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七十五和第七十六届会议报告(2024年2月12日至3月1日和9月9日至27日)
联合国 · 纽约 和日内瓦 , 2 0 25 年
说明
联合国文件编号由字母和数字构成。凡提及这种格式的编号,即指联合国某一文件。
[2025年3月13日]
目录
章次 页次
一.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1
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1
B.届会和议程1
C.成员和出席情况1
D.会前工作组2
E.工作安排2
F.下几届会议2
G.委员会下几届会议预定审议的缔约国报告2
二.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3
A.待审议报告积压问题解决措施的影响4
B.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和简化报告程序(试点阶段)4
C.可预测的审议周期和简化报告程序的推迟4
D.审议缔约国报告5
E.与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7
F.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和严重逾期报告的处理程序7
G.几份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7
H.委员会就缔约国以外的来源所提交的关于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的资料所采取的行动8
I.一般性讨论日8
J.其他磋商9
K.非政府组织参与委员会的工作10
L.一般性意见11
M.声明和信函12
三.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12
四.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12
五.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14
A.向委员会提交的个人来文方面的工作进展14
B.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的意见的后续行动15
六.由执行《公约》产生的实质性问题15
七.委员会第七十五和第七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其他决定和讨论的其他事项16
A.参加闭会期间会议16
B.未来的一般性意见16
C.委员会的工作方法16
八.委员会2024年开展的其他活动16
九.通过报告17
附件
委员会委员18
一.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南苏丹于2024年2月5日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截至2024年9月27日,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七十六届会议闭幕之日,《公约》共有172个缔约国。《公约》经大会1966年12月16日第2200(XXI)A号决议获得通过,1966年12月19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公约任择议定书》经大会2008年12月10日第63/117号决议获得通过,2009年9月24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十份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三个月后于2013年5月5日生效。下列2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任择议定书》:阿根廷、亚美尼亚、比利时、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佛得角、中非共和国、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1芬兰、1法国、加蓬、德国、洪都拉斯、意大利、卢森堡、马尔代夫、蒙古、黑山、尼日尔、葡萄牙、1圣马力诺、1塞尔维亚、斯洛伐克、南苏丹、西班牙、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B.届会和议程
2.2024年,委员会举行了两届会议:2月12日至3月1日举行了第七十五届会议,9月9日至27日举行了第七十六届会议。两届会议均为线下会议,只有审议缔约国报告时可远程参与,因此限制了委员会与其他利益攸关方互动的可能。两届会议的议程分别载于E/C.12/75/1和E/C.12/76/1号文件。
3.委员会第七十五和第七十六届会议的审议情况载于相关简要记录。
C.成员和出席情况
4.委员会委员名单载于本报告附件。所有18位委员都出席了第七十五和第七十六届会议。
D.会前工作组
5.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8年5月24日第1988/4号决议授权设立一个会前工作组,由委员会主席任命的五名委员会委员组成,在每届会议之前举行为期一周以内的会议。理事会1990年5月25日第1990/252号决定授权工作组在委员会届会之前一至三个月举行会议。
6.经与主席团成员磋商,委员会主席劳拉-玛丽亚·克勒丘内安-塔图指定下列人员为第七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纳迪尔·阿迪洛夫
阿斯拉夫·阿利·考恩耶
胡列塔·罗西
普丽蒂·萨兰
米夏埃尔·温德富尔(会前工作组主席)
7.2024年,委员会只得以举行了一次会前工作组会议。由于经常预算流动性危机,第七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取消,该会前工作组原定通过的问题清单推迟通过。第七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于2024年3月4日至8日举行了会议。如上文所述,除审查缔约国报告外不再举行混合会议,而会前工作组的工作是在混合会议停止举行之前规划的,因此会前工作组的部分工作没有会议服务的支持。这样做是为了让许多计划向会前工作组通报情况的利益攸关方能够进行通报。会前工作组确定了可向提交报告缔约国提出的补充问题。
E.工作安排
8.根据议事规则第5条,委员会分别在第七十五和第七十六届会议的第1次会议上审议了两次届会的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并在审议过程中批准了经修正的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
F.下几届会议
9.根据既定日程,考虑到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分配的会议时间,委员会第七十七和第七十八届会议分别暂定于2025年2月10日至28日和2025年9月8日至10月3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G.委员会下几届会议预定审议的缔约国报告
10.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1条第2款,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的报告原则上按秘书长收到报告的顺序安排审议。截至2024年9月27日,即第七十六届会议闭幕之日,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报告,并决定在第七十七届会议上审议这些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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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届会议(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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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地亚 |
