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事项

1999 年第 515 号法令

通过劳工组织第 138 号公约,《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劳工组织第五十八届全体会议于 1973 年 6 月 26 日在瑞士日内瓦通过该公约。

2001 年第 704 号法令

通过劳工组织第 182 号公约,《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劳工组织第八十七届全体会议于 1999 年 6 月 17 日在瑞士日内瓦通过该公约。

2002 年第 742 号法令

通过 1998 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罗马, 1998 年 7 月 17 日),这是有关于性犯罪的规定,联合国大会于 2000 年 11 月 15 日通过该规约。

2002 年第 762 号法令

通过 1999 年《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002 年第 765 号法令

通过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该任择议定书于 2000 年 5 月 25 日在纽约获得通过。

2003 年第 800 号法令

通过《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及《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 预防 、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联合国大会于 2000 年 11 月 15 日通过该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2003 年第 833 号法令

通过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2003 年第 837 号法令

通过《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于 1979 年 12 月 17 日通过该公约。

2004 年第 880 号法令

通过《 美洲 国际 未成年人遣返公约 》,第四届 美洲国际私法专门会议 于 1989 年 7 月 15 日在乌拉圭 蒙得维的亚 签署该公约。

国内法

法律

事项

1999 年第 509 号法令

“社区母亲”的福利。

1999 年第 546 号法令

颁布住房条例,确定政府为规范住房专门筹资系统所必须遵守的宗旨和标准,保护以住宅形式存在的家庭财产,促进为尽可能多的家庭筹集住宅建设资金。

2000 年第 575 号法令

(部分修订 1996 年第 294 号法律)颁布有关家庭暴力的条例。

2000 年第 581 号法令

《配额法》,规定了妇女在政府各机构及部门决策层中适当、有效的参与比例。

2000 年第 590 号法令

《微型及中小型企业( MYPIMES )促进与发展法》,给予妇女特殊待遇。

2000 年第 595 号法令

家庭财产自愿构成规定。

1999 年第 599 号法令

《刑法》,更新《哥伦比亚刑法》,界定侵害妇女的犯罪行为及其刑罚,保护妇女。

2000 年第 600 号法令

《刑事诉讼法》,确定在家庭暴力罪行的审理程序中,申述是进行调解听证的必要条件。

2001 年第 640 号法令

修订调解规则,第七条是家庭问题庭外调解规定。

2001 年第 679 号法令

确定防止和消除剥削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性旅游的规定。

2001 年第 708 号法令

社会福利住房家庭补助准则。

2002 年第 731 号法令

《农村妇女法》。

2002 年第 747 号法令

修订和增补 2000 年第 599 号法令,首次规定贩卖人口构成刑事犯罪。

2002 年第 750 号法令

制订针对被拘禁女户主实行监外家庭教养或社区劳役的办法。

2002 年第 755 号法令

《玛利亚法》,如果夫妻双方或者长期同居的伴侣双方均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允许丈夫或者长期共同生活的伴侣享受为期 8 天的陪产假;如果只有母亲一方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陪产假则为 4 天。

2002 年第 790 号法令

立法目的是实现政府行政部门结构改革和现代化,从而在国家财政维持能力的框架内,保证以适当方式迅速、直接履行政府目标,提出“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确保女户主和残疾人就业稳定。

2003 年第 797 号法令

规定第 100 号法令确定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特别和特殊津贴制度规定。

2003 年第 812 号法令

通过国家发展计划“迈向共同责任国家( 2002 至 2006 年)”,确定“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政策。

2003 年第 823 号法令

颁布妇女机会均等准则。

2003 年第 854 号法令

家庭全面保护,家庭住房。

2003 年第 861 号法令

颁布女户主惟一城市或乡村不动产条例。

2004 年第 882 号法令

修订《刑法》( 2000 年第 599 号法令)第 229 条:“第 229 条:家庭暴力。对任何核心家庭成员进行身体、心理或性虐待的人,只要其行为未构成应受重刑制裁的刑事犯罪,将被处以一( 1 )年以上、三( 3 )年以下监禁。如果儿童或妇女遭受虐待,刑期将延长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

提交共和国国会的法律草案

法律

事项

2002 年参议院第 72 号法律草案 /2003 年众议院第 297 号法律草案

修订《实体劳工法典》第 239 条并颁布孕妇保护条例。

草案状态:等待提交众议院第一次辩论。

司法进步

需要澄清的是,这些并不是涉及这一问题的惟一判决。还根据男女平等权利,在劳工问题方面做出了大量有利于妇女的监护判决。 9 监护是有效保护妇女基本人权的机制之一。

判决

事项

1999 年第 C-082 号判决

审查《民法》第 140 条第 7 款是否符合宪法,维护男女权利平等。该条款规定:“下列情况为无效婚姻:(……) 7 、通奸妇女及其奸夫缔结的婚姻,只要在婚姻关系发生之前已经依法宣布证实为通奸。”法院在撤销这一条款时指出:“规定一种专门适用于妇女的婚姻无效原因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没有任何宪法原则与意义可以作为其依据。”

2000 年第 C-112 号判决

就《民法》第 126 条( 1989 年第 2272 号法令第 7 条修订)提出的诉讼,批准承认订婚人享有在男女任何一方的居所缔结民事婚姻的平等权利。

2000 年第 C-1413 号判决

就《民法》第 149 条提出的诉讼,该条款规定:“被宣布为无效的婚姻产生的子女均为婚生子女,受父母监护,由其父亲或母亲抚养和教育。”法院宣布由于现实对象缺失,不得援引这一条款进行判决。法院还指出自 1974 年第 2820 号法令颁布以来,由于“通过该法令授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监护权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

2000 年第 T-1642 号判决

一名年仅 20 岁、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女子,因其父亲由 哥伦比亚国营石油公司 ( Ecopetrol )受领养恤金,承认该名妇女有权在怀孕期间接受该公司提供的医疗服务。

2003 年第 C-184 号判决

宣布 2002 年第 750 号法令第 1 条具备可行性。该条款规定:“有鉴于此,若男子与女户主的情况实际相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法官可将此项权利授予男子,目的是在特殊情况下保护未成年子女或残疾子女的最高利益。”法官将这一特别权利的受益对象由妇女扩大到境况相同的男子。

2003 年第 C-482 号判决

就《民法》第 140 条第 11 款提出的诉讼,该条款规定:“下列情况为无效婚姻:(……) 11 、养父与养女或者养子与养母或养父的妻子缔结婚姻。”在本款以同等条件适用于男子和妇女的条件下,法院认为立法原因依然有效,但是其司法解释必须以在同等条件适用于男子和妇女为条件。

行政进步

哥伦比亚为切实履行《公约》,采取大量行政措施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本报告将列举这些措施。

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批准问题,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颁布了关于全面批准任择议定书的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为了使其能够通过相关程序在共和国国会获得通过,内政司法部和外交部 10 已经批准了该项法律意见。有关法律草案已经撰写完毕,并于 2005 年 3 月 25 日提交给国会秘书。

统计数字

从立法角度看,妇女保护水平显著提高。 1999 至 2003 年间,共有八项国际妇女问题公约的批准法令和 22 部妇女保护专项法律获得通过。此外,截至到 2003 年 6 月,还有三项法律草案正在审议中。

此外,在同一时期,宪法法院还做出了超过 2 500 项涉及妇女状况的判决。

2.3. 第 3 条

妇女的发展与进步

立法进步

法律

事项

2002 年第 780 号法令

确定 2003 年财政年度国家总体预算。

2003 年第 812 号法令

在哥伦比亚建设社会公平构成国家发展计划的基石。 11 为了实现计划( 2003 年第 812 号法令)确立的目标和建设更加公平的社会,确定了以下七项社会公平措施:教育革命、拓展并完善保护措施与社会保障、促进合作制经济的发展、乡村的社会管理、公共事业的社会管理、微型及中小型企业发展(所有者之国)、城市生活质量。

在社会公平一章中,依法责成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负责推动实施促进妇女进步的政策并在横向落实性别观点的进程中行使管理职能。

国家发展计划通过的准则规定:

“ 10. 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

执行《国家宪法》,履行哥伦比亚达成的国际承诺,为促进性别平等和男女机会均等,国家政府将推动实施促进妇女进步的政策。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将负责制订政策并协调与政府各部及其他公共机构之间的一致行动进程,从而使性别问题纳入国家发展计划战略和方案框架内的各项计划、方案和预算。

法律

事项

将制订一个男女机会均等计划,确定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的职能,提出一个公共传播促进男女平等和代间平等计划,同时宣传和促进妇女权利,打击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2003 年第 823 号法令

为推动哥伦比亚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提供坚实的框架。该法令第 11 条规定,哥伦比亚政府将促进并确保计划、方案和行动均包括性别观点,以便各省、区、市当局能够促进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实现妇女机会均等。

司法进步

2000年第C-371号判决: 真正、有效和实质性的男女平等。支持必须采取平等权利行动实现性别平等。鉴于第 C-371 号判决宣布《配额法》( 2000 年第 581 号法令)符合宪法,这是近几年来最重要的政策判决之一。《配额法》是关于平等权利行动的法律,其立法依据成为哥伦比亚妇女进步的里程碑。

下文列举的判决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涉及到孕妇保健与社会保障权利问题,目的是强调在社会、家庭和经济生活的任何领域,均不得以孕产为由进行歧视。

行政进步

国家发展计划( 2002 至 2006 年):国家发展计划提出建设共同责任国家并确立了 4 项目标:

给予民主安全,确保和巩固法治,不分政治派别、宗教信仰、意识形态观念或社会经济水平,给予全体哥伦比亚人安全和保护。

在宏观经济稳定和价格稳定的环境下,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和创造就业,保障公共 债务 可持续 能力 ,确保哥伦比亚经济以适当的方式进入国际金融、财产和服务市场。

建设社会公平,改善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谋求所有者治国,同时,政府有效地确定并保护社会极端弱势群体。

通过机构调整、深刻的横向改革和涉及地方当局的大规模的、真正的权力下放,增强政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

国家发展计划还表明,哥伦比亚政府决心在其公共政策的设计、执行和评估中横向导入性别观点,并且以此为出发点,确定相关目标、战略和行动。整个政府均有责任实现共同目标,推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并强化妇女公民权利的行使。国家发展计划确定了促进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和计划: 12

保护并促进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13

增进和睦相处和加强价值观建设; 14

科学、技术和创新; 15

创造就业; 16

建设社会公平; 17

拓展和改善保护与社会保障; 18

农村的社会管理; 19

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 20

为了在性别平等和男女机会均等的前提下促进发展,哥伦比亚政府实施了促进妇女进步的政策。通过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利用平等权利行动计划与政府各部及其他公共机构进行协调和协商,从而使性别问题被纳入国家发展计划框架内的各项计划、方案和预算编制。

为了宣传普及妇女人权方案,消除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推动实施一项公共传播计划。

本报告在附件中列举了执行社会公平措施所取得的进展 21 (参见附件 6 )。

为了巩固两性公平作为国家政策的地位,确定与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合作及协作框架, 2003 年 10 月 14 日,在共和国总统面前,来自国家三个权力机关(政府、国会、高等法院)、公立大学、监察机关及某些私营部门同业公会的代表签署了《国家促进男女机会均等协议》。这项协议:( 1 )构成了推进文化和机构改革进程的必要框架,为实现公平、无歧视和有机会的发展提供必备条件;( 2 )政府各个部门和机构承诺支持和帮助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强化作为国家政策的“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政策,并签订有关协议,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一系列工作小组,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

为了推进性别观点横向贯彻进程,为了能够在政策、方案、计划和预算中加入性别观点及推动促进妇女进步的部门间行动,在妇发基金一位专家的帮助下,开始同下列各机构协商部门间议程,并确定各项承诺:农业部、和平投资基金、通讯部、国家统计局、内政司法部、全国妇女争取性权利及生殖权利网、社会保障部(保健和就业)、贸易部、文化部、教育部、国家学习局、合作制经济管理处、外交部、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特别计划委员咨询处、总统青年事务处、国防部、副总统办公室、和平事务高级专员。

在妇女组织及相关负责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负责协调 2002 年第 731 号法令(《农村妇女法》)、 1993 年第 82 号法令(《女户主援助法》)和 2003 年第 823 号法令(《机会均等法》)的立法进程。

第 5 号特别建议:将妇女事务列入国家预算

必须指出妇女事务已经被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预算根据支出目的划分为机构预算、经济预算和职能预算。

为了确定针对妇女的预算拨款和促进妇女进步方案能够惠及妇女,对社会公平措施方案的成果进行了性别分类研究,并确定了投资预算对男子和妇女的影响方式。

国家发展计划规定:“在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的协调下,将以部门政策负责单位协商进程为起点,在国家发展计划战略和方案的框架内,设计并确定‘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政策的特别行动、责任和预算编制。”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隶属于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总统办公室),具有职能预算和投资预算,具体情况如下:

设施、设备和工作团队

为行使职能配备如下设备和设施:位于波哥大市第 10 大街第 1 至第 15 号的一处两层房屋,配备了计算机、打印机、电话、传真机、供 20 人使用的办公家具、可容纳 30 人的会议室。

1. 人员编制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的编制为七人,工资由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拨款发放。

2. 支助团队

此外,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还得到了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总统办公室)主任办事处、副主任办事处、司法处、计划处、内部监督处、运输处、安全处、人力资源处、行政处和财务处的技术援助。

3. 支出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提供必要的运营经费,将总统咨政一职改造为一个政府机关——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宣传国家及国际计划、方案和项目,支助妇女组织,等等)。

4. 特别行动国家预算资源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投资预算( 1999 至 2004 年)

科目

项目

核准预算

最后承付款

( 12/31/2004 )

5201500613

技术援助,为提出、实施、监督和评估妇女进步政策和机会均等计划提供咨询,开展后续行动

320 000 000

320 000 000

6401500411

执行女户主综合支助方案

1 000 000 000

1 000 000 000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小计

1 320 000 000

1 320 000 000

预算储备金( 1999 年财政年度)

预算储备金

支付款项

( 06/27/2000 )

5201500114

技术援助,为提出、实施、监督和评估妇女进步政策和机会均等计划提供咨询,开展后续行动

1 000 000 000

325 000 000

备注: 1999 年财政年度由妇女平等处收到此预算储备金。

2001 年财政年度

科目

项目

核准预算

( 2001 )

最后承付款

( 12/31/2001 )

6401500310

执行女户主综合支助方案

2 000 000 000

2 000 000 000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小计

2 000 000 000

2 000 000 000

200 2 年财政年度

科目

项目

核准预算

( 200 2 )

最后承付款

( 12/31/2002 )

6401500310

执行女户主综合支助方案

2 223 052 000

2 223 052 000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小计

2 223 052 000

2 223 052 000

2003 年没有向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划拨资源。

2004 年财政年度

科目

项目

核准预算

( 200 4 )

最后承付款( 12/31/2004 )

6401500311

执行女户主综合支助方案

500 000 000

500 000 000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小计

500 000 000

500 000 000

资料来源: 财政金融信息综合系统-数据 / 计划。

5. 技术和财政支助

许多机关都为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的工作做出了贡献。

国际合作组织通过雇用顾问、提供设备和给予无需归还的资源,为实施计划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依据 2003 年第 519 号法令,管理国际合作资源是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的一项职能:

“为实施旨在确保纳入性别观点和保障妇女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参与的计划,疏导国际合作资源和行动。”

主要得到下列国际合作组织的帮助:开发合作署、加拿大开发署、德国合作署、劳工组织、妇发基金、西班牙国际合作署。

6.1 为实施方案、行动和计划签署的协议和谅解书。

2003 年,与国家及国际公共机关和私人机构正式签署了下列协议和谅解书:

( 1 )与开发计划署签订第 Col 03/018 号协议,出资 422 000 000 美元加强制度和机构建设,包括下列行动和举措:

两性问题观察站、“两性公平:一项国策”国际论坛、地区工作、出版、数据库、技术咨询委员会、文件和咨询中心、第一届全国女企业家交易会、性别与多样性教育方案、哥伦比亚女作家座谈会:“听她们讲述”。

( 2 )与移徙组织的协议,目的是共同开展工作,预防贩卖人口和偷渡(优先划拨资源)。

( 3 )与加拿大开发署的协议,出资 50 000 加拿大元用于支持两性问题观察站的发展。

( 4 ) “青年哥伦比亚”组织与德国合作署的协议,支持两性问题观察站的技术援助。

( 5 )与哥伦比亚商会签署协议开展“第一届全国女企业家交易会”方案。

( 6 )与妇发基金―农村发展伙伴( ARD )―开发计划署签署的关于“注重性别差异的参与性预算”的谅解书。

( 7 )在劳工组织哥伦比亚技术合作特别方案、特别是劳工组织 / 美国劳工部“改善哥伦比亚的劳动关系和促进经济平等”框架内,由劳工组织提供技术援助,开展培训工作和进行团队建设。

( 8 )促进妇女进步的“平等权利行动计划”。

下表列举了执行“国家两性公平协议”之“平等权利行动计划”的有关国家机关和国际、公共及私营机构。

1. 就业和商业发展方面:

方案

参与单位

融资

“女户主-微型企业家”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农业部、 贸易、工业和旅游部 、国家担保基金、农牧业担保基金

出资 3 643 553 271 比索设立一项基金,通过农业银行承付贷款。

“第一届全国女企业家交易会”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哥伦比亚商会联合会、国家学习局、农业银行、农牧业部门筹资基金、安蒂奥基亚省社会商业促进会、《共和国报》、加拉加斯省政府、乌伊拉省政府、哥伦比亚对外贸易银行、开发计划署、帕尔玛农工业股份公司、保险股份公司、预见者公司、科罗纳基金会、阿利内拉·德尔·瓦耶股份公司、 Env í a 公司、 “分享”组织、成功女性基金会、阿尔科斯托公司、安蒂奥基亚省社会贸易促进会、圣伊西德罗基金会、外交人员配偶联合会、 西班牙国际合作署、亚美尼亚城、巴兰基亚、布卡拉曼加、卡利、卡特赫纳、伊瓦格、瓜希拉省、考卡省、麦德林、内瓦、帕斯托、佩雷拉、辛塞莱霍、通哈商会、科兰塔公司、世界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哥伦比亚商会联合会协议:以现金和实物形式向微型企业基金提供总价值 385 708 320 比索的资助。

方案

参与单位

融资

妇女联合会波哥大分会、世界妇女联合会布卡拉曼加分会、世界妇女联合会麦德林分会、全国咖啡业者联合会、冈卡塞多·萨雷斯基金会、卡尔瓦哈尔基金会、“分享”基金会、 科罗纳基金会、波帕扬世界妇女基金会、企业倡议促进基金会、 妇女世界信贷会 卡利分会、国家学习局、全国培训服务机构、 CARANA 公司

国家培训计划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合作制经济管理处、劳工组织

-劳工组织哥伦比亚技术合作特别方案 / 劳工组织-美国劳工部计划

-合作制经济管理处-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部门间议程

2. 教育和文化方面:

方案

参与单位

融资

“性别与多样性教育”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国立瓦耶大学、妇女教育民众网、开发计划署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 / 开发计划署协议

“哥伦比亚女作家座谈会:‘听她们讲述——纪念玛尔维尔·莫雷诺’”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文化部、瓦耶混合文化基金、开发计划署、卡利社会、帕尔玛农工业股份公司、埃雷迪亚剧院、卡特赫纳圣克拉拉饭店、遗产城市埃斯特拉尔海军上将饭店、遗产城市协会网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 / 开发计划署协议

-文化部 /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机构间议程

3 .对妇女的暴力侵害方面:

方案

参与单位

融资

无暴力之路:

设计干预模式

1 .“妇女打击暴力网” / 妇女社区委员会

2 .方案:家庭民主 *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

开发计划署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 / 开发计划署协议

运动:“乌苏娜·伊瓜兰还乡”运动 *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

打击贩卖人口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劳工组织

-劳工组织提供的材料

4 .政治参与方面:

方案

参与单位

融资

“和妇女一起开展的公民投票教育”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

妇女社区委员会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开发计划署、省政府、市政府、省和市级妇女事务办公室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 / 开发计划署协议

与政治人物、社会和社区领袖举行座谈和论坛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哥伦比亚城市联合会、省政府和市政府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

注重性别差异的参与性预算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市政府和省政府、开发计划署、农村发展伙伴、妇发基金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 / 开发计划署协议

与妇发基金―农村发展伙伴―开发计划署签署谅解书

5 .保健方面:

方案

参与单位

融资

宣传“国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社会保障部

机构间议程

6 .加强制度建设:

方案

参与单位

融资

1 .方案库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 / 开发计划署协议

2 .资料库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 / 开发计划署协议

3 .两性问题观察站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开发计划署、加拿大开发署、德国合作署、西班牙国际合作署、妇发基金、哈瓦里亚纳大学、国家公共管理成果评估体系、政府信息系统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 / 开发计划署协议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 / 加拿大开发署协议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青年哥伦比亚”组织 / 德国合作署协议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 / 哈瓦里亚纳大学协议

4 .国际论坛

公共行政学校、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劳工组织、埃伯特基金会哥伦比亚办事处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 / 开发计划署协议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公共行政学校-埃伯特基金会哥伦比亚办事处谅解书

* 为落实这些方案,正与其他机构进行协商。

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与开发计划署和妇发基金协作,对中央及地方政府各个单位负责预算事务的公务员进行了培训,目的是在编制各种事务和方案的可支配预算过程中纳入性别观点。

迄今为止,在开发计划署的协助下,举行了两次关于注重性别差异的参与性预算的培训论坛,共有 50 名负责预算和计划事务的政府公务员参加了论坛。

2003 年 10 月 14 日签署了《国家两性公平协议》,举行了一次关于注重性别差异的参与性预算问题的会议,各政府部门和机构的公务员、各种妇女组织的成员和有关人士出席了会议。

第 18 号一般性建议:残疾妇女 22

尽管依然存在诸多障碍,主要是无视残疾妇女现状的观念障碍,而且没有关于残疾妇女状况的专门法律,在保护全体残疾人各项权利方面还是取得了重大的立法进步: 23

2000 年 6 月教育部第 1515 号决议,规定初级和基础聋人教育的必备条件,由国立和私立学校负责提供。

2000 年第 590 号法令,根据性别观点,在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事务上给予妇女特殊待遇。

2000 年第 582 号法令,确定身体、智力或感官缺陷者协会体育运动的定义并制订哥伦比亚残疾人奥委会章程。

2001 年第 641 号法令,对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进行机构重组。

根据 2 823 名视障人口的登记记录,哥伦比亚盲人协会确定 30.7% 的视障人口属于 36 至 65 岁年龄组, 6 至 20 岁的视障者占 30.4% 。在视障人口中,有 55% 的人属于弱视, 45% 为盲人。女性占已登记视障人口的 43% ,男子占 57% 。

大部分视障人口属于社会经济低水平群体, 35.78% 属于第二阶层, 29.72% 属于第一阶层。

2.4. 第 4 条

促进男女平等的措施

立法进步

第 6 号特别建议:已经采取的促进妇女进步的主要措施

根据第 5 号一般性建议:临时性特别措施, 24 哥伦比亚政府通过了 2000 年第 581 号法令,目的是加快推动妇女在各个领域的有效参与并真正加入决策层。该措施意义重大,本报告在下文介绍《公约》关于公共和私人生活的第 7 条的进展时将重申这一措施。

此外,基于保护和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理念,报告还列举某些 1999 年以前出台的法律规定:

法律

事项

1999 年第 509 号法令

确定“社区母亲”的社会保障福利并发放补助津贴。

2000 年第 581 号法令

根据《国家宪法》第 13 条、第 40 和第 43 条,制订关于妇女以适当方式有效进入政府各部门与机构决策层的规定,确保在自由任命、调职、提升的公共机关最高决策层及其他各级领导层的公共职务中,妇女比例不得少于 30% 。 25

2000 年第 590 号法令

根据性别观点,在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事务上给予妇女特殊待遇。

2000 年第 1133 号法令

部分修订 1990 年第 49 号法令和 1999 年第 546 号法令,规定女户主身份是领取社会福利住房家庭补贴的一项条件。

2001 年第 691 号法令

制订少数民族加入一般性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该法令的立法目的在于根据《国家宪法》、国际公约和涉及土著民族的其他法律所确定的原则,切实有效地保护土著民族的保健权利,同时保障其文化完整,以便确保土著民族社会与文化的长期存在。

2002 年第 731 号法令

《农村妇女法》,其中第 22 条涉及非裔哥伦比亚妇女加入社区委员会领导机关的问题,在其加入的社区代表大会、社区理事会各委员会以及省、地区和高级别咨询委员会中,非裔哥伦比亚妇女的比例不得少于 30% 。

2002 年第 750 号法令

监外家庭教养或社区劳役办法,作为一种平等权利行动,允许实施家庭监禁。

2002 年第 762 号法令

通过 1999 年 6 月 7 日在危地马拉市签署的《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法律

事项

2002 年第 790 号法令

第 12 条确立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社会保障,规定在政府改革计划实施进程中,不得解雇无替代性经济来源的女户主、身体、智力、视力或听力有缺陷的人士以及符合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年龄和服务期限条件的工作人员。

2003 年第 812 号法令

加强少数民族建设的政策。

2003 年第 823 号法令

确立制度框架并引导政府政策和行动在公共和私营领域内保障两性公平和男女机会均等。

2003 年第 79 号决议令

《波哥大警察法》,关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第四卷有一章专门涉及儿童问题,另一章涉及老年人问题,还有一章针对行动不变或有感官缺陷者或智障人士。

2003 年第 1042 号法令

在与 2000 年第 1133 号法令相同的条件下惠及女户主,并且规定加入农牧业生产计划、国家公园影响地区集体环境保护方案、农工业联合计划或妇女联合计划是派发农村社会福利住房家庭补助的一项附加条件。

2003 年第 2998 号法令

有利于农村妇女获得地契的福利规定。

报告第 11 条和第 12 条(就业和保健问题)将详细介绍产妇保护问题。产妇保护被视为促进妇女进步的一项平等权利行动。

司法进步

国务院和最高法院劳动事务法庭强制性保护孕妇在妊娠期或产后就业稳定,就这一问题已经做出多次判决。

判决

事项

2000 年第 C-371 号判决

宣布《配额法》符合宪法。

2 001 年第 T-1127 号判决

承认和保护文化多样性。

2001 年第 T-522 号判决

保护被羁押妇女的真正平等权利、自由权利、被羁押妇女的平等权利行动以及要求将其转为监外家庭教养。

2002 年第 C-157 号判决

保护三岁以下的儿童有权同其被羁押的母亲共同生活,提请注意这一决定应由家庭事务法官做出,而不是由监察人员做出。

2002 年第 T-219 号判决

必须切实有效地帮助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公益福利和医疗保健,为此,有关的国家政策必须遵循效率、普遍性和共同性原则。

2003 年第 C-184 号判决

确定将女户主监外家庭教养权利扩大到男户主所需的必要条件。

2003 年第 C-401 号判决

宣布《美洲消除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批准法律符合宪法。

行政进步

下文列举的行政进步从整体上构成了政府促进极端弱势群体妇女实现性别平等的肯定行动的组成部分。在就业、商业发展、教育、文化、保健、社会保障、参与、性别观点培训和宣传方面取得的进步也可以被视为肯定行动。报告将在相应章节进行阐述。

非裔哥伦比亚妇女:内政司法部少数民族事务总局依据 1993 年第 70 号法令的规定行使职能,其目标之一是使黑人妇女能够享有真正的平等地位并在自己的种族和整个社会中拥有真正的机会,为此推动实施了多项计划。 26

监狱和感化机构: 国家监狱和感化研究所( INPEC ) 27 待遇和发展事务处下辖三个科负责促进服刑妇女的权利:

- 社会发展科:负责服刑妇女的福利及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28

- 劳动培训与就业促进科:鼓励制订和组织培训及生产方案,提高服刑妇女的劳动竞争力。 29

- 保健科:在国家监狱和感化研究所 30 的管辖下,制订并实施旨在满足服刑妇女综合保健需求的方案。

女户主: 未成年人和妇女事务检察官代表一直追踪监测 24 个省的省、市政府,检查其是否实施计划和方案,促进 1993 年第 82 号法令的执行工作。

老年人: 哥伦比亚政府制订了针对赤贫老年人的老年人社会保障方案( PPSAM ),通过发放经济补助,对其实施救助和帮助。老年人社会保障方案覆盖了全国 95% 的城市,受益老人范围已经超过了政府的最初目标( 125 000 人)。

