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印度尼西亚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2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13和第15次会议上审议了印度尼西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3月1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当中提供补充资料。委员会表示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而采取的立法、机构和政策措施,例如颁布了关于性暴力犯罪的第12/2022号法、发布了第五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建立了打击人口贩运工作队,并采取了本结论性意见当中提到的其他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宪法法院以及下级法院援引《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条文的裁决提供相关信息。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就《公约》条文及其可诉性对法官、律师和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公职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方面,缺乏相关信息。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公约》条文及其可诉性对法官、律师和公职人员进行培训,并采取措施提高权利持有人对《公约》的认识。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国家人权机构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划拨给各国家人权机构的人力资源和资金资源可能不足以供其充分履行其职责。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本国的国家人权机构,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资金资源,以使其能够切实有效且独立自主地履行其职责,包括在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履行其职责。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负责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都在一个综合框架下共同开展工作。
人权维护者
8.委员会对秘书长在一系列报告当中提出且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也曾提出的人权维护者遭骚扰、恐吓和报复的情况感到关切,尤其是那些倡导土著人民权利以及围绕环境和土地相关问题开展工作的人权维护者。在这方面,委员会对利用关于电子信息和交易的第11/2008号法将人权维护者的工作刑罪化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在实施国家战略项目的地方,军事化程度有所提高,且动用军队和警察驱逐当地社群并限制其表达自由。曼达利卡(Mandalika)项目即是一例。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人权维护者,尤其是倡导土著人民权利以及围绕环境和土地相关问题开展工作的人权维护者,能够在安全且有利的环境当中开展工作;
(b)修订或废除修订后的关于电子信息和交易的第11/2008号法第27和第28条当中过于宽泛的有关诽谤、仇恨言论和传播虚假信息的刑事规定,并确保人权维护者不会因开展自己的工作而被定罪入刑;
(c)针对举报的所有骚扰、恐吓和报复人权维护者的情况展开迅速、彻底且公正的调查,并确保将实施骚扰、恐吓和报复者绳之以法;
(d)立即审查并采取举措监督和防止开发项目中出现军事化以及动用军队和警队的情况;
(e)将委员会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纳入考虑。
企业与人权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以颁布第60/2023号总统条例的形式颁布了《企业与人权问题国家战略》。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战略:(a)不含强制恪尽人权职责的内容;(b)不含突出的针对已知对环境和享有人权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业采取的政策行动;(c)没有关于受影响社群、土地和自然资源的行动计划。委员会注意到:多个行业中均有相当多的由缔约国持有少数股份的国有企业和实体,尤其是已对人权造成不利影响和侵犯的企业和实体;没有要求上述企业和实体在国内外的运营当中恪尽人权职责的具体计划。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经与土著人民、受影响社群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对本国的《企业与人权问题国家战略》进行审查,以:(a)确保在缔约国经营或注册的企业在其整个运营以及供应链中按照强制性规定恪尽人权职责,尤其是缔约国持有股份的国有企业和实体;(b)针对已知对环境和享有人权有负面影响的行业纳入政策措施,尤其是棕榈油和镍矿开采行业;(c)就受影响社群、土地和自然资源相关关切纳入一项行动计划。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型开发项目以及企业活动对环境和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尤其是对土著人民和受影响社群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产生负面影响。在这方面,委员会尤其对新首都努桑塔拉(Nusantara)的建设对环境和人权造成的影响以及缔约国排干和焚烧泥炭地造成的越境烟霾感到关切。
1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国家在企业活动中的《公约》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以透明且全面的方式,就开发项目和企业活动对人权和环境的影响进行系统、公开且独立的评估,并就其对土著人民和受影响社群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提供相关信息;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开发项目和企业活动所导致的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情况追究责任,并确保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新首都努桑塔拉建设过程中的毁林和沿海退化问题;
(d)执行《东南亚国家联盟越境烟霾污染协议》,包括出台具体的防止和缓解烟霾的法律;
(e)在制定和实施与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时,与受影响社群、民间社会组织以及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切实协商。
14.委员会对第6/2023号法(《创造就业岗位法》)的实施感到关切。除其他外,该法:(a)放宽了关于企业须作为获得营业执照的先决条件开展彻底的环境影响评估的要求;(b)间接阻止受影响社群、民间社会、人权维护者和环境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估筹备进程中参与公共协商;(c)取消了第41/1999号法(《森林法》)中与林区使用问题有关的规定。委员会还对关于矿产和煤炭开采的第3/2020号法的实施感到关切。该法载有几项放宽获取和发放采矿许可证相关要求和机制的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第3/2020号法第162条被用作逮捕抗议采矿活动者的依据。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并修订第6/2023号法(《创造就业岗位法》),以便除其他外:(a)恢复关于企业须作为获得营业执照的一项先决条件开展彻底的环境影响评估的要求;(b)确保《创造就业岗位法》所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估进程广泛允许包括民间社会组织、人权维护者和社群成员在内的公众有机会参与拟议项目的相关决策;(c)恢复第41/1999号法(《森林法》)规定的与林区使用问题有关的要求,确保对森林资源进行可持续管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并修订关于矿产和煤炭开采的第3/2020号法,以确保采矿许可证的发放严格遵守环境标准并尊重人权,包括保障人们有权和平抗议采矿活动,而不必担心遭到逮捕或报复。
