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55/20

大 会

Distr.: General

9 April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24年2月26日至4月5日

议程项目4

需要理事会注意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2024年4月4日通过的决议

55/20.缅甸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并重申大会和人权理事会关于缅甸人权状况的所有有关决议和决定,

欢迎安全理事会2022年12月21日第2669(2022)号决议、安全理事会2021年2月4日、11月10日、12月8日、12月29日和2022年2月2日关于缅甸问题的声明、安全理事会主席2021年3月10日关于缅甸问题的声明、安全理事会2021年2月2日和3月5日举行的会议以及大会2023年3月16日与秘书长缅甸问题特使召开的情况通报会,

重申对缅甸主权、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统一的承诺,

最强烈地谴责缅甸军方2021年2月1日发动军事政变,继续实行紧急状态,包括于2024年1月31日延长紧急状态,宣布戒严并在2023和2024年全年扩大戒严范围,中止议会活动,任意拘留和逮捕温敏总统、昂山素季国务资政、其他政府官员和政界人士、人权维护者、工会领导人和成员、记者、民间社会成员、当地和外国顾问、宗教领导人等诸多人士,并出于政治动机对他们定罪和判刑,

表示深为关切的是,自军事政变和缅甸军方宣布及嗣后延长紧急状态以来报告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急剧增多,这对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所有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回返构成进一步的严重挑战,

最强烈地谴责任意拘留、逮捕和出于政治动机的定罪、判刑和处决,包括对主张民主的活动分子实施的此类行为,以及对平民的法外处决、系统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及酷刑等种种暴力行为,包括对医务人员、儿童、教师、学生、律师、艺术家、记者、人权维护者和其他许多人实施的种种暴力行为,使该国的两极分化和暴力进一步加剧,人道主义局势进一步恶化,

表示深为关切的是,由于缅甸严重军事化,而军方不断获得武器更进一步加剧军事化,缅甸军方持续使用暴力并造成冲突继续升级,严重损害了缅甸境内个人,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以及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对人权的享有;缅甸军方和警察对平民无差别使用致命武力的情况有增无减,造成人员死亡和许多人受伤,

着重指出需要维护法治和人权,尤其强调需要充分保护妇女和儿童享有人权,强调问责的重要性;并表示深为关切医务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民间社会和工会成员所受的限制;同时深为关切缅甸军方开采该国自然资源以谋取私利,为其军事活动和侵犯人权行为提供资金,同时加剧了缅甸人民面对气候的脆弱性,

表示深为关切缅甸全国各地军事集结和使用军事力量的情况日渐加剧,使缓和局势和提供人道援助愈发艰难,

又表示深为关切缅甸军方骚扰和攻击在国外行使表达自由权利的缅甸公民,包括吊销护照、监视、骚扰和威胁,包括威胁他们仍在缅甸的家人,

还表示深为关切工会领导人和成员因表达结社自由而成为攻击目标,包括使用任意逮捕、拘留、酷刑、恐吓、监视谈判加薪的工人以及剥夺基本公民自由、正当法律程序和体制求援渠道等做法,

表示严重关切记者和其他媒体工作者受到限制、攻击和骚扰,包括任意逮捕、强迫失踪、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杀害和监视、关闭互联网以及对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实行的其他限制和封堵,包括修订《电视和广播法》,以及拟议恢复《网络安全法》,该法对《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的包括寻求、接收和传播信息自由在内的意见和表达自由权、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及隐私权做出了不必要的过度限制,

又表示严重关切以下问题:缅甸军方与其他武装团体之间持续冲突;据报告缅甸军方对平民越来越多地使用暴力,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增加,包括空袭杀害平民和摧毁民用基础设施;有报告称进行无差别的空袭;焚烧村庄;继续强迫平民,包括属于少数族裔和宗教群体的平民流离失所;存在将学校、医院和礼拜场所等设施用于军事目的的侵权行为;使用地雷;有报告称在冲突背景下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增多,包括绑架、任意拘留、逮捕和杀害、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严重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缅甸境内,特别是缅甸军队和安全部队中长期存在有罪不罚现象,

表示深为关切缅甸军方行动的跨境影响,据报告,这些行动在孟加拉国和其他邻国造成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影响到人权的享有,

重申缅甸有义务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义务,尊重、保护和实现儿童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和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震惊地注意到,儿童在武装冲突期间继续遭受六种严重侵犯儿童行为之害,而且这种侵犯和践踏权利行为规模庞大、反复发生,将影响到子孙后代,

