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爱沙尼亚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爱沙尼亚的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在2024年5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802和2803次会议上接受了委员会的审议, 委员会在2024年5月24日举行的第281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从而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2022年对《儿童保护法》的修订,为儿童之家(barnahus)服务奠定了法律基础;2022年对《刑法》的修订,将性自决年龄提高到16岁;通过了关于儿童罪犯待遇的新规则;以及自上次审议以来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其他体制和政策措施。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精神健康(第31段),教育(第36段),休息、游戏、休闲、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第38段),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0段)以及儿童司法(第44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对各项立法改革表示欢迎,但回顾上一份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a)为儿童方面的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程序;
(b)确保有足够和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执行儿童权利方面的立法,包括增加儿童保护工作者的人数并提高其资质。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欢迎该国通过《福利发展计划》(2023-2030年)、《国家卫生计划》(2020-2030年)和《教育战略》(2021-2035年),但建议缔约国确保这些计划得到有效落实,并为此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新成立的预防理事会提供足够的权力和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运作,以协调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包括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以及各个部门推动对儿童权利的交叉保护。
资源划拨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了关于儿童问题的资源划拨情况,如儿童保护、家庭支助和教育,以及与国家预算相关的福利战略工作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所有领域直接或间接影响儿童的方案确定儿童预算项目,包括卫生和社会保护,特别关注可能需要社会扶持措施的处境不利或易受伤害的儿童,为落实儿童权利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
(b)利用跟踪系统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所有部门的投资如何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影响评估,确保此类投资对儿童的影响得到衡量;
(c)通过公众对话,特别是与儿童对话确保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和参与性,并确保对国家和地方当局妥善问责。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大法官2021年收集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一套儿童福祉指标以及关于爱沙尼亚社会中儿童状况的综合文集。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并重申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确保收集的数据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出身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
诉诸司法和获得救济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能在包括学校、替代照料场所和拘留设施在内的所有环境中利用保密、对儿童友好和独立的投诉机制,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并获得法律支持和代理、适龄心理咨询和救济,包括赔偿和康复;
(b)提高对现有侵权、暴力和虐待行为举报机制的认识并广泛传播相关信息,包括儿童求助热线和网络暴力举报门户网站,并为此类服务提供可持续的资金,以确保它们便于使用、保密、对儿童友好且有效;
(c)确保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的强制性培训,使他们了解对儿童友好的程序和救济措施、儿童权利以及《公约》。
独立监督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以爱沙尼亚语、俄语和英语提供儿童事务监察员网站,监察员受理儿童以所有三种语言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大法官下属的儿童和青年权利司,使之能够有效独立地履行与儿童权利有关的任务。
传播《公约》和提高认识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宣传运动,确保《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得到广泛传播,包括家长和儿童本人在内的公众对之广为了解;
(b)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宣传活动,包括参与针对家长、社会工作者、教师和执法人员的措施,并鼓励媒体通过节目宣传儿童权利,让儿童参与此类节目的开发。
与民间社会合作
14.委员会欢迎将战略伙伴关系作为与民间社会合作的新形式以及旨在向民间社会组织提供长期资助,但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包括向较小和较新的组织提供支持,并确保民间社会有意义地参与起草儿童权利方面的立法、政策和战略。
国际合作
1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实现将国民总收入的0.7%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国际商定目标,并在其国际合作协定中将儿童权利列为优先事项。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6.委员会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相关法规,确保工商业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内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是在儿童权利方面。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修订《平等待遇法》(2009年),并将之与《性别平等法》(2004年)合并以扩大保护范围,使儿童在所有领域和部门免遭基于《公约》禁止的所有理由的歧视;