土著民族: 除其他外,土著事务总局一直负责协调流离失所土著人民计划。

教育部少数民族教育方案计划利用各地区(安的斯、亚马孙和东部地区)的技术保护少数民族在母语和第二语言、手工业及农牧业方面的文化、物质和精神遗产,组织女童、青年和妇女用麻和羊毛编织背包。

统计数据

服刑人口

根据国家监狱和感化研究所的统计,截至到 2003 年 10 月,哥伦比亚服刑人口总计 61 951 人,其中 4 135 人为女性。

2003 年,共有 619 名服刑妇女接受了培训,同时有 1 384 名服刑妇女从事各种类型的工作:工业和 / 或作坊工业——面包制作、木工、装潢装饰、制鞋;农牧业或家禽养殖业—农业、畜牧业(养猪业);服务行业——保洁、洗衣业、咖啡业、美容美发;监外劳动——被私人或公共企业雇用;社区劳动、公共工程和装饰装潢工程。在总计 19 100 000 ( 1 910 万)哥伦比亚比索的预算的支持下,教育工作组帮助 114 名服刑妇女扫盲、 308 人学习小学课程、 349 人学习中学课程、 9 人学习大学课程,此外,还促使 931 人听讲座、 485 人进图书馆、 764 人参加文化活动、 748 人参加体育活动。

社会工作办公室以及国家监狱和感化研究所为总计 972 个家庭提供如下援助:( 1 )直接的社会照顾和心理治疗;( 2 )加入保健、住房和教育社会援助网。通过专门为各个群体设计的专项计划,共有 7 名土著人、 88 名老龄服刑妇女、 2 名残疾妇女、 16 名外籍妇女、 64 名妊娠期妇女、 46 名哺乳期母亲参加了培训和教育活动。此外,有 1 774 名服刑妇女接受了直接社会照顾。在心理保健服务方面,在人类发展方案下,利用总额 8 300 000 比索的社会照料预算,照料 700 名被服刑妇女,并为 215 名服刑妇女进行直接心理治疗。根据对各机构报告的分析,接受心理健康服务的服刑妇女比例为 10% 。

少数民族

一直以来,在非裔哥伦比亚人口基数及其生活质量指数信息方面存在大量分歧。

乔科省的大部分居民是黑人,该省的人类发展指数比全国平均水平低 10 个百分点。 15 岁以上文盲人口比例达到 26.30% ,而全国平均水平是 9.9% 。此外,相对于 24.36% 的全国平均水平,乔科省有 74% 的居民没有保健服务,或者只能享受不完全的保健服务。为了筹措非裔哥伦比亚人社区教育方案的资金,哥伦比亚教育和学习信贷局( ICETEX )举办了招选活动,一次在 1996 年,共有 1 494 名受益者;另一次在 2000 年,共有 1 070 受益者。在总计 2 564 名受益者中,有 1 154 人是妇女( 45% ) 31 。另一方面,自 1996 年起,已经签订了一系列协议和协定帮助非裔哥伦比亚青年获得配额, 32 共有 1 650 名非裔哥伦比亚青年从中受益,其中女青年约占 45% 。 33

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土著居民的总人数大约为 785 356 人,分别属于 82 个民族或部族,使用 64 种不同语言,居住在全国大部分省份。法定的 638 块土著民族保留地 34 占哥伦比亚领土总面积的 27% ,即,有 3 130 万公顷的土地属于土著居民所有。只有 13% 的土著居民居住在无地契居留地。 35 本届政府执政期间,设立了 71 块保留地,并扩大了 26 块保留地,使其总面积达到 1 182 237 公顷,受益家庭总计 15 185 户。

1993 年人口普查表明, 45.2% 的土著居民不足 15 岁, 15 岁至 24 岁的土著居民占 19.3% , 25 岁至 34 岁的占 12.6% , 35 岁至 44 岁的占 9.1% ,只有 13.9% 的土著居民超过 45 岁。 56.4% 的土著妇女是家庭妇女,从事农业劳动的占 13.7% , 11.9% 的人上学读书,手工业者的比例是 6.8% , 6.7% 的人从事多份工作,还有 4.6% 的土著妇女称自己无所事事。 36

拉萨尔人

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是拉萨尔人社区,由圣安德烈斯-普罗维登西亚群岛居民构成,属于非洲-盎格鲁-安的列斯文化。他们保持着强烈的加勒比身份认同,许多社会文化和语言特征与其他非裔哥伦比亚人迥然不同。在地方单位的配合下, 1999 年 5 月 31 日,国家统计局对拉萨尔人进行了人口和住房登记(示范普查),在调查中还提出种族归属问题。示范普查的结果显示,在进行人口普查登记的 57 324 人中,有 42.6% 的人明确表示自己是拉萨尔人, 42.7% 的人说他们出生在其他地方。官方数据估计截止到今年,拉萨尔人总人口已经达到 73 474 人,男子占 51% ,女子占 49% ,该比例与国家数据不一致,后者是男子占 49.2% ,女子占 50.8% 。 37

2.5. 第 5 条

改变社会文化行为模式和歧视性定型观念

立法进步

对于改变社会文化行为模式和消除定型观念而言,上文列举的各项法律法规意义重大。为此,还应该审阅本条。《配额法》、国家发展计划和《机会均等法》在促使妇女在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有效参与以及在消除定型观念方面产生了广泛影响,因此很值得强调。

司法进步

判决

事项

高等法院 2000 年第 12772 号判决

一名男子被控强奸一名不满 14 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企图因为该名女童看起来大于 14 岁而要求免除对其加重刑罚,法院优先接受证实该名未成年人年龄的民事登记作为证据。

高等法院 2000 年第 12733 号判决

法院说明在对手脚被缚的未成年人实施性攻击的案件中,任何情况下均以强奸罪论处,且无须证明该女童是否无抵抗能力。

高等法院 2000 年第 13466 号判决

法院明确指出在对不满 14 岁的未成年人的性侵犯案件中,无能力推定不接受反证,因此接受具备适当的证据证明年龄,不能撤销已经确定的刑罚。

2003 年第 T-554 号判决

一名被父亲强奸的未成年人的祖母提起监护诉讼,以便不再对该女童进行更多的检查,下令核查强奸案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并宣布该女童处于危险状况,还命令由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在进行案件调查时陪同该女童及其祖母。

行政进步

按照第 3 号一般性建议 38 ——明确承认 对妇女的定型观念 的存在 39 ——规定的方针,尤其是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针对哥伦比亚向委员会提交的第四次报告提出的第 12 号特别建议,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现列举如下: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负责领导性别与多样性教育计划,倡导改变性别歧视观念和做法,逐步实现男女机会均等和两性公平,并且从性别观点出发,推动实现政府与民间社会的共同目标——和平与多样性的发展(正规教育及非正规教育教学建议)。

计划的第一阶段在两所公立大学妇女和性别问题研究中心和一个妇女教育网的合作下,提出了妇女与性别问题教育模式。在第一示范阶段,总计有 175 人接受了直接培训,还有大约 1 750 人通过非正规教育渠道了解了相关知识和建议。根据“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政策关于在国家行政管理中贯彻性别观点的目标,实施了一项政府公务员非正规教育培训建议,提高他们 / 她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该建议还在各省市开始进行协调工作,以便在发展计划中纳入性别平等问题,使妇女权利获得承认。此外,在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的重点工作地区,同地区及地方妇女组织和计划共同实施非正规教育方案。

在学校正规教育方面,为了在正式及非正式课程和学校活动中贯彻性别观点,作为一种替代性办法,教育部建议在一至十一年级的课程中增加性别教育内容。此外,为了促进《国家公平协议》的执行工作,启动了一个电视宣传进程。其核心工作之一是促使督察官办公室和教育部之间达成协议,从学校一级推动国家人权教育方案的实施工作,并在这一进程中贯彻性别观点。就这一目标,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通过一系列努力,在省和地方发展计划中添加性别平等教育内容,并开展平等权利行动,在扫盲和成年妇女劳动培训方面,消除性别差异,尤以农村地区为工作重点。

最近几年,教育部和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在教科文组织的赞助下发行了 10 000 册《男女同校教育指南》。 40 手册根据昆迪纳马卡省、桑坦德省和大西洋省城市及农村地区教师调查编写而成,该项调查的目的是探查并修正教育机构的性别歧视定型观念。计划包括以性别分析为基础的参与性反思、调整工作方法适应性别歧视定型观点分析的需要、编制男女同校教育方案并实施将其纳入正规教育计划的战略。在指南各章的编写过程中均采用了此次调查的成果,普及指南的目的是为了使其他省市了解业已开展的行动,并吸取教训。

在“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政策背景下,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和教育部协商制订了一个工作进程,其主要行动包括:

- 加强两性问题观察站的教育工作,比如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传播。

- 在正规教育计划中贯彻两性公平政策,比如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人权与和睦相处、环境、高标准的公民权、师范教育、教师评估、招收弱势群体学生(民族教育、残疾人、流离失所者、边境居民)。

- 通过虚拟技术拓展并强化师资培训方案。

- 通过与出版社的协商发行没有性别歧视因素的课本。

- 支持并协助执行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与大学就前者关心问题达成的各项协议。

- 在非正规教育中纳入性别问题。

- 促使大众媒体在媒体活动中避免性别歧视的错误倾向。

- 支持国家性别与多样性教育计划的制订和执行工作。

作为领导和协调妇女和男子文化发展公共政策的机关,文化部为制订名为“努力建设民主文化公民意识”的国家文化政策展开咨询工作。该政策的有效期到 2010 年,通过一个承认和重视多元性的参与性进程(得到了 25 000 名哥伦比亚公民的支持和帮助)开展实施活动。借助这一进程,得以在文化发展公共政策中体现并反映性别观点。

文化部和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达成了一项工作议程,包括以下行动:

- 在国家和解方案框架内加入可以评估性别问题的计划评估标准。

- 继续确保男子与妇女公平参与为国家各种鼓励方案举行的招选活动。

- 使性别观点成为“哥伦比亚信号”电视台文化节目的横向主题。

- 在文化部各局(通讯局、促进和民族教育局、儿童和青年事务局、电影和遗产局)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深化性别问题。

- 在国家和解方案的提案中加入 2 个或 3 个能够确定妇女参与的问题。

- 支持国家性别与多样性教育计划和尊重人权运动。

- 宣传妇女在行使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步。

在该工作议程的实施过程中, 2004 年 3 月,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和文化部召开了哥伦比亚女作家座谈会“听她们讲述——纪念女作家玛尔维尔·莫雷诺”,目的是使人们认识到妇女对文学和文化的贡献,并在文化中体现性别观点。不同地区、不同年龄和不同文学类别的 30 名女作家出席了座谈会。

第 12 号特别建议:在传媒中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措施

在“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政策背景下,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和通讯部协商制订了一项工作议程,并开展下列行动:

- 推动大众媒体以更加进步的态度反映影响妇女发展的各种问题,比如家庭暴力和家庭领域外的暴力、妇女的双重劳动、家务劳动的负担、对妇女的成就视而不见的现象、语言不体现妇女的存在、妇女在企业界和政治界的地位。

- 鼓励加强妇女事务的宣传力度并扩大宣传范围:支持妇女进步的政府政策、主要节日和纪念日(如 3 月 8 日国际妇女节和 11 月 25 日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国际日)庆祝活动、对各界妇女的劳动的承认与奖励以及保护和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法规。

- 促进非传统媒体的发展:强化社区参与及其评估工作;承认并重视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质疑性别定型观念模式,传播客观性、批评性和变革性信息,反映男子和妇女在各种社会参与领域中的状况、条件和机会。

- 制订加强妇女利用信息和通讯新技术的战略。

- 加强社区媒体机构。

- 深入研究妇女方案的宗旨、内容和影响。

- 利用内政司法部、国家性别与多样性教育计划、尊重妇女人权运动的一切可能手段和途经,揭露家庭暴力这一侵害人权的问题。

- 宣传妇女通过人权观察站在行使妇女权利方面取得的进步。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领导的各项活动均希望能够对《国家公平协议》的执行工作起到推动作用。在该协议中,哥伦比亚政府、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承诺帮助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强化妇女的作用和能力,同时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包括那些反映为社会文化定型观念与模式的歧视因素。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的媒体战略

根据媒体战略, 2003 年 1 月至 2004 年 7 月间对各种媒体—— 920 种出版物和杂志进行了检查,除其他之外,检查促使人们了解哥伦比亚妇女及其权利状况 41 和政府促进妇女进步计划的实施工作。

2.6. 第 6 条

消除贩卖妇女和色情剥削现象

根据在第 2 条中引用的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贩卖妇女和色情剥削构成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42

立法进步 43

法律

事项

2001 年第 679 号法令

防止和消除虐待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性旅游条例

2001 年第 2107 号法令

2002 年第 1384 号法令是对本法令的补充,制订外国人签证、管制与合法居留条例,并颁布有关移民问题的其他规定,禁止涉嫌贩卖人口的外国人入境。

2000 年第 599 号法令

《刑法》,确定对侵害人的自主权的“贩卖人口”罪的刑罚,此后第 747 号法令又对本法令关于“移民偷渡”部分进行了修订。 44

2002 年第 747 号法令

制订贩卖人口罪的刑罚并修订《刑法》第 188 条关于移民偷渡的规定, 45 制订关于洗钱的专门条款,根据其规定可以查封、没收由这一罪行获得的任何收益、财产和款项。 46

2002 年第 765 号法令

通过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

2003 年第 800 号法令

通过《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及《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 预防 、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

2003 年第 79 号决定

《波哥大警察法》,在哥伦比亚,卖淫不是犯罪行为,第四章规定卖淫者应该受到尊重,并制订了卖淫者及卖淫服务使用者行为总则,规定保健服务机构的责任和卖淫场所必须满足的各项条件。 47

2004 年第 880 号法令

通过《 美洲未成年人 国际 遣返公约 》。

司法进步

2003年第T-342号判决: 由于女童因暴力侵害而受到的伤害,她们患有性病。她们的父亲提出健康权监护要求,但是由于不具备监护条件,其诉讼要求被拒绝。这反映出哥伦比亚许多女童面临的危险处境,其中包括与母亲在卖淫场所度日的未成年人。

2003年第C-318号判决: 宣布 2002 年第 765 号法令和《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符合宪法,任择议定书在实体分析中提出了有关侵害儿童罪行的重要建议。

第 10 号特别建议: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机构间委员会

依据 1996 年第 1974 号法令,组建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机构间委员会,作为政府咨询机关和哥伦比亚打击贩卖、性剥削和性虐待妇女儿童行动的协调机构。

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机构间委员会由下列机构组成:

- 内政司法部部长或主持部长职务的副部长;

- 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领导委员会主席;

- 外交部部长或哥伦比亚驻外机构与领事事务司司长;

- 保险管理局局长或副局长;

- 哥伦比亚国家警察总长或总探长;

- 哥伦比亚国家总检察长或国际事务处处长或波哥大地区检察长;

- 哥伦比亚国家总监察长或儿童与家庭事务监察代表;

- 人民事务检察官或儿童、妇女与老年人事务监察代表;

- 国家婚姻登记处处长或秘书长;

- 总统自由保护方案负责人或技术秘书;

- 刑警组织哥伦比亚国家局局长;

- 哥伦比亚社会福利研究所所长或保护事务处处长;

-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处长或代理处长。

机构间委员会负责制订国家打击贩卖人口政策。

与巴西和多米尼加共和国一样,哥伦比亚是本区域受贩卖人口贻害最严重的三个国家之一,同时也是本区域打击贩卖人口问题的最积极国家之一。美利坚合众国国务院在 2001 年 7 月 12 日发表的年度报告强调,尽管没有充足的资源和机构,哥伦比亚是本区域惟一执行打击和消除贩卖人口行为标准的国家。 48

总检察院 49 通过国际事务处和保险管理局 / 刑警组织 50 长期保持联系,而且同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180 个成员国有直接沟通的渠道,能够在其有关当局之间传递警务与司法信息。

总检察院编制贩卖人口案件特别记录并举办专家证据与司法判决的科学管理培训班。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检举贩卖或买卖人口的犯罪行为,以便总检察院启动相关调查。

保险管理局 / 刑警组织在全国各地的学校和政府机关开展宣传运动。 1999 年,提出并实施了一项预防战略,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已确定的高风险、易受害地区开展防范工作。教师、家庭事务特派员代表、地方官员、“社区母亲”和即将毕业的学生是儿童性虐待与贩卖人口问题讲座的主要受众。这些讲座不但提高人们的认识,还收集到能够推动调查、解救受害者和破坏贩卖网的重要信息。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与国际移徙组织协作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在宣传活动中,向 1 095 位市长和 32 位省长散发了一张含有相关信息的 CD 。有一项在 9 个城市开展有关培训的议程。

自 2001 年 4 月起,司法部(现在的内政司法部)、希望基金会和妇发基金一直在推动实施一项预防计划,针对公务员和社区领袖开展有关贩卖人口问题的培训活动。该计划旨在努力促进保护人权,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人权,从而防止贩卖人口,保护被贩卖者的尊严和权利。 51

内政司法部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签署了一项协议,协助哥伦比亚当局开展和执行国家打击贩卖人口整体战略并帮助司法系统开展预防、调查和案件审理工作。计划还希望确定并实施区域与国际合作协议,通过培训提高相关机构的预防、调查及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的能力,同时在全国高风险地区开展预防和宣传运动。 52

检察院儿童与家庭事务代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以及移徙组织共同对前者的工作人员和家庭事务司法检察官进行了有关贩卖人口问题的培训。还与移徙组织就这一问题针对检察官、调查技术组、家庭事务司法检察官和刑事司法检察官、代理人、家庭事务监察员、警察和保险管理局组织了区域培训班。

2003 年 11 月 6 日,总检察院和移徙组织签署了技术合作协议,目的是强化哥伦比亚有关机构开展的预防、援助、保护、培训及贩卖人口受害者重返社会工作;加强贩卖人口案件的侦查、调查和制裁工作;以及国家总检察院性暴力受害者综合照料机构间协作补充协议。

社会保障部、外交部、移徙组织和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组建了一个工作组,已经就贩卖人口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53

人道主义小组长期拉网式检查报纸的分类广告、迪斯科舞厅、学校、赌场、婚姻介绍所以及其他任何可以被人口贩子用来掩护其犯罪行为的活动。 54

通讯部开通了一个网站, www.dignidadinfantil.gov.co ,负责受理儿童色情制品案件的举报。

为了全面照顾遭受性虐待和性剥削的受害儿童,波哥大地区委员会制订了波哥大儿童性剥削问题的地区解决计划,并编写了关于以恰当方式受理性犯罪案件举报的议定书和可能的性犯罪案件的鉴别与处理指南。

统计数据

生育年龄妇女是最容易受到贩卖人口行为侵害的群体。保险管理局估计在境外大约有 45 000 至 55 000 名女性沦为贩卖人口罪行的受害者。

根据儿童基金会的统计数据, 25 000 名 8 至 12 岁的未成年人是性剥削的受害者。哥伦比亚社会福利研究所估计波哥大有 10 200 名女童和 800 名男童卷入儿童卖淫活动。

贩卖人口的主要目的地国包括:日本( 40% )、西班牙( 30% )、荷兰( 20% ),其余 10% 的受害者流向希腊、德国、新加坡、香港、墨西哥、比利时、美国、英国、意大利、厄瓜多尔和巴拿马。

从受害者原籍地分析,哥伦比亚的易受害地区包括:里萨拉尔达省、金迪奥省和卡尔达斯省、卡利、图卢瓦、布埃纳文图拉、帕尔米拉和卡塔戈、巴列-阿布拉、麦德林及其都市区、波哥大及其郊区。

从 1998 年至今,保险管理局 / 刑警组织与其他国家共同展开了 21 次国际行动,解救了 269 名受害妇女, 55 拘捕了 108 名罪犯——人口贩卖网和国际黑社会组织的成员。

国别

受害者人数(均为女性)

被拘捕人数

日本

17

13

西班牙

145

41

荷兰

35

18

哥伦比亚

64

27

厄瓜多尔

3

4

美国

1

2

以下是刑警组织开展的部分行动:

年份

行动名称

具体情况

1998 年

“郁金香”行动

1998 年 1 月 20 日,刑警组织 / 荷兰阿姆斯特丹警察部队和刑警组织 / 哥伦比亚行动。“郁金香”行动是在阿姆斯特丹、海牙、鹿特丹、卡利和波哥大同时展开的一项同步行动。在搜查过程中,有 4 人在荷兰被捕,其中一人是哥伦比亚籍妇女;在哥伦比亚逮捕了负责在考卡山谷省和咖啡主产区诱骗和招募妇女的犯罪网络联系人。此外,还从该犯罪网络中解救了 5 名哥伦比亚籍受害妇女。

1999 年

“保姆”行动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华盛顿联络处提供的情报,与其在美国俄亥俄州 辛辛那提 进行的行动,成功解救了 1 名遭受奴役的哥伦比亚妇女并逮捕了拘禁该妇女的 2 名哥伦比亚男子。

2000 年

“加里西亚”行动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马德里联络处提供的情报,与其在加里西亚大区卢戈进行的行动,成功解救了 18 名哥伦比亚妇女并逮捕了强迫她们卖淫的犯罪网络的 6 名成员。

2001 年

“玛米”行动

西班牙当局应刑警组织 / 波哥大国家中心局的请求,搜查了托莱多省、昆卡省、雷阿尔城省、帕伦西亚省和马德里省的若干西班牙俱乐部,逮捕了 5 名贩卖妇女犯罪网的成员,其中 3 人是哥伦比亚籍,同时解救了 32 名哥伦比亚妇女和 2 名厄瓜多尔妇女。

2002 年

“罗杰”行动

根据刑警组织 / 波哥大国家中心局的情报, 2002 年 3 月,马德里当局逮捕了 3 名偷渡网的成员。他们以贩卖邀请信的形式偷渡哥伦比亚人,向每人索取 70 000 镑的费用,其中 2 人是哥伦比亚人, 1 人是西班牙人。

2003 年

“ PROGEHI ”行动

调查始于 2001 年, 2003 年结案,逮捕了 Luz Dary Serna ,此人负责在考卡山谷省拐卖妇女并将她们送到日本。他的女儿 Claudia Melena Serna 负责在日本接收被拐卖妇女并对她们进行性奴役和性剥削,其后又将受害者转卖给日本黑社会组织。在刑警组织东京联络处的协调下, Claudia 被驱逐出境,在抵达 埃尔多拉多 国际机场后,被保险管理局 / 刑警组织人员缉捕。

2003 年

“兄弟”行动

刑警组织在哥伦比亚和日本开展的行动。在哥伦比亚驻日领事的合作下,日本当局于 2002 年 12 月拘捕了哥伦比亚妇女 Beatriz Elena Narváez Mesa 。她直接参加了日本黑社会组织,负责接收她的兄弟从哥伦比亚拐卖的妇女。她对被拐卖妇女实施性剥削,然后把她们转卖给一个绰号叫“索尼”的人。在被日本驱逐出境之后, 6 月 5 日,保险管理局 / 刑警组织官员在 埃尔多拉多 国际机场将其逮捕。 Beatriz Elena 和“索尼”总计贩卖了 400 名哥伦比亚妇女到日本从事卖淫活动。

关于儿童色情制品问题,总检察院掌握了 2000 至 2002 年间在 28 个城市(首都或首府)发生的 126 桩案件的记录。 56 一举破获了若干色情制品要案,如塔德欧行动案件。 57 这是由刑警组织推动的一次行动,通过此次行动,最终逮捕了乌雷戈·乌尼阿特( Urrego Uñate )。刑警组织哥伦比亚国家中心局继续展开调查,确定色情制品销售方式,并彻底破坏了所有儿童色情制品网络。此外,大西洋省保险管理局还指挥了卡诺·博拉纽斯行动,路易斯·阿方索·卡诺·博拉纽斯( Luis Alfonso Cano Bolaños )因儿童色情制品罪被逮捕。他在境外制作色情制品并通过电子邮件和航空邮件进行销售。 58

2.7. 第 7 条

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本条内容完全依据第 5 号一般性建议、第 23 号一般性建议(政治和公共生活) 59 以及前文论述过的《公约》第 4 条编写而成,为此,在审阅本条内容时应参阅上述内容。

第 13 号特别建议:统计数据和确保妇女更多参与管理和决策机构的措施

立法进步

2000 年第 581 号法令:制订妇女以适当和切实有效的方式加入政府各部门及机构决策层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是确保提高妇女在国家、省、地区、州、专区、市政府领导机关中的代表比例,同时确保在公共机关最高决策层及其他各级领导层公共职务的自由任命、调职和提升中,妇女比例不得少于 30% 。 60

2003年第823号法令: 促进妇女更加广泛地参与公共和私人领域决策的措施。第 4 条第 3 款要求政府必须倡导公共及私人组织和机构在计算统计数据时应用性别指数。

公共基金会管理局致波哥大市长及其他省长的 2003 年第 1000-011 号通知:执行 2000 年第 581 号法令关于妇女以适当和切实有效的方式加入政府各部门与机构决策层的规定。

执法进步

2000 年第 C-371 号判决:宣布《配额法》符合宪法,并深入分析了作为平等权利行动的这一法律。

行政进步

在“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政策背景下,内政司法部与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协商制订了一项战略,支持并推动妇女加入政党和参与政治运动、担任民选职务、公共职务、特别是决策职务以及参加社会组织,从而监督《配额法》的执行工作以及保证其正确实施的培训活动。

在诸位省长和市长的支持下,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通过妇女社区委员会推动妇女参与。

组建妇女社区委员会是为了强化妇女参与和推动“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政策的实施工作,委员会构成了妇女与省、市政府之间的一个对话空间。妇女社区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各种组织和不同群体的代表、省长夫人、市长夫人或相关机构领导的夫人;妇女界在地区规划委员会的代表、非裔哥伦比亚妇女、女农民、女知识分子或女教师代表、女企业家、劳工界(公共或私营部门)代表、民选妇女代表(地方行动委员会、市政府成员、市政会议女性成员、女市长)、女户主联合会和青年组织代表。 61

通过协商,人民检察官办公室与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和埃伯特基金会驻哥伦比亚办事处在 1 098 座城市合作建立了《配额法》市级后续行动机制,并且利用手册、传单和布告针对市长和其他公共机关领导开展教育宣传活动。 62

关于开展推动实施 2000 年第 581 号法令的运动,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政的新一届省政府和市政府中分发了第 581 号法令全文。在交接会议上,向市长、省长及其配偶口头告知了第 581 号法令的存在和不履行该法应受到何种制裁,还分发了宣传材料,简单介绍法律内容并阐述了应采取何种方式开展执行工作。

为了确定妇女担任公共职务的比例,公共基金会管理局有一个行政信息系统,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自治机构、管制与监督机关和选举组织负责提供数据。 2004 年 5 月,公共基金会管理局提交了一份关于妇女参与所取得进步的报告。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正在协调 1993 年第 82 号法令条例和 2002 年第 731 号法令条例的制订进程。关注该问题的各种妇女组织均被邀请积极参与上述条例的制订工作。

外交部和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协商制订了机构间工作议程,协调联合国 2000 年第 1325 号决议的国内宣传与执行工作。为此,组建了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工作组,目的是集中力量解决妇女问题,并为建立和维护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 63 2003 年 11 月 24 日,在妇发基金、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和平事务高级别专员办事处、某些国际合作机构、知识界成员、公务员以及参与和平议程制订工作的妇女组织的参与下,举办了一次有关 2000 年第 1325 号决议的论坛,开始对该决议展开反思。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编写了第 1325 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根据中央政府 112 个机关向信息系统提供的资料,截止到 2003 年 12 月 31 日,共设立 2 414 个领导职务,其中 682 个职位由妇女担任,妇女领导职务任职率为 28% 。 64

在地方政府机关中,公共基金会管理局向波哥大市长和各省省长寄发第 1000 - 011 号通知( 2003 年 12 月 1 日),要求后者提供有关信息。根据从 11 个地区( 10 个省和波哥大首都区)收集到的数据,妇女总任职率达到 53.81% 。

2000 年第 581 号法令颁布以来,在行政和司法部门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大幅攀升。出任民选职务的妇女人数也逐年提高,但增长数度较慢。

为了了解国家和地方各级公共职务任职性别变化情况,公共基金会管理局( DAFP )展开了一系列行动,在公共机关内部收集信息,其目的是努力唤起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注意,承认妇女能够在政府中发挥的作用,并逐步提高妇女在公共管理部门的任职比例。

根据 2000 年第 581 号法令的现行规定,最低 30% 的领导职位必须由妇女担任。现有的数据表明监督和监管机关的妇女任职比例较高( 49.74% ),立法部门的比例较低( 15.79% )。

