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一.导言
本报告汇编了缔约国和申诉人提供的资料,内容涉及为落实关于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来文的《意见》和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在《任择议定书》第11条和《任择议定书》议事规则第28条规定的后续程序框架下处理了这些资料。评估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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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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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已遵守:采取的措施令人满意或基本令人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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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部分遵守:采取的措施部分令人满意,但须增补资料或采取更多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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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未遵守:收到答复,但采取的措施不令人满意、未落实《意见》或与《意见》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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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无回复:未予以合作或未收到答复 |
二.来文
A.C.R.诉巴拉圭案(CRC/C/83/D/3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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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2020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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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儿童有权与父亲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未执行关于探视安排的司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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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公约》第3条、第9条第3款和第10条第2款 |
1.补救办法
1.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女儿所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救济,特别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行2015年4月30日第139号终审判决,该判决确立了提交人和女儿的探视安排,包括通过咨询和其他旨在重建C.R.与父亲关系的适当和积极的支助服务,同时适当考虑到目前对她最大利益的评估。
2.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立即有效地执行司法决定,以便儿童与父母之间重新建立和保持联系;
(b)对法官、国家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秘书处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儿童与父母双方定期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的权利,特别是了解委员会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
3.还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列入有关任何此类措施的资料。
4.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2.缔约国的答复
5.缔约国在2020年8月24日提交的材料中发表了意见。
6.缔约国提出,委员会的《意见》发布后,外交部人权总局以负责执行必要行动以落实判决、建议、要求和人权领域其他国际承诺的机构间委员会总协调员身份,于2020年2月24日将《意见》转交有关机构。在第一次机构间会议上,成立了一个机构间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特设工作组,由外交部、儿童和青少年事务部、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代表组成,该工作组开始对意见中的结论和建议进行详细分析。在2020年8月4日举行的特设工作组第二次会议上,确定了第一阶段的机遇和挑战,为加强机构间协调奠定了基础。
7.缔约国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20年6月23日的报告,这份报告来自卢克市第一班儿童和青少年初审法院,法院在报告中指出,鉴于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决定的健康形势,提交人与女儿多次在法院社工和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同下进行远程沟通。法院强调了当面探视的困难,尤其是C.R.和父亲分别居住在巴拉圭卢卡市和布宜诺斯艾利斯,两地相距甚远,以及由于COVID-19大流行而导致的国际边境管理方面的特殊情况。
