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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第57/202号决议请秘书长向大会提交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定期会议的报告。本文件载有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十七次会议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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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1

4

会议安排

2-3

4

与人权委员会及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合作

4-8

4

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与特别程序负责人第七次联席会议

9-14

5

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

15-20

6

与联合国人权领域技术合作自愿基金董事会的合作

21-24

7

决定和建议

25

8

附件第四次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的报告

10

导言

1-2

10

会议开幕和选举主席团成员

3-5

10

加强人权条约机构系统:协调工作方法并就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六次主席会议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6-16

11

加强人权条约机构系统:简化报告要求

17-21

12

与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联合国其他实体之间的对话

22-23

14

与非政府组织的对话

24-27

15

与各国人权机构的对话

28-32

15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发言

33-34

16

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协议要点将向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十七次会议转达

35

17

一.导言

1.依照大会第49/178号决议,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6月23日至24日在日内瓦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举行。此前于2005年6月20日至22日举行了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

二.会议安排

2.下列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出席了会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维吉尼亚·博诺恩-丹丹、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克里斯蒂娜·沙内、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雅各布·德克、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主席普拉萨德·卡利亚瓦萨姆、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费尔南多·马里诺·梅南德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罗萨里奥·马纳洛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马里奥·若热·尤兹斯。

3.按照委员会间会议主席担任主席会议主席的传统,马里诺·梅南德斯先生被确定为会议主席兼报告员,德克先生为副主席。主席们通过了临时议程(HRI/MC/2005/1和Corr.1)和拟议工作方案。

三.与人权委员会及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合作

4.2005年6月24日,主席们与人权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扩大主席团及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主席的代表保罗·塞尔吉奥·皮涅罗举行了会议。人权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主席马卡里姆·维比索诺大使介绍了与会的扩大主席团成员(穆罕默德·萨莱克·穆罕默德·莱米恩大使、沃洛季米尔·瓦西连科大使、迪尔德丽·肯特、崔赫大使、祖赫拉卜·姆纳察卡尼扬大使、路易斯·阿方索·德阿尔瓦大使)。其他成员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5.主席表示很高兴有机会与各条约机构交换意见,他指出,由独立专家监测人权条约执行情况的做法为人权委员会和其他人权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投入,各国得以借此分享最佳做法。他说,主席们曾被邀请就议程项目18(人权机制的有效运转)在人权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上发言,但可惜真正能出席的只有一位主席。会议的主要成果包括,举行了非正式讨论会,专门商讨了秘书长题为“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的报告(A/59/2005和Add.1-3)所载的关于改革联合国人权框架的建议。2005年6月20日举行了非正式磋商,进一步讨论了报告中所载的关于人权问题的建议,以便为大会审议联合国拟议的改革出谋划策。

6.皮涅罗先生介绍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的成果,特别指出小组委员会任命了新的特别报告员和确定了新的调研题目。他强调指出,条约机构和小组委员会必须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继续开展对话,其中包括对人权条约的保留意见和普遍履行国际人权条约的问题。

7.主席们和扩大主席团成员就如何加强条约机构与人权委员会之间的对话交换了意见。有几位主席表示,他们理解人权委员会所面临的时间限制,但是就如何加强主席们和人权委员会之间的对话提出了建议。

8.会议还讨论了联合国改革和人权机制的改革,包括条约机构的改革,尤其是关于统一条约机构体系、同行审查制度和人权问题综合报告事宜的建议。会议还提到了改革建议对各个机制,包括人权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和条约机构的影响问题。

四.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与特别程序负责人第七次联席会议

9.6月23日,主席们与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负责人举行了第七次联席会议。会议由菲利普·阿尔斯通(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特别代表、专家和特别程序工作组组长会议主席)和马里诺·梅南德斯先生共同主持。

10.秘书处提供了人权和人类安全问题的新资料。据称,人权委员会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上设立了新的人权和反恐怖主义特别程序,其职能是行使国家访问等特别程序的传统职能,同时提醒联合国机构,包括安全理事会注意各种令人关切的问题,并视需要定期向大会或委员会提出报告。特别程序负责人还将与其他特别程序就反恐怖主义等问题进行协调。

