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一届会议
2011年3月14日至4月1日
意见
第1304/2004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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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Andrei Khoroshenko (没有律师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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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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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俄罗斯联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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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
2003年6月15日(首次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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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04年8月2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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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通过日期: |
2011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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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生命权/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任意拘留/公正审判/追溯适用较轻刑罚法律的权利/歧视/有效的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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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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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问题: |
证实诉求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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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条款: |
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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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 |
2011年3月29日,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关于第1304/2004号来文所附委员会意见案文。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一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304/2004号来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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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Andrei Khoroshenko (没有律师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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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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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俄罗斯联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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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
2003年6月15日(首次提交)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1年3月29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Andrei Khoroshenko先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304/2004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来文提交人Andrei Anatolyevich Khoroshenko先生,系俄罗斯联邦国民,1968年出生,他称自己是俄罗斯联邦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1和第3款、第六条第1和第2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第2、第3和第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第2款、第3款(甲)项、第3款(乙)项、第3款(丙)项、第3款(丁)项、第3款(戊)项、第3款(庚)项、第十五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的受害人。《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月1日对缔约国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1994年11月21日,提交人因涉嫌参与犯罪团伙而遭逮捕,该团伙与1993年期间一系列武装袭击机动车司机案有牵连,该案致使数名司机死亡,车辆被盗卖。1995年10月13日,Perm地区法院宣判提交人犯有参与数起谋杀、盗窃和持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1996年1月18日,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起撤销该判决的上诉被驳回。1996年3月20日,最高法院院长驳回了撤销裁决。1996年6月5日,请求撤销判决的上诉再次被驳回,判决被批准生效。1997年1月15日,最高法院院长针对再次提出的上诉做出裁决,依据另一法律条款对其罪行之一进行定罪,同时核准死刑判决。1999年5月19日,依据总统赦免令,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2.2提交人指出,对其实施逮捕时,未告知其逮捕原因及指控,他也没有机会与司法人员见面以确定其逮捕的合法性。被拘2天后,由公诉人签发了逮捕令,而公诉人并非司法人员。提交人坚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对其逮捕的理由不成立。因未能与公诉人见面,因而没有机会就其逮捕的合法性一事提出申辩。被拘留超过20天仍未收到正式指控,对其正式指控是1994年12月中旬才提出的。提交人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没有指控而实施拘捕,而他本人一案并不属于特殊情况。提交人还指出,调查人员为获取供词,在押期间多次对他实施毒打,并迫使他做出某些供述(而非供词),但他在随后的法庭听证会上对上述供词又予以否认。无人告知他应有的权利,诸如不做不利于本人证词的权利。提交人还指出,尽管其亲属在他被捕数日后即聘请了律师以提供援助,但律师与其接触的机会受限,在多次对其询问中,律师均不在场。提交人还指出,负责调查的官员Sedov先生书面授意拘留所负责人,除调查小组成员外,任何人不得对其进行探访。提交人坚持说,他所受到的以上不公待遇侵犯了其《公约》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权利。提交人还指控说,根据法律,他应享有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但调查官员却在预审调查结束时告诉他,Perm地区并未组成陪审团,因此,他必须同意接受专业法官小组的审判,否则将被法院视为试图拖延诉讼程序。
2.3提交人指出,起初他被指控犯有一起谋杀罪,但未提出关于指控决定的理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他还提出,只在初步调查结束后,才指控他犯有其他四起谋杀罪,调查人员未及时向他通告已经改动了指控,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54条。他认为,上述事件侵犯了他《公约》第九条第2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甲)项所规定的权利。
2.4 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提交人一直坚持其清白无辜,他不过在帮助朋友挪动几辆车,对是否为被盗车辆一无所知。提交人说,在法庭上,他请求允许他讯问几名重要证人,但遭到拒绝,侵犯了他《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所规定的权利。他认为,自己对事件的叙述以及所有能够证明其叙述的证据,均未得到法庭认可,法庭仅调查了支持“官方”对事件描述的证据,因此侵犯了他《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提交人坚持认为,对他的判决主要基于被告的“供词”,而这些供词源于逼供。此外,在对其定罪之前,报刊和电视节目中就已宣布说,那些犯罪嫌疑人已被捉拿归案。提交人认为,节目中被引用的某些信息表明,警方从中提供了协助,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上的无罪推定。
2.5提交人还指出,法庭并未就事件本质进行评估,也未针对他本人提出的曾遭受酷刑的申诉进行调查,却将这些申诉与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比较”,并当做被告一方的辩护策略而加以驳回,也侵犯了他公平审判的权利。此外,法庭拒绝对他有关酷刑的指控进行调查,提交人认为,这侵犯了他《公约》第七条所规定的权利。
2.6提交人指出,审讯期间,死者亲属对被告及其妻子进行威胁恐吓和辱骂诽谤,其兄弟在审讯首日即遭到死者亲属殴打,而审理法官对法庭上呈现的敌意却置之不理。提交人还指出,法官命令提交人和其他被告的亲属离开法庭,仅在宣读判决时才允许他们再次进入法庭。他认为,上述作为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
2.7提交人指出,继不公正审判之后又将其打入死囚区这一事实,侵犯了他本人应享有的《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权利。他还指出,在俄罗斯1999年宣布暂缓适用死刑之前,对他所判罪行的处罚为死刑或15年监禁,二者取其一。暂缓适用死刑之后,这类罪行可判无期徒刑。他认为,这种情况是歧视性的,侵犯了他《公约》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权利。他并坚持认为,对其本人的判决应减为15年监禁。
2.8提交人指出,一审判决之后,未给予他充分准备上诉的可能性:他所做的所有审判笔记均被没收;也未向他提供审判记录副本;只给予他少量纸张,以致无法为自己复制一份上诉书,迫不得已只能在判决书背面起草上诉书。提交人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他《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和第5款所规定的权利。
申诉
3.1提交人称,他已用尽国内所有可援用和有效的补救办法。
