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3/2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8 December 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A.导言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第三十九届会议(1990年7月9日至27日)制定了一项程序并任命了特别报告员,以监督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意见》的后续工作。《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按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6条第3款编写了这份报告。由于需要采取后续行动的《意见》数量众多,而秘书处可用于后续落实《意见》的资源又有限,特别是考虑到本报告中的字数限制,一直以来都不可能确保对所有案件采取系统、及时和全面的后续行动。因此,本报告以下述案件可获得的资料为依据,至少反映与缔约国以及提交人和/或律师进行的一轮交流。

2.委员会自1979年以来通过了1,532份《意见》。截至2021年7月第一三二届会议结束时,委员会在其中的1,278份《意见》(占83.4%)中认定存在违反《公约》情况。

3.委员会在第一〇九届会议(2013年10月14日至11月1日)上决定在《意见》后续行动报告中纳入对缔约国答复和所采取行动的评估。评估依据的标准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所采用的标准相似。

4.委员会在第一一八届会议(2016年10月17日至11月4日)上决定修订其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经第一一八届会议修订)

对答复的评估:

A对答复/行动大体满意:缔约国提供的证据表明为落实委员会建议采取了有效的行动。

B对答复/行动部分满意: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建议采取了步骤,但仍需提供补充信息或采取进一步行动。

C对答复/行动不满意:已收到答复,但缔约国采取的行动或提供的信息与建议无关或未落实建议。

D不与委员会合作:经(多次)提醒后仍未收到后续情况报告。

E有关信息或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或表明拒绝接受建议。

5.在2017年11月9日的第一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修订监督《意见》后续行动的方法和程序。

作出的决定:

如果仅公布和/或分发了《意见》,将不再进行评分。

只有在《意见》中明确包括防止再犯的措施时,才对缔约国就防止再犯措施的答复进行评分。

后续报告只载有已具备委员会评分条件的案件信息,即有缔约国答复和提交人说明的案件信息。

6.委员会在第一二七届会议(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8日)上决定调整编写《意见》后续行动和案件状况报告的方法,根据客观标准拟订一份优先事项清单。为此,委员会原则上决定:(a) 对认定执行情况令人满意或部分令人满意的案件予以结案;(b) 继续积极处理需要保持对话的案件;(c) 若过去五年中案件所涉缔约国或提交人和(或)律师没有提供进一步信息,则暂停处理这些案件,将其单独归入“没有充分信息显示执行情况令人满意的案件”一类。除非其中一方提交最新情况,否则委员会无法确保对这些案件采取积极后续行动。委员会将优先考虑和重点关注近期案件以及一方或双方定期向委员会提供信息的案件。

B.截至2021年7月收到和处理的后续行动资料

1.芬兰

第2950/2017号来文,Käkkäläjärvi等人

《意见》通过日期:2018年11月2日

违反的条款:第二十五条本身和相关联的第二十七条

补救措施: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它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为此,缔约国有义务审查《萨米议会法》第3条,以确保在界定和适用萨米议会选举的投票资格标准时,须尊重萨米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享有的内部自决权。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事由:萨米议会选举的投票权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无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19年7月31日

缔约国指出,它已将委员会《意见》译成芬兰语和北萨米语分发给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主管部门还于2019年6月14日举行会议进行了讨论。

缔约国说,它与萨米人Arvvut组织代表,包括Klemetti Näkkäläjärvi举行会晤讨论了《意见》,还与第2668/2015号来文提交人、萨米人议会和Inarinmaa Lapland村协会的代表举行了会议。

缔约国指出,2019年2月21日,萨米议会全会的四名成员发表声明,对人权事务委员会2019年2月1日的《意见》表示异议,说委员会的《意见》带有偏见,基于不实信息。他们在声明中说萨米议会没有处理过这件事,并强调最高行政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和执行局采取的措施是非法的。