又重申缅甸军方有责任保护和尊重缅甸境内所有人的人权,包括罗兴亚人等族裔、宗教和其他少数群体成员的人权;重申迫切需要对所有报告的违反和践踏国际人权法的行为、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和国际法下的罪行展开全面、透明、公正、独立的调查,以确保根据国际法标准,在公平、独立、公正的刑事诉讼中,包括在国内法院或法庭上,追究施害者的责任,同时确保受害者及其家人 获得有效补救,包括进行迅速、有效、独立的伤亡记录并保证这些行为不再发生,

认识到联合国系统,包括负责缅甸事务的联合国各任务负责人为改善缅甸人道主义状况和人权状况开展了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工作,

表示震惊的是,医务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医疗设施、运输和设备继续受到限制和袭击,人道援助无法进入,特别是无法进入有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地区和许多人继续逃离并面临被贩运风险的受影响地区,而这些区域还有许多人的生活条件岌岌可危,因而加剧了人道主义危机,

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拘留期间因酷刑、虐待或得不到充分医疗服务而死亡的人数之多令人震惊,

敦促所有各方,特别是缅甸军方,遵守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允许并协助人道机构和其他相关国际机构的当地和国际工作人员能够安全、及时、不受阻碍地进入全国各地,以便独立、中立、公正地向所有需要救援的人,特别是向因冲突而流离失所的人提供人道救援,

重申其严重关切,即1982年《公民法》的颁布实际上使罗兴亚人和其他一些少数群体成员成为无国籍人,被剥夺了以前拥有的权利,并最终从2015年起被剥夺了选举权;重申剥夺他们的公民地位和相关权利,包括投票权,是一个严重的人权问题,

表示严重关切缅甸军方于2月10日宣布征兵,征兵对象为18至35岁的男子和18至27岁的妇女,据报告,此举导致强迫征兵,包括强迫招募罗兴亚人,已影响到平民,可能导致缅甸和整个区域更加不稳定,导致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邻国及罗兴亚人收容国的难民人数增加,

震惊地注意到在跨国犯罪集团中发生的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包括诈骗活动,受害者受到各种严重侵犯和侵害,包括安全保障受到威胁,其中许多人据报告遭受了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任意拘留、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强迫劳动及其他侵犯人权行为,

赞扬孟加拉国政府与联合国各机构和国际社会,包括与所有人道行为体合作,为躲避2016和2017年缅甸境内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逃难者作出持续的人道努力和承诺,也赞扬孟加拉国政府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缔结的关于向迁至巴桑查尔的罗兴亚人提供人道援助的谅解备忘录;认识到孟加拉国政府对巴桑查尔项目,包括对设施和基础设施进行了大量投资;欢迎进一步努力促进获得工作和谋生机会,同时注意到必须努力确保该项目的可持续性,

表示深为关切的是,由于对暂时在孟加拉国避难的罗兴亚人的国际资金支助不足并不断减少,导致粮食援助数量削减;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收容国和捐助方空前慷慨,但人道主义需求与供资之间的差距继续扩大;在这方面回顾需要进一步分担负担和责任,为此鼓励会员国和其他行为体利用2023年难民问题全球论坛及其后续进程,展现对缓解收容国压力和努力寻找可持续解决办法的承诺,

表示感谢孟加拉国政府为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和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等若干人士的访问提供便利,也感谢为此类访问提供便利的其他国家政府,并强调这些访问有助于确保正义和追责,

回顾国家负有尊重、保护和实现所有人权的主要责任,并有责任履行相关义务,起诉国际法、特别是适用的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各种罪行的责任人,并为权利受到侵犯或践踏者提供获得有效补救和赔偿的途径,以终止有罪不罚现象,确保追究责任和诉诸司法,

重申迫切需要伸张正义和追究责任,终止对所有侵犯和践踏人权及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为此应通过可信、合格、独立的国内或国际刑事司法机制,确保对缅甸境内涉及此类侵犯和践踏人权罪行的责任人追究责任;同时回顾安全理事会有权将缅甸局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再次邀请缅甸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或根据《罗马规约》第十二条第三款接受该法院行使管辖权,

认识到国际刑事法院已授权就与孟加拉国和缅甸局势有关的、属于该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指控罪行展开调查,

回顾国际法院2020年1月23日在冈比亚诉缅甸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适用案中的命令,其中认为,根据初步证据该法院有权审理此案,并认定缅甸罗兴亚人看来属于《公约》第二条意义上的“受保护群体”,而且缅甸罗兴亚人的权利确实面临着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这一迫在眉睫的危险,因此需要采取临时措施;欢迎国际法院在2022年7月22日的命令中驳回了缅甸的初步反对意见,认定冈比亚的请求书可予受理;并在这方面欢迎伊斯兰合作组织一些成员国捐助资金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参与支持正在进行的诉讼,

