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40/2/Add.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April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

增编

对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资料的评价

结论性意见(第一二八届会议):CCPR/C/UZB/CO/5,2020年3月27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5、25和29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CCPR/C/UZB/FCO/5,2022年11月24日

委员会的评价:5 [C]、25 [C]和29 [B] [C]

第5段: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适当和有效的机制,确保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所有有待落实的意见,以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保障受害者在《公约》遭违反时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还应确保不以妨碍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方式解释国内法。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未提供任何信息。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通过适当和有效的机制,确保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所有有待落实的意见。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25段:禁止酷刑和虐待

缔约国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根除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

(a)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迅速、彻底、有效、独立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肇事者受到,如果被判有罪则受到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b)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都能使用独立和有效的申诉机制,以调查酷刑和虐待指控,保证能够迅速、有效和直接接触负责处理这类申诉的机构,包括加强监察员处理这类申诉的独立性和能力;

(c)保证保护申诉人免受任何形式的报复,并确保任何报复案件受到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如果被判有罪则受到适当惩罚;

(d)消除任何可阻止举报酷刑和其他虐待的障碍,包括国家立法和实践中的障碍。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a)根据内务部提供的数据,2022年前9个月,根据《刑法》第235条(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起诉了四起案件。2021年有5起此类案件,3人被起诉。2022年前9个月没有出现根据第235条起诉的刑事案件。2021年有15人根据第235条被定罪,其中3人被部分剥夺自由,12人被判处监禁。2020年有15人根据该条款被定罪,其中2人被部分剥夺自由,13人被判处监禁。2020年和2021年,分别有10人和12人在根据该条款提起的诉讼中被认定为受害者。上述诉讼过程中没有判定对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给予赔偿。

2022年3月29日第761号法对《民法典》第991条进行了补充,根据这项法律,国家必须依法对因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行为对公民造成的伤害进行全额赔偿,无论过错方是进行初步调查或审前调查的官员,还是检察机关或法院的工作人员。法院可裁决由造成伤害的官员负责赔偿。2021年,对四名在2020年被判犯有《刑法典》第234、235和其他条款规定的罪行的被告提出一项民事索赔,并已部分得到赔偿。被告被勒令向原告支付共计8,785,000苏姆的物质和非物质损失赔偿。

(b)2022年前9个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网络接待办公室和人民接待办公室向内务部各机构转交了67份关于被剥夺自由者在被剥夺自由场所遭受迫害、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投诉。2021年转交此类投诉109份,2020年转交23份。2022年前9个月,内务部惩戒系统共收到245份服刑犯人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投诉。2021年收到此类投诉192份,2020年收到195份。

(c)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前9个月,没有根据《刑法》第144条第2部分提起任何案件。没有依《刑法》第144条第2部分被定罪者在惩戒机构服刑。

(d)未提供任何信息。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提起诉讼和起诉案件的数字,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及时、有效、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详细资料说明对犯罪者的判决,包括监禁刑期。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强了有关赔偿酷刑和虐待受害者的法律规定,但也注意到在报告所述期间似乎只有一名受害者获得赔偿。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向受害者提供的其他形式赔偿,包括康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就上述所有方面提供详细资料。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数字,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都能诉诸独立和有效的申诉机制,对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调查,包括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监察员的独立性和回应此类申诉的能力。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委员会注意到,在报告所述期间,没有根据《刑法》第144条第2部分提起的诉讼案件,指控针对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酷刑和虐待申诉实施报复的行为。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任何根据该条款被定罪的人在惩戒机构服刑。委员会再次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有效制裁报复行为,还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刑法》第44条第2部分提交的申诉的数量和类型、相关起诉和定罪情况以及下达的判决详情。委员会对于没有资料说明为确保申诉人免遭报复而采取的措施感到遗憾,并重申这方面的建议。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消除可能阻碍报告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的障碍,包括在国家立法和实践中的障碍。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29段:人身自由和安全

缔约国应使其立法和实践符合《公约》第九条,特别是确保:

(a)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留的人在48小时内被迅速带见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以便使其拘留得到司法控制;

(b)在实践中从剥夺自由之时起就向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提供一切基本的法律保障措施;

(c)对任何被剥夺自由者的拘留进行的司法复审符合《公约》第九条第4款所要求的标准,包括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中规定的标准,其中特别指出,检察官不能被看作根据《公约》第九条第3款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

(d)酌情对少年犯采取除拘留和监禁以外的替代措施。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a)未提供任何信息。

(b)2020年5月14日,根据第617号法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以加强对公众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修正案规定,对当事人被收押、放弃聘请律师的权利,以及对被拘留者进行脱衣搜身和扣押个人物品的情况进行录像。只有在程序不能拖延的情况下方可出现例外,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内务部机构或其他执法机构设施中的拘留。如果没有在实施收押时录像,则将被拘留者带至内务部机构或其他执法机构的设施,向其宣读诉讼权利并录像。被拘留者会看到录像。在收押、搜身或扣押个人物品时,会在记录中添加关于录像的说明,并附上录像资料。如果被拘留者不能流利地使用诉讼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则应在翻译的协助下,在第一次审讯前向其宣读所享有的权利。记录中会添加相关说明。

修正案还修订了拘留、软禁或安置在医疗机构接受专家评估等强制措施的通知期限。例如,在此之前,进行初步调查的官员、调查员、检察官或法院可在24小时内通知已采取了某项措施,而现在必须立即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应通知直系亲属,如果没有直系亲属,则应通知另一名亲属或朋友。还必须通知当事人的工作单位或学校。如果采取的措施涉及另一国国民,则应通知外交部。

(c)2020年,当事人对664项将嫌疑人还押候审的决定提出上诉或向上级法院提起抗告;54项决定被撤销,9项被修正,601项维持原判。2021年,对1,102项此类决定提出上诉或向上级法院提起抗告;134项被撤销,18项被修正,950项维持原判。2022年的前9个月,对981项此类决定提出上诉或向上级法院提起抗告;136项被撤销,9项被修正,836项维持原判。

根据《刑法》第234条,非法逮捕或非法拘留应予惩罚。2020年,有17人根据该条款被定罪;2021年有21人;2022年前9个月有3人。2020年,在根据该条提起的诉讼中,有8人被认定为受害者;2021年,有15人被认定为受害者;2022年前9个月,有5人被认定为受害者。

(d)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刑事法庭审理了3,441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占审理案件总数的2.8%),涉案未成年人为4,363人,其中3,015人被判刑。共有364名未成年人被判处剥夺自由,2,651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罚。在所有判决中,88%的判决涉及拘留替代措施,只有12%为监禁,这突出表明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开明和人性化。

委员会的评价

[B]: (b)

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5月14日根据第617号法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修订,旨在加强对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保障,包括在羁押程序中必须拍摄和保存录像,提供翻译,以及在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时必须立即通知亲属或朋友。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措施和其他基本法律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为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能够获得自己选择的律师而采取的措施。

[C]: (a)、(c)和(d)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留的人在48小时内被迅速带见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以便将拘留置于司法控制之下。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关于根据《刑法》第234条对拘留包括非法拘留进行司法审查的统计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对拘留进行司法审查的框架是否符合《公约》第九条,包括是否符合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中规定的标准,其中特别指出,检察官不能被看作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三款行使司法权的官员。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关于在报告所述期间对青少年判处监禁情况的统计数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根据国际标准酌情对少年犯采用替代拘留办法。委员会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是否存在和使用适合儿童年龄并考虑到促进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的拘留替代办法。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函告缔约国后续程序中止。所要求的资料应列入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

应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时间:2027年(根据可预测的审议周期,将于2028年进行国别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