(b)确保弱势儿童,包括来自经济弱势家庭的儿童、属于语言和族裔少数群体的儿童(包括讲俄语的儿童)、移民儿童、残疾儿童、男女同性恋儿童、双性恋儿童、跨性别儿童和间性儿童以及遭受暴力和贩运的儿童,能够平等地获得基本服务、住房、教育、儿童保育设施、医疗保健、休闲和国家支助。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注意到《儿童保护法》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规定,并回顾委员会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中,以及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纳入儿童要求将其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并一致地加以解释和适用;
(b)加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各个领域评估和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之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的能力,包括采取系统培训、制定程序和标准等方式。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9.鉴于事故和伤害,如家庭事故和中毒造成的死亡比例很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定事故和伤害造成儿童死亡的根本原因,加强预防措施,包括对儿童提供心理支持,并保证安全的环境。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亲自听取有能力就与本人有关的事项发表意见的任何年龄的儿童的意见,但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相关立法,承认儿童在相关法律诉讼中发表意见的权利,包括为社会工作者和法院建立遵守这一原则的制度和/或程序;
(b)促进所有儿童,包括年龄较小的儿童,有意义、有权力地参与爱沙尼亚儿童福利联盟下属的青年理事会和大法官顾问协商咨询委员会等机制和平台;
(c)开发关于国家政策制定的公共磋商工具包,以标准化的方式进行高水平的包容性和参与性磋商,包括就影响儿童的问题与儿童进行磋商。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国籍
21.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对《公民身份法》(1995年)的修订,但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制定识别和确定无国籍人的程序,为公民身份未确定的儿童入籍提供便利,并收集按相关因素分列的无国籍儿童数据;
(b)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c)考虑批准《欧洲国籍公约》和《欧洲委员会关于避免国家继承造成的无国籍状态公约》。
获取适当信息
22.委员会回顾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和技能,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其福祉的信息和材料的影响;
(b)确保提供并可以获取关于儿童权利的充分、适龄信息和材料;
(c)制定保障措施,确保儿童在使用人工智能方面的权利。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性剥削和性虐待
23.根据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有效执行2024-2027年打击家庭暴力行动计划,确保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享有受害者地位以及在法律诉讼中获得支持的程序性权利,并改善获得心理创伤支持的途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建立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国家数据库,并对此类暴力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定期研究和评估;
(c)建立无障碍、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机制,使儿童能够报告暴力行为;
(d)促进和推动公众对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进行强制性报告;
(e)加强地方儿童保护基础设施,包括增加儿童保护工作者的人数,并强调通过多部门合作开展预防;
(f)确保所有遭受暴力的儿童受害者或儿童证人都能迅速获得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和全面的干预、服务和支持,包括法医询问和心理治疗,以防止这些儿童二次受害;
(g)考虑将儿童之家的目标群体扩大到所有类型虐待和忽视的受害者,并扩大其覆盖范围,以确保所有儿童无论居住地在哪里都能获得服务;
(h)接受儿童受害者证词录音录像,并在儿童之家迅速开展质证,将之作为所有儿童(包括14至18岁的儿童)的法庭诉讼证据;
(i)加强打击各种形式霸凌行为的措施,包括提高教师、学校工作人员和学生应对多样性和解决冲突的能力;
(j)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公众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的认识,应对所有表现形式的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
(k)加强专业能力和软件工具,以发现和调查在线诱拐和儿童性虐待图像,并促进对家长、教师和儿童进行有关色情短信相关风险的培训;
(l)继续解决体育组织中的暴力和虐待问题,制定明确的行为规则,防止虐待儿童,制定调查违规行为的妥善程序规则,提高儿童、家长、教练和体育组织对体育运动中虐待行为的认识。
体罚
24.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通过实施循证方案和定期成果评估,继续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b)加强对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宣传活动,促进家庭和社区的态度转变,消除体罚儿童的做法。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提高对国家资助的家庭调解服务和咨询所提供的可能性的认识;
(b)加强为工作父母提供可负担的儿童保育选择,包括大幅增加儿童保育的资源划拨;
(c)继续采取措施,加强父亲在养育子女方面的作用;
(d)为面临风险的父母提供系统的支持,广泛提供家庭咨询、治疗以及育儿教育和培训。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2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继续逐步取消机构照料,特别是对3岁以下儿童,并立即通过机构外照料战略和行动计划,确保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以执行;