8.缔约国还提交了同一法院2020年8月7日第329号终审判决,其中规定了父女视频通话、探视以及C.R.前往布宜诺斯艾利斯的时间安排,旅行费用由她的父亲承担。
9.关于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的义务,缔约国称,它正在加强专门的儿童和青少年司法制度,确保对儿童或青少年采取的任何措施都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颁布了第6083/18号法律,该法律修正了关于《儿童和青少年法》的第1680/01号法律,规定了对司法制度的实质性改进,通过更完善的司法方法处理与儿童和青少年权利有关的微妙问题,如家庭共居和儿童父母之间的关系纠纷问题。该法律规定,作为一项预防措施,法院可以下令临时建立家庭共居关系和(或)家庭关系制度,也可以下令对家庭群体进行专门培训。法院还可以下令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家庭关系制度,并通过强制措施进行处罚,如禁止儿童或青少年离境、搜查住所和扣押儿童,以及借助公共力量执行司法命令。
10.缔约国指出,2020年5月13日,最高法院批准了一项决议,作为从事儿童和青少年工作的专家的指导方针。随后,根据2020年6月1日第339号决议,最高法院监督委员会下令授权各专业领域的官员加入亚松森儿童和青少年司法跨学科咨询小组。此外,最高法院同意在儿童和青少年事务部与美洲儿童研究所之间的现行合作协议框架内,与该研究所合作开展培训,以加强儿童和青少年法院法官和其他国家官员的能力,增进他们对国际文书的理解。
11.关于公布和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缔约国指出,已通过官方网页、公共平台和机构社交网络传播这些意见,缔约国提供了相关链接。
12.缔约国最后指出,2020年8月6日,机构间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特设工作组与提交人举行了对话,以核实在落实《意见》所载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
3.提交人的评论
13.提交人在2021年5月24日和2022年11月14日提交的材料中辩称,缔约国没有充分落实委员会的《意见》。他指称缔约国没有履行义务,弥补对他们父女二人造成的损害。他补充说,缔约国没有报销他支付的法律费用,也没有向C.R.提供心理援助。
14.提交人报告说,负责其案件的法官没有参加缔约国提议的与美洲儿童研究所合作举办的培训。他表示,他不知道法官有没有参加过任何其他此类培训。
15.提交人告知委员会,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他与女儿逐渐失去联络,尽管他曾向各主管部门寻求帮助,希望解决此问题。他指出,尽管C.R.的母亲同意让C.R.前往阿根廷,但为修改探视权而启动的新审判却持续了好几年,而且提交人不得不自己承担法律费用。
16.尽管存在上述情况,提交人告知委员会,他与女儿的关系总体上有所改善。C.R.最近到阿根廷看望了他和他的家人,他计划不久后去巴拉圭看望C.R.,预计C.R.将于2023年1月学校放假期间再次去看望提交人。
4.委员会的决定
17.鉴于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基本令人满意,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评估结果是A。
B.X.C.等人诉丹麦案(CRC/C/85/D/3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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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2020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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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将三名儿童和他们的母亲驱逐回中国,使儿童面临脱离未婚母亲监护的风险,无法登记户口,而户口是获得医疗、教育和社会服务的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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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公约》第3条、第6条和第8条 |
1.补救办法
18.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提交人及其子女驱逐回中国。
19.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20.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2.缔约国的答复
21.缔约国在2022年1月31日提交的材料中发表了意见。
22.关于要求缔约国不得驱逐提交人及其子女,缔约国解释说,已于2020年11月4日重新审理提交人的庇护案件。缔约国指出,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的政策规定,对人权条约机构提出质疑的所有案件进行重新审理。2021年3月19日,一个新的小组进行了口头聆讯。随后,向外交部发出了新的请求,要求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导致认定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第6条和第8条的情况。
23.难民上诉委员会首先设法了解中国主管机关是否接受丹麦出生证明用于登记户口,如果不接受,需要什么文件。外交部通知难民上诉委员会,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丹麦出生证明可用于登记户口。然而,提交人及其丈夫需要申请确认有关人员不具有“华侨身份”,因为提交人及其伴侣都曾在丹麦居住并申请庇护。两人的庇护申请均未成功,因此,他们的这种身份确认申请很可能在提交后10天内获得批准。在获得批准后,提交人需要将子女的出生证明提交给提交人户口登记或儿童父亲户口登记所在的派出所。经地方主管机关审核后,完成户口登记申请。