E/C.12/HRV/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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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 |
E/C.12/KEN/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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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 |
E/C.12/PER/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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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 |
E/C.12/PHL/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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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旺达 |
E/C.12/RWA/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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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E/C.12/GBR/7 |
11.委员会继续处理初次报告严重逾期的情况。截至2024年9月27日,25个缔约国逾期未向委员会提交初次报告。在这些报告中,以下16个缔约国的报告逾期十年以上:巴哈马、刚果、科特迪瓦、多米尼克、厄立特里亚、加纳、格林纳达、几内亚比绍、莱索托、利比里亚、马尔代夫、巴布亚新几内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塞舌尔、索马里和东帝汶。委员会注意到定期报告严重逾期的情况。截至2024年9月27日,54个缔约国的定期报告逾期未交。在这些报告中,以下16个缔约国的报告逾期十年以上:阿富汗、巴巴多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匈牙利、印度、约旦、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耳他、尼日利亚、圣马力诺、所罗门群岛、苏里南、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和赞比亚。
12.截至2024年9月27日,33个缔约国提交了报告,有待委员会审议。按收到报告的先后顺序,这些缔约国是:秘鲁、卢旺达、菲律宾、智利、克罗地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荷兰王国、肯尼亚、俄罗斯联邦、哥伦比亚、津巴布韦、乌拉圭、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格鲁吉亚、纳米比亚、塞拉利昂、巴基斯坦、安哥拉、墨西哥、北马其顿、土库曼斯坦、澳大利亚、突尼斯、佛得角、大韩民国、德国、摩尔多瓦共和国、毛里求斯、布基纳法索、哈萨克斯坦、奥地利、斯威士兰和加拿大。
二.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
13.本章旨在简明概述和说明委员会如何履行各项职能,包括提供信息说明其工作方法的最新发展。本章还旨在使委员会的现行做法更加透明,让缔约国和其他有意执行《公约》的各方便于了解。
14.委员会一直开展协同努力,以制定适当的工作方法,充分反映委员会所承担任务的性质。第七十六届会议期间,委员会试图参照以往经验修正和发展这些工作方法,并顺应整个条约机构体系运作的发展。考虑到2014年4月9日通过的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这些工作方法将继续发展。2024年期间,委员会讨论了2023年和2024年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的成果,特别是与统一和调整所有条约机构工作方法有关的成果。委员会还讨论了优化委员会工作方法的模式,以期提高缔约国审议程序的效率和效力。在这方面,委员会将努力优先利用全体会议时间,因此2025年将在届会期间通过问题清单。
A.待审议报告积压问题解决措施的影响
15.据2015年报告的情况,委员会在2013年和2014年获得了额外会议时间并采取了措施,因此积压持续减少。然而,委员会将再次需要额外会议时间以完成赋予它的任务。2024年期间,委员会审议了13份缔约国报告。
16.本报告通过之时,有33份报告待委员会审议。委员会无法准确预测每年将提交的报告的数量和由此可能产生的积压。
17.因此,委员会非常期待在获得所需资源后尽快实行八年可预测审议周期并普及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需要更多会议时间,例如举行第三届年度会议,并需要相应的资源。
B.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和简化报告程序(试点阶段)
18.委员会高度重视以适当方式对报告进程和与每一缔约国的代表的建设性对话作出安排,以确保以有条不紊和有参考性的方式处理《公约》执行方面的主要关切。为此,委员会于2008年通过了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条约专要文件的报告准则修订版,目的是协助缔约国提交报告并提高整个监测系统的有效性,为此特别强调,缔约国需要报告为尊重、保护和实现《公约》所载权利而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19.2015年,委员会决定以试点形式向缔约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因为大会第68/268号决议鼓励缔约国考虑采用简化报告程序,以便利各国编写报告和就履行条约义务进行互动对话。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审议了首批根据简化程序提交的报告。委员会决定在报告前问题清单所列问题的基础上进行对话,着眼于突出对话的重点。
20.各国对第六十三届会议期间的第一批建设性对话作出了正面反馈,因此委员会决定延长试点活动。2018年,委员会请13个缔约国使用简化程序。试点阶段提交的最后一批报告尚待提交和/或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在试点工作中不再通过报告前问题清单,并期待加强条约机构的进程的成果。
C.可预测的审议周期和简化报告程序的推迟
21.委员会在第六十七届会议上决定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工作实行八年可预测审议周期,并决定普及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在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在第六十八届会议上讨论为此应采取何种模式。实行八年可预测审议周期和普及使用简化报告程序将需要额外资源(在实际工作中,为此将需要召开第三届年度会议)。