3.2他称自己是俄罗斯联邦违反《公约》第二条第1和第3款、第六条第1和第2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第2、第3和第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第2款、第3款(甲)项、第3款(乙)项、第3款(丙)项、第3款(丁)项、第3款(戊)项、第3款(庚)项、第十五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行为的受害人。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05年1月17日,缔约国提出,1995年10月13日,Perm地区法院以下列罪名判决提交人有罪:盗窃(判处死刑)、谋杀,其情节恶劣(判处死刑)、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抢劫(判处15年监禁)。依据俄罗斯《刑法》第40条,数罪并罚,他被判处死刑。1996年1月18日,最高法院刑事厅对抢劫罪处以15年监禁的判决进行了修正,但批准了对提交人的累积死刑判决。最高法院副院长就此提出异议后,最高法院院长于1996年3月20日撤回上述裁决,将该案退回,进入新一轮撤销程序。1996年6月5日,最高法院刑事庭对原定罪和判决予以核准。1997年1月15日,继复核该次审判后,最高法院刑事庭依据《刑法》第77至第209条第1和第2款,对提交人的行为进行重新认定,因抢劫罪依法判处其15年监禁。同时,法院再次核准对他因数罪并罚而判处死刑。1999年5月19日,因总统赦免,对提交人的死刑判决减为无期徒刑。2001年4月18日,最高法院主席团修改了判决,撤消了原先依据第209条第2款和第102条(e)项做出的定罪,并确认其他定罪维持不变。
4.2 缔约国指出,最初是继发现Minosjan先生的尸体后,根据《刑法》第103条(预谋杀人)启动了针对提交人的刑事调查,其他指控是以后追加的。1994年11月21日,提交人在Yekaterinburg被捕,他藏匿于此以逃避被起诉。1994年11月23日,依据1994年6月14日“关于保护居民免受盗窃及其他有组织犯罪侵害的紧急措施”的第1226号总统令,将其押往并拘禁在Perm。从未宣布上述总统令有悖于宪法,因此,对提交人的拘禁符合法律规定。1994年12月19日,Perm地区公诉人基于“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质,批准对提交人实施拘禁,以防止其逃避司法制裁。1995年1月20日,基于同样原因,Perm地区公诉人将拘禁时间延长至4个月零9天。1995年3月13日,副总检察长又将拘禁时间延长至7个月零9天。缔约国指出,该案件档案显示,档案中没有针对该拘禁令的司法上诉资料。
4.3缔约国指出,1994年12月16日,即提交人被捕24天后,将罪行指控向其做了通报,这一时限仍在依据第1226号总统令规定的30天法定期限之内。继发现新的事实后,1995年6月19日,提交人被告知根据《刑法》第154条另外追加的指控。缔约国指出,由于案件档案中未发现被捕记录,因而无法验证提交人被捕后是否被告知其应有的权利。1994年11月24日、1995年2月8日和1995年6月1日,在其辩护律师不在场情况下,提交人作为嫌犯和被告受到审讯。审讯记录中记载,已告知提交人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但本人予以放弃,有其本人签字为证。缔约国指出,1994年11月29日,Perm地区公诉人办公室从当地律师协会获知,曾就为Khoroshenko先生辩护一事与律师Orlov达成协议,后者自1994年12月7日起被任命为辩护律师。缔约国认为,上述事实证明,提交人关于调查机关就辩护律师一事对其进行欺骗的陈述是不成立的。
4.4缔约国证实,1994年12月16日,在向提交人通告对其指控后,并未告知根据《宪法》第51条的规定他有可以不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词的权利。但是,向其通报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他应享有的权利,即不作证、不提供证据、不提出动议。在被告知其权利后,提交人在陈述时利用了这些权利,审讯记录可以提供证明。1994年12月7日,提交人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接受审问。审讯记录中记载,其要求与其律师秘密会谈的请求未获得准许。1995年1月12日,在其律师未在场情况下,提交人作为被告接受讯问。审讯记录记载,提交人同意在其律师不在场情况下做出个人陈述。审讯记录记载,1995年2月23日和1995年4月29日,在律师在场情况下,开展了调查活动,但该律师不知何故未曾在记录上签字。所有其他调查活动均有提交人的律师在场。有记录显示,1995年6月23日至8月9日期间,提交人与其律师研究了案件资料。提交人并未就其律师的工作表现提出抱怨,没有要求进行更多的调查,亦未抱怨调查方法不合法。
4.5缔约国指出,审判于1995年9月25日至10月13日期间进行,并公开举行了听证会;案件档案证明,自始至终被告的亲属和朋友未被驱逐出法庭。审讯期间,提交人由同一律师代理,其律师积极参与诉讼程序、多次向证人提问、做出司法陈述,并最终就撤销判决提交了上诉。提交人从未就辩护的质量提出抱怨,也未要求更换律师。
4.6提交人声称,由于法庭拒绝审问某些证人,因而本人的辩护权受到侵犯,对此,缔约国予以否认并坚持认为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审问之前或审问期间从未提出类似请求。缔约国还指出,案件档案显示,提交人没有提出过要了解法庭听证会记录的要求。缔约国同时指出,依据当时的法律即《刑法》第77和第102条,此类犯罪应处以死刑,因此对其判决合法合规。1999年2月2日出台的“宪法法院规则”废除了死刑,但并不构成要重新审议提交人犯罪案的理由。
4.7缔约国还反驳了提交人关于对其进行审问的法庭小组不合法的声称。在1995年审问时,《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可以允许由3名专业法官组成的小组对此类案件进行审问,但须由有关法院作出裁决,并经被告同意。1996年12月21日之后,才开始施行对死刑案的审判必须由专业法官小组进行这一强制性规定。此外,案件档案显示,提交人并未就不同意由专业法官小组审判一事提出起诉。
4.8缔约国指出,2001年3月13日,负责调查谋杀和团伙抢劫案的部门负责人驳回了提交人要求对警官展开刑事调查的申请,提交人称警方对其动用了非法调查手段。2001年4月28日,提交人对遭拒绝一事提出申诉,经Perm的Lenin地区法院2002年6月17日裁决,同意其申请。2002年9月5日,Perm地区法院刑事庭核准了同意提交人请求的裁定。
4.92002年7月22日,提交人向Perm的Lenin地区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基于新发现的事实,指定公诉人办公室重启对其案件的审理程序。法院于2002年7月29日作出判决,批准其请求。检方上诉要求撤销这一判决,被Perm地区法院刑事庭于2002年9月5日驳回。
4.10由于公诉人并不认为警方行为构成犯罪,提交人于2002年8月5日向PermLenin地区法院提出申诉,控告公诉人办公室拒绝对涉案警员启动刑事诉讼程序。2002年9月12日,法院批准了提交人要求指定其母亲和兄弟为其代理人的请求。2002年10月15日,核准其兄弟作为代理人,并允许他调阅该案件档案。同日,法院驳回提交人针对公诉人办公室不作为的申诉。Perm地区法院刑事庭于2002年11月10日证实这一驳回裁定。
4.11某日(日期不详),提交人在Perm的Lenin地区法院提出申诉,控告公诉人办公室拒绝了他提出的申请,即基于新发现的事实,重新启动针对本案的刑事调查。2003年10月16日,法院驳回其申诉,2003年11月25日,法院刑事庭批准这一驳回判决。两级法院均详细论述了判决所依据的司法程序。
4.122003年10月2日,就公诉人办公室针对其2003年1月7日提出的关于某些工作人员在案审中有犯罪行为的控告未予处理一事,提交人向Perm的Lenin地区法院提出上诉。由于法院收到公诉人办公室来函,称从未收到过这类上诉,因此,2003年10月16日,法院决定对提交人的上诉不予审理。对法院这一判决,提交人未提出上诉。
