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届会议

第612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3年7月2日,星期三,上午10时30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哥斯达黎加的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及第四次定期报告

上午11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哥斯达黎加的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及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CRI/1-3和CEDAW/C/CRI/4)

1.应主席邀请Britton女士和Stagno先生(哥斯达黎加)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Stagno先生(哥斯达黎加)说,妇女的议题对哥斯达黎加政府而言具有基本重要性,它在执行该公约方面的努力包括于2001年批准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政府对妇女和女孩权利的承诺反映在它针对政策和方案所采取的贯穿各领域的办法上。

3.Britton女士(哥斯达黎加)说,哥斯达黎加遵照其问责制和透明化政策提交其定期报告,涵盖期间从哥斯达黎加于1985年签署该公约至2002年3月,另将提供关于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期间最重要的大事。这些报告是连同各妇女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代表合编的,也是大会关于21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问题特别会议的一部分筹备进程内容。

4.她在提供了关于哥斯达黎加的地理、经济和政治结构之后,概述了哥斯达黎加造福妇女的国家机制的发展情形。1986年,在文化、青年和体育部下,成立了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这是一个妇女政策国家领导机关。根据《北京行动纲要》的建议,为努力强化国家机制,1998年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已改组为国家妇女研究所,成为一个高级别、独立和权力下放的机构。她作为妇女地位事务部部长秘书兼国务委员会委员,还担任该研究所所长。

5.1990年通过了《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后,已展开了一段密集地制订法律文书以保护妇女人权的期间。这段期间最终导致于2001年通过了《父亲责任法》,以保护育有非婚生子女的妇女免受歧视。在此一期间,从组织观点和预算观点来看,国家机制都获得了加强;在部门、体制和地方各级也制订了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机制。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和整个社会都仍有父系家长态度所形成的障碍,而且政府对于应针对歧视采行惩罚措施的承诺也很有限。国家妇女研究所有限的预算也构成限制。

6.在政治参与领域内,哥斯达黎加妇女早在50年前便已取得投票权,不过,在充分参与政治生活方面,她们仍在挣扎中。1996年《选举法》的改革确定了40%为妇女参政最小份额,这有助于开启机会,得以平等参与选任制公职和决策者职位,尽管在取得真正的平等之前,仍有许多待做的事。

7.妇女的健康指标显示出城乡地区间和不同教育水平者间的差别都极大。在为农村妇女提供保健机会和孕妇保护方面已取得一些进展;《防治和检测子宫颈、子宫和乳癌方案》扩大了专门针对妇女的保健范围。不过,多数保健服务强调生殖健康,也尚未满足其拟服务的妇女的需要。保守团体利用它们的影响力,限制了性教育方案,还反对使用避孕药具和艾滋病防治服务。预防和保健政策不见得都考虑到妇女的文化多样性,偏向于不遵照促进妇女健康的新综合模式。

8.在哥斯达黎加,数以千计的老少妇女都是性别暴力行为的受害者;现已取得极大进展,这主要是通过妇女组织致力于提请注意这个问题并设法解决。公私部门都努力一道参与打击家庭暴力。自1997年以来,设置了一条电话热线,对受虐妇女提供援助和支助,作为传播关于妇女权利和反对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方案信息网络的一部分。不幸的是,在实施《禁止家庭暴力法》方法仍遇到一些阻力。

9.对未成年人的性剥削和强迫卖淫是哥斯达黎加境内一项日增的问题,在朝向承认该问题和将商业性剥削订为罪行方面进展都很有限。在《打击商业性剥削国家计划》、政府政策与机构以及向受害者提供服务的非政府组织之间都缺乏协调。涉及这类剥削的有组织犯罪网络的势力,以及社会和家庭对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容忍,都是难以克服的。

10.妇女已利用教育上的机会,接近了由于性别歧视造成的薪金上和取得技术工作上的差距。政府已努力在教科书中使用非性别歧视措辞和图象,还正在制订消除性别刻板形象方案。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进入高等教育机构的机会;事实上,大学学生中的女生人数已超过男生。不过,这尚未使得她们参与教育系统内的决策;职业培训和专门培训仍依循着传统性别角色。