土著人民权利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承认土著人民方面一直存在着问题,给在法律上正式登记土著人民对土地拥有的集体权利带来了挑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土著人民被剥夺其传统土地和领地而流离失所、迁居异地,且剥夺往往是未尊重其事先在知情情况下自主表示同意的权利而进行的(第一条)。
1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土地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建议缔约国:
(a)颁布《土著人民权利法案》,以简化承认土著人民及其传统土地的程序;
(b)加快努力,保障土著人民有权拥有、使用、控制和开发其在传统上拥有、占据或者使用或获得的土地、领地和资源,包括扩大习惯法社群(Masyarakat Hukum Adat)的范围;
(c)废除或是修订损害土著人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或不让土著人民参与对其有影响的所有事务相关决策的法律,例如《创造就业岗位法》和关于矿产和煤炭开采的第3/2020法中与2013年宪法法院关于传统土地权的裁决相矛盾的条款;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在很可能影响土著人民的决策情境中以系统且透明的方式进行事先磋商,以便获得土著人民事先在知情情况下自主表示的同意,尤其是在发放开发项目和商业活动许可证之前,尤其是在为土著人民传统上拥有、占据或使用的土地和领地上进行的种植和采矿活动发放许可证之前;
(e)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
最大可用资源
1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缩小地区差距作出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各地区和各省份之间在是否可以获得公共服务――尤其是健康服务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财政政策不足以解决缔约国长期存在的社会经济不平等问题(第二条第一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健全的资源分配机制,以加强服务提供工作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例如就农村地区的医疗保健服务而言;
(b)采取更高效、更累进、从社会角度更公正的财政政策,尤其是重新审视国家总收入中来自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份额,以期为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而扩大税基和财政空间,并增强税收的再分配效应;
(c)在社会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之下,对其财政政策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分析对不同部门以及边缘群体、劣势群体和偏远岛屿居民产生的再分配效应和税收负担。
腐败
20.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腐败现象在缔约国的各级行政部门依然普遍存在。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修订后的第19/2019号法削弱了根除腐败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第二条第一款)。
21.委员会回顾其此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打击腐败及相关有罪不罚现象,并在法律和实践当中确保公共事务系以透明的方式进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政治人物、国会议员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官员对腐败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的认识,并提高法官、检察官以及警察对严格执法的必要性的认识。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对有关根除腐败委员会的第19/2019号法进行审查,以期恢复该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不歧视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一部内容全面的涵盖《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所有歧视理由――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在内――的反歧视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地方法律和法规当中存在基于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和宗教的歧视性规定,包括地方有关头巾的强制性规定在内。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新通过的《刑法》(第1/2023号法)第411和第412条载有将婚外性行为和未婚同居定罪入刑的歧视性规定――可根据直系亲属的控告对其提起诉讼。在这方面,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上述规定在事实上将同性关系刑罪化,因为缔约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第二条第二款)。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内容全面的有关不歧视问题的法律。该法律应:(a)按照《公约》第二条提供充分的免遭歧视保护;(b) 明确纳入该条列出且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当中详细阐述的所有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在内;(c) 按照缔约国在《公约》之下的义务界定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d)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歧视;(e) 在发生歧视的情况下提供切实有效的补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废除地方法律和法规当中的歧视性规定,尤其是基于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和宗教的歧视性规定,包括地方有关头巾的强制性规定在内。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废除《刑法》第411和第412条,从而将婚外性行为、未婚同居以及成年人之间自愿的同性关系去刑事化。
