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ISL/CO/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6 November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冰岛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10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4150和4151次会议上审议了冰岛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11月1日举行的第4175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为加强保护《公约》所载权利而实施的各类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包括:

(a)2024年6月立法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赋予其广泛的人权任务,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该机构将于2025年1月1日开始工作;

(b)通过第79/2021号法,该法对《通用刑法典》(第19/1940号)第227a条进行了修正,将更多的贩运人口形式定为刑事犯罪,包括以强迫婚姻和强迫劳动为目的的贩运人口行为,并将心理暴力和经济暴力增列为贩运人口的暴力形式;

(c)通过《产假/陪产假和育儿假法》(第144/2020号),将产假/陪产假时间延长至12个月;

(d)通过《不分性别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法》(第150/2020号),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建立同工同酬认证制度,并授权公共机构收集和分析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e)通过《平等事务管理法》(第151/2020号),明确并扩大平等事务局和平等问题申诉委员会的监管作用和职能;

(f)通过《通用刑法典(第19/1940号)修正案》,其中第199a条将网络性暴力定为刑事犯罪,还加强了对心理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并通过第232a条强化了跟踪骚扰行为受害者的保护;

(g)通过《终止妊娠法》(第43/2019号),赋予女性在妊娠第22周结束前终止妊娠的充分自主权;

(h)2018年通过《议会监察员法修正案》,作为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工作的一部分,在议会监察员办公室下设置了国家防范机制职能;

(i)通过《残疾人长期支助服务法》(第38/2018号);

(j)通过《2017年11月13日关于公司和机构同工同酬制度认证的第1030号条例》,要求拥有25名或25名以上雇员的公司和机构取得同工同酬制度及实施工作认证。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国际文书:

(a)《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19年);

(b)《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16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宪法和法律框架

5.委员会回顾先前结论性意见,表示仍然关切的是,《公约》尚未并入国内法,因此尚未被法院直接适用或援引。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保留,但仍关切缔约国维持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保留(第二条和第二十条)。

6.缔约国应考虑将《公约》并入国内法律秩序,并重新评估对《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作保留的理由,以期撤销保留。

反腐败措施

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反腐败框架所采取的措施,并欢迎代表团表示目前正在制定国家反腐败战略以确保各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协调。委员会承认“鱼腐”案的复杂性,包括涉及外国管辖,但感到关切的是,事件已揭露数年,而责任人仍未被追究责任。委员会欢迎《举报人保护法》(第40/2020号)的通过,但对该法是否切实实施表示关切,遗憾未能收到关于公共和私营实体根据新立法所设内部举报程序使用情况的资料。委员会还欢迎《冰岛政府部门利益冲突预防法》(第64/2020号)的通过,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法对前高级公职人员在私营部门就业所作限制可能范围不够大,期限不够长,因此难以奏效(第二条和第二十五条)。

8.缔约国应:

(a)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确保迅速彻底调查所有涉嫌腐败案件,包括涉及外国管辖的复杂案件;

(b)确保有效实施《举报人保护法》(第40/2020号),包括对公共和私营实体根据该法设立内部举报渠道的效果进行监测;

(c)考虑扩大《冰岛政府部门利益冲突预防法》(第64/2020号)对前高级公职人员在私营部门就业的限制范围和期限。

仇恨言论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正《通用刑法典》(第19/1940号),将性别认同、族裔和残疾列为禁止歧视的理由,并规定对仇恨动机犯罪加重处罚。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3年修正《媒体法》,允许对仇恨言论处以罚款。然而,有报告称,仇恨言论,特别是网上仇恨言论愈发普遍,委员会遗憾未能收到关于调查和起诉仇恨犯罪以及补偿受害者的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23年向议会提交的应对仇恨言论问题的行动计划被否决(第二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

10.缔约国应继续努力解决仇恨言论问题,包括通过一项全面的行动计划,并确保有效调查和起诉仇恨罪行以及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偿。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解决对妇女的性别暴力问题而采取的广泛措施,包括对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培训和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仍然普遍存在。委员会欢迎各项立法改革,包括2016年修正《通用刑法典》,将亲密伴侣暴力明确为应予惩罚的罪行,以及2018年对强奸的定义引入基于同意的概念。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关于有效落实相关立法的资料,特别是关于保护措施、起诉率和定罪率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的资料(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12.缔约国应加大努力,确保对所有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报告案件及时彻底地开展调查和起诉,追究施害者责任,并根据罪行严重程度予以惩处;缔约国还应确保对受害者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并为其提供有效援助服务和补偿。

