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

候选人数

年份

女子

男子

总计

女子所占比例

1969

4

602

606

0.66

1974

11

728

739

1.49

1979

10

734

744

1.34

1983

7

720

727

0.96

1988

12

840

852

1.41

1992

19

835

854

2.23

1997

50

832

882

5.70

资料来源:选举委员会,1998年1月。

下表说明,尽管妇女在参与投票的人中占大多数,但议会中的女性仍比男子少得多。男子在议会中占大多数。

表 2

1969-1998年按性别分类的国民议会代表人数

年份

女子

男子

总计

女子所占比例

1969

2

165

167

1.2

1974

7

162

169

4.1

1979

4

166

170

2.4

1983

3

167

170

1.8

1988

3

197

200

1.5

1992

7

193

200

3.5

1997

8

214

222

3.6

1998

9

213

222

4.1

资料来源:选举委员会,1998年。

基层委员会中的妇女

自独立以来,妇女在基层机关选举中的境遇并不尽如人意。下表3表明几乎没有妇女再次当选为委员。这归因于妇女参加基层政治和决策的数量有限。然而,自从1992年肯尼亚实行多党制以来,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妇女所占的比例由1992年的2.7%增至1998年的8.1%。

表 3

按性别和机构类型分类的基层机关成员人数

机关

1988年

1992年

1998年2月

总计

女子

女子所占比例

总计

女子

女子所占比例

总计

女子

女子所占比例

国家委员会

631

13

2.1

1,029

24

2.3

2,455

201

城市委员会

215

7

3.3

354

15

4.2

596

52

市级委员会

-

-

-

55

4

7.3

69

7

乡镇委员会

125

3

2.4

398

7

1.8

572

40

总计

971

23

2.4

1,836

50

2,7

3,692

300

资料来源:选举委员会,1998年。

肯尼亚政府公报,内罗毕,1998年1月16日。

下表4表明了肯尼亚司法服务机关的性别组成。据了解,这些服务机关中的女性少于男性。然而,形势继续在好转,女性所占的比例由1994年的25.9%上升到1998年的30.6%。

表 4

按级别和性别分类的肯尼亚司法服务机关人数

级别

1994年

1996年

1998年10月

总人数

女子

女子

所占比例

总人数

女子

女子

所占比例

总计

女子

女子

所占比例

首席法官

1

0

0.0

1

0

0.0

1

0

上诉法院法官

8

0

0.0

10

0

0.0

10

1

高级法院法官

30

4

13.3

30

4

13.3

29

5

掌誓专员

-

-

-

-

-

-

10

4

首席地方法官

8

3

37.5

9

4

44.4

10

4

高级主要法官

7

2

28.5

8

3

37.5

10

3

高级驻节法官

41

13

31.7

40

13

32.5

39

14

驻节法官

94

23

24.5

96

24

25.0

86

28

地区法官

119

37

31.1

116

39

33.6

112

40

首席卡迪法官

9

0

0.0

14

0

0.0

17

0

总计

317

82

25.9

324

87

26.9

324

99

资料来源:司法委员会。

第八条

(一)自1989年以来, 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外交部工作, 政府也认识到了她们所起的作用, 任命了许多妇女担任外交职务。目前, 肯尼亚有2位女大使。

(二)肯尼亚积极参与非洲统一组织、英联邦、联合国、政府间发展管理局、东南非共同市场和东非共同体等国际论坛的活动,肯尼亚向这些国际组织派出的代表团中通常都包括妇女。

(三)从1991年至今,除了1998年的几个月中由男性担任以外,外交部常务秘书一直由妇女担任。常务秘书一职是肯尼亚公务员制度结构中的最高职位。

(四)如表5所示,1992年肯尼亚任命的驻外使团大使共有三十二(32)人;其中妇女占3.1%。然而到1998年10月,妇女所占比例上升到6.1%。

(五)肯尼亚政府派驻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共计三百五十一(351)人。其中妇女有九十二(92)人。妇女占外事人员总数的26%。

(六)从事外事工作的肯尼亚妇女分布于各级岗位。比如,有两(2)人担任大使;五(5)人担任领事,三(3)人担任大使馆一等秘书。其余86名妇女工作在商务专员等其他各个岗位上。