22.委员会在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决定,在现有资源允许的情况下,自2022年起实行可预测审议周期,并决定向所有缔约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各国可自愿选择不予采用。作出上述决定之后,委员会期待以可预测的方式与所有缔约国互动,与此同时减轻报告负担并为与所有利益攸关方的互动提供便利。委员会认为,这也将有助于提升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水平。
23.委员会随后请秘书处将上述决定通知缔约国,并汇编选择不采用简化报告程序的缔约国的信息。然而目前正在实行所有条约机构均采用可预测审议周期,但在加强条约机构的进程中着手实行的最佳方式尚待各国讨论,同时还需考虑到实行所需的资源。
24.在第七十四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在2023年10月10日与各国举行的会议上概述了条约机构报告程序的后续步骤。委员会强调,各国应继续按照标准程序提交报告,直至在加强条约机构的背景下作出决定或委员会以其他方式获得了额外资源。委员会随后通知参加试点工作的缔约国,试点程序暂时中止。这些缔约国的报告截止日期已视需要作了调整。
25.委员会已制定了自己的工作方法,用于编写报告前问题清单,也就是简化报告程序之下的国家报告程序,包括制定了灵活规则,以便处理新问题。这些规则已与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了统一,并将成为各条约机构为统一各自的工作方法开展进一步工作的依据。
26.进一步的发展将取决于大会对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关于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三十六次年度会议的报告所作回应以及关于委员会未来供资的建议,包括委员会是否需要更多会议时间,特别是是否需要举行第三次整届年度会议以及秘书处需要的相应资源。这也将提高秘书处处理个人来文的能力。
D.审议缔约国报告
1.会前工作组的工作
27.目前,会前工作组在委员会每届会议后举行为期五天的会议,筹备之后将要举行的届会。会前工作组由五名委员会委员组成,这些委员由主席提名,提名考虑了地域及性别分配宜均衡和语言要求等其他相关因素。
28.会前工作组的主要宗旨是在收到报告后预先确定补充问题,以协助委员会准备与提交报告的缔约国的代表进行对话。这样做的目的是提高这一体系的效率,使讨论的准备工作更有重点,从而方便缔约国代表完成任务。第七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通过了六份问题清单。
29.如上所述,第七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的会议基本上在没有会议服务的情况下举行,因为2024年1月22日关于暂停混合会议的决定立即生效,原计划与各方利益攸关方召开的远程通报会因此受到重大影响。第七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的会议因流动性危机而取消,问题清单推迟至2025年通过。委员会计划将通过问题清单的工作纳入届会并利用增加的全体会议时间,而不是在会前工作组会议中通过问题清单,根据会议服务方面目前的计划,会前工作组会议只能线下参与。
30.在工作方法方面,根据委员会主席团的提议,会前工作组为了提高效率,对每位委员进行初步分工,请他们负责详细审议某一特定缔约国的报告并向工作组提出初步问题清单。承担这项任务的委员会委员即为特定缔约国报告的国别报告员。为每位国别报告员指定了一个专责小组,与国别报告员密切合作。对于国别报告员拟定的每份草稿,将根据专责小组成员以及工作组其他成员的意见进行修订和补充,再由工作组全体通过问题清单定稿。2025年的会议期间将沿用这一程序。根据简化报告程序(试点阶段)提交的报告不经过会前工作组审议,因为这些报告无须另行起草问题清单。
31.为了准备会前工作组会议,委员会要求秘书处为委员们备好所有相关文件,其中载有每份待审报告和每个待审国家的相关资料。委员会还要求,对其他条约机构的文件,包括问题清单、报告前问题清单和后续行动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也应进行审议,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叠或重复。为此,委员会请所有相关个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向秘书处提交相关和适当的文献资料。
2.审议报告
32.根据人权条约监测机构的既定做法,进行报告的缔约国的代表应在委员会审查该国报告时出席并参与会议,以确保开展建设性对话。根据一般遵守的程序,将请缔约国代表作简短的介绍性发言。随后,由委员会负责该缔约国的国别报告员介绍对话情况,同时对报告作简明概述,指出不足并提出一系列初步问题。之后,委员会按条款组合(一般分为第一至第五条、第六至第九条、第十至第十二条和第十三至第十五条四组)审议报告,其中特别考虑到对问题清单(如有)作出的答复。
33.根据为每份缔约国报告任命一个专责小组的做法,由负责四个条款组合中每一组条款的委员会委员主持对话,负责第一组条款的委员同时担任国别报告员,以确保各组条款之间的协调。主席将请委员会其他委员提问或作出评论,然后请缔约国代表回答问题。委员会委员可根据缔约国所作答复自由探讨具体问题,但不应重复已提过或答复过的问题。所有发言者应遵守事先商定的发言时间。第七十五和第七十六届会议上与缔约国的所有建设性对话在两次会议上进行。
34.委员会审议报告的工作最后阶段是起草和通过结论性意见。国别报告员将在秘书处的协助下编写一系列结论性意见草案供委员会审议,草案在通过之前将先分发给委员会委员以征求意见。委员会晚些时候将在非公开会议上讨论草案,争取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
35.结论性意见一经正式通过,将发送有关缔约国,之后予以公布。
3.缔约国对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36.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一经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以及缔约国就结论性意见向委员会提交的任何实质性评论将以提交时的原文公布,并将列入委员会的年度报告。缔约国的评论仅作为资料公布。
37.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收到了亚美尼亚和乍得对委员会关于各自国家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评论,委员会于2023年在第七十四届会议上审议了两国的报告。在本报告通过之日后收到的任何评论将反映在委员会的下次年度报告中。
4.推迟审议报告
38.有些国家在最后一刻要求推迟审议原定在某届会议上审查的报告,这对有关各方都是极大的干扰,过去曾给委员会造成很大问题。因此,委员会的一贯政策是,对这种要求不予批准,着手审议所有预定审议的报告,即使有关缔约国代表缺席。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包括在涉及不可抗力例如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委员会才可能同意推迟对话。
E.与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
39.后续程序是第二十一届会议上决定的,已对两个缔约国适用了该程序,委员会认为两次适用均效果甚佳。