性别特征变异的儿童(间性儿童)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修正《性别自主法》的第154/2020号法(非典型的性特征),其中规定禁止对无法表示同意的间性儿童进行手术,除非出于医疗原因绝对必须进行手术。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法规定这一要求对于某些性别特征变异的情况可有例外,间性儿童仍在遭受不必要的手术干预(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禁止对无法自由表示知情同意的间性儿童进行任何手术,除非手术完全出于医疗需要且已适当考虑儿童最大利益。具体措施应包括考虑修正《经第154/2020号法修正的性别自主法》。缔约国还应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救济,包括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健康记录以及确保规定适当的时效期限,以便受害者能够就侵权行为寻求补救。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5.委员会参考先前的建议,同时注意到代表团保证即将采取立法行动,但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通用刑法典》仍未将酷刑明确为刑事犯罪。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放电武器的规程、培训和监督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对于有报告称这类武器以及胡椒喷雾器和唾液防护罩的使用增加的问题,没有收到相关资料(第二条和第七条)。

16.缔约国应:

(a)将酷刑明确为刑事犯罪,根据严重程度予以适当惩罚,并确保酷刑定义符合《公约》第七条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

(b)就执法人员使用放电武器和其他低致命性武器制定有效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并确保定期审查和更新相关规程;

(c)确保公开传播执法人员使用放电武器和其他低致命性武器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的相关信息。

寻求庇护者和不推回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庇护制度采取了重要措施,并承认申请缔约国庇护的人数有所增加,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庇护申请大量积压且向寻求庇护者提供的法律援助存在质量缺陷。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23年3月对《外国国民法》(第80/2016号)第33条进行了修正,将提供基本援助的时间限制在国际保护申请被最终驳回后的30天内,以及据称缔约国未能保证尊重不推回原则,包括将寻求庇护者遣返到一些虽有充分理由相信寻求庇护者在第三国将面临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其他不可弥补的伤害却仍对他们下达向此类第三国遣返令的国家(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三条)。

18.缔约国应:

(a)采取必要措施,清理据报积压的庇护申请;

(b)确保所有寻求庇护者都能利用有效的法律援助以及符合国际标准的上诉程序,包括确保提出上诉对遣返、驱逐和引渡程序具有中止效力;

(c)考虑修订2023年3月对《外国国民法》第33条作出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将提供基本援助的时间限制在国际保护申请最终驳回决定发布后的30天内;

(d)通过确保寻求庇护者和需要国际保护者不被驱逐、遣返或引渡到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如《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指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的国家,确保尊重不推回原则;包括确保寻求庇护者不被遣返到已下令将其驱逐到存在这种风险的第三国的国家。

贩运人口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采取的措施,包括2021年修正《通用刑法典》,将更多形式的贩运人口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包括以劳动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的贩运人口行为。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移民工人,特别是建筑、旅游和家政等行业的移民工人,很容易遭受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贩运,而妇女儿童则遭受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以及关于受害者人数和提供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情况的统计资料,因此无法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知情评估(第三条、第七条和第八条)。

20.缔约国应:

(a)确保彻底调查所有贩运人口案件,确保施害者如被判有罪即按罪行严重程度予以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援助,包括康复和重返社会支助服务;

(b)就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和受害者权利问题对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加强培训;

(c)强化劳动监察制度,包括通过对招聘机构和雇主招聘外派工人的行为加强监督,从而推动对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贩运活动的预防和发现;

(d)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对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风险以及人口贩运受害者和移民工人权利的认识,包括开展专门针对移民和其他弱势群体(如寻求庇护者和外国学生)的宣传活动;

(e)确保系统收集所有人口贩运案件的分类统计数据。

审前羁押中的单独监禁

21.委员会注意到被审前羁押的嫌疑人人数不多,但感到关切的是,其中很大比例的嫌疑人遭受单独监禁,包括长期单独监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外国国民似乎过度适用单独监禁(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22.根据禁止酷刑委员会所提建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单独监禁仅在特殊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以具体理由和逐案评估为依据,严格出于开展刑事调查和维护安全或秩序的必要,时间能短则短(不超过连续15天),并同时提供《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43至规则46规定的严格程序保障,包括确保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而律师完全能够就反对适用单独监禁措施为委托人进行有力抗辩;

