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

1990年

1995年

普通科目

54

55

56

社会和与保健相关的科目

98

95

93

家政

94

71

93

工艺美术

92

81

74

商业和文书科目

70

63

55

体育

40

38

39

职业学徒和工业科目

15

18

16

技术院校

3

9

7

76. 过去15年间,在一些领域出现了积极的趋势。学习商业和文书科目以及工艺美术科目的男孩比例大幅度增加;学习社会和与保健相关的科目的男孩比例略有增加。在1980年代,选择行业学徒和技术科目的女孩比例略有增加,但在1990至1995年之间出现下降,见表1。

77. 选择以男子为主的科目的女孩比例下降以及男孩从事家政和与保健相关科目学习的问题值得引起关注。因此教育、研究和宗教事务部发起了一个题为“知情的教育选择”的综合性三年期项目,若干国家和一些高中学校将参加这个项目。该项目的目标是促使男孩和女孩对职业和教育做出不同于传统角色的知情和自觉的选择;并且为建立一个传统性别分工不大明显的劳动力市场而作出贡献。

78. 在高中学校普通科目的框架内,早期也存在一个明确的趋势,即女孩避免学习自然科学和技术科目。为了诱导更多的女孩以及男孩选择诸如数学、物理和信息工程等课目,该部决定,高中选择这些科目的学生在其申请进入大学或专科院校时,将获得两个额外的学分。

79. 该部特别关注信息技术。从性别平等的角度出发,其目标是寻找能够在各级教育中激发女孩在这个领域的兴趣的教学方法。为促进实现这一目标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并将在今后几年内继续采取后续措施。

大学和学院

80. 现在进入挪威大学和学院的女生总比例超过50%。在过去的10年间,女生在大多数科目中的比例大幅度增长,尽管在1990至1995年期间,学习经济学/管理和技术的女生比例有所下降。

81. 在艺术、社会科学、保健和与保健相关的科目中,女生占大多数。在法律研究方面男女生人数接近相等,而学习技术科目、自然科学和经济/管理的男生人数仍然大大超过女生。在这些领域中,女生的比例稳定在比较低的水平。

82. 这种情况不能令人满意。政府当局已经采取各种措施改变这种趋势。例如,给予在高中选择技术科目和自然科学的学生额外的学分。已采取措施在各级增加女生学习信息技术的比例,这一措施取得一定效果。相关部委已开展了一些研究项目,探讨女生对于信息技术缺乏兴趣的原因。这些项目将采取一些后续行动,在中小学采取一些针对学生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能够扭转女生不愿学习信息技术的趋势,或者是否只能导致临时的改进,人们还要拭目以待。

83. 尽管女生的总比例很高,但是在研究生一级,特别是在博士一级以及一般来说从事研究的女生人数开始下降。1996年女博士生占34%,而1991年占20%。大多数女生学习农业科学/兽医学和艺术。1996年,在这两个学科领域中的女博士生占绝大多数。学习技术科目的女生比例最低,尽管这里也有所增长,从1992年以前的不足10%增至1996年的24%。在其他科目中,女生的比例约占三分之一。该部已实施各种措施增加各级和所有科目中的女研究员的比例。1997年,教育机构为招收每位男博士生获得2万挪威克朗,而为招收每位女博士生获得3万挪威克朗。

84. 有关部门指示各教育机构,确保在招聘高级职位的候选人时,做到男女两种性别比例均衡。新的《大学法》(1995年)允许为代表性不足的性别的空缺员额做广告。

85. 研究系统内部的年龄失衡(大多数职位自1960年代便被占据),致使资质优秀的男女研究人员无法从事正常的研究工作。为了对此予以补偿,在博士后一级设立了一些临时职位,以便研究人员在等候研究机构的空缺员额时能够从业。妇女在这些博士后的比例从1994年的36%增至1995年45%。

86. 目前挪威有两所妇女大学,这两所大学是基于男女平等主义者的价值观和教学方法的院校,其宗旨是为妇女提供教育选择的机会。这些大学接受政府的补助金。

第 11 条

第11.1b)条,就业

挪威工业和区域发展基金

87. 挪威工业和区域发展基金成立于1993年,是发展挪威商业和工业的国家机构。该基金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挪威的商业营利和有效的经济发展。

88. 该基金掌握广泛的财政手段,包括贷款、保证金、赠款和股本资本。除了根据公司的申请对项目提供财政支助以外,该基金还采取主动行动发起促进工业部门和各种企业活动发展的方案和活动。此类活动中包括旨在促进妇女更多经商的主动行动。

促进妇女经商的理由

89. 工业和区域发展基金的承诺基于下述认识:妇女是经济增长的一种重要资源。在当今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各公司必须既利用男子也利用妇女的专门知识和能力。今后,私营部门将依赖于多种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使其更具有竞争力。例如在管理、产品开发、设计和销售部门雇用妇女,可能会使公司具有竞争优势。此外,为两种性别提供就业机会,有助于实现区域政策的各项目标,特别是在边远地区。那里的青年妇女历来就难以找到适合于其资质和兴趣的就业机会。其结果就是,她们往往迁移至城市和人口密度更大的地区,以便可有更广泛的就业选择。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这破坏了这些区域的人口基数。

90. 从原则上来说,促进私营部门发展的各种措施就是不分性别公平对待。然而,由于男子历来在市场上更为活跃,这些措施并未考虑到妇女的特殊需要。例如,新的女企业家往往缺乏开发企业必需的专门知识。此外,妇女开办新企业往往缺乏自信,并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一个支助网络。关于专门知识的传统观点看好男子的各种资格,而且教育中的性别隔离使妇女在私营部门的聘用受到限制,在升到管理职务时尤其如此。在某种程度上,妇女不适合私营部门的要求;但在另一方面,私营部门也并不总是器重妇女独特的专门知识和经验。

妇女在私营部门中的提升

91. 工业和区域发展基金促进妇女参与私营部门工作的战略强调下述三个主要领域:

1) 促进妇女发展技能、专门知识和各种资格以便能够胜任企业的重要职务。该基金的作用是:

a) 促进私营部门中的企业和组织为妇女提供培训和采取激励措施,使妇女符合企业的需求;

b) 在开发各种工业部门内部的专门知识的项目方面支助妇女并给其优先地位;

c) 支持私营部门增加担任管理和重要职务的妇女份额,并普遍对聘用妇女采取积极态度。

2) 支助妇女建立新企业。基金的作用是:

a) 评估妇女成立新企业的计划;

b) 激励妇女成为企业家;

c) 为女企业家提供令人满意的财政帮助和系统的专业后续措施。

3) 大力为边远地区的妇女提供各种就业和服务机会,努力为家庭中的男女两性提供不同的和有兴趣的就业机会。基金的作用是:

a) 协助市政府与各区域之间交流关于促进妇女经商项目的经验;

b) 帮助妇女取得担任地方发展项目经理职务的资格,并使其成为企业董事会的成员。

92. 男女同样都可以利用由该基金供资的所有措施和方案。然而,在其中的一项向企业家提供赠款并运作多年的方案中,妇女一向获得并将继续获得优先地位。

93. 1998年采用了一项专门适合妇女发展和创办小型企业的需求的方案。该方案即网络信贷由少数人组成、拥有各种企业计划且需要财政支助网络。然后该网络将向其成员提供小型贷款。此种贷款历来总是难以在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获得。因为他们的规模很小以及缺少适当的担保。该方案是依据在孟加拉国开发的Grameen银行模式制定的。

领导趋势

94. 1995年的生活水准调查显示,在挪威所有专职雇员中有39%或妇女雇员的29%和男子雇员的 46%承担领导或监查之责任。在私营和公营部门担任主管部门高级领导职务的妇女极少。1990年代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妇女的比例在私营部门只有4%,在公营部门为10-12%。

95. 然而,在过去的几年里,在公营和私营部门担任中级管理职务的妇女人数增加了。劳动力市场似乎不大按照青年雇员中的职务等级分类。

96. 男女之间的职业差异的原因很复杂,而且在各部门和妇女群体之间的差异也很大。在私营部门,从这个领域中的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

接受过适当高等管理职务教育或培训的妇女少于男子。自1990年以来,在私营部门出现了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很少有妇女通过教育渠道升到管理部门,特别是在一些技术领域。

在有类似背景的男女中,一般妇女的提升机会比男子少,这些差异可能是由于妇女的偏爱、态度或工作场所的其他因素或雇主之间的态度所致。

结构因素也起一定作用,诸如在部门内由男子把持领导职务。

加强妇女职业建设的措施

97. 在挪威的一些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极少,特别是在高级管理层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极少,这种情况正在引起某些部门的更多关注,例如,商业和工业联合会、劳动部和政府行政机关。在这个领域正在进行研究,并且更加重视通过研讨会和出版著作交流成果。

98. 已在私营部门的一些工作场所为妇女在管理部门中的比例确定了精确的目标。在公营部门中,所有高级和中级管理职务中有22%由妇女担任。目标是在2001年前使这一数字增至30%,特别是通过改进聘用工作达到这一目标。劳动部和政府行政机关正在考虑各种措施,以便在各部及其附属机构增加这些数字。

99. 1999年6月17日,性别平等中心制作了一个被视为私营企业和公共行政部门潜在女领导人的登记名册。该登记册将由性别平等中心保留和更新。

非全日制工作

100. 在挪威,从事家庭以外非全日制工作的妇女的百分比仍然很高。担任非全日制工作的女雇员占 46%,造成这种高百分比的主要原因是灵活性。因为承担家务工作仍然是妇女的主要责任。参加非全日制工作的可能性对于妇女参加职业生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没有此种可能性,许多妇女将不可能从事家庭以外的工作。

101. 非全日制工作者与全职工作者享有同等权利,例如,如果她们休产假将不会有失去任何权利的危险,另一方面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较低,这使许多妇女更加难以获得经济独立。