11.会上指出,联合国系统继续讨论人类安全和人权之间的关联——主要是在联合国改革的框架内讨论,突出表明安全、发展和人权是本组织的三个支柱。据建议,联合国尤其是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关于人类安全和反恐怖主义问题的讨论与人权的联系应该更加紧密。还有人建议,讨论过程中应该考虑更为广泛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12.与会者喜见关于在反恐怖主义活动中加强尊重人权的倡议,强调对人类安全和尊重人权的广泛理解必须成为成功的反恐战略的基础。与会者担心某些反恐措施可能造成一系列的人权受到侵犯,还有些人指出,由于没有恐怖主义的定义,这方便了以反恐怖主义为名而行侵犯人权之实。

13.与会者讨论了改革联合国人权框架的倡议,包括设立常设的统一条约机构的建议,但强调这项建议需要深入研究。一些与会者强调,在实现统一的过程中不能丢掉条约机构形成的专门知识。一些人提出有些可能与建议相关的法律问题,担心设立统一的机构可能无法照顾到各项条约的特性,呼吁与条约机构成员、特别程序负责人、各个国家、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方面就各项建议进行广泛的协商。

14.主席们报告了在起草扩大核心文件指导方针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根据指导方针,各缔约国可以在一份文件中报告多项条约所共有的人权规范的执行情况,这为报告工作提供了便利。主席们强调说,要做到简化报告的同时又不忽视每项条约的特性有一定难度。

五.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

15.6月23日,主席们与各国举行了非正式磋商会议。78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它们表示很高兴有机会与主席们进行磋商并重申支持条约机构的工作。

16.这些国家支持为简化条约机构各种报告要求所作出的努力。许多国家认为文件HRI/MC/2005/3提出的统一指导方针草案对巩固监测机制是一项绝好的贡献,一致认为改变报告要求不应该增加他们的负担。一些国家反对某些具体建议,原因是它们要求各国报告与条约规定要求没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另一些国家欢迎这样一项建议,即应由各国决定如何利用拟议的共同核心文件和涉及到具体条约的文件来组织报告中罗列的信息资料。有一个国家对于提供广泛的分类统计数据的要求表示担忧。一些国家赞同这样的意见,即编写扩大核心文件有助各缔约国以综合一致的办法执行人权;它们敦促条约机构利用核心文件来加强协调。许多国家提到必需缩短文件提交后到各委员会审议文件的时间。许多国家提到了提交报告的时间表问题。

17.有三个国家在会议期间通知主席们,它们已经开始根据统一指导方针草案制备报告,预计在下一年敲定共同核心文件和某些与具体条约有关的文件。据此,有的国家强调指出,在报告中列入在联合架构内收集的信息的可能性加大,条约机构可以更清楚地比较报告国情况,采取协调办法进行报告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有利。某些国家还提到有必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协助这些国家履行其报告义务——这意味着应当向人权高专办提供更多的资金。

18.大多数国家都提到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系统内部改革的建议,尤其是设立人权理事会的建议。许多国家对于拟议的同行审查制度与理事会和条约机构工作之间的关系存有疑问,因为这些应该是独特的、但是互补的机制。大多数国家欢迎高级专员的行动计划(A/59/2005/Add.3);许多国家认为,虽然有不少法律和政治困难,但是就建立单一常设条约机构的方式进行探讨的建议是积极的。计及条约机构成员的意见的全面磋商进程对于筹备高级专员提议的2006年政府间会议至关重要。

19.有一个国家发言支持高级专员在行动计划中提出的建议,即把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供服务的职责从纽约转到设在日内瓦的人权高专办,这样它可以与其他条约机构完全合成一体。

20.各国支持进一步统一和协调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这将有助于人们更好地了解并利用这一系统。某些国家指出,在审议关于设立永久性统一条约机构的建议时,有了循序渐进的这个办法,将能找到探索之途。秘书处编写的关于工作方法的报告(HRI/MC/2005/4)和关于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16次主席会议的报告(HRI/MC/2005/2和Corr.1)以及关于统一条约机构术语的建议受到欢迎。许多国家发言支持各委员会所采用的、各国认为有助于做好文件审议准备工作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有的国家敦促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鼓励有效执行条约机构的各项建议,有的国家强调必须依照高级专员的行动计划,更有效地开展得益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技术合作方案。有的国家还建议更有效地发挥联合国特别程序的作用,有的国家强调在接受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条约机构使用的信息方面应该具有透明度。