(七)妇女从未因她们的性别而被剥夺代表国家或参与国际组织工作的机会。派往参加国际会议的专家通常都包括来自各个专业领域的妇女。各代表团中妇女所占的比例各有不同。

(八)肯尼亚没有实施任何鼓励妇女进入外事服务机构或在国际集团求职的方案。这些空缺职位往往通过广告招聘,无论男女,择优任用。

表 5

按级别和性别分类的外交服务机构中女子所占的比例

级别

1992年

1994年

1998年10月

总计

女子

女子

所占比例

总计

女子

女子

所占比例

总计

女子

女子

所占比例

总统

33

2

6.1

30

2

6.7

30

4

大使

32

1

3.1

33

1

3.0

33

2

副秘书

89

7

8.2

84

9

10.7

82

13

次官

192

24

12.5

193

27

14.0

197

30

高级助理秘书

139

32

23.0

143

38

26.6

155

42

助理一等秘书

118

35

29.7

69

22

31.9

85

28

助理二等秘书

70

25

35.7

68

24

35.3

88

32

助理三等秘书

66

30

45.5

82

32

39.0

98

38

总计

739

156

21.1

702

155

22.1

768

189

资料来源:人事管理局编制统计处。

第九条

(一)在有关子女的国籍方面,肯尼亚有关公民资格和国籍的法律迄今与《公约》还不一致。在父母合法结婚的情况下,父亲的国籍决定子女是否能够获得出生公民资格。

(二)另外,宪法第90条规定,对于在肯尼亚境外出生的人,若其父亲在其出生当日为肯尼亚公民,则该人应于出生当日成为肯尼亚公民。第91条还规定,与肯尼亚公民结婚的妇女经按照规定格式申请即可成为肯尼亚公民。

鉴于条文中规定肯尼亚男子的非肯尼亚籍配偶及其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均为肯尼亚公民,而妇女却无此权利,因此这两条规定都有歧视妇女之义。然而,据推测,这些问题将在进行中的宪法审查程序期间适当予以解决。

另外,不能向七(7)岁以下儿童签发与发放给其家长的文件分开的旅行文件。因此他们必须持其父亲或母亲的护照旅行。但是如果他们持母亲的护照旅行,必须得到父亲的同意,反过来却不行。

单身妇女须经父亲同意、已婚妇女须经丈夫同意方可取得护照。

第十条

(一)肯尼亚政府保障共和国的每个儿童都享有免费接受基本教育的权利。政府的这一保障不仅表现在其主要政策声明中而且也表现在实践中。少男少女都平等地获得选择职业的指导。然而,随着教育制度中引入费用分摊原则,越来越多的贫困家庭的女生因缺乏资金而辍学。某些赤贫家庭的女孩很小就得在家帮母亲干活或者作女佣以维持生计。

(二)在所有学校中,男生和女生都可学习同样的课程,接受同样的考试,有同样水平的教师授课,当然学校的校舍和设备质量各不相同。这里,决定性因素是学校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而不是性别。

(三)教育部门在人才开发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进展。如下表6所示,1990年小学女童的入学率为48.7%。1998年入学率略有上升,达49.4%,这样女童的入学率几乎与男童的入学率相等。然而,尽管较低等教育女童的入学率有所上升(见表7),但中等和高等学校的男生要多于女生。

表 6

1990-1998年按性别分类的小学入学人数(单位:1,000人)