又回顾缅甸政府于2018年7月30日成立了独立调查委员会,尽管职权范围和运作方式受到限制,但委员会最后报告在执行摘要中承认,确实发生了战争罪、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违反国内法行为,而且有合理理由认为,缅甸安全部队成员牵涉其中,

欢迎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开展工作,利用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转交的信息等资料来源,收集、整理、保存、分析2011年以来缅甸境内犯下的最严重国际罪行和违反国际法行为的证据,并准备案卷,以便推动和加快目前或未来根据国际法对这些罪行拥有管辖权的国内、区域或国际法院或法庭上,按照国际法标准开展公平独立的刑事诉讼;又欢迎独立调查机制的报告;鼓励该机制继续努力扩大公众外联,以便向受害者和其他利益攸关方解释其任务授权和工作进程,鼓励包括缅甸及其邻国在内的所有国家与该机制合作,并允许机制开展授权活动,

又欢迎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和报告;同时深表遗憾的是,缅甸军方继续不与特别报告员合作,自2017年12月以来拒不准许特别报告员进入缅甸,

还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缅甸人权状况的若干报告,包括关于审查发生的践踏人权、违反国际人权法及违反适用的国际人道法行为的趋势和模式,以及其中哪些侵犯权利和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国际法下罪行的报告;注意到秘书长没有任命缅甸问题特使,

确认民间社会在揭露缅甸境内最严重的侵犯和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并表示关切缅甸军方继续试图限制公民空间,包括通过所谓的《组织登记法》施加限制,对结社自由权产生不必要的过度影响,

回顾大会2021年6月18日第75/287号决议,表示深为关切的是,武器和飞机燃料的出售、转用以及不受监管的或非法的转让加强了缅甸军方严重侵犯人权的能力,包括袭击平民和民用基础设施,同时无视国际法,严重损害享有人权,特别是损害妇女以及少数群体成员,包括罗兴亚人、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享有人权,

强调必须支持妇女发挥领导作用,充分、平等、有意义地参与包容各方的国家建设和民族建设,特别是扩大妇女在缅甸充当和平倍增器的潜力,促进跨越不同族裔和宗教群体的社会凝聚力,发挥青年人和残疾人的领导作用,

回顾作为重要的第一步,民族团结政府在2021年6月3日发布的《关于若开邦罗兴亚人的政策立场》中宣布,承认罗兴亚人有权获得所述公民身份,特别是接受科菲·安南主持的若开邦咨询委员会的最后建议,承诺以新的《公民法》取代1982年《公民法》;欢迎随后做出的废除致使罗兴亚人和其他少数群体的人权受到侵犯的歧视性法律框架的承诺,

回顾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提出的建议,即在缅甸活动或与缅甸企业有贸易或投资关系的任何企业,不得与缅甸安全部队,特别是缅甸军方或由其拥有或控制的任何企业,包括子公司或其个人成员,建立或保持任何形式的商业关系,除非其重组转型,

表示全力支持东南亚国家联盟发挥中心作用,推动达成符合缅甸人民利益的和平解决办法,推动所有各方,包括民族团结政府、少数民族组织和广大民间社会开展建设性包容对话,为所有需要救援的人提供人道救援,

欢迎2023年9月5日举行的第四十三届东盟峰会通过的《东南亚国家联盟领导人关于五点共识落实情况的审查和决定》,其中强烈谴责缅甸境内持续的暴力行为,敦促所有有关各方,特别是缅甸军队缓和暴力,停止针对平民、房屋以及学校、医院、市场、教堂和修道院等公共设施的袭击,

又欢迎东南亚国家联盟主席缅甸问题新特使得到任命,欢迎特使为处理缅甸危机做出的努力,

强调需要消除若开邦危机的根本原因,为罗兴亚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地回返创造必要条件,鼓励有关各方开展外交努力,帮助解决罗兴亚人面临的问题;强调必须继续向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提供保护和援助,

1.最强烈地谴责缅甸军方于2021年2月1日发动军事政变,罢免民选文职政府,这是企图强行推翻2020年11月8日的大选结果,不可接受,它使缅甸的民主转型戛然而止,也是对尊重和保护人权、法治和善政以及民主原则的严重威胁;