缔约国指出,2019年4月3日,萨米议会执行局根据委员会《意见》,要求最高行政法院撤销2011年11月26日和2015年9月30日对选民名册中目前列入的97人的决定。2019年7月5日,法院驳回了撤销申请,因为根据《行政司法程序法》第63条(1)和(3)款,判例法或法律解释的变更,即纳入委员会的《意见》,不能视为构成新的证据。法院认为,“明显错误”的定义是,法律的适用显然和无可争议地与现行法律先例相冲突。相反,如果有关现行法律可以解释,那么撤销就是没有道理的。法院公布了可适用先例的摘要,以表明它在审议萨米人的定义时适当考虑了客观标准。虽然它没有质疑委员会对土著权利的解释,但它的确怀疑国际监督机构后来的决定是否可以成为对另一案件进行特别司法审查的理由。它还提到了本意见之前另一国际机构对群体认同的不明确立场,即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2009年的结论性意见。其中指出,芬兰应更加重视族群的自我认同。因此,它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它当时对先例的解释和适用存在明显错误。

缔约国指出,2019年7月1日,萨米议会选举委员会从选民名册中删除了97人。对此,缔约国强调,其中一些人与它联系,对委员会没有听取他们的意见表示惊愕。

关于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审查《萨米议会法》第3条,缔约国指出,2019年6月6日就职的总理安蒂·林奈(Antti Rinne)政府认为,在预定于2019年9月举行萨米议会选举之前已没有足够时间进行实质性审查和修订。

缔约国坚持认为,它将按照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尊重和促进实现所有萨米人和萨米群体的语言和文化权利,作为这项工作的一部分,将研究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的可能性。此外,改革《萨米议会法》和建立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工作将继续下去。它还将与萨米议会保持对话讨论《萨米议会法》的改革和与萨米人有关的其他项目。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19年12月31日

提交人对缔约国不执行委员会《意见》表示失望。他们指出,他们依赖于最高行政法院和萨米议会提供的信息,但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尚未就所有相关上诉做出裁决,强调委员会需要继续关注事态发展。

关于与伊那里萨米人(Inari Sami)和Inarinmaan Lapinkylä协会的代表会晤,提交人说,这些会晤与本来文《意见》的执行没有关系,因为萨米人议会代表芬兰所有萨米语言群体,包括伊那里萨米人。此外,Inarinmaan Lapinkylä协会不承认萨米人是土著人民,认为历史上登记为缴纳Lapp税公民的芬兰族裔才是土著人民。该协会不代表萨米人,也不是这一事项的利益攸关方。

提交人还指出,缔约国与反萨米人团体积极合作,即使在委员会《意见》发布以后。许多反萨米人团体参加了2014-2015年关于修改《萨米人议会法》提案的议会听证会。提交人称,缔约国的立场只是延续允许萨米人权利由芬兰多数人决定的政策。

提交人还对国家公布萨米议会成员的个人立场表示关切,指出萨米议会不是本来文的当事方。此外,最高行政法院广泛听取了从选举册中除名的97人的意见,而缔约国在委员会中代表着他们的立场。

提交人将缔约国的立场总结如下:(1) 不承认萨米议会是代表所有萨米语言群体的法律权威;(2) 力求展示萨米群体由此产生的分歧;(3) 不承认广大萨米人社会对委员会《意见》的支持和尊重,只选择陈述对自己立场有利的事实。

提交人认为最高行政法院的决定与委员会的后续程序无关,这一点已经在最初提交的材料中详细说过。

然而,缔约国试图将执行委员会《意见》的责任转移到最高行政法院,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委员会的客观标准修改法律。

提交人澄清说,他们没有参加撤销请愿书,只是通知司法部、外交部和萨米人议会,认为撤销的请愿是有问题的,只会进一步拖延执行进程,结果果然如此。尽管有充足的时间通过法律,但《萨米议会法》仍未得到修订。缔约国希望通过撤销的请愿阻碍委员会《意见》的执行,以便使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决能够积聚力量支持国家的立场。

关于批准《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提交人回顾说,缔约国自1996年以来在各人权机构表达了同样意愿。提交人认为,这是一个单独的问题,与执行委员会对本来文的《意见》无关。

提交人指出,他们没有收到缔约国计划对《萨米议会法》进行改革的任何消息或通知。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在这方面向委员会提供的信息不准确。

提交人还强调,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其任务不是提高萨米人的法律地位或改革《萨米议会法》。事实上,它主要关注历史事件中的个人经历。因此,这与执行委员会对本来文的《意见》无关。