(b)确保各项政策和做法遵循以下原则:绝不可以将经济贫困和物质贫困,或可直接造成和特别归咎于这种贫困的各种状况作为剥夺父母对儿童的照料、以替代性照料方式安置儿童或阻止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的唯一理由;
(c)确保为无法与家人在一起的儿童提供充足的替代性家庭和社区照料选择,包括为寄养和收养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定期审查安置措施,尽可能促进儿童与家人团聚;
(d)监测被安置在安全之家的儿童人数和逗留时间,确保他们被剥夺家庭环境的时间不超过必要时间;
(e)确保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制定适当的保障措施和明确的标准,以确定是否应将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
(f)确保制定适当的保障措施和明确的标准,基于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确定是否应将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
(g)制定适用于所有替代性照料环境的质量标准,确保定期审查替代性照料中儿童的安置情况,监督机构中的照料质量,包括提供报告、监督和纠正虐待儿童行为的便捷渠道;
(h)确保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离开替代性照料的儿童得到适合其需要的支持和后续照料,提高受监护儿童对后续照料选择的认识;
(i)加强从事家庭和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家事法官、执法人员、儿童保护工作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能力,以确保采取以家庭为基础的替代照料对策,并提高他们对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的权利和需求的认识。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护并确保父母被监禁的子女的探视权,并继续进行旨在便利儿童与其父母接触的改革,包括提供方便儿童的会面场所,培训官员如何与前来探视被监禁父母的儿童接触。
F.残疾儿童(第23条)
2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采取人权为本的办法处理残疾问题,制定一项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
(a)解决地方当局之间在残疾儿童服务方面的不平等问题,特别是加强农村地区的服务,并确保有效监测儿童获得应享服务的权利的落实情况;
(b)确保有高度支助需求的残疾儿童在必要时获得国家的额外支助,包括获得个人援助服务;
(c)继续实施统一评估和多机构共享数据的改革,以确保提供全面及时的服务,满足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
(d)发展更广泛的支持服务,提高护理服务的灵活性,减轻残疾儿童家长的照料负担;
(e)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在其居住地获得医疗保健,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
(f)开展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的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将他们作为权利持有者。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29.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赞扬缔约国承认儿童在保健决定方面不断发展的能力,并建议缔约国:
(a)增加公共医疗开支,以应对日益增长的成本,并在招聘方面为医疗专业人员提供激励;
(b)加强努力,增加儿科专科医生、家庭医生和护士的人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采取措施提高儿童、家长和保健专业人员对儿童有权酌情独立参与决策且应保障儿童隐私权的认识;
(d)提高儿童疫苗接种覆盖率,提高对疫苗益处的认识,主要通过社交网络向反疫苗运动提供充分信息。
精神健康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预防性政策和措施,包括在2021年通过精神健康战略《精神健康绿皮书》,但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2010年以来儿童的精神健康问题增加,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
(b)儿童自杀率不断上升;
(c)儿童精神科医生、临床心理学家、学校心理学家和心理保健护士等儿童心理保健专家以及地方一级的精神保健服务短缺。
31.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敦促缔约国:
(a)加强对预防工作的重视,支持儿童的社会情感技能、家长教育并促进安全的学校环境,采取具体措施和程序以确保发现精神健康问题的早期迹象;
(b)加强地方一级的精神保健中心和专家网络,为其提供充足的技术、资金和人力资源,确保提供并且所有儿童都能获得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服务;
(c)扩大预防自杀的措施,如提高对健康生活方式的认识,对学校专业人员进行精神健康培训,在学校开展预防自杀计划。
青少年健康
32.委员会回顾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改善青年性健康咨询中心的便利性和资金情况,以确保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包括失学儿童和农村地区的儿童和青少年,都能获得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获得避孕药具。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分析《家庭法》(2022年)启用的新抚养支助制度的影响,包括对儿童领取抚养费应对经济困难的能力的影响,并酌情采取行动。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以及第26至第31条)
34.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并注意到缔约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建议缔约国:
(a)将重视儿童权利的方法纳入与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有关的立法和政策;
(b)确保系统地支持儿童和青年环境理事会,适当考虑其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参与气候法草案辩论方面;
(c)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方案时,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求和意见;
(d)将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计划,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防备能力;
(e)采取必要步骤,确保欧洲联盟国家自主贡献以及相关的2021-2030年国家能源和气候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参与性并以儿童权利为基础。