2.回顾安全理事会第2669 (2022)号决议,其中要求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暴力;敦促所有各方尊重人权;再次呼吁按照缅甸人民的意愿和利益维护民主体制和进程;敦促缅甸军方立即释放所有被任意拘留的囚犯,包括温敏总统和昂山素季国务资政;呼吁立即采取具体行动,同时注意到军方对东南亚国家联盟领导人承诺有效和全面落实2021年4月24日举行的东南亚国家联盟领导人会议达成的五点共识;

3.重申全力支持缅甸人民及其实现民主和文官政府的愿望;

4.明确谴责2022年7月25日对四名政治犯的处决,而此前的审判被广泛报道为缺乏国际人权法所要求的最低保障;呼吁缅甸军方立即停止并避免再发生违反国际人权法使用死刑的做法;

5.谴责缅甸军方对平民故意、广泛、无差别和过度使用武力,包括空袭、无差别地持续使用致命武力和滥用低致命性武器,谴责对缅甸人民,包括对行使表达自由权、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的和平示威者的暴行,包括杀戮、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及身体伤害,也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上述行为在全国各地造成多人死伤,其中包括儿童和医务人员;

6.呼吁缅甸军方尊重人民在2020年11月8日大选结果中表达的民主意愿,停止宣布戒严和紧急状态,恢复缅甸的民主转型,结束所有阻碍缅甸民主进程的行为,为此努力将包括军方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置于民选的、有充分代表性的文职政府之下;

7.呼吁所有国家遵守自己的国际承诺和联合国所有相关决议,停止向缅甸非法转让和转移武器、弹药和其他军事装备,以防止再发生违反国际人道法及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并根据适用的国内程序及国际规范和标准,力行克制,在经评估有合理理由怀疑飞机燃油、监视物资和技术及低致命性武器可能被用于侵犯或践踏人权,包括针对集会侵犯或践踏人权时,禁止出口、销售或转让此类燃油、物资、技术或武器;

8.呼吁立即无条件释放温敏总统、昂山素季国务资政以及所有以空洞的理由被任意拘留、起诉、逮捕、定罪或判刑的人,特别是2021年2月1日以来遭受此种待遇的人员,包括政府官员和政界人士、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其他媒体工作者、民间社会代表、法律从业人员、宗教和社区领袖、医务人员、救援人员、学者、教师、当地和外国顾问以及学生会和工会成员;呼吁军方今后不要对获释的被拘留者进行报复;

9.又呼吁停止无端利用军事法庭审判平民;重申公正审判权包含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独立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开审讯的权利、无罪推定、禁止对已被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以同样的罪名再次审判或惩罚、被迅速带见法官以行使司法权力的权利、出庭受审和由上级法庭依法复查判刑或定罪的权利以及获得充足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的权利;回顾绝对禁止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规定;

10.还呼吁缅甸军方充分尊重和保护缅甸境内所有人的人权,包括罗兴亚人和其他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人权,避免过度使用武力,最大限度地保持克制,寻求和平解决危机的办法;回顾根据国际人权法,缅甸军方有责任尊重民主原则,并有义务尊重法治和人权,包括生命权、和平集会、结社、意见和表达自由权,包括寻求、接收和传播信息的自由,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规定;

11.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持续有报告称,军方和安全部队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在缅甸境内存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特别是针对罗兴亚人和其他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此种行为,包括任意逮捕、拘留期间死亡、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蓄意杀害和致残儿童、招募和使用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以及从事童工和强迫劳动、违反国际法将学校和大学用于军事目的、袭击学校和大学、医院和礼拜场所以及与学校、医院或礼拜场所有关的受保护人员、对平民区进行无差别炮击、摧毁和焚烧房屋、剥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逾923,000名罗兴亚人和其他少数群体成员被迫流离失所迁往孟加拉国、贩运人口、强迫劳动以及强奸、性剥削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12.又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若开邦存在侵犯和践踏罗兴亚人的人权的行为,包括冲突所致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还有报告称,缅甸军方强行招募罗兴亚人和其他属于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人;

13.吁请缅甸军方立即停止所有空袭,停止使用杀伤人员地雷和纵火袭击,最强烈地谴责在缅甸全境导致平民死亡的各种袭击和杀戮以及任何针对平民和民用基础设施的袭击和无差别攻击;

14.最强烈地谴责缅甸军方对儿童进行无差别攻击,吁请所有各方,特别是缅甸军方,停止侵犯和侵害儿童的行为,包括武装冲突期让六种严重侵害儿童行为,确保追究这些侵犯和侵害行为的责任,保证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所有儿童,包括停止和防止招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并确保被招募的儿童立即安全获释,向幸存者提供获得适当援助的机会,包括获得教育、心理和精神健康支持、司法和赔偿的机会;