将官阶划分为高级职位(领导、执行和顾问职位)、中级职位(专业和技术职位)和助理职位,妇女在政府中的任职情况如下:高级职位( 32.24% ),担任 4 228 个职位中 1 363 个职位;中级职位( 37.76% ),担任 35 452 个职位中 13 385 个职位;助理职位( 34.63% ),担任 32 768 个职位中 11 346 个职位。

以下是政府的综合数据:

2003年国家级政府机关妇女任职情况一览表

机构名称

领导级

行政级

妇女总数

雇员总数

妇女任职比例

(%)

妇女总数

雇员总数

妇女任职比例

(%)

80

235

34 . 04%

36

100

36 . 00%

管理部门

11

44

25 . 00%

3

30

10 . 00%

主管机关

116

21 . 55%

123

78 . 86%

国营企业

2

3

66 . 67%

6

6

100 . 00%

工商企业

49

214

22 . 90%

42

202

20 . 79%

公共机构

86

257

33 . 46%

197

663

29 . 71%

特别机关

46

152

30 . 26%

8

22

36 . 36%

合营经济企业

4

9

44 . 44%

2

4

50 . 00%

立法机关

6

38

15 . 79%

12

28

42 . 86%

行政机关

303

1 030

29 . 42%

391

1 150

34 . 00%

司法机关

185

509

36 . 35%

1 184

2 667

44 . 39%

选举机构

36

92

39 . 13%

0

0

0 . 00%

自治机构

55

201

27 . 36%

68

196

34 . 69%

监督和监管机关

97

195

49 . 74%

68

160

42 . 50%

妇女总体任职情况

960

3 095

34 . 37%

2 017

5 351

43.089%

地方政府机关领导职务任职情况报告

(2003年和2004年比较数据)

机构名称

项目 / 年份

2003 年

2004 年

11/03 数据

03/04 数据

首府

领导职位总数

397

100%

456

100%

非空缺职位总数

395

99 . 50%

434

95 . 18%

妇女担任的职位总数

191

48 . 35%

191

44 . 01%

数据提供单位总数

33

54

省政府

领导职位总数

166

100%

279

100%

非空缺职位总数

164

98 . 80%

270

96 . 77%

妇女担任的职位总数

67

40 . 85%

99

36 . 67%

数据提供单位总数

10

18

地方机关

领导职位总数

289

100%

742

100%

非空缺职位总数

287

99 . 31%

715

9 6. 36%

妇女担任的职位总数

124

43 . 21%

316

44 . 20%

数据提供单位总数

48

152

地方政府机关领导职务任职情况报告(2004年)

机构名称

项目 / 年份

2004 年

03/ 04 数据

首府城市

领导职位总数

297

100%

非空缺职位总数

293

98 . 65%

妇女担任的职位总数

118

40 . 27%

数据提供单位总数

17

53 . 12%

领导职位总数

777

100%

非空缺职位总数

767

98 . 71%

妇女担任的职位总数

339

44 . 20%

数据提供单位总数

103

9 . 40%

权力下放机关

(基数: 3 333 个单位)

领导职位总数

742

1 00%

非空缺职位总数

715

96 . 36%

妇女担任的职位总数

316

44 . 20%

数据提供单位总数

152

4 . 50%

资料来源: DEP/CEPG/ 07/05 /0 4 。

地方政府机关领导职务任职情况报告

(截止到2004年3月30日)

省政府

职位

总数

空缺

职位

非空缺

职位

妇女担任的职务

男子担任的职务

妇女任职比例( % )

男子任职比例( % )

亚马孙

8

0

8

3

5

37 . 50%

62 . 50%

阿劳卡

10

0

10

3

7

30 . 00%

70 . 00%

玻利瓦尔

15

0

15

4

11

26 . 67%

73 . 33%

卡克塔

8

0

8

2

6

25 . 00%

75 . 00%

卡萨纳雷

30

0

30

9

21

30 . 00%

70 . 00%

科尔多瓦

10

0

10

5

5

50 . 00%

50 . 00%

瓜希拉

20

3

17

10

7

58 . 82%

41 . 18%

瓜维亚雷

10

0

10

3

7

30 . 00%

70 . 00%

梅塔

14

0

14

4

10

28 . 57%

71 . 43%

纳里尼奥

24

0

24

8

16

33 . 33%

66 . 67%

金迪奥

23

0

23

12

11

52 . 17%

47 . 83%

里 萨拉尔达

36

4

32

10

22

31 . 25%

68 . 75%

圣安德烈斯 岛

13

0

13

5

8

38 . 46%

61 . 54%

桑坦德

14

1

13

4

9

30 . 77%

69 . 23%

苏克雷

9

0

9

3

6

33 . 33%

66 . 67%

托利马

26

1

25

12

13

48 . 00%

52 . 00%

沃佩斯

8

0

8

2

6

25 . 00%

75 . 00%

比 查达

1

0

1

0

1

0 . 00%

100 . 00%

总计

279

9

270

99

171

36 . 67%

63 . 33%

省政府机关

回复比例: 56 . 25%

资料来源: DEP/CEPG/ 07/05 /04 。

首府政府

职位

总数

空缺

职位

非空缺

职位

妇女担任的职务

男子担任的职务

妇女任职比例( % )

男子任职比例( % )

莱蒂西亚

6

0

6

2

4

33 . 33%

66 . 67%

阿劳卡

9

0

9

3

6

33 . 33%

66 . 67%

亚美尼亚城

25

0

25

18

7

72 . 00%

28 . 00%

巴兰基亚

9

0

9

3

6

33 . 33%

66 . 67%

波哥大

456

22

434

191

243

44 . 01%

55 . 99%

布卡拉曼加

17

1

16

8

8

50 . 00%

50 . 00%

弗洛伦西亚

9

0

9

3

6

33 . 33%

66 . 67%

伊巴格

39

0

39

11

28

28 . 21%

71 . 79%

内瓦

19

0

19

7

12

36 . 84%

63 . 16%

帕斯托

40

0

40

18

22

45 . 00%

55 . 00%

佩雷拉

36

0

36

16

20

44 . 44%

55.56%

基布多

6

1

5

1

4

20 . 00%

80 . 00%

里奥阿查

7

0

7

2

5

28 . 57%

71 . 43%

圣何塞 库库塔

26

0

26

10

16

38 . 46%

61 . 54%

瓜维亚雷河畔圣何塞

7

0

7

1

6

14 . 29%

85 . 71%

比亚维森西 奥

27

0

27

12

15

44 . 44%

55 . 56%

约帕尔

8

0

8

1

7

12 . 50%

87 . 50%

米图

7

2

5

2

3

40 . 00%

60.00%

总计

753

26

727

309

418

42 . 50%

57 . 50%

回复比例

55%

省首府机关

由于只有少数女性候选人敢于参加竞选活动,在 2003 年选举(议会、市政府、市政府和委员会)中,妇女没有取得令人期许的成绩。

2003年10月26日选举 65

机构名称

总计

调研机关

总人数

男子

妇女

%

总计

男子

妇女

%

市政府

1 0 97*

940

1 658

1 041

142

14

908

835**

73

8 . 04

委员会

48 019

1 097

48 019

39 659

8 360

17

11 310

9 759

1 551

13 . 71

省政府

32

32

139

131

8

6

32

30

1***

3 . 2

议会

32

32

2 740

2 256

484

17

397

335

62

15 . 62

* 总计 1 098 个城市, 1 097 位市长,圣安德列斯没有选举市长。

** 由于提前选举, 189 个城市没有 10 月份选举的资料。

*** 圣安德列斯省省长(女性)是 2003 年 3 月经选举产生的。

根据哥伦比亚城镇联合会掌握的数据,全国共有 58.3% 的省首府政府达到了《配额法》的要求。同 2003 年相比, 2004 年妇女在各省政府中的任职比例有所提高,由 31.3% 上升到 34.4% 。 66

2002 年,通过建设和平文化方案,共开展了 80 412 项和平活动。

关于儿童与青少年参与问题,有些方面的工作非常突出。比如,通过学督,在各个学校开展儿童与青年参与及其权利教育,从而在正规教育阶段促进民主教育并使儿童能够拥有话语权和投票权。同样,围绕冲突的和平解决问题,还提出并实施了学校和平文化建设计划。

另一项值得介绍的经验是组建了 176 个地方青年委员会, 67 这是地方单位协同努力的工作成果。尽管在 1 098 个城镇中,成立青年委员会的城镇仅占 12% ,然而同五年前只有 20 个委员会的情况相比,提高幅度委实不小。

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推行青少年俱乐部方案,目的是组织和团结全国各个城镇的儿童和青年。 2002 年,通过全国 2 013 个儿童俱乐部和 1 241 个青少年俱乐部,组织了 49 000 名 7 至 18 岁的儿童和青少年。在文化部的协作下,实施儿童传播方案,目的是以传媒领域为重点,从儿童权利的角度推动文化变革。

2.8. 第 8 条

国际代表和参与

统计数据 :

人权国际会议的妇女代表

会议主题

与会妇女代表人数 *

儿童与儿童权利

17

妇女权利

28

人权委员会

3

人类住区

1

土著人民发展

2

被迫失踪

1

国际人权盟约

2

贩卖人口

3

残疾人

3

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2

公平与社会包容

1

移徙工作

1

禁止酷刑委员会

1

人口与发展

1

老龄问题世界大会

2

* 自 2000 年起至今。

担任最高级别驻外职务的妇女

担任外交职务的妇女总计 125 人,占外交官总数的 39.56% 。

外交界的妇女(截止到 2004 年 11 月)

有 102 名妇女在外交界任职,占外交官总数的 42.32% 。

职务

人数

比例(%)

大使

8

7.84

全权公使

11

10.78

公使级参赞

21

20.59

参赞

5

4.9

一秘

15

14.71

二秘

19

18.63

三秘

23

22.55

总计

102

100

2.9. 第 9 条

国籍

立法进步

《宪法》第 96 条、 2002 年第 01 号修正案法令第 1 条规定:以下人士为哥伦比亚公民:

1. 由于出生:

( 1 )具有下列两项条件之一的为哥伦比亚公民: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哥伦比亚人;或者是父母是外籍人士,当其出生时父母任何一方在哥伦比亚定居;和

( 2 )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是出生在国外的哥伦比亚人,后来在哥伦比亚境内定居或者曾经在共和国的某一领事处登记。

2. 由于选择:

( 1 )外国人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并取得归化书者,法律还规定了由于选择而丧失哥伦比亚国籍的情况;

( 2 )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出生的人在哥伦比亚定居,经政府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和相互关系原则,在其定居地的市镇政府请求加入哥伦比亚国籍;

( 3 )共同拥有保留地的土著民族成员,根据公共协议适用相互关系原则。

不得剥夺任何哥伦比亚公民的国籍。哥伦比亚国籍不因取得其他国籍的事实而丧失。加入哥伦比亚国籍的人不必退出其原有国籍或其他外国国籍。

退出哥伦比亚国籍的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恢复哥伦比亚国籍。

1993年第43号法令: 关于取得、退出、丧失和恢复国籍的规定。

1993年第207号法令: 关于恢复哥伦比亚国籍的规定。

2.10. 第 10 条

教育

第 14 号特别建议:防止失学和促进就业公平的参考措施与方案

立法进步 :

法律

事项

1993 年第 82 号法令

在教育方面有利于女户主及其子女的规定。 68

1994 年第 115 号法令

《教育总法》,立法目的是改善教育质量和提高儿童与青少年的入学率及在校学习率。 69

2001 年第 715 号法令

根据 2001 年第 01 号法令,该法颁布了关于资源和权限的组织原则。

2003 年第 823 号法令

包含在教育方面有利于妇女的规定。 70

2003 年第 812 号法令

国家发展计划考虑将教育革命(更广的覆盖率、更好的质量,等等)作为争取公平的一种手段和措施。

执法进步 :

判决

事项

1998 年第 T-580 号判决

依据学校生活手册的规定,因怀孕取消注册资格。法院保护教育权利,并指出怀孕不能构成妨碍学习的理由。

1 999 年第 T-012 号判决

关于学生因孕产遭到歧视问题的又一判例。判决不得继续使用学校生活手册关于禁止怀孕学生毕业的规定。

2000 年第 T-789 号判决

被起诉的公立学校以对方是未成年单身母亲为由拒绝一名女生注册入学,而作为未成年单身母亲的这一事实致使该女生明显处于弱势,因此,为了给予未成年母亲及其子女平等的机会,不但不得拒绝为其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还必须以特别方式确保该名女生入学以及长期在校学习。

2000 年第 T-1531 号判决

半面授式(半远程)教育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教育权的丧失,但的确存在在其他学生面前羞辱和歧视怀孕女生的倾向。维护教育权和人格自由发展的权利。

行政进步 :

1996 至 2005 年十年教育计划 71 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在平等的条件下提供优质教育。 72 这意味着必须引导教育活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这方面,计划还指出为了落实一项旨在消除当前存在的入学及就学歧视与不平等的政策,必须注意教育政策、方案和计划对女童的特殊影响,关注社会文化条件自身制造的不公平状况。为此目的,提出必须消除课本中关于男子和妇女的陈规定型形象;设计和制订倡导男童和女童平等、合作、相互尊重和共同承担责任的教育方案;对教育工作者进行性别引导培训;以及,提出援助方案,以便成年母亲和成年妇女能够继续学业。

鉴于男生和女生的失学率都很高,为了减少和缓解失学现象,提出并实施了初级教育普及方案、中学及中等教育拓展方案( PACES )、“新学校”方案、学习辅导制度( SAT )、加速学习和“零级”方案。此外,在地区一级还实行了波哥大优化平衡方案。

本届政府推行的教育革命不仅使 2002 至 2003 学年新增了 477 000 个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入学名额(其中 49.72% 为女生),而且还降低了女生的失学率,提高了她们的学习成绩。

在高等教育方面,截止到 2003 年 12 月,在新增的 34 858 个高等教育入学名额中,女性占据了大部分席位( 67.8% )。哥伦比亚教育和学习信贷局发放的 26 014 笔贷款中,有 55.22% 的贷款对象是女生。

哥伦比亚总统青年方案推动发展以失学青年为对象的非正规教育和生产培训,通过“青年在行动”方案联系全国各地的极端弱势群体青年。同样,在社区综合教育培训方面,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也通过青少年俱乐部开展青少年活动。

最后,农村教育计划值得重点强调。这是一个针对哥伦比亚农村人口的专项方案。报告将在下文第 14 条“农村妇女”部分介绍该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直以来,教育部还实施了下列特别方案:

- “援助弱势群体”计划,其主要目标是提高农村人口、因暴力和武装冲突而流离失所的人、土著居民、边境居民及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和青年的入学率。截止到目前,共有 100 659 人从该计划中受益。

- “青年及成年人扫盲和基础教育”计划,目的是确保文盲青年和成年人进入正规教育体系学习,并且至少坚持到七年级。此外,根据各地区的特殊需求,对成年人进行公民教育并提供职业培训。 2003 年,正在实施的地区方案覆盖了 84 100 名注册者。这一成果的取得包含了地区机关、哥伦比亚社会福利研究所和内政司法部等单位付出的努力。

- “提高弱势群体教育质量”计划,旨在为传统上被排斥在教育体制之外的人口群体提供适合其需要的优质教育。 73

- “开发和选择适合不同群体需要的模式”计划,其主要目标是根据不同群体开发、选择、实施、确定教育模式,并评估已经确定的教育模式。

- 部门间计划,旨在推动政府机关与国家及国际非政府机构之间的战略联系,为地方有关教育质量问题的各种计划提供支助: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防止服用精神作用药物、环境教育和防止暴力与虐待、各省的环境教育计划、 74 促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计划、 75 人权教育、 76 学会和睦相处、 77 “为儿童建设更加公平的世界”、消除童工现象和制订第三个国家计划、“你创造和平”政策框架下的家庭暴力( VIF )与校园暴力的预防和调查。

统计数据 :

近几年以来,男子和妇女的文盲率均已大幅度下降:前者是 8% ,后者为 8.2% ,但是农村妇女的文盲率依然保持在 17.3% 。

按照性别分列的文盲率统计表( 1951 至 2001 年)

资料来源: 国家计划局-社会支出指标与方针科-社会发展处根据保险管理局人口普查和家庭调查数据核算。

近几年以来,妇女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略高于男子,而且这种趋势将继续保持稳定。

15 岁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按照性别分列, 1951 至 2001 年)

资料来源: 国家计划局-社会支出指标与方针科-社会发展处根据保险管理局人口普查和家庭调查数据核算。

教育普及率表明,无论是在初级教育还是中等教育阶段,男生和女生均在平等条件下入学,有些年份的初级教育女生人数甚至超过了男生。

表 1 : 1973 至 2001 年总入学率和净入学率(按性别分列)

总入学率

1973 年

1985 年

1993 年

2001 年

初级教育

男生

97.2

103.0

108.8

112.5

女生

101.9

107.0

111.4

110.8

总计

99.5

105.0

110.1

111.6

中等教育

男生

33.2

48.3

62.2

80.7

女生

31.9

55.7

71.8

85.8

总计

32.5

52.1

67.0

83.2

高等教育

男生

6.2

8.8

13.7

21.8

女生

3.0

7.3

13.9

22.6

总计

4.5

8.0

13.8

22.2

净入学率

1973 年

1985 年

1993 年

2001 年

初级教育

男生

57.3

65.0

76.9

82.7

女生

60.3

68.4

78.9

82.2

总计

58.8

66.6

77.9

82.4

中等教育

男生

20.0

27.7

40.8

61.4

女生

20.6

31.6

45.6

65.5

总计

20.3

29.7

43.2

63.4

高等教育

男生

4.4

5.5

7.5

15.1

女生

2.4

5.0

8.3

15.6

总计

3.3

5.2

7.9

15.4

资料来源: 社会发展处—国家计划局根据 1973 年、 1985 年和 1993 年人口普查及 2001 年环境健康标准数据核算。

经济资源匮乏是造成辍学的一项主要原因。 78 对于女生而言,怀孕是第二大辍学原因。 12 至 17 岁群体的辍学人数最多。近十年中,同男生相比,女生的升级率相对较高,留级率和失学率相对较低。

1999 年全国失学率统计表(按性别分列)

性别

及格率

补考及格率

退学率

男生

83.9

8.8

7.3

女生

87

6.9

6.1

资料来源: 教育部,规划办公室。

1995 至 2000 年退学率统计表(按性别分列)

学前教育退学率0.0%5.0%10.0%15.0%20.0%25.0%199519961997199819992000男生女生初级教育退学率0.0%2.0%4.0%6.0%8.0%10.0%12.0%14.0%199519961997199819992000男生女生中等教育退学率0.0%2.0%4.0%6.0%8.0%10.0%199519961997199819992000男生女生

资料来源: 社会发展方针–教育秘书处根据保险管理局 c.600 教育调查数据核算。

2000 年,从事儿童学前教育、初级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教师人数为 239 283 人,其中女教师 98 874 人,占总数的 41.32% 。

在高等教育方面,性别主义倾向正在崩溃。在选择专业的时候,愈来愈多的女生选择了所谓的传统男性专业,比如农学、医学和数学。

专业

一年级注册人数

学生总数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工程学和自然科学

26 446

59 192

88 829

175 548

数学和自然科学

3 995

4 404

11 179

10 786

1999 年全国十一年级测验的成绩显示,在全国范围内,男校(公立和私立)的优秀率是 60.9% ,而女校的优秀率是 37.6% ,男女混合学校的优秀率则为 16.8% 。需要重点注意的是 80% 以上的公立学校都是男女合校。

一系列参考指数反映出哥伦比亚儿童教育状况的特点,比如文盲率不断下降,由 1990 年的 10.8% 降低到 2001 年的 7.5% 。有关入学率的数据使我们发现,随着年级的升高,学生人数为何变得愈来愈少。在达到中等教育入学年龄时,有半数学龄人口没有就学。国家统计局 2001 年 5 至 17 岁儿童特点调查显示,有 14% 的 6 至 14 岁儿童没有上学。

在平等的条件下为男子和妇女提供奖学金、学习贷款及其他国际技术合作机会。事实上,国际组织及国家更倾向于选择妇女作为奖学金的受益者。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 5 至 17 岁的哥伦比亚人总计 11 325 693 人,其中男性占 51.3% ,女性占 48.7% 。 5 至 11 岁的人口为 6 150 873 人, 12 至 17 岁的人口为 4 682 565 人,在这一人口组中只有 20% 的人( 2 188 678 人)上学读书。 79

2.11. 第 11 条

就业

本条涉及第 13 号一般性建议(同工同酬) 80 、第 16 号一般性建议(城乡家庭企业中的无酬女工) 81 、第 17 号一般性建议(妇女无偿家务劳动的衡量和定量及其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确认) 82 和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83 在关于经济和政治生活的第 13 条中提出的意见是对本条内容的完善和补充。

立法进步

法律

事项

1999 年第 515 号法令

通过劳工组织第 138 号公约:《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

2000 年第 590 号法令

在公平观念的指导下,在微型及中小型企业事务方面给予妇女特殊待遇。

2001 年第 704 号法令

通过劳工组织第 182 号公约:《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

2002 年第 731 号法令

保护农村妇女,改善她们的生活质量,优先关注贫困妇女并制订特别措施加快实现农村男子与妇女的就业公平并能够平等地获取资源。

2002 年第 750 号法令

为执行监外家庭教养的女户主和进行社区劳动的服刑母亲提供特别援助。

2002 年第 755 号法令

(《玛利亚法》)如果夫妻双方或者长期同居的伴侣双方均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允许丈夫或者长期生活伴侣享受为期 8 天的陪产假。如果只有母亲一方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陪产假则为 4 天。

2002 年第 789 号法令

颁布支持就业和扩大社会保障的准则并修订《实体劳工法》的部分条款,设立家庭补助、就业补助和失业补助,并为男、女户主提供特别援助。

2002 年第 790 号法令

规定不得在政府改革方案内解雇没有替代性经济来源的女户主。

2 00 3 年第 823 号法令

包括信贷、就业和微型企业方面有利于妇女的规定。 84

值得强调的是,哥伦比亚批准了劳工组织的全部公约,并且由于这些公约均符合宪法,属于宪法级法律。 85

司法进步

在劳动领域,作为执行《国家宪法》第 13 条确定的平等原则的一种方式,宪法判例 86 明白无误地规定同工同酬,并指出只有客观原因才能够证明某种区别待遇的合理性。

判决

事项

1999 年第 SU-62 号判决

由于认为家庭女佣工相对女雇主处于无保护状态,故提起诉讼要求研究监护权利。原告宣称她领取的工资远远低于法定水平,并从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体制。法院判决保护社会保障权和人的尊严。

1999 年第 T-104 号判决

法院重申给予怀孕妇女特别保护和承认女工产假津贴的重要性。 87

1999 年第 C-199 号判决

维持关于解雇怀孕国家雇员的保护规定的有效性。

2000 年第 C-325 号判决

宣布 1999 年第 515 号法令符合宪法,该法令通过了劳工组织第 132 号公约——《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

2001 年第 T-467 号判决

产妇的特别和临时保护,保护并恢复产妇的定期合同工作。

2001 年第 T-987 号判决

因怀孕被解雇的雇员提起诉讼。法院重申以下原则:“强制性就业稳定是孕妇享有的宪法权利,因为性别歧视一个最明显的表现形式一直是、而且依然是因怀孕产生的临时额外成本或者可能对企业造成的不便而无故解雇孕产期妇女。”法院还解释说,只有因正当原因并在劳动监察员的介入下才能实施解雇,判决恢复工作。 88

2002 年第 C-535 号判决

宣布 2001 年第 704 号法令符合宪法,该法令通过了劳工组织第 182 号公约——《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

第 15 号特别建议:提高工作妇女地位的措施;第 16 号特别建议:通过禁止歧视性做法和传播妇女权利促进妇女就业(将在本段展开论述) 。

第 17 号特别建议:防止出现低于最低就业年龄的童工现象的政策和方案 。

1995 年以来,国家实施了若干消除童工现象和改善童工生活条件的行动计划。通过第一个消除童工现象和保护青少年劳动者国家计划( 1995 至 1998 年),开展提高民众认识的行动,同时,对童工问题的深度和广度进行研究,使这一问题被纳入公共议程。 2000 至 2002 年间,实施了第二个国家计划。在该计划下推行的战略旨在实现文化变革、落实部门间公共政策、创建国家信息系统和直接照料童工。

2003 年间,根据国家发展计划的任务,在劳工组织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的技术合作与财政支持下,以哥伦比亚国家大学 2002 年就前两项计划提出的评估意见为基础,哥伦比亚社会福利研究所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了第三个国家计划。先导程序包括确定并推行一种分权及参与性的建设方法。在这一过程中,除国家机构间委员会之外,还咨询了 13 个地区的消除童工现象委员会。

第三个国家计划包括三大部分(防止、恢复权利和青少年劳动保护)和四大行动方针(制度、调查、教育和政策)。计划的这一结构模式使人们希望其能够有助于促进和保证哥伦比亚儿童行使自己的权利,促进 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 ,推动加强地方能力建设,使人们能够理解并解决童工问题。

行政进步

社会保障政策的首要目标在于提出、采纳、领导、协调、执行、管制和监督劳动、就业、家庭与社会保障、发展政策、综合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保健制度。设立上述两种制度的目的是预防、缓解和消除人民、特别是极端弱势群体面临的各种风险。在极端弱势群体中,失业妇女、女户主和微型及中小型企业中的妇女将得到特别照料。

- 编写研究报告,确定劳动市场中影响妇女就业的诸多因素,并设计能够消除就业障碍的各种机制。

- 制订使妇女加入传统男性职业的措施,使她们能够组建自己的企业或能够找到可以提高其生活质量的工作。

- 与教育部展开机构间合作,同省及地方当局进行网络合作,努力提高在校学习人数,争取大幅度减少要求就业的青年人数。

- 为微型和中小型企业中的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使她们能够获得商业机会、接受管理和技术培训、掌握有价值的综合市场信息及经营管理信息、了解合作经营的程序。

- 根据 1993 年第 100 号法令的规定,执行农工联合业女工防范职业风险方案。此外还普及互助基金会津贴,促进“社区母亲”和农村女工加入基金会,她们在基金会覆盖群体中占有重要比例。

- 在检查、监督和管制工作方面,关注的是企业主必须在接受检查时提供下列信息:( 1 )企业女工人数;( 2 )是否要求进行怀孕检验并以此作为取得职位的必须条件;以及( 3 )是否加入一般性保健制度和家庭补助基金。

- 在童工劳动的检查、监督和管制工作方面,加紧评估哥伦比亚劳动状况检查结果,特别是童工劳动状况(劳工组织第 Col/95/003 号计划)。

- 与妇女和社会网络共同开展工作。

此外,社会保障部实行针对高风险生产部门女工的防止劳动歧视计划。为此,推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机构间协作,拓展女工保护条例的宣传活动,强化对这一弱势劳动群体工作条件的检查、监督和管制工作。该计划的防止歧视战略包括两个部分:承认和宣传女工权利的方案; 89 高风险生产部门预防性检查计划。

该计划的目标如下:教育并提高企业主对女工权利的认识;促使生产部门的企业主承诺履行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减少目前对产妇保护法规的偏见和成见;重点干预对女工歧视特别严重的经济部门;以及提高妇女在各种生产部门的就业比率。

目前,就业促进总局正在协调一个与美国劳工部签署的合作计划,“改善劳动关系和促进哥伦比亚妇女经济平等”合作计划(劳工组织 / 美国劳工部计划)的实施工作。该计划旨在促进为贫困妇女、特别是女户主创造就业机会,从而减少哥伦比亚的贫困现象,推动经济发展,增进社会平等。

国家妇女企业培训计划( PNC ):( 1 )制订国家妇女企业培训战略,通过生产培训,促进和支持企业的发展;以及( 2 )推行与妇女生产能力和才能相适应的特别技术培训方案,逐步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使她们能够找到体面和有报酬的工作,或者有能力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

在国家妇女企业培训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甄选、确定和培训了 1 040 名女户主,她们均为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微型企业主。在女户主方案的第一阶段,合作制经济管理处就“性别、企业发展与合作社制度”问题在下列城市培训了 620 名妇女:佩雷拉、马尼萨莱斯、亚美尼亚城、辛塞莱霍、科罗萨尔、希内布拉、卡利、 布埃纳文图拉 、 帕斯托 、 通哈 和波哥大。劳工组织在 昆迪纳马卡 省(农村地区)、 托利马 省(农村地区和伊瓦格)和 考卡山谷 省(卡利、 布加 、希内布拉、 布埃纳文图拉 、 图 卢 瓦 )对 420 名妇女进行了“性别观点下的企业管理”问题培训。