第11.1 d)条,报酬

支付趋势

102. 从事全职工作的男女的每小时工资的差别约为20%,自1980年以来,平均而言,男女之间总体工资差别变化极小或没有变化。

103. 然而在各部门内,男女工资差距的变化有所不同。在过去的10年中,总趋向是趋于平等。在工业部门中的工资差距从1980年的16%降至1997年的9.5%。相对于公共部门而言,所供比较的数字分别为 19.1%和10.1%。

104. 自1990年以来,也有一些变化停滞期,在一些部门中甚至出现逆转趋势,例如,对于在地方政府部门、银行部门和教育部门工作的人员来说就是如此。

105. 在私营部门中,以同等资格担任同级职务的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很小,而且这一差距在不断缩小。

106. 一个重要的调查结果是,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往往是由职务不同所致,究其原因可追溯到任职时的工资。

107. 劳动力市场中的结构变化,即劳动力的性别隔离,似乎形成一种趋势;这与在不同部门内出现的关于工资差距的趋势正好相反。结构因素似乎抵销了提高妇女教育水平的积极影响。

实现男女平等付酬的措施

108. 必须针对劳动力市场中的不同程序制定实现男女平等付酬的措施。还有必要更多地了解现有的平等付酬的程序和结果。必须改进劳动力市场中某些级别的年度统计工作。

109. 近些年来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集中进行的工资谈判的特点是低工资和平等付酬。然而,在私营部门中,这一特点的积极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因地方一级的谈判被抵消,甚至受到抵制。在各企业中加强性别平等的一项协议,是1996年私营部门工资协议的组成部分。在公营部门,地方性谈判缩小了男女的工资差距。

110. 各工作场所实行的有利于妇女的聘用政策和职业机会是实现平等付酬的重要手段。在这个领域中的改进取决于执行《性别平等法》的程度以及制定和执行一项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在确保平等付酬方面,工会要发挥重要的作用,各企业的管理部门也可发挥重要作用。

《性别平等法》第5条,同等价值工作同等付酬

111. 平等付酬问题是促进性别平等的主要问题之一。这一问题具有争议性而且是性别平等问题意见调查官工作的核心部分。因为男子似乎一惯比妇女的付酬高。

112. 现今提交给性别平等问题意见调查官的关于平等付酬的案例比过去提交的案例更为复杂。现在,工资和薪资的差别经常由于不同的职称而更加隐蔽;或者被雇主发放的现金奖金和其他福利所掩盖。然而,基于市场的薪资也成为某些差别的理由。工资的差别不一定是由于年龄、教育程度和资历诸方面的差异。

113. 《性别平等法》的宗旨比同工同酬的原则意义更深远。按照该法第5条的规定,从事同等价值工作的男女必须获得同等付酬。不仅是同一工作同等付酬,而且有明显外在差别的工作也必须同等付酬,假定它们具有可供比较的价值的话。

114. 在该法的拟订过程中,人们假定只能对同等专业领域中的工作或者有实质性外在类似特点的工作之间进行比较。因此,例如不能在护士与工程师之间进行比较。性别平等问题意见调查官提议要使该规定更为有效,应以这样一种方式对其进行修改,即必须可以进行跨行业的工作比较。

工作评价系统,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13(1989年第8届会议)

115. 人们提及CEDAW/A/50/38号文件第495段所载委员会关于该事项的建议。1995年指定了一个政府委员会承担下述任务:开发一个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工作评价系统和为此种系统制定准则。该系统的目标是比较不同专业群体的工作以及通常由男女分别从事的工作,以便获得不分性别公平对待的评价。该系统将覆盖职业生活的所有领域。

116. 1997年,委员会建议不仅应评估个人业绩,而且工作的价值以及在企业中的所有群体都应以同样的方法进行评价,而不论其是否工会成员。政府正计划编写适用于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工作评价系统的准则。

第11.1e)条,社会保险

退休金保险

117. 人们提到CEDAW/A/50/38号文件第493段所载委员会关于该事项的建议。该节简要说明了下述有关问题:公营部门的养恤金方案,私营部门中有税益的退休金方案以及按照工会和雇主组织的协议制定的国家补贴的退休金。

118. 国家保险方案是挪威福利制度的柱石,而且国家退休养老金是这一方案中的关键要素。在挪威,国家退休养老金由两个部分组成,基本退休金和补充退休金。虽然每个人都有权享有基本退休金,但只有那些带薪就业者才能得到补充退休金。

119. 在挪威所有的退休金安排中,即在国家保险方案和私人退休金方案中,都以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为核心。例如,男女退休年龄相同,而且根据同样的规则确定寡妇和鳏夫的退休金。然而,由于男子通常带薪工作年限比女子长,男女之间的工资等级有差别,因此男子获取的年度退休金比妇女高。不过,从事带薪工作的妇女的人数越来越多,正在缓慢缩小男女在年度退休金之间的差距。就终身退休金支付总额而言,妇女的退休金与男子的退休金更为一致,因为妇女一般的寿命较长。1996年妇女的预期寿命是83.7岁,而男子的寿命是79.3岁。

120. 自1992年以来,对那些在家照顾自己7岁以下的子女以及残疾人、病人或老人而没有工资的人给予退休金积分,使他们有权享受与靠工资为生的人同等的补充退休金。

121. 在公营部门,养恤金方案的主要目的是补充来自国家保险方案的退休金。所有的政府雇员都是挪威公共事业退休金基金的成员。该基金担保在公营部门全职工作至少30年的人享有工资总额66%的退休金。该数额包括由国家保险方案提供的国家退休金。按比例来说,低收入人员所得的国家退休金比高收入人员的多。因此,对于低收入人员来说,从其他退休金方案所得的养恤金总额的比例将低于高收入人员。鉴于妇女的平均收入比男子低,她们从这些养恤金方案的所得平均而言将低于男子。

122. 在私营部门,有税益的退休金方案经常提供一笔净额作为国家退休金的补充。私营部门中的雇员属于由其雇主提供的退休金方案是很常见的。统计数字显示,所有私营部门中约有40%的雇员被纳入有税益的退休金方案。这些雇员中约25%是妇女。

123. 在挪威,所有补充退休金方案都基于以下设想:从原则上来说,所发放的退休金数额将取决于工作年限的长短和最后的工资等级。一般说来,只有在工作30年之后才支付全额退休金。

124. 有税益的退休金方案与国家退休金方案共存近30年且几乎没有变化。最初采用这个系统时,关于男女在分配方面并不存在什么问题。有税益的退休金方案对男女的法律地位没有歧视,但一些细则可能会妨碍妇女获得事实上的平等地位。例如,可能会要求雇员从事至少50%专职职务才能列入退休金方案。妇女比男子更经常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因此比男子更多地受到这种条件的影响。

125. 1996年2月,任命了一个委员会起草关于有税益退休金方案的法令。这个委员会的一个建议是将上述加入退休金方案的成员条件减至从事20%的专职职务。

126. 委员会建议获得全额退休金所必需的工作期限从30年增至35年。由于此种变化可能会妨碍妇女获得全额退休金的权利,该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关于妇女将在产假期间获得退休金积分的规定。现在尚不可能确定该建议是否会被议会通过。

127. 1988年,在一部分私营部门中采用了早期的退休方案。这是在工会和雇主组织之间达成一项协议(基于协议的退休金);同时在公营部门采用了类似的方案。在某些条件下,个人有权自1997年10月1日起63岁和自1998年3月1日起62岁时享受退休金。可向在本安排涉及的企业中就业的人员支付此种退休金。早期的退休方案限于在50岁后至少工作10年的雇员,以及在退休之前至少在企业中工作3年的雇员。符合这些条件的男子比女子多,但是在1996年,在基于协议的退休方案的所有退休人员中,有43%是妇女。

表2. 1992 - 1996年领取国家退休金的人数

总计

最低限度退休金

所有领取最低限度退休金者所占百分比

数字

比上一年的变化

数字

比上一年变化

男+女

1992

620 549

+4 361

283 450

-13 371

45.7

18.9

64.0

1993

623 959

+3 410

270 959

-12 491

43.4

17.0

61.5

1994

624 512

+ 553

260 455

-10 504

41.7

16.3

59.1

1995

625 353

+ 841

257 752

- 2 703

41.2

15.6

58.7

1996

625 943

+ 590

244 954

-12 798

39.1

14.1

56.2

128. 从1998年5月起,最低限度退休金从每年69 360挪威克朗提高到81 360挪威克朗,其目标是提高那些大多数时间在家工作的人的退休金。

单亲福利金

129. 如果单亲是未婚、离婚或分居以及未同另一方或不能被排除作为另一方的人同居的话,则有权享受福利金。这些单亲至少在申请福利金的前三年必须是国家保险方案的成员。单亲福利金包括儿童护理费、教育费、过渡性补贴、一种特别补贴以及支付搬运费的补助金。

130. 单亲方案于1998年修订,以增加福利金和帮助单亲在经历短期调整之后可以在财政上自立。一般来说,福利金发放期限为三年,但是如果认为有教育方面的需求,则可将此期限增加两年。在修订之前,一个单亲可以领取过渡性补贴直至最小的孩子年满10岁。现在的主要规定是最小的孩子年满8岁之后不得发放过渡性补贴。当最小的孩子3岁时,单亲可以继续领取福利金,条件是,他或她有工作或正在申请工作,或成为学生。

第11.2b)条,父母产假

131. 在外工作的同时要在家照顾小孩的压力和男女不能平等分担家庭中的护理工作和家务,是1990年代家庭政策改革的一些原因。这些政策变化如下:

带薪父母产假逐步延长。1993年规定有42周带薪假或52周假带80%的工资。规定生产后的6周产假留给母亲。母亲带薪休假的其余部分中有4周留给父亲。如果父亲不愿使用其4周假期,则该假期作废。