24.委员会对个人身份证件上必须注明宗教信仰感到关切――该规定可能会阻碍人们决定信奉某种宗教或持有某种信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希望改变自己宗教身份或表明自己无宗教的人们缺乏选择,从而可能导致对他们的歧视(第二条第二款)。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步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废除个人身份证件上须注明宗教信仰的规定。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2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有着收容难民的悠久传统,且在这方面面临着挑战,其中包括近期大量罗兴亚难民的涌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在能否充分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受到限制。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他们缺乏就业机会,缔约国各地在落实其受教育机会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且他们在获得医疗保健方面面临着障碍(第二条第二款)。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境内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能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尤其是工作权和受教育权,并解决他们在获得医疗保健方面面临的障碍,例如与费用和语言有关的障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或其议定书。
男女平等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参与劳动力市场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性别差异,主要是由于长期存在着性别成见,且男女对家庭责任分担不均(第三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妇女对劳动力市场的参与水平,包括促进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推广良好做法以抵制和改变性别成见,以及扩大育儿服务公共网络和为儿童及其他受扶养人提供的其他服务相关公共网络。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工作权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促进就业机会且最近在创造就业岗位和对年青人进行职业培训方面取得了成就,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年轻人失业率依然高企,且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具备适当资质的工人数量没有跟上需要较高技能水平的工作岗位的增长速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大量人员在非正规经济和非传统就业形式中工作,其中包括线上平台司机和自由职业者在内(第六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更多努力,通过采取有具体针对性的措施,尤其是针对年青人的措施,包括进一步提高技术和职业培训与教育的质量从而解决教育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之间不匹配的问题,解决失业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促进工人和经济单位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转型。
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创造就业岗位法》通过以下方式对工人权利产生了负面影响:(a)削弱了最低工资保障及相关政府法规所提供的保障,尤其是免除了对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的最低工资要求;(b)对雇佣关系被终止的工人的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c)削弱了工会参与部门最低工资相关决策的能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创造就业岗位法》的实施使雇主有权仅发出通知即可终止工作关系,并导致采用临时合同的情况增多(第六至第八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并修订《创造就业岗位法》,以便:(a)恢复所有工人的最低工资保障,包括受雇于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的工人在内;(b)加强针对被终止雇佣关系的工人的保护措施;(c)确保工会切实参与部门最低工资相关决策,并对临时合同的使用进行规范,以防止剥削并促进工作保障。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内容全面的针对家政工人、居家工作工人、渔民、油棕种植园工人以及移徙工人的劳动标准保护。上述人员面临着发生职业事故、工作条件恶劣和遭受剥削的风险(第七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和实践当中确保所有工人均有权享有公正且良好的工作条件,尤其是家政工人、居家工作工人、渔民、油棕种植园工人以及移徙工人,并采取措施防止和解决职业事故、恶劣的工作条件和剥削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建立切实有效的执行机制,并为权利受到侵犯的工人提供易于诉诸的救济渠道。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保护家政工人的法案,并考虑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工作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工作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领域提供充分保护方面,包括在防止职业事故方面,缺乏综合措施。委员会承认劳动监察员的数量有所增加,但感到关切的是,能力和资源有限,无法在整个缔约国以足够宽的覆盖面和足够高的频率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第七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实行一项保护免遭职业危害的综合性制度,在发生工作场所事故和职业病情况下为所有工人提供充分的保护,包括非正规部门的工人在内;
(b)确保劳动监察机制具备为包括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在内的所有工人提供充分保护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
(c)考虑批准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
工会权利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针对干涉行为的保护不足;
(b)工人组织开展其活动的权利在法律上受到限制;
(c)公务员组建和加入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受到限制;
(d)有报告称在罢工行动中对工人进行骚扰并使用暴力。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第13/2003号法(《人力法》)第122条,禁止雇主在投票程序中出现;
(b)对第63/2004号总统令和第466/2014号工业部令的范围和适用问题进行重新评价,以确保与国家重要目标有关的安全措施不会侵犯工会及其他合法的民间社会行为体的权利,并修改国家重要目标的定义,以防止将工会活动归入威胁之列;
(c)确保公务员可以组建和加入他们自己选择的任何组织;
(d)确保工人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罢工权在内,不会受到不应有的限制,也不用担心受到恐吓和报复。