24.难民上诉委员会随后设法了解户口登记程序的预计办理时间。它发现,原则上需要大约30天,但实际时间更长。这一过程的时间长短取决于中国主管机关是否增加额外的不合理要求。有可能会对提交人的申请增加不合理要求,因为提交人是为了摆脱被迫堕胎的风险非法离开中国的,而且两个子女的亲生父亲不同。然而,无法预测申请结果。
25.难民上诉委员会接下来设法了解未登记户口但正在等待完成户口申请程序的儿童在中国享有哪些权利。由于等待期原则上是30天,中国政府没有针对等待登记上户口的儿童实行任何政策。因此,不知道这些儿童在等待完成登记过程期间都享有哪些权利。
26.然后,难民上诉委员会设法了解有户口的儿童享有哪些权利,与没有户口的儿童的权利相比有何差异。它发现,有户口的儿童有权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和获得医疗保障。户籍编号也是儿童在18岁之前的唯一身份证明。如果儿童没有户籍编号,或许仍然可以上学,但只能上私立学校,即便如此,没有户籍编号的儿童依然有可能被拒绝入学。如果没有户籍编号,就无法获得医疗保障。没有户籍编号的儿童无法购买飞机票或火车票,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面临其他困难。
27.然而,由于提交人及其丈夫有户籍编号,可以为子女申请登记户口,所以没有户籍编号的儿童受到的限制不太可能影响提交人的子女。
28.考虑到上述调查结果,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21年8月17日发布了一项新决定,认为补充资料不会改变原决定的结果。难民上诉委员会解释说,潜在的额外障碍以及提交人因面临被迫堕胎而非法离开她的国家这一事实,不能被视为给予她庇护的充分理由。此外,由于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表明这些儿童在申请过程中无法享有权利,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无法认定这些儿童被送回中国后权利将会受到威胁。
29.缔约国称,已经重新审理了申诉以审查补充资料,这就充分落实了委员会的《意见》和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30.缔约国指出,目前,提交人及其子女已根据《外国人法》第9条申请在缔约国居住,丹麦移民局已批准提交人及其子女在案件审理期间在丹麦居住。如果提交人不再有合法的居住理由,她和她的子女将被驱逐回中国。
31.关于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缔约国指出,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将在今后的案件中考虑委员会的《意见》。为确保难民上诉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了解委员会的《意见》,已经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网站上公布了《意见》。难民上诉委员会协调委员会还讨论了对缔约国提出批评的《意见》。此外,缔约国重申,难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审理了受到批评的案件。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中公布了条约机构受理的每一个与之有关的案件。
32.缔约国指出,已经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委员会的《意见》,也已向公众公开《意见》。缔约国解释说,由于缔约国广泛使用英语,所以没有将委员会的《意见》翻译成丹麦语。
3.提交人的评论
33.提交人在2022年6月9日提交的材料中辩称,缔约国事实上没有充分落实委员会的《意见》。
34.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履行不驱逐她和她的子女的义务。她认为,重复同一个有缺陷的程序并不能履行缔约国的义务。提交人指出,她的子女在中国面临无法获得教育或医疗保障的真实风险。无论她的子女最终能否通过户口登记程序上户口,提交人辩称,提交给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资料清楚地表明,其子女的权利确实有受到侵犯的风险。她认为,儿童登记户口的办理时间不确定,在这段时间内将赋予他们哪些权利也不确定,这表明他们更有可能面临风险,而且面临的风险更大。考虑到这种不确定性,缔约国不能真诚地指望中国主管机关维护提交人子女的权利。
35.关于缔约国声称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同样的侵权行为,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并未修改规则或政策。缔约国提到的制度在《意见》通过时已经存在。提交人称,对她的庇护申请进行的第二次审议结果相同,就说明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36.提交人称,缔约国不给予庇护的决定给她和她的子女造成了不必要的压力,因为他们将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缔约国的永久居留权。缔约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外国人已配合遣返努力满18个月,仍未能遣返及遣返的努力无效,应给予永久居留权。中国经常拒绝接收被遣返的公民。提交来文时,距离提交人及其子女开始配合缔约国将他们遣返回中国的努力已经过去10个月。这些努力目前为止都不成功。因此,提交人认为,她和她的子女将获得永久居留权,因为中国不会接受他们。
37.提交人最后指出,虽然《意见》已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网站上公布,但尚未翻译成丹麦语。难民上诉委员会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意见》的另一篇文章只有丹麦语。提交人请缔约国将《意见》翻译成丹麦语,将关于《意见》的文章翻译成英语。
4.委员会的决定
38.委员会于2023年1月18日与缔约国代表举行了会议。鉴于提交人的案件似乎有了新情况,委员会决定继续保持后续对话,并请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特别是正在处理中的提交人及其子女居留申请的结果。