“计时”方案使父母可以边休带薪假,边参加兼职工作。这意味着在孩子2至3岁之前父母亲可以工作较短时间而又不减少收入。

父母亲有权享受长达两年的不带薪假期。

每个有12岁以下生病幼儿的父母亲有权享受每年10天的全薪事假。有两个以上儿童的父母亲每方可享受15天的假期。单亲有权享受每年20天的假期。

当负责儿童日常护理的人(如父母亲之一、保姆或托儿所老师)生病时父母也有权享受事假。这些假期应从父母有权因孩子生病而享受的假期中扣除。

132. 为了有权享受父母福利金,母亲必须在生产前的10个月中至少有6个月从事带薪工作。父亲有权享受父母福利金的条件是他和孩子母亲在生产前的10个月中有6个月从事带薪工作。这意味着父亲享受父母福利金的权利取决于母亲的权利。政府正在计划使这一权利独立于母亲的地位。

第11.2c)条,保育设施

日托设施

133. 政府的目标是向所有需要将孩子入托的家庭提供日托设施。现在1至5岁儿童的入托覆盖率约为44%。预测覆盖率达到70%左右便会满足对于日托设施的预期需求。父母需支付日托中心床位费的大约 30%。

现金福利金方案

134. 1998年8月,对有1至2岁子女的家庭实行了现金福利金方案。从1999年1月,该方案被扩展至有2至3岁子女的家庭。原则上说来,所有有相关年龄子女的家庭均有权享受该现金福利金,即按1998年8月起每月3 000挪威克朗。然而,如果儿童进入日托机构,该福利金将作为对日托机构的补贴,因此不直接向家庭支付。

135. 该现金福利金方案的宗旨是给家庭一次真正的选择机会,以便决定在其带薪父母产假结束时,父母为其最小的孩子选择什么样的看护方式:他们自己在家看护,雇用一个私人保姆或把孩子送进日托机构。

136. 在采用现金福利金方案之前,公众对此进行了长时间的辩论,而且现在仍在讨论这个问题。该方案的批评者声称,这对于性别平等是一种退步。因为人们假定,利用这个机会在家看护孩子而不是在父母产假结束之后立即返回工作岗位的妇女要比男子多。换言之,批评者假定很少有父亲利用这种权利呆在家里。

137. 人们正在评价现金福利金方案,但是要确切说明如何使用它及其一般性后果还为时尚早。然而,我们已经知道迄今完全或部分利用现金福利金的家庭比预期的多;而且许多家庭在进行非全日日托的同时,领取部分全额现金福利金。

第 12 条

138. 挪威政府指定了一个委员会审查挪威妇女健康情况。它的任务是审查与疾病相关的性别差异,疾病对妇女产生的特殊影响,某些妇女群体所关心的问题(即残疾、年老、移民妇女)以及生活条件对于妇女健康的影响。还要求委员会提出改进妇女健康及其获得和使用保健服务的各种新措施。

139. 从原则上来说,政府对于精神健康给予较高优先地位的计划(1999-2006年)是不分性别一视同仁的,因为向男女提供同样的服务。然而,该计划中对于饮食无章(在妇女中此现象比男子多)现象给予特别关注。迄今,对于饮食无章的人护理不够,这个问题的复杂性使加强对这一群体的援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40. 1997年议会通过了1994年8月5日关于在医学中运用生物技术的第56号法案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包括一项规定,除医疗目的以外不得使用性别核查实验。

141. 挪威议会通过了1997年6月3日关于绝育的第57号法案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于1998年1月生效。根据该修正案,妇女绝育不再必须到医院进行,条件是,这种做法必须被视为安全而且要得到郡医疗官员的许可。以前只允许医院对妇女做绝育手术。现在同样的条例适合于男女绝育。

142. 自1995年1月1日起,助产士服务成为市保健服务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加强了对孕妇的保健。1982年关于市保健服务的法案声称,要求各市政当局向孕妇提供各种由与家庭保健中心相联系的助产士执行的保健服务。

第 16 条

第16.1b)条,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

143. 大多数人对于那类他们期望结婚的人的年龄、社会和经济地位、种族和性别都有各种社会期望值。然而,特别重要的是,要使年轻人感到他们有作出真正选择的权利。

144. 包办婚姻在世界许多地方司空见惯。在挪威,人们认可这些婚姻,只要它们符合挪威法律和挪威遵守的国际公约。根据挪威法律,男女享有同样的权利,自由选择配偶和自愿结婚。如果他或她是被强迫结婚的,配偶中任意一方都可以采取法律行动经有关部门宣布婚姻无效。

145. 强迫婚姻违反挪威法律。当年轻人感到他们不能自由拒绝由父母提供的配偶以及他们担忧其拒绝的后果时,便可被视为强迫婚姻。

146. 在过去几年间,挪威出现了一些强迫婚姻的案例。政府曾为编制关于挪威移民中的强迫和包办婚姻的报告提供资金。该报告的目标之一是找到预防强迫婚姻的办法。1998年政府提出了打击强迫婚姻的行动纲要。

第16.1d)条,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147. 根据挪威法律,父母双方均有对儿童提供看护和财政支持的同样义务。

148. 1997年6月通过的《儿童法》的修正案包括一项规定:应始终根据儿童的最佳利益作出关于父母责任,日常护理和探视权的所有决定。《收养法》还规定,在收养案例中,应始终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并对其给予相当的重视。

149. 根据《儿童法》的另一项修正案,如果一对夫妇被郡督或法院裁决获准分居的话,则该妇女的丈夫不再被自动认定为其子女的父亲。由于采用了新的和更可靠的鉴定父亲的方法,因而通过了《儿童法》第9条规定的父亲身份案例判决条件的修正案:由DNA分析证明是孩子父亲者,则被确定为该孩子的合法父亲。

150. 在以前的报告中介绍了《儿童法》中规定的扶养费的支付条款。目前正在对这些条款进行审查。

一般性建议 18 —— 残疾妇女

151. 人们提及CEDAW/A/50/38号文件,第495段所载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此事项的建议。挪威已经批准了联合国关于为残疾人提供平等机会的标准,因此政府有责任在其所有政策中遵守这些标准。

152. 1994至1997年挪威政府为残疾人制定的第二项行动方案包括一个关于残疾妇女的研究项目:“普通的妇女——不寻常的挑战”。1998年至2001年政府为残疾人制定的第三项行动方案,是该研究项目的后续行动。将为残疾妇女制作和提供有关信息和学习资料。另一个目标是传播关于帮助暴力受害者及向其提供支助服务的情况。警察将是了解对残疾妇女施加暴力的资料的目标群体之一。

一般性建议 19 ——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53. 人们提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施加暴力的一般性建议19(第十一届会议,1992年)。该建议强调,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责任源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条和第3条项下的一般义务,及其第5条至第16条项下的特殊义务。人们还提及CEDAW/A/50/38号文件第494和495段所载的委员会关于此事项的建议。

154. 对妇女施加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而且是对妇女人权和社会权利的直接侵犯。我们完全承认,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积极的政府政策,是我们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项下承担的责任的一部分。本报告将深入探讨挪威在这个领域中的最新政策变化的某些细节。

155. 为预防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制定各种措施和为性暴力或与性别相关的暴力的幸存者提供服务、庇护所和支助,是一个高度优先的领域。政府打算进一步改善为此种暴力形式的受害者提供的服务,并确保使全国的妇女都获得这些服务。因此,政府将继续提供财政支助,以支持为与性别相关的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庇护所的服务。

156. 迄今,已为受到性攻击和被强奸妇女设立了52个庇护所和两个紧急援救电话。这些庇护所是自愿成立的而且全天24小时开放。政府还向乱伦受害者帮助中心提供财政支助。在挪威有17个乱伦受害者支助中心。近些年来为受到性攻击和被强奸妇女设立的庇护所数目相对稳定;而为乱伦受害者设立的支助中心的数目还有所增加。

157. 1997年,2 500名妇女带着1 860名儿童在庇护所寻求避难。他们在庇护所度过了总计约8万个夜晚。另有3 500名妇女寻求过帮助和咨询。

158. 数目相当可观的儿童和他们的母亲住在为受殴打和被强奸妇女提供的庇护所里。这些儿童自己经常遭到暴力和性虐待或看到他们的母亲被殴打或受到性虐待。人们对于这些儿童的状况给予了特别关注。已发起一个试点项目强调他们的特殊需求。正在制定一项满足这些儿童需求的战略。

159. 近些年来,寻求被殴打和被强奸妇女庇护所帮助的移民妇女的数目有所增加。政府了解这些妇女及其子女极易受到伤害的状况。已经为庇护所工作者以及健康和社会工作者举行了一些研讨会,讨论这些妇女的状况,以及如何使支助服务对她们的需求更有针对性。一些部正在为一部关于这一主题的电影供资。该电影将被作为传播关于这些妇女的情况和需求以便提供支助服务的手段。

160. 最近一个由政府支助的关于残疾妇女的大学研究项目,揭示了这个群体中的妇女受到性虐待的情况。由于罪犯往往是她们所依靠的对象,这些妇女特别易于受到伤害。这种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盛行情况鲜为人知。政府将对诸如预防暴力和支助受害者的措施置于高度优先地位。

161. 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定期举办研讨会,为庇护所工作人员提供开会的机会,以及更新他们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专题目的知识。

162. 1994年7月1日的第50号法对与刑事案例中的法律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法》)有关的1981年5月22日的第25号法提出各种修正案,以加强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受害者的地位。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法》的第9a章规定,性犯罪的受害者有权得到由国家付酬的律师的帮助。该律师在案例调查和听证方面负责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该律师还必须给予受害方其所要求的任何合理的其他援助和支助。