六.与联合国人权领域技术合作自愿基金董事会的合作

21.2005年6月24日,主席们会见了联合国人权领域技术合作自愿基金董事会成员威迪·蒙丹蓬大使。蒙丹蓬大使解释说,基金就人权高专办活动方案的制订和执行工作提供建议,援助可以用来在国家一级执行实质性的义务。他提及人权高专办技术合作方案2003年全球审查报告中所提出的各项建议,其中建议更好地协调人权高专办的工作(即技术合作、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必须在联合国改革建议,包括高级专员行动计划的范畴内审议技术合作问题。关于加强国家参与和国家战略的建议与能力建设和技术合作等问题存在着关联。

22.条约机构在结论意见中提出的某些建议呼吁各国在履行条约义务时寻求技术援助,有人强调应该评估这些建议所产生的影响,包括是否有国家根据条约机构提出的关于技术援助的建议实际寻求技术援助。

23.蒙丹蓬先生和主席们强调指出,必须创造各种机会,让条约机构成员与联合国外地机构进行互动,这会有助于条约机构根据对象国的具体情况拟订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便于取得捐助者的理解和外地机构推动各项建议的实施。蒙丹蓬先生建议组织一次讨论会,商讨结论意见的格式和内容及其在国家一级执行的问题,他还建议邀请外地机构代表参加会议。

24.蒙丹蓬先生指出,基金主要向各国政府提供援助,但是援助的范围可扩及民间社会。主席们突出强调了在国家一级进行监测的必要性和在收集分类数据方面向各国提供技术援助的必要性。为提升合作和积极对话,特别程序负责人可参加条约机构会议,条约机构成员可观摩其他条约机构的会议情况。主席们鼓励自愿基金董事会继续就如何深化合作的问题开展讨论。

七.决定和建议

25.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下列决定和建议。

通过委员会间会议的协议要点

a.第十七次主席会议赞同2005年6月20日至22日举行的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达成的协议要点(附件,第九节)。主席们吁请各人权条约机构对这些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并向2006年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提出执行情况报告。

对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议程的建议

b.主席们建议,请联合国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及非政府组织就条约机构体系改革建议向秘书处提交意见,秘书处将把各方面的观点编成报告,在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的适当议程项目下讨论。

就联合国人权框架改革建议进行磋商

c.第十七次主席会议注意到秘书长题为“大自由”的报告中所载的关于联合国人权体系改革建议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条约机构体系改革行动方案所载的建议。会议请秘书处在适当的论坛组织条约机构、缔约国、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实体和其他利益有关者对各项建议,包括关于建立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的建议进行磋商讨论。

与人权委员会进行互动

d.第十七次主席会议重申了其建议,即人权委员会应该在年会期间预留适当的时间,与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也可酌情由副主席代表)进行互动性对话。会议还进一步建议,除预留主席正式发言时间之外,互动性对话还应该留出足够的时间,让主席们与委员会成员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真正的对话。

技术合作和就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

e.第十七次主席会议请秘书处为条约机构成员、联合国技术合作自愿基金董事会成员、联合国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如果可能,再加上联合国外地机构代表,组织一次讨论会,商讨结论意见的格式和内容及其在国家一级执行的问题。

与特别程序的合作

f.第十七次主席会议重申了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建议(见A/59/264,附件),即拿出资金,支持特别程序负责人通过参加条约机构会议等方式与条约机构进行互动。

人权统计资料

g.第十七次主席会议注意到秘书处为协助条约机构分析缔约国报告中提供的人权统计资料而开展的工作。主席们请秘书处把这项工作继续下去,就指标的可能用途问题为下一次委员会间会议制备背景文件。

与特别程序负责人的会议

h.第十七次主席会议建议与特别程序负责人会议讨论的主题应该是人权高专办关于联合国人权体系改革,包括条约机构改革的建议。

附件

第四次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的报告

( 2005 年 6 月 20 日至 22 日,日内瓦)

一.导言

1.第四次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于2005年6月20日至22日在日内瓦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举行。这次会议是根据第十五次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建议举行的,该建议呼吁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间会议(A/58/350,第50段)。