C.K.S.和MS诉瑞士案(CRC/C/89/D/7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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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2022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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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驱逐至俄罗斯联邦;获得医疗(人工耳蜗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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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公约》第3条、第6条第2款、第12条和第24条 |
1.补救办法
39.缔约国有义务向M.S.提供有效赔偿,包括适当的补偿。
40.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进一步侵犯《公约》第3条、第12条和第24条规定的权利,特别是确保儿童始终有机会就任何涉及他们的决定表达意见,以他们能够理解的语言向他们提供信息,说明这种机会、相关背景以及与庇护程序有关的聆讯结果,并确保遣返儿童的国内规程符合《公约》。
41.缔约国还应确保在审议基于儿童发育所需的医疗提出的儿童庇护申请时,应评估儿童将被遣返的国家是否提供这种治疗,以及儿童能否实际获得这种治疗。
42.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2.缔约国的答复
43.缔约国在2022年7月7日提交的材料中提发表了意见。
44.关于要求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机会发表意见,缔约国指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已经采取了这种做法。缔约国指出,在委员会就案情作出第一项决定后,特别是关于未能听取一名未满14岁有人陪伴的未成年寻求庇护者意见的决定,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采取了各种措施,以确保有关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得到尊重。
45.缔约国解释说,为了确保按照《公约》第12条,在庇护程序中系统地听取儿童的意见,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调整了关于听取14岁以下有人陪伴儿童意见的做法,规定了儿童有权通过父母发表意见,在必要时可对14岁以下有人陪伴的儿童进行个人聆讯。将从儿童的最大利益角度对这两种方式进行评估,决定采取哪一种。缔约国辩称,由于在上述《意见》之后,已经在2021年采取了这些做法,因此没有必要采取新的措施来落实委员会对本案的调查结论。
46.关于本案中的个别措施,缔约国称,提交人于2018年3月离开瑞士前往俄罗斯联邦,没有向瑞士主管部门提供他们的联系方式。而且此后他们没有在瑞士提出任何新的申请。
47.关于委员会就切实获得医疗服务得出的结论,缔约国指出,近年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作出了各种努力,提高自身技能,优化联邦寻求庇护者中心审查成人和儿童医疗申请的程序。这些努力包括:
(a)召集一个由内部专家组成的小组,负责获取原籍国的医疗信息,他们可以使用数据库(MedCOI)和欧洲联盟庇护机构的跨国医疗专家网络;
(b)为庇护事务工作人员举办了许多关于处理医疗申请的培训课程,包括由外聘专家提供培训;
(c)开发新的工具,以确保主管工作人员能够尽可能承认和审查医疗申请;
(d)设立一个部门间工作组,优化了澄清联邦中心寻求庇护者医疗状况的程序;
(e)自2019年3月对《庇护法》进行最近一次修订以来,瑞士自动为境内所有寻求庇护者提供医疗保险,从他们进入联邦寻求庇护者中心的那一刻开始,直到他们离开为止,从而让他们有权享受《联邦医疗保险法》规定的所有医疗福利。
48.缔约国指出,在联邦寻求庇护者中心,医生和护理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转诊到专科医生和医院。此外,在医疗和监管方面都考虑到了儿童的特殊需要。
49.关于哪些措施构成对受害者的充分赔偿,缔约国指出,《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都没有条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提供赔偿。
50.关于采取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缔约国指出,它认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采取了变通做法,审查需要获得医疗的儿童的庇护申请,这符合《公约》第24条(与第3条和第6条第2款一并解读),采取此类措施将防止类似的侵权行为。
51.缔约国认为,它已采取必要措施落实委员会对本案的《意见》。
3.提交人的评论
52.提交人在2022年10月31日提交的材料中就缔约国对委员会《意见》的答复发表了评论。提交人指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尚未修改《庇护和遣返》手册第A.2节,继续系统地无视《公约》第3条第1款和第12条。
53.提交人指出,只对年满14岁的儿童进行询问,没有任何额外的要求。他们还认为,上述手册中对最大利益的描述罗列了一系列标准,结构混乱,因为它没有明确说明这些概念对结果有何影响。他们认为,手册没有提到是否或者如何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
54.提交人指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在程序中均未适用《公约》第3条第1款和第12条,缔约国继续无视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和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的调查结论。
55.提交人称,缔约国在过去30年来一直拒绝将儿童权利纳入《庇护法》、《外国人和融合法》或《行政程序法》。
56.提交人指出,国民院行政委员会和联邦院明确拒绝分析联邦行政法院对《庇护法》和《外国人法》的管辖权,议会两院的政治机构委员会一致拒绝了他们提出的使上述法律符合《公约》的请求。提交人指出,国家利益和成人主义支配着三大权力机构(议会、公共行政部门和法院),妨碍它们尊重儿童在庇护方面的权利和人格尊严。