提交人还称,缔约国只报告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和现状,这表明缺少执行委员会《意见》的任何实际目标、计划或意愿。缔约国也没有采取任何实际措施来执行委员会《意见》。 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是在拖延时间,直到新当选的萨米议会开始其任期。提交人不承认目前的萨米议会代表着萨米人利益。由于最高行政法院对选民名册登记标准作出宽泛解释,将非萨米人列入进去,有很大比例的非萨米成员当选。提交人认为这是缔约国试图控制萨米族人和萨米议会行动的一部分。

最后,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报告履行委员会《意见》所述义务的情况,即(1) 审查《萨米议会法》第3条,以确保在界定和适用萨米议会选举的投票资格标准时,尊重萨米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享有的内部自决权;(2)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3) 在确定发生了此种侵权行为时,提供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没有对萨米人定义进行审查。缔约国不是防止未来的侵权,而是在没有进行任何法律改革情况下任由萨米议会选举照常进行,实际上是听任更多芬兰族裔在萨米选民名册上登记。此外,缔约国未向提交人提供任何补救,包括拒绝提供资金协助提交人跟进案件。只是支付了五人出席司法部会议的差旅费,此后便说没有必要再开会了。此外没有其他资金来源。提交人说,司法部间接表示,主管机构不愿意进一步讨论补偿问题。

提交人解释说,他们以前曾就如何切实执行委员会《意见》向缔约国提出过详细建议。这些建议没有得到考虑。会面以后,只对提交人说萨米议会选举不能再推迟了。缔约国再无下文。

提交人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能执行委员会《意见》,并表现出不愿意讨论这些义务的态度。因此,提交人断言,缔约国不承认委员会《意见》的权威,因此表明它不打算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最后,提交人指出,为了保护萨米人不被同化,必须建立萨米人的文化结构,用以支持:维护萨米族群的文化行政机构(siida)和制度;萨米人的传统和生活方式;萨米人的传统生计;萨米人教育。这项活动需要由萨米人为萨米人规划。提交人要求委员会考虑最佳替代补救办法,明确强调萨米人不是为个人索取金钱,而是要求为整个族群提供资源来重建萨米社会,为作为土著人民的萨米人创造可持续的未来。

委员会的评估:

(a)充分赔偿;C

(b)审查《萨米议会法》第3条:C

(c)不重犯:C

委员会的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委员会希望在未来一届会议期间与缔约国代表会晤。

2.吉尔吉斯斯坦

第2313/2013号来文,Osincev

《意见》通过日期:2019年3月15日

违反的条款:第九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款以及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

补救措施:缔约国有义务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有效补救和充分赔偿。为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给予Evgeny Osincev适当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事由:未给予公平审判;任意拘留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无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19年8月29日和2019年9月19日

提交人在2019年8月29日和2019年9月19日的函文中告知委员会,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在2019年6月27日的决定中认为委员会关于其案件的《意见》缺少事实依据。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委员会认可的事实在刑事诉讼卷宗材料中得不到佐证。法院说,调查当局和各级法院都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提交人指出,最高法院的决定剥夺了他要求复审其案件和获得《意见》所述赔偿的权利。鉴此,提交人询问,他能否请求委员会本身效法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判定他适当的赔偿。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0年11月2日

缔约国在2020年11月2日函文中大致回顾了委员会《意见》中包含的信息,即提交人案件的刑事诉讼时间表。

缔约国还告知委员会,2019年6月27日,最高法院司法小组驳回了提交人关于根据新情况复审其刑事案件的请求。缔约国解释说,根据政府2017年11月8日通过的关于公共机构之间审议人权条约机构来文和决定的互动程序条例第31段,所受损害的赔偿金额应由国家法院确定。缔约国还指出,根据《刑法》第99条,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应由国家法院判定,无论该人是否被酌情免除刑事责任或刑事处罚。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6条,如果有人因个人非财产权利或属于该人的无形商品或个人非财产权利遭受侵犯而受到精神伤害,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侵害者向受害者提供金钱赔偿。

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已向司法当局提起诉讼,要求财政部赔偿100万吉尔吉斯索姆的精神损失。缔约国解释说,截至本函文提交之日,提交人的诉讼仍在比什凯克市佩尔沃迈斯基(Pervomaisky)区法院审理。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21年5月24日