(b)遵守相关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单独监禁和类似措施;保证对有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充分考虑其健康状况,以确保根据《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规则67和《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45第2款,在智力残疾者、社会心理残疾者或身体残疾者会因单独监禁而状况恶化时,禁止对其实施此类措施;

(c)确保单独监禁不过度适用于外国国民;

(d)确保收集和发布单独监禁案件的分类数据,包括按国籍和适用理由分列的数据,以便能够更好地了解这一措施的使用情况和影响,为今后的法律和政策改革提供信息。

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第6/2013号法,该法对《宗教组织登记法》(第108/1999号法)进行了修正,规定所有登记的宗教组织或非宗教性人生观组织按其16岁或16岁以上登记人数比例每月缴纳教区税。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登记标准界定模糊,且儿童自动登记在父母所登记组织,而未能系统地获得在年满16岁时有权改变信仰或选择无信仰的相关信息(第十八条)。

24.缔约国应审查并在必要时修正立法,以确保明确界定宗教组织或非宗教性人生观组织的登记标准。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儿童在年满16岁前被系统地告知有权在达到该年龄时改变信仰或选择无信仰。

非自愿住院和未经同意的精神病治疗

25.委员会注意到《患者权利法》(第74/1997号)修正法案已进入通过前的最后阶段,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就非自愿住院和未经同意的精神病治疗提供充分立法保障(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

26.缔约国应加快通过《患者权利法》(第74/1997号)修正法案,确保该法为非自愿住院和未经同意的精神病治疗提供充分保障,包括确保病人有权就使用强制手段的决定向司法机关提出上诉,即使在没有正式决定的情况下也有权提出异议。

暴力侵害儿童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对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包括儿童之间暴力问题的认识,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行动,加强对儿童工作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强在向暴力受害儿童提供服务方面的协调。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划拨于此类服务的资源仍然不足,特别是用于移民家庭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的资源。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各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普遍性的统计资料,从而阻碍了委员会评估所实施的各种措施效果的能力(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28.缔约国应继续努力解决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包括儿童之间的暴力问题。缔约国应确保提供充足资源用于儿童保护和援助服务,特别是用于移民家庭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并确保系统收集关于各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普遍性的分类数据。

隐私权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警察法》(第90/1996号)的最新修正赋予警方在缺乏充分司法监督情况下进行监视的广泛权力。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法修正后,警方可不经法官批准,以直接涉嫌有组织犯罪或某些严重危害国家罪行(如恐怖主义)为由,在公共领域进行长达四个月的监视(第二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30.缔约国应审查《警察法》(第90/1996号)的最新修正,以确保警方行使监视的权力符合《公约》规定,包括确保此类权力得到充分的司法授权和监督。

表达自由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记者在调查一家据称卷入“鱼腐”案腐败丑闻的公司时,遭受该公司一名雇员指控,随后被警方长期调查。委员会注意到,对这些记者的调查最终结案,未予起诉,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一案件可能对缔约国的新闻调查产生寒蝉效应。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通用刑法典》对诽谤罪的定义模糊宽泛,诽谤被界定为刑事犯罪,可处以监禁。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控实施家庭暴力的男子利用诽谤条款对原告提出反诉(第二条和第十九条)。

32.缔约国应:

(a)确保调查记者开展活动时无需担心会面临旨在恐吓或压制其工作的法律骚扰或抹黑活动;

(b)确保及时有效地调查所有涉及恐吓、骚扰和任意拘留记者及人权维护者,包括从事反腐败或其它公共利益问题工作的记者及人权维护者的指控,确保对施害者进行起诉,如其被判有罪,即予以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救济;

(c)修正《通用刑法典》第228至242条,确保对诽谤罪的界定严密清晰,包括确保诽谤罪不妨碍个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寻求补救的权利;

(d)铭记监禁绝非对诽谤的适当惩罚,采取具体措施,使诽谤非刑罪化,或至少将刑法适用范围限制在最严重的诽谤案件。

D.传播和后续行动

33.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官方语言。

34.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7年11月8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8段(反腐败措施)、第20段(人口贩运)和第32段(表达自由)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35.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0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2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