57.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提到它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联邦行政法院和国家法院了解并尊重委员会的调查结论。
4.缔约国的补充资料
58.缔约国在2022年12月14日提交的材料中提供了补充信息。缔约国指出,与提交人的说法相反,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确实对其工作方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特别是涉及《庇护和遣返》手册的工作方法,并已将修改内容传达给为寻求庇护者提供法律代理的组织。
59.缔约国指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向提交人发送了致联邦寻求庇护者接待中心法律代表的公告,以及为提请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合作伙伴注意而设立的程序。
60.缔约国称,如果家庭中有14岁以下随行儿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现在通过以下措施确保这些儿童能够根据《公约》第12条适当表达意见:(a) 由法律代表服务部门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转交有关14岁以下随行儿童具体情况的任何资料;(b) 系统地询问儿童的父母,了解他们个人及其子女的担忧;以及(c) 在儿童明确要求下进行聆讯,以确定与儿童的具体情况有关的事实。
61.缔约国注意到,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为其工作人员和来自各联邦庇护中心法律代表服务部门的雇员组织了关于6至13岁儿童聆讯问题的培训,有两名儿童心理学专家出席了培训。
62.缔约国强调,2022年9月22日,国民院通过了一项设想(第20.4421号),请求联邦委员会与瑞士人权主管中心合作,分析缔约国的庇护和移民条例框架在多大程度上保障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将在2024年之前起草一份关于这一主题的报告。
63.缔约国补充说,提交人的代理人于2020年6月3日提出了一项请求,请求审查将《公约》的某些条款纳入国家法律的可能性,但遭到联邦司法办公室、联邦院和国民院的拒绝。它们认为,《公约》自对缔约国生效以来,已成为缔约国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家一级具有效力和约束力,这意味着所有国家机构都有义务尊重和适用《公约》的标准。缔约国申明,应由缔约国决定如何在其法律制度内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64.关于传播委员会的调查结论,缔约国回顾说,已系统地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注意这些调查结论,也已在互联网上公布,包括以法语公布。缔约国指出,联邦司法办公室明确提到可在其网站上向委员会发送个人来文。缔约国最后指出,鉴于在缔约国能够稳定和有保障地自由使用互联网,这些措施足以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5.委员会的决定
65.委员会决定维持后续对话,并要求与缔约国举行会议,讨论迅速落实委员会《意见》的问题。
D.Y.A.M.诉丹麦案(CRC/C/86/D/8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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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2021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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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将一名女童遣送回索马里,据称她在索马里可能面临被迫残割女性生殖器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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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公约》第3条和第19条 |
1.补救办法
66.缔约国有义务不将Y.A.M.遣送回索马里,并确保不让她与母亲和哥哥分离。
67.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具体而言,请缔约国确保涉及儿童的庇护程序包含最大利益分析,并确保在严重侵权风险被援引为不驱回理由的情况下,适当考虑儿童被遣返后将面临的具体情况。
68.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2.缔约国的答复
69.缔约国在2021年11月5日提交的材料中发表了评论。
70.关于要求缔约国不得遣返Y.A.M.并确保她不与母亲和哥哥分离,缔约国解释说,难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审理了提交人的案件以及提交人两个子女的案件。2021年6月7日,一个新的小组举行了口头聆讯,难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审查了案件,并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第(1)款给予提交人及其子女庇护。缔约国称,因此它履行了不将Y.A.M.遣送回索马里以及不让她与母亲和哥哥分离的义务。