11.妇女仍未享有平等取得生产资源的机会,不过,男女之间薪金差距已略有缩小,她们担任高等专业和技术职位的人数也日增。新的法律保证妇女能按照与男子一样平等的条件取得贷款和签约的权利。作为扫贫方案的一部分,已向妇女提供了贷款,也已设立微型企业项目。不过,哥斯达黎加没有全面就业政策,更别说考虑到妇女所特别关注的事项的政策了。妇女在经济体内仍处于不利地位,部分原因是男子作为家庭主要赚钱者的普遍刻板观念。

12.农村、移民和少数民族妇女也都值得特别关注。将性别观点纳入农业部门主流已取得进展,但是,农村妇女仍蒙受在作为生产程序的一个环节中不被重视、社会服务稀少以及缺乏参与环境保护机会的痛苦。移民妇女,特别是来自尼加拉瓜的妇女均可从宪法条款获益,宪法允许她们平等享有教育和保健权利。不过,现有关于该群组的统计极少,无法全面分析情况。将关于少数者人口的生活标准指标列入2000年人口普查是一项进展。不过,利蒙省此一多数从祖籍为非洲的人口居住之地,在社会上仍处于弱势,被排除在发展的许多利益之外。所有土著人民,特别是妇女也继续蒙受被排除在社会之外的痛苦。

13.必须应对数项挑战。必须采取措施,禁止和处罚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应通过选举修订法草案及所附国家妇女研究所提议的修正案;该修正案旨在确保在各政党的领导机关成员、选举制职位的担任者和任命制的高级别成员中都至少有40%是妇女。增进妇女健康的全面照顾模式应在所有哥斯达黎加保健中心执行,但须顾及妇女的多样性。应以尽管政府改变了但仍然可持续实行的方式制订统一协调的战略和方案,以打击性暴力和性剥削,包括打击卖淫。

14.必须制订旨在消除教室内歧视做法和促进两性平等的国家教育政策。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生产和管理能力应以下述方法和予以加强:让她们有机会取用资金来源、土地、信贷、技术援助、技术和培训。最后,必须通过提供社会保障、培训和真正取得资金来源,同时亦顾及妇女的多样性的方法来处理农村妇女企业家的问题。

15.哥斯达黎加妇女自1949年以来便有投票权和竞选公职的权利,1996年又确定了40%为妇女参政最起码的份额。女议员在立法议会内所占席位的份额,已从1998年的19%升至2002年的35%(居各国中第5位最高者);妇女当选地方一级职位者的人数也一直有类似的增加,虽然令人沮丧的是,只有8.6%的市长是妇女。此类统计显示,妇女都有兴趣当选公职,并证实需有份额作为旨在加速实际上的两性平等的临时特别措施;不过,职位如越高,妇女越不可能当选。现任政府也已设法增加经任命后担任高级别职位的妇女人数;目前,国家部委中有9个系由妇女担任领导,因此,她们占内阁阁员人数的42%。

16.政府正在努力提供全面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包括通过防治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子宫颈癌和乳癌方案;确保促进和保护男女双方在生命的所有阶段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均被纳入保健系统中;促使男子参与影响其本身及其伙伴的性健康生殖健康的事务并且促使他们作为父亲积极参与;以及以更加专注两性之间的差异问题。

17.到2003年下半年时,政府计划制订国家和区域各级的保健目标;拨供更多资金用于保健;设立监督和负责机制;制订社区一级的监测家庭暴力系统;提供区分男子性别的统计数字,以作为决策的基础;以及加强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咨询中心。

18.过去十年来,哥斯达黎加特别注意贫穷,特别是赤贫妇女的处境。1994年制订的一项题为“一齐成长”(Creciendo Juntas)的方案旨在促进妇女作为个人和群组的成长,为她们提供识字和其他培训机会,并帮助她们找事;其受益者多数是女户主。虽然也提供多数由男子担任的工作培训,但多数参与者仍选择接受较传统的妇女就业领域培训,以及在较少情况下,选择了电脑科学和家电修护领域。

19.2002年,在接受这类培训的妇女中,大约有4%正在自行或作为一个群组的一分子寻找生利就业,已制订了29个指标,以监测该方案的成功情形。另一题为创造机会(Construyendo Oportunidades)的方案为贫穷少女母亲提供了生活技能培训、保健、教育、就业辅导和育儿培训。这项方案在地方和区域两级上执行,并有各类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成员参与。这两项方案都是国家扶贫计划的一部分。

