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2006年8月7日至25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丹麦
1.2006年8月9日委员会第741和742次会议(CEDAW/C/SR.741和742)审议了丹麦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DNK/6和Corr.1)。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DEN/Q/6,丹麦的答复载于CEDAW/C/DEN/Q/ 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该报告是遵照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准则编写的,并已考虑到委员会此前提出的结论意见。但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研究和报告对立法倡议和政治行动所产生的影响。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及时提交其所有报告,并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所提议题和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它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做了口头介绍和澄清。
4.委员会赞扬代表团将法罗群岛和格陵兰代表列入其名单内。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以双管齐下的方法开展两性平等工作,其中包括在性别主流化方面作出持续和重点的努力,以及通过制定工具,以性别观点对法案、预算、宣传运动和统计进行评估,并执行妇女所关注和需要政府注意的主要关切领域的特别倡议。
6.缔约国于2005年拟定关于安全理事会有关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执行情况的行动计划,它是世界上第一个这样做的国家。该项行动计划与《公约》第三条、第四条第1款和第七条直接有关。委员会对此表示赞扬。
7.委员会欢迎国防部于2004年制订行为守则,该守则为参与国际行动的人员提供指导,告知它们应如何适应和尊重适用于有关国家的特定规则和习惯。
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将性别层面纳入其发展合作方案中,并在该领域的决策过程中引用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回顾缔约国一贯和不断地执行《公约》所有条款的义务。它认为,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结论意见所指明的关切领域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活动时着重注意这些领域,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它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所有有关部门提交结论意见,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的执行。
10.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丹麦地方自治的规定,丹麦两性平等法规不适用于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公约》所规定的条款和权利没有充分纳入这些领土内。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确保这两个领土的政府已制定法律措施及其他措施,以符合丹麦立法的方式充分执行《公约》。委员会感到遗憾,报告内有关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妇女状况的资料仍然极为有限。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有效协调和设立一个机制监测在各级一贯遵守《公约》条款的情况,以保证在全国各地充分执行《公约》这方面取得一致的结果。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述详细资料,说明在法罗群岛和格陵兰执行《公约》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权利的情况。
12.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虽然某些立法规定了暂行特别措施,但未能有系统地利用这些措施来加快在《公约》所有领域中实现事实上的或实质性的两性平等。
1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用及有效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所有领域中的事实上的两性平等。它还建议缔约国应在其两性平等立法中列入有关鼓励在公私部门使用暂行特别措施的条款。
14.委员会确认在劳动力市场上妇女持续和高度的参与,在这方面缔约国采取措施予以支持,使男女双方都能通过扩大的产假和育儿假计划兼顾他们的工作和家庭生活。但仍令委员会关注的是,职业隔离情况严重、工资差距持续存在,在高层管理和私营企业董事会妇女任职人数甚少。
1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政策和具体措施,以加快消除对妇女就业的歧视,努力争取在劳动力市场上男女机会在各级别实际均等,以及监测趋势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加倍奖励男子行使其育儿假的权利。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确保根据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准则来制订职务评价制度,以弥补男女之间现存的工资差距。它还要求缔约国监测妇女在高层管理任职的发展情况,以通过立法举措或政策举措进一步支持她们的参与。
1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不断努力争取更多妇女参加丹麦议会决策,但令它关注的是,在地方一级妇女人数仍然很少。还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很少妇女担任法罗群岛政治决策职位。
1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针对妇女和男子的提高认识运动和利用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在全国(包括市政府和各郡)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它还建议定期监测和评价这种措施,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18.委员会对学术界的妇女(如教授、高级讲师和研究人员)人数偏低仍表关注。
1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政策增加学术界的妇女人数,并鼓励和监督执行智囊团(“人尽其材——更多妇女参加研究”)针对大学和政界人物提出的建议。
2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自提交上次定期报告以来大力设法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通过两项国家行动计划,更严厉地惩罚强奸犯,修改有关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刑法典》,以将在国外从事或协助从事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丹麦国民绳之以法,以及通过一项法令,引用可能将有暴力倾向的配偶或伙伴逐出家门的条款。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严重程度引起委员会关注。