社会保障权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扩大其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感到关切的是,仍有大量人员尚未被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其中包括非正规经济中的工人以及最劣势和最边缘群体的成员(第九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社会保护最低标准,其中包含全民基本社会保障;加倍努力,建立一项保障全民覆盖并为所有人――尤其是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人们和属于最劣势和最边缘群体的人们――提供充足福利以确保其享有像样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及其题为“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
保护家庭
42.委员会对最高法院于2023年发布的歧视性政策(第2/2023号通函)感到关切――其中拒绝从法律上承认不同宗教信仰之间的婚姻,并对该政策对宗教少数群体和妇女的不利影响感到关切(第三、第十和第十五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确保不受歧视地获得结婚证书方面切实有效地实行关于人口管理问题的第23/2006号法,并建议缔约国最高法院撤销拒绝从法律上承认不同宗教信仰之间婚姻的第2/2023号通函。
出生登记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大量儿童,其中包括难民儿童在内,没有出生证,从而加剧了他们陷入无国籍状态的风险,并为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为其获得医疗保健和受教育,设置了障碍(第十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为所有在该国出生和生活的儿童――包括难民儿童在内――进行登记,与此同时确保他们能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食物权
4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加强粮食安全和营养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感到关切的是,依然存在着重大的挑战,其中包括营养不良三重负担(营养不足、微量营养素缺乏和超重/肥胖)加剧、贫困和无法获得足够的负担得起且有营养的食物、易受诸如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外部冲击的影响,以及在粮食供应和分配方面存在差距――偏远地区尤其如此(第十一条)。
4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还回顾《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解决营养不良三重负担(营养不足、微量营养素缺乏和超重/肥胖);
(b)通过开发多样化、有韧性且对营养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粮食体系,增加获得多样化食品的机会;
(c)确保社会保护计划针对最需要帮助的人们;
(d)确保粮食计划的实施系以获得食物的人权为基础,包括与土著人民、农民社群以及妇女进行全面协商,同时尊重当地农业并支持小型粮食生产者系统;
(e)借助切实有效的社会和行为改变沟通战略来推广均衡饮食,并确保多样化饮食是负担得起的。
土地冲突和强行驱逐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地冲突对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有大量社群已遭强行驱逐或正面临遭强行驱逐的风险,尤其是在实施国家战略项目的情境中(第十一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理顺并统一土地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和监管框架;
(b)确保负责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的使用进行管理的部委和政府机构透明且彼此协调配合;
(c)保障因土地纠纷而人权遭受侵犯的受害者能够在法律上获得切实有效的补救和补偿;
(d)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强行驱逐,尤其是防止在实施国家战略项目过程中发生强行驱逐,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切实有效的补救,使其财产得到归还,使其能够重返其家园或土地或是得到某种适当的替代安排,并使其获得适当的赔偿;
(e)确保不会因实施任何国家战略项目而强行将居住在相关地区的土著人民和社群驱逐;
(f)在经受影响社群同意而进行搬迁的情况下,采取特别措施确保搬迁不会对其生计造成不利影响。
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承诺减少对煤炭的依赖,但其境内燃煤电厂的数量有所增加,可能会影响到缔约国在2030年以前落实其在《巴黎协定》之下的国家自主贡献的努力(第十一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实现其在《巴黎协定》之下的国家自主贡献计划,并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尤其是切实有效地减少其对煤炭的依赖,推广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与此同时维护人权义务,包括维护土著人民事先在知情情况下自主表示同意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气候变化与《公约》的声明及其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关于人权与气候变化的联署声明。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极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包括受到诸如洪水和干旱等极端事件以及海平面上升、降雨模式变化和气温上升带来的长期变化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毁林、森林退化和废物的制造对气候变化、空气污染、土地和水以及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包括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尤其影响到土著人民和受影响社群的生计并加剧其脆弱性(第十一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按照经与土著人民和受影响社群、民间社会组织以及负责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的公正、公平的保护政策使用包括森林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
(b)停止非法伐木的做法,并尽可能停止对包括森林在内的自然资源的不可持续利用;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沿海社区和人口稠密地区免受海平面上升和可能发生的洪水影响;
(d)加强废物管理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实施工作,包括扩大废物收集工作的覆盖面,优化现有水道和排水基础设施的利用以防止塑料废物进入海洋,促进循环经济以减少塑料消耗,以及系统地监测和改进废物管理相关数据;
(e)确保在虑及边缘和劣势群体的需要――尤其是虑及土著人民和受影响社群的需要――情况下制定一项国家气候变化适应计划,其中包含尊重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气候变化适应措施。
身心健康权
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城市地区和农村或偏远地区之间在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可获得性方面存在着差异;医疗保健基础设施不足;孕产妇死亡率高企。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西巴布亚省医疗保健系统状况的特点是,保健中心遭废弃和损毁,医疗设施的数量大幅减少――尤其是在高地地区,以及境内流离失所者健康状况恶劣(第十二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覆盖面并提高其质量,尤其是就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劣势和边缘人员和群体而言;