163. 该法还规定,如果在性重罪或轻罪的案例中审查一个14岁以下的证人,法官可以分别开庭提取证词,如果人们认为这是符合儿童和其他人的利益的话。此外,还通过了1998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新规定,适用于法官提取的证词。当人们怀疑一个小孩受到性虐待时,应由特别适合解释小孩习性的人来观察这个孩子。这个观察结论基于与孩子的玩耍和谈话。观察人要在法庭上说明观察到的情况。

164. 现在,受到殴打和性虐待的妇女可以得到保护免受其虐待者的欺侮。在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程序法》(第222a条)的修正案中,规定检查官可以禁止某人进入特定区域或跟踪、访问或以其他方式接触另一个人。如果有理由认为存在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实行犯罪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安宁的权利的危险时,则可以下达此种指令。

165. 一些治安区报告说,不准那些因对其家属施加暴力而被判刑的人接近受害人,是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有效手段。

166. 1995年,人们决定采用DNA登记册。这一做法大大提高了准确鉴定刑事罪犯的可能性。该登记册现已投入使用,并将因性犯罪判刑者的DNA概况包括在内。

167. 1995年,公安和司法部指定了一个关于破坏公共道德的重罪委员会(性犯罪委员会,该委员会被授权审查《一般民事刑法典》(1902年5月22日第10号法)第19章的修正案)。

168. 性犯罪委员会审议的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是,是否将关于强奸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将无法证明意图的行为包括在内。该委员会还讨论了是否加重对性犯罪的处罚,以及是否扩大《一般民事刑法典》关于保护具有受扶养身份的人免受性虐待的规定的范围。性犯罪委员会于1997年7月结束其工作。它的各项建议被分发给有关机构,以便在审议新立法时作为通常的公共磋商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对该委员会的工作成果作出评论为时尚早。

169. 挪威在1977年2月4日的《工作环境法》第12条有一个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一般规定。1995年,由于通过该项规定而提交给议会的白皮书特别提及在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性骚扰问题。

170. 公安和司法部还认识到监狱的罪犯待遇和性犯罪分子刑满后安置问题的重要性。对正在因性犯罪服刑的男囚犯提供集体疗法。除在监狱提供的治疗以外,可向囚犯提供个人或集体的外部精神疗法。卫生和社会事务部还为性犯罪罪犯的治疗供资,以便扩大对此种囚犯的治疗的程度和种类。

171. 公安和司法部与儿童和家庭事务部以及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合作,为受到暴力威胁的妇女开发了一个报警系统——简称为暴力报警。这种暴力报警系统是向以前曾受到严重威胁和受到攻击的妇女提供的。建立报警机制是要确保迅速回应,警方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该项目的倡议是由性别平等理事会发起的。

172. 在挪威的7个城镇中,作为试点项目建立了犯罪受害人的咨询服务系统。该服务系统旨在为犯罪受害人提供帮助、咨询和指导。对该项目将进行评价。

173. 公安和司法部发行了关于暴力受害人的权利和关于向其提供支助和咨询的小册子。该部还向在这个领域发行小册子的其他部门提供援助。

174. 奥斯陆的警察学院开设和提供关于对儿童性虐待进行调查的广泛课程。公安和司法部开展关于对将参与审问受到性虐待儿童的警官的培训方法的研究项目。

175. 1996年,由政府供资成立了援助暴力受害人资料中心。4年试验期后将对该中心进行评价。它的任务之一是调查暴力发生情况和传播由此得出的知识,向公众宣传暴力行为的心理和社会后果,以及增加在这一领域中的专门知识。

176. 根据一项私人倡议于1987年设立了一个消除暴力中心。这在挪威和欧洲都是一种首创的中心。该中心是为与其女性伙伴的关系中存在暴力和侵犯问题的男子设立的。它由3个专职心理学家经管,是一个全国性的门诊所。该中心位于奥斯陆中心,有3项主要任务:治疗暴虐男子,开展宣传活动(针对学校和一般大众)以及研究和能力建设。该中心被确定为一个试点项目,而且正在得到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以及奥斯陆市政府的财政支助。正在对该项目进行评价;并将于1998年决定该项目的组织工作。

177. 对老年人的暴力行为历来是人们长期关注的事项。由政府供资的各项方案有助于提高人们的认识和制定保护此种暴力受害人的措施。1991-1994年由政府支助的一个地方项目为保护在家成为暴力受害人的老年人制定了一种模式。该项目披露,老年受害人中有76%是妇女。该模式需要有当地联系人的帮助,并强调如何与受害人联系以及如何激发和帮助他们寻求帮助。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当局正在采用这一模式。

附录一

对挪威第五次定期报告的评论

A. 性别平等问题意见调查官发表的评论

1. 过程

作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一名成员,我对该委员会评价国家报告的情况了如指掌。

我认为,报告工作最主要的部分并不是向联合国实际提出报告和委员会随后对报告的审议,而是国家在编写报告期间预先进行的工作。预计政府主管当局将会让官方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与此项工作。按这种方法编写报告,可有机会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议程。政府也可有机会进一步了解国家的状况,而且还可加强——亦有可能确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建设性对话与合作。

遗憾的是,我认为该部未利用这种可能性。据认为该报告草稿的编写由该部完成,而让意见调查官和其他接受调查者发表评论的时间很短。我想这可能是因为不准备将有关建议纳入报告,而只是将它们作为报告的补充材料。

从发言清单上看,参加此项工作的机构寥寥无几。值得注意的是,未邀请下述有关机构参与编写该报告,这些机构包括妇女与发展论坛、妇女法律咨询、妇女法律研究所、妇女研究中心、各政党妇女委员会、挪威农村妇女协会,或职业团体(挪威工会联合会、YS、挪威商业和工业联合会、KS及其他组织)。

2. 对报告的一般评论

该报告简明扼要(25-30页),这是一个长处,因为面面俱到的报告会使了解主要内容的过程复杂化。不过,我认为这项报告有许多缺陷。

这是挪威提交的第五次报告,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前几次报告,特别是1992和1995年报告而编写的。但问题是,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最初提交的报告只是供评价的国家报告,而不是各国已提交的所有先前的报告。即使先前提供的全部资料未详细介绍很少发生变化的那些方面,自己至少也应对《公约》所有条款发表简要评论。如果该国在《公约》条款所涉领域未取得完全令人满意的结果,则更应这样做。此种做法适合挪威社会的大部分领域,考虑到该国的实际情况则尤其如此。除其他外,我要述及第4、5和8条。

报告导言部分提到了1992年6月3日有关国家、人口、政治结构等情况的HRI/I/Add.6号文件。该文件中的某些资料也应列入本报告的第一部分,因为委员会成员不一定能得到这项文件。此外,该文件所载资料反映的是1992年的情况,因此必须加以增补。

报告附有关于“挪威男女情况”的统计资料。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字对分析一国情况至关重要。但根据假设,报告正文有关部分应提及有关统计数字,并简要说明该统计数字的含义和要点。报告并未这样做。

报告缺少一个章节介绍挪威如何采取措施,贯彻落实1995年北京文件“《行动纲要》和《北京宣言》”的情况。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希望各国报告这方面的情况。挪威早先曾提出过一项有关联合国后续行动的报告。其中的资料可以采用。

3. 个别条款

导言

资料不全,难以了解本报告是如何编写的,即让哪些机构(公共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与了报告的编写,以及采取了哪种方法。

需要提供国家与教会之间关系的资料,因为在世界范围内宗教通常被用作歧视和压迫妇女的一种理由。

第1-5条

对这几条应分开单独进行评论。有关第4-5条的资料无疑已荡然无存。

“人权文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一段。该段应增列以下内容,即性别平等问题意见调查官要求将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也纳入挪威法律。1998年未进行这项工作,而且政府未制订这方面的具体计划。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一段。该段未提到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对实现性别平等负有哪方面责任。

我认为“Kompetansesenter for likestilling”的命名不正确,用英文表示,应是性别平等中心。

提及性别平等问题意见调查官的地方篇幅很短。经验表明,人们对有关意见调查官机构详细情况的资料很感兴趣,这类机构不仅是提供咨询和指导机构,而且还是一种执行机构,负责听取对据认为违反了《性别平等法》的行为进行的申诉。有必要提及的是,意见调查官的职责是向私人和公共当局收集信息。此外,《性别平等法》赋予了他们收集这类信息的权利。

报告缺少有关预算和就业人数的资料来源,而且完全未提及意见调查官与性别平等中心之间的关系——只知道该部可能具有发布指示的权力,但不清楚这些机构如何依靠或不依靠现任政府的协助。

“发展合作方面的性别平等”一段。我认为,该段应全部删除。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各国主要是履行对本国公民所承担的义务,而不是利用各种手段,促使其他国家改善女公民的状况。《挪威发展合作方案》十分适用,但与此处无关。

第4条,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实现事实上的平等(积极的特殊待遇)。虽然这一条十分重要,但未就此发表任何评论。建立形式上的性别平等,并不能保证真正实现社会平等。在以后数年中,我们对积极的特别措施,包括对配额制度进行过多次讨论。

欧洲共同体法院的裁决、Kalanke案例和马绍尔案例对挪威也很重要。

根据《性别平等法》第3条制订的男子特殊待遇条例于1998年7月17日通过。该条例对妇女的地位也有影响,因为除其他外,它还有可能消除挪威目前的完全两性隔离的分工现象。在谁能充分承担儿童保育责任的问题上,应当抵制各种因循守旧的性别观念。

另一个实例是,挪威特隆赫姆科技大学成功地基于配额在计算科学和信息技术系招收女生。

对第5条未进行评论。该条的主要目的是改变社会和文化方面的行为模式,并消除因男女陈规定型作用而产生的偏见和普遍做法。意见调查官认为,这项条例大大超出了《性别平等法》所确认的范围。1998年7月,意见调查官向该部提出了全面修订这项法令的建议。他在建议中要求评估实施这类条例的必要性。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妨碍全面实现性别平等的工作,并影响了这项工作的进展速度。针对儿童的男女定型作用广告是去年谈论的一个话题。可以说,含有性别歧视的广告宣传似乎并未减少,而且最近推出的《市场管制法》第1条第2款作出了更加苛刻的规定。