4.132002年11月10日,提交人向同一个法院提交申诉,指控检察官办公室不允许他在根据新发现的情况重新开放案卷时审查其案件档案。2002年11月15日,该法院驳回其申诉。法院刑事庭推翻这一裁决,并于2003年1月9日以程序理由终止诉讼程序。
4.14缔约国驳回提交人关于其辩护权因其在2000-2002年没有获得熟悉自己全部案卷的许可以及其亲属不得作为辩护人参与而受到侵犯的诉求。缔约国指出,当时的国内程序法没有规定正在服刑的被判刑人有权审查其案件卷宗。缔约国还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只有律师协会会员和工会代表才可担任辩护人。法院也可行使酌量权,允许亲戚、法人代表或其他人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审判。法律不允许指定亲属作为被定罪人的辩护人。
4.15 缔约国指出,根据2002年7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如果存在新发现的情况,公诉人有权重新启动诉讼程序,但如果他/她认为理由不充分,也可终止重新启动的诉讼程序,但可向法院对公诉人的决定提出上诉。2002年11月11日,就2002年10月11日公诉人决定终止就新发现的事实启动司法程序一事,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该申诉被视为针对法院裁决及后续判决的上诉,最高法院依据监督程序进行了复核。缔约国提交报告时,提交人的上述申诉仍在最高法院主席团的案情审理之中,尚未结案。
提交人的评论和进一步的陈述
5.12005年4月11日,提交人驳斥缔约国关于他在逃避起诉时被捕的说法。提交人坚称,当时他与家人住在学生宿舍的一套一房公寓内,并以该住址在地方当局登记,从未试图躲避警方。提交人称,指控他参与的犯罪行为发生时,他正在大学上课和参加体育活动,很多证人可以对此证明。鉴于逮捕理由子虚乌有,因此,对将他逮捕一事的合法性,提交人提出异议。他特别提到,被捕后未见到法官或公诉人,也未给予他就被捕一事提出异议的机会,对此他提出申诉,但缔约国置之不理,侵犯了他《公约》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权利。
5.2提交人指出,对他提出的被捕时曾遭到警员殴打的申诉,缔约国未予处置。提交人称,审前调查期间,他的所有行动和不作为均源于缺少对司法程序的了解和一直惧怕遭受警员暴力。他称,为获取信息或口供,或因他提供了“不实”证词、拒绝谈话或提出了申诉,拘留所官员多次对其实施殴打。
5.3提交人指出,即使从未宣布第1226号总统令(对其首次实施最初的30天拘留正是基于该总统令)有违宪法,但其条款却有悖于《俄罗斯联邦宪法》。他指出,根据1993年《宪法》第15条的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如果其他立法条例与宪法条款相悖,则不应予以实施,而应直接适用宪法条款。宪法的过渡性条款还规定,在出台新的《刑事诉讼法》之前,应该适用以往有关逮捕和拘留的制度。上文制度规定,列报指控之前,批准拘留期限最高仅为10天。由于总统令有悖宪法,亦不构成刑事诉讼立法,因此,本不应适用。提交人重申,根据这项总统令对其拘捕侵犯了他《公约》第九条规定的权利。
5.4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在其陈述中,以其“所犯”罪行后果严重为名,认定对其实施的拘捕合法,从而证实,早在被提起刑事诉讼之前,当局就已认定他有罪。他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所保障的无罪推定。
5.5提交人再次重申,最初控告他犯有一起谋杀罪,但在1994年12月至1995年6月之间,他又作为另外四起谋杀罪的嫌疑犯受到审讯,且事先未接到有关这些追加指控的通报。他还称,被捕记录的缺失(如缔约国所证实的)证明,对其实施拘捕时,未将应享有的个人权利向其通告,侵犯了他《公约》第九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提交人还指出,缔约国确认,并没有告知他根据《宪法》第51条他应享有的权利――即有权保持沉默――并指出,缔约国错误地指出,《刑事诉讼法》第46条载有上述权利的规定,因此通知了他可以享有这项权利。提交人认为,他是被迫利用他的“权利”作出陈述,被迫招供,之后被调查人员用来对付他。
5.6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已证实在有些调查活动期间他的律师不在场,他指出,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在所有调查活动中均须有律师参与。提交人指出,《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如果被告提出要求,律师可以不参与,但他从未要求其律师不在场,而只是在警官威胁虐待时才被迫签字表示同意。他还指出,他或律师没有签字的记录(如缔约国所证实),根据国内刑事诉讼的规定,不应作为证据采纳。
5.7提交人指出,缔约国证实,他要求与律师举行秘密会谈的请求至少有一次(在1994年12月7日询问之前)遭到拒绝;他曾就被捕后16天期间被剥夺法律辩护权一事提出申诉,缔约国却对此未予置评;调查人员要求拘留中心负责人禁止任何人对他进行探访;其亲属聘请了Orlov先生为其做辩护,但直到七天之后,他才获准与律师首次见面。他认为,上述事实侵犯了他辩护的权利。
5.8提交人重申,他没有选择由Orlov先生代理,当地律师协会在他的亲属想为他聘用辩护律师时也仅只向他们提供了一名律师。他指出,直到1997年以前,都不允许他与其亲属会面或联络,无法就律师表现不佳提出申诉并让亲属另寻辩护律师。提交人还指出,其律师没有为他提供充分辩护,在整个调查和审判阶段,除一份撤销上诉外,后者没有提交一份动议,在审判期间也仅只提出几个提交人认为与最重要的问题毫不相关的问题。提交人指出,任何时候都未就他是否愿意由该律师代理或他对其工作是否满意与他商量,因此他是被迫接受这位律师的“服务”的。他称自己曾口头要求另聘律师,但公诉人办公室无视他的请求,而调查员则让他去聘请一位律师,但因为他被拘,和亲属没有联系,所以无法做到。他还说,没有适当告知他自己应享有什么权利,所以不知道自己有坚持另聘律师的权利。
5.9提交人说,直到审讯时,他才就所遭受的殴打提出申诉,同时称,此前他一直没有机会提出申诉。他的律师建议他暂且忍耐,不要在审前诉讼程序中提出申诉。当他试图提交书面申诉时,拘留中心人员未将其转交公诉人,而是交给调查人员,此后,警员对其实施殴打以阻止他进一步提出控告。提交人指出,他就调查期间所遭受的酷刑以及对他以施暴方式获取供词之事,在各级法院上均提出申诉,除其他物品之外,提交人提交了一份1994年12月7日审讯录像带作为证据,录像显示,其脸部有被打痕迹,还提交了1995年1月13日、2月16日、6月19日和21日的审讯记录,上面记载,他拒绝承认所做陈述出于本人自愿。对其提出的申诉和证据,法庭未予采纳。提交人指出,起初被指控与他所犯同一罪行的被告之一Krapivin先生,死于审讯前调查阶段的酷刑,他担心自己会遭同样下场。
5.10为回应缔约国关于提交人要求获得一审法院听证会记录的陈述,提交人指出,他曾于1995年10月16日和提交撤销判决上诉时,两次提出这一申请。他认为自己不应为上述要求未予采纳而且没有存档的事实负责。