40.在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决定参考其他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并根据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执行方面的经验重新考虑委员会的后续程序。委员会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新的后续程序。
41.委员会在第六十四届会议上决定,将结论性意见后续程序的期限从18个月延长至24个月。此外,委员会在第六十六届会议上决定,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交后续程序相关信息的截止日期应与预定审议后续报告的届会的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保持一致。
42.在第七十五和第七十六届会议上,按照第七十四届会议的决定,委员会在后续程序报告员阿斯拉夫·阿利·考恩耶和圣地亚哥·曼努埃尔·菲奥里奥·巴埃斯克恩的指导下开展了后续程序方面的工作。委员会审议了收到的关于阿塞拜疆、比利时、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和科威特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资料,并向有关国家提交了评估意见。委员会继续适用了根据迄今的经验进行过修改的评估类别。具体类别为:“充分进展”、“部分进展”、“无进展”、“信息不足无法评估”和“未答复”。
F.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和严重逾期报告的处理程序
43.委员会鼓励所有缔约国遵守报告义务,按要求提交报告。据委员会了解,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制定的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向提出请求的国家提供了支助,帮助它们建设报告能力。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利用上述方案提供的支助,提交逾期已久的报告。
G.几份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
44.委员会在第四十八届会议上审查了合并报告的相关情况,并决定,合并报告将视为一份报告。委员会还决定,将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定为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之日起五年之后,而不是自提交初次报告起五年之后,不论上次报告的提交日期。每份报告字数限制相同,均为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规定的字数(初次报告31,800字,定期报告21,200字,共同核心文件42,400字)。
H.委员会就缔约国以外的来源所提交的关于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的资料所采取的行动
1.所提供的与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相关联的资料
45.委员会将考虑缔约国以外的其他来源提供的与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相关联的资料。这一资料可能被视为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的组成部分,在委员会审议有关缔约国的报告之前,秘书处将通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公开网站向该缔约国提供这一资料。此类资料发布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并不意味着委员会表示赞同其内容。
2.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后收到的资料
46.过去曾几次发生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才收到资料的情况,主要是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实际工作中,这些资料一般是关于委员会结论和建议的后续资料。委员会如果不与缔约国重新对话则无法审议这种资料并就资料采取行动,因此,只有在委员会结论性意见曾具体要求提供这种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才会审议从缔约国之外的其他来源收到的资料。
47.委员会认为,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后,落实建议的首要责任在缔约国,缔约国必须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因此,委员会建议,上段所述资料(主要是来自非政府组织的资料)应直接提交国家主管部门,以协助其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就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提供的资料
48.委员会还收到了国际和国内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资料,其中说明了以下两类缔约国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情况:
(a)自批准《公约》和《公约》生效后从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b)定期报告逾期已久的缔约国。
49.这两种情况下,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义务,特别是报告义务,导致委员会无法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授予的任务,有效监测这缔约国落实《公约》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情况。
50.在第三十届会议上,本着与缔约国进行开放和建设性对话的精神,委员会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委员会可通过主席致函提请有关缔约国注意所收到的资料,敦促该缔约国不再拖延提交逾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回应非政府组织所提交资料中提出的问题。还可应要求向有关非政府组织提供上述主席函。
I.一般性讨论日
51.委员会可决定将届会的一天时间专门用于就《公约》的某项权利或某个方面进行一般性讨论。这种一般性讨论具有三重作用:(a) 协助委员加深对所讨论的问题的共同认识;(b) 使委员会能够鼓励所有有关各方为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投入;(c) 帮助委员会为未来某项一般性意见奠定基础,或为讨论某项一般性意见草案提供机会。2024年,委员会未举行为期一天的一般性讨论。
J.其他磋商
52.委员会寻求尽最大可能在工作上与其他机构协调,并尽量广泛地借鉴委员会主管领域内可用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寻求借鉴联合国相关专门机构和机关、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以及人权理事会各工作组和其他机构的主席和成员的专门知识。委员会也寻求与缔约国和民间社会利益攸关方进行接触。