2.人权条约机构的下列成员出席了会议:人权事务委员会: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奈杰尔·罗德利爵士;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经社理事会):维吉尼亚·博诺恩-丹丹女士(主席)、尤里·科洛索夫、艾伯·里德尔;儿童权利委员会:雅各布·埃格伯特德克先生(主席)、卡梅尔·菲拉里、尼维娜·伍科维奇-萨霍维奇;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罗萨里奥·马纳洛(主席)、马里亚姆·贝尔米乌-泽尔达尼、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马里奥·若热·尤兹斯(主席)、法蒂马-宾塔·维克图瓦·达赫、莫滕·凯鲁姆;禁止酷刑委员会费尔南多·马里诺·梅南德斯先生(主席)、费利斯·加埃尔、奥勒·韦泽尔·拉斯姆森;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普拉萨德·卡利亚瓦萨姆(主席)、安娜·伊丽莎白·库维亚斯·梅迪纳、阿伯迪哈米德·贾姆里。

二.会议开幕和选举主席团成员

3.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六次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主席普拉萨德·卡里亚瓦萨姆宣布会议开幕,并对所有成员以及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和乌干达人权委员会以及墨西哥国家人权事务委员会代表表示欢迎。卡里亚瓦萨姆先生强调各项条约与其他条约相辅相成的性质,并提醒与会者说,所有条约机构都在从事一项同样的工作,这就是监测那些往往有很多内容相互重叠的不同文书的执行情况,还提醒说,一些没有必要的程序上变化使这些文书之间的密切联系变得模糊不清。提到秘书长的第二次改革报告,“加强联合国:进一步改革纲领(A/57/387和Corr.1),其中建议不同的条约机构制定一种更协调一致的方式来开展他们的活动,并且统一各种不同的报告要求,建议允许各国只提交一份报告来说明其所加入的所有人权条约的执行情况。

4.普拉萨德·卡里亚瓦萨姆先生介绍了关于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的各项建议执行情况的报告(HRI/MC/2005/2和Corr.1),重点介绍了一系列事态发展,包括制定议题和问题清单、几个机构的后续行动程序以及人权高专办为了分析并查明普遍用于评估缔约国遵守国际人权条约情况的各项指标的适用性而发起的工作。他还提到已经举办的几个讲习班,内容分别涉及结论意见/评论的实施情况、提交报告情况以及后续行动。

5.马里诺·梅内德斯先生当选报告员。德克先生当选副主席。在开幕式会议上,与会者通过了临时议程(HRI/ICM/2005/1和Corr.1)以及工作安排。

三.加强人权条约机构系统:协调工作方法并就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六次主席会议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6.各委员会代表介绍了各自委员会采取后续行动落实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六次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方面的发展情况。

7.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成员提到2005年5月与缔约国召开的一次会议,会议上讨论了拟议中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工作方法。经社文权利委员会最近采用了一种正式的程序来跟踪结论意见/评论的落实情况,任命了联系人,以便与一些联合国专门机构联系,委员会还定期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的专家小组召开会议。各国家人权机构也为提交报告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8.儿童权利委员会成员解释说,他们曾考虑采用一种程序来跟踪结论意见的落实情况,但是后来认为现在还不太适宜,因为委员会工作量大,积压了很多待审的缔约国报告。2004年11月在曼谷举行了关于就委员会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的次区域讲习班,2005年将在拉丁美洲举办类似的讲习班。委员会最近通过了关于定期报告的新的指导方针,比以往的指导方针篇幅短了很多,重点也更加突出,并且强调必须就委员会以往的各项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9.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发展变化包括任命了一个五人工作组以审查早期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所涉情况。2004年8月,根据关于提供进一步情况的要求,委员会任命了一名协调员,并执行了一项决定,根据该决定,委员会将在其结论意见中查明优先问题,各国将在一年以内就这些问题提出报告。为了落实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评论,将于2005年在开罗举办一次联合讲习班。上次会议在审议一个缔约国的报告时,准许这个国家的人权机构在全会上发言。

10.人权事务委员会成员告知会议,该委员会的重点是以往会议提出的与工作方法和报告指导方针有关的建议,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六次主席会议的大多数建议已经落实。

11.尽管禁止酷刑委员会没有具体讨论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六次主席会议的建议,但是委员会实施了与工作方法、问题清单、非政府组织参与以及后续程序有关的大多数建议。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初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新的指导方针。

12.自从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以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除其他外,特别讨论了建立国家工作队的问题,就数量有限的一些关切和建议为重点提出了结论意见。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没有就委员会关于延长会期的要求采取行动,延长会期有助于委员会履行其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职责。代表们对与国家人权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表示感兴趣,表示委员会将在2005年7月的第三十三届会议上讨论这个问题。