提交人确认,他按照委员会关于《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结论,向缔约国当局提出了损害索赔。他还告知委员会,比什凯克市佩尔沃迈斯基区法院五次以程序性理由,即没有支付诉讼费和没有附上国内法院认定他受到的损害是国家主管部门过错的任何决定而拒绝审查他的索赔。然而,该法院在第六次的时候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决定,认为提交人的损害索赔是可以受理的。它还援引《公约》第二条第3款,得出结论认为,委员会《意见》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根据委员会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款享有的权利遭受侵犯的结论,法院批准了部分索赔,判给提交人1万吉尔吉斯斯坦索姆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对此,提交人声称,判给他的赔偿金额低于在缔约国维持生活所需最低收入水平。他还指出,2021年5月21日,缔约国财政部对比什凯克佩尔沃迈斯基区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该部在上诉中特别指出,委员会的意见属于建议性质,法院本来应该对据称遭受的任何精神损害情况进行独立审查。

鉴于上述情况,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拒绝落实委员会关于本来文的《意见》。

委员会的评估:

(a)给予适当补偿:C

(b)不重犯:无信息

委员会的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委员会希望在未来一届会议期间与缔约国代表会晤。

3.墨西哥

第2766/2016号来文,ValdezCantú和RivasRodriguez

《意见》通过日期:2019年10月24日

违反的条款:就Victor Manuel·Guajardo Rivas而言,违反了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以及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相关联的第二条第3款;就来文提交人而言,违反了第七条以及与第七条相关联的第二条第3款

补救措施: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这要求它向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为此,缔约国应该:(a) 对Guajardo Rivas先生的失踪情况进行迅速、有效、彻底、独立、公正和透明的调查;(b) 如果Guajardo Rivas先生仍被单独监禁,立即释放他;(c) 如果Guajardo Rivas先生已经死亡,将其遗体体面地交给他的家人;(d) 调查并酌情惩处可能妨碍有效搜寻和查找Guajardo Rivas先生的任何行动;(e) 向提交人提供详细的调查结果;(f) 起诉和惩处被认定对所犯侵权行为负责的个人,并将这些措施的结果公布于众;(g) 如果Guajardo Rivas先生还活着,向提交人以及Guajardo Rivas先生提供充分赔偿,包括对所遭受的侵权行为给予适当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包括建立所有被拘留者登记册。

事由:强迫失踪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无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0年7月27日

缔约国在函文中告知委员会,它于2020年7月17日与受害者代表( i ( dh ) eas Litigio Estrat é gico en Derechos Humanos )Guajardo Rivas先生母亲以及以下部门的代表举行了一次机构间虚拟会议:科阿韦拉州(Coahuila)总检察长办公室、瓦哈卡州(Oaxaca)政府秘书长、国家搜寻委员会、科阿韦拉州搜寻委员会、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救助受害者执行委员会、外交部和内政秘书。救助受害者执行委员会在会议上承诺将在2020年7月23日至29日的某个时候组织一次会议,以便对综合赔偿请求做出答复。

缔约国还报告说,将有科阿韦拉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国家搜寻委员会、科阿韦拉州搜寻委员会、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内政秘书和外交部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计划于2020年7月31日举行。与会者将交流和收集案件信息,并审查调查结果以及与有组织犯罪的可能联系。

内政秘书、科阿韦拉政府和受害者代表计划于2020年8月3日举行另一次会议,以审查与赔偿措施有关的事项。

缔约国重申,2017年1月11日对J.J.M.S.、H.A.O.E.和M.A.M.G.启动了刑事调查,指控他们在强迫失踪罪中负有责任。对他们发出了逮捕令,M.A.M.G.受到了审判和监禁。他在上诉后被释放。对J.J.M.S.和H.A.O.E.的逮捕令仍在执行中。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继续进行调查,比较基因特征,进行法医基因研究,并与各种证人交谈。

关于赔偿措施,缔约国表示,救助受害者执行委员会自2017年以来一直向受害者家属提供食物和租金补贴。2018年,受害者的母亲和伴侣都获得了心理支持。救助受害者执行委员会计划对受害者家属进行专门评估,以评价他们的医疗和心理需求。评估之后,将与受害者家属协商,将她们转到适当的服务机构,并安排对她们的照顾事宜。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21年3月4日