国家学习局实施“特殊群体生产单位”方案,寻求创造给予特殊需求群体机会的机制,从而改善其生产状况并提高其社会地位。该方案的覆盖群体包括因暴力而流离失所者、女户主、再就业人员、少年犯、少数民族和残疾人。

在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的技术和财务支助下,进行了“第一届全国女企业家交易会——促进企业精神工作日”计划。女企业家交易会于 2004 年 6 月 24 日至 27 日举行,全国共有 15 个省和波哥大首都区 90 参加了博览会。博览会是鼓励和促进企业精神的一个机会,以成功女企业家模式为参照,将经营企业作为一种就业选择。各地区的促进企业精神工作日为这一总体目标的实现拉开了序幕,为国家博览会的召开起到了促进作用。

第一届全国女企业家交易会是展示妇女对国家生产发展的贡献、进行交流、开展推介活动和进行企业培训的空间。女企业家交易会是一项倡议,能够激励其他妇女学习博览会展示的成功模式,创办自己的企业。省政府对该计划给予了支持,为编写女企业家手册并甄选出席博览会的代表,帮助收集本省女企业家的信息。

一直以来,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与家庭女佣工联合会( MAICAN )——统一中央工会女工之家( CUT )的成员团体——加紧会商,旨在启动一项研究工作,使家务劳动作为附属项目列入国民收入和生产核算。

作为政府领导和协调社会及合作制组织的社会公共政策的机关,合作制经济管理处与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在国家妇女企业培训计划的背景下共同开展机构活动,促进逐步创造机会,使城市和农村妇女能够找到体面而有报酬的工作,或者进行自己的经营活动。 91

统计数据

妇女加入劳动市场的情况

1992 至 2001 年,妇女加入劳动市场的总比率( TGP )由 40% 提高到 50% 。在经济自立人口( PEA )中,女性比例由 37% 增加到 42% 。首府城市 2001 年妇女加入劳动市场的总比率达到了 53% ,这主要是由于农村人口迁移造成的。 92 2003 年,加入劳动市场的人口总比率上升到 61.6% ,其中男子为 75.1% ,妇女为 49.6% (首府城市 52.4% ,其他地区 41.4%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同 2002 年第一季度相比, 2003 年第一季度妇女加入劳动市场的总比率下降了千分之三,由 49.9% 减少到 49.6% 。 93

2003 年,哥伦比亚人口达到 44 531 434 人,其中女性人口比例( 50.50% )略高于男性。 2003 年第四季度,在劳动年龄人口( PET )中,妇女比例是 53% ,男子占 47% 。劳动年龄人口加入劳动市场的总比率( TGP )是 63% ,其中妇女为 52% ,男子为 75% 。

总的看来,愈来愈多的女性劳动年龄人口进入劳动市场,但是在年龄、教育程度和婚姻状况方面存在着差别。 24 至 45 岁年龄组妇女加入劳动市场的总比率最高, 46 至 55 岁年龄组妇女加入劳动市场的总比率的增长幅度最大。

就教育问题而言,大学毕业的职业妇女的就业比率最高,在 2001 年达到了 90% 。另一方面,大学肄业或中学毕业的妇女的就业比率为 63% ,小学毕业或中学肄业的妇女的就业比率最低。 94 值得强调的是,职业妇女的学历高于男子,也就是说要求妇女具有相对较高的学历才能够实现就业。 95

关于婚姻状况问题,离婚妇女加入劳动市场的总比率最高,其次是已婚妇女或与他人同居的妇女和单身妇女。在首府城市,与他人同居的妇女加入劳动市场的总比率最高,这说明她们面临更加严重的贫困状况。 96

从全国看,妇女的失业率由 1992 年的 12% 上升到 2001 年的 19% 。同一时期,首府城市的妇女失业率由 12% 增至 20% 。 97 2003 年,全国总体失业率下降到 15.2% ,男子为 11.9% ,妇女为 19.7% (首府城市 20.6% ,其他地区 16.1% )。 98 非经济自立人口增加了 97.4% ,主要集中在首府城市。在农村地区,男性非经济自立人口减少了 39 000 人,女性则增加了 222 000 人。 99

单身妇女和与他人同居的妇女的失业率最高。 1999 年,农村妇女失业率是 22.0% ,而农村男子的失业率为 12.4% ; 2000 年,农村妇女和男子的失业率分别上升到 24.5% 和 16.9% 。 100

妇女失业率的显著上升可以被视为劳动领域性别不平等的一种症候。就这一点而论, 贫穷妇女人数 不断增加和满足贫困家庭经济需求的需要导致极端弱势群体的妇女加入劳动市场。在其他领域,失业被归咎于妇女寻求自立、职业实现和提高经济地位。 101

在哥伦比亚,造成性别不平等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收入不平等。事实上, 1992 至 2001 年间,首府城市收入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职业男子比例由 40% 增加到 54% ,而收入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职业妇女的比例达到 61% 。同一时期,在国家其他地区,收入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男子比例由 80% 增加到 85% ,在职业妇女方面,则由 92% 下降到 90% 。

女户主家庭

1992 至 2001 年间,首府城市的女户主比例由户主总人数的 23% 增加到 31% ,在全国其他地区,女户主比例由 13% 上升到 18% 。这一时期,女户主失业率也有所上升,首府城市由 5% 增加到 12% ,全国其他地区由 3% 增加到 8% 。贫困女户主比例由 1992 年的 44% 上升到 2001 年的 51% ,同一时期,贫困男户主比例也由 52% 增加到 54% ,这表明女户主贫困现象更加严重。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女户主比例由 1992 年的 56% 上升到 2001 年的 60% ;在男户主方面, 1992 年和 2001 年的这一比例分别是 50% 和 57% 。这些数据表明女户主人数增幅较大与非正规经济和贫困有关。 102

国家统计局同一时期的就业人口记录显示,妇女和男子就业表现迥然不同,因为在商业和工业部门,女工比例基本维持在 39.9% ,而在家庭佣工部门,女工比例高达 96% 。

贫困女性化现象与下列现象有关:机会匮乏;妇女难以参与决策;缺少获取经济资源和土地使用权的渠道。迄今为止,尚未完全承认妇女是一支生产力量,也没有将家庭佣工列入国民收入和生产核算,而正是家庭佣工使许多家庭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

关于创建企业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尽管女企业家的人数不断攀升,她们在这一领域的参与依然十分有限。

童工

少年儿童遭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童工劳动的信息涉及到广泛的劳动活动领域。 2001 年 11 月国家统计局( DANE )和哥伦比亚- 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 ( IPEC )进行的哥伦比亚 5 至 17 岁人口特点调查、 1996 年儿童和青少年调查以及 1997 年生活质量调查都含有这方面的信息。

生活质量调查包括一个正规的童工问题单元,目的是更新有关童工特点的资料和评估干预活动的效果。

哥伦比亚 5 至 17 岁人口特点调查报告指出,全国共有 1 568 000 名少年儿童从事有报酬或无报酬的市场生产与服务活动。这一数据表明哥伦比亚童工现象的严重程度。还有记录显示,有 184 000 名儿童和青少年宣称他们在找工作,加上正在从事童工劳动的人数,总计有 1 752 000 名 5 至 17 岁儿童直接进入劳动市场。

关于童工的年龄组问题, 15 至 17 岁年龄组的童工人数最多,占童工总数的 29.9% ;其次分别是 12 至 14 岁的童工,占 19% ; 10 至 11 岁年龄组,占 12.1% ; 5 至 9 岁年龄组,占 5.1% 。童工比例最高的地区是太平洋沿海地区,达到 18.5% ,东部地区是 16.4% ,中央区是 15.6% ,大西洋沿海地区是 13.8% ,波哥大首都区是 14.5% 。

关于每周工作时间问题, 61% 的童工每周工作不足 24 个小时, 23.2% 工作 25 至 48 个小时, 15.7% 工作超过 48 个小时。 10% 的童工属于自由职业者, 35% 是工人, 12% 是无报酬助理人员, 19% 和他们的家庭一起劳动且没有报酬, 4% 是家庭佣工。关于劳动报酬问题,具体数据如下: 52% 的童工属于无报酬劳动, 26% 的童工领取的报酬相当于法定最低月工资的四分之一,只有 1% 的人领取的报酬接近法定最低工资。童工最大的雇主是他们的父母,占 49.9% ,其他家庭成员占 16.3% ,非家庭成员占 23.8% ,属于自由职业者的童工占 10% 。

关于童工的就学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 10.8% 的在校学生从事某项劳动, 35.9% 的童工不上学读书。

在导致童工现象的各项原因中,“必须参与家庭劳动”占 28.9% ;“希望自己挣钱”占 27.5% ;“必须帮助家庭维生”占 16.1% ;“认为劳动让他们有面子”占 1.4% ;其他原因占 16.1% 。

童工现象牵扯到许多原因,某些原因涉及文化和意识形态因素,认为劳动对儿童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另一些原因与社会经济因素有关,比如满足维生的需要或者面对虐待和遗弃以劳动自保。童工现象严重影响到儿童教育。失学率高、成绩差、缺勤都与童工现象有关,在某些情况下,童工现象甚至会造成文盲。某些研究 表明, 14 岁以上半工半读的青少年中有 30% 的人最终放弃了学业。至于充当家庭佣工的女童,研究表明她们最多会推迟 5 年上学。

童工现象其他的影响涉及生理和健康问题以及过早进行与其年龄不符的活动,如酗酒或早孕。

鉴于童工问题的深度和广度,政府行动一向旨在巩固国家和地方消除童工现象行动计划,通过实施调查研究、文化变革和直接干预战略,改善童工的生活质量。这些行动得到了国际组织(比如劳工组织- 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 )、国家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机构间工作的支持。 2002 年,哥伦比亚社会福利研究所将 1 414 名遭受劳动剥削的儿童安置在走读学校。

2.12. 第 12 条

保健和社会保障

本条内容涉及第 14 号一般性建议(消除 女性割礼和对妇女健康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 )、第 15 号一般性 建议(在各国防治 后天免疫 机能缺损 综合症 (艾滋病)战略中避免对妇女的歧视) 103 、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104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是 平等取得保健服务 和有害妇女健康的文化习俗)以及第 24 号一般性建议(妇女和保健)。 105

立法进步

法律

事项

1999 年第 509 号法令

确定“社区母亲”的社会保障福利并发放补助津贴。

社会保障部

2000 年第 412 号决定

关于执行男女计划生育保健准则的决定。

2000 年第 047 号法令

关于一般性保健制度( SGSSS )成员资格制度的规定。第 12 条制订了家庭女佣工分摊额收入基准规定。第 17 条及本章其他条款是关于“社区母亲”成员资格制度的规定。

2000 年第 599 号法令

制订关于胎儿损伤、 106 基因控制、 107 侵害性自由、贞操和性教育犯罪 108 以及堕胎的法律准则。

2001 年第 715 号法令

保障全体居民、特别是儿童根据公平、高效和财政可持续性标准真正享有公共保健服务。

2003 年第 740 号法令

通过 2000 年 1 月 29 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 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 》。

2003 年第 797 号法令

部分修订第 100 号法令,通过特别和津贴制度规定、提高退休年龄和增加缴费周数以及根据共同生活的时间,按比例在长期伴侣和前妻之间分配年金。

司法进步

判决

事项

1999 年第 SU-337 号、 1999 年第 T-692 号、 2000 年第 T-1390 号判决

关于保健问题,要求增进健康机构提供相关服务,以便在幼年确定性别身份。

2000 年第 SU–90 号判决

因不支付 11 名妇女养老金,侵害养老金领取者的生命权利、最低生活保障及保健权利,其中 4 人年逾 55 岁,另外 2 人为 54 岁。

2001 年第 T-391 号判决

因企业清盘而拖欠女户主的工资和津贴,支持保护她们遭受侵害的权利。

2001 年第 T-467 号判决

产妇特别和临时保护,保护并恢复产妇的定期合同工作。

2001 年第 C-647 号判决和 2002 年第 C-198 号判决

合宪性决定,宣布 2000 年第 599 号法令第 124 条关于堕胎的刑事制裁规定具备可适用性。

2002 年第 T-676 号判决

要求美容机构为一名患者支付医疗费用。该名患者因进行外科整形手术感染了并发症,致使其一条腿被截肢。诉讼要求被拒绝,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外科整形不属于强制保健计划的范畴。

2001 年第 T-935 号判决

命令某一美容机构因健康、而非美容原因安排进行一次手部复原整形手术。

高等法院 1999 年第 11245 号判决

承认与死者同居 20 年的情妇、而非其配偶有权继承死者的养老金。这是一项有争议的判决,引发了对婚姻制度的讨论。最高法院在不同场合多次重申男子去世后,其养老金由其在世的女性伴侣分享——一人以配偶身份领取,一人以长期同居人身份领取。

国务院 2000 年第 12123 号裁决

关于产科的医疗责任。因未能对一名在分娩中出现子宫破裂的妇女进行及时治疗且未能及时实施紧急剖腹产手术,致使对该名妇女及新生儿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伤,判处医疗机构承担致残责任。

国务院 2000 年第 4555 号裁决

要求宣布 1997 年 1543 号法令第 40 条无效。它禁止因进入预付性医疗单位以及健康保险、增进健康或保健服务机构进行艾滋病毒 / 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检查。国务院维持原条款内容不变。

第 18 号特别建议:停止将堕胎作为非法行为给予处罚,提供各地区产妇死亡率数据

在哥伦比亚,《刑法》第 122 、 123 和 124 条以及 2000 年第 599 号法令规定,堕胎罪将受到刑事制裁。 109

尽管如此,以往由于非常规的特殊原因,法官可以免除追究这一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所有责任,因为根据宪法法庭在 2001 年第 C-647 号判决中的分析,当满足下列必备条件时,法官可以放弃实施刑罚:在任何 减轻处罚情节 下实行堕胎;在非常规的特殊动因下实行堕胎; 110 以及无需施行刑罚的具体个案。 111

该判决指出第 124 条规定了一种免除刑罚的个人原因,但并不构成法官的随机处理权限,因为法官必须根据以下规定进行个案判决:“在被诉条款中,立法者确定理论上的绝对原因,一项真正的合法免罪理由,放弃盲目严惩实施犯罪和供认责任的肇事者,不以刑罚作为其行为应承担的必然后果,以便法官在分析个案情节之后,如果具备某些必备条件,可以宣判免除刑事制裁。”

尽管如此,由上述判决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堕胎罪实行刑事制裁。在 1980 年第 100 号法令——前《刑法》有效期内,根据第 343 条、第 344 条和第 345 条,对堕胎实施刑事制裁。被废除的刑事法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妇女因强奸、性虐待或非自愿人工受精等原因而实施堕胎。

现行刑事法规更加灵活,不仅认可了更多的 减轻处罚情节 (强奸或非自愿性行为、性虐待、非自愿人工受精或移植受精卵),还先行规定若在非常规的特殊动因下实行堕胎且符合某一 减轻处罚情节 ,法官可以免除对其实施者的刑事制裁。

( 1 )国会立法权限总则

《国家宪法》确立并命令依据《宪法》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规定了行使权力的范围及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畴,确定了政府造福社会的责任。根据《宪法》第 13 条,国会、司法机关和政府属于国家权力机关;除国家权力机关之外,还有其他自治和独立机构负责履行国家的其他职能。各种国家机关职能各异,但必须齐心协力实现国家目标。

国家权力是人民赋予各种国家机关的派生权力,因此,国家权力的组成和活动必须忠实反映的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整个国家结构和动力机制生机勃勃。 112

根据我国《国家宪法》,在社会、多元和民主的国家框架内,立法者负责根据《宪法》第 114 条和第 150 条的规定拟订法律。除民主参与制的特殊情况之外,人民主权的行使限定为民主代表制,因此,由国会行使人民主权。

立法者有一个立法选择范围,使其能够在不危害宪法权力的前提下拟定惩处犯罪政策。民选产生的国会代表各种思想、政治和宗教派别及理念,在尊重非宗教国家《宪法》所维护的多元主义的前提下,由国会负责选择立法的时机、条件和方式(《国家宪法》第 1 条和第 19 条) 113 。在这方面,根据代表成员的各种思想、宗教和政治立场,国会可以决定是否对堕胎行为实施刑事制裁。

多项全国性调查表明,大部分哥伦比亚人反对堕胎行为:

《星期》杂志的调查( 2004 年 1 月 5 日至 12 日): 56% 的人完全反对堕胎; 36% 的人支持堕胎; 8% 的人完全支持堕胎。 114

国家咨询中心的调查( 1991 年 3 月): 19% 的人支持堕胎(男子 26% ;妇女 13% ); 71% 的人反对堕胎(男子 64% ;妇女 78% ); 10% 的人没有回答(男子 10% ;妇女 9% )。 115

《时代》杂志委托 Yankelovich Innova 公司进行的调查( 1994 年 8 月): 85% 的人反对堕胎; 4% 的人支持堕胎; 11% 的人在某些情况下支持堕胎。 116

天主教倡导选择权利组织报告收录了拿破仑·弗朗科公司的调查数据( 2003 年 9 月),该报告在堕胎问题方面得出如下结论: 117

- “每 10 名受访者中有 8 人反对公共保健机构(如医院和健康中心)为有堕胎要求的妇女提供堕胎服务,安蒂奥基亚省和大西洋省的反对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省份。

- 关于何时可以进行堕胎的意见非常不一;一半的样本人群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应该允许堕胎。中央区 18 至 25 岁的中上及上等阶层的受访者更倾向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堕胎,安蒂奥基亚省 46 岁以上的受访者则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堕胎。

- 一半以上的受访者认为当妇女的生命或健康面临危险、妇女患有艾滋病、胎儿有先天缺陷或强奸导致怀孕时可以堕胎。每 10 名受访者中有 9 人反对在下列情况下实施堕胎:妇女决定堕胎或认为无力抚养子女、避孕失败或没有经济来源。

- 一半以上的人认为非预期怀孕的最好选择是继续妊娠并生下孩子。

- 一半以上的样本人群同意或完全同意以下观点:在任何情况下教会均反对堕胎。”

堕胎行为免于刑事处罚的立法倡议没有取得任何成绩;无论是在机构一级还是在民间社会内部。但有愈来愈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堕胎对公共健康的影响。

最后,必须提及的是,鉴于解释《宪法》、颁布法规和制订法律的权力属于国会,因此,国会有权决定某一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并确定相应的刑罚,国家政府无权决定撤销对堕胎的刑罚。

( 2 )民主参与

《国家宪法》充分体现了民主、参与和多元主义原则,通过专门办法和措施使个人能够参与决策与其有关的政策和组建各种公共机构的监督机关。事实上,根据我国《国家宪法》的民主参与规定,人民不仅有权选举他们的代表,还能够直接参与:做出某些决策(全民投票、公民复决、人民协商、地方政府公开会议、立法倡议及撤销授权);通过召集会议或个人动议,放弃或修改其在公共机构的代表做出的决定;以及撤销对其选举代表的授权。

《国家宪法》第 155 条规定,达到或超过选举的选民登记人数百分之五的公民或者国家百分之三十的市政议会议员或众议员可以提交法律草案或宪法修正案。国会将根据紧急意见提案程序处理人民倡议。提案公民有权指派一名发言人在提案审理的各个阶段接受国会听证。

迄今为止,各种社会组织并没有利用各种直接参与机制寻求撤销对堕胎的刑罚。

( 3 )国家的公共健康政策

为了解决哥伦比亚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领域面临的各种问题,哥伦比亚政府提出了国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该政策的一系列行动对预防和减少堕胎及其并发症产生了重大影响,其重点行动包括:提高人力资源的能力,依据考虑到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的综合战略,治疗堕胎并发症;对保健人员进行紧急避孕方法培训,并且在有需求迹象时提供紧急避孕技术;作为预防堕胎的根本战略,开展计划生育咨询与教育,普及避孕技术。

为了执行国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减少堕胎和降低堕胎风险,社会保障部开展了一系列提倡、预防和照料行动,寻求扩充现有的青少年信息并提高公共健康水平。

社会保障部的行动包括:在全体居民中推广和普及包括紧急避孕技术在内的多样、安全、可接受与可信的避孕技术;倡导负责任的性行为,对性与生殖活动负责的态度与能力;计划生育;普及服务和权利宣传;加强社会参与,提高社区能力。 118

男子和妇女的计划生育准则和妊娠出血性并发症综合照料指南中包括加强机构管理的行动,目的是为预防和照料 不安全堕胎 并提供保障。这些行动是一般性保健制度的义务保健计划的强制执行内容,卫生部(现在的社会保障部) 2000 年第 412 号决定制订了有关的行动章程。

产妇死亡率地区差别数据参见附件 10 。

第 19 号特别建议:在男子和妇女中普及和扩大避孕技术的使用 (以下章节是对该建议的答复)

关于保健问题,通过一般性保健制度( SGSS )寻求逐步保证全体居民能够享受保健服务——有支付能力的居民加入分摊缴费制度,无支付能力的居民加入补贴制度。加入保健制度的居民通过各种计划获取和享受保健服务。 2002 年,加入一般性保健制度的人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 25.7% ,分摊缴费制度覆盖了 30.9% 的人口。然而,仍有 43.4% 的居民没有保健服务(参见附件 9 )。

近 10 年来,保障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行动优先地位的规章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还制订了技术准则,用以确定有关受保护群体的强制执行行动。 119 此外,分摊缴费制度和补贴制度义务保健计划也为这方面的行动提供了资源。尽管如此,对于未投保居民而言,在融资和接受保健服务方面依然存在着诸多限制。

一般性保健制度取得的重大进步之一就是为 1 100 多万贫困人口筹措社会保障资金( 8 483 138 人成为有效受益者),这意味着加大了针对极端贫困人口的保健支出(覆盖了 69% 的极端贫困人口)。根据宪法授权,在这一群体中,优先关注妊娠妇女和一岁以下的儿童。另外,无论在分摊缴费制度还是补贴制度下,一般性保健制度的保障都同时覆盖了受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这是一般性保健制度的另一个积极因素。

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社会保障保健委员会负责颁布政策并确定保健服务和技术援助的融资渠道,各级地方单位负责提供保健服务。下面是社会保障部针对儿童、母亲、妊娠期及哺乳期妇女和老年妇女制订的战略、计划和方案:

- 儿童的主要疾病综合管理;

- 扩大免疫方案;

- 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十年计划;

- 2 岁以下儿童的营养指南;

- 国家营养和饮食计划;

- 国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

- 支持促进性健康的行动,提供避孕套。

社会保障部颁布 2002 至 2006 年国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 SSR )。这是基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思想 120 提出的政策,认为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 DSR )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除承认保健是一项公共福利之外,还必须从这一角度出发开展工作。政策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安全孕产、计划生育、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宫颈癌、包括艾滋病毒 / 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播疾病、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政策的总目标是改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并促进全体居民行使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政策特别强调增强妇女能力、 121 减少脆弱性因素和有风险的行为以及照料有特殊需求的群体。

以下是社会保障部实施的改善妇女状况战略:

( 1 )扩大政治承诺,促进妇女使用保健服务; 122

( 2 )通过编制并在全国普及一般性保健制度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准则及指南,提高管理能力; 123

( 3 )通过多种行动来强化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机构间协作。 124

由于缺乏获取保健服务的渠道和在性活动方面存在文化差异,流离失所者成为艾滋病毒 / 艾滋病感染高危人群。为此,哥伦比亚国家协调机制( CCM )提出一项“构建以包容性方式应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计划草案,重点是哥伦比亚国内流离失所的青少年当中的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预防与治疗,全球防治艾滋病、肺结核和疟疾基金为这项计划提供了总计 8 678 000 美元的经费。该计划将在流离失所问题最严重的 48 个城市付诸实施。自 2004 年 1 月起,将在四年内落实计划的三个战略:( 1 )强化计划入选城市的社会应对能力;( 2 )改善目标群体的教育及保健服务质量并扩大其覆盖范围;( 3 )培训 600 000 名 10 至 24 岁的青少年。

统计数据

2000 年,哥伦比亚人口的性别比例是男子占 48% ,妇女占 52% 。在农村地区,男子比例是 52.40% ,妇女为 47.60% 。哥伦比亚是一个传统的低龄化国家, 1998 至 2002 年间, 18 岁以下的人口比例由 36% 攀升到 40% ,其中 67% 分布在城市地区, 33% 分布在农村地区。

保健服务分摊缴费制度或补贴制度覆盖了哥伦比亚总人口的 52% ( 21 847 981 人),其中妇女( 11 504 998 人)占 52.67% ,男子( 10 342 983 人)占 47.32% 。 125 1998 至 2002 年间,补贴制度成员比例由 55.51% 增加到 69.67% 。在所有享受保健服务的妇女中, 39.47% ( 4 541 918 人)为补贴制度成员,分摊缴费制度成员占 60.52% ( 6 963 500 人)。

2002 年的人口动态估计数据如下:

- 妇女 总生育率

2.6

- 15至19岁妇女的生育率

79.5

- 年平均出生指数

979 260

- 总出生率(每1 000名活产婴儿)

22.4

- 全国平均出生时预期寿命(岁)

72.2

- 男子预期寿命

69.2

- 妇女预期寿命

75.3

根据哥伦比亚家庭福利协会 2000 年全国人口及保健调查,总生育率是每 1 000 名育龄妇女生育 91 人。在首府城市,总生育率是每名妇女生育 2.3 名子女,在农村地区,每名妇女生育 3.8 名子女。这些数据显示, 2000 年的生育率同 1990 年相比呈下降趋势, 2000 年每名妇女平均生育 2.6 名子女,而 1990 年每名妇女平均生育 2.9 名子女。 2001 年,男子出生时预期寿命为 68.8 岁,妇女为 75.1 岁。 126

妇女的生育率因教育程度不同而发生变化:大学文化水平的妇女平均每人生育 1 名子女,未受过教育的妇女每人平均生育 4 名子女。 127

可以发现, 15 至 19 岁群体的生育率逐步攀升,由 1990 年的 13% 增加到 2000 年的 19% 。东部地区和波哥大地区的青少年生育率较低,太平洋沿海地区的青少年生育率较高。根据 2000 年全国人口及保健调查, 15% 的少女已经身为人母, 4% 的少女正在孕育自己的第一个子女。总而言之, 19% 的少女正在怀孕或者生育过子女,而在 1995 年的调查中,这一比例为 17% 。

25 至 49 岁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平均年龄是 22.1 岁,这与 1995 年的调查结果相同。麦德林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平均年龄是 24 岁,而在太平洋沿海地区、瓜希拉省、塞萨尔省和马格达莱纳省,这一年龄为 20 岁。

30 岁至 49 岁妇女的生育率与妇女的年龄、教育程度、社会、经济和文化地位以及男子和妇女获取并使用避孕技术的可能性成反比。随着年龄的增加,生育率逐步下降。换言之, 30 至 34 岁妇女的生育率为每 1 000 名妇女生育 99 个子女, 35 至 39 岁妇女的生育率是每 1 000 名妇女生育 49 个子女, 45 至 49 岁妇女的生育率则为每 1 000 名妇女生育 2 个子女。

生育间隔平均为 37 个月,高于 1995 年的数据—— 34 个月。城市地区的生育间隔是 40 个月,农村地区为 33 个月。波哥大地区的生育间隔超过 41 个月,而大西洋沿海地区不足 34 个月。大学文化水平的妇女和没受过教育的妇女的生育间隔分别是 46 个月和 34 个月。

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哥伦比亚所有育龄妇女都至少了解一种避孕方法。 76% 的育龄妇女和 95% 的已婚妇女或与人同居的妇女曾经使用过一种避孕方法。 15 至 19 岁妇女的避孕用具使用率低,随着年龄增长,这一比例逐渐提高,至 40 岁又开始缓慢下降。

年平均生育指数是 976 260 人。在性别方面,每 1 000 名活产婴儿中,男童为 31.1 人,女童为 22.5 人。 128 1995 年至 2000 年间,儿童死亡率为 21.4 ‰ ,新生儿死亡率是 15 ‰ ,新生儿后期死亡率是 6.5 ‰ 。围产期死亡率是每 1 000 名 7 个月或以上的胎儿死亡 52 例。

