136个课时,八至十一年级的“公民教育”科目共19个课时。

234.所有接受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生都要学习法律通识和《宪法》知识科目,其中包括有关人权和如何保护人权的信息。

235.国家人权教育方案的主要目标是:

首先,提高年轻人对人权和自由的认识:组织“人权周”活动;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体系中引入人权教育;根据专业领域编制人权教学大纲、培训和方法手册;以人权和自由教育为主题组织创新型暑校、学生竞赛;开展社会学研究。

第二,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于人权和性别平等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在管理人员再培训和进修系统中开展“人权和性别平等”培训课程(学时);针对执法人员开展“人权和打击酷刑”培训课程;用官方语言出版乌兹别克斯坦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汇编;为参与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国家机关和组织的专家定期举办国际人权标准进修培训。

第三,完善师资培训体系,支持对人权问题的学术研究,包括在教师培训和进修体系中引入人权培训课程;设立“法律教师”培养方向,完善“国际人权法”专业硕士学位;完善“人权”专业研究生教育;举办有关人权重点问题的应用性、基础性和创新性学术项目竞赛;完善在外国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学士、硕士和博士课程完成重点人权问题专家的培训和进修的制度;

第四,提高需要社会保护的公民对人权的认知,包括:组织关于残疾人权利的研讨会和培训班;开设关于妇女和儿童权利的培训课程;为国家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举办关于移民权利的培训课程。

第五,加强民间社会机构对人权教育的参与,包括:组织人权教育领域的国家资助和社会服务采购竞赛;与民间社会机构合作组织一系列关于人权教育的研讨会、培训班和圆桌会议;为企业家和农民组织关于人权的培训班和系列研讨会;组织关于工会系统人权保护机制的培训班。

第六,利用现代科技、艺术作品和大众传媒提高人权教育和培训系统的效力,包括:为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制作关于儿童权利研究的教具和直观材料;组织关于加强人权教育和培训以及国家人权体系的系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专门用于人权教育的社会音视频材料;为新闻工作者和记者举办人权培训班;建立电子人权教育平台。

第七,发展人权教育领域的国际合作,包括:在该领域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欧安组织、欧洲委员会和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举办人权教育领域的国际会议,与国外高等教育和学术机构开展国际合作。

236.根据《国家人权教育方案》,从2023/24学年开始,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体系中引入人权、妇女权利和儿童权利的相关培训课程和专业课程。自2023年6月起,每年举办一次主题为“关于人权和自由的教育与创新”的全国竞赛。在直接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开设残疾人、妇女、儿童和移民群体权利培训班和研讨会。组织编写和出版《乌兹别克斯坦人权和自由》、《人权》、《儿童权利》、《妇女权利》和《残疾人权利》等系列手册,并将启动人权教育电子平台。

237.根据2023年5月12日的总统令,批准了一项广泛庆祝《世界人权宣言》通过75周年的措施方案,旨在提高公民对《宣言》原则和标准的认识。该方案还规定,每年12月1日至10日在所有普通中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机构举办“人权”十年活动和庆祝《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全国性课程。

提高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认识

238.乌兹别克斯坦拥有为法律工作者和执法人员提供培训、再培训和进修课程的完整教育机构网络,包括塔什干国立法律大学、高等法官学院、内务部学院、乌兹别克斯坦公共安全大学、国家安全局学院、法律专家进修中心、执法学院、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府直属公共管理学院、外交部直属世界经济与外交大学,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国立大学、卡拉卡尔帕克大学、撒马尔罕大学、铁尔梅兹大学、布哈拉大学、纳曼干大学和费尔干纳大学等大学的法学系。

239.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府直属公共管理学院设有“人权”相关课程。作为该课程教学的一部分,还组织学生到国家人权中心和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进行实地考察。

240.人权教育和培训制度是内务部官员法律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务部学院设立的“国家和法律学科与人权保障”教研室设有人权一般理论、儿童权利、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保护残疾人权利、国际协定和公约、国际人权机制、人权领域的建议等课程。

241.法律工作者进修中心是针对法律工作者开展培训、再培训和进修的主要国家教育机构。该中心的课程包括人权保护机制、性别平等、儿童权利和防止酷刑等专题。2017-2022年间,该中心培训了303,329名学员,包括法律顾问、律师、司法官员、公证人和监察员代表。

242.执法学院系统性开展人权教育宣传活动,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权意识,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从2021/22学年开始,该学院开设了“国际人权法”硕士课程,每年招收15至20名学生。

243.国家安全局学院的教学大纲将“人权”研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学院设有武装冲突法中心,该中心也开设人权课程。该课程属于跨学科性质,既包括人权的总体方面,也包括遵守人权的具体实践要求,为未来国家安全局工作者执法活动提供指导。

244.塔什干国立法律大学为国际法专业的学生开设了“国际人权法”课程。除专门课程外,人权的某些方面也在其他法律课程中有所体现,如《国家和法律理论》、《刑法》、《行政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

245.在外交部直属世界经济和外交大学,《人权》、《人权外交》和《国际人道法》在本科阶段作被纳入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专业课程,而《国际人权法》和《国家人权机构》则在硕士阶段学习。

246.除了调查官和法官外,国防部军事教育机构的课程中也包括了对国际人权标准的研究。自2005学年起开设了选修课;自2006学年起,在《军事法律基础》中加入了《人道法》和《武装冲突法》的内容,研究人权问题。

247.卫生部系统对医生的培训和再培训中对人权研究也给予了一定的关注。在所有医学院本科课程中,都有一门《法医学》课程,讲解专家、体检医师和接受体检者的权利。此外,还有一门《医学活动法律基础》的课程。该课程重点关注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合格医疗的权利、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免受攻击的权利以及不遭受酷刑或暴力的权利。学生要了解,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其进行医学或科学实验。上述问题既要考虑患者的视角,又要考虑医务工作者的视角。