提交人告知委员会,2019年12月和2020年5月,他们要求缔约国举行会议讨论委员会《意见》的执行问题。提交人感到遗憾的是,初次会议直到2020年7月才举行。提交人认为,救助受害者执行委员会拒绝明确承诺执行委员会的《意见》。这种缺乏明确承诺的情况影响了赔偿进程。

提交人指出,在2020年7月31日会议期间与缔约国达成协议后,他们于2020年9月12日收到了调查计划和具体安排的副本。提交人感到遗憾的是,他们在一个多月之后才收到,这影响了调查的及时性,而及时调查是委员会所要求的。提交人还感到遗憾的是,在该次会议之后,科阿韦拉州总检察长没有将查明强迫失踪实施者身份的相关证据发给共和国总检察长或提交人代表。同样,也没有专门针对Guajardo Rivas先生的搜寻计划,他的家人和代表仍不知道缔约国所进行的并许诺于2020年8月7日和9月3日予以报告的搜寻结果。

提交人指出,缔约国认为通过国家和联邦受害者登记处向受害者家属提供食物和房租补贴以及给予受害者伴侣心理支持是赔偿措施,而这些援助和照料是缔约国根据《受害者援助法》必须提供的。援助和照料是于2017年和2018年委员会《意见》通过之前提供的,因此与本意见的执行无关。截至提交函文之日,救助受害者执行委员会和内政部尚未提出全面赔偿计划,也没有与Guajardo Rivas先生的母亲取得联系。

提交人还指出,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具体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缔约国既没有公布也没有分发委员会《意见》。

提交人指出,科阿韦拉州总检察长和共和国总检察长都没有对Guajardo Rivas先生的强迫失踪情况进行及时、有效、彻底和透明的调查。已查明的强迫失踪实施者也没有受到审判或惩处。Guajardo Rivas先生的下落至今不明,不知是活着还是死了。此外,没有向来文提交人提供全面赔偿。

因此,提交人请委员会认定缔约国的答复不令人满意。

委员会的评估:

(a)对Guajardo Rivas先生失踪情况进行调查:B

(b)释放受害者:C

(c)归还受害者遗体:C

(d)调查和惩处可能妨碍搜寻和查找有效性的任何行动:C

(e)向提交人提供调查的详细信息:B

(f)起诉和惩处负有责任的个人:C

(g)充分赔偿:C

(h)不重犯:C

委员会的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委员会希望在未来一届会议期间与缔约国代表会晤。

4.荷兰

第1564/2007号来文,X.H.L.

《意见》通过日期:2011年7月22日

违反的条款:第二十四条以及相关联的第七条

补救措施: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根据案件情况的变化,重新考虑他的庇护申请,包括给予他居留许可的可能性。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事由:孤身未成年人申请庇护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A/68/40(第一卷)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0年2月21日

2020年2月21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后续意见。缔约国提到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先前的通信往来,特别是缔约国2012年3月1日和2013年1月28日发出的函文,回应律师2012年9月6日的评论,说提交人没有向移民和归化局报到,警察局外国人处也在2011年9月的报告中通知缔约国,它询问提交人最后已知地址时,获悉提交人已于三年前离开该地址,可能去了国外。查阅缔约国档案中的函件,自委员会2013年2月12日通知缔约国收到2013年1月28日函文并将其转交律师作出评论以来,再也没有收到缔约国的信息。缔约国解释说,它理解为再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因此请委员会结束对本来文的后续行动。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2020年6月5日

2020年6月5日,提交人律师提交了对缔约国补充意见的评论。他说,2009年夏天以来,提交人一直和朋友住在一起,后来几次变更住址。他还解释说,他自己也变更了实际住址,只保留了以前的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所有这些都增加了与提交人保持联系的困难。律师称,他最后一次与提交人直接接触是在2012年,在2013-2014年期间,他的确通过提交人朋友与他间接联系。2015年以后,他没有收到过提交人的任何消息。律师回顾说,缔约国继续拒绝接受委员会的评估结果,使得后续落实《意见》难以取得较好的成效。律师特别提到缔约国2012年2月24日的信函,其中明确指出,它不同意委员会关于侵权的结论,提交人已不再是儿童,因此不存在持续的侵权行为。律师进一步指出,据他所知,缔约国没有回应荷兰儿童权利监察员2012年4月2日提出的重新考虑其决定的请求。律师称,缔约国拒绝审查对提交人案件的决定,2013年1月28日也没有提出补充意见,这使提交人失去信心,到其他地方寻求永久住所。律师解释说,他没有足够资源对提交人的下落进行全面调查,在没有好消息带给他的情况下也不打算这样做。当然,如果缔约国根据《意见》采取行动,那么他这样做是有价值的。因此,律师呼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给予作为荷兰移民或国民的提交人充分的法律权利。律师进一步指出,如果缔约国希望遵守委员会的意见,他有办法联系提交人。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0年7月29日