1995 至 2000 年间,除东部地区外,全国其他地区的儿童死亡率均呈下降趋势。尽管在降低儿童死亡率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由于地区发展水平不同,仍然存在着巨大差异。譬如,在乔科省,每 1 000 名活产婴儿中有 98.8 名男童和 81.3 名女童死亡,而在河谷地区,男童和女童的死亡率分别是 22.1 和 16.4 。波哥大和中央区的儿童死亡率较低(分别为每 1 000 名活产婴儿死亡 17 人和 20 人),而太平洋和大西洋沿海地区的儿童死亡率则是 29 人。太平洋沿海地区的儿童死亡率下降幅度最大,由每 1 000 名活产婴儿死亡人数从 39 人降至 29 人。

总生育率是每千人生育 22.4 名活产婴儿。死亡率由 1998 年的 28 减少为 2002 年的 25.6 ,这表明儿童死亡率降低了 2.4 个千分点。同具备大学文化程度的母亲相比,如果母亲未受过教育,儿童死亡率比前者高 3 倍。当母亲能够享受产前和分娩医疗服务时,儿童死亡率是千分之十五;如果母亲无法享受上述医疗服务,儿童死亡率是前者的 3 倍。妇女分娩年龄在 20 岁至 29 岁之间时,儿童死亡率最低;如分娩年龄超过 40 岁,儿童死亡率是前者的 2 倍。生育间隔越小,儿童死亡率越高。

1998 至 2002 年间,产妇死亡率减少了 3.5 个百分点。根据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 129 哥伦比亚每 100 000 例活产婴儿有 67.7 名产妇因孕产死亡, 130 但某些地区的产妇死亡率远远高于这一平均值,而且并非所有的产妇死亡情况都登记在案。产妇致死的首要原因是妇科综合症。堕胎是排名第五的致死原因(参见附件 10 )。

关于发病率-死亡率状况,需要指出的是,政治状况、冲突、流离失所、与边缘化和贫困相联系的结构性问题致使国家出现严重的社会与环境问题,阻碍社会保障的普及,妨碍人民获得保健服务。尽管近十年来取得了许多成果, 呼吸道疾病 和 腹泻 病继续构成 5 岁以下儿童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依然是这一年龄群体最主要的致病原因和致死原因,特别是在欠发达城市。尽管如此, 5 岁以下儿童 急性腹泻症 的死亡率有所下降,而且儿童发病率也呈现下降趋势。其他死亡原因与哥伦比亚普遍存在的暴力现象有关。 2002 年的数据资料 131 显示, 1 岁以下儿童凶杀案增加了 54% , 5 岁以下儿童凶杀案增加了 53% ,各年龄组儿童凶杀案增加了 30% 。关于非自然死亡的法医鉴定,法医局在 2002 年进行了 4 174 例 18 岁以下儿童的尸体解剖,确定有 212 人死于凶杀, 762 人因交通事故丧生, 274 人自杀, 854 人属于意外死亡。需要澄清的是,在人口比率方面没有明显的统计学差异,这表明这一现象没有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增多。

另外一些资料显示了造成非致命伤害的暴力案件发生率及其状况。 20 284 名未成年人( 0 岁至 17 岁)因为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进行法医鉴定, 132 其中 50% 的儿童( 10 115 人)受到虐待。同 1998 年的数据相比,此类案件增加了 203 起。同样,针对 5 岁以下儿童的性犯罪案件法医鉴定增加了 49 例,对 18 岁以下儿童的性犯罪案件法医鉴定也增加了 470 例。尽管存在瞒报和误报问题,这些数字表明儿童的生命权遭受侵害,而且情况日益严重。

总营养不良率为 6.7% , 133 极度营养不良率为 0.8% ,男子的营养不良率是 6.6% ,妇女为 6.9% 。 1 至 2 岁儿童的营养不良情况最为严重,他们的营养不良率高达 10% 。 7% 的儿童 134 出生时体重不足( < 2 500 克)。同 1995 年全国人口及保健调查的数据相比,有关营养不良的指数均有所改善,特别是在慢性营养不良方面有明显改变。

关于产前护理和分娩护理的覆盖率及质量问题,接受正规护理服务的孕妇比例由 1995 年的 82% 增加到 2000 年的 91% , 135 其中 87% 的孕妇由医生负责诊治, 4% 的人由护士进行护理,还有 9% 的人未受过任何产妇护理。助产士护理比率非常低,不具备统计学意义。 50% 的治疗和护理在妊娠期的前三个月进行。在获取产前护理方面,农村妇女和未受过教育的母亲面临着明显的不平等: 94% 的城市妇女能够享受产前护理,在农村地区这一比例为 84% 。从教育程度上看,有 59.4% 的低学历母亲可以得到医生诊疗,而在受过高等教育(大学教育)的母亲中,这一比例达到了 99.1% 。 136

正规分娩护理率由 1995 年的 84.8% 上升到 2000 年的 88% 。在城市地区,这一比例由 1995 年的 93% 提高到 2000 年的 94% ;在农村地区,由 65% 提高到 70% 。由医生、护士、助产士和家人进行接生的比例分别是 83% 、 4% 、 9% 和 4% 。可以发现,医生接生比例提高,助产士接生比例下降。这一比例受到接受分娩护理的可能性与妇女教育程度的影响。

尽管多项指数表明绝对母乳喂养时间显著增加,由 1990 年的 0.6 个月延长至 2000 年的 1.7 个月,然而,延续至婴儿 6 个月大的绝对母乳喂养比例大幅度下降, 137 由 1995 年的 15% 减少为 2000 年的 11.6% 。这一下降趋势与下列问题有关:文化因素,认为生命最初几个月需要水的观念;薄弱的社区教育信息;保健人员不恰当的建议;以及母乳替代品广告。

哥伦比亚的免疫方案是美洲最完备的免疫方案之一,其目标群体是 5 岁以下儿童和育龄妇女( 10 至 49 岁)。尽管如此,根据社会保障部的 PAISOFT 方案报告,虽然国家通过消除麻疹计划、消除小儿麻痹症认证计划、消除新生儿破伤风计划等多项全国性计划进行了广泛努力,但 2002 年还是没能实现免疫方案的有效覆盖。 138

根据社会保障部关于保健部门在改善妇女状况方面的进展报告( 1999 至 2002 年),近十年间,育龄妇女和有伴侣的妇女进行避孕的比例逐步提高,由 1990 年的 66% 提高到 2000 年的 77% 。尽管情况有所改善,依然可以看出明显的地区和群体差异。 15 至 19 岁少女的避孕用具使用率仅为 57% ,有 79% 的人的避孕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未受过教育妇女的避孕要求被拒绝的情况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的两倍。

2000 年,城乡避孕用具使用率相差 3 个百分点(农村地区为 78% ,城市地区为 75% )。从地区上看,东部地区的避孕用具使用率最高( 83% ),其次是波哥大( 81% )和大西洋沿海地区( 71% )。从教育程度上看,未受过教育的妇女的避孕用具使用率是 73% ;在受过初级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妇女中,这一比例分别为 77% 和 78% ;在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中,这一比例为 75% 。

最近几年,由于青少年生育率攀升和早育现象增加,青少年的生殖健康状况倍受关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如果考虑到与非预期怀孕和堕胎之间的关系,加之社会、经济和健康领域对这一群体造成的影响,青少年的生殖健康还远远不止是一个公共健康问题。每 5 名 17 岁少女和每 3 名 19 岁少女中就有 1 人曾经怀孕。此外,青少年还面临如下一些问题:获得和使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局限性、避孕用具使用率低或所使用的方法避孕效果不好。

农村地区的平均比例较高: 26% 的少女曾经怀孕,在城市地区的这一比例为 17% 。 18% 的少女的计划生育要求未被满足。这种情况导致在哥伦比亚每年有 1 450 000 名妇女怀孕并生育了 1 100 000 名活产婴儿(参见附件 10 )。

男子发生初次性行为的平均年龄为 13.4 岁,妇女为 14.8 岁。这个问题因年龄、性别和家庭教育的影响而不同。每 10 名 13 至 14 岁的青少年中有 1 人发生过性关系,在 15 至 17 岁的青少年中,这一比例上升到每 10 人中有 4 人曾经有过性行为,在青春期末期,则达到每 10 人中有 7 人发生过性关系。

低入学率和贫困是导致青少年生育率上升的最主要因素。另一个因素与居住地有关。与城市地区的同龄人相比,农村地区的青少年倾向于更早发生性关系和生育子女。在太平洋沿海地区,早孕少女人数是其他地区的两倍。同样,在流离失所的少女中,早孕现象愈来愈普遍。

在因癌症死亡的 30 至 59 岁妇女中,宫颈癌是第一致死原因,其次是肿瘤。尽管如此,由于发生初次性关系的年龄有越来越早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年轻妇女罹患宫颈癌。

梅毒、淋病双球菌感染和泌尿生殖系统滴虫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流行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先天梅毒的发病率是每 1 000 名活产婴儿 0.95 人,但估计这其中存在大量瞒报、误报现象。乙型肝炎和疱疹的发病率均有增加的趋势。

在流离失所的少女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她们的生育率高达 30% ,比国家平均值高出 10 个百分点,避孕要求未被满足率也达到 60% 。

除同性恋者之外,非传统高危或易感染群体、特别是青年和妇女的艾滋病毒 / 艾滋病发病率增高。 1986 至 2000 年间,男女感染比例由 1 名妇女和 7 名男子增加到 1 名妇女和 47 名男子。 139

1983 年迄今,已经报告的病例达到 38 879 例,其中 5 岁以下儿童 982 例, 5 至 14 岁儿童 272 例。由此可见,儿童病例已经达到总感染病例的 3.22 %。这一群体的感染病例基本上都是由于母婴传播造成的,这意味着采取适当的预防和产前监控措施,在胎儿阶段和育龄妇女中遏制艾滋病的传播日益成为重大挑战。

有 0.2% 的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接受产前监控。每报告一例艾滋病毒 / 艾滋病病例,可能就有 10 个病例根本没有报告或者没有确诊。总而言之,大约有 2 300 名孕妇被确诊为艾滋病毒携带者,尚未被确认的携带艾滋病毒的怀孕妇女达到 23 000 人。目前,孕妇的梅毒感染率是 7.7% ,换言之,全国共有 91 000 名孕妇患有梅毒。

根据总统毒品消费问题解决方案 1999 至 2000 年国家青年毒品消费勘察,大约有 9.3% 的青少年( 1 500 000 人)吸食大麻, 3.6% 的人吸食可卡因硫酸盐( bazuco ), 2.8% 的人吸食可卡因。在毒品消费方面不存在明显的性别和社会文化水平差异。

2.13. 第 13 条

经济和社会生活

立法进步

法律

事项

2000 年第 1133 号法令

第 21 条规定农村社会福利住房资格标准必须首先照顾低收入和弱势群体。在评定资格时,女户主身份有额外加分。

2002 年第 731 号法律

有利于农村妇女的法律规定。 140

2002 年第 790 号法律

提出并确定“社会弱势群体”概念,以便在政府改革计划内保障女户主母亲的就业。

2003 年第 823 号法律

妇女经营的微型和中小型企业信贷和特殊援助规定以及极端贫困的女户主、非正规经济部门女工、农村和城市边缘妇女申请和取得住房的规定。 141

2003 年第 1042 号法令

同第 1133 号法令一样,第 25 条是有利于女户主的规定,但后者规定了获得优惠加分的附加条件:加入某一农牧业计划、国家公园影响地区的集体环境方案、农工业合作制方案或者妇女合作制方案。

全国农牧信贷委员会 2002 年第 1 号决定

为取得农牧部门筹资基金的贷款:设定农村妇女项目;设立农村妇女农村活动信贷并确定其用途;制订取得上述信贷和农牧业担保基金担保的条件。

全国农牧信贷委员会 2002 年第 6 号决定

授权农牧部门筹资基金启动农村活动融资信贷再贴现办法。根据 2001 年第 5 号和第 13 号决定,取得贷款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获得农牧业担保基金的担保。

执法进步

1999 年第 C-034 号判决:原告按照 1993 年第 82 号法令第 2 条将女户主定义为“独身或已婚妇女”,认为这一定义没有涵盖丧偶妇女或离婚妇女,构成了针对某一妇女群体的歧视性规定,为此起诉第 2 条违反《宪法》。法院宣布可以使用以上定义,并判决丧偶妇女和离婚妇女同事实婚姻关系下的妇女一样,未被立法者排除在这一法律定义之外。

第 21 号特别建议:针对计划的制订和执行人员进行性别问题培训。在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农村妇女中,推广小额信贷,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并实施促进妇女人权——健康和教育权利的方案。

第 21 号特别建议第一部分的情况参见本报告关于第 3 号特别建议和《公约》第 3 条的论述。下文将介绍第二部分的情况。

女户主-微型企业家方案

本方案由上届政府启动,包括以下方面:信贷、培训和后续行动。鉴于女户主贫困现象严重,根据 1993 年第 82 号法令《女户主法》的规定,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斥资 3 000 000 000 比索设立并推行女户主特别信贷基金。 2003 年 1 月,方案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其中我们必须强调的是:( 1 )大部分个案的甄选标准与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制订的标准不符;( 2 )参与者(属于第一等和第二等女户主)支付能力低下;( 3 )参与者甄选不当,且缺少资源,无力雇用专家机构负责全程辅助和监督工作。尽管困难重重,政府还是继续推行女户主-微型企业家方案,并且制订了 2003 年执行工作改进计划。同时,为了维持方案今后的可持续性,还对方案进行了全面调整与修订。 2003 年改进计划包括:合并数据、简化项目评估、信贷担保与再贴现;通过致电和访问当地,由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负责监督每位贷款者的活动。关于培训问题,与劳工组织、社会保障部以及合作制经济管理处合作,在城市地区开展培训工作;通过农业局在农村地区进行培训。

新方案名为“女户主-微型企业家”方案,根据新的原则和参数(参见附件 12 ),于 2004 年 6 月付诸实施。

作为领导和协调微型及中小型企业促进政策的国家机关,贸易部已经同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达成协议,将下列事务列入其工作领域:支持和帮助妇女的生产活动、实施妇女计划和发展妇女企业;研究便于妇女取得信贷的措施与机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承诺支持和帮助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进行下列机构行动:

( 1 )由国家担保基金出资,为女户主综合支助方案批准的贷款提供自动担保。

( 2 )通过哥伦比亚微型及中小型企业现代化和技术发展基金,支持和援助全国女企业家交易会。

( 3 )支持和援助全国城市和农村微型企业女企业家培训计划。

( 4 )通过微型企业联合会,在第一等和第二等城市及农村女户主-微型企业家全面支助方案的框架内,提出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 2004 年拟定的经济评估建议。

目前,根据国家信贷委员会通过的受冲突影响的弱势群体特别信贷办法,覆盖已登记的流离失所者和受冲突影响的弱势群体,由农牧部门筹资基金负责为农村地区的生产计划筹措资金。

国家学习局实施了“特殊群体生产组”方案,为有特殊需求的群体建立能够改善其生产状况和提高其社会地位的机制。该方案的覆盖人群包括因暴力而流离失所者、女户主、复原人员、少年犯、少数民族和残疾人。

统计数据

覆盖范围

目前,方案在下列省份执行:乌伊拉、玻利瓦尔、安蒂奥基亚、昆迪纳马卡、波哥大、乔科、苏克雷、塞萨尔、马格达莱纳、卡克塔和科尔多瓦。

信贷支出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农业部、农业银行和国家担保基金设立基金,有能力面向城市和农村地区以相同比例发放总价值 125 亿比索的贷款。

另一方面, 2001 年,哥伦比亚微型及中小型企业现代化和技术发展基金已经为 7 个重要的女户主社会和经济进步计划共同筹集资金 1 062 408 800 比索(参见附件 11 )。

2.14. 第 14 条

农村妇女

下面根据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142 介绍哥伦比亚农村妇女取得的进步。

第 21 号特别建议:农村妇女状况指数的提高和改善农村妇女状况方案的进展

立法进步 :

法律

事项

1999 年第 546 号法令

支持和帮助农村妇女解决住房问题。

2002 年第 731 号法令

该法令规定为农村妇女提供帮助,特别是支持和帮助她们提高生活质量。优先关注极端贫困妇女,并确定了促进农村男女平等的特别措施。法律涉及参与、信贷、促进基金、家庭补助、社会保障与保健、教育与培训、娱乐、土地改革、植树造林、住房、证件签发和微型企业。目前,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和农业部正在合作制订相关条例。

国家农牧业信贷委员会 2002 年第 1 号决定

通过该决定设立农村妇女活动信贷并确定其用途以及制订取得上述信贷和农牧业担保基金担保的条件。

全国农牧业信贷委员会 2002 年第 6 号决定

授权农牧部门筹资基金启动农村活动融资信贷再贴现办法。

2003 年第 823 号法令

第 5 条和第 10 条是促进农村妇女进步的特别规定。 143

2003 年第 2998 号法令

赋予农村妇女取得地契的权益。 144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 2003 年 6 月 6 日第 0127 号决定

通过该决定组建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

执法进步 :

1999 年第 C-673 号判决:宣布 1994 年第 160 号法令第 20 条无效,曾经以此条为依据创建国家土地改革制度,重申必须赋予农村妇女取得土地的权益。

2000 年第 C-557 号判决:关于国家发展计划,指出男子与妇女权利平等以及农牧业部门的重要性。

行政进步 :

根据省政府、卫生局、农业局、农民家庭补偿基金、地区妇女事务办公室和市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在大西洋省 5 个城市、苏克雷省 3 个城市和纳里尼奥省 1 个城市开展农村妇女主要疾病预防日活动,共有 2 890 名妇女和儿童从中受益。

教育部农村教育计划( PER ) 145 的目标是:覆盖农村地区的优质教育;加强各地的教育管理能力;促进和睦相处与和平的学校和社区教育进程;以及一项教育政策。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在 2001 至 2003 年间,斥资 4 000 万美元(世界银行贷款 2 000 万美元和国家出资 2 000 万美元)支持该计划的活动,其中 70% 的资金用于城市层面的活动,其余 30% 的资金用于全国性行动。

教育部农村教育计划提出的教育模式以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克服不平等、歧视或隔绝现象为目标。其中一项内容是“校园和睦相处教育”行动方针,寻求在哥伦比亚的学校中创造真正的民主文化,同时在教育参与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改善校园环境。为实现上述目标,采取了以下干预政策:人权教育、和平解决冲突教育、青年领袖和男女同校教育。 146

目前,教育部和世界银行正在制订一项提案,建议在男女同校教育中加入教育部农村教育计划的和睦相处内容,目的是对男女同校教育指南进行调整,使其关注农村教育特征。

1997 年以来,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的妇女事务办公室与教育部、纳里尼奥省、考卡省和塞萨尔省政府、马格达莱纳河中游地区和平发展方案、帕蒂亚计划及考卡大学达成协议,共同实施含有性别观点的成人综合教育计划。在塞萨尔省南部地区,有 35 名教师参加了成人教育新趋势和两性公平问题培训。在考卡省和纳里尼奥省,就下列问题对 45 名教师进行了培训:调查研究、参与行动、成人教育的新趋势和两性公平。此外,还进行了妇女参与地方发展及其社区角色的调查。 147

关于“社区母亲”和农民组织代表的培训问题,在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和共和国总统第一夫人办公室的合作下,农业部对 150 名妇女进行了豆类加工培训。

1994 年以来,农业部推行了一系列农村妇女发展战略,其中包括促进妇女参与农村生产和改善生活条件的行动。这些战略是:制度调整、 148 农牧业评估、 149 机构间工作队 150 和为农村妇女及其子女发放证件的运动。 151

为了照料卷入武装冲突的妇女,实施了下列战略:

- 面向农村妇女和地方机关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国际人道主义法作为卷入武装冲突的平民的保护机制。通过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与红十字会之间达成的协议,培训了男女各 250 名国际人道主义法宣传员。

- 支持和帮助因暴力而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家庭返回家园。由于武装冲突频繁、人口迁徙严重、农村人口比例大、基本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以及女户主人数众多,乔科省和纳里尼奥省成为首批开展相关行动的省份。

- 在机构框架内开展一系列工作,陪伴 172 个家庭返乡或重新安置在玻利瓦尔省和科尔多瓦省进行土地改革和实施农业粮食计划的地区。

在“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政策框架内,农业部与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协商制订了一份工作日程,其目标是:在农业部政策制订和执行工作中逐步贯彻性别观点;妇女参与哥伦比亚农村发展研究所的方案和计划;农村妇女参与创建企业和农业活动多元化进程;以及提高哥伦比亚农村妇女的经济能力。在农业部的协助下,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将实施国家农村妇女创业培训计划。 152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和妇女组织的一位代表积极参与农村妇女促进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设立农村妇女促进基金会的目的是在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内,支持和援助能够促进农村妇女参与的农村活动计划、方案及规划。

在社会保障部职业危害总局的协调下,利用职业危害基金的资源,在乔科、纳里尼奥和沃佩斯农村地区非正规农业部门女工——包括土著妇女、非裔哥伦比亚妇女和美斯蒂索妇女的参与下,实施了一项职业健康方案。

统计数据 :

2000 年,哥伦比亚农村人口总计 1 210 万人,换言之,城市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 72% 。在农村人口中,男子占 52.4% ( 6 534 000 人),妇女占 47.6% ( 5 759 600 人)。 153 尽管如此,正如美洲农业合作所农业发展观察处所言:“与 1995 年国家健康调查发布的数据相比,男子比例呈下降趋势,男女比例由 1995 年的 113:100 降低为 2000 年的 110:100 ( 2000 年国家健康调查)。后一个数字可以反映出农村人口、特别是单身妇女或户主向城市迁移的状况。”

女户主家庭比例上升: 1995 年,女户主家庭占 24% ; 2000 年,上升为 28% ,城市地区的女户主家庭比例达到 31% 。无论户主的性别如何,所有城市和农村家庭越来越倾向于少生育子女。事实上,从全国范围看,家庭人口规模已经由平均每户 4.4 人下降到 4.2 人;在农村地区,由每户 4.7 人减少为 4.4 人。 154

在农村育龄妇女中,单身妇女占 26% ,与人同居的妇女占 33.2% ,已婚妇女占 30.5% ,离婚妇女占 7.4% ,丧偶妇女占 2.1% 。 155

总和生育率( TTF )为每名妇女生育 2.6 名子女,农村地区为 3.8 人,城市地区是 2.3 人。总生育率( TGF )是每 1 000 名育龄妇女生育 91 名子女。在 20 至 24 岁妇女群体当中,生育率达到早高峰。 156

25 至 39 岁农村妇女的生育率降低幅度最大。尽管如此, 1978 年以来,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地区,少女生育率均呈上升趋势。 157 在农村地区,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平均年龄是 20.7 岁。平均每 5 名少女中有 1 人已经身为人母, 5.4 %的少女已经怀孕和 / 或有生育经验,换言之, 26.2% 的农村少女已经怀孕和 / 或有生育经验,而全国平均水平是 19% 。 158 全国人口平均受教育时间是 4.1 年,太平洋沿海地区人口的平均受教育时间最短( 3.9 年),东部地区人口的平均受教育时间最长( 4.3 年)。 159

农村人口的预期寿命依然低于城市人口,但二者之间的差距正在不断缩小。事实上,在 1965 年,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的预期寿命相差 5 年,近年来,这一差距仅为 2 年。在妇女方面,城市妇女的预期寿命提高了 10.6 岁,农村妇女的预期寿命增加了 13.6 岁。

农村妇女的死亡率远远高于其他哥伦比亚居民。根据哥伦比亚疾病发病情况研究统计,在农村妇女中,排名首位的死亡原因是心脏局部缺血,农村地区的死亡率是每 10 000 名妇女死亡 77.3 人,城市地区的是每 10 000 名妇女死亡 6.95 人。

农村妇女的脑血管疾病死亡率使每 10 000 人死亡 63.8 人,而城市地区的这一比率为每 10 000 名妇女死亡 3.64 人。围产期感染是农村妇女的第三大死亡原因,每 10 000 人死亡 29.4 人,而围产期感染是城市妇女的第四大死亡原因。

丧失健康不仅以死亡作为衡量依据,而且始于疾病造成的能力丧失。关于丧失健康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国家各地区的疾病发病情况不一。

农村妇女的门诊需求少于城市妇女;每月平均有 23% 的 15 至 24 岁妇女和 30% 的 24 至 44 岁妇女去看病。

根据美洲农业研究所农村发展观察处掌握的信息,每 4 名农村妇女中有 3 人曾经使用过一种避孕药具。 65.7% 的农村妇女采取现代避孕方法(避孕药: 41.1% ;避孕套: 21.7% ;绝育手术: 19.8% ; 宫内装置 : 18.4% ), 40% 的人采取传统避孕法( 体外射精法 : 31% ;定期禁欲: 20% )。几乎所有目前有伴侣的妇女( 93.5% )和没有伴侣、但性生活活跃的妇女( 91.8% )都曾经使用过一种避孕药具。

从全国范围看, 60% 的妇女加入某种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城市妇女的加入比例是 62% ,农村妇女是 53.8% 。大西洋沿海地区的加入比例最低,波哥大地区的比例最高( 73.1% )。 160

农村妇女的入学率高于农村男子。 17.2% 的农村妇女和 18.7% 的农村男子没有受过教育。教育程度越高,妇女的入学比例越高: 66% 的妇女和 64% 的男子上小学; 15.1% 的妇女和 12.9% 的男子接受中等教育; 2% 的妇女和 1% 的男子接受高等教育。 161 尽管目前农村妇女的入学率和在校率均高于男子,但是同城市妇女相比,她们的平均在校学习时间是 4.3 年,而前者是 8 年。 162

美洲农业研究所农村发展观察处指出,农村地区的教育状况远远落后于城市地区。事实上,在农村地区,有 7.8% 的妇女是文盲, 39% 的育龄妇女小学没有毕业, 21.6% 的育龄妇女没有完成中学学业,只有 2.6% 的育龄妇女能够进入大学学习。 163

1991 至 1997 年间,城市入学率达到了农村入学率的 2.89 倍。 164 1997 年以后,这一趋势发生了变化。这主要是由于城市衰退、而不是农村发展所致。 1997 至 2000 年的大萧条致使城市出现衰退,从而导致城乡差距的缩小,因此,城市入学率下降为农村入学率的 2.35 倍。 165

1991 年,劳动年龄农村妇女(经济活动人口)比例为 33% ; 2000 年,这一比例上升到 39.6% 。 1991 年, 农村男子就业率是 78.3% ,农村妇女就业率为 30.2% ; 2000 年,农村男子和妇女的就业率分别是 76.9% 和 30% 。 166

美洲农业研究所农村发展观察处的农村就业数据分析指出:“农村地区就业率的演变显示所有年份的男子就业率均高于妇女,然而这些数据并没有反映出妇女在多种生产活动中的就业情况,这是由于文化上不认为这些活动是‘工作’,对其视而不见。从事这些活动不能领取报酬,或者不能像其他就业领域的传统劳动那样产生可以测量的定量价值,因此,这些生产活动不被视为‘工作’” 。

近几年来,农村妇女失业率上升。部分原因是缺乏家务劳动和家庭农场农业辅助劳动等无报酬工作的统计数据。事实上, 1991 年,农村男子的失业率是 2.5% ,农村妇女为 8.4% 。 2000 年,农村男子和妇女的失业率分别上升为 19.3% 和 19.4% 。 167

根据美洲农业研究所农村发展观察处的资料,目前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村妇女中有 65.2% 的人因其劳动得到金钱报酬, 10.9% 的妇女得到金钱和实物报酬, 23.6% 的人没有报酬或者仅仅收取实物作为部分报酬,特别是家庭帮工。 168

新一代农村妇女不再只是生儿育女或仅仅局限于干干农活。许多农村妇女已经成为农业工人,并正在涉足农业食品生产线的全部活动。同样,还有相当多的农村妇女从事非农业生产劳动,比如服务业、渔业、商业贸易和小型矿业劳动。 169

2001 年、 2002 年和 2003 年申请农牧业贷款的男子比例分别是 77% 、 75% 和 74% ,同样年份申请农牧业贷款的妇女比例分别为 23% 、 25% 和 26% 。就申请贷款的妇女而言, 1999 年和 2002 年有农牧业贷款债务负担的妇女比例分别是 21% 和 25% ,同样年份的男子负债比例分别是 79% 和 75% 。在这两种情况下,中小生产者的农牧业贷款债务额一直较高。男子的贷款额由 1999 年的 29.94 亿比索上升为 2002 年的 1 951.95 亿比索;妇女的贷款额由 1999 年的 7.68 亿比索增加到 2002 年的 526.01 亿比索。 170

农村女户主综合支助方案取得了如下成果:向土地银行提交了 2 378 项计划;批准了 1 185 项贷款项目;已发放贷款项目 1 086 项;贷款总额 2 515 431 971 比索。