年份

女孩

男孩

总计

女孩所占比例

1990

2626.0

2766.3

5392.3

48.7

1991

2659.0

2797.1

5456.1

48.7

1992

2723.4

2806.8

5530.2

49.2

1993

2667.5

2761.1

5428.6

49.2

1994

2742.0

2814.8

5556.8

49.3

1995

2734.1

2802.3

5536.4

49.4

1996

2754.3

2843.4

5597.7

49.2

1997

2797.1

2880.2

5677.3

49.3

1998

2925.2

2994.5

5919.7

49.4

资料来源:《1990-1999年肯尼亚经济概览》。

下表7显示了按性别分类的中学入学情况。虽然从小学升入中学的女生人数锐减,但中学女生的入学率从1990年的42.8%逐渐上升到了1998年的46.7%。

表 7

1990-1998年中学入学人数

年份

女孩

男孩

总计

女孩所占比例

1990

264,766

353,695

618,461

42.8

1991

268,373

345,788

614,161

43.7

1992

275,690

353,372

629,062

43.8

1993

236,146

295,196

531,342

44.4

1994

283,400

336,439

619,839

45.7

1995

290,581

341,807

632,388

45.9

1996

305,327

352,926

658,253

46.4

1997

323,625

363,848

687,473

47.1

1998

327,098

373,440

700,538

46.7

资料来源:《1990-1999年肯尼亚经济概览》。

(四)五所公立大学1990/91学年度女生的入学率为28.4%,而1992-92学年度至1995/96学年度的入学率总在变动。然而,从1996/97年度到1998/99年度入学率逐渐上升,1998/99年度的入学率为30.5% (如下表8所示)。

表 8

1990/91-1998/99年度按性别分类的公立大学入学总人数

年份

女子

男子

总计

女子所占比例

1990/91

11,280

28,443

39,723

28.4

1991/92

9,411

32,263

41,674

22.6

1992/93

10,562

30,930

41,492

25.5

1993/94

10,323

29,248

39,571

26.1

1994/95

9,691

29,649

39,340

24.6

1995/96

11,127

28,938

40,065

27.8

1996/97

10,914

27,059

37,973

28.8

1997/98

12,729

30,862

43,591

29.2

1998/99

12,360

28,163

40,523

30.5

资料来源:《1993-1999年肯尼亚经济概览》。

(五)据《1994年福利监测概况II》,肯尼亚妇女的识字率约为67.4%,而男子的识字率为82.8%。但1998年成人扫盲班的报名人数中女学员占73.9%。成人教育女子的入学率略微上升了1.2%,从1997年的73,215人增至1998年的74,081人。然而,成人扫盲班的入学总人数下降了1.1%,从1997年的101,354人降至1998年的100,261人(如下表9所示)。还应当着重指出的是,肯尼亚的公立和私立大学继续教育方案女生的入学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表 9

1990-1998年按性别分类的成人教育入学人数

年份

女子

男子

总计

女子所占比例

1990

105,458

32,696

138,154

76.3

1991

104,867

34,709

139,576

75.1

1992

84,049

25,425

109,474

76.8

1993

81,271

26,027

107,298

75.7

1994

87,684

26,595

114,279

76.7

1995

88,479

27,572

116,051

76.2

1996

89,029

26,612

115,641

77.0

1997

73,215

28,139

101,354

72.0

1998

74,081

26,180

100,261

73.9

资料来源:《1990-1999年肯尼亚经济概览》。

(六)肯尼亚政府认识到,推动妇女教育是提高妇女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她们家庭乃至整个国家地位的重要手段。为此,政府对促进女生教育甚为关注,要通过增加女子学校和教育设备的数量、不断开展活动鼓励女生学习理科和进入理科院系来推动女生教育。政府的另一项政策规定,因怀孕而辍学的女学生在分娩后应重返校园就学。然而,由于贫困、怀孕、逼婚和文化传统习惯势力的缘故,肯尼亚的女生教育仍面临重重障碍。

(七)妇女和女青年可以自由参加各个教育级别的体育运动活动。

第十一条

(一)肯尼亚法律第226章《就业法》规定,每一位男女雇员都有权享受带薪假、每周休息日、充足的住房和医疗保健。除此之外的通常要求是享有工作权、同工同酬、晋升权、培训、职业保障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平等权利。

(二)肯尼亚政府已采取积极的步骤来聘用妇女,并实际上已任命一些妇女担任高级职务,尽管人数还很少(见下表10所示)。付薪女雇员的人数从1990年的21.9%逐渐上升到1998年的29.3%。

表 10

1990-1998年按性别分类的现代产业中的工薪就业人数

(单位:千人)