2020年7月29日,缔约国对律师的评论作出回应,重申其在2020年2月21日函文中表达的立场。在回复律师关于缔约国未答复儿童监察员信件的说法时,缔约国提供了外交部长2012年5月31日致儿童监察员的信。部长在该信中指出,委员会《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明确表示,缔约国不准备采纳委员会《意见》中的建议,因为2012年5月4日《政府公报》公布的缔约国既定立场是,该决定缺乏先例的一致性,没有提出充分理由可以偏离这一先例。缔约国重申其先前的请求,即结束对该来文的后续行动。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2020年12月7日

律师对缔约国2020年7月29日的函文发表补充评论说,他以前没有看到外交部长2012年5月31日致儿童监察员的信,并指出,这封信清楚地表明缔约国不尊重委员会的《意见》。他还称,正如提交人等人所担心的,尽管委员会得出了结论,但缔约国永远不会接受或采取任何积极行动来执行《意见》。因此,他们认为自己别无选择,只能躲藏起来。律师重申委员会结论的重要性,并要求委员会继续跟进此案。

委员会的评估:

(a)重新考虑提交人的庇护申请,包括给予他居留许可的可能性:E

(b)不重犯:无信息

委员会的决定:结束后续对话,并附上委员会《意见》未得到令人满意执行的说明。

5.俄罗斯联邦

第2410/2014号来文,Orkin

《意见》通过日期:2019年7月24日

违反的条款:第七条和相关联的第二条第3款,第九条第1款、第2款以及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丁)项

补救措施: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这要求它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为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步骤,对提交人遭受的侵权给予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事由: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任意拘留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无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0年10月5日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提交人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照新的情况,即委员会认定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相关联第二条第3款、第九条第1款、第2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丁)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重新审理他的案件。他的申请随后被驳回。

对此,缔约国指出,《刑事诉讼法》第413条规定参照新情况重新审理需要具备以下理由:(一)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决定,据此宣布相关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违宪;(二) 欧洲人权法院认定缔约国违反了《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三) 刑事审判期间或定罪后发生的有关非法行为具有新的社会危险后果,为新的严重刑事犯罪指控提供了依据;(四) 其他新情况。

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宪法法院或欧洲人权法院没有对提交人的案件作出决定,不符合上述条款的要求。关于委员会《意见》通过后重新启动诉讼程序,缔约国援引宪法法院2012年6月28日发布的第1248-O号裁决,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9条,参照新情况重新启动诉讼程序,以便依据委员会认定存在一项或多项违反《公约》行为的意见重新审理刑事定罪,只有在确保已经生效的刑事定罪具有合法性或委员会认定的侵权行为无从补救时,才有可能。

缔约国还指出,它在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网站上公布了委员会《意见》。向该法院的法官和书记官传达了委员会《意见》,并在2020年的国家间人权机构判例述评中发表了《意见》摘要,还知会了缔约国各普通法院。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21年3月9日和2021年9月6日

提交人在2021年3月9日的函文中表示欢迎在最高法院网站上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他还证实,他于2020年8月19日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新的情况,即委员会认定侵犯了他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的《意见》,重新审理他的案件。2020年9月15日,最高法院未经审查就驳回了他的申请。最高法院援引宪法法院第1248-O号裁决指出,根据委员会认定的违反《公约》的情况,重新启动诉讼程序,以便对刑事定罪进行复审,只有在确保已经生效的刑事定罪具有合法性,而且委员会认定的侵权无从补救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最高法院还指出,应由检察官根据新的情况作出重新启动诉讼程序的决定。