13.移徙工人委员会注意到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六次主席会议的建议,强调与人权委员会合作的重要性。

意见

14.与会者强调对各项条约的保留意见必须采取协调一致的方式,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正在就这个问题进行的工作。秘书处为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编写的关于各条约机构在保留意见方面的做法的报告(HRI/MC/2005/5)受到欢迎,会议建议对报告随时更新,并且成立一个工作组,由每个委员会出一名成员组成,负责审查该报告,编写一份工作文件,并向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报告。

统一术语

15.根据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的一项建议,人权高专办拟定了一项关于统一术语的提案(HRI/MC/2005/2,附件)。会议一致认为,这项建议应该先在各委员会讨论,然后,由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在考虑到各委员会的评论基础上进行审议。

一般性评论

16.与会者讨论了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联合提出一般性评论/建议的可能性,一致认为这样能加强一般性意见的作用。

四.加强人权条约机构系统:简化报告要求

17.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任命菲拉利先生为统一报告指导方针草案问题报告员,他向会议报告了各条约机构讨论指导方针草案的情况,指出五个委员会均提供了书面意见(HRI/MC/2005/6,附件一和HRI/MC/2005/6/Add.1)。菲拉利先生认为各委员会之间没有什么重大分歧。一致之处包括各委员会都欢迎指导方针,他们认为这些指导方针将能够加强缔约国起草报告的进程,但是指出这种变化不应当导致报告不全面或者使各条约失去自己的特色,特别是在“相同的”权利方面;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指导方针,可为此建立一个由成员国组成的工作组;不能按时提交报告依然是所有委员会都共同关切的问题;各委员会都赞成进行更持久、定期的合作;应当鼓励愿意采用指导方针的缔约国经与人权高专办和提高妇女地位司协商采用指导方针;缔约国应当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机构性结构来协调报告的起草和提交工作;应当举办讲习班,使缔约国熟悉协调统一的报告方法。他建议,成立一个由成员国组成的技术工作组,以便与秘书处合作,确定指导方针的定稿;向利用指导方针草案编写报告的缔约国提供持续的支助;鼓励缔约国在一个永久性、包容性的机构框架支助下,采用协调一致的方式履行报告义务;一旦通过指导方针草案,应当在考虑到缔约国经验的基础上,对指导方针草案进行定期审查和进一步完善;建立一个机制,监督向各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总的日历。

18.与会者欢迎菲拉利先生的报告,几名与会者同意关于成立一个工作组确定指导方针定稿的建议,并讨论了该工作组的职权范围。这些指导方针获得批准,因为指导方针草案为各国根据各项条约提交报告提供了一般性指导,与会者对扩大了的核心文件的内容表示欢迎,内容涉及一般性背景资料及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般性框架。几个与会者重申他们各自所属的委员会对相同的条款可以而且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被列入扩大的核心文件表示严重关切。特别是,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经社文权利委员会的地位由于将消除歧视问题列入共同核心文件而受到的影响表示关切。一些与会者认为,将关于相同的条款的资料列入核心文件可能使这些委员会丧失各自的重点,而另外一些人则指出,这样一种方法有可能将这些委员会多年来一直讨论的一些问题纳入主流,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其他人补充说,关于相同条款的资料可能需要不断更新,而共同核心文件的背后意图则是提供关于基本保持稳定的一些事项的资料。他们还指出,如果定期报告只限于就问题清单提供书面答复,将会大大减轻各国的报告负担。会议还指出,载有相同条款的一份共同核心文件在促进综合履行各项人权义务方面可能起的作用。会议指出,根据第二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五次主席会议的要求(见A/58/350,附件),拟议中的共同核心文件中体现了关于将相同的实质性条款的执行情况的资料列入其中的设想。这种方式得到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六次主席会议的批准。但是与会者认为对这种设想还需要给予认真、仔细的考虑,因为必须确定一份所有委员会都能够接受的文件的定稿。

19.与会者指出,关于联合国系统改革的建议以及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考虑选择建立一个单一的条约机构的建议造成了不确定的状况,并且指出上述建议可能对起草报告指导方针产生的影响。与会者注意到,关于协调报告要求的建议至少自从2002年9月以来就在审议之中,而且讨论了关于最终确定和通过指导方针草案的时间表。会议强调,尽管委员会间会议可以建议通过该指导方针,但是各委员会必须在指导方针草案成为定稿之前通过这些指导方针。