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妇女得到地契。 1999 年,这一比例是 11% ; 2000 年,为 23% ; 2001 年,达到 47% 。在有地契的全部土地中, 44% 为男子所有( 9 620 ), 28.4% 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6 247 ), 27.9% 为妇女所有( 6 153 )。 171

通过农村社会福利住房方案, 2000 至 2002 年间,向 11 103 户农村女户主家庭发放了 11 103 笔补助,补助总额达到 51 475 209 973 比索,这对提高农村妇女及其家庭以及周边群体的生活质量起到了决定性促进作用。

根据美洲农业研究所农村发展观察处的资料, 1995 年,有 92% 的家庭能够享受电力服务, 2000 年,这一比例上升到 95% 。在城市地区,这一比例为 99% ,农村地区的比例是 84% ,而在 1995 年,只有 74% 的农村家庭有电可用。 2000 年, 78% 的家庭有自来水,城市地区的比例是 97% ,农村地区为 27% 。 91% 的城市家庭有下水道系统,农村地区的这一比例仅为 14% 。

2.15. 第 15 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民事法律平等

本条内容是按照第 21 号及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编写的。本报告曾经多次谈及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在以下各条款中还将重申第 21 号一般性建议。此外,在审读本条内容时,必须参照《公约》各项条款实施工作所取得的进步,特别是涉及第 2 条(不歧视妇女)、第 4 条(肯定行动)和第 7 条(政治和公共参与)的进展,因为任何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立法、执法或行政措施均能促进男女平等。这一点在各种数据中得以体现。

立法进步 :

2003 年第 812 号法令:国家发展计划,制订了哥伦比亚建设两性公平的办法。

2003 年第 823 号法令:为推动哥伦比亚妇女发展与进步提供了坚实的框架。

执法进步 :

2002 年第 T-610 号判决:以特定方式提出了男女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2.16. 第 16 条

婚姻和家庭

本条内容是依据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172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第 21 号一般性建议 173 (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编写而成的。报告将在本条款下详细论述这两项建议。

立法进步

本部分涉及到关于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最重要的法律规定。有些法律是在报告所涉阶段之前颁布的,有些是在其后出台的,没有这些法律规定就无法认识和理解婚姻和家庭问题。

法律法规

事项

《哥伦比亚宪法》第 42 条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核心。家庭是由于自然或法律联系而形成的,是由于一名男子和一名妇女自愿婚姻或是由于组成家庭的责任而建立的。国家和社会保障对家庭实施全面保护。法律规定家庭财产不可侵犯和不可侵害。家庭的荣誉、尊严和隐私均不可侵犯。家庭关系的基础是夫妻权利与义务平等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均被认为是对家庭和谐与团结的破坏,将依法受到制裁。婚姻或婚姻关系之外产生的子女、养子养女或自然孕育或依靠科学技术辅助生育的子女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就子女监护权做出规定。夫妻双方有权自由并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人数,而且负有养育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或残疾子女的责任。民法确定有关婚姻形式、结婚年龄与婚姻行为能力、夫妻责任与权利、分居和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宗教婚姻仪式将依据法律的规定具有民事效力。任何婚姻的民事效力均将由于依照民法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而丧失。有关宗教当局根据法律规定宣布宗教婚姻仪式无效的判决也具有民事效力。法律将做出有关个人的婚姻状况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与责任的规定。”

法律法规

事项

《哥伦比亚宪法》第 44 条

儿童的权利。

《哥伦比亚宪法》第 45 条

青少年的权利。

《哥伦比亚宪法》第 46 条

老年人的权利。

《哥伦比亚宪法》第 98 条

规定 18 岁是公民的法定成年年龄。男子和妇女的法定年龄没有差别。当宣布放弃国籍时,公民资格事实丧失。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司法判决中止公民权利的行使。

《民法》

男女双方均自愿同意婚姻,按照规定的形式、程序和条件在负责官员面前自愿表示同意缔结婚姻关系。如果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形式、程序和条件,所缔结的婚姻关系将不产生民事和法律效力。 174 无书面协议将被视为由于单纯的婚姻事实已经缔结婚姻关系。 175 婚姻关系因下列行为解体:解除婚姻、合法分居、判决分割财产、宣布婚姻无效、有行为能力的配偶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除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之外)。 176 婚姻财产关系解体之后将着手清算财产,尽管配偶中的一方没有共同创造婚姻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平均分配婚姻共同财产。

已婚成年妇女可以自由参与诉讼,无需获得丈夫的授权和法官的许可方能管理和支配其财产,而且丈夫将不作为妻子的法律代表。 177

当男方或女方或男女双方前次婚姻关系依然存在时,新缔结的婚姻失效并无效。 178

在分居或离婚的情况下,配偶双方应根据自己的能力满足其共同家庭的需要。

应抚养和赡养后代、配偶、长期同居的伴侣、 179 长辈、收养子女、养父母、 嫡出兄弟姐妹;夫妻中有过错的一方负责赡养无过错的离婚配偶或分居配偶。 180 若一方无力以符合其社会地位的方式生活或维生,则无需承担适当或必要的抚养和赡养义务。

年满 18 岁者(男子和妇女)可以自由缔结婚姻。 181 育龄前未成年人,即,不足 12 岁的女童和不足 14 岁的男童缔结的婚姻属于可以弥补的无效婚姻。当女方怀孕,或由于时间推移(自达到育龄年龄 3 个月起),或由于双方达到育龄年龄后即表示认可婚姻关系,其无效婚姻可以宽恕。至于 12 岁以上、 14 岁以下的未成年少女和 14 岁以上、 18 岁以下的未成年少年,需要其父母、监护人或保护人授权同意才能结婚。 182 尽管如此,没有授权并不为构成无效婚姻,若这一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则对财产关系产生影响。 183

1932 年第 28 号法令

取消夫权特权并赋予已婚妇女由于婚姻事实而丧失的民事行为能力,使其能够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取得、管理和支配财产。

法律法规

事项

1970 年第 1260 号法令

婚姻状况条例,停止使用“ de ”作为已婚妇女的姓氏;目前可以就此自由选择,规定婚姻状况的登记记录是婚姻状况的惟一证明,因此必须登记结婚和离婚。

1974 年第 2820 号法令

规定妇女与男子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其中包括监护子女的权利。丈夫和妻子负有共同生活的义务、共同管理家庭(当配偶一方没有能力或外出时,由另一方独自承担)和确定家庭地点的权利(当其中一方外出、不具备行为能力或被剥夺自由时,由另一方确定)。配偶双方根据各自的能力,有义务满足家庭的经常性需要。因事实婚姻关系承认婚姻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要求男方专一,以前仅仅要求女方专一。

1975 年第 5 号法令

收养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措施。

1982 年第 29 号法令

规定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及收养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并对若干有关继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1985 年第 113 号法令

规定长期同居伴侣可以作为养老金继承受益人。

1990 年第 54 号法令

制订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将事实婚姻定义为“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没有结婚、但形成长期共同生活的单一同居关系”。将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家庭形式加以保护,事实婚姻产生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对于事实婚姻,要求必须至少同居 2 年才能被认为长期同居的伴侣之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关系。长期同居伴侣与夫妻一样负有相互帮助和救助的义务,并且在与婚姻关系平等的条件下,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1990 年第 1398 号法令

禁止在婚姻关系中歧视妇女,赋予母亲与父亲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在孕育和教育子女的共同责任方面歧视妇女。

1992 年第 25 号法令

若某一宗教或教派 184 是在内政司法部登记的宗教团体,能够确保宗教组织的严肃性与连续性,签署了有关国际法条约或协议或者与哥伦比亚政府签订了国内公法协议,具备相应的资格,而且其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不违背《哥伦比亚宪法》,按照这一宗教或教派教规或守则缔结的婚姻关系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185

民事婚姻关系因配偶一方实际死亡或推断死亡或依法离异而解除。 186 男子和妇女在平等条件下适用法律先期规定的离婚理由。不允许因放弃婚姻关系而离婚,但是,除特定离婚理由外,允许双方共同协议离婚。 187 关于婚姻共同财产的清算和继承权问题,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权益。宣布离婚的判决一经执行,婚姻关系立即解除,婚姻共同财产即刻解体,但双方对其共同子女的义务和权利以及配偶双方之间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依然存在。

1993 年第 100 号法令

依法赋予已故纳税人的女性长期同居伴侣或配偶对于已故纳税人的福利津贴享有同等权利。

1995 年第 248 号法令

通过《 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 》。 1996 年第 C-408 号判决宣布《公约》具备可适用性。

1996 年第 294 号法令

预防、制止和惩罚家庭暴力。立法目的是补充《哥伦比亚宪法》第 42 条第 5 款的规定,通过全面处理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保障家庭的和谐与团结。

1996 年第 258 号法令

家庭住宅不动产规定。

1996 年第 311 号法令

建立全国家庭保护登记制度。登记内容是拒绝依法承担对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残疾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人的姓名、身份号码和住址。

1998 年第 449 号法令

通过 1989 年 7 月 15 日在蒙得维的亚签署的《美洲抚养义务公约》。

1999 年第 495 号法令

确定家庭财产的自愿构成。

2000 年第 575 号法令

部分修订 1996 年第 294 号法令,将家庭暴力管辖权由家庭事务法官转交给家庭事务特派员。当家庭事务特派员缺席时,则由警察负责。援助虐待受害者。

2000 年第 599 号法令

《刑法》。第六章:侵害家庭罪,第 229 条至 237 条。 188 第 229 条:家庭暴力;第 230 条:因限制人身自由而造成的虐待;第 231 条:行乞和贩卖未成年人;第 232 条:不正当的收养;第 233 条至 235 条:不履行抚养义务;第 236 条:挪用和挥霍家庭财产;第 237 条:乱伦;第 238 条:撤销、变更或隐瞒婚姻状况。

2000 年第 600 号法令

《刑事诉讼法》,起诉作为启动刑事诉讼的必要程序。

2001 年第 652 号法令

制订 1996 年第 294 号法令和 2000 年第 575 号法令条例。

2002 年国家总检察院(未成年人和家庭保护特派员)第 049 号决定

制订家庭暴力、性暴力、儿童性剥削、贩卖人口受害者的照料、预防和保护方案的特别监督规定,并确定 1993 年第 82 号法令执行工作的监督规定。后者颁布了女户主特别援助原则。

第 9 号特别建议:重新评估现有的关于家庭暴力和性虐待问题的方案是否构成立法倒退。

在哥伦比亚,传统上只承认家庭属于私人空间,但是《哥伦比亚宪法》明确给予家庭以社会核心的性质并规定国家负有保护家庭的义务。在执行宪法规定的过程中,按照国际承诺,现行法律提供了各种不同的机制并组建了多个机关,负责预防、惩罚和根除家庭暴力。

1996 年第 294 号法令授权家庭事务法官、或在其缺席情况下授权市级民事和综合事务法官采取强制措施,保护遭受家庭其他成员身体或心理伤害、威胁、凌辱、侮辱或其他形式暴力侵犯的受害者。 2000 年第 575 号法令对第 294 号法令进行了部分修订,规定由家庭事务特派员、或在其缺席情况下由市级民事和综合事务法官负责实施保护办法。 189 家庭事务法官仅仅保留在离婚、分居、监护和照料案件中实施保护办法的权限,并授予检察官这一权限。 190

为了保护生命和人身安全,第 575 号法令允许家庭暴力受害者适用第 294 号法令规定之外的补充办法。 191 目前,公务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强制实施下列保护措施:( 1 )命令施暴者搬离与受害人共同拥有的家,条件是能够证明施暴者的存在是对家庭任何成员的生命、人身安全或健康的威胁;( 2 )根据公务员的要求,命令施暴者不得进入任何可能遇到受害人的场所,目的是防止前者骚扰、恐吓、威胁或干扰受害人或子女,这是对受害人的特别警方保护;( 3 )禁止施暴者在未经事前通知的情况下藏匿或迫使无自卫能力的男童、女童和残疾人迁移居所,规定有虐待行为的人不得进入可以遇见受害人的任何场所;( 4 )要求有家庭暴力前科的施暴者必须在公立或私立机构参加康复疗程和接受治疗,并支付相关费用;( 5 )命令施暴者支付受害人所需的医疗、心理和精神治疗费用;以及( 6 )命令由受害人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警察当局对受害人实施临时保护。

为了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负责执行保护措施的机构有权要求其他警察当局进行合作。当未执行保护措施时,法律依法制裁施暴者,处以其从罚款到拘留 3 天的刑罚。若此种行为再次发生,则处以 30 至 45 天监禁。

根据 1996 年第 294 号法令和 2000 年第 575 号法令,警察当局必须为家庭虐待的受害者提供各种必要的帮助,防止家庭虐待行为反复发生,减轻其引发的生理和心理后遗症,避免发生报复行为。警察当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在没有明显伤害的情况下,将受害人立即送往最近的援助中心;为保护受害人的安全起见,陪伴受害人到某个安全处所或到受害人的家中拿取其个人物品;帮助受害人保存暴力侵害行为的证据;为受害人提供以下信息:受害人的权利和受害人可以利用的政府及私人服务。

由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方面运转不灵,效率低下,为此通过第 575 号法令。 192 尽管如此,作为司法体系机构和与法官工作相联系的正式机制,虽然特派员办公室在帮助贫困社区解决各种问题方面贡献颇多,但其资源十分有限。某些学者指出,法官的效率低下问题已经转嫁到特派员办公室头上。

由于第 575 号法令正式生效不过三年时间,难以断定此项法令是否已经对家庭暴力问题产生了真正的巨大影响。已经掌握的资料显示,同 2001 年相比, 2002 年的家庭暴力现象减少了 7% ( 2001 年共有 69 681 起家庭暴力案件, 2002 年是 64 979 起),尽管如此,尚未有分析表明家庭暴力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 193

基本上,由于某些法律空白和司法解释方面的问题,第 294 号法令和第 575 号法令的执行工作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出于这一原因,颁布了 2001 年第 652 号法令,就某些基本问题做出了规定,使我们能够克服执行方面的困难。例如,第 652 号法令澄清某些诉讼程序问题,比如判决的通知、罪犯的辩护机会、资源、专家证据和拘留办法,等等。

2000 年第 599 号法令(《刑法》)第二编第六卷(侵害家庭罪)第一章(家庭暴力)把家庭范畴内的暴力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但无法把家庭暴力行为同《刑法》界定的人身伤害罪等其他犯罪行为归为一类。第 229 条规定,对家庭任何成员实施身体、精神或性虐待构成犯罪行为(处以 3 年监禁)。第 230 条规定,使用暴力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处以一年至两年监禁)。 194

最后, 2000 年第 600 号法令第 35 条规定,对于《刑法》界定的家庭暴力罪,起诉是启动刑事诉讼的必要条件。当诉讼人是未成年人时不适用以上规定。 195

尽管刑事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一种可以由双方(施暴者和受害人)和解的罪行,但根据哥伦比亚做出的国际承诺 196 和《哥伦比亚宪法》的有关规定,家庭暴力罪和性犯罪侵犯了基本权利,比如人身安全权、生命权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权利。某些司法人员对调解手段使用失当,“将‘调解’错误地理解为必须首先维护一个错误形成的‘家庭单元’,并对受害人的保护要求置之不理。” 197

因此,建议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明确解释调解的法律框架是什么、在哪些事件中应该诉诸调解、对于家庭暴力罪的何种情节可以调解。调解应该作为解决家庭内部问题的预期机制,而不是一种必须穷尽其极限的规定程序。

由于特派员的权力和权限有限(不具备司法权),无法强制执行第 575 号法令,因此难以落实该法令制订的保护办法,这也成为阻碍第 575 号法令执行工作的一个因素。同样,我们认为在与侵害者进行和解之后,缺乏有效的措施保护受害人免遭侵害者由于感到受到威胁而可能实施的报复。建议在保护办法或刑罚措施之外,还应实行真正有助于解决暴力案件的替代性办法。

尽管第 294 号法令第 30 条颁布了限期指令,命令以一年为限,全国所有城市至少应该设立一个家庭事务特派员办事处并投入运作,但这种办事处依然未能遍及全国。这成为困扰第 575 号法令执行工作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并非所有的特派员办事处和司法事务办公室都具备多学科团队,致使第 575 号法令的执行工作面临重大困难。为了能够以恰当方式处理家庭问题,多学科团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家庭冲突所牵扯的因素复杂多样,要求具备专业知识,了解其产生和重复出现的条件。 198

打击家庭暴力法律法规构成了国家-家庭关系方面的实质性进展,但是其实施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不仅涉及文化因素——家庭成员和公务员的文化问题,而且也是由于体制不够健全造成的。体制建设取决于每位省长的政治意志。 199

根据波哥大市政府报告, 200 在家庭事务特派员办事处的运作和落实现有机制方面存在着以下困难:( 1 )缺乏强迫侵害者出庭的强制性措施;( 2 )在驱逐离家、缉捕侵害者、家庭保护个案中,警察部门支助薄弱;( 3 )不加区别地适用调解办法;( 4 )负责处理家庭问题的工作人员对于家庭关系的复杂性了解不够;以及( 5 )权限和能力不足,无力处理某些常见的诉讼问题,比如物质生存相关问题的成因。

2004 年,哥伦比亚国会通过了 2004 年第 882 号法令,修订了 2000 年第 599 号法令第 229 条。通过该修正案,《刑法》加大了对虐待未成年人或者妇女的施暴者的刑罚力度。

司法进步

判决

事项

1999 年第 C-034 号判决

针对 1993 年第 82 号法令第 2 条——女户主特别保护办法提出诉讼,指出该规定将丧偶妇女或离婚妇女排除在外,没有覆盖所有可能成为女户主的妇女。法院维持被诉条款的有效性,并指出该条规定无一例外涵盖了所有事实女户主。

1999 年第 C-082 号判决

宣布《民法》第 140 条第 8 款失效。该条款规定通奸妇女及其奸夫缔结的婚姻无效,条件是在婚姻关系发生之前已经依法宣布证实为通奸。

1999 年第 C-507 号判决

作为婚姻贞操过失的婚姻关系、通奸和同性恋,起诉宣布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过失的军规。法院宣布不再适用有关禁止参军的婚姻关系的规定,还宣布认为同性恋者和妓女反社会的说法属于不正当言论。

最高法院 1999 年第 5301 号判决

对监护权提出异议的被告指出,“多重性关系”——母亲与他人有性关系——足以取消监护权并免除其他遗传查证。但法院指出,既然对被告进行过遗传查证,而且查证结果属于可兼容性,不适用所提出的例外条件。

2000 年第 C-112 号判决

宣布可以适用《民法》第 126 条关于结婚手续的规定,除“女方” 201 提法外,“鉴于根据两性公平原则,市级法官或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居住地的综合事务法官有权主持婚礼”。判决宣布鉴于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居住地的法官或者公证人均可以主持婚礼,不再适用《民法》第 131 条关于“女方”和“男方”的表述以及 1988 年第 2668 号法令第 1 条关于“女方”的提法。

2000 年第 C-1440 号判决

针对《民法》第 173 条和第 174 条提出诉讼。原告认为由于被诉条款规定,当婚姻解体或被宣布无效时,如果该名妇女已经怀孕,不得在分娩前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或者在宣布解除婚姻或婚姻无效之日起 270 天之内,不得再次结婚,从而侵犯了平等原则,是对妇女的歧视性待遇。法律对于男子没有做出相同的规定,他们可以在其希望的任何时候再次结婚。法院宣布因该条款触犯妇女的人格自由发展权、自由权和荣誉权,停止适用该条款。

判决

事项

2000 年第 C-533 号判决

针对《民法》第 140 条第 5 款关于在不受胁迫的情况下自愿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规定提出诉讼。判决指出:“鉴于《民法》第 140 条第 5 款和《民法》第 145 条第 2 款所指的同居在任何情况下均是自愿和自由的,同时在不影响女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均可以表示不愿意承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宣布所涉条款的以下表述具备可适用性:‘如果在解除暴力之后,口头表示承认婚姻关系或者双方的单一同居关系,暴力或恐惧不再作为婚姻无效的理由’”。

2000 年第 C-660 号判决

针对 1992 年第 25 号法令第 6 条第 1 款提出诉讼。法院宣布不再适用被诉条款,指出:“ 6 :《民法》第 154 条规定如下:离婚的理由: 1. 配偶任何一方的婚外性关系,除非原告同意、协助或原谅这种关系。宣布由于被诉条款触犯了配偶的人格自由发展权并侵犯了夫妻个人或双方隐私行为的自由意识,而协助、同意或原谅婚外性关系属于这种隐私行为的范畴,因此不再适用该条款。简而言之,伴侣的肉体或情感活动属于个人隐私,甚至其伴侣也无权过问。”

国务院 2000 年第 2472 号判决

裁决重申同性恋伴侣无权成为养老金 / 抚恤金的继承人,但 Ana Margarita Olaya 参事在投票意见中指出,应该同意给予这项福利,因为国务院的裁决构成了对同性结合家庭的歧视。

最高法院 2000 年第 6188 号判决

批准在监护权调查中科学证据优于间接证据。同样就这一问题, 2002 年第 6322 号判决规定在监护权调查中维护遗传学证据的地位。

最高法院 2001 年第 5883 号判决

涉及 1990 年第 54 号法令——《事实婚姻法》的有效期问题,重申事实婚姻形态要求至少同居两年。

最高法院 2001 年第 66001 号判决

核查一项维权要求,拒绝允许在多斯凯布拉达斯市监狱服刑的一位女犯接受其长期生活伴侣(女性)的性探视。最高法院命令允许探视并保护该名女犯的基本权利。

最高法院 2001 年第 6353 号判决

最高法院认可所收到的能够证明原告和被告在原告受孕期间可能存在性关系的证据。对于此种诉讼,这类证据至关重要,但正如最高法院强调指出,通常难以查证。

最高法院 2001 年第 6594 号判决

针对丈夫提出的监护权异议的诉讼,指出妻子的不忠证据不因丈夫的父权推定而失效,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之间不存在性关系,不能援引不忠作为申辩的理由。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一名妇女同意与丈夫的侄子通奸,这是因为她的丈夫由于无法生育,为了要一个有“自己血统”的孩子,请求并同意自己的妻子与人通奸。

判决

事项

2001 年第 C-007 号判决

宣布可以适用《民法》第 140 条第 6 款的规定,条件是“自愿被劫持”的表述被理解为抢婚。此外,根据男女平等原则,配偶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婚姻无效和承认婚姻关系的理由。

2002 年第 C-578 号判决

核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合宪性,它有关于各种性犯罪的规定。

2002 年第 C-1033 号判决

宣布《民法》第 411 条第 1 款(赡养 / 抚养权利受益人)具有可适用性,只要认为该条规定可以适用于结成事实婚姻的长期伴侣。

最高法院 2003 年第 510 号判决

维护马尼萨莱斯地区何塞菲娜镇两名被羁押妇女的权利,她们要求自己的人格自由发展权、平等权和隐私权受到尊重。鉴于她们二人被关押在不同的监狱,要求允许她们在监狱内进行性探视。委员会保护性选择自由权利、隐私权和性探视权利,命令允许她们进行性探视。

最高法院 2003 年 9 月判决

说明为了在有事实婚姻关系的长期同居伴侣之间形成共同财产关系,无需清算此前的婚姻财产。以前, 1990 年第 54 号法令要求,为了开始执行两年期条件和形成共同财产关系,必须至少提前一年解除婚姻共同财产关系和清算婚姻共同财产。

2003 年第 C-482 号判决

宣布《民法》第 140 条第 11 款具有可适用性,条件是认为《民法》先行规定的婚姻无效条件范围涵盖了养女与养母前夫之间的婚姻。

2003 年第 C-964 号判决

对于当事人而言, 1993 年第 82 号法令第 2 条至第 21 条中有关“妇女”和“妇女们”的表述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原因如下:( 1 )造成男户主与女户主之间存在不公正的歧视,否认男子和妇女享有同等待遇权;( 2 )造成女户主抚养的儿童与男户主抚养的儿童之间存在不公正的歧视,否认在这种情况下儿童权利优于其他权利。法院宣布由于女户主受抚养家属享受的法定福利将惠及到男户主的受抚养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子女,事实上,男户主与女户主的地位等同,因此不再适用被诉条款。

行政进步

1 .家庭暴力

2000 年,作为全国跨部门集体进程的成果,提出了国家建设和平与和睦相处政策:“你创造和平”,其主要目标是建设和巩固能够容忍差异和不因年龄、种族、文化或体力、智力因素而歧视家庭成员并尊重其尊严与权利的民主家庭 202 。“你创造和平”政策在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预防、 203 早期侦查和监督、 204 照料 205 和机构调整: 206

为了政策的成功实施,“你创造和平”政策具备下列核心因素:

- 确认由哪些机关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并明确各自的权限;

- 政策覆盖全国,旨在促使所有的重要行为者共同协商制订政策并承认地区和地方的自治权;

- 政策四项内容的目标是根除家庭暴力现象和集中全力对受害人实施特别保护,并且寻求使政策适应各种社区和民间社会组织的需要。

- 成立“家庭暴力”信息系统,这是一个国家信息系统,负责记录、分类和汇总全国各地有关家庭暴力、虐待儿童和性虐待的统计数据。寻求使该系统成为国家的举报和投诉记录系统,确认施暴者、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和改善国家在受害人权利遭受侵害时的干预行动。

政府的冲突解决方案旨在使家庭成为最终受益者。内政司法部实施的国家正义之家方案 207 组建了多部门解决冲突服务事务与参考中心,应用正规和非正规的司法机制解决冲突,并提供咨询服务,为推动社会和睦相处进程创造便利条件。 208 正义之家为维护、保护和恢复妇女权利提供保障。在大部分情况下,妇女都是由于家庭暴力问题而到正义之家求救的。正义之家还可满足下列要求:加紧对司法人员进行家庭暴力问题培训;从妇女权利出发加强妇女的能力建设;审查其阐释和应用构想。 209

到目前为止,已经成立了 33 个正义之家并希望将其扩充到 50 家。 210 2002 年,国家正义之家方案总计照料了 396 808 人,其中妇女占 60.2% 。大部分受照料者都是成年人( 28.5% 在 26 至 35 岁之间, 23.2% 在 36 至 45 岁之间),其中家庭妇女占 35.2% ,雇员占 24.2% ,自由职业者占 18.4% 。 211 同年, 39.4% 的用户要求正义之家帮助解决家庭冲突。 212

“正义始于家庭”方案旨在通过阅读和讨论 12 个寓言故事提倡家庭价值观。这是内政司法部在外交部的支助下开展的一项行动,旨在维护《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保护、发展、生存和参与权利。方案通过设在 29 个地区的 29 个正义之家的机构代表和某些城市的市政府代表在哥伦比亚各省散发手册,手册内容分为寓言故事和调解人指南两部分。手册试图传递的信息是,必须切实改善家庭生活质量和以更加积极的态度解决冲突。方案的初级目标是覆盖 17 000 个家庭。

国家警察部队、 213 波哥大市政府和哥伦比亚国家大学共同实施了一项旨在强化波哥大首都警察部队法制观念的计划。该计划的总体目标是加强和巩固波哥大首都警察部队( LA MEBQG ) 1 600 名警员的普遍价值观和法制观念,从而提高体制的内部动力并改善社区服务。

培训计划旨在使波哥大首都警察部队警员面对单位和社区,在自己及其家庭的日常生活中成为榜样,并促使其信守某些生活原则。这些生活原则使得警员能够通过以预防、调查和监控犯罪及违法行为为基础的高效服务,依据公共安全与秩序的需要,执行国家警察任务。培训强调三个中心:生活的意义和社会责任、体制责任以及家庭与社会。 214

未成年人和妇女事务检察官办公室消除家庭暴力现象的行动:通过家庭事务检察官及检察官办公室下辖专业人员推动建立并监督 14 个国家防止虐待儿童网络。

- 未成年人和妇女事务检察官办公室的公民照料中心为向检察官办公室揭露儿童、残疾人和家庭成员利益遭到损害的危险处境或侵权情况的人提供照料、指导和咨询服务。针对下列问题提供照料服务:食品、虐待儿童、家庭暴力、性虐待、贩卖妇女、触犯法律的儿童罪犯、童工,等等。为此目的,检察官办公室和多个国家机关签订了机构间合作协议,目的是共同努力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综合照料中心。