第6条,卖淫等

报告在论述贩卖妇女问题时,主要强调了如何进一步实施防止非法移徙的条例,而很少提到或只字未提这些妇女所处的危急处境,以及如何采取措施帮助她们,我认为这不符合实际情况。此外,报告还应提及有关利用匿名证词追查真正责任人的讨论,并介绍管制框架。根据此框架,如果有关妇女已与警方或其他当局取得联系,就不应再将其本人逐出该国。有关妓女组织的补充资料也已残缺不全。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7和8条,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这一段只提到了第7条所涉妇女参政问题。

第8条,代表政府参加国际活动。对这一条也应进行评论。我们有7-8%的妇女在外交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大使、总领事)。这个数字同我们应达到的目标和标准数字相比还很低。过去几年来,外交部已采取措施促进实现性别平等。这里应提及这一点。

第9条. 就这一条而言,我们的情况是令人满意的。也就是说, 在决定子女国籍的问题上,妇女实际上享有比男子更大的权利。因此,我们在最近修改了一些条例,以使父母在决定子女国籍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第10条,教育

我认为这一段无可争议。它不仅传达了信息,而且还说明即使按有关规则和措施进行变革,也会遇到一些困难。

第11.1b)条,就业问题

对工业和区域发展基金的介绍几乎用了该报告正文两页篇幅,我认为在这方面占用这么大的篇幅不合适。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对挪威第四次报告的评论中除其他外,还对私营部门无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和两性隔离的劳动分工现象表示了关注。因此,对这类专题应进一步给予注意,并应像介绍对妇女的暴力这一专题那样,更加确切而具体地加以说明(建议19)。

过去几年来,为在这些领域采取一些措施举行了多次讨论,作出了种种努力,并提出了各种行动计划、措施和建议等,但未取得任何具体结果。对此不能等闲视之。

该报告正文本应介绍职业团体及其为进一步实现劳动分工平等所作的努力,但它却只字未提。

就非全日性工作而言,我确认在我1998年1月26日的信函中提出的建议。我承认我提出的意见并不全面,它们只是对该论题的一种补充。从事非全日性工作的雇员应包括从事全日性工作,但在一个时期内工作时间有所缩短的人(《工作环境法》第46.a条),以及只能获得工作时间更短的职业的人,特别是在卫生/保育/服务部门工作的人。在后一类群体中,共有80 000人需要从事全日性工作,或至少需要比其现有工作时间更长的职业。换言之,这些人属于就业不足一类。

在挪威,90%以上的非全日性工人是妇女。由于这种趋势的存在,不分性别公平对待的管理框架往往会造成男女的不平等,因为该框架所确定的标准是按工作时数享受各种权利。在挪威,有许多实例可以说明这种事实上的歧视做法。

此外,还应谈及怀孕妇女的征聘和提升以及雇员休完产假后重返工作岗位的问题。这个论题定期列入挪威的议程。

第11.1e)条,社会保障

各国的退休金计划大相径庭,而且管理框架过于复杂和详尽。或许这段内容能够说的更明确一些。至少应阐明有关基本退休金的规则(什么是退休金/谁可享受退休金)。此外,还应提及的事实是,在只享受基本退休金的每10人中有8人是妇女。最近完成了对《配偶捐助法》的修改。不久前重点讨论的另一个论题是将配偶双方的养恤金分开的可能性。

第11.2b)条,父母产假

在关于带薪父母产假的一款中提到了父亲休产假的周数。为完整起见,还应说明母亲有六周产假。

另外应提及的一点是,在儿童保育员患病期间父母可有权带薪休病假。

第11.2c)条,托儿设施

此处提到了现金福利计划。由于这是一项有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因此自然要从妇女和性别平等的角度论述这项计划。实际上,现金福利计划的推行引起了很大争议并进行了多次讨论,而且人们根本不相信已具备实现性别平等的条件。

第12条,保健

在这方面,我缺少有关流产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资料。此外,应对病假统计数字进行重点分析。

报告中未提及第12、14和15条。

第14条涉及农村妇女问题。

与其他许多国家不同的是,在挪威,农村妇女外出闯荡,男子则留在家中。在任何情况下,在农业部工业和区域发展基金(对企业单位的支助)确定的其他事项中,农村妇女问题(在村庄和渔业)完全成为1999年的一个优先重点,而且是今年8月份在哈马尔举行的一次博览会“妇女开拓之路”的主题。

第16.d)条,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应当提及的是,90%的单亲是妇女。近年来单身父亲的比例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有所下降。此外,有关儿童扶养补助的规章制度尚有待作出评价。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对妇女的暴力

这一段充分阐明了该论题。我只谈一下性别平等中心就此发表的评论。

B. 性别平等中心发表的评论

报告论述了有关对妇女施暴问题的条款。我们侧重对这些方面作了如下评论。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6条,卖淫和贩卖妇女

我们了解到挪威当局准备修改1988年6月24日第64号《移徙法》,以有效防止贩卖妇女案件的发生。但是我们认为,将贩卖妇女问题与非法移徙联在一起,并将这个问题视为非法移徙问题是令人遗憾的。挪威当局正是采取了这种做法。它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卖淫和被贩卖的妇女身上,认为这类人是非法移徙活动的主体,并将这种活动的产生归罪于这些妇女。该国当局把矛头指向了作为非法移民被贩卖的妇女,将她们视为“罪犯”,认为她们是非法移徙犯罪活动的始作俑者,但却不承认她们在贩卖妇女的罪恶活动中是被剥削者和受害者,是需要帮助的人。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2条,保健

我们想在此说明,一些妇女遭到丈夫的殴打、强奸或性骚扰,这给她们的精神和身体健康造成了各种长期和短期的后果,对此应给予特殊考虑。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 b)条,强迫婚姻

正如报告就这一条所指出的,近年来,在挪威出现了一些强迫婚姻的情况。但是,我们认为必须对“包办婚姻”与“强迫婚姻”作出更加明确的区分。可以看到,在挪威长大而其父母有着不同文化背景的年青人都会面临这个问题,而且他们有可能与家庭为他们选择的对象成婚。

但是,我们发现该报告严重混淆了包办婚姻与强迫婚姻的区别。包办婚姻在许多文化习俗中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做法。这种婚姻往往由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做主,而且原则上还要征得有关各方的同意。而强迫婚姻则是不顾年青人的意愿,采用威逼手段,迫使他们与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选定的对象成婚。挪威法律禁止这种婚姻。被迫成婚的配偶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宣布此婚姻无效。我们还要说明的是,这是个复杂的问题,一般不容易划清强迫与同意之间的界线,而且往往难以明确区分强迫婚姻与经有关年青人同意的包办婚姻。此外,有时还很难确定在“包办”婚姻中,是否采取“强迫”手段。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一般性建议19——对妇女的暴力和防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措施

有必要在此说明,遭受殴打妇女庇护所以及乱伦行为幸存者支助中心由非政府组织负责管理,并由政府提供资助。政府承认妇女组织在揭露和打击对妇女施暴行为方面所进行的工作十分重要。

受暴力威胁的妇女报警系统

这个项目由性别平等委员会发起。

根据这一条发表的一般评论:

我们想在此说明,挪威性别平等政策的目的,是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使男女享受相同/平等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和获得各种可能的机会。在妇女受到蓄意暴力和虐待的情况下,这一目标不可能实现。因此,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与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和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问题密切相关。对妇女的暴力是妇女遭受社会压迫的一种极为严重的表现形式。事实上,许多妇女都遭受过性暴力和性骚扰,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她们以同男子平等的身分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看,对妇女施暴侵犯了妇女的权利,也违背了民主和积极参与的原则。

应当普遍加强实现性别平等的工作,并应为这项工作提供更多的资源。

从政府根据这一条编写的报告中可以看出,挪威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而且政府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但是我们认为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在进行预防及为遭受暴力和性骚扰的妇女提供服务和支助方面也需要继续作出大量努力。

很难获得任何精确的数字,以便说明妇女遭受性暴力的程度或遭受暴力的人数。挪威一些庇护所报告说,每年该国约有2 500名妇女和1 800名儿童到遭受殴打妇女庇护所寻求庇护。专家们坚持认为,在该国大约400万总人口中,估计有10万男子对其配偶实施了暴力行为。我们认为完全有必要编写介绍该国妇女遭受暴力情况的文件,以便更加深入地洞悉妇女遭受暴力的形式、发生率和程度。此外,我们建议成立一个禁止对妇女施暴委员会,负责全面调查这个问题,并提出消除这种暴力行为的协调方法。鉴于对妇女的暴力给妇女多方面的生活造成了各种后果,该委员会可采取一些方法,在提供服务方面开展不同类型的合作。使人们了解这个问题的各个方面,是与这种特殊暴力形式进行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司法领域,可以建议采纳瑞典政府提出的《禁止对妇女施暴法》,并可按该法对这类暴力的一切方面实行管制。在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援救和支助遭受性暴力伤害的妇女时,需要进一步重视和开展警察培训和宣传活动。还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对保健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工作。警方和保健系统应想方设法鼓励更多的妇女对施虐者提出控诉。例如,警察和保健人员可协助妇女收集她出庭所需要的证据。还应采取协调方法,为那些脱离虐待关系的妇女提供支助。这一点很必要,可以使妇女真正摆脱暴力,开始新的生活。

中央政府应当加强那些努力实现平等权利的非政府组织和妇女组织,并为它们提供资金保障。还应为遭受殴打妇女庇护所提供财政支助。迄今为止,中央政府所提供的资助占该庇护所预算的50%。但是,需要市政府和地方当局为遭受殴打妇女庇护所提供保证,因为庇护所预算要经它们核准。最近一些市政府削减了它们拨给庇护所的预算经费,这意味着中央政府也会削减它为庇护所提供资助的比例。这种做法会使庇护所陷入不稳定和无保障的境地。