20.与会者一致认为,拟议中的变革应当为缔约国提交报告提供便利,而不是造成障碍。会议一致认为,将提交报告视为“负担”是无益的,应当鼓励各国将提交报告视为一个积极的、建设性的过程。会议认为,一些开始根据提交报告指导方针草案编写报告的国家的经验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可行性信息的重要来源。会议还认识到,指导方针一旦获得通过,应当对其进行定期审查,并在缔约国根据这些指导方针编写报告的实际经验和条约组织机构对这些报告的评价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该指导方针。一个与会者指出,关于缔约国在多大程度上实际遵守各条约机构现有报告指导方针的数据很少。大多数与会者欢迎关于缔约国应当采取协调的方式提交报告以及鼓励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协调机构以支助他们按照其所加入的所有条约的要求提交报告的建议,但是这样的机构不应当给各国造成额外的工作。会议认识到提供技术合作协助各国提交报告的重要性,不过会议指出,不应当使这种合作发展到实际编写报告的程度,因为编写报告是各国的责任。

21.雷德尔先生向会议通报了人权高专办为了协助条约机构的数据信息和人权指标方面而开展的工作。2005年3月10日至13日在芬兰图尔库举行了关于人权指标问题的专家会议,这次会议是在芬兰政府支持下,由人权高专办和Åbo Akademi大学人权研究所联合举办的。雷德尔先生希望委员会间会议将支助这项工作。

五.与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联合国其他实体之间的对话

22.委员会间会议与以下联合国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的代表会面: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高专办)、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艾滋病规划署)、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所有代表都强调人权与条约机构的工作以及授权任务之间的联系。劳工组织和教科文组织代表概括介绍了他们如何努力发展协同效应来促进和实施各自的标准和国际人权条约。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指出,条约机构的建议正在变得越来越具体,因此对外地办事处更加有帮助。不论是在总部还是在外地,条约机构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各机构也在提供越来越多的投入——也被视为重要的手段,条约机构的建议在发展基于人权的编制方案方法方面的重要性得到强调。

23.条约机构成员对专门机构的合作表示感谢。有几名成员鼓励所有实体都参加条约机构会议,并经常向各自委员会提供信息。会议认为结论意见/评论所载各项建议应当更具体,以有利于外地实施和采取后续行动,并且强调为了使各项建议更加具体,相关机构必须提供更实质性的投入和咨询意见。会议建议联合国实体就与各自授权任务有关的问题列出一个标准问题清单,尽管有人担心这样做可能会使建议变得更千篇一律,而不是具有国别针对性。尽管如此,会议一致认为条约机构成员与联合国机构代表之间加强互动,能够增进成员在各自领域工作之间的联系方面的专门知识。联合国各机构、方案和基金所有代表都表明他们愿意加强与条约机构之间的互动,但是强调他们面临人力以及财力资源的限制。会议建议召开条约机构主席与联合国机构、基金和方案负责人会议,讨论加强合作的方式。

六.与非政府组织的对话

24.参与对话的有以下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大赦国际、预防酷刑协会、巴哈教国际联盟、维护住房权利反对驱逐房客中心、方济各会国际、公谊会世界协商委员会(贵格会联合国办事处)、人权观察、国际天主教移徙委员会、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国际人权联合会、国际人权服务社、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世界路德会联合会、世界禁止酷刑组织。出席的还有以下非政府组织:卡基夫妇女研究中心、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小组和3D→贸易-人权-公平经济。

25.各非政府组织很高兴有机会讨论共同关切的问题及与人权条约机构交流,并在国家一级跟进条约机构的建议。各条约机构的成员感谢各非政府组织对它们的工作所作的宝贵贡献,感谢它们致力于在国家一级推动执行人权条约。

26.非政府组织强调了结论意见是宣传和监测的重要工具,并重申需要有针对性的、可执行的建议。此外还讨论了与工作方法有关的其他问题,包括不报告、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问题清单和共同的一般性评论和建议。有几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着重指出了若干主题领域,认为需要条约机构进一步关注,例如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有关的违法行为;贸易政策对享受人权的影响。许多代表强调需要更多国家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7.有几个非政府组织就扩大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专门报告的订正指导方针(HRI/MC/2005/3)提了意见,全部强调它们必须参与报告制度的改革过程。