53.2024年2月13日,委员会委员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举行了非正式交流会,交流会由日内瓦国际人道法和人权学院主办。讨论的中心是为未来关于与《公约》相关的毒品政策的影响的一般性意见作准备工作。全球药物政策委员会也参加了会议,会议内容侧重于未来一般性意见的附加说明的纲要草案。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的贡献非常宝贵,特别是在处理毒品政策与人权的交叉问题方面。
54.2024年2月15日,人权高专办发展、经济和社会问题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科的代表向委员会介绍了该科工作的最新情况,重点介绍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愿景以及该科工作的预期扩展。该科的代表强调,该科希望与委员会互动并寻求委员会指导。会上探讨了这一愿景的细节以及支持这一愿景的多种战略。
55.2024年2月19日,委员会与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处的对应人员举行了会议。会议讨论了结社自由、罢工权和其他相关问题。会上强调,有必要就大量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密切合作。
56.2024年2月19日,委员会与人权高专办的代表就人权经济和税收相关问题举行了会议。
57.2024年2月22日,人权高专办的代表介绍了高专办关于全方位处理和应对世界毒品问题方面的人权挑战的报告。这一问题与委员会未来关于这一重要专题的一般性意见特别相关。
58.2024年2月23日举行了与非政府组织的年度会议,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球倡议为会议提供了便利。本次会议由于2024年1月起停止混合会议而受到重大影响。许多与会者因此无法按计划与委员会直接互动。许多发言者在发言中强调了这一问题。尽管存在这些挑战,会上讨论了广泛的问题,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都表示希望今后能够进行线上互动,以便尽可能广泛地与委员会互动。
59.2024年2月27日,委员会与巴塞尔、鹿特丹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秘书处以及《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秘书处举行了会议。会上概述了各秘书处的工作,重点介绍了环境问题。但讨论也涉及其他问题,例如童工和接触危险物质。
60.2024年9月11日,委员会委员与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举行了非正式交流会,交流会由日内瓦国际人道法和人权学院主办。讨论的中心是为关于与《公约》相关的毒品政策的影响的一般性意见作准备工作。全球毒品政策委员会参加了会议。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的贡献非常宝贵,会上指出了儿童权利视角的重要性。
61.2024年9月16日,委员会委员与发展权特别报告员举行了非正式交流会。讨论的中心是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维度的一般性意见草案。特别报告员欢迎关于一般性意见的工作方面有所进展,并分享了一些想法,表示他乐意为推进这一进程作出贡献。
62.2024年9月18日,与气候变化背景下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报告员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举行了非正式交流会,交流会在日内瓦国际人道法和人权学院举行,由条约机构成员平台主持。讨论的中心是特别报告员最近提交的专题报告。特别报告员在工作中提及了委员会的工作,确认了与执行其任务有关的良好做法、挑战和机遇,并请委员会委员提供投入。
63.2024年9月19日,委员会部分委员与其他条约机构的成员共同与美洲人权委员会的代表举行了会议,美洲人权委员会的代表介绍了该委员会的表达自由特别报告员和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委员会委员表示赞成将委员会与美洲人权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正式化,包括确保在国别审议方面更好地合作,相互参加专题会议,并在判例方面进行合作。
64.2024年9月19日,委员会听取了人权高专办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科以及人权和人权与残疾股的代表关于照护和支持问题的通报。委员会委员表示了对这一专题的关注,并表示非常希望收到进一步最新情况。
65.2024年9月23日,委员会与人权高专办的代表举行了关于人权经济的会议,会议重点是税收相关问题。会议着重讨论了联合国税收框架公约的谈判进展情况,人权专题,特别是隐私权,在谈判中占有重要地位。委员会继续讨论了就这一主题发表声明一事。
66.2024年9月26日,委员会委员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研究和出版司司长进行了会面,讨论加强合作与信息交流问题。委员会委员商定,加强委员会与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特别是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之间的现有合作。
67.2024年9月26日,委员会委员与民间社会成员举行了会议,会议由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国际网络国际协调举行。会议重点讨论了数字化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特别是对社会保障权、土著人民和农村人民的权利以及受教育权的影响。
68.联合国专门机构、机关和部门的代表对委员会第七十五和第七十六届会议期间进行的对话表现出了关注并跟进了对话。
K.非政府组织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69.为确保尽可能了解情况,委员会提供了机会,请非政府组织向其提交有关资料。非政府组织可在审议某一缔约国报告之前或在通过问题清单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料。这类资料:(a) 应专门侧重于《公约》规定;(b) 应与所审议事项直接相关;(c) 应具有可信度;(d) 不应具有辱骂性。
70.委员会已请秘书处确保尽快将非政府组织向委员会正式提交的与审议某一缔约国报告有关的书面资料提供给有关缔约国的代表。在届会开幕前,通常以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发布的方式提供这些资料。因此,如果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提及任何此类资料,委员会假定缔约国已有所知晓。
71.民间社会组织还通过为起草一般性意见提供投入和参加专题会议为委员会的工作作出贡献。如上所述,委员会力求巩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接触,包括通过定期年度会议这样做。
72.各类非政府组织,包括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国家非政府组织联盟,定期向委员会提交资料,并寻求参与委员会委员举行正式会议和非正式会议。许多非政府组织在线上观看委员会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对话,线上观看无需登记。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资料可在委员会网页上查阅。