5.11提交人重申其申诉,即在他受审之时,在俄罗斯联邦部分地区,被告是由专业法官小组审讯,其他地区是由陪审员参加的小组审讯。他指出,自己受到地域歧视,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因为在Perm地区,他无法获得陪审团审讯。他援引1999年2月2日俄罗斯宪法法院第3-P号裁决,其中确认在一个类似的案件,存在一些地区被告无法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情况,“对人的生命犯下严重罪行,为此受到刑事起诉,按联邦法律规定判以死刑的人存在临时法律机会不平等”。提交人还指出,上述宪法法院裁决造成一种情况,使裁决生效前受到审判的人会被量以死刑,而裁决生效后被定罪者不再被判处死刑。他认为,宪法法院的裁决应该导致对他的案件自动再审,并从轻判处。他认为自己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该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5.12 提交人指出,2005年3月23日,最高法院批准了他针对公诉人2002年10月11日结束根据新发现的情况启动诉讼程序的裁决 提出的上诉。但提交人指出,他没有收到法院裁决副本,公诉人也没有在提交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日期之前遵守法院裁决。
5.13 提交人于2005年5月23日提交了补充评论意见,指出案件资料中列有其被捕记录,因此缔约国应该能够核实在他被捕时并未告知他有何权利。他认为,缔约国官员要么销毁了文件,或者就是拒绝将资料提供给委员会,因为这将证实他的说法。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于2005年12月26日证实,最高法院主席团在2005年3月23日撤消了公诉人2002年11月11日关于结束针对提交人一案新的事实而启动的诉讼程序的裁决。缔约国指出,公诉人办公室重新启动了诉讼程序,由于提交人要出庭参加最高法院举行的听证会,而被羁押在莫斯科,因而程序仍未实施。
6.2缔约国确认,调查人员最初签发的是对Khoroshenkoh,Nikolay Nikolayevich,而不是对Khoroshenko、Andrei Anatolyevich(即提交人)的搜查证。缔约国还指出,案件档案中没有发现对提交人的搜查证。缔约国还重申,提交人于1994年11月21日被捕,案件档案中没有被捕记录。但缔约国指出,“案件档案中仍可看到”被捕记录的“残余痕迹”,表明“曾经准备了记录”,并且极有可能在公诉人档案中“可以找到复印件”。
6.3缔约国指出,提交人被捕时,公诉人系司法授权可实施拘留的官员,不论审讯与否,他均可自行决定是否对被拘留者实施关押。缔约国指出,公诉人认为,由于案件急迫,没有必要在授权实施拘捕前对提交人进行审讯,这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缔约国否认提交人在被正式告知追加罪名之前,已被作为四起谋杀案的被告受到审问。
6.4缔约国重申,案件档案中没有提交人查看法庭审判程序的书面请求。缔约国重申,提交人只在一审时第一次指控受到警察虐待。同时,他向检察官办公室要求对受到虐待进行调查。缔约国重申,公诉人办公室曾两次拒绝开展调查,但其中第一次裁决后来被法院撤销。针对提交人关于被禁止与家人会面和通信的声称,缔约国指出,其亲属并未就此向公诉人办公室递交任何书面申诉,提交人本人亦未曾就其拘押状况向Perm市法院和Perm的Lenin地区法院院长提交过书面申诉。
各当事方的进一步陈述
7.12005年9月5日,提交人提交了共同被告之一的妻子写的一封信,证实她和另一名被告的妻子在审判第一天宣读指控后立即被驱逐出法庭,直到宣读判决后才允许她们回到法庭。
7.22006年2月25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重申根据国内法律,对他的逮捕是非法的,因此他根据公约第九条应该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他重申,没有他的逮捕记录证实,没有被告知他的权利,缔约国试图向委员会掩盖事实。他重申,在1994年12月16日他被告知最初的谋杀指控至1995年6月19日(他获得追加指控通知)期间,他被作为涉嫌四起谋杀、盗贼和抢劫的被告受到讯问。
7.3提交人重申,他就审前调查阶段遭受的酷刑以及一审法院及公诉人办公室对其1994-1995年期间提出的申诉未开展调查一事,向委员会提出申诉。他重申,他并未就家人探访被拒一事向委员会提出申诉,但不能和家人联系,即无法转达其意愿并与代理律师就此案进行沟通,致使他无法获得足够的法律援助。提交人指出,他收到最高法院2005年3月23日的判决副本,并强调说,最高法院承认,下级法院未对与提交人犯罪行为有关的一些证据进行评估,也未对可以证明提交人不在犯罪现场的某些证人进行询问。
7.42006年5月24日,缔约国则重申了与提交人定罪及判决有关的事实,指出,提交人关于调查人员使用非法手段的辩词,以及对证据的歪曲篡改,已由公诉人办公室做过三次评估,而后者分别于2000年6月28日、2004年5月7日和2004年5月11日做出拒绝展开刑事调查的决定。提交人针对上述决定提出上诉,但决定获得法院证实。
7.52006年7月27日,提交人重申,在1999年2月2日宪法法院裁决后没有自动对他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并宣布死刑违宪这一事实构成对他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应该享有权利的侵犯。提交人提及与本案类似的一例个案,根据此案,Zlatoustov市法院依据前述“宪法规则”,对Krasnodar法院1993年的判决进行了再审,于2001年1月29日将25年监禁的处罚减刑为15年。
7.62006年9月29日,缔约国重新提交了它曾于2005年12月26日向委员会提交过的意见。
7.72006年11月1日,提交人指出,经再三要求,他终于获得一些文件的副本,包括:被捕记录的“残余部分”,日期为1994年11月21日和23日,其中并未列明他是否被告知个人权利;一份审讯记录的首页,日期为1994年11月24日,上面记载通知提交人享有“解释、提交申请和宣布反对的权利、针对调查和起诉行为提出申诉的权利,以及自被捕时起聘请律师的权利”;一封有高级调查员Sedov先生签字的短函,要求Perm地区拘留中心负责人除调查人员之外,禁止任何人对提交人进行探访,日期为1994年12月1日;上有提交人签字和手写笔记的审讯记录首页和末页,表明提交人与其律师秘密会面的请求被予拒绝,日期为1994年12月7日和1995年1月12日;指控陈述记录副本,日期为1994年12月16日,证实提交人未经指控,即被拘留25天;审讯记录副本,日期为1995年1月13日和2月16日,记载提交人拒绝就“是否自愿作出陈述”这一提问作出回答;文件中还包括八次调查行动的记录,都是没有提交人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提交人认为,这些记录的“残余部分”确凿无误地表明,在定罪之前,即以“犯有重大罪行”并躲避起诉的理由将其逮捕,从而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提交人还提交了一份请求撤销对其判决的上诉书,以此证明,他已向国内法院提出上述所有问题。