提交人进一步指出,他随后多次向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申请,重复同样的论点,要求根据新的情况重新审理他的案件。2020年11月11日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一名官员告诉提交人,他的申请已转交克拉斯诺亚尔斯克(Krasnoyarsk)地区检察官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地区的一名副检察官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请。该检察官提及委员会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相关联的第二条第3款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的结论,以及委员会在本来文《意见》第13.3段和第13.4段中认为对提交人虐待指控的调查存在缺陷。检察官还回顾了国内主管机构调查提交人指控采取的步骤以及调查后作出的程序性决定。他指出,对参与逮捕提交人的警察不提起刑事指控的决定是合法的。他还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3条(2)款,作为重新审理案件依据的情形在法院作出相应决定和决定生效时并不知晓。检察官还重申了宪法法院在第1248-O号裁决中就根据委员会认定违反《公约》的结论重新启动诉讼程序所表达的立场。他又指出,委员会在关于本来文的《意见》中没有明确要求缔约国重新审理提交人的案件。检察官的结论是,没有理由重新启动审理提交人案件的程序。

提交人进一步指出,他于2021年1月25日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请求,要求对检察官2020年12月24日的决定进行监督复审。2021年2月9日,他的请求被驳回,因为提交人提出的事宜不属于最高法院的管辖范围。

提交人于2021年9月6日致函委员会说,他于2021年3月10日向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申诉,不同意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地区副检察官2020年12月24日的决定。提交人的申诉未被接受。2021年4月16日,总检察长办公室上诉和监察部高级检察官通知提交人,他的申诉已转交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地区检察官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提交人收到了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信。信中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3条,委员会《意见》不构成重新启动诉讼程序的所谓新情况。此外,根据宪法法院第1248-O号裁决,如果委员会在《意见》中提出复审刑事定罪的建议,则有足够理由重新审理该案件。然而,委员会在这一具体案件中没有提出这样的建议。

提交人指出,他于2021年6月15日向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提交申请,要求根据新的情况,即委员会认定他的《公约》权利遭受侵犯的《意见》,重新审理他的案件。同一天,提交人还提交了另外两份申请:向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提出投诉,反对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决定,并指出不重新启动诉讼程序可能构成渎职;向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提出申请,要求根据新的情况重新审理他的案件,并提供材料证明他遭受了酷刑和任意拘留,对他的刑事指控是捏造的。

提交人指出,他于2021年6月23日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申请,要求他根据委员会2019年7月24日的《意见》作出裁决,对提交人遭受的侵权给予补偿。2021年7月8日,最高法院的一名官员告诉提交人,该法院无权向公民提供咨询和作出澄清。提交人称,最高法院官员无视他根据委员会《意见》提出的确定赔偿的请求,侵犯了提交人的权利,背离了法律确定性原则。

提交人在函文还称,在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2020年9月15日的信中,法官没有提供宪法法院第1248-O号裁决中包含的全部信息。尤其没有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5条(1)和(2)款规定,重新启动诉讼程序的其他新情况可以包括公民提交的材料。因此,不透露这些事实导致缔约国在2020年10月5日的后续意见中提供的信息不完整。

鉴于上述情况,提交人恳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委员会关于本来文的《意见》。

委员会的评估:

(a)对遭受的侵权给予补赔:C

(b)不重犯:无信息

委员会的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

6.乌兹别克斯坦

第2044/2011号来文,T.V.和A.G.(已死亡)

《意见》通过日期:2016年3月11日

违反的条款:第九条第1款、第4款以及第七条和相关联的第二条第3款

补救措施: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这要求它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为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步骤:(a) 对提交人2006年10月10日遭受逮捕并被非法送进市精神病院直至2006年10月19日一事进行公正、有效和彻底的调查,并起诉和适当惩处责任人;(b) 给予提交人适当补偿,并报销提交人支付的任何法律费用。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事由:非法和任意强迫住院及拘留;获得司法审查的权利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无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16年10月2日和2017年6月16日

缔约国回顾了致使委员会通过本来文《意见》的事实情节。即2006年9月17日,撒马尔罕(Samarkand)市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前往提交人(T.V.女士和A.G.先生)居住的撒马尔罕市Sat-Tepo区9号住宅楼地下室安装了一枚普通水表。然而,据缔约国称,T.V.女士开始鼓动该居民楼的其他居民,提出将水表拆除的建议,如果当局拒绝这样做,则“拒绝”支付用水费用。据缔约国称,9号住宅楼公寓业主会议的记录表明,提交人一起拒绝支付水费,对缔约国有关机构人员使用淫秽或侮辱性语言,并煽动居民与主管机构代表对抗。