七.与各国人权机构的对话

28.委员会间会议的成员们首次会晤了各国人权机构的代表:乌干达人权委员会主席Margaret Sekaggya、墨西哥人权委员会主席José Luis Soberanes和执行秘书Salvador Campos Icardo。Kjaerum先生还以丹麦国家人权委员会主席兼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发了言。

29.代表们很高兴有机会接触各条约机构,希望这是长久合作的开端。他们讲到他们在以下各方面的作用:鼓励批准条约、使各国的立法与国际条约统一、鼓励缔约国提交报告、在缔约国编写报告时参与协商、(适当情况下)提交并行报告、确保有效地落实条约机构的建议。他们还争取更多地参与条约机构包括直接参与条约机构会议。

30.条约机构成员们注意到委员会间会议首次与各国的人权机构会晤的历史性意义,并也呼吁各国的人权机构更多和更深入地参与他们的工作。他们希望能够为加强合作建立模式。若干条约机构已经与各国的人权机构交往;有的在编问题清单时、在会前的工作组会议上、或在全会上向这些机构要求资料。希望这种做法会被所有条约机构统一接受。

31.成员们承认各国的人权机构有不同的任务、不同的地缘政治环境和资源,并提出了应当在讨论条约机构与各国的人权机构的交往时应当考虑到的若干问题。它们包括遵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各国的人权机构保持独立的需要及尽可能地不要参加政府出席条约机构会议的代表团(大多数成员要求国家的人权机构独立发言);特别关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需要。委员会成员们认识到各国的人权机构在条约机构的调查程序(如果有的话)方面可发挥的作用。会上讨论了各国的人权机构的认证问题,这些机构的代表们指出加强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全权证书委员会会有助解除有关遵守巴黎原则的关切。

32.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邀请墨西哥国家人权委员会与委员会交流,讨论其调查华雷斯州妇女处境的情况。那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一次请一个国家机构直接参与其调查程序,尽管它会在日后的届会更全面地讨论它与各国的人权机构的关系。

八.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发言

33.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路易丝·阿尔布尔向会议通报了秘书长关于如何加强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想法——最近一次在他的报告《大自由》(A/59/2005和Add.1-3)中提出,还有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行动计划》(A/59/2005/Add.3)中所提出的设想(这是秘书长要求的,其后已纳入他的报告中。高级专员概述了秘书长关于成立人权理事会的建议。根据这个建议,人权理事会将通过不重复或代替条约机构报告制度的同行审查机制,对所有会员国执行其人权义务情况进行普遍性的详细审查。她重申她和秘书长都认为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是联合国人权方案的基石,而报告制度的积极、成功的性质促使支持者出来推动执行人权。条约机构体系还提供了个健全的基础来使国家参与——这是《行动计划》的中心思想,她强调她决心向条约机构提供更多的支援,使它们的工作能够在国家一级的人权改革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国家的参与还会确保条约机构得到国家一级的相关信息(因为它们与缔约国的对话),因而能够起草具体的、地方可以执行的结论意见以及与国家一级的利益有关者建立可维持的战略性伙伴关系。

34.条约机构体系面对的重大挑战包括缔约国迟交或不交报告、报告和/或一些条约机构来函的审议工作滞后、条约机构的建议与国家执行建议之间长期存在差距。到目前为止,为解决这些问题而采取的行动都着重协调工作方法和精简报告要求,包括通过扩大核心文件,要求还提供关于所有或几个条约共同的实质性权利的信息。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一直在向安哥拉和东帝汶提供援助。这两个国家已决定试行这个指导方针,其他国家不久也会开始用它。精简给所有条约机构的报告必然会强化这个制度,使所有七个委员会都步伐一致发挥强大的作用,但是考虑到这些条约获得普遍批准的前景和出现更多的规范性文书建立自身的条约机构的可能性,则光是解决所有这些问题是不够的。因此她深信长期来说,需要通过建立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来合并各条约机构的工作。她将起草建议供2006年召开的政府间协商会议审议,因为要建立统一的条约机构,一个必要条件是所有这些委员会都能够协调合作,确保采取整体的方针办法、法律学上的前后一致及更大的能见度,她建议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服务工作从纽约转到日内瓦的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高级专员强调她打算保证关于建立统一机构的这些建议的起草,将会与各条约机构、各缔约国和其他利益有关者充分协商,并认为委员会成员们在这项事业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将于2006年初提出一份概念文件。文件将考虑到目前七个委员会共115名专家每年共有57周开会的这种制度所需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文件还将考虑到累积未审的报告和复议要求,并提出建立永久性的常设机构的模式——这个机构可在议会开会,人员最大可能是由缔约国选举的、拿适当报酬的及格的人。