(b)采取措施改善医疗保健基础设施,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包括建设和升级医院、诊所和保健中心;
(c)立即划拨资源,重建和加强西巴布亚省的医疗保健基础设施和服务;
(d)允许国内和国际的人道主义组织向西巴布亚省的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56.委员会回顾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出的关切,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显示,由于广泛存在着污名和缺乏以社区为基础的支助,包括缺乏精神健康服务,在家中和在人满为患且不卫生的院所内仍然存在着给患有心理社会残障者戴镣铐的做法(第十二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在家中和在社会照护和精神健康院所内使用镣铐、隔离和一切形式戒具;
(b)制定一项有时限的计划,循序渐进地向非强制性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精神健康、支助和独立生活服务转型。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5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新《刑法》将向儿童传播避孕相关信息和向任何人提供堕胎相关信息定罪入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新《刑法》,堕胎仍属刑事犯罪,某些情况例外。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安全堕胎方面面临着障碍,即使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也是如此(第十二条)。
5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第34段、其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的《流产护理指南》(2022年),建议缔约国审查并修订《刑法》,将向儿童传播避孕相关信息和向任何人提供堕胎相关信息去刑罪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堕胎去刑罪化和扩大法律允许堕胎情况的范围。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确保将内容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国家教育课程,并保证缔约国的所有妇女和少女均易于获得、能够获得适当、优质的性和生殖医疗保健服务和相关信息,包括堕胎药物、避孕和紧急避孕在内。
毒品政策
6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实行惩罚性的毒品政策,且有报告称对被拘留人员进行非自愿康复,尤其是因毒品相关罪行被逮捕的被拘留人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减轻伤害服务有限(第十二条)。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其惩罚性毒品政策,将减轻伤害策略置于惩罚性措施之上,着眼于公共健康方针和自愿康复,而不是着眼于监禁;
(b)确保向因毒品相关罪行而被逮捕的被拘留人员提供尊重其人权和尊严的自愿性、循证式康复服务;
(c)提高包括阿片类药物替代疗法在内的减轻伤害服务和艾滋病毒预防服务的质量和易于获得性,以切实有效地应对与毒品有关的健康风险。
受教育权
6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扩大受教育机会作出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优质教育方面存在不足,尤其是在偏远地区;缺乏适当的学校基础设施,包括适当的水设施和卫生设施在内;数字鸿沟加剧受教育渠道和机会方面的不平等。委员会还对学前教育净入学率低感到关切(第十三至第十五条)。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持续地在教师培训和改善教师工作条件方面投资等手段,提高教育质量,尤其是在偏远地区,并解决教育成果低的问题,尤其是在数学和阅读理解方面;
(b)以残疾儿童的需要为特别关注重点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和学习材料,并确保所有学校均有适当的水设施和卫生设施;
(c)确保所有学生――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学生――均能平等地获得技术和连接因特网,以促进线上学习和远程教育计划;
(d)加强监测和评价机制,以跟踪解决教育差距方面取得的进展;
(e)加倍努力提高学前教育的入学率,并考虑为缔约国所有儿童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
D.其他建议
6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核心人权文书,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其于2010年签署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于2000年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层面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包括在从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当中恢复的过程中,充分虑及其在《公约》之下承担的义务,确保充分享有《公约》所载的权利,必要时在国际援助与合作之下充分确保上述权利。缔约国建立负责监督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并将公共福利计划的受益者视为可以主张应享权利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地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十年”全球承诺。在鼓励参与、问责和不歧视等原则基础上落实上述目标,将能确保没有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保证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6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一级、省级和地方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国会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并鼓励缔约国确保国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让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68.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2026年3月31日)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11段(企业与人权)、第17(a)段(土著人民的权利)和第19(c)段(最大可用资源)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69.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六条,在2029年3月31日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议周期有变而另有通知。按照联大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限制为21,200字。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对其共同核心文件进行必要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