年份

女子

男子

总计

女子所占比例

1990

308.9

1100.5

1409.4

21.9

1991

338.0

1175.5

1513.8

22.3

1992

334.6

1127.0

1461.6

22.9

1993

341.0

1133.9

1474.9

23.1

1994

377.3

1128.2

1505.5

25.1

1995

407.8

1149.2

1557.0

26.2

1996

461.3

1157.5

1618.8

28.5

1997

473.4

1174.0

1647.4

28.7

1998

487.1

1177.8

1664.9

29.3

资料来源:《1993-1999年肯尼亚经济概览》。

(三)在文职部门以及实际上还有私营部门,是根据职务而不是男女性别进行培训的。

(四)《就业法》第9条规定:

“每一位雇主在任何时候都应出资为雇员在工作地点或附近提供合理的住宿条件,或在雇员工资或薪水之外向雇员支付一笔足够的金额作为房租,使雇员能获得合理的住宿条件。”

但实际上,按照现行的通货膨胀率和房租,大多数雇主支付的住房补贴都不足以负担合理的住宿条件。

(五)以往公务员的条例规定对这一法律要求作了限制,除了很少一些具体例外情况外拒绝向已婚妇女支付住房补助。然而这些条例规定现已作了修正。现在已婚妇女有权获得与同等级别的男同事所得金额相等的住房补贴。

(六)国家医院保险基金具有歧视性,因为它不允许已婚妇女参加缴款,除非她是家庭中的经济支柱。

(七)政府认识到,妇女在正规部门中就业需要人们明确理解妇女在家庭和家务方面的作用。因此政府向职业妇女提供支助服务,允许她们享受带薪产假(政府部门中为60天),向妇女提供住房补贴,生育自由并提供就业前和在职培训的平等机会。

(八)迄今政府还未采取任何措施来建立儿童保育设施。但是,现在政府已认识到对这种设施的需求,而且一些私人已经在城市地区建立了一些这种设施,因为城市地区对这种设施的需求较多。

(九)救世军和儿童福利会已在内罗毕设立了一些机构,对辍学女青年进行儿童保育和家政方面的培训。她们当中有些人由家庭雇用,从而补充了现有儿童保育设施的不足。

(十)妇女有绝对优势的传统工作包括护理、文秘、家政等,而男人有优势的工作有建筑师、工程师、勘探员、司机和看守等。然而,自从实施了8-4-4-教育制度和经济自由化使得男女都有了抛头露面的机会之后,时代潮流已大大转变。

(十一)肯尼亚规定男女职员的退休年龄均为55岁,也可自愿在40岁时早退。

(十二)肯尼亚的社会保障立法包括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该项基金是为私营公司以及公务员中无养老金和应计养老金的职员提供的。公务员中常任雇员由公务员养老金方案为其提供保障。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养老金方案只为受雇的男女员工提供保障。

(十三)妇女的就业保障不受怀孕的影响。妇女依法可以享有60天的带薪产假,但不可再休该时期的年假。然而,男人没有任何育儿假。男女职员均享有30天的年假,但对分工合作这类的灵活工作方式没有任何规定,除非是那些与雇主签订兼职合同的员工。

(十四)安全法适用于工作的男女职员。《肯尼亚就业法》对工作安全条例和对工作场所或工作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或工伤的补偿方案作出了规定。

(十五)法律限制妇女在矿井或夜晚工作(护士除外)。除了那些私有或国际组织所有的设施之外,肯尼亚没有儿童设施网络。因此,当父母均出外工作时,孩子都由帮佣工人来照看。但实际上,大部分雇主都允许母亲们暂停工作,为孩子哺乳。

(十六)国家对工作中的性骚扰未作具体规定。然而,一经接到这类案情报告法律即会予以惩处。雇主对这类事件也作了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一)妇女和男子都有权享受医疗保健设施服务。优质的保健服务是一种基本需要,政府已将提供和改进这项服务摆到了高度优先的地位。基本保健是工作的重点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促进食品供应和适当营养,包括计划生育、儿童免疫在内的妇幼保健,预防和控制流行病,治疗普通伤病以及提供必需药品。然而,保健设施实行费用分摊,贫困妇女要享受保健服务是很昂贵的。

(二)1993年肯尼亚人民的平均预期寿命为61.1岁,其中妇女为63.2岁,男子为59.0岁。但由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全国肆虐及其它原因,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呈下降趋势,1998年的平均预期寿命为59.3岁,其中妇女为60.9岁,男子为57.6岁。