J.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学前和儿童照料机构法》(2018年)、《职业培训行动计划》(2022-2030年)、《教育战略》(2021-2035年),以及将残疾儿童纳入主流学校教育方面的积极趋势,但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进入幼儿园的机会不平等;
(b)班级人数超过法定上限,特别是在城市地区;
(c)大量儿童没有完成中学和职业学校的教育;
(d)上学和放学的路程对一些学童过长,而且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提供校车;
(e)大量残疾儿童仍在特殊学校就读,某些地区缺少受过专门培训的教师和助教;
(f)社会和教育专家之间的服务协调不足,给有效评估残疾儿童的需求造成障碍,一些地方当局未能在幼儿园和学校提供适当的专门服务。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地方政府提供公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开展系统和有效的国家监督,提高各级教育的入学率和覆盖率;
(b)为全国所有地区的儿童,特别是1.5至3岁年龄组的儿童提供幼儿教育名额;
(c)确保基础教育系统的班级规模保持在每班24名儿童的法定上限内,认真考虑提出的例外情况并监测例外情况的持续时间;
(d)确保所有儿童无论住在哪里都能获得安全的上下学交通服务,且时间合理;
(e)改善每个学生在小学毕业后继续接受教育的情况,减少职业学校或高中的辍学率;
(f)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并确保有足够数量的经过妥善培训的教师和助教;
(g)确保社会和教育专家合作评估学校和幼儿园的特殊需求,加强无法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当专门服务的地方当局的能力,并改善国家监督,以确保提供必要的援助。
休息、游戏、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的学习负担与其年龄和能力不符,并非所有儿童都有足够的休息和业余爱好时间。
38.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保障儿童休息和闲暇以及从事适龄的游戏和娱乐活动的权利,包括确保儿童不承担过重的课业和家庭作业,并确保所有儿童都有机会参加兴趣小组。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仍然允许将移民儿童拘留在拘留中心,而且偶尔会使用这种做法。
40.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根据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敦促缔约国:
(a)修订《给予外国人国际保护法》(2005年),禁止拘留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同时严格执行塔林巡回法院在这方面的裁决;
(b)确保在寻求庇护儿童抵达边境后立即为其指派一名独立的法律代表,并确保在判定程序的所有阶段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重;
(c)进一步发展爱沙尼亚警察和边防局、Vägeva移民中心及其下属机构Vao、寻求庇护者收容中心和其他国家当局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才干,以有效、高效地识别和转介有特殊程序和/或接待需要的人,包括孤身儿童和离散儿童以及有子女的单亲父母和家庭;
(d)考虑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劳动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没有儿童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并确保工作条件安全并符合法律要求。
贩运人口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9年更新了关于转介和识别贩运受害者的准则,其中包括关于儿童的一章,并建议缔约国继续确保向贩运受害儿童提供转介和支助服务,调查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儿童司法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恢复性司法措施纳入儿童司法系统,建立单独设施以替代监禁,监狱中的儿童人数显著下降。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有严重社会心理问题的儿童可转入安全护理服务;
(b)可对儿童实施长达三天的单独监禁纪律处分,而且在纪律处分期间自动禁止家人和近亲探视;
(c)监狱中的儿童无法获得足够的支助服务,特别是现代教学环境,因此可能会中断学业。
44.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并参照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的全球研究报告,建议缔约国继续积极促进对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采取非司法措施,如转送和调解,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儿童采取非拘留措施,如缓刑或社区服务,并确保向这些儿童提供卫生和心理社会服务。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确保及时评估和转送有严重心理社会问题的儿童,进一步发展开放式机构和康复网络,防止这类儿童最终被送入封闭式儿童机构;
(b)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措施,酌情尽量缩短拘留期限,并定期审查以期撤销拘留;
(c)废除以单独监禁的方式管教被拘留儿童的做法,同时使他们能够随时与家人和近亲保持联系;
(d)实现狱中儿童服务的现代化,特别是提供更具互动性的教育、社会技能培训以及健康和心理支助;
(e)为刑满释放儿童提供适当的后续服务和支助。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包括《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45.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在相关儿童入境时明确他们是否可能被招募或用于外国武装冲突,收集关于这些儿童的分类数据,并为他们的身心康复、复原和融入社会提供支持。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实现儿童权利,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联盟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广泛传播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确保其拥有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协调和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提出的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大法官办公室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1.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