7.8 2007年5月9日,提交人指出,最高法院曾令检方于2005年3月23日(发现新的情况后)对其一案进行再审,但先是被推迟了九个月,而后检方再次做出终止这一程序的决定,日期为2005年12月29日。提交人指出,因一直未给予他该项裁决的副本,致使他四个月后才得以就此提出上诉。他于2006年5月17日向最高法院主席团提出上诉,法院在六个月后发回其上诉,要求提供一份公诉人裁决副本,提交人提供了副本。但截至2007年5月9日,没有对上诉作出回应。
7.9 2008年1月22日,提交人重申了其申诉的某些事实,并提交了一名同班同学的签名信,证明被法院指控参与的一起谋杀发生时,提交人正与同学在一起。
7.10 2008年3月19日,缔约国指出,2001年至2004年期间,Perm法院对提交人就无法调取案件档案的控告进行了多次审议;与控告有关的档案在保存期满后已被销毁,因此,无法确定是否的确未将法院听证会日期及时通知提交人及其原因,也无法认定拖延审议控告的原因。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针对2005年12月29日控方决定终止诉讼程序提起的上诉于2006年11月28日抵达最高法院。2007年5月15日,法院同意提交人参加聆讯的请求。2007年9月12日,最高法院驳回提交人的上诉,2007年10月5日将裁决副本送达提交人。
7.11 2008年5月2日,提交人指出,根据缔约国的说法,2006年11月28日收到他的上诉,法庭聆讯于2007年9月12日举行,而《刑事诉讼法》第406条、407条和416条规定,应在两个月内对上诉进行审查。
7.12 2008年6月17日,提交人重申了曾试图根据新发现的情况使案件再审这一事实。提交人称,冗长的法律程序(超过7年)和公诉人办公室和法院的违规行为造成其在《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和与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结合的第二条第3款中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提交人还称,诉讼程序启动和判决公布之前,他经历了漫长等待,案件数年悬而不决,他本人时而怀有希冀,时而陷入绝望,精神备受折磨,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第1款应该享有的权利。
7.13 提交人指出,囚犯的来往书信要接受审查,所有通信传递会延迟至少10天,法院对此非常清楚。他本人从未及时收到法庭召开听证会日期的通知,以便他能够通知其亲属或人权辩护人。他称,这是法庭蓄意而为,目的是使关注此案的个人和组织无法参加听证会,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应该享有的权利。
7.14 提交人还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7和第918条,只有公诉人办公室向法庭提交了关于新的事实属实的定论,才能依据新的事实对案件进行重申。他认为,即使犯人有了新的证据,他/她也无资格向法庭提交,只有请求检方,而后者是参与审讯的一方,因此上述做法违反了程序等同的原则。提交人指出,在本案中,他握有新的证据,本可证明其无罪,但由于检方不愿承认1993-1995年期间,其官员犯有过错甚至有犯罪行为,因此检方对此一再拒绝承认。提交人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他《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应该享有的权利。
7.15提交人指出,在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要求对本案进行重审而提出起诉期间,他一直是以被告身份,因此,应享有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他说,不仅缔约国未向他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而且,作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囚犯,他被禁止工作,也未收到任何补助金或社会资助,因此无法聘请律师。他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他《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和(丁)项应该享有的权利。
7.16 提交人指出,在最高法院2005年3月23日和2007年9月12日听证会上以及向检方提出的申请中,他曾请求传呼若干证人,以便对新的事实作出证明,他正是基于这些事实提出重审案件的请求。但其申请遭法院和检方驳回,提交人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他《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和(戊)项应该享有的权利。他指出,尽管他曾要求参与,检方在他没有参与的情况下讯问了其中一些证人,上述作为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第3 (b)款和第3 (c)款中规定的平等原则。
7.17提交人指出,在最高法院2007年9月12日审讯期间,法官一再打断他的话,不许他解释自己的论点。他还指出,法官在听证会后讨论了七分钟,然后宣布决定。提交人称,他本人就提交了数百页资料,而法官短暂的讨论时间表明,法官并未研究这些资料,而是事先已就案件结果作出决定。提交人认为,诉讼程序不公,这些程序也未成为有效的法律补救,因此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与第十四条结合的第二条第3款他应该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规定,注意到同一事项未由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理。缔约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已经达到。
8.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即一审期间,媒体就已通过刊物和广播公布,他被犯有后来被定罪的谋杀罪,缔约国当局早在诉讼程序的预审阶段,就称提交人“犯有”罪行,因此本案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但委员会评论说,在国内诉讼程序中,似乎没有在任何时候提出过这些诉求。因此,由于未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对可以运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有关指控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行为的来文部分不予受理。