(三)人民的普遍健康状况有所改善,因为据估计,产妇死亡率现为每万名新生儿有590名产妇死亡。总生育率显著上升,从1962年的6.8%上升到1979年的7.9%,而后又降至1993年的5.4%及至1998年的4.7% (见表11所示)。

(四)肯尼亚的粗出生率呈现出下降趋势,从1989年的48%降至1998年的34.6%,而1979年和1998年的粗死亡率分别为14%和11%。避孕普及率从1989年的26.9%增加到1998年的39.0%。还应当着重指出的是,肯尼亚的一些传统保健工作者们正在辅助熟练保健人员的工作。

表 11

全国基本健康指标

指标

1962年

1969年

1979年

1989年

1993年

1998年

出生时寿命

平均

46.3

49.1

55.5

59.5

61.1

59.3

49.8

51.2

56.9

61.4

63.2

60.9

42.7

46.9

54.1

57.6

59.0

57.6

新生儿死亡率

平均

126

119

104

74

62.6

70.7

116

109

94

64

58.6

66.8

136

129

114

84

66.6

74.5

五岁以下儿童死

平均

211

167

150

105

93.2

105.2

亡率

201

157

140

95

89.3

102.6

221

177

160

115

97.1

107.8

产妇死亡率

226

204

168

225

365

590

粗出生率

50

50

52

48

44

34.6

粗死亡率

20

17

14

11

10

11

总生育率

6.8

7.6

7.9

6.7

5.4

4.7

避孕普及率

4.8

7.0

17.0

26.9

32.7

39.0

资料来源:《1993年、1998年肯尼亚人口健康状况普查》。

《1962年、1979年和1989年肯尼亚人口普查》。

(五)下表12按省、城和乡显示了肯尼亚避孕药具的使用比例。肯尼亚全国避孕药具的使用比例从1989年的26.%上升到了1998年的39.0%。

表 12

按省份和居住地分类的目前实行避孕的已婚妇女比例

分类

任何方法

现代方法

1984年

1989年

1993年

1998年

1984年

1989年

1993年

1998年

省份

内罗毕

28.0

33.5

45.4

56.3

22.6

27.9

37.7

46.8

中央

34.3

39.6

56.1

61.1

20.9

30.9

49.8

54.8

滨海

10.3

18.1

20.3

22.1

6.6

14.8

16.7

20.0

东部

26.1

40.1

38.4

45.6

14.1

19.4

30.5

36.0

尼安萨

8.9

13.7

23.8

28.2

5.7

10.2

21.5

25.0

裂谷

15.0

29.7

27.9

37.7

5.5

18.1

21.0

26.4

西部

4.6

13.7

25.1

30.2

3.4

10.0

21.7

21.9

居住地

城市

24.4

30.5

43.3

49.6

18.8

25.5

37.9

41.0

农村

16.0

26.2

30.9

36.2

8.4

16.5

25.5

29.0

全国

17.1

26.9

32.8

39.0

9.8

17.9

27.3

31.5

资料来源:《肯尼亚人口健康状况普查》。

(六)除非是在危及母亲生命的情况下,堕胎在肯尼亚为非法。有关上报的堕胎案例并无可靠的统计数据。

(七)政府通过卫生部(国家艾滋病和性病控制规划署)、非政府组织和宗教组织已经发起了一些唤起艾滋病 毒/艾滋病意识和控制它的干预方案及打击方案。上报的艾滋病案例分布情况表明,艾滋病高发病年龄是男子为30至34岁,女子为25至29岁(见表13所示)。虽然统计数据表明感染艾滋病的男女人数相当,感染该病的妇女的年龄比男子要小,这反映出一二十岁的妇女在生理和社会方面都较为脆弱。因此,妇女作为基本家庭支柱,她们肩上的负担就更重一些。正是由于认识到这种流行病的严重性,政府才成立了国家艾滋病和性病控制规划署。政府为进一步实行干预,还在1997年第4号大会文件中对其政策进行了说明,文中说“由于艾滋病严重肆虐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政府将继续发挥其主导作用,为将关于艾滋病的策略付诸行动创造环境。”