C. MiRA 黑人、移民和难民妇女资料中心发表的评论

今天挪威大约有70 000名移民妇女。其中非欧洲血统的移民妇女只占四分之一。但正是这一妇女群体受到了严重的社会歧视,这不仅基于她们的性别,还基于她们的种族出身和文化背景。最近人们进一步了解了移民妇女的状况以及有关少数民族妇女的性别平等法律存在的各种缺陷。但是,要真正将少数民族妇女融入挪威社会还需要作出很大的努力。今天挪威已成为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因此希望能通过这一过程继续应付这个社会提出的各种新挑战,并根据新的情况,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结构进行必要的改革。

欧洲各国政府对以下看法达成了更加广泛的共识,即将移民普遍融入社会不仅是个说明性概念,而且还是个规范性概念。“在民主与多元化的社会中,个人不仅要具备适应能力,即要超越将移民、外国居民和少数人与多数本土居民相隔开的界线,还要打破这些界线,进而在接收移民的整个社会实现公民资格的多元化和文化融合”(CDMG(94)25E)。

将少数民族妇女融入社会面临许多障碍,这尤其反映在妨碍为妇女创造机会,使其有可能进入劳动市场、接受教育和参与社会经济及政治领域的活动。其中有些障碍可能是社区自身造成的,还有些障碍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缺少使移民妇女融入社会的实际平等政策。

人们对妇女和女孩接受教育、就业以及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的作用抱有各种传统观念,这有可能限制少数民族妇女参与更加广泛的社会生活。另一方面,来自劳动市场的歧视和排斥、缺少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对过去经验的否定,也会限制少数民族妇女按自己的意愿融入社会的机会。

因此,必须在多文化社会的范围内对各种社会因素进行考查,以制订出全面消除对妇女,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政策。

挪威向联合国提交的第五次报告未说明少数民族妇女受到性别歧视的现实情况。MiRA资料中心要在挪威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报告中补充如下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 1 - 5 条,法律系统的性别平等

根据挪威向联合国提交的第五次报告,1979年生效的《挪威性别平等法》目前正在修订。报告说明,修订该法是为了进一步促进解决同酬问题以及与劳动力市场有关的其他问题。根据报告,还计划对该法进行全面修订,因为有迹象表明,在起草和通过这项法令时,性别平等原则不如今天这样普遍得到遵行,而且还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MiRA中心认为,完全有理由在2000年修订《性别平等法》。我们感觉到,在实行《性别平等法》的情况下,挪威社会基本上仍被视为一个单一的文化社会。在《性别平等法》框架内,移民妇女依然不能对她们的问题发表意见。因此,她们特殊的法律状况始终被视为《移徙法》的一部分。少数民族妇女受到的基于性别的歧视在某些方面不同于多数妇女受到的歧视,而《性别平等法》却没有充分注意这一点。

在向新的千年迈进的过程中,挪威政府意识到,挪威今天已成为一个具有各种宗教和少数民族的多文化社会,挪威政府为改善少数民族的社会条件,还致力于(st.meld.om det flerkulturelle Norge)实施积极的多元化政策。因此,在修订《性别平等法》的同时,政府有必要将少数妇女的特殊情况考虑在内。该法若能把所有妇女都包括在内,并为其提供一种对不公正行为提出质疑的手段,就可发挥更大的作用。

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重申挪威在联合国大会第53届会议第三委员会所作的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发言。它指出,“在新的千年,需要根据过去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制订性别平等政策,并需适应新的形势。在挪威,我们日益认识到了在妇女之间存在的各种差异。我们知道,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实际上并未享有与其他妇女相同的机会,对这种歧视现象需要采取具体措施,还必须拓宽,甚至是改变我们历来对妇女的看法,把她们作为具有相同需要的一个群体对待。”

为了实现上述发言所表达的愿望,可以将这一观点纳入《性别平等法》。

迫切需要采取纠正歧视行动,促进实现少数妇女的性别平等,特别是在教育和就业领域实现这种平等。已经根据该法对男女受到不同待遇的情况进行了审查,以确定这种待遇是否有助于按该法更为广泛的目标实现性别平等。对男子从事与儿童保育和儿童教育有关的某些职业也给予优待。

应根据该法更为广泛的目标将少数妇女列入这一类别。采取优待少数妇女的做法有助于为较年青的一代确立各种行为模样,并会促进消除对少数民族妇女实行的男女隔离。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 6 条 ,卖淫和贩卖妇女

MiRA中心支持性别平等中心发表的评论,认为将贩卖妇女与非法移徙联系在一起是不合适的。因此我们重申,贩卖妇女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罪行,光靠挪威当局控制移徙活动是得不到解决的,必须从不同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我们还要重申性别平等中心在评论中提出的一个看法,即挪威的这份报告把矛头指向了作为非法移民被贩卖的妇女,并将她们视为造成非法移徙犯罪活动的“罪犯”,而不是贩卖妇女罪恶活动的被剥削者和受害者,也不是需要支助的人。如果挪威当局愿意为妇女提供支助,那么,我们奉劝它重新评价这个问题。

《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第 19 条,对妇女的暴力

MiRA中心了解到,挪威当局准备为有关机构举办一些的信息研讨会,以使它们进一步了解遭受暴力之苦的移民妇女的特殊情况。但是,今天有些妇女因未获得合法权利,只能在充满暴力的各种关系中忍气吞声。根据家庭团聚规定与丈夫团聚的妇女在挪威居留须满三年才可取得独立居留证。这些妇女只有在如下两种情况下才能取得自己的居留证,即在家庭内经常遭受严重暴力和虐待,而且与丈夫同居已满三年。如果婚姻未满三年破裂,这些妇女就有被驱逐的危险。

过去二十年来,MiRA中心在解救暴力受害者和为其提供咨询的过程中,收集了一些有关少数民族妇女遭受各种暴力的宝贵资料。最近我们记录的大量案例表明,一些挪威男子与外国妇女结婚后,将她们带回挪威,像家奴一样对待她们,还时常对她们进行性虐待和身体伤害。如果这些妇女进行反抗,挪威男子就会叫来警察惩治她们,而且在这些妇女续签居留证时,还会撤销她们的居留证。警方和移民局往往听信男子的陈述,而不理睬妇女的证言。妇女一般难以获得与丈夫分居的机会,这种情况无疑只有在其他各种离婚案中才会见到,因为在分居期间,妇女可以与丈夫分居三年,其间当局难以驱逐这些妇女。这种情况以及妇女普遍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问题,会加重对少数民族妇女的暴力行为,并怂恿男子继续将妇女置于附属地位。

我们认为,虽然像MiRA中心这类社区性非政府组织在过去二十年中一直在进行十分重要的工作,但官方报告基本上未给以确认。要防止对少数民族妇女施以暴力,就必须赋予妇女权力。可以采取的一项措施是加强少数民族妇女的自我组织能力,并为她们提供必要的财政资助。但主要还是靠妇女自己想办法防止暴力。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 10 条,教育和第 11 条,就业

MiRA中心提醒挪威当局注意少数民族妇女在教育和就业方面受到的特别严重的性别歧视。我们意识到,对性别平等的传统说教主要是根据性别界定性别歧视,这不利于解决种族和阶级问题。但是,在成千上万的妇女日常生活中,这些因素却起着主要作用。

少数民族妇女要获得工作许可,即获得为她们所提供的工作,需克服重重困难,而且她们以前取得的文凭也得不到承认。

我们认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政策不仅仅是确保妇女享受平等权利,还必须解决在男女就业、住房和教育方面区别对待的问题。不应忘记,挪威少数民族妇女的贫困状况通常是性别歧视和结构上的弊端造成的。有关政策应将几项措施综合在一起,如消除结构上的原因,保护妇女群体不受歧视,采取各种纠正歧视行动,协助妇女发挥自身潜力,克服性别歧视和社会排斥所造成的影响等。

MiRA黑人、移民和难民妇女资料中心,挪威奥斯路

D. 挪威妇女阵线发表的评论

总的来说,挪威妇女阵线认为报告从正面全面而确切地介绍了妇女的情况以及为实现性别平等所做的工作。但是,作为一个妇女组织,我们的目标不只是实现性别平等,我们还要实现妇女解放。在由男子主宰的社会里,妇女在经济、性别、政治和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受到了歧视。我们要在反对一切歧视妇女行为的斗争中组织起来,并提高我们的觉悟,我们想通过这一途径改变世界和我们自己的生活。从这个角度讲,我们认为报告有两种消极倾向。

报告往往不注意和强调更为普遍的问题,也不探讨这些问题之间的联系

例如:两性隔离的教育选择以及主要由妇女从事的职业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教育制度本身的问题。但重要的是,人们把教育视为社会两性权力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以及提高地位和薪金的阶梯,而不仅仅是改变学生思想观念的手段。许多女孩虽接受了教育,也只能在未来的工作中得到一份低工资和低待遇(第13页)。许多少女/妇女仍在为得到承认而奋斗,她们中有不少人得不到学徒的机会,而且即使成为熟练工人,也不给增加工资(第12页)。

另一个实例:普遍存在的男女主从关系使妇女无法找到和从事能挣工资的全日性工作。她们只能从事非全日性工作,而这对妇女来说可能是唯一的出路,因为她们的主要责任是处理家务,照看孩子和从事其他需要照管的事情,而这一切本应由家庭男女共同承担,而且照管儿童和老人等也是社会的基本责任。一天工作6小时是一种解决办法。但是我们却实行了现金福利计划,这个计划所注重的是私有化趋势以及男女主从关系。

