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4/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5 Dec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决定的后续报告 *

导言

1. 本报告汇编了禁止酷刑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 (2018423日至518日 ) 以来处理的缔约国和申诉人提交的资料。本报告系在委员会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决定的后续程序框架内提供。

A.第327/2007号来文

Boily诉加拿大

决定通过日期:

2011年11月14日

违反的条款:

第3和第22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引渡至墨西哥违反了《公约》第3和第22条。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其根据《公约》第14条承担的义务提供有效补救,包括:(a) 因侵犯申诉人根据第3条享有的权利而向其提供赔偿;(b) 提供尽可能充分的康复,为此提供:除其他外,医疗和心理治疗、社会服务及法律援助,包括报销过去花费、未来的服务和法律费用;(c) 审查该国的外交保证制度,以免今后出现类似侵权事件。

2.2018718日,申诉人律师再次请委员会进行干预,以确保加拿大遵守委员会 作出 的有利于申诉人的决定。他重申,尽管多次提醒,但缔约国上届和本届政府无视这项决定。 他声称,缔约国没有向申诉人提供补救,也没有对外交保证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损害了委员会的声誉和可信度。

3. 申诉人律师强调了申诉人处境的紧迫性 ― ― 申诉人已有74岁高龄,被加拿大引渡到墨西哥后遭受酷刑导致了严重后遗症,强烈反对现状。

4.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要求在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 (20181112日至127日 ) 期间与加拿大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举行会晤,询问缔约国在《罪犯国际移交法》通过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

B.第477/2011号来文

Aarrass诉摩洛哥

决定通过日期:

2014年5月19日

违反的条款:

第2条第1款、第11至第13条和第15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决定送达90日内,向委员会通报该国根据委员会意见采取的措施,包括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酷刑指控启动公正而深入的调查。此类调查必须包含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进行体检。

5. 鉴于缔约国近期未就上述决定的执行情况提供最新信息,委员会要求与摩洛哥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举行会晤 ( 定于201883日 ) ,讨论缔约国当局可采取哪些措施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然而,委员会的这一要求和之后的提醒都没有得到回应。

6 .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致函提醒缔约国就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发表意见。

C.第500/2012号来文

RamírezMartínez等人诉墨西哥

决定通过日期:

2015年8月4日

违反的条款:

第1条、第2条第1款、第12至15条和第22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 对酷刑行为展开彻底和有效的调查;(b)对被认定有罪者予以起诉、判刑和惩处;(c)下令立即释放申诉人;(d)给予申诉人及其家人公平和适足的赔偿,并提供康复服务。委员会还重申,需要废除国内立法中的预防性拘留条款,并确保不由军队负责维护法律和秩序。

7. 鉴于缔约国当局没有按照委员会主席与墨西哥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在2018514日举行的会议上商定的,最初在2018714日提供最新资料,说明该国为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于2018731日致函提醒缔约国发表意见。

8 .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致函提醒缔约国就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发表意见。

D.第531/2012号来文

L.A. 诉阿尔及利亚

决定通过日期:

2016年5月12日

违反的条款:

第13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得出结论称,缔约国未履行《公约》第13条规定的义务,即确保申诉人有权就其作为法官履行职责时受到的恐吓和威胁提出申诉,敦促缔约国:(a) 对有关事件进行独立、透明、有效的调查;(b)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申诉人及其家人可能遭受(主要是由于提交了本申诉)的任何暴力威胁或举动。(c) 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该国按照委员会决定中的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9.2017630 日,申诉人称缔约国无视委员会的建议,没有对据称的酷刑和恐吓行为展开调查,请委员会授权第22条相关决定后续行动报告员与缔约国接触,使缔约国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并为申诉人提供所需的法律援助。

10. 申诉人提交的资料已于2018727日转交缔约国,供缔约国在30 天内 ( 截至2018827日 ) 发表意见。

11 .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结合缔约国将提供的资料考虑今后的步骤。

E.第606/2014号来文

Asfari诉摩洛哥

决定通过日期:

2016年11月15日

违反的条款:

第1条和第12至第16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a)向申诉人提供补救,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赔偿以及尽可能完全康复的途径;(b) 完全遵守《伊斯坦布尔规程》的要求,对所称事件展开公正和彻底的调查,以追究责任,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以及(c) 不作出任何有损申诉人或其家人身心完整的任何施压、恐吓或报复行为,这类行为将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负有的与委员会真诚合作、促进《公约》各项规定的执行以及允许申诉人家人探视的义务。

12.201876日,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组织 ( 法国 ) 和国际人权服务社呼吁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和补救针对申诉人的报复行为,并防止进一步违反《公约》。申诉人律师指出,Asfari先生自民事上诉法院20177月根据他和其他被告在胁迫下签署的供词确认其定罪以来,多次遭到报复。此外,没有对酷刑指控展开彻底、公正的调查。

13. 委员会还获悉,自201610 月以来,Asfari先生的妻子Mangin-Asfari女士四次被拒绝进入摩洛哥,自那时起再也没有见到她的丈夫。2018418日至517日,Mangin-Asfari女士进行绝食,抗议当局一直不让她进入摩洛哥和探望被拘留的丈夫。