71.关于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的要求,缔约国指出,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在法律上有义务考虑到缔约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委员会的《意见》。因此,在今后评估缔约国的国际义务时,将考虑本案的《意见》。缔约国指出,为确保让难民上诉委员会所有成员了解委员会关于缔约国的《意见》,缔约国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网站上公布了本《意见》。此外,难民上诉委员会协调委员会专门讨论了对缔约国提出批评的《意见》。协调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已分发给难民上诉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并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72.缔约国还指出,委员会重新审理了人权条约机构提出批评的所有案件。本案由一个新的小组重新审理,该小组由以前没有参与过本案的难民上诉委员会成员组成。新的小组还将考虑条约机构的意见或相关决定,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随后,难民上诉委员会将匿名版的新决定上传到其网站。缔约国还指出,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公布了委员会和所有其他条约机构的所有意见,并分发给难民上诉委员会的所有成员。
73.缔约国称,它已采取必要和相关的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74.缔约国还指出,已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公布本案的《意见》,该报告可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网站上查阅。缔约国解释说,由于缔约国广泛使用英语,没有将委员会的《意见》翻译成丹麦语。
3.提交人的评论
75.提交人在2022年3月22日提交的材料中承认,缔约国履行了确保不将她和她的子女遣返回索马里和不拆散他们的义务。
76.然而,提交人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21年6月7日的决定中错误地陈述了她女儿如果被遣返回索马里将面临的残割女性生殖器风险的严重性。难民上诉委员会依据的资料似乎已经过时,甚至与丹麦移民局的说法相反,丹麦移民局认为从西方国家返回索马里的女孩遭受残割女性生殖器风险有所增加。她指出,这项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她保护女儿免遭残割女性生殖器的能力。提交人辩称,儿童权利不能以父母能够顶住家庭和社会压力为前提,她提到了《意见》第8.7 (b)段。基于她保护女儿免遭残割女性生殖器的能力而作出决定,不符合委员会的《意见》,也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77.因此,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不遣返提交人的女儿以及不将她与母亲和哥哥分开的义务。
78.提交人指出,尽管难民上诉委员会重申它决心在所有涉及儿童的行动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但它没有按照委员会在《意见》第8.7段中的要求,落实预防原则。她提到了委员会目前待审的一个类似案件,该案件涉及一名2岁女童,如果从缔约国被遣返,她将面临遭受残割女性生殖器的风险。 2021年11月5日,缔约国转交了关于该案件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在其中说明,拒绝向有关儿童提供庇护是因为缔约国认为她的父母能够顶住家庭和社会压力。
79.在这方面,提交人还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公开拒绝改变在类似案件中的做法,包括拒绝回应委员会对另一个案件的意见,该案件涉及一名女童如果被驱逐将面临遭受残割女性生殖器的风险。提交人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网站上发布了一篇新闻稿,称尽管受到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批评,难民上诉委员会仍会坚持其做法。在新闻稿中,难民上诉委员会解释说,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决定违反了其惯例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因此决定性因素必须是能否认为家庭有能力保护儿童免遭残割女性生殖器。因此,提交人认为,缔约国一直没有真诚地努力防止类似的侵犯儿童权利行为。
80.提交人最后承认,难民上诉委员会在网站上以英语公布了《意见》。提交人指出,2021年3月16日和6月14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在网站上以丹麦语发布了两篇关于《意见》的短文。然而,《意见》尚未翻译成丹麦语,两篇文章也没有翻译成英语。因此,缔约国没有履行以缔约国官方语言传播委员会《意见》的义务。
4.委员会的决定
81.委员会于2023年1月18日与缔约国代表举行了会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通过的《意见》重新审理了提交人的案件,并给予提交人及其子女庇护。鉴于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基本令人满意,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评估结果是A。
E.S.B.等人诉法国案(CRC/C/89/D/77/2019-CRC/C/89/D/79/2019-CRC/C/89/D/10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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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2022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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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遣返父母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关联的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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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公约》第3条、第6条第1款和第37条(a)项 |
1.补救办法