20.国家照顾和预防家庭暴力制度由国家妇女研究所协调,包括在家庭暴力领域内工作的23个机构、组织和其他机关;8个国家部委;5个独立机构;司法部门成员;以及民间社会和地方家庭暴力预防网络的成员。全国共设立了39个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网络。自2003年1月以来,政府在全球团结基金会和男子问题研究所的协调下,为具有权力和控制问题的男子提供了一个紧急电话号码。

21.现已设立一个机构间公共安全委员会,以处理执行《家庭暴力法》问题。设在圣何塞和戈尔菲托的妇女事务办事处对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受害者提供援助;设在圣何塞、利蒙和彭塔雷纳斯的妇女收容所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内向276名妇女和474名儿童提供了援助。“让我们打破沉寂”的热线在2002年5月至12月间接听了逾73 000通电话。

22.已设立了一个高级别委员会,由公安部、司法机关、非政府组织和国家妇女研究所的代表组成,负责制订预防因提出要求保护而处于危险的妇女的死亡事件的政策和机制。还制订了预防和处理暴力和虐待儿童受害者的国家政策,以及造福家庭暴力残疾受害者的行动计划。

23.到本报告所述期间终了时,已草拟或正在审议15项改革各项歧视妇女的法律的法案。对于通过关于将对成年妇女的暴力行为定为罪行的法律草案,遇到了极大阻力。该法律草案以现有《刑法典》为根据,包括对犯罪者处以监禁之外的替代处罚,并只适用于居于权力或监护地位者对15岁以上妇女犯下的重罪(身心暴力行为、性侵犯和偷窃财产)。这些处罚依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受害者与犯罪者之间的关系而异,比《刑法典》内所定的处罚更重。犯罪者无法获赦,也只有在涉及偷窃财产的案件中才可能进行调解。

24.关于该法律草案的辩论已导致须讨论法律制度无法以一种有效和及时的态度回应妇女受害者所提出的控诉问题。这显示了哥斯达黎加的刑法中固有的有罪不罚和性别歧视,以及妇女的自由和尊严遭攻击及其财产遭盗窃的程度。已日益意识到需要通过新的法律,以规定在家庭内外两方面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处罚,并须明确界定应受禁止的行为,包括精神虐待。

25.2001年4月通过的革命性《父亲责任法》奠基于分担父母责任的原则。该法已使得出生时父不详的儿童所占百分比降低,从2001年的29%减至2002年的8%。过去,确认父亲身份控案需时三年。脱氧核糖核酸测试需时三至六个月,所有法律和医疗费用皆由母亲负担。自该法通过以来,这类案件中60%的通过自愿宣示父亲身份获得解决,20%则通过脱氧核糖核酸测试解决;20%的出现了通知问题;10%的仍在调查中。

26.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妇女的平均寿命降至79.9岁,生育率下降34.7%(尼加拉瓜和土著妇女除外,她们的生育率则上升),婴儿死亡率略升。国家妇女研究所开设了区域办事处,在促进两性平等和公平分权机制实现体制化方面也有所进展。通过《父亲责任法》是一大成就,就象妇女参政已获改善一样。

27.不过,国家和社会仍不情愿采取措施以便利妇女行使其权利及处罚对妇女的歧视和暴力行为,而且妇女的多样性也未反映在哥斯达黎加法律内。妇女应参与国家关于就业、公用服务、外国投资激励因素、外贸政策和税务政策的辩论和协议。

28.需要制订关于弹性工作时间和私人雇用做法和法律,也应采取措施来应对由贸易协定对妇女的就业和生活质量的不利影响。应以两性平等和公平原则规定家庭财产的管理,也应通过家庭财产法草案。还应监测国家照顾和预防家庭暴力制度各组成部分所采取的行动。最后,必须确保政府方案获得哥斯达黎加社会的支持。

29.主席感谢哥斯达黎加代表派遣其首都高级官员向委员会提出坦诚和详细的关于执行公约情形的书面和口头报告。哥斯达黎加是一个政治稳定并爱好和平的国家,其妇女运动充满活力。哥斯达黎加是所有各项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和数项区域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哥斯达黎加在该区域居于突出地位,因为它是数个人权机构的所在地。因此,它如此推迟提交其报告,就令人更感到惊讶了。现已打破长时间的沉默,她希望哥斯达黎加政府今后能遵行其公约义务。