鉴于上述情况,一些居民联名写信投诉提交人的不当行为,要求将他们转到精神病诊所检查他们的精神健康状况。根据这项联合申诉,提交人被救护车送进该市的精神病诊所。缔约国认为,根据现行条例,未经本人同意或其亲属或法律代表同意,将精神状态不佳而对自己或他人构成直接危险的个人送进医院是合法的。缔约国解释说,两位提交人以前都被诊断患有某些精神疾病。鉴此,精神病诊所管理人员2006年10月14日下令由诊所专家委员会为提交人体检。专家委员会确认了提交人的先前诊断结果,并于2006年10月19日将他们释放。

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提交人向执法机构和地区行政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对警官N.先生、业主大会主席Sh.先生和救护车医生Kh.先生的行为进行调查,撒马尔罕区内政局和撒马尔罕市检察官办公室对申诉作出了妥善处理。

缔约国指出,提交人试图对上述三人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除其他外,要求宣布Kh.先生的诊断无效.2006年12月27日,法院拒绝受理该诉讼,称其没有所需文件的支持。2007年4月3日,提交人第二次试图提起民事诉讼,但也没有成功。2007年5月17日,撒马尔罕市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申诉。提交人就撒马尔罕市法院的判决向同一法院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于2007年6月26日部分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然而,撒马尔罕市法院上诉委员会决定中止提交人要求宣布其诊断无效的诉讼。缔约国解释说,上述诉讼被中止,是因为医疗诊断的有效性问题超出了民事法院的权限,必须由医疗专家解决。提交人还试图在监督复审程序的框架内,向撒马尔罕地区民事法院主席团以及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反对撒马尔罕市法院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但没有结果。

缔约国指出,在法庭诉讼期间,基本确定提交人在2006年10月8日公寓业主会议上侮辱、威胁和人身攻击Sh.先生。此外,在接下来的两天里,也就是直至2006年10月10日,提交人极力阻止Sh.先生履行职责,并打扰其他居民。最高法院认定,没有证据支持提交人关于下级法院执法不公的说法。因此,它不认为有任何理由对提交人的案件启动监督复审。

此外,对警官N.先生进行内部调查后,没有发现任何证据来证实提交人对他的指控。根据提交人的请求,并按照保留时限,2011年4月20日将调查和监督复审程序的相关案卷材料销毁。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17年10月30日和2020年2月29日

幸存的提交人T.V.女士于2017年10月30日致函告知委员会,由于缔约国不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她已向撒马尔罕地区区长办公室提出要求,请他安排与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会面。提交人指出,她根据宪法有权提出这一要求,而委员会《意见》佐证了她的请求。然而,她的请求没有得到答复。

T.V.女士在2020年2月29日的函文中回顾,委员会在2016年3月通过了对她和另一提交人A.G.先生所提交来文的结论,以及缔约国根据委员会《意见》应该向他们提供的补救。在这方面,T.V.女士指出,自《意见》通过以来,她试图强迫缔约国执行《意见》,但没有成功。T.V.女士还指出,为了促进《意见》的执行,她多次联系各政府机构,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总统办公室和议会,以及撒马尔罕地区监察员办公室。不幸的是,她没有成功。

T.V.女士还指出,由于她对缔约国当局据理力争,为她和第二提交人A.G.先生权利遭受侵犯寻求补救。A.G.先生收到了死亡威胁,不得不离开乌兹别克斯坦前往乌克兰居住。2014年1月5日,T.V.女士得知,他因心脏衰竭去世,剩下她自己,既是残疾人,也失去了唯一的养家糊口者和照料者。T.V.女士说,A.G.先生的死彻底毁掉了她的生活,并把他的遭遇归咎于缔约国当局及其威胁。

鉴于上述情况,T.V.女士要求委员会与缔约国接触,以迫使其执行本来文的《意见》。

委员会的评估:

(a)对提交人2006年10月10日遭受逮捕并被非法送进市精神病院直至2006年10月19一事进行调查,并起诉责任人:C

(b)给予补偿和支付法律费用:C

(c)不重犯:无信息

委员会的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