表 13

1986年至1999年8月按年龄和性别分类上报的艾滋病例

年龄组

女子

男子

总计

0-4

2,532

3,243

5,775

5-9

278

348

626

10-14

147

115

262

15-19

2,209

631

2,840

20-24

7,320

3,078

10,398

25-29

8,974

7,010

15,984

30-34

6,559

8,341

14,900

35-39

3,561

5,815

9,376

40-44

1,802

4,135

5,937

45-49

1,014

2,506

3,520

50-54

479

1,341

1,820

55-59

193

602

794

60+

199

563

762

总计

35,267

37,727

72,994

资料来源:NASCOP/卫生部1997年。

第十三条(由肯尼亚政府保存)

(一)肯尼亚有一项家庭补助制度,这种补助通过税务系统支付。男女雇员均可获得税款减免。已婚妇女也可得到减免。这样,即使婚姻状况改变,妇女也不会失去减免权。

(二)《国家医院保险基金法》规定,凡其收入构成丈夫可征税收入一部分的已婚妇女不得参加保险基金。而政府的其他补贴如自有住房补贴现已向已婚妇女发放,作为她们应享有的权利。

(三)保证男女均享有获得银行贷款、抵押信贷和其他形式的资金贷款的权利。但在实际中,大多数妇女很难获得贷款,原因是她们没有必要的担保品。

(四)为了缓解这一问题,1981年设立了肯尼亚妇女金融信托基金,向不具备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担保的妇女提供贷款。该基金还设立了一个有效的周转信贷基金并制定了贷款保证办法,已采用这种方法向许多小型妇女组织或个人提供帮助。

(五)男女均享有娱乐活动、体育和各方面文化生活的平等权利。

第十四条

(一)大多数农村妇女并不了解她们的权利。没有任何全国性机构具体负责确保妇女权利的行使。但目前,非政府组织和宗教组织正在开展这类民间教育项目。

(二)地区发展委员会中有一位妇女领导人,从而可充分代表农村妇女。这确保了有妇女代表参加地区发展规划。在制定经济和农村政策时也考虑到农村妇女的贡献。妇女们还参与地区妇女发展委员会、社区营养方案的活动,取得妇女发展津贴,接受贸易部、妇女事务局和社会服务部社区发展司开展的方案下的企业家才能培训。

(三)政府继续支持妇女团体及其创收活动。注册团体的数目有显著增加,从1988年的25,000个增至1998年的97,317个 (见附件表B所示)。

(四)农村地区的农业社区主要由妇女组成,妇女们在各地区的农民培训中心参加广泛的培训班。现在有更多的妇女正在接受推广人员培训,工作在农业、兽医和研究官员领域的妇女人数也从此有所增加。

(五)特别是随着肯尼亚合作社银行的成立,政府已经改善了农民取得农业信贷和贷款的条件,肯尼亚合作社银行通过当地的合作社协会向农村家庭提供信贷便利。但是合作社协会法规定,只有土地拥有者才有资格获得贷款。所以,尽管妇女在其丈夫离开期间实际管理耕地,但大多数妇女仍无获得贷款的资格。

(六)然而,最近出台的《国家性别和发展政策》中提议实施的一条战略是审查现行的土地法和继承法,保证妇女获得和控制农业资源的权利。

(七)农业金融公司也向农民提供季节性信贷,其放款原则与合作社协会相同。但肯尼亚妇女金融信托基金和肯尼亚乡镇企业基金却不附加任何上述其它贷款机构规定的限制条件,为妇女提供贷款。然而这两个机构还不能满足所有妇女的要求。

(八)大多数农村地区妇女从事耕作,其创收活动以市场为主。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和国家医院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办法只针对从事有报酬的就业人员,因此农村妇女不能享受这些保险。

第十五条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如有冤情都可平等地求助于法庭。

(二)但是刑法有一条重要的例外规定,这一规定的执行具有偏向性。《刑法典》第19条规定了对被控犯有除谋杀和叛国罪以外的任何罪行的妻子给予特殊保护,如果她能证明她是在其丈夫在场并在其胁迫下犯下这一罪行的。这里的假设是,这种胁迫不可能反过来进行。