2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当作侵犯其人权的问题来处理。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根据一般性建议19,采取实质性和持续性措施,分配充足的财源,包括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足够的收容所,以及就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展开研究并执行政策,以制止这种暴力,并向受害人提供保护、支助和服务,以及惩罚和改造罪犯。
2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补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以及采取许多措施,包括执行一项行动计划和开展国际合作,以设法解决贩运妇女问题。委员会对将妇女和女孩贩运到丹麦境内表示关注。委员会没有收到关于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的普遍情况的数据,对此委员会感到关切。它还对被贩运妇女的脆弱性表示关注。这些妇女经过所谓的“延缓期”(延缓期已延长30天)后,除非作为例外案件处理,否则将被递解回原籍国。委员会担心,延缓期不够长,受害妇女饱受折磨后可能没有足够时间复原,对返回原籍国一事尚无心理准备。
23.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妇女贩运,包括采取措施制止贩运、尽量减少对卖淫的需求、改善数据的收集、为被贩运妇女提供服务,以及惩罚为贩运提供便利的人。委员会进一步要求缔约国考虑进一步延长上述“延缓期”,让被贩运妇女在丹麦多逗留。
24.委员会感到遗憾,有关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数据极为有限。令它特别关注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如何努力阻止妇女卖淫、如何处理卖淫需求问题,以及支助妇女摆脱其卖淫生涯。
2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统计材料中纳入有关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资料,并将这种数据和资料纳入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加紧注意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问题,并制订战略和方案,以杜绝卖淫需求,阻止妇女卖淫,以及为哪些想摆脱其卖淫生涯的妇女和女孩设立恢复正常生活和支助方案。
26.委员会注意到丹麦已采取措施促使少数族裔妇女融入丹麦社会和劳动力市场,以及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例如:举办丹麦语成人特别教育班、讲授两性平等的主题、设立有口译服务的24小时咨询热线、举办强调有关儿童和离婚、暴力和财政状况的妇女权利的信息运动,以及建立网络。委员会对在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的这些妇女的人权状况仍然表示关注。还令委员会关注的是,艾滋病毒抗体阳性妇女大多数是在外国出生的少数族裔妇女。
2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对少数族裔妇女的歧视。它鼓励缔约国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防止这些妇女在其社区和整个社会受到歧视,以及打击针对她们的暴力,使她们更加认识到可以利用的社会服务和法律补救办法,并让她们熟悉两性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委员会建议充分注意解决外国妇女的保健需要,尤其是获得防治艾滋病毒感染信息的需要。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就对少数族裔妇女的歧视问题进行定期和综合的研究,以及收集有关其就业、教育和保健状况及她们所遭受的一切形式的暴力的统计数字,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交这些资料。
28.委员会对已获临时居留证的已婚外国妇女状况仍然表示关注。她们若不堪受配偶虐待而离开家门,就会被驱逐出境。委员会担心这些妇女自己申请居留证会很难达到规定的标准。由于害怕被驱逐出境,她们不愿寻求援助,也不愿采取分居或离婚的步骤。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审查它的行政做法,并重新考虑被配偶虐待的已婚外国妇女申请居留权的规定。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3年推行取缔强迫婚姻和包办婚姻的国家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对话与合作、辅导与研究的举措。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在立法中将妇女与配偶团聚的最低年龄从18岁提高到24岁可能会对她们产生影响。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关于强迫婚姻的统计数字。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价提高与配偶团聚的最低年龄对妇女的影响,以及继续探讨取缔强迫婚姻的其他方法。
3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加强了《公约》的条款。它还要求缔约国将有关资料纳入其下次定期报告中。
33.委员会强调,充分和切实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它呼吁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中融入性别观点,并明确阐述《公约》的条款。它要求缔约国将这方面的资料载入其下次定期报告中。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加强了妇女在生活各方面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那些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5.委员会要求在丹麦包括在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广泛散发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人物、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知道已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获得平等,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哪些措施。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散发《公约》及其《议定书》、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3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对结论意见内所述的关切事项作出回应。该报告应于2008年5月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