15.吁请缅甸冲突所有各方,特别是缅甸军方,停止、调查并视情起诉一切违反国际人道法袭击学校、大学和其他教育设施以及袭击学生、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行为,酌情减少和避免武装部队使用学校的情况,包括执行2021年10月29日安全理事会第2601(2021)号决议,在这方面注意到《安全学校宣言》的重要性,呼吁缅甸冲突各方还应采取措施,例如考虑实施《防止武装冲突期间将学校和大学用于军事目的的准则》,以及确保安全、非暴力、包容、有效和有利的学习环境和全民享有优质教育;

16.吁请缅甸军方停止任意和非法逮捕和拘留儿童,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被拘留在审讯中心和监狱的儿童,确保这些儿童康复并重新融入家庭和社群;

17.促请缅甸冲突各方,特别是缅甸军方,立即停止缅甸境内的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停止所有违反国际法包括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以及践踏人权行为,追究侵犯和践踏人权者的责任,包括在独立和公正的国内问责进程中追究责任,从而确保为受害者和幸存者伸张正义并提供赔偿,尊重和保护平民,允许向受影响民众提供人道援助,力行克制,停止冲突,展现重新参与对话和宪法改革的意愿;

18.促请缅甸军方停止针对缅甸境外行使表达自由权利的缅甸公民的行为,包括吊销护照、监视和骚扰以及威胁他们留在缅甸的家人;

19.又促请缅甸军方停止针对行使结社自由的工会领导人和成员的行为,包括使用任意逮捕、拘留、酷刑、恐吓、监视谈判加薪的工人以及剥夺基本公民自由、正当法律程序和体制求援渠道等做法;

20.表示深为关切的是,缅甸军方宣布,对所有18至35岁的男子以及18至27岁的妇女可强制征兵,还有报告称,缅甸军方为胁迫这些人入伍而实施绑架,以烧毁村庄威胁社区,向青年罗兴亚人许诺提供金钱、食物和公民身份并以惩罚相威胁;

21.鼓励所有各方根据缅甸人民的意愿和利益,迅速建立具有建设性、包容性的和平对话,以恢复民主治理;

22.敦促缅甸按照国际法院2020年1月23日关于缅甸境内罗兴亚人的命令,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以防止实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范围内的任何行为,确保其军方和可能由军方指挥或支持的任何非正规武装部队以及可能受军方控制、指挥或影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除其他外不实施任何此类行为,防止毁坏证据并确保保全证据,并遵照命令向国际法院报告为执行该命令而采取的所有措施;

23.强调指出,需要切实解决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人权受到侵犯和践踏的根本原因,重申必须与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所有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弱势群体以及民间社会充分协商,充分落实若开邦问题咨询委员会提出的所有建议,包括关于获得公民身份、迁徙自由、消除系统性隔离和一切形式歧视、包容和平等地获得卫生服务、教育、谋生机会和基本服务以及出生登记的建议;

24.又强调指出,需要加快努力,消除无国籍状态以及针对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系统性和制度性歧视,特别是在涉及罗兴亚人方面,除其他外,具体包括:审查和改革导致剥夺人权、完全剥夺选举权和被迫流离失所的1982年《国籍法》;确保通过允许自我确定身份使人们能够经由透明、自愿和便捷的程序平等获得完整的公民身份以及所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修订或废除所有歧视性立法和政策,包括2015年颁布的一套“种族和宗教保护法”中涉及宗教皈依、不同信仰间通婚、一夫一妻制和人口控制的歧视性条款;取消限制迁徙自由权以及限制获得民事登记、卫生和教育服务及谋生机会的所有地方政令;

25.还强调指出,需要恢复罗兴亚人和其他人的完整公民身份及相关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投票权以及自由公正地参与选举和其他民主进程的权利;

26.呼吁创造条件,使境内流离失所者能够安全、自愿、有尊严和可持续地返回原籍地或他们选择的地方,并呼吁保证人道准入不受限制,能够触及全国各地需要救援的人,包括所有境内流离失所者,为此与相关人员和当地人民充分协商并与联合国系统和有关民间社会组织协商,鼓励努力在涉及关闭营地战略及其执行的各级决策中确保妇女得到协商和代表;

27.吁请所有各方,尤其是缅甸军方,确保充分尊重国际人道法,允许和便利人道主义机构和其他有关国际机构的当地和国际工作人员自由、不受阻碍地进入全国各地,包括为妥善评估需求之目的,允许不受阻碍地采购必要的物资和设备,废除阻碍提供人道主义救援的所谓《组织