14. 鉴于指控的严重性,委员会报复问题报告员和第22条相关决定后续行动报告员于2018713日致函缔约国,要求缔约国最迟在2018725日解释Asfari先生的现状及其家人探监的情况。委员会在决定中请缔约国不要对Asfari先生及其家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惩罚或报复,请缔约国根据《抵制恐吓或报复准则》 ( 《圣何塞准则》 ) 第13条和第19条,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申诉人、其家人及其代表的身心健康,并普遍执行委员会在上述决定中提出的建议。

15. 此外,委员会报告员要求与摩洛哥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举行会晤 ( 定于201883日 ) ,讨论缔约国当局可采取哪些措施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然而,委员会的这一要求和之后的提醒都没有得到回应。

16.2018731日,缔约国提出,其201729日和1128日的信函除其他外,指出了落实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方面的新的司法动态。针对委员会2018713日的信,缔约国断然否认了关于申诉人及其家人自申诉人2017719日被民事管辖机构延长刑期以来遭到报复的指控。缔约国称,申诉人正在根据关于监狱机构组织和运作的第23/98号法律服刑,在此期间不受限制或歧视地享有所有权利。

17. 缔约国进一步指出,2018314日,申诉人从ElArjat1监狱转移到Kenitra监狱。他因违纪 ― ― 包括拥有三部手机、一把刀、三张记忆卡、一张SIM卡,以及口头威胁监狱长和工作人员 ― ― 被单独监禁 (2018213日至313日 ) 。在此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家人的探视受到限制。但是,他继续不受限制地享有作为被拘留者的其他权利。自从他被转移到Kenitra监狱以来,他定期接受家人探视,从未被拒绝过。在Kenitra期间,他的两个兄弟来探视八次, 给他带来了报纸、杂志和书籍,这些他都可以保留。还允许Asfari先生与他的律师自由交流;最近一次是在2018321日。此外,他还可以定期给家人打电话。

18. 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Asfari先生也可以定期接受体检,并得到医生指定的适当治疗。此外,国家人权理事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密切关注在拆除GdeimIzik营地 ( 西撒哈拉 ) 过程中被监禁者的拘留条件,在收到被拘留者关于条件恶劣的投诉后定期进行视察。国家人权委员会指出,申诉人享有与其他被拘留者同样的条件。特别是,申诉人的妻子一再要求国家人权委员会评估她丈夫的拘留条件。

19. 最后,关于摩洛哥当局不让申诉人妻子 ( 法国国民 ) 进入该国领土的问题,缔约国称,Mangin-Asfari女士自201610 月19日起根据第 02.03号法律被驱逐出境。她的活动被认为明显威胁到国家安全。这种行政措施与她是Asfari先生的配偶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应视为报复行为。缔约国当局声称,只要她遵守现行的国家法律,包括该国的联邦结构,原则上不反对允许她进入该国并探视狱中的丈夫。

20. 缔约国的意见已于201886日转交申诉人律师,供其在30 天内 ( 截至201896日 ) 作出 评论。

21. 委员会决定继续保持后续对话,注意到缔约国就委员会决定第15(c) 段 作出 的回应,决定致函提醒缔约国就充分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发表意见 ( 第15(a) 、 (b) 和 (c) 段 ) 。鉴于缔约国未就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提供全面最新信息,委员会进一步决定,要求在第六十五届会议期间 (20181112日至127日 ) 与摩洛哥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举行会晤,讨论缔约国当局可采取哪些措施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

F.第681/2015号来文

M.K.M.诉澳大利亚

决定通过日期:

2017年5月10日

违反的条款:

第3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阿富汗或是使他面临遭驱逐或被遣返回阿富汗之切实风险的任何其他国家。

22.2018530 日,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其2017828日对委员会决定的全面答复, 强调它认真和真诚地考虑了该决定。缔约国称,它认为来文已经定稿。它重申,申诉人仍然须遵守澳大利亚的国内移民程序。

23. 委员会在2018515日第六十三届会议期间,决定继续保持后续对话,并要求在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期间与澳大利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举行会晤 ( 定于201889日 ) ,讨论缔约国当局可采取哪些措施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

24 . 委员会决定保持后续对话,并结合缔约国政府的回应考虑今后的步骤。

G.第682/2015号来文

AlhajAli诉摩洛哥

决定通过日期:

2016年8月3日

违反的条款:

第3条

补救措施:

委员会认定,申诉人已充分证明,如被引渡到沙特阿拉伯,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且是切身的酷刑风险,有违《公约》第3条。鉴于申诉人已被审前羁押近两年之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释放申诉人,或者,若申诉人已在摩洛哥遭正式指控,则对他进行审判。

25.2018521日,申诉人律师指出,申诉人2018517日提供的信息表明,他于2018516日获释,不再被引渡拘留。

26 . 申诉人律师对申诉人因被任意拘留而遭受的特别严重的伤害表示痛惜,指出应当根据《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准则》第九章予以补救。律师请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当局,有义务保障申诉人获得补偿以及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

27. 律师的评论已于2018528日转交缔约国,供缔约国最迟在201886日发表意见。

28.201866日,缔约国指出,根据废除了先前引渡决定的第2.18.379号法令,AlhajAli已于2018516日获释。缔约国没有进一步说明申诉人的情况,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是否会按要求向申诉人提供任何赔 偿。

29. 缔约国的意见已于2018626日转交申诉人律师供参阅。

3 0. 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注明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