8.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没有选择由律师Orlov先生代理,而后者是当地律师协会强加给他及其亲属的,律师也未向提交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但委员会指出,在国内诉讼期间似乎没有提出这项诉求,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上述诉求未能对国内补救办法援用无遗,不予受理。
8.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的申诉(见上文第2.7段)。在档案没有这方面更多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为受理目的,这部分来文证据不足,因此不予受理。
8.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诉求,认为自己遭到歧视,因为在俄罗斯联邦的某些地区,被告是由陪审员参加的小组审判的,而在Perm地区,他不能由陪审团审判。根据收到的资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并没有说明足够的理由来支持其论点,即上述事实侵犯了他享有《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因此,委员会认为这一部分来文没有得到证实,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就受理目的而言,不予受理。
8.7委员会认为,为受理目的,提交人充分证实了其结合《公约》第十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1、2、3和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3款(甲)、(乙)、(丙)、(丁)、(戊)项和(庚)项的第二条第1和第3款提出的诉求,因此开始审查案情。
审议案情
9.1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联系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诉求,即他被捕时没有告知他逮捕原因或对他的指控;被捕时没有告知他有何权利,例如他有权不作对自己不利的证词或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援助;从未将他带见司法人员,以确定逮捕他的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没有理由证明逮捕他是正当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他的案件也不属于允许没有指控而实施拘捕的特殊情况。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一指控,即提交人被捕时没有告知他有何种权利,直到25天之后才告知他什么指控,对他的拘留是由公诉人批准的,而公诉人并非司法人员,而且提交人没有机会就逮捕的合法性向公诉人提出质疑。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2、第3和第4款的规定,提交人的权利受到侵犯。
9.3关于对提交人予以拘留是否符合《公约》第九条第1款的规定问题,委员会指出,只有因为这类原因,并且这类程序是依据国内立法规定并且不是任意性的,才可剥夺自由。换言之,委员会所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剥夺提交人的自由是否根据缔约国的相关法律行事。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对未经指控就实施逮捕和拘留的做法认定为合法,声称符合“关于保护居民免受盗窃及其他有组织犯罪侵害的紧急措施”的第1226号总统令。但委员会指出,该项总统令规定,在掌握某人涉嫌参与帮派或其他有组织犯罪团伙犯下严重罪行的充分证据时,可以最多拘禁30天。考虑到根据缔约国本身的陈述,最初的搜查证是针对另外一人发出的;总统令本身并未宣布废除涉及逮捕依据的通用刑事程序法则;司法机关未就针对提交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进行过评估;此外,缔约国未能进一步提供理由,委员会作出提交人被剥夺自由一事不符合缔约国相关法律的结论,因此,委员会认为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
9.4提交人称,他逮捕后、未经起诉即被拘留的25天里以及整个审前调查阶段遭到警方殴打和折磨,因此被迫作出供述证实调查人员对事件的说法。提交人提供了有关虐待他的资料,并声称为此提出的投诉被检察机关和法院所忽视。
9.5 委员会回顾,一旦有人因遭受虐待(违反第七条)提出申诉,缔约国必须迅速公正地展开调查。虽然Perm地区法院1995年10月13日的裁决书中提到Khoroshenko先生关于遭受酷刑的指称,但却以案件证据证实被告有罪这一概括性陈述将其驳回。委员会说,根据缔约国提交的陈述,公诉人办公室曾三次做出拒绝就提交人遭受酷刑的指称展开调查的决定,且上述决定最终经法院批准。同时,委员会指出,公诉人办公室的裁定、决定以及缔约国在本诉讼程序中提交的大量陈述,均未详细介绍当局就提交人指控展开调查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委员会认为,针对本案的情况,不论是依据国内刑事诉讼程序规定,还是就本来文而言,缔约国均未能证明有关当局对提交人此前关于酷刑的指称予以充分迅速的处理。因此,必须适当考虑提交人的指控。因此,委员会作出结论,认为委员会所掌握的事实显示存在侵犯Khoroshenko先生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应该享有权利的情况。根据这一结论,没有必要单独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条第1款提出的诉求。
9.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声称,即提交人被捕25天后才告知他对其某些指控,在审前调查结束后才告知他其余的指控。委员会指出,缔约国确认了上述事实。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甲)项。
9.7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诉求,即预审程序中没有机会与律师自由单独会面,致使其无法获得充分时间和条件准备辩护;一审判决书发布后没有立即收到审判记录;尽管多次申请,均未收到与辩护有关的全部文件;更有甚者,连准备二审上诉书用的纸张都受到限制。委员会指出,上述申诉均有提交人提供的资料为证,对其中部分申诉,缔约国没有否认。就此而论,委员会认为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的规定。