73.在关于具体国家或专题的重点接触之外,委员会也重视与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的持续对话。举行年度会议是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定期得到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球倡议的协助(见上文第58段)。
L.一般性意见
74.应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邀请,委员会自第三届会议开始拟订关于《公约》各项权利和条款的一般性意见,主要是为了通过提供关于解释《公约》权利和条款的权威指导协助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75.委员会第七十五和第七十六届会议继续审议起草小组编写的关于可持续发展与《公约》的一般性意见草案。审议过程中,委员会所有委员有机会详细讨论案文草案,并结合字数限制和其他制约因素思考草案的范畴和格式。委员会商定了经修订的案文草案,并决定公布案文草案以征求评论和投入。委员会计划拟定一份修订版,其中酌情纳入利益攸关方的投入,在下届会议上进行最后一读。
76.在第七十五和第七十六届会议上,关于毒品政策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的一般性意见的主报告员社里·侬他梭报告了进度和最新情况,之后委员会讨论了关于该一般性意见的准备工作。
77.第七十六届会议期间,未来关于武装冲突背景下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的主报告员卢多维克·埃内贝勒作了初步报告,并介绍了闭会期间采取的准备步骤和举行的会议的最新情况。
78.截至2024年9月27日,委员会通过了26份一般性意见。
79.委员会力求通过其一般性意见为所有缔约国提供审查缔约国报告的过程中所获经验,以便协助和促进进一步执行《公约》,提请缔约国注意大量报告显示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报告程序的建议,并鼓励缔约国、相关国际组织和联合国专门机构逐步切实地全面落实《公约》中承认的权利。必要时,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的经验和从中得出的结论修改和更新一般性意见。
80.为确保委员会各项程序的清晰度和可见度,委员会通过了一份关于一般性意见编写方法的内部文件,以促进广大利益攸关方的参与。
M.声明和信函
81.为协助《公约》缔约国,委员会就影响执行《公约》的重大国际事态发展和问题发表了声明,以澄清和确认委员会的立场。
82.截至2024年9月27日,委员会发表了34项声明。委员会主席还就特别关注的问题,例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与经济和金融危机以及相关紧缩措施,向《公约》缔约国发送了公开信。
83.在第七十五和第七十六届会议期间,委员会讨论了关于税收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的提案。第七十七届会议将继续讨论此事。
三.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84.按照《议事规则》第58条,委员会于2024年9月9日在第七十六会议第1次会议上审议了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85.在这方面,委员会收到了以下文件:
(a)秘书长关于各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修订本的说明;
(b)秘书长关于截至2024年7月1日《公约》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情况的说明。
86.秘书长告知委员会,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他收到了以下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12份报告(按照收到报告的顺序排列):澳大利亚,突尼斯,佛得角,大韩民国,德国,摩尔多瓦共和国,毛里求斯,布基纳法索,哈萨克斯坦,奥地利,斯威士兰和加拿大。
四.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87.委员会在第七十五届会议上审议了下列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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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 |
文号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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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 |
E/C.12/IDN/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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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塔尼亚 |
E/C.12/MRT/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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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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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 |
E/C.12/IRL/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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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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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 |
E/C.12/IRQ/5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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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 |
E/C.12/ROU/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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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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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
E/C.12/SWE/7 |