九.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协议要点将向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十七次会议转达

35.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的与会者同意把以下的要点向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十七次会议转达:

主席的职责

㈠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决定现任的委员会间会议主席应当在下一次会议开始时、在选出该次会议新的主席之前报告其建议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间会议

㈡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同意许多人包括缔约国的意见,即委员会间会议是讨论共同关切的问题和加强条约机构间的协调的好论坛,并建议大会考虑是否可能每年召开此种会议。

报告的统一指导方针草案

㈢关于报告的统一指导方针草案,委员会间会议建议:

(a)秘书处分析研究各缔约国在给每个条约机构编写报告时遵守现有的报告指导方针的程度;

(b)成立技术工作组,成员由每个委员会指派,负责完成指导方针草案,以备每个委员会审议及最终通过。已请秘书处安排,让这个工作组在成立后尽快开会。这个工作组应与秘书处协商,然后:

·检视文件HRI/MC/2005/3中提出的订正统一指导方针草案;

·考虑秘书处就共同核心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提出的备选办法;

·讨论应否把各条约中的相等的实质性条文列入核心文件,若然,应当列入多少;

·审议秘书处按照上文第(a)段的要求所作的分析。

缔约国报告采取有协调的办法

㈣委员会间会议建议所有缔约国考虑就其所属条约提出报告的事采取有协调的办法,并考虑建立适当及稳定的协调机构或机制来支援前后一致的、及时的、持久的和全面性的报告。

问题清单

㈤委员会间会议重申其较早前的建议,即每个委员会应当采取这样的作法,即编列问题议题清单。此种清单可与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相关,并应当早早在委员会要审议有关缔约国的报告的会议召开之前提交给各缔约国。

保留

㈥委员会间会议建议在2006年初召集一个工作组——由每个委员会一个成员组成——来审议秘书处拟写的关于保留问题的报告的最新版本(HRI/MC/2005/5),并向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提出报告。委员会间会议还要求秘书处定期更新该报告。

技术术语标准化

㈦委员会间会议建议技术术语标准化问题由每个委员会在这一年里加以审议,并且秘书处在收到的评论的基础上写个报告,内容包括供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审议的订正建议。

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㈧委员会间会议建议非政府组织早在条约机构届会召开之前把信息寄出,让委员会成员有机会把这些重要的信息考虑进去。

㈨委员会间会议指出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十六次会议曾就非政府组织以什么方式参加条约机构作了建议,并建议把这个问题列入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议程。

与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的基金和方案的联系

㈩委员会间会议重申其以往的建议,即每个条约机构指定一个联络人来与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联络,以便利有关具体国家以及专题问题和后续行动能够有更有效的交流讨论。

( 十 一 )委员会间会议建议秘书处探讨安排一个会议、让其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的负责人商谈的可能性。

各国的人权机构

(十二)委员会间会议建议继续与各国的人权机构交往,并请秘书处安排这些机构出席未来的委员会间会议——假如议程上有适当的项目的话。

(十三)委员会间会议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举行一个圆桌会议,让各国的人权机构和条约机构专家们能够一起讨论有关共同关切的问题的合作。

(十四)委员会间会议进一步建议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考虑为各国人权机构参加条约机构会议制订统一的条件,以提高提交给条约机构的信息的质量。

(十五)委员会间会议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撰一份文件,比较现有条约机构对国家人权机构的不同作法。

核心国际人权条约的批准情况

(十六)委员会间会议建议所有条约机构在与缔约国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中及在其结论意见中积极推动批准其他核心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跟进结论意见

(十七)委员会间会议指出其较前曾建议每个委员会继续考虑订立程序来确保其结论意见得到有效执行,包括任命报告员来跟进。它进一步建议在公开的会议中跟进。

工作方法

(十八)委员会间会议注意到秘书处关于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的报告(HRI/MC/ 2005/4),并按照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建议请秘书处继续更新这个文件,并将其提交给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

一般性评论

( 十九 )委员会间会议决定,条约机构可考虑起草有关共同关切的问题的共同一般性评论。

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建议

( 二十 )委员会间会议指出,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建议中所提出的若干问题没有在该会议举行期间获得审议;它建议把这些问题列入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的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