9.8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声称,即在他被捕时没有告知他有获得法律援助和保持沉默的权利,并指出,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一声称,而仅只指出,逮捕记录失踪,并在提交人被捕25天后告知他最初的指控时告知他有何种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和第3款(庚)项的规定。
9.9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即在一审期间,法院拒绝听取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词,而这些证人原本可以证明提交人无罪,而法院只采纳并评估了支持检方关于事件陈述的证据。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此提出的异议,即审前或审判期间,被告及其代理人均未提出对证人进行询问的请求。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提交人提交的资料,最高法院曾在2005年3月23日的裁决中命令检方重新启动诉讼程序,并讯问某些证人。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并重申,一般而言,应由相关国内法院审查或评估事实和证据,除非其评估明显是任意的或等于执法不公。由此委员会作出结论,认为以目前收到的资料,不足以作出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的裁定。
9.10 委员会按照《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甲)、(乙)、(丁)和(庚)项,审查了提交人的申诉,认为上述侵犯提交人权利的行为也构成违反与《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甲)、(乙)、(丁)和(庚)项一并解读的第十四条第1款的行为。
9.11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即本案的主要审判均拒绝普通公众特别是其亲属及其他被告的亲属参加。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除了声明案件档案中没有资料能够证明提交人的申诉之外,并未否认这一诉求。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提交的资料显示,案件档案似乎并不完整。委员会回顾,对刑事案件的所有审判,原则上均以口头和公开方式进行,公开举行审讯,有助于增加诉讼程序的透明度,从而提供保护个人和整个社会权益的重要保障。第十四条第1款确认,在民主社会,法院因种种原因,如维护道德、公共秩序(ordre public)或国家安全等,或因保护有关方私生活而有此需要时,或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认为公开审理有损司法利益时,有权限制所有或部分公众进入法庭。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一直未就此案提供相应的解释。就此而论,委员会认为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鉴于这一结论,并基于提交人在违反公平审判保障举行审判后被判处死刑,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也是侵犯其结合《公约》第十四条解读的第六条规定权利的受害者。
9.1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即他试图根据新发现的情况争取对其案件进行复核,致使诉讼程序过于冗长(超过7年),并称上述延误造成他精神痛苦,他认为这等同于酷刑和虐待。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对指控诉讼持续时间提出争议,而仅指出,公诉人决定不重新审案距离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交上诉的日期大约十一个月。在档案没有其他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就本案而言,委员会掌握的事实无法使它作出提交人根据结合《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甲)项规定应该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结论。
10.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第十四条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1、第2、第3和第4款、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甲)、(乙)、(丁)和(庚)项。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规定,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包括:充分和彻底调查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称,对提交人所遭受待遇的责任人提起刑事诉讼;遵守《公约》各项保障予以重审;为提交人提供充分赔偿,包括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12.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附录
委员会委员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的个人意见(部分不同意见)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Andrei Khoroshenko诉俄罗斯联邦的第1304/2004号来文第10段中认为,缔约国[直接]违反了与[《公约》]第十四条[若干条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我个人认为,鉴于提交人没有被处以所判死刑这一事实,因为将其判决减为终身监禁,因此没有直接违反第六条。我认为,对《公约》第六条的正确解释在于,仅在受害人被剥夺了生命的情况下才认为发生直接违反该项条款的情况,本案没有发生这种情况。
委员会的意见,即缔约国违反了若干保障所被告都享有适当程序权利的条款规定,十分正确。根据委员会最近制定的判例,委员会认为,如果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所载各项保障,审判造成死刑,便直接违反“与第十四条一并解读”的第六条。我不同意这种提法,但我可以同意违反了“与《公约》第六条一并解读”的第十四条“的提法。这将与第六条的含义和范围一致,而无需对受害人没有被剥夺生命的案件不适当地扩展解释。
我同意意见第10段所载其他各项结论。
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签字]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