88.委员会在第七十六届会议上审议了下列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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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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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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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维 |
E/C.12/MWI/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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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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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都拉斯 |
E/C.12/HND/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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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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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巴尼亚 |
E/C.12/ALB/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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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斯坦 |
E/C.12/KGZ/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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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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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岛 |
E/C.12/ISL/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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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定期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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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 |
E/C.12/CYP/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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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 |
E/C.12/POL/7 |
89.委员会就审议的每一份报告通过了结论性意见。下列结论性意见可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中查阅。按照惯例,涉及委员会委员的国籍国的报告时,该委员不参加与代表团的对话,也不参加结论性意见的起草和通过。存在或可能认为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委员还可以宣布存在这种利益冲突并决定不参加对话或不发表意见。
第七十五届会议的结论性意见
|
缔约国 |
文号 |
|
印度尼西亚 |
E/C.12/IDN/CO/2 |
|
伊拉克 |
E/C.12/IRQ/CO/5 |
|
爱尔兰 |
E/C.12/IRL/CO/4 |
|
毛里塔尼亚 |
E/C.12/MRT/CO/2 |
|
罗马尼亚 |
E/C.12/ROU/CO/6 |
|
瑞典 |
E/C.12/SWE/CO/7 |
第七十六届会议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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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 |
文号 |
|
阿尔巴尼亚 |
E/C.12/ALB/CO/4 |
|
塞浦路斯 |
E/C.12/CYP/CO/7 |
|
洪都拉斯 |
E/C.12/HND/CO/3 |
|
冰岛 |
E/C.12/ISL/CO/5 |
|
吉尔吉斯斯坦 |
E/C.12/KGZ/CO/4 |
|
马拉维 |
E/C.12/MWI/CO/1 |
|
波兰 |
E/C.12/POL/CO/7 |
五.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A.向委员会提交的个人来文方面的工作进展
90.截至本报告通过时,委员会已登记359份自《任择议定书》生效以来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目前,已登记来文的情况如下: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一款通过了《意见》从而结束了审议,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18份;
(b)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一款通过了《意见》从而结束了审议,认定不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3份;
(c)宣布不可受理:27份;
(d)停止审议:123份;
(e)待审议:188份。
91.在第七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Saydawi和Farah诉意大利案的意见,该案事关将两个家庭驱逐出他们一直以来的住所而没有提供替代住房,委员会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停止了对24份针对西班牙的来文的审议,原因是提交人找到了替代住房或获得了社会住房,或者是提交人不再关心来文。在第七十六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El Korrichi等人诉西班牙案的意见,该案事关将一个家庭驱逐出他们没有合法所有权但是一直居住的居所而没有提供替代住房,委员会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委员会决定,这一决定将是委员会关于西班牙的驱逐案件的试点决定,今后关于驱逐问题的所有案件都将遵循这些意见中所用方法和所作决定。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J.T.等人诉芬兰案的意见,该案事关在未经充分影响评估,也未经旨在获得提交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程序的情况下在土著人民的传统土地上发放勘探许可证和指定保留地,委员会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这是委员会作出的首批关于文化权利的决定。在同届会议上,委员会停止了对24份个人来文的审议。