248.国家人权中心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设了人权问题培训和进修课程,并针对国家机关和民间社会机构的代表开设相关培训课程,向他们传授提交给联合国法定机构和条约机构的国家人权报告的撰写技能、编写备选报告以及回应国际和区域人权机构要求的基本知识。国家人权中心设有研究生教育机构和学术委员会,负责授予人权(法学和社会学)学位,以培养人权领域的高素质研究和教学人员,并发展该领域的基础研究。

通过大众媒体提高对人权问题的认识

249.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有超过631家报纸(国有311家,非国有320家),678家杂志(国有323家,非国有355家),746家互联网出版物(国有105家,非国有641家),6家通讯社,84家电视频道(国有34家,非国有50家),32家广播频道(国有3家,非国有29家)

250.随着乌兹别克斯坦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的增长,社交媒体的作用也在不断增强。乌兹别克斯坦的互联网用户比例已达76.6%,乌兹别克斯坦人最常在谷歌上搜索信息,占总搜索量的83.5%,Yandex第二,占14.6%。

251.独立广播电视频道以及地区广播电视公司经常广泛报道人权相关内容,如保护人权、保障人权的法律和体制机制以及实现民间社会机构保护人权的多种作用等议题。

252.乌兹别克斯坦出版了30多种以人权为主题的法律报纸和杂志,并建立了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法律数据库(www.lex.uz)。

三.关于不歧视和平等的信息

253.“不歧视”原则是乌兹别克保护人权的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宪法》第19条规定,“所有公民,不分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信仰、社会出身和社会地位,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自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54.《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根据该原则,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国家保障男女在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方面及其他社会和公共生活领域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第58条)。

255.《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法》确立了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为性别平等创造条件的基本原则。根据该法第6条,国家保障男女平等参与公共事务和国家事务管理及选举进程,保障两性在医疗、教育、科学、文化、劳工和社会保护领域以及国家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其他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国家正在采取落实性别政策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提高其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参与度,消除和防止直接和间接的性别歧视。

256.根据《儿童权利保障法》第7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

257.《残疾人权利法》第6条规定,禁止对残疾人的歧视。该法禁止针对残疾人的任何隔离、排斥、疏远、限制或优待,禁止拒绝创造条件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和服务的做法。旨在确保残疾人机会均等并融入社会和国家生活的特别措施不应被视为对其他公民的歧视。

258.“确保教育机会平等”和“确保教育领域不实行歧视”为国家教育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2020年8月7日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法》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分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信仰、个人地位和社会地位(第5条)。

259.2022年10月28日通过的《劳动法》)禁止劳动和就业领域基于性别、年龄、种族、民族、语言、社会出身、财产和官位、居住地、宗教态度、信仰和社会组织成员身份的歧视。由于特定工种的固有要求或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在劳动和就业领域对雇员权利的合理区别、排斥、优待和限制不构成歧视(第4条)。《劳动法》第119条强化了这一规定,其中禁止违反“禁止劳动和就业歧视”的规定非法拒绝雇用的行为。

260.根据2017年9月11日通过的《自然人和法人申诉法》第16条,“在行使申诉权时,不得因自然人的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信仰、个人地位和社会地位,以及法人的所有权形式、所在地(邮政地址)、组织和法律形式及其他情况而受到歧视。”

261.《刑事诉讼期间拘留法》第7条、《刑法典》第5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和乌兹别克斯坦其他法律也规定了公民权利平等和禁止歧视的相关条款。

262.《国家语言法》第4条为学习国家语言、尊重国内各民族和人民的语言以及发展这些语言提供了条件。

263.2021年1月20日通过的《文化活动和文化组织法》第20条禁止在大众文化活动中使用旨在煽动民族、种族、族裔或宗教仇恨,宣传残忍和暴力以及歧视他人权利的海报、徽章、标语和其他物品。

264.2022年6月7日通过的《广告法》第16条禁止广告中出现基于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信仰、个人地位或社会地位或其他情况的歧视。

265.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制度规定,侵犯公民权利平等须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责任法》第42条规定,对侵犯公民自由选择教育和培训活动使用语言的权利、妨碍或限制使用某种语言、不尊重国家语言或乌兹别克斯坦各民族语言的行为可处以罚款。

266.《刑法典》规定了侵犯权利平等的刑事责任(第141条)。此外,《刑法典》第七章还确定了这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并列举了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犯罪类型。

267.《刑法典》第156条规定,对于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例如蓄意侮辱民族荣誉或尊严,以及出于民族、种族或族裔原因蓄意煽动对任何群体的仇恨、不容忍或敌意,以及基于民族、种族和族裔归属直接或间接限制或给予优待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268.《刑法典》第153条规定了对灭绝种族罪的处罚,灭绝种族即蓄意建立生活条件,意在导致全部或部分人群灭绝、强制节育或将儿童从一个人群转移到另一个人群,或发布指令实施此类行为。

269.文化和旅游部下设民族关系和对外友好关系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负责维护民族间关系的国家管理机构,积极参与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持续落实保障民族和谐与社会宽容的国家政策。

270.138个民族文化中心和34个对外友好协会在在保护和全面发展乌兹别克斯坦各民族和族群的历史、文化、精神价值、传统和习俗,协调民族关系,确保社会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族文化中心和对外友好协会通过广泛利用“人民外交”机制,为丰富彼此文化、维护和平与繁荣的生活、发展国际友好关系和文化精神纽带、与海外同胞建立密切的互利关系做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