再举一个实例: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得到了应有的重视,但是还应将买淫和色情制品中宣传的暴力和由此引起的暴力包括在内。拍有妇女照片的各种色情制品似乎总在变换花样,它们间接地助长了暴力,对这类货色和普遍存在的男女主从关系必须予以考虑。从某些方面看,人们更多的是将妇女遭受丈夫殴打和妇女健康问题视为家庭结构内靠权力维系各种关系的“必然结果”(第26页)。

报告所强调的往往是政府的贡献和成就,从而大大降低和否定了各种组织/运动和(或)各种活动和权利主张的影响

例如:自1994年以来,全国妇女运动在奥斯路、贝尔根、斯塔万格和特罗姆瑟开展了特殊的专题合作,举行了各种会议和游行,并在国家和地方两级建立了万维网站。来自各种劳工组织、妇女组织和其他背景的妇女汇聚一堂,就涉及妇女经济独立、工作时间、福利等重要问题,即报告中提出的和就报告提出的重要问题,共同交换意见,并制订有关战略。全国妇女运动在过去数年举行的几次工会大会十分重视6小时工作日,这也是某些社区和工作场所实施的一般战略和项目(第18页)。

另一个实例:妇女与发展论坛(FOKUS)是妇女资源与发展中心,设有一个秘书处,其成员来自50个不同组织。该论坛在如促进发展合作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第8页)。

再举一个实例:报告未介绍第6页提到的围绕1995年修正案所进行的公开辩论,也未介绍第11页提到的一些妇女组织在促使更多的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运动中所开展的积极合作。

卖淫和贩运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日益严重的卖淫和贩运妇女问题已成为许多优先领域的重点,但该战略却未提及这些问题”(第8页)。

在第10页上,我们另外提出了几点看法:

许多投机者,如牵头机构/婚姻介绍所、露营地拥有者、妓院和餐馆等都在扩大其活动范围,它们根本不顾妇女遭受的暴力影响以及由此对外国妇女普遍产生的歧视。

遭受殴打和被强奸妇女庇护所报告说,因遭受其挪威丈夫暴力而到庇护所来的妇女有增无减,特别是最近来的俄罗斯妇女。外国妇女往往被其丈夫当作性奴隶。如果一些妇女因遭受暴力而不得不离家出走,或在挪威居留不满三年便被丈夫遗弃,那么,等待她们的将是被驱逐的恶运。还有些妇女走上了卖淫的道路,或靠卖淫了此一生。使外国妇女获得独立地位也是就贩卖妇女问题提出的一项权利要求。

UDI提到了俄罗斯妇女缺少工作机会的问题,进而将卖淫视为一种职业,这种观点在国际上争议很大。

挪威妇女阵线谴责性犯罪委员会提出的卖淫定义,认为这一定义无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男子的责任。要求将买者定罪的意见引起了热烈的争论。许多人希望挪威政府采纳新的瑞典法律。

妓女组织是从事这一领域工作的诸多组织之一。还有一些组织正在开展反对卖淫和贩卖妇女活动。参加这一活动的有挪威妇女阵线,它设立了反对贩卖妇女国际网络联合会(CATW)的挪威分支机构,并加入了北方网络,参加该网络的有挪威、萨米人和俄罗斯妇女团体及其他组织。

就业与报酬

如上所述,挪威妇女阵线未出席就这些重要问题举行的一次更加全面的讨论以及对其来龙去脉进行的剖析。我们建议列入以下一些内容:

“在人的职业生涯中形成了一种明显的两性权力结构,它与家庭的组成和社会化有关,而且给实现领导层的性别平等造成了重重困难”(第18页)。这种结构还决定了不同的劳动时间(第18页)和报酬(第19页)。由于两性权力结构在家庭和工作中的存在 ,以及日托设施的不足等,许多妇女只能从事非全日性工作。统计资料表明,如能提供或有可能提供全日性工作,许多妇女都会乐于接受。6小时工作日是一种较好的解决办法,这样做不仅会给妇女带来更多的收入,而且妇女在工作之余还能有时间从事家务(第18页)。

保健

我们在1998年6月4日的信函中附上了向正式任命的妇女保健委员会提出的评论意见。重要的问题是妇女遭受的性奴役以及对妇女的性压迫给妇女健康造成的影响。生育保健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挪威妇女阵线提交正式任命的妇女保健委员会的信函附件,奥斯路Eli Aaby,1998年6月4日

我们要求妇女保健委员会审查的第一个重要领域是妇女遭受性奴役对其健康的影响。

我们还要求你们全面看待健康问题,包括经济、思想意识、政治、文化、社会、心理和生理等各种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政治工作实现妇女的彻底解决。我们知道必须全面了解妇女的生活状况。

我们处于许多不同的部门,如文化部门和学校部门。我们在家庭内部和工作场所都开展工作。

每个人都会受到不同条件的影响。我们的结论是,争取完全自主地决定流产与否的权利和制止色情制品的发行,对我们实现平等和要求提高妇女薪金的工作极为重要。

必须根据妇女幼年的情况看待她们的健康状况。

她们是在什么条件下长大成人的?

她们在幼儿园和小学时的发展潜力是否受到过注意?

是否从培养女孩学习能力的角度调整了教学方法,或女孩是否依然受到轻视,而调皮捣蛋,好表现自己的男孩却受到宠爱?

我们认为,如能在女孩小的时候增强其自尊心和平等意识,就可改善她们的健康状况。

念及防止乱伦和其他性虐待的必要性,幼儿园和小学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但要从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改变成年男子的态度。

今天女孩能享受与男孩同等的教育,而且大多数妇女都有工作做。从职业的选择、工资、工作时间和就业机会来看,劳动力市场规定的条件仍具有歧视性。

此外,为幼儿园和照顾老人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不足,这给妇女健康造成的后果比男子要严重。

妇女接受不方便且缩短了的工作时间,只是为了在从事有薪工作的同时,还能照管家务。

养恤金和保险金仍按男子的基本职业生活模式确定。妇女比男子干的活多,但所得到的工资和养恤金却普遍低于男子。

妇女在接受最低养恤金的人口中占绝大多数。她们也是我们社会最贫穷的人,而且这将会给她们的健康造成各种后果。

男女工资和工作条件极为不平等,这在两个方面影响了妇女的健康:

一是艰苦工作本身:妇女没有多大力量改变自身的工作状况。她们所从事的是最繁重和最单调的工作。

那些在保健部门轮班工作的人仍比在工业轮班工作的人要有更长的工作时间。

与男子相比,妇女在私人生活中所从事的家务和照管家人的工作更加繁重,而业余时间却更少。

我们认为,正是这个原因使妇女患有各种疾病,如腰肌劳损、神经衰弱和心力衰竭等。

我们还必须审查对男女健康进行比较的方法。这种比较十分武断地认为男子符合健康标准,而不考虑已说明的男女差别。

对妇女健康至关重要的另一个事实是对职业危险与否的分类。

我们希望妇女保健委员会能抽时间参加今年春季挪威议会就这个问题举行的讨论。

多年来,挪威妇女阵线一直在逐步贯彻的一项提案是实行6小时工作日和全薪补偿。我们提出了许多有助于这项改革的意见,其中之一是这种改革对妇女的健康十分有利。

我们要求妇女保健委员会审查的第二个重要领域,是对妇女的性压迫以及将性作为一种压迫手段的情况。

对儿童的性虐待、在家中对妇女的虐待、在工作中的性骚扰、强奸、色情制品及买卖妇女均可视为性压迫。

这些侵害行为给妇女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援引妇女危机处理中心和支助乱伦受害者中心的报告以及挪威医生贝利特·沙伊和安尼·路易斯·柯肯让等人的诊断书。

性犯罪委员会去年夏季提出了一项报告。它在改变人的思想观念和有关法律方面采取了消极的姿态,而挪威妇女阵线则一直在为此作出努力。

该委员会没有考虑妇女正在遭受性虐待和屈辱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在色情制品和卖淫活动中经常出现。挪威妇女阵线已在我们的声明中对该委员会中的少数给予了支持。

我们十分焦虑地注意到,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在1998年政府国家预算法案中置这个问题于不顾,突然提出了“被迫卖淫”的概念。此外,俄罗斯妇女因无照卖淫而被驱逐出芬马克郡。如果当局对自愿卖淫与被迫卖淫作出划分,并将卖淫视为一种职业,那将会给妇女健康造成什么后果呢?

让男孩和女孩进一步了解控制生育问题和性知识,可以消除女孩的性压力,还可防止性传播疾病和不必要的怀孕。

这是对反色情制品工作的一种新的解释。在性教育中,色情制品占很大比重,对青年男子的性教育尤其如此。他们获得的感觉对男孩以及对与他们有关的女孩具有危害性。这种性教育扭曲了他们对妇女的看法和他们的性关系,而且还不适当地将性与暴力联在了一起。

我们开始对色情制品进行审查时,研究了这些制品是如何描述妇女的以及各种奇谈怪论是如何传播的。这使我们注意到色情制品在广告宣传中的影响。广告宣传都是把妇女,特别是少女描绘成花容月貌的柔弱女子。

饮食不均衡已成为影响妇女健康的一个大问题。越来越多的年龄组身受其苦,而年青人受到的影响最为严重。

我们要求你们审查的第三个重要领域是可改善挪威生殖保健工作的条件。

我们感到幸运的是,法律允许由妇女自己来决定是否需要流产,但这对妇女健康的巨大好处方面却未加以考虑。

该法律自20年前通过以来一直受到抨击,但是支持它的人很多,因此,流产权实际上并未受到威胁。但不时有人建议对这种权利实行限制。

由于医学的发展,对胎儿进行早期诊断已成为可能。因此,我们认为在一些可能和不可能的选择中,妇女的决定权有丧失的危险。

我们建议将自行决定流产的限期从12周增至18周。在对胎儿的可能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后,只有妇女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停止怀孕。

我们认为,虽然妇女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争取流产,但是推广医疗流产还需要很长时间。