30.委员会认为,及时报告是必要的,不只是一种对该公约承诺的象征,也是为了以下其他理由:委员会的经验显示,涉及民间社会的编制定期报告进程以及同委员会对话的进程改善了该公约的执行情形,并确保哥斯达黎加妇女得以行使其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赞扬哥斯达黎加批准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一般问题

31.Ferrer Gómez女士说,她从该定期报告中无法看出有多少人口生活在贫困和赤贫境况。她看到的数字指出,贫穷几乎影响到四分之一的人口,其中半数居住在城市地区,赤贫情况在农村地区则十分普遍。她要求提供关于该现象的进一步详情。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显示,贫穷妇女人数已在日增,第四次报告提及一齐成长(Creciendo Juntas)方案,该方案以《关于为贫困妇女服务法》为其法律基础。委员会希望知道,是否已评估该方案,以决定其结果和从它获益的妇女的人数。土著妇女比其他妇女享有较差的教育、保健和安置;她质疑政府打算如何确保土著妇女得以根据该公约行使其权利,并确保她们获得适当的协助。

32.González Martínez女士说,欢迎关于执行该公约情况的最新资料,但要求以书面方式将此资料列入未来的报告,以提供一份永久的记录。哥斯达黎加的定期报告证实了该国的良好人权记录,就象哥斯达黎加妇女权利倡导者Alda Facio和Elizabeth Odio Benito等人所具有的国际名声一样,后者为国际刑事法院法官。

33.Melander先生说,他要提出一项经常问到的问题:该公约在国内法中的现况。虽然哥斯达黎加已规定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但他质疑,如果发现某一法律与该公约相反,是否干脆就宣布它无效。哥斯达黎加的宪法体现了不歧视原则,但哥斯达黎加国内法都没有类似于该公约第1条的关于歧视妇女一词的定义。政府应指出,它是否计划颁布此一定义。除非人们意识到该公约,否则公约本身并无多大价值。他问,法律专业人员是否被教导此事,在大学课程中是否提及此事。哥斯达黎加似乎有大量难民人口。应提供关于他们的现况的详情,因为在许多国家境内,难民和国民享有极类似的权利。最后,他问,难民妇女是否因其性别及其难民身份而蒙受双重的歧视;她们在进入劳工市场和享有保健和教育方面是否因这类歧视而受影响。

34.Šinonović女士说,哥斯达黎加代表已对迟交定期报告表示抱歉。不过,哥斯达黎加并未延迟提交应按期向其他联合国条约机构提交的报告,因此,她质疑,哥斯达黎加为何未及早向委员会提出报告。第四次定期报告详述了关于其编写的情形,并提及两个顾问公司、国家妇女研究所的技术司和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她问,其后,该报告是否已获政府通过,谁将会就委员会关于该报告的总结意见采取后续行动。

35.Saiga女士要求哥斯达黎加代表确保今后的报告会遵守关于提交报告的新指导准则。

36.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她对哥斯达黎加代表以口头和书面方式提供的资料的数量感到相当吃不消。今后的报告应较少陈述,较多面向结果。她对审议中的报告缺乏统计数字感到失望。该公约处理对妇女歧视问题,如无数字,该委员会便无法作出评估。

37.哥斯达黎加代表提及,社会中一些群体是执行该公约进展的阻碍。该报告国应指出,是否已告知公众、立法者和政府官员,一旦哥斯达黎加通过了一项国际公约,便必须使国内法与其符合。《宪法》规定天主教是国家宗教。她问,因此《宪法》赋予天主教教会何种作用:政教是否不分,教会在政府和准政府实体中是否有定额代表。

第2条

38.Gnacadja女士说,由于哥斯达黎加《宪法》规定国际公约优于国内法,所以她质疑,为何存在有此类不情愿对该国国内法作出所需改变的情形。该国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指出,妇女可向司法部妇女事务厅提交关于歧视的控诉。她问,控诉者其后可获得何种补救,是否可诉诸法院,以及是否在提出控诉后将可采取后续行动。该报告还叙述了难以用法律禁止对妇女的歧视。我们希望知道,这些向法院提出的案件是否构成有用的先例,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妇女可实际利用法律制度保护其权利。法律代表是强制性的,但对许多妇女而言,诉讼可能太昂贵。