92.在第七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缔约国暂时不能请求按照《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之下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条的规定将个人来文的可受理性与实质问题分开审议,直至另行通知。
93.根据《任择议定书》之下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之前,来文将由来文工作组进行审议。来文工作组成员最多九人,在每届会议之前举行为期一天的会议,以便在关于来文的决定草案提交全体会议之前审查这些决定草案。
94.第七十五届会议之前的来文工作组会议由于流动性危机而取消。因此,工作组只能在分配给审议个人来文的全体会议时间内举行会议。
B.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的意见的后续行动
95.在第七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个人来文后续进展的报告。委员会评估了Walters诉比利时一案中缔约国遵守委员会建议的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已经采取了一些初步行动,但仍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并提供关于所采取措施的补充资料。委员会决定继续该来文的后续程序,并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执行委员会所有建议方面采取的措施。
六.由执行《公约》产生的实质性问题
96.除了就一般性意见和声明持续开展工作(见上文第52-61段)之外,委员会还继续思考了影响其工作的问题。分配给委员会的正式会议时间限制了深入进行实质性讨论的空间,因此委员们与各方伙伴进行了联络,请它们提供支持,为这类讨论创造空间并提供便利。委员会委员还自行或在人权高专办的支持下开展了背景研究,但人权高专办的能力日趋有限。
七.委员会第七十五和第七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其他决定和讨论的其他事项
A.参加闭会期间会议
97.委员会委员继续参与和/或以不同身份促进不同利益攸关方为更好理解和执行《公约》而采取的举措。邀请参与的请求可通过主席向委员会提出,直接向委员提出或通过秘书处提出。
B.未来的一般性意见
98.如上所述,委员会正在拟订一些一般性意见。此外,委员会表示有意修订一些现有的一般性意见。第七十五届会议设立了一般性意见工作组,工作组将审议与未来修订现有一般性意见或编写新的一般性意见的工作的排序和规划有关的事项。
C.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99.委员会在第六十七届会议上继续讨论了其工作方法的若干方面。如上文第17-22段所述,委员会决定实行八年可预测报告周期,并决定对希望使用简化报告程序的国家采用简化报告程序使用标准化的做法。上述决定的依据是,需要与《公约》所有缔约国接触并进一步推动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时遵循了2021年条约机构体系审评的相关讨论,包括以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大会第68/268号决议为依据进行的讨论,并遵循了各条约机构主席的愿景以及各国及其他利益攸关方提出的意见。
100.委员会在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就通过报告前问题清单的方法作出了决定。在此过程中,委员会汲取了其他条约机构成员的经验,特别是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经验,委员会与人权事务委员会交流了意见并尽可能地考虑了共同方法。
101.委员会期待实行可预测的报告周期,这将使委员会能够与所有172个缔约国接触并提供各国和所有利益攸关方需要的可预测性。
102.在第七十五和第七十六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专门留出了时间用于讨论加强条约机构体系的问题,包括条约机构主席年度会议提供的资料。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处的代表出席了这些会议,提供了最新情况并回答了委员会委员的问题。
八.委员会2024年开展的其他活动
103.委员会委员参加了届会会外和闭会期间组织的活动。这些活动多是在委员们自己或各类利益攸关方,主要包括各国、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的倡议下组织的。
九.通过报告
104.委员会在2024年9月27日举行的第七十六届会议第59次会议上通过了将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经讨论修订的委员会第七十五和第七十六届会议工作报告。
附件
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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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国籍国 |
任期至以下年份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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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兰 · 阿巴希泽 |
俄罗斯联邦 |
2026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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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罕默德 · 伊兹丁 · 阿卜杜勒 - 穆奈姆 |
埃及 |
202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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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迪尔 · 阿迪洛夫 |
阿塞拜疆 |
2028 年 |
|
穆罕默德 · 阿马尔提 |
摩洛哥 |
2024 年 |
|
阿斯拉夫 · 阿利 · 考恩耶 |
毛里求斯 |
2026 年 |
|
劳拉 - 玛丽亚 · 克勒丘内安 - 塔图 |
罗马尼亚 |
2028 年 |
|
彼得斯 · 森迪 · 奥莫洛贝 · 埃穆泽 |
尼日利亚 |
2026 年 |
|
圣地亚哥 · 曼努埃尔 · 菲奥里奥 · 巴埃斯克恩 |
巴拉圭 |
2026 年 |
|
卢多维克 · 埃内贝勒 |
比利时 |
2026 年 |
|
李 珠瑛 |
大韩民国 |
2026 年 |
|
卡拉 · 瓦妮莎 · 莱穆斯 · 德巴斯克斯 |
萨尔瓦多 |
2026 年 |
|
迈克尔 · 曼西西多 · 德拉富恩特 |
西班牙 |
2024 年 |
|
社里 · 侬他梭 |
泰国 |
2028 年 |
|
莉迪娅 · 卡梅莉塔 · 拉芬贝赫 |
苏里南 |
2024 年 |
|
胡列塔 · 罗西 |
阿根廷 |
2026 年 |
|
普丽蒂 · 萨兰 |
印度 |
2026 年 |
|
沈 永祥 |
中国 |
2024 年 |
|
米夏埃尔 · 温德富尔 |
德国 |
2028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