- 公民权利宣传战略,通过媒体(报刊、电视和广播)宣传检察院在保护儿童基本权利方面的模范行动。

- 编制儿童和家庭事务领域的公民法律及行政指导和照料技术手册,目的是为向检察官办公室揭露儿童、残疾人和家庭成员利益遭到损害的危险处境或侵权情况的人提供法律和行政方面的照料、指导和咨询服务。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提出了家庭民主方案, 215 其中包括一个干预模式和一个公务员、家长、地方社区工作人员培训进程,目的是倡导建设民主和平等的家庭关系,同时推动社会文化变革,重新评价男子和妇女在个人、家庭、劳动、社区和政治等各种社会生活领域中的作用。方案包括家庭问题宣传体制、影响家庭和公民行为的群众运动、调查、宣传普及支持制订家庭事务政策和干预方针的经验。为推行这一方针,一直在筹备编写一套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文件。

家庭照料方面的国家行动还包括实施“家庭在行动”方案和由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开展的儿童和家庭照料活动。通过努力提供家庭照料服务并加强家庭能力建设,采取临时性和替代性办法照料与父母分离的儿童,以及作为最后措施的照料被父母遗弃的儿童,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的活动对于确保儿童的全面保护、保障儿童有权拥有家庭且生活在父母身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哥伦比亚拟定的“家庭在行动”方案通过发放经济补助为贫困家庭提供教育资助和改善其营养状况。营养补助为每月 46 500 比索,发放对象是有 7 岁以下儿童的家庭。初级教育补助为每月 14 000 比索,发放对象是二至五年级的儿童。中等教育补助为每月 28 000 比索,发放对象是六至十一年级的儿童。补助交给母亲,目的是发动母亲参与家庭、社区和城市生活并发挥领导作用。

“家庭在行动”方案在 2002 年取得了如下成果:全国 26 个省 621 个城市的 353 008 个家庭成为方案的受益家庭, 203 419 个家庭领取营养补助, 214 623 个家庭领取初级教育补助, 115 251 个家庭领取中等教育补助。截止到 2003 年 2 月,方案的受益儿童估计已经达到 803 656 人,受益家庭为 364 251 个。

2 . 性暴力

2003 年 9 月 25 日签订了第 003 号补充协议:国家级机构间合作补充协议(第 003 号协议补充并延长了 2001 年 9 月 27 日第 002 号协议,同时还延长了 1999 年 11 月 3 日协议),旨在通过共同展开行动和调动资源,确保为性犯罪受害人或幸存者进行综合性和有针对性的照料,目的是以适当和适合的方式及时维护、保护和恢复受害人的权利。与检察院、法医局、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国家警察部队、社会保障部、检察官办公室、多个市政府、检察官办公室、教育部和高级司法委员会签订了协议。

由该协议派生出的机构共同责任是对机构所在部门或其地区、市级和地方机关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支助,目的是推动和促进采用综合性和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照料性犯罪受害人或幸存者。每个签约机构根据自身的组织职能、法定管辖权和职权委派一名地方和地区负责人,负责长期协调并管理性犯罪案受害人或幸存者一体化综合照料应对措施的制订、执行、发展、调整工作和保持其可持续性。

每个签约机构都必须任命一个下属机关加入技术委员会,负责长期协调并管理性犯罪受害人或幸存者一体化综合照料应对措施的制订、执行、发展、调整工作和保持其可持续性。每个签约机构利用自身预算为执行协议提供所需的经济资源。每个签约机构承诺在自身的年度计划中明确体现性暴力受害人照料方针、行动及其所需资源。

检察院同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法医局、国家警察部队、卫生部、波哥大市政府、督察官办公室签订了一份国家协议,旨在共同努力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综合照料。该政策的中心内容是:培训、 216 调查、 217 照料、 218 内部协调 219 与外部协作、 220 宣传和检举投诉。 221

一直在推动创立性暴力受害者地区照料模式,并且在人口基金的支助下,针对代表下属的专业人员和家庭事务检察官进行有关性权利、生殖权利和性暴力问题的培训。

无论是波哥大检察院的侵害性自由、贞操和性教育犯罪处,还是其设在全国各地的地方办事处(辛塞莱霍、蒙特里亚、桑坦德-基利查奥、比亚维森西奥、亚美尼亚城和佩雷拉)都正在围绕性暴力问题开展专项工作。

检察院还设有一个中央技术委员会,其四名成员由国家总检察长任命,负责涉及性暴力问题的各项政策的执行工作。

依据新的照料观念,检察院成立了性犯罪受害者综合照料中心,在尊重人的尊严的前提内,通过不同部门专家——一名调查技术组的心理学家、一名特派检察官、一名法医、一名家庭事务检察官和一名社会指导员 222 ——开展多学科机构间工作,为卷入侵害性自由犯罪案件的人提供照料服务。

检察官办公室进行了一项重要的促进与宣传工作,目的是组建旨在为性犯罪受害人或幸存者提供适当和有效照料的机构间委员会,并确保这种照料服务能够及时保护并恢复受害者的权利。此外,在性暴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检察官办公室还进行了专门的咨询和指导工作。

未成年人和家庭事务特派检察官办公室一直负责监督并推动在人口基金的技术和财政支助下在哥伦比亚实施一揽子建议,逐步实现性犯罪受害者综合照料模式的制度化和体制化。根据国家总检察官办公室 2002 年第 049 号决定,此项工作由家庭事务检察官负责实施。 223

统计数字

2002 年,法医局进行了 64 979 起家庭暴力投诉案件的人身伤害鉴定。这说明平均每天进行 178 例人身伤害鉴定,其中 62% 属于配偶虐待案件( 91% 的受害者是妇女,暴行配偶暴力侵害的男女比例为 1 比 11 ),家庭成员间的暴力侵害案件占 23% ,虐待儿童的案件占 16% 。同 2001 年相比,变化最大的是家庭暴力案件,诉讼数量减少了 16% 。

2004 年哥伦比亚家庭暴力案件统计 224

类别

2001 年

2002 年

差别

变动率( % )

对配偶的暴行

41.320

40.013

-1.307

-3.2

家庭暴力

17.440

14.629

-2.811

-16.1

对儿童的暴行

10.921

10.337

-584

-5.3

总计

69.681

64.979

-4.702

- 6.7

同 2001 年相比,家庭暴力案件减少了 7% ( 2001 年 69 681 起, 2002 年 64 979 起)。 225

虽然同 2001 年相比,家庭暴力案件数量有所下降, 2002 年每天进行 178 例人身伤害鉴定,其中有 110 例是对配偶的暴行案件、 40 例是家庭成员间的暴力伤害案件、 28 例是虐待儿童案件。

78% 的家庭暴力案件( 507 109 人)以妇女为侵害对象,主要受害者为年龄在 25 至 34 岁( 35% )、 18 至 24 岁( 24% )之间的成年妇女。

2002 年家庭暴力比率 226

年龄组

男子

妇女

总计

案件数量

人数

比率

案件数量

人数

比率

案件数量

人数

总比率

< 1 岁

180

445 372

40.4

139

424 828

32.7

139

870 200

36.7

1 至 4 岁

732

2 093 995

35

650

2 015 983

32.2

1 382

4 109 978

33.6

5 至 14 岁

2 923

5 153 471

56.7

3 200

4 988 462

64.1

6 123

10 141 933

60.4

15 至 17 岁

810

1 320 619

61.3

2 847

1 360 651

57.1

3 657

2 681 270

136.4

18 至 24 岁

1 873

2 815 196

66.5

12 217

3 049 927

400.6

14 090

5 865 123

240.2

25 至 34 岁

2 879

3 603 950

79.9

17 714

3 890 373

455.3

20 593

7 494 323

274.8

35 至 44 岁

2 337

2 543 737

91.9

9 585

2 677 283

358

11 922

5 221 020

228.3

45 至 59 岁

1 659

2 142 503

77.4

3 136

2 231 728

140.5

4 795

4 374 231

109.6

> 60 岁

621

1 443 138

43.0

670

1 574 622

42.5

1 291

3 017 760

42.8

无信息

255

552

807

总计

14 269

21 561 981

66.2

5 0 710

22 214 857

228.3

64 979

43 775 838

158.4

2002 年,一共进行了 10 337 例虐待儿童案件的鉴定,其中 38% 的案件的施暴者是父亲, 28% 的施暴者是母亲,主要受害者是 5 至 14 岁儿童。

根据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的保护方案,截止到 2000 年 12 月,共有 6 814 名儿童接受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的保护,其中 197 人曾经受到心理虐待, 2 087 人遭到忽视或冷落, 3 231 人遭到殴打, 203 人受到社会虐待, 1 081 人受到性虐待, 15 人由于妊娠遭到虐待。截止到 2002 年 12 月,进入保护方案的儿童人数增加到 8 554 人,其中 239 人受到心理虐待, 2 677 人遭到忽视或冷落, 3 871 人遭到殴打, 276 人受到社会虐待, 1 450 人受到性虐待, 41 人因妊娠受到虐待。

国家法医局报告的数据显示,在 2000 年, 10 900 件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医鉴定中有 68 585 例的受害者是不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 2001 年,在 10 921 例鉴定中, 69 681 件涉及未成年人。

2002 年对配偶的家庭暴行案件统计 227

年龄组

配偶

总计

%

男性

女性

5 至 14 岁

28

118

146

0.4

15 至 17 岁

58

1 162

1 220

3

18 至 2 4 岁

499

9 727

10 226

25.6

25 至 34 岁

1 308

15 114

16 422

41

35 至 44 岁

1 001

7 819

8 820

22

45 至 59 岁

514

1 927

2 441

6.1

> 60 岁

92

199

291

0.7

无信息

53

394

447

1.2

总计

3 553

36 460

40 013

100

言语暴力 228

发生地

年龄组

争执

公共领域

私人领域

二者

15 至 19 岁

16 . 7%

15 . 1%

16 . 7%

16 . 7%

20 至 24 岁

31 . 1%

31 . 1%

31 . 1%

31 . 1%

25 至 29 岁

21 . 8%

21 . 8%

21 . 8%

21 . 8%

30 至 34 岁

23 . 3%

23 . 3%

23 . 3%

23 . 3%

35 至 39 岁

26 . 2%

26 . 2%

26 . 2%

26 . 2%

40 至 44 岁

27 . 5%

27 . 5%

27 . 5%

27 . 5%

45 至 49 岁

28 . 5%

28 . 5%

28 . 5%

28 . 5%

总计

25 . 4%

16 . 0%

60 . 0%

23 . 9%

心理虐待 229

丈夫的威胁

年龄组

抛弃威胁

剥夺子女

剥夺经济支助

15 至 19 岁

1 4. 0%

20 . 70%

10 . 50%

20 至 24 岁

18 . 50%

27 . 90%

14 . 50%

25 至 29 岁

19 . 1%

17 . 80%

12 . 10%

30 至 34 岁

18 . 40%

18 . 00%

13 . 00%

35 至 39 岁

23 . 0%

16 . 40%

14 . 40%

40 至 44 岁

26 . 10%

12 . 40%

12 . 30%

45 至 49 岁

23 . 9%

9 . 80%

16 . 90%

总计

20 . 90%

17 . 40%

13 . 50%

殴打 230

暴力侵害的后果

年龄组

皮肤瘀癍和/或头部疼痛

受伤或骨折

堕胎/大出血

器官坏损/肢体功能丧失

15 至 19 岁

57 . 9%

46 . 8%

46 . 8%

46 . 8%

20 至 24 岁

47 . 5%

58 . 6%

58 . 6%

58 . 6%

25 至 29 岁

56 . 2%

73 . 1%

73 . 1%

73 . 1%

30 至 34 岁

45 . 9%

64 . 1%

64 . 1%

64 . 1%

35 至 39 岁

59 . 9%

59 . 9%

59 . 9%

59 . 9%

40 至 44 岁

70 . 0%

70 . 0%

70 . 0%

70 . 0%

45 至 49 岁

73 . 2%

73 . 2%

73 . 2%

73 . 2%

总计

51 . 1%

9 . 9%

2 . 7%

2 . 3%

2002 年,法医系统报告进行了 14 421 例与性犯罪案件有关的性学鉴定,同前一年相比,性犯罪增加了 1 069 例( 2001 年为 13 552 例)。在全部案件中,有 26% ( 3 746 例)发生在波哥大,而发生在国家其他地区的总计有 10 675 例( 76% )。 231

在 10 675 例鉴定中,每月平均进行了 1 202 例鉴定。总体上说,向法医局报告的每三件可能的性犯罪案件中只有一例可以找到确凿的生理证据;换言之,在 10 675 例鉴定中,只有 3 701 起案件( 34% )找到了确凿的生理证据。关于后一类案件,每 23 人中有 1 人感染某种性传播疾病。此外,每 36 例鉴定中有 1 例的后遗症之一是神经失常。因性犯罪受到非生殖器官损害的男女比例为 1 比 9 ,受到性犯罪侵害的男女比例为 1 比 6 。

在找到确凿的生理证据的性犯罪案件中, 45.9% 的施暴者是熟人, 13.4% 是家庭成员, 2.2% 是配偶, 7.8% 是继父继母, 7.4% 是父母, 23.3% 是陌生人。

记录显示,女性受害人的平均年龄是 14 岁( 44% 的案件),而男性受害人的平均年龄是 12 岁。在向法医局报告的 10 675 例可能的性犯罪案件中,有 74% 的案件( 2 557 例)向 17 岁以下少女施暴,其中只有 32% 的案件可以通过检查找到确凿的生理证据。如果按年龄划分,可以注意到在 10 至 14 岁年龄组中,相当多的个案( 53% , 847 人)在遭受性犯罪侵害之前曾经发生过性行为,其次是 15 至 17 岁年龄组,这一比例达到 40% ( 638 人)。

据报告,在非生殖器官伤害方面,有 12% 的案件涉及 17 岁以下少女( 306 例), 44% 的案件涉及 10 至 14 岁少女, 33% 的案件涉及 15 至 17 岁少女。

在 17 岁以下的性犯罪受害少女中, 6% 的人因性犯罪伤害而怀孕,换言之,每 12 名 17 岁以下少女中就有一人需要面对这一问题(不包括波哥大的数据)。 232

检察院未曾办理过性奴役、强迫裸体、强制实行衣着规定、强迫堕胎和强迫避孕案件。 233

第 8 号特别建议:家庭事务特派员办事处

1989 年第 2737 号法令(《儿童法》)确定了家庭事务特派员办事处的法律性质:作为负责家庭和睦问 题的机构,保护儿童权利和家庭,促进和睦相处,并展开虐待儿童与家庭暴力案件的侦查、照料和预防行动。234

组建家庭事务特派员办事处的目的是在宪法框架内规定国家和社会必须保障对家庭实施全面保护,与国家家庭福利系统共同促进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和家庭内部的和睦相处另一方面,还必须开展防止虐待儿童和家庭暴力的行动。 235

家庭事务特派员必须告知各方其权利与义务以及不以恰当方式履行义务的后果,并且努力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消除家庭暴力。

尚未掌握特派员办事处的相关信息,但波哥大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公布的一份文件从研究家庭事务特派员办事处面临的问题的角度提供了 2001 年和 2002 年的家庭暴力信息,并且描述了设立家庭事务特派员办事处的各个地区对照料服务的总体需求情况和已经进行的工作。 236

家庭事务特派员办事处围绕以下核心因素开展工作:

- 提供免费救助和利用非正式维权办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利,这些做法帮助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深入了解现有的妇女权利维护机制。

- 在工作的各个阶段,特派员均可以得到多学科援助。

家庭事务特派员办事处举办培训班,增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对现有的妇女权利维护机制的了解。

检察院负责监督家庭事务特派员办事处的工作,确保 2000 年第 575 号法令能够付诸实施。

3. 不涉及具体条款的特别建议

3.1. 第 1 号特别建议

宣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对妇女进行法律扫盲

为促进妇女权利,散发了一份名为《为了重视和保护妇女权利的千年》的宣传册。这是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受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委托出版的宣传材料,编写和发行手册的目的是使妇女了解她们享有的各种人权。

“政府在线”方案是值得重点强调的一项举措。利用这一方案,可以通过因特网在线查询哥伦比亚的法律法规(包括与妇女有关的法律规定),了解各种方案和计划的负责机构以及在这些机构中任职的公务员的情况。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的网页也提供链接,便于公众查询各种有益于妇女的法律法规以及该机构正在执行的各种政策、方案和计划。

截止到 2003 年底,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刊印了 10 000 份组织文件,内容是介绍“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政策和概述保护妇女的各种法律法规。已经向全国各省政府、市政府、社会组织的代表和各公共机构负责妇女事务的工作人员分发了这份组织文件。

3.2. 第 2 号特别建议

现行法律的监督和监测机制,司法判决的效力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的主要目标是设计、倡导、协调和执行一项促进妇女进步的政策。这项妇女政策推动在男子和妇女之间形成两性公平和机会均等的关系,从而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促进尊重人权,改善公民参与,推动加强妇女组织工作和妇女组织的建设。为此目的,与政府各部门统一该政策的执行方式,并确定与省政府、市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大学、调查中心、非政府组织以及参与《国家两性公平协议》协商工作的其他社会行为者的合作框架。在第 4 号特别建议中将详细论述有关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的问题。

哥伦比亚没有性别指标能够确定政策、预算、方案、法律和法律服务如何对男子和妇女产生不同影响。尽管如此, 2004 年 5 月 5 日,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宣布成立两性问题观察站。两性问题观察站是一个监督机制,负责监测社会指标、法律的执行情况、评估旨在缩小性别不平等鸿沟的方案对妇女生活质量的影响。两性问题观察站的目标如下:

- 采集优先与妇女状况和政府两性公平行动有关的各种优质的、最新的信息资料。

- 促进对现行的有益于妇女的法律法规的了解,推动法律的实施工作和立法进步。

- 在全国各地推广实施两性公平政策的示范经验。

- 测定有关两性公平的机构方案的成果和影响。

- 使民众了解两性问题观察站的活动进展与成果。

另一方面,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国家规划局自 1994 年起开始测量性别发展指标、收入的性别比例指数和妇女权力指数。

总体上看,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机制的效率有高有低。维权诉讼的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最好, 237 这是因为拒不执行此类判决属于触犯法律的行为,可能导致违法者被判刑入狱。需要强调的是,全国各地每天发生的维权诉讼和权利要求诉讼数量十分巨大, 238 致使司法机关的各种审判机构、各级法院和各类专项法庭均面临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因此难以应用有效机制执行法院判决。各单位一直在共同努力创建能够有效解决矛盾的替代性机制。通过警察当局、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家庭事务特派员办公室和市政府的调解机构等部门,政府在预审阶段介入解决矛盾。通过仲裁活动和以商会及大学调解中心为中介的预审调解工作,私营部门在这方面也贡献颇多。另一方面,高级司法委员会一直谋求强化某些专项管辖权,比如和平事务管辖权和土著人民管辖权,同时促进国家司法系统的调解工作。

在哥伦比亚,维权诉讼的主要案件包括:拒不回应权利要求,主要与社会保障服务有关( 21% );劳动领域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工资的支付、不称职裁决和雇员的解雇问题;教育机构中的侵权行为;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维权诉讼最常见的用户是:工人( 21.71% )、未成年人代理人( 5.07% )、被监禁者( 4.75% )和老年人( 4.44% )。在所有维权诉讼中,法官支持诉讼理由的案件比例仅为 28.5% 。 239

儿童、妇女和老年人权利特派员是检察官办事处属下的顾问,负责宣传并关注涉及上述群体的权利维护与保护事宜。根据国家机关和非政府组织采集的指标,特派员确定哪些问题致使儿童、妇女和老年人难以行使各自的权利,目的是调查和判断受关注群体行使权利的状况,并且在儿童、妇女和老年人的人权监督和监测系统的框架内研究分析调查结果。

关于哥伦比亚妇女的权利状况问题,特派员在妇女权利常设工作组内调查侵犯两性公平的事件。工作组研究的问题包括:

- 家庭暴力;

- 武装冲突,特别是强制迁移中的妇女;

- 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 妇女的政治参与,特别是《配额法》实施框架内的参与活动;

- 男户主与监督 1993 年第 82 号法令的执行情况;

- 经济与就业状况对妇女地位的影响。

儿童和家庭事务特派检察官办公室负责预防、检查并监督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根据 2002 年第 049 号决定实施有关下列问题的儿童、青少年、女户主、老年人、残疾人和家庭保护和照料方案的情况:

- 照料、保护和防止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和性虐待;

- 防止和消除对儿童的性剥削和贩卖妇女及儿童的现象,给予这一群体特别保护;

- 童工及少年劳工的照料和保护;

- 少年儿童罪犯及违法者的照料和保护;

- 残疾人和天赋异常者的照料和保护;

- 收养少年儿童和单身母亲;

- 卷入武装冲突的少年儿童的照料和保护;

- 精神作用药物 使用者与消费者的预防、照料和康复;

- 救助机构中的儿童的照料和保护;

- 社区福利之家和儿童之家中的儿童的照料和保护;

- 女户主的照料和保护。

为履行这一职责,儿童与家庭保护事务特派员已经颁布了多项内部方针,指导处理影响妇女和女童行使基本权利的各种问题。 240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农村妇女发展司的农村妇女工作组负责协调涉及农村妇女的各项行动,制订了第 731 号法令、女户主综合支助方案、农村微型企业和农村妇女基金。

根据 2003 年 10 月 14 日签署的《国家两性公平协议》,成立了性别问题机构间联系委员会,作为协议承诺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制,其责任包括:

- 规划、监督和评估协议提出的各项承诺;

- 规划、监督和评估部门间行动;

- 组建工作组,使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国家预算能够形成政策;

- 监督根据哥伦比亚批准的有关妇女权利的国际协议与承诺修订国家法律。

2003 年第 823 号法令或《妇女机会均等法》确立了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保障公平与妇女机会均等的制度框架;使国家和地方各级机关都承担起相关责任;以及命令在国家各级机关和各种国家活动中贯彻两性公平与机会均等政策并开展相关行动。

3.3. 第 3 号特别建议

对公务员开展性别问题培训

2003 年,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针对国家各部委和省市机关的公务员、以及负责预算、规划和妇女事务的公务员开展了性别问题培训。还在多个主管机关分发有关妇女保护基本法律准则的教育宣传材料,向新当选的省长和市长寄发《配额法》。

2000 年 4 月 13 日,国防部颁布了“国家国防部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政策”长期指导方针,确定了本部门各级单位在建立、维持和宣传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保护机制以及提高警察防范此类侵权与违法行为能力方面的权限与责任。近四年来,培训了 280 000 多名警察,并在全国军事及警察机关中设立了 231 个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办公室。

检察官办公室通过下列行动对司法系统各下属单位、司法人员和军事人员进行了有关性别暴力和人权问题的培训:

- 在 乔治敦 大学的主持下,家庭事务检察官与未成年人和家庭事务特派员属下的专业人员召开了全国家庭暴力与调解问题座谈会;

- 在人口基金计划的支持下,对特派员和家庭事务检察官属下的专业人员开展有关性权利、生殖权利和性暴力问题的培训;

- 向家庭事务特派检察官属下职员分发相关出版物;

- 参加暴力受害者综合照料模式机构间电话会议。此次会议的对象是负责相关事务的司法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 与劳工组织和 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 在波哥大市针对家庭事务检察官及其属下专业人员举办消除童工现象国际计划讲习班。 2003 年 3 月 5 日至 7 日,检察官办公室与哥伦比亚国家大学和国立瓦耶大学彭萨尔学院共同举办了第一界国际性别、司法与权利代表大会。与会者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关注这个问题的一般人士。

罗德里戈·拉腊·伯尼利亚法学院 241 推动实施了一项两性公平横向意识方案,以便将两性公平行动纳入学院的各种计划和方案之中。为了将性别观点纳入司法机关的国家培训计划,罗德里戈·拉腊·伯尼利亚法学院确立的核心目标是设计、创立、执行和评估一项审判官和法官培训活动。通过这一培训,提高了司法部门对目前在男子和妇女之间存在的不平等与不公平的认识,目的是在司法机关中消除性别歧视和歧视性做法,并且实现平等权这一宪法权利。 242

2001 年,为了着手组建性别问题培训员网络,举办了两次“性别观点”问题讲习班。讲习班得到了 拉美防犯所 243 的支持及帮助。还在波哥大市举办了四次宣传讲习班,在这些培训活动中,法律哲学与宪法解释工作人员小组讨论了性别问题。这些人员对于性别问题表现出极大的关注,但必须承认的是,司法人员在行使其职能的过程中并没有积极应用性别观点。在 2002 年实行的研究小组模式中,大部分研究小组(大约 200 个)利用两小时的初级讲习班讨论两性公平问题。 2002 至 2006 年间,计划对 15 000 名雇员开展性别问题培训。

3.4. 第 4 号特别建议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

根据第 6 号一般性建议(宣传和保护妇女人权的 有效的国家机制 ), 244 下面介绍哥伦比亚现行的妇女机制——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

妇女机制及其对哥伦比亚社会的影响

根据 1999 年 6 月第 1182 号法令,哥伦比亚负责妇女事务的机制由国家领导委员会改组为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

在 阿尔瓦罗 · 乌里韦 · 贝莱斯 总统进行的国家机构调整中,由于妇女问题被视为政府的一项优先事务,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继续保持其作为总统咨询机制的重要地位。

通过 2003 年 3 月第 519 号法令,本届政府重新定义了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的职能:

- 根据共和国总统制订的总方针,协助总统和政府制订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

- 将性别观点纳入国家及地方机关的政策、计划和方案的制订、运作和监督活动;

- 确定与妇女平等和性别观点有关的国内法、国际协议和国际公约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制;

- 与私营部门、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大学和研究中心建立战略联盟,以便鼓励和加强调查、分析、研究当前的妇女地位和状况。为全国各地的妇女团结互助组织、妇女社区组织和妇女社会组织提供支助,并关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行动和方案的情况;

- 支持提出和设计专门方案和计划,旨在改善妇女、特别是极端贫困妇女和没有受到保护的妇女的生活质量;

- 推动制订旨在实现妇女平等的法律;

- 疏导国际合作的资源与行动,执行旨在确保纳入性别观点和保障妇女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领域参与的计划;

- 共和国总统委派的其他工作。

2003 年的一项法律通过了政府向共和国国会提交的国家发展计划。国家发展计划规定,妇女机制有责任实施促进妇女进步的政策和协调与国家、地区和地方单位的协商进程,以便在政策、计划、方案和预算中纳入性别观点。

为了履行本单位的机构职责,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承认哥伦比亚妇女对国家发展的贡献,并且加强政府行动,实现社会公平原则。这一思想明确反映在国家发展计划“迈向共同责任国家( 2003 至 2006 年)”之中。

“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通过建设男女平等和促进机会均等,实现一种更加民主的发展。

该政策的指导原则是:公平、 245 平等、 246 参与、 247 尊重妇女权利、 248 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 249 自主、 250 尊重多样性 251 和权力下放。 252

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在以下七个方面开展工作:妇女就业与商业发展、教育和文化、保健、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政治参与、农村妇女和制度建设。

在政府各部门的协助下,利用对中央、地区和地方公务员进行性别问题培训、协商部门间议程、制订通过“平等权利行动计划”落实的妇女政策,推动以下横向进程:将性别观点纳入公共政策、计划、方案、法律、司法服务;努力实现正义与公平,补偿或抑制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为推进这一进程而实施的各种举措正在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

- 2003 年 10 月 14 日签署《国家促进男女机会均等协议》,这项协议构成了国家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学术界和私营部门同业公会的一项承诺,目的是推动文化和制度变革,为实现公平、无歧视和机会均等的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 作为协议各项承诺的监督机制,成立了性别问题机构间联系委员会;

- 加紧对下列两级公务员进行性别问题培训: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省及地方机关公务员;

- 协商达成了 18 项机构间议程,在协议签署满一年时将提交进展报告;

- 报告介绍了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的各项行动成果。

正在应用多种方法加强妇女机制的建设:

- 两性问题观察站;

- 妇女组织和开展妇女工作的组织的资料库;

- 计划库;

- 技术顾问委员会;

- 媒体战略。

通过各种媒体(通报和记者招待会、文章、专栏、网页)宣传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的政策与行动,促进提高对妇女问题的认识和对性别问题的了解。

外交部在哥伦比亚驻外使团中宣传“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政策并支持和帮助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履行国际承诺。

成果

2006 年,哥伦比亚政府希望通过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有效改善妇女状况和提高妇女地位,以便改善妇女、特别是城市及农村女户主、暴力受害者和贫困妇女的生活质量,为此,将为妇女创造新的机会,使其能够增加收入、进行决策、接受教育、获取资源、享受保健服务和社会保障,从而减少对妇女的暴力侵害与歧视。