39.她希望知道,法律制度是否与公民够接近:在农村地区是否可取用,是否受到语言障碍的影响。该报告国应指出,妇女事务厅是否在主要城镇之外设有地方办事处。她还希望知道女囚犯的处境,特别是她们是否获得保护,免于表面上为找寻隐藏的毒品而进行人体私处搜索,以及免于遭到男性监狱管理员的侵害;她们是否被安置在提供充分健康和清洁条件之处所。

40.委员会还关注显然缺乏体制上的一贯性: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一直是文化、青年和体育部的一个机构。她问,它如何与妇女事务部联系;同样的,似乎没有为控诉渠道提供调和的办法。该报告国代表团应指出将会采取什么步骤以改善保护妇女权利结构内的一贯性。最后,报告未载入有关黑人和土著妇女得以行使其权利和获得免于歧视保护的具体资料。

41.González Martínez女士说,尽管该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提及法律改革已导致拟订数项法律草案(法案),但第四次报告和向委员会提出的口头报告都未提及。她质疑,这些草案是否只是未获核可;《劳工法》内的《两性平等法草案》及对《家庭法》内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制的第40和41条提议的改变是否均已获得批准。向委员会提出的口头报告提及关于将对成年妇女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的法律草案;她问该草案是否已获批准并已实施。如果尚未批准,她想知道理由何在。

42.Kwaku女士问,哥斯达黎加提交委员会的定期报告为何如此晚才提出,委员会还想知道,延迟的理由是否仍然存在,因此亦将影响到今后的报告;提高妇女地位司是否可协助补救。

43.哥斯达黎加《宪法》第7条规定,立法议会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她询问,这类批准需时多久,哥斯达黎加代表是否可提供过去曾按该程序处理的条约的例子––––特别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第四次定期报告提及把数项法律草案搁置的情形。她问,关于《劳工法》内两性平等法草案及对《家庭法》提议的改变是否属于被搁置的提案,而“搁置”是否意味着“暂缓”,或实际上已“弃置”。

44.Morvai女士说,在哥斯达黎加的定期报告中,有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性暴力、骚扰和贩卖)的现象作为公共保健议题加以陈述之势。这是错误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首要的一种严重歧视形式和对人权的侵犯。

45.这些报告叙述了照顾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但使用“预防”和“照顾”字句根本就使妇女的经验和权利医学化。妇女需要的不只是情绪上的支持:反之,所需要的是,妇女在成为暴力受害者时,可利用的法律、议定书和最佳做法准则。政府本身一直在批评受害者从那些照顾她们的人获得的不同的反应,但是,制订适当标准本是政府的职务。哥斯达黎加可从该公约,尤其是从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项建议获得启发。关于照顾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本身,她问,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是否曾参与其拟订,而该计划自从开始执行以来是否定期更新。

46.按照这些报告所述,尚未将家庭暴力定为罪行,司法界也未收到关于处理案件的准则。不过,侵害和虐待总是非法的,因此可援引其他法律条文来对付这种现象。如果发现法官的酌处权过宽,例如在强制执行保护令时,便应限制该项酌处权。最后,这些报告未提供关于起诉家庭暴力案、所涉定罪或宣告无罪的数目、所判定的刑罚或惯犯率的统计数字。政府应制订方法,以取得这类统计数字并加以分析和采取行动。

47.Šimonović女士提及该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第78段,她问,在要求诉诸保护行使宪法权利的办法的诉讼程序方面是否曾援引该公约,是否可提供关于这类案件的任何例子。由于政府报告说,它难以实施《家庭暴力法》(1996年),她质疑,政府是否打算采用新的法律、采取措施确保能通过在1999年已提交立法议会的关于将对成年妇女的暴力行为加以定罪的法律草案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纠正该情况。她还询问,该法律草案为何显然只打算保护成年妇女而非女孩。

48.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该报告国应澄清在其他法律中,在诸如劳工法等领域内存在何种有关界定和禁止歧视的规定。例如,在雇主与个别雇员之间的案件中,后者是否有必要援引《宪法》的相关规定?她还质疑,自1986年以来是否进行了对法律的任何总检查,以便以一种系统化的态度决定是否仍在实施歧视性的规定,或者是否法律内存在有需加纠正的缺失。