82.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和儿童受害人所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作为紧急事项,对提交人代表儿童受害人提出的每一项遣返请求作出正式答复;
(b)确保所有审查这些遣返请求的程序和任何决定的执行都符合《公约》,同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并考虑到必须防止再发生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
(c)立即采取积极措施,诚意遣返儿童受害人;
(d)支持每一名被遣返或重新安置的儿童重新融入和重新安顿;
(e)在此期间,采取额外措施,在儿童受害人留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期间减少他们的生命、生存与发展所面临的危险。
83.还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列入关于任何此类措施的资料。
84.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本《意见》。
2.缔约国的答复
85.缔约国在2022年8月2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难民营的情况受到严密监测。
86.缔约国称,关于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进行人道主义遣返的问题,缔约国保护人权的国际承诺并不要求它遣返不受其管辖的人。因此,缔约国认为,任何遣返都意味着缔约国要与外国主管部门进行谈判。
87.缔约国指出,只要有可能,它就会积极调动各种手段,将选择加入国外恐怖组织的缔约国国民的子女接回国。缔约国认为,如果遣返这些儿童意味着要一同遣返他们的母亲,而当地的条件允许这样做,只要她们愿意在抵达缔约国后接受法律制裁,她们也将被遣返。
88.缔约国指出,它开展了几次行动,接回了72名儿童,这些行动非常复杂和危险,都是在缔约国没有任何控制权的战区进行的。
89.缔约国强调,它一直在提供人道主义支持,以改善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的局势,包括专门为惠及该地区难民营中的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人道主义应对措施提供大量财政援助。
90.关于重新安置被遣返儿童的问题,缔约国称,作为跨部门政策的一部分,已通过动员司法、社会、卫生和教育领域等多方行为体,作出重大努力,确保在尽可能最好的条件下开展重新安置工作。
91.缔约国没有具体提到任何受害者的案件,但指出,它采取了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以减少目前生活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的儿童面临的生命危险。
3.提交人的评论
(a)第77/2019号来文
92.第77/2019号来文提交人在2022年9月15日对缔约国材料的评论中指出,尽管委员会提出了建议,但缔约国坚持认为,法国国民,即有关儿童的母亲,可能会在罗贾瓦接受审判。他们指出,库尔德主管部门正在敦促外国将成年和儿童国民接回各自的国家。提交人认为,这些儿童的母亲只应在缔约国受到起诉。
93.他们辩称,缔约国于2022年7月5日接回了35名儿童和16名妇女,表明缔约国有能力开展此类行动,但本来文所涉儿童均未被接回。
94.关于缔约国声称向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有意将儿童及其母亲拦在战区的铁丝网后面。他们声称,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缔约国没有使用一切可以使用的手段来减轻有关儿童的生命危险,而是拒绝接回他们,明知他们会受到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仍将他们留在难民营。
95.提交人援引欧洲人权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其中根据《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四号议定书第3条第2款对缔约国进行了谴责,确定了《公约》及《第一号议定书》(经《第十一号议定书》修正)所载权利和自由以外的某些权利和自由。在该案件中,两个法国家庭请求缔约国主管部门接回被任意拘留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难民营的两个女儿和三个孙辈,他们的请求遭到拒绝。有关裁决强调,上述条款提供的保护可能在存在域外因素的特殊情况下,例如危及被拘留在难民营的国民,特别是儿童人身安全和生命的情况下,才会要求缔约国承担积极义务。法院认为,对于代表儿童提出的返回请求,积极义务意味着应核实主管部门是否已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特殊脆弱性和具体需要。
96.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对委员会《意见》的答复含糊不清,没有为通过代表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采取任何行动,这些申请人至今仍未被遣返。提交人强调,尽管委员会得出了调查结论,但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制止所认定的侵权行为,政府提出的措施与申诉人的情况无关。
(b)第79/2019号和第109/2019号来文
97.第79/2019号和第109/2019号来文的提交人在2022年11月11日对缔约国材料的评论中辩称,缔约国关于为改善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局势提供人道主义支持的说法没有解决本案的基本问题,即保护有关儿童并将他们接回法国领土。
98.提交人指出,虽然第79/2019号来文所涉儿童一再表示希望被遣返,但他们的请求一直被忽视。
99.提交人解释说,C.D.及其子女L.F.、S.F.、N.F.和A.A.(第109/2019号来文)已于2022年10月20日被遣返。
100.因此,提交人最后指出,缔约国拥有外交、法律和物质手段,能确保执行有关儿童有权得到的保护措施,而未能这样做完全是由于缺乏政治意愿。
4.委员会的决定
101.委员会决定维持后续对话,并要求与缔约国举行会议,讨论迅速落实委员会《意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