我们还认为,利用新的医疗技术进行引产给妇女分娩造成了压力。希望分娩的妇女接受的“自愿”疗法还处于试验阶段,而且她们不知道结果和副作用如何。

有关控制生育和性方面的教育一直是,而且现在还是挪威妇女阵线力求加强生殖健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70年代,我们参与建立了向年青人提供避孕药物的机构。这项工作是我们逐步实现更大的性自由的一部分。我们支持作出一切努力,使所有人都易于获得避孕药物。

希望绝育的妇女不容易办到。在该国某些地区,做这种手术必须等待两年。

1996年是性咨询诊所成立25周年,该所值此机会提出了一项自我决定避孕的行动计划。

挪威妇女阵线支持这项计划。

我们还支持在各地区建议青年保健诊所。

我们希望在不使用处方就可获得避孕药物之前,允许助产士和公共保健护士开避孕药。

我们强烈反对挪威一个名叫“取代流产”的组织(AAN)所从事的活动。

我们所关心的是,它从国家预算中获得的资金与防止不必要怀孕的工作获得的资金一样多。

挪威取代流产组织获得的资助是挪威议会内部政治斗争的结果,而不是出于对妇女健康的考虑。

防止怀孕并不是该组织的主要目的。与各地区的青年健康诊所和孕妇保健中心相比,该组织很少提供咨询服务,而且咨询费往往十分昂贵。

我们反对这种做法,因为我们认为,在提供咨询时,不应忘记要让妇女本人最后判定什么对她有利,而不应将寻求流产替代办法作为主要目标。

根据妇女保健委员会的任务,我们认为你们应提出一些既可实行,又无需要增加逐步改善妇女健康费用的措施。这样做的办法是,将提供给挪威取代流产组织的钱用来支助各地区青年保健诊所、性咨询诊所和流动保健服务中心。

我们希望妇女保健委员会继续推进已开展的工作,以便为孕妇创造便利条件,特别是不要忘记改善她们在工作场所的条件。

就孕妇健康问题而言,我们要说明的是,仍有一些地区的助产士在从事非全日性工作,这种情况使我们很担心,因为非全日助产士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她们应做的各种事情,而且她们的这种工作也难以养活自己。

妇女分娩诊所大多已经集中在一起或已关闭。这种趋势仍在继续。挪威妇女阵线参加了在东福尔、诺兰和霍尔达兰诸郡开展的防止这种情况继续发生的工作。我们希望采取分散化的方式,为妇女分娩创造各种条件。

分娩诊所集中在一起或合并是经济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出于对分娩妇女意愿的考虑,也不是为了确保医疗安全。怀孕、分娩和哺乳的整个过程是顺理成章的,因此健康妇女应享有比今天更多的选择和更多样化的机会。

妇女诊所和大医院的情况是运转速度快,卫生条件差。

我们不赞成把产妇之家办的像旅馆一般,只雇用很少的助产士和儿童保育员。

鉴于今天的家庭模式,我们认为为父母及其新生婴儿提供关怀和指导依然是政府的一项责任。

E. 挪威商业和工业联合会及挪威工会联合会的评论

第 11.1b) 条,就业

领导层的发展趋势

我们认为,这一章理应介绍一些有关挪威商业和工业联合会努力增加女管理人员比例的情况以及挪威工会联合会努力增加女高级工会代表的情况。

在挪威商业和工业联合会的企业中,妇女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征聘职务的比例逐步增加。1993年,女高级管理人员占总数的3.3%,1997年这个比例增至5.2%。妇女担任其他管理人员的比例超过了7.9%。妇女担任征聘职务的比例从17.7%增至19.9%。

我们看到,近几年来这方面的发展速度已经加快。其原因可能是企业更加主动地为有助于妇女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项目进行了投资,而且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人数进一步增加。

在这一进程中,挪威商业和工业联合会发挥了促动作用,它通过妇女参与商业和工业组织采取了若干措施,以期增加妇女担任管理职务的比例。”

“多年来,挪威工会联合会一直在积极开展工作,以使妇女代表人数达到今天占45%的妇女成员人数。1997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女管理人员和女工会代表比例与其成员比例完全相符。在一些国家工会中,担任工会领导人、高级工会代表和国家工会主席的妇女为数很少。挪威工会联合会对改善这种状况起到了促进作用。该联合会由五名妇女和三名男子领导。”

非全日性工作

我们认为,在这一章中应当说明,非全日工人和全日工人实际上未享受完全平等的待遇。

“妇女从事非全日性工作的主要原因是,她们没有机会从事,或未向她们提供工作时间更长的职务,而且缺少儿童保育设施。非全日工人所挣工资不到56 700挪威克朗。根据现任政府的提案,从1999年起,这些工人无权享受疾病补助金。每周工作时间不到14个小时的非全日工人无权享受公共事业单位养恤金。”

第11.1d)条,报酬

实现男女同酬的措施

未实行同酬的原因很多。因此,必须对这些原因加以说明,以明确确定需要采取的各种解决办法和策略。

“挪威工会联合会及挪威商业和工业联合会要求注意以下事实,即男女不同酬是各种原因造成的,如薪金低,不承认以妇女为主的工作的价值,同工不同酬,妇女担任管理职务的比例小,非全日性工作等。”

集体协议的制订情况

“1995年,主要社会合作伙伴挪威工会联合会及挪威商业和工业联合会将平等权利和同酬问题列入了中央一级议程。它们达成了一项意向书,并制订了包括具体措施在内的10点方案。

1996年在行业一级举行的谈判中贯彻了1995年协议。承担义务规定列入了各项单独协议。两个联合会达成的所有集体协议未列入有关平等权利/同酬规定。它们指示企业有关各方作出积极努力,确保男女在工作和事业发展方面能获得相同的机会。

1997年,中央一级有关各方致力于制订各种战略、举办培训班和会议,并编写资料支助地方一级的工作。”

挪威工会联合会与挪威商业和工业联合会有关平等权利和同酬问题的 10 点联合方案

“在1995年那一轮的集体谈判中,两个联合会商定加紧努力实现平等权利和同酬。作为平等权利基本协议补充协议的一项后续措施,双方就以下各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企业负责实现平等权利的10点方案、开展提高认识工作的重要性、有关各方以平等权利观点指导就业工作的责任、提高技能培训和征聘,以及对个别部门男女不同酬情况的调查,此外,双方还一致商定在就各轮集体谈判组织的信息会议上,将平等权利置于核心地位。目前正在修订10点方案。”

同酬和职业发展情况调查

“挪威商业和工业联合会及挪威工会联合会多次进行并资助过有关平等权利和同酬情况的调查活动。双方与各部合作编写了两项报告,报告的题目分别是“职业生涯中的性别趋势”以及“重新调整和国际化——征聘、职业生涯和企业妇女工作状况的一般趋势和结果”。”

第11.2b)条,父母产假

父亲产假

“父亲拥有单独资格享受生育补助的权利,这是使父亲能够利用大部分父母产假的先决条件。挪威商业和工业联合会及挪威工会联合会正在努力为父母争取更长的父母产假。”目前也在努力将这一点列入两个联合会之间修订的10点方案。此外,挪威工会联合会正在负责实施一个有关男子-平等权利-生活质量的单独项目。

两个联合会还认为,近年来实施的现金福利计划有可能扭转男子休父母产假方面的积极势态。”

第11.2c)条,托儿设施

现金福利金方案

“挪威商业和工业联合会及挪威工会联合会所关切的问题是,就现金福利金方案对性别平等地位的影响缺少了解,而且以妇女为主的职业和部门缺少劳动力。”

F. 为遭受殴打和强奸的妇女提供庇护组织发表的评论

(危机处理中心秘书处)

第16b)条,强迫婚姻

Klarere skille mellom arranger-og tvangsekteskap

“包办婚姻是许多文化习俗中一种约定俗成的做法。父母往往希望子女与他们看中的人结婚,这通常意味着由家庭为子女挑选对象。

这种习俗或许会使那些作为第二和第三代移民在挪威长大,并因此受到其他文化价值影响的年青人感到难堪。

必须了解包办婚姻与强迫婚姻之间的区别。去年我们已在挪威看到一些强迫婚姻的实例。

根据挪威法,缔结的婚姻。

政府已资助强迫婚姻。”

一般性建议19——对妇女的暴力

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措施

-Skille Krisesentre og incestesentre

andre avsnitt:flytte setningen om incest-sentre etter

fjerde avsnitt

Begynnelse 2 avsnitt

“迄今已设立52个遭受殴打和强奸妇女庇护所及2台救急电话。庇护所均由非政府组织管理,每天24小时提供服务。近几年来,遭受殴打妇女庇护所的数目一直保持相对稳定。1997年,有2 500名妇女和 1860名儿童到遭受殴打和强奸妇女庇护所寻求庇护,她们在庇护所共渡过80 560个夜晚。此外,有近3 500名妇女曾在白天寻求过帮助和咨询。

儿童和家庭事务部每年举办一次今日研讨会,以为庇护所工作人员妇女提供机会。

很多儿童得到发展。

最近几年,到遭受殴打和强奸妇女庇护所寻求帮助的移民妇女人数日益增加这些妇女的需要。

一些移民妇女也处于易受伤害的境地,因为她们能否获得居留证取决于她们在挪威居住的头三年的婚姻状况。《移民法》指令第37.6条说明,应允许受到虐待的妇女留在挪威,但我们看到,这些妇女很难提供遭受虐待的证据。

政府也为帮助乱伦受害者中心提供了资助。今天这类支助中心有17个。

.......

禁止对妇女施行暴力的立法

Avsnitt 7:

性犯罪委员会少数人所审议的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是能否各委员会的工作。

Nest siste avsnitt:

消除暴力中心(ATV)是1987年在两名男心理学家的非正式倡议下建立的,而且是1998年在挪威和欧洲................建立的第一个这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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