49.她赞扬该报告国批准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问,现已采取何种措施以确保妇女意识到她们在这方面的权利。该第四次定期报告第109段没有明白指出是否有任何个人已根据该《任择议定书》向委员会提出控诉;关于该报告英文本内错误地提及“专门机构”一事已向秘书处指出。

第3条

50.Shin女士欢迎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现已改称为国家妇女研究所,并已被提升至部委的司级单位。她希望,该研究所不久后可再次提升,以使它拥有全面权力,并建议应将它改称为促进两性平等国家研究所,以使有一个较具体和面向目标的名称。

51.这些报告屡次提供“两性平等和公平”。应该铭记这两个名词并非同义字,应予澄清,即国家妇女研究所的目标到底是平等还是公平。另外,该第四次报告开列了国家妇女研究所的六项工作战略方针,但未明述它们是否包括对所有公务员,无论属于哪一个部,一律都提供培训。那些战略方针中有一项称为“妇女的合法地位与权利保护”;她质疑,在传播关于妇女合法权利的资料方面是否提供了关于该公约,特别是该《任择议定书》的资料。

52.该第四次定期报告第157段说,由于政府削减支出,国家妇女研究所2002年仅仅能够得到应得拨款总额的50%,从而必须寻求外来资金。该报告国应说明今后将如何解决这一严重的筹资问题。应在公安部、国家统计和人口普查研究所以及负责政府整个预算的部内设立妇女事务单位,以便针对政府开支的全面分析能采行一种基于性别差异的预算编制办法。最后,视听媒体急需性别事务协调中心,以便就妇女的传统的刻板印象进行改革。

53.Schöpp-Schilling女士要求提供关于可能蒙受多重歧视之苦的妇女群体,诸如年长、残废、土著或移民妇女等的统计数字;她还质疑,政府执行《北京行动纲要》计划是否已考虑到这类歧视。

第4条

54.González Martínez女士再次要求获得关于同改善妇女参与情况的临时措施有关的立法改革,诸如《选举法》改革等的更多的资料,以及关于这些报告提及的一些拟议的改革为何尚未获得通过的理由的更多的资料。

55.Gaspard女士问,关于保护“习惯法”婚姻关系中妇女权利的措施为何被列于该公约第4条下;这类措施应是永久性的。为促进妇女参政而采取的措施产生了重大成果;不过,她质疑,所指40%份额是否是指担任了选举制下的职位者中必须有不少于40%为妇女,或是否意味着男女双方皆不应占少于40%的选任职位。将给予妇女任职人数所占百分比份额订为最高而非最低者,这是令人遗憾的。

56.哥斯达黎加代表团还应详述针对妇女在候选人名单上的名次,是否实施了任何措施,因为在许多国家,女性候选人的姓名都被列在名单的最后,使她们极少当选。哥斯达黎加就女性候选人当选人数而言,记录良好,可被推举为妇女对选举机构工作产生影响的典范。不过,该国代表团应具体说明将执行哪些及何时执行有利于妇女的其他选举措施;而且应具体说明为加强妇女的作用而采取的措施如何在各政党内部结构中执行。

第5条

57.Popescu女士要求获得更多的资料以说明国家妇女研究所已规划的旨在消除妇女的传统和刻板印象及作用的今后的各项活动,特别是教育和媒体领域内者。在哥斯达黎加,仍然普遍认为,妇女应生活在私人空间,例如在家庭和家人中;男子则应在社会中扮演较公开的角色,并应作为养家者和决策者。妇女对国家经济所作重大贡献的价值未获普遍承认,这一事实对她们取得生产资源、教育、社会保障和其他形式的支助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58.她赞扬政府努力处理教育领域内的性别成规定型问题;这些努力中,许多都值得其他国家效仿,就象“爱与青年”方案那样,该方案重申年轻人享有接受关于健康和负责任地从事性行为的教育的权利。不过,当局和教员不愿执行这类方案是一项应予严重关注的问题。她质疑是否已向教员提供了任何培训,以使他们认识各项性别议题而且必须发挥平衡的两性角色。最后,报告国应指出它为改善媒体上的妇女形象已做了什么事,特别是鉴于哥斯达黎加有许多可敬重的女性领导人,她们可作为年轻一代的模范;它并应指出是否有专门针对父母和教育人员的旨在促进分担家庭责任的任何项目。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