同样,还将促使公共舆论认识到减少歧视与不公平因素和拥有妇女政策领导机关的重要性。妇女政策是哥伦比亚历届政府都坚持的一项具有延续性的政策。

还将推动制订指导标准,引导国家及地方机关将性别观点纳入公共政策、法律和司法服务,同时确立省、市政府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大学、研究中心、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行为者的合作框架。

3.5. 第 7 号特别建议

哥伦比亚人权检察官和人权促进员的保护方案

1997 年第 418 号法令由 2002 年第 782 号法令进行展期和修订,提出了政府应该遵循的若干原则,指导其实施由于政治暴力或意识形态暴力或国内武装冲突致使生命、尊严、安全或自由面临紧急风险的群体的保护方案。

2003 年第 200 号法令责成内政司法部人权司在总统促进、尊重和保障人权方案的合作下,制订并协调保护危难人员人权及防止其人权受到侵害的总体方案。 253 通过 2000 年第 1592 号法令、 2002 年第 1386 号和第 2742 号法令,制订了由人权司 254 负责的记者、传播工作者、市(镇、乡、村)长、市政府成员和代理人保护方案。风险管理和评估委员会负责评判受保护者的危难级别和受威胁程度,并提出相关的保护措施建议。

通过 2003 年第 2788 号法令,将多个不同委员会整合为隶属于人权司的风险管理和评估委员会( CRER ),其职能为:

- 审理评估人权司或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个案;

- 根据每一个案的特殊情况,进行危难级别和受威胁程度的技术评估以及关于设施的物质保障的技术研究;

- 提出委员会认为适宜的保护措施建议;

- 定期监督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在监督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必要的调整建议。

2003 年 7 月 8 日国防部第 9 号指令确定了国防部工会会员和人权检察官的人权保护政策。这一政策已经在武装部队和警察部队的各级单位进行了传达。

妇女基层组织( OFP ) 255 事件是一个突出个案,因为该妇女组织受到了非法武装组织的直接威胁和骚扰。

2003 年 5 月 26 日,美洲人权委员会针对妇女基层组织的 16 名成员、包括该组织的国家协调员下达了保护令。在美洲人权委员会下达保护令之前,哥伦比亚一直对妇女基层组织成员实施保护,保护令下达之后,哥伦比亚增加了新的安全措施。 256

另一方面,除了承认其工作的合法性之外,哥伦比亚政府已经采取某些政治措施,支持妇女基层组织开展有益于暴力受害者的工作。

此外, 2001 年 3 月 2 日,美洲人权委员会还对全国农民和土著妇女协会( ANMUCIC )下达了保护令。为履行该保护令,哥伦比亚政府由外交部出面,多次组织召开保护令后续行动会议,并且通过国家警察部队进行人道主义援助、配备通讯设备、为危难级别和受威胁程度研究提供技术支援。农业部副部长办公室与总统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方案共同推动哥伦比亚农村发展研究所的工作,目的是延长农民租种土地的租用合同。同样,检察院也一直推动对这些进行情况司法调查。

3.6. 第 11 号特别建议

流浪儿童计划和方案

按照年龄和负责机关,可以把流浪儿童问题划分为三个部分。 7 岁以下流浪儿童主要由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负责照料。地区儿童及青年保护事务局( IDIPRON )负责照料 9 至 22 岁的流浪儿童和青少年。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聘用了 11 个单位照料流浪儿童,每年受到照料的儿童人数在 4 500 人至 5 000 人之间。

以照料模式为基础,分为六个阶段:街头、俱乐部的照料护理、促进承诺、人格塑造、重返社会和社会融合。

由于成因繁多,而且在全国不同地区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流浪儿童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问题。尽管如此,哥伦比亚还是不断通过各种行动调查和干预流浪儿童现象。

目前,由于性质复杂,哥伦比亚未曾进行过全国流浪人口普查。不同渠道的数据各异,而且据认为这些数据都存在严重的瞒报和漏报的问题。尽管如此,根据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的估计,大约有 15 000 至 30 000 名儿童和青少年流落街头。 37% 街头流浪儿童集中在波哥大。 257 流浪儿童的男女比例分别是 85% 和 15% 。 87% 的流浪儿童服用 精神作用药物 。 258

波哥大市人口普查 259 报告共有 10 477 名街头流浪者,其中 82.1% 是男子, 17.7% 是妇女。这一数据模式与 1999 年普查结果类似。未成年人占街头流浪者的 26.7% 。

年龄组(年龄)

人数

比例( % )

7 岁以下

297

2.8

8 至 11 岁

216

2.1

12 至 16 岁

826

7.9

17 至 21 岁

1 457

13.9

22 至 27 岁

1 743

16.6

28 至 39 岁

2 802

26.7

40 岁以上

3 124

29.8

无信息

12

0.1

总计

10 477

100

资料来源: 1999 年至 2001 年地区儿童及青年保护事务局-国家统计局。

这一群体的受教育程度低,近 50% 的街头流浪者仅仅小学肄业,只有 2.5% 的人中完成了中学学业。关于他们的职业问题,最常见的活动是乞讨和拾荒,他们有强烈的孤立无援感。

波哥大个案展示了哥伦比亚街头流浪者问题的动态特征。可以发现,近几年来,街头流浪者人数增长迅猛,其主要原因是大规模群体的生活质量恶化。失业、家庭解体、家庭暴力、服用 精神作用药物 以及因暴力而流离失所者被迫移居城市,是造成居民生活质量恶化的原因。 260

3.7. 第 22 号特别建议

宣传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针对哥伦比亚第四次报告的进展情况提出的特别建议

为了宣传第五次报告、委员会的建议、各种相关的国家及国际文书及措施,在第四次报告列举的传媒机构的协作下,为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设立了网页,还将进行两性问题观察站网页的建设工作。

4 .哥伦比亚的特殊问题

4.1. 强迫移徙

立法进步

法律

事项

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委员会 1999 年第 3057 号文件

因暴力而流离失所者的预防、保护、人道主义照料、返回、重新安置和社会经济正常化行动计划。指出近半数的流离失所家庭属于女户主家庭,因此应该推动这一群体参与作为社会经济正常化方案组成部分的生产和增收计划。为了协助女户主家庭获得住房和基本服务,在分配说明中增加能够衡量这一情况的评定标准。

1999 年第 290 号法令

颁布协助流离失所者办理出生户籍登记和身份证的办法。

1999 年第 489 号法令

将总统流离失所者事务咨询处的职能转交给社会团结网。

1999 年第 500-7 号指令

哥伦比亚武装部队总司令签发的流离失所者照料指令。

2000 年第 589 号法令

在《刑法》中增加下列罪行:种族灭绝、被迫失踪、强迫移徙和酷刑。

2000 年第 599 号法令

《刑法》确定了有关流离失所问题的两种刑罚 261 并界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自主权犯罪: 262 酷刑、非法胁迫、利用欺骗手段使他人进入收容所、诊所或类似机构。

2000 年第 2569 号法令

作为国家流离失所者全面照料系统的协调机构,社会团结网的权限和职能包括:确定流离失所的性质 263 及具备这一性质所需的必要条件;建立国家流离失所者单一登记系统并制订相关条例以及申报与登记的后果及效用;确定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和社会经济正常化的定义并制订相关条例;组建国家因暴力而失所者照料信息网以及省、市和地区全面照顾因暴力而失所者委员会。

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委员会 2000 年第 3115 号文件

由于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果,提出流离失所者的预防与照料行动计划,重新确定了针对流离失所者的预防、保护和紧急人道主义照料机制与办法,并且确定了通过流离失所者的返回与重新安置,恢复其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的行动。建议设立部门预算分配机制和进行机构调整与程序整合,协助流离失所者参与全面照料系统组成机构的各种方案,从而使国家能够有效应对强迫移徙现象。

国家警察总署第 2000 号指导方针

全面照顾因暴力而流离失所者。

2000 年第 185 号协议

确定流离失所者申请支付保健费用的程序(将由团结与保障基金直接偿付)。

法律

事项

2001 年第 951 号法令

针对 1991 年第 3 号法令和 1997 年第 387 号法令关于流离失所者住房与住房津贴的问题制订有关条例,目的是执行恢复方案的标准和实现方案目标,并且在受影响群体的参与下,推动地区行动计划的制订进程。在经过流离失所者协商就返回和重新安置问题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由市或地区全面照顾因暴力而流离失所者委员会预先调查并判定流离失所者的住房需求,地区行动计划将确定家庭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

2001 年第 2007 号法令

( 1 )承认社区的财产权,特别是社区作为所有者和持有者的权利;( 2 )宣布在某一地区存在紧急移徙或强迫移徙风险,目的是实施权利保护办法,由哥伦比亚农村发展研究所负责报告受影响的不动产的情况并进行事后登记;( 3 )在受移徙影响的地区或危险地区,通过财产冻结,禁止向第三者出售或转让已申报财产;( 4 )一旦其返回或重新安置问题得到解决,为流离失所者确定临时中转用地;( 5 )通过置换、积累时间换取荒地、购置以及经裁决得到新的土地,最终恢复并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 6 )国家有义务利用替代性办法,比如置换和恢复遗失财产。

2001 年第 2562 号法令

为流离失所的学龄人口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指导方针。

2001 年第 06 号总统令

关于加强全面照顾因暴力而流离失所者的指令。指令的对象是内阁各部部长、社会团结网主席、管理部门负责人、行政人员、政府权力下放机关的领导、和平事务高级专员、总统人权方案负责人、总统参事、省长、市长、武装部队总司令、国家陆军总司令、国家海军总司令、国家空军总司令、国家警察总长、国家广播电视局局长、哥伦比亚国家广播电台台长以及一般公务员。

国防部 2001 年第 1879 号决定

因暴力而流离失所者的退役证费用问题。

2003 年第 0474 号决定

确定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子账户资源分配的指示性配额。

子账户 4 :支持流离失所者的权利要求。

2003 年 2 月第 003 号协议

社会团结网的协议,以此确定了 2003 年社会经济正常化服务最高经费额度。

索阿查 第 003 号地方维权决定

索阿查 地区流离失所者状况。

2003 年第 2131 号法令

第 387 号法令条例,流离失所者保健服务条例。

司法进步

判决

事项

2000 年第 SU-1150 号判决

流离失所者的权利。安蒂奥基亚检察官就移徙命令提出对多个被迁移的社区——大部分成员是妇女、儿童和孕妇——实施保护的要求。法院没有中止迁移命令,但决定对流离失所者实施全面保护并命令由政府负责落实保护办法和将流离失所者纳入保护体系。法院还指出:“因暴力而流离失所的现象构成国家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根据《政治宪法》第 296 条和第 303 条的规定,作为共和国总统在这一领域活动的执行者,地方官员必须遵循共和国总统下令实施的各种办法。”

2000 年第 C-1165 号判决

流离失所的男子和妇女起诉受益人甄选系统,要求获得更多的社会保障福利。

2000 年第 T- 1635 号判决

法院指出,侵犯或威胁基本权利行为的发生不仅基于公共当局机关的平等权利行动,也是由于对其承担的宪法和法律义务的疏失造成的。重申照顾流离失所者是共和国总统的责任,社会团结网接受共和国总统的领导。

2001 年第 T-327 号判决

强迫移徙意味着对基本权利的多次、大规模和持续侵犯。在妇女和儿童的强迫移徙问题上,必须强调对上述群体的保护。政府必须立即实施干预行动,并特别重视涉及农村妇女的事务。通过宪法性文书并参照关于移徙问题的 1997 年第 T-227 号判决,将联合国关于强迫移徙的各种指导原则纳入国内法。在 1997 年第 T-227 号判决中确定了有关这一问题的多项理念。

2002 年第 C- 232 号判决

宣布停止适用强迫移徙罪刑罚。

2002 年第 C-578 号判决

通过《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约》规定强迫移徙是一项保护平民的合法措施。

行政进步

隶属于社会团结网的国家流离失所者全面照料系统( SNAIPD )负责协调有关强迫移徙问题的国家行动。 264 为了在全国开展照料行动,组建了 35 个省移徙问题委员会和 15 个照料和指导工作处。通过整合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力量并以适当而有效的方式管理和使用为此目的调配的人力、技术、行政及财政资源,强化照料服务。开展预防、陪伴服务、人道主义照料行动 265 和实施恢复方案, 266 使受影响的居民能够在有尊严的条件下重建他们的生活。

社会团结网通过开发计划署-哥伦比亚 97/001 号计划,促进并支持实施一系列建议,强化其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提高极端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促进极端弱势群体行使公民权。该计划的一项内容是建立公平联盟, 267 其宗旨是通过为相关组织或协会的建议提供支助,加强社区和特殊群体的组织工作。为了使妇女的社区工作产生更多收益,公平联盟将支持加强妇女的领导能力建设并强化妇女组织,以便她们能够了解和维护自身权利、管理和经营自己的资源并提高妇女的社会和政治参与。

社会团结网在紧急人道主义照料阶段,根据妊娠和哺乳状况、年龄因素及残疾状况,因其女性身份为妇女提供专门的医疗服务。同样,在重建进程中,流离失所者居住地的社区厨房战略得到了妇女的积极响应。

妇女在流离失所者生产计划中发挥了积极且重要的作用,正如食品分配进程所示,妇女团体已经在下列行动中承担起领导责任:监督食品质量、营养和膳食平衡、倡导正确膳食、以适当的方式利用和管理垃圾、组织社区厨房。在社区建设投资资源问题上,妇女也发挥了重要的社会监督和问责作用。

以下是社会团结网针对流离失所妇女的照料行动:

- 文件编撰进程、妇女获取服务和加入方案。非政府组织通过委托管理运作紧急人道主义援助资源,拥有一项用于促进文件编撰工作的基金。同样,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等机构和教会通过社会教区,在 乌拉瓦 、马格达莱纳河中游地区和国家东部地区等重点地区开展群众运动。

- 作为流离失所者照料工作的横向核心,社会心理医学服务寻求帮助妇女和男子书写其经历和重新确定其生活规划,目的是在安置或返回的背景下,恢复他们 / 她们的能力与权能,并重建社会和家庭网络。在提供社会心理医学服务的过程中,向波哥大的 80 名流离失所妇女推广了一项小型示范经验。通过这一示范经验,确定了流离失所妇女照料工作的重要准则。

- 在地方观点的基础上,人道主义照料寻求在援助分配上更好地做到两性公平,此外,还寻求增加援助项目,以便能够满足妇女由于种族因素和因妊娠或哺乳而产生的特殊需求。

- 非食品援助:在紧急援助阶段,根据流离失所者个人的特殊情况,比如孕妇、 2 岁以下儿童或老年人,提供个人卫生用品。

- 生产计划是增收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目标是创造条件使流离失所家庭恢复生产能力,并再次具备享受基本福利与服务的条件。在这方面,已经有 430 个流离失所的女户主家庭从中受益。

- 在世界银行和日本政府资助的“地区战略联盟”计划框架内, 239 名流离失所的女户主正在接受裁缝培训,保障她们在某些私营企业合作伙伴中就业。

- 食品援助:社会团结网已经编制了备忘录,在不超过目前能力的情况下,参照国际营养标准,除了考虑儿童、孕妇、哺乳期母亲、老年人和病人的特殊情况外,根据文化偏好,满足家庭及其成员的特殊需求。在这方面,在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和世界粮食计划署( PMA )的协调下,已经按照年龄群组或特殊群体的需要,补充营养。食品安全方案由以下三个照料体系组成:迅速提供必需品、“食品安全网”方案 268 和生产计划。

关于重建问题,虽然妇女能够从增收计划中受益,但是,并未向女户主 269 提供更多的支助。目前,根据国家信贷委员会通过的受冲突影响的弱势群体特别信贷办法,覆盖已登记的流离失所者和受冲突影响的弱势群体,由农牧部门筹资基金负责为农村地区的生产计划筹措资金。

关于住房问题,已经制订并优先实施了有利于女户主家庭的住房计划,内容涉及房屋修缮、基本卫生条件的改善和提供新住房。在社区义务劳动日活动中,妇女作为非熟练建筑辅助工人,参加了建设活动。 270

关于女童照料问题,社会团结网提供的是无差别的男童和女童照料。关于教育问题,与市和地区教育局协调行动,目的是将学龄儿童安置在新学校里,使这些儿童能够继续接受正规的初级或中等教育。

正在执行教育部与社会团结网的一份协议,以便在大量接收流离失所者的城市实施“照顾流离失所的学龄人口”方案。关于学龄前儿童问题,社会团结网向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移交了部分权限,以便将学龄前儿童纳入正规方案,列入营养康复方案。此外,紧急人道主义照料的儿童社会心理学服务考虑根据不同年龄和特点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

为了照料儿童,特别是照料流离失所家庭的儿童,社会团结网将与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协作建立儿童之家,以便妇女能够有时间从事生产劳动。另一方面,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启用了 29 个暴力受害者和流离失所者流动照料站。还将流离失所的儿童纳入该组织的所有方案,由于这些儿童的情况特别危急,优先为他们提供照料服务。

与哥伦比亚家庭福利协会( Profamilia )一起推动对话和开展共同行动:( 1 )了解其在流离失所者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上的经验(自 1997 年起积累的经验);( 2 )建立一个联盟,将已登记的流离失所者纳入哥伦比亚家庭福利协会在 27 个城市实施的照料方案;( 3 )与社会保障部共同编制一个计划,将哥伦比亚家庭福利协会的工作范围扩大到社会团结网确定的新的重点城市。重点城市是指接收了大量流离失所者的城市,将由国家资源负责为这一群体提供服务。

“乌苏娜·伊瓜兰还乡”运动是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设计的一种干预模式,目的是:推动流离失所妇女返回家乡或在原籍地实现重新安置;开展妇女能力建设,促进妇女自尊自重;通过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文化部、内政司法部、国防部和社会团结网的联合行动,加强妇女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宣传工作。为此,将倡导实施农村妇女参与计划和增加农村妇女机会的计划。

由国家学习局负责对因暴力而流离失所者进行职业培训,协助这些人加入国内生产生活。为此, 2001 年 12 月,国家学习局与发展计划筹资基金( FONADE )签订了行政部门间计划管理协议。 271

通过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委员会,自 2004 年 3 月起,授权国家签订一项总价值 3 000 万美元或者等值其他外币的对外信贷合同,为“和平与发展”方案的第一阶段行动( 2004 至 2007 年)筹措资金。该方案将被迫流离失所者照料和预防政策与和平与发展方案以及和平实验室方案的支助战略联系在一起。“和平与发展”方案包括三项核心政策:防止流离失所、创造可持续重建活动(返回和重新安置)的条件和加强国家流离失所者全面照料系统的建设。 272

统计数据

哥伦比亚政府估计,在哥伦比亚有大约 200 万人因暴力而流离失所,其中已经在社会团结网流离失所者单一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的有 1 280 605 人。 273 在所有流离失所者中,妇女占 50.5% ,未成年人占 49.6% ,少数民族占 13.9% 。大约有 31% 的流离失所家庭属于极端贫困家庭, 35% 属于小业主家庭, 90% 属于农村或半农村家庭。 274

在流离失所的妇女方面,有 31.6% 的妇女介于 18 至 50 岁之间,换言之,流离失所妇女的经济活动人口比例是 31.6% 。 50 岁以上妇女占 6.2% 。

根据社会团结网流离失所者单一登记系统截止到 2004 年 3 月的资料,在全体流离失所者中( 220 283 个流离失所家庭), 79% 属于国内流离失所, 51.13% ( 112 633 户)属于女户主家庭。

由于实行国家发展计划确定的民主安全保障综合模式, 2003 年,流离失所现象呈明显减少趋势。与 2002 年相比, 2003 年的流离失所人口减少了 53% 。 277 政府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抑制了流离失所家庭的增长速度,其增长率由 2000 至 2001 年间的 21% 下降到 2001 至 2002 年间的 12% 。如果没有发生这一变化, 2003 年的流离失所家庭增长率有可能超过 21% ,达到 98 643 户。在本届政府执政的第一年,已经促成 7 218 个流离失所家庭返回家乡,其中 6 812 户属于大规模返回,而且还为 30 723 户家庭提供了人道主义援助。本年度,已经重新安置了 504 个流离失所家庭,其中 197 户属于女户主家庭。 278

4.2. 复员人员

立法进步

法律

事项

2003 年第 128 号法令

制订 1997 年第 418 号法令条例。该法令是关于重新融入民间社会的法律规定,曾经通过 1999 年第 548 号法令和 2002 年第 782 号法令进行过两次展期和修订。该法令确定了针对脱离非法武装组织的人员的专门指导方针,还有一章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尽管没有专门提及妇女问题,但整部法律使用的是可以涵盖男女两个性别的语言。

共和国总统办公室 2003 年第 216 号、第 217 号和第 218 号决定

关于与哥伦比亚联合自卫军( AUC )的 Bloque Cacique Nutibara 对话、协商和签订协议的进程。

2003 年第 3360 号法令

制订 1997 年第 418 号法令条例,曾经通过 1999 年第 548 号法令和 2002 年第 782 号法令进行过两次展期和修订。该法规定:“当涉及国家政府协议框架内的复员行动时,非法武装组织成员身份将通过有该组织的发言人或成员代表签字的复员人员名单加以证明,并在此名单中明确确认这一身份。”

刑事替代性惩罚办法法律草案

国家法律草案,通过该草案颁布了重新安置武装组织成员的规定,以切实有效的方式推动在哥伦比亚实现和平。

行政进步

复员政策的目标是通过实施包括心理咨询、能力建设、职业培训方案、人道主义照料等内容的全面照料进程,引导复员人员重返社会并恢复尊严。 279

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从 1999 年末开始实施一项方案,目标是促进脱离恐怖主义团伙的儿童和青年重建生活道路。在保障儿童权利、公民权利建设、民主框架内和性别观点的指导下,使他们重返儿童世界。

通过对全国各地的中转之家、专门照料中心和青年之家的一般性访问,儿童和家庭事务特派检察官办公室负责以预防性方式监督和监测照顾以及保护脱离武装冲突的儿童方案下的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和移徙组织合作单位的管理工作,目的是确定为上述群体提供照料和保护的条件。作为这一监督活动的成果,国家总检察长向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国家局提交了一份通告,向后者提出建议,并总结了在照料这一群体方面最突出和最令人痛惜的错误。

同儿童基金会签订了一份举办地区讲习班的合作协议。讲习班面向法官、代理人和家庭事务检察官,内容是分析哥伦比亚向脱离武装冲突的儿童和青年提供的照料服务的程序和权限。

一旦接收复员的未成年人,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必须立即告知国防部核准其与武装组织的联系,并且通知内政司法部跟进并在进行随后的福利检查。在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的协调下,作为脱离武装冲突的成果,内政司法部负责确定未成年人将以何种方式接受教育和经济福利。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必须实施必要的计划,以恢复并保障脱离武装冲突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权利。

照料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中转之家、 280 专门照料中心、 281 青年之家、 282 综合保护中心、 283 保护机构网、 284 监护人之家、 285 交还家庭、 286 负有补助条件的交还家庭裁决、 287 保护网安置、重返社会方案安置。照料包括下列内容:社会生活和生产生活训练、健康与营养、家庭、医疗服务、法律服务、陪伴服务、监督和评估、管理与经营。

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和检察官办公室的联合司法调查:“无影士兵: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和青年”。此次调查是在哥伦比亚的昆迪纳马卡、安蒂奥基亚、卡克塔和梅塔四个省进行的。调查结果为修订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照顾上述群体的技术干预标准提供了依据。

统计数据

2003 年,复员和重返平民生活方案总计庇护了 2 081 人。在这些复员人员当中,前哥伦比亚革命武装部队成员 1 104 人,前民族解放军成员 342 人,前哥伦比亚联合自卫军成员 579 人。其中,男子 1 797 人,妇女 284 人,未成年人 321 人。 288

目前,备案人数超过复员人员,这是因为前者是在 2003 年之前放下武器的,但是放下武器行动委员会在本年度才对其进行了认证核准。 2003 年 1 月至 11 月 5 日期间,复员人员总计 1 986 人, 2003 年 1 月至 10 月 29 日之间,备案人数达到 2 234 人。给予复员人员的主要人道主义援助是安置住宿和提供食品。 289

目前,有 1 500 名复员人员加入了补贴保健制度(健康-生命协议);其余的人享受的是卫生局系统提供的医疗服务。总之,所有方案成员及其家庭 100% 享受保健服务。已经向这些人发放了 1 450 张衣物救济券,并正在发放 450 张救济券。

某些官方数据估计,有 6 000 名儿童 290 是武装组织的成员。 1999 至 2002 年间,在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的照顾与照料方案下,由于自愿加入或因被俘而加入武装组织的 796 名儿童最终脱离了武装组织。

1999 年,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提出并推行了通过专门照料中心照顾脱离武装冲突的儿童和青年的方案,目的是改善其生活条件,并寻找可持续的解决办法协助这些儿童和青年重返社会和 / 或与家人团聚。 1999 年,该方案照料了 10 名青年; 2000 年,受照料人数为 100 人; 2001 年, 196 人; 2002 年, 394 人;截止到 2003 年 7 月,有 400 名脱离武装组织的儿童在该方案下接受照料。在所有的被照料青年中,男子为 796 人( 72.32% ),妇女为 297 人( 27.13% ); 681 人是前 哥伦比亚革命武装部队 ( FARC )成员; 167 人是前 哥伦比亚民族解放军 ( ELN )成员; 192 人是前哥伦比亚联合自卫军( AUC )成员; 20 人曾经加入其他武装组织,比如格瓦拉革命军( ERG )、国民解放军( EPL )、人民革命军( ERP )、民兵组织,等等; 30 人同这些组织没有联系。 744 名青年( 68.06% )自愿加入武装组织, 280 人( 25.61% )因被俘而加入武装组织,还有 69 人( 6.33% )是被卖入武装组织的。

在所有的受照料未成年人中, 52.22% 的人小学毕业或肄业, 24.93% 的人中学毕业或肄业, 8.07% 的人没有注册入学, 14.77% 的人没有受过教育。在向教育部-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提供的 167 项基金奖(助)学金申请中, 14 名青年取得奖(助)学金。

2003 年 9 月 22 日,国防部和国家畜牧者联合会共同实施了农业和畜牧业生产培训方案, 70 名脱离非法武装组织的复员人员参加了培训。

2003 年 8 月 6 日,大约有 350 名复员人员参加了“希望博览会”讲习班。讲习班的宗旨是改进政府的复员人员人道主义照料和重返平民生活方案,确保脱离非法武装组织的哥伦比亚人能够拥有一个有保障的未来。

4.3. 性暴力

立法进步

根据宪法性文书的理念,下列有关武装冲突下性暴力问题的法律文书在哥伦比亚具有宪法效力:

1998 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91

第 6 条:灭绝种族罪

第 7 条:危害人类罪

第 8 条:战争罪

对于哥伦比亚而言,有关武装冲突下性暴力问题的其他重要国际文书 292 包括: 1985 年内罗毕会议、 293 1993 年维也纳国际人权会议和行动纲领、 294 1993 年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 、 295 1995 年北京会议。 296 这些国际文书都作为法律草案进入议会辩论程序。

在国内立法框架内,《刑法》是最主要的法律工具。《刑法》有一章内容专门针对触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 297 侵害受法律保护者 298 的犯罪行为包括:第 137 条——对受法律保护者的酷刑;第 138 条——强奸受法律保护者;第 139 条——对受法律保护者的性暴力行为;第 141 条——强迫卖淫或性奴役;第 146 条——不人道和污辱性的对待和利用受法律保护者进行生物试验。 299 还有其他刑罚制裁非武装冲突背景下的性暴力行为,以后将做具体介绍。

行政进步

对妇女的暴行是“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政策的六项核心工作之一,在促进保护妇女人权方面的行动包括:( 1 )妇女社区委员会;( 2 )国家促进和保护妇女的服务汇编。

统计数据

在哥伦比亚没有对性暴力问题进行过真正意义上的调查研究。检察院决定改善全国性暴力案件的登记工作,以便获得长期、可信和充足的信息资料,监测性暴力问题的趋势,做出预防、干预和社会宣传决策。

迄今为止,总统妇女平等问题咨询处登记的惟一一桩案件是 Ri n a Bolaño Mendoza 案件。 2003 年 7 月 31 日,她被 哥伦比亚革命武装部队 绑架,后被释放。 Ri n a Bolaño Mendoza 向检察官办公室控告绰号“ Beltrán ” 的匪徒在其被绑架期间对其犯有强奸罪行。目前,该案件处于审理阶段。

秘书处通知:

本报告的脚注和附件将使用提高妇女地位司认可的语言提交至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