(三)《合同法》在缔结合同方面与《继承法》在财产的支配管理方面一样,赋予妇女与男子相同的法律地位。

(四)《户籍法》规定,每个人生来即获得父亲的户籍。只有非婚生子女才获得母亲的户籍,但如果母亲与孩子的父亲结婚,则孩子的户籍也同时改变。即使被收养的子女也获得丈夫的户籍。已婚妇女获得丈夫的户籍。但是,法律允许已婚妇女获得她选择的独立户籍,但她的婚生子女并不能享有这一权利。

(五)在此必须指出,户籍法触及了形成妇女生活的最根本的因素。例如,妻子除非获得其丈夫的同意,实际上不得将其子女列入其护照。一旦结婚,她就必须服从有关其丈夫的习惯法和属人法的管辖。因此,有关葬礼等问题都受丈夫的习惯法管辖。所以,可以设想,因为妇女获得了丈夫的户籍,因此她受丈夫属人法的管辖。

但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户籍涉及以一个人的实际住所,所以可以争辩说,丈夫的属人法也应随着其永久住所的变化而变化。关于葬礼,人们和各组织都要求制定一项葬礼法,法律改革委员会正在对此进行研究。

第十六条

(一)通常女子享有与男子相同的缔婚权。但是,肯尼亚基于该国所承认的各大宗教而对婚姻和离婚有各种法律规定。这是政府不严格遵守法律条文的一个方面。例如,《穆罕默德婚姻和离婚管理法》允许未成年人结婚。当学龄少女根据这一法令被迫结婚时,政府可出面干预的理由是应当让少女首先完成学业。但是根据上述法律,双方必须同意这项婚姻。

(二)如果妇女选择根据《非洲习惯法》结婚,则她就等于明确表示同意一夫多妻制。离婚也取决于夫妇双方结婚时所选择的婚姻法形式。关于子女的监护问题,夫妻双方享有平等权利,法庭根据子女的利益决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

(三)有关监护权、保护权、托管权和子女收养问题的法律也规定夫妻双方享有平等权利。

(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姓名的选择权,也不对这方面的问题加以干涉。

(五)妇女无论婚否都有权选择一个专业和职业。妇女可自由取得或处置其财产,但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可能须征得其丈夫的同意。

(六)禁止童婚,政府采取各种可能的手段对此加以预防。

结 论

第24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在国家一级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充分实现本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

为了达到上述要求,肯尼亚政府组建了一个特别工作组对所有关于妇女的法律进行审查,同时正在开展宪法审查程序,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特别工作组的任务不仅是审查法律法规,还要审议各项惯例、风俗和政策,这些惯例、风俗和政策理应实施,以使《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生效。

附件

表A

按省份和性别分类的年龄为18岁的投票人数

省份

1992年投票人数

1997年投票人数

总计

女子

女子所占比例

总计

女子

女子所占比例

内罗毕

375,574

143,469

38.2

366,049

148,250

40.5

中央

1,034,016

541,824

52.4

997,890

534,869

53.6

滨海

312,993

154,932

49.5

375,253

184,999

49.3

东部

789,232

426,185

54.0

1,028,219

547,013

53.2

东北

73,460

35,775

48.7

63,111

28,905

45.8

尼安萨

816,387

450,646

55.2

918,173

481,123

52.4

裂谷

1,467,503

729,349

49.7

1,643,354

818,390

49.8

西部

531,159

293,731

55.3

704,430

371,235

52.7

全国

5,400,324

2,775,911

51.4

6,096,479

3,114,784

51.1

资料来源:选举委员会,1992年,1997年。

表B

1963-1998年各选举年按省份分类的注册妇女团体的分布情况

省份

1963年

1970年

1975年

1980年

1991年

1997年

1998年

内罗毕

8

10

18

65

568

1,882

2,486

中央

26

407

623

1,170

3,783

12,206

12,974

滨海

13

73

255

670

1,357

4,517

5,236

东部

80

115

305

685

5,077

18,755

20,465

东北

1

3

16

225

927

1,218

尼安萨

4

21

113

576

5,120

14,859

18,585

裂谷

28

55

140

847

4,568

20,541

22,567

西部

12

39

99

393

2,916

11,518

13,786

总计

171

721

1,556

4,422

23,614

85,205

97,317

资料来源:《妇女团体普查 1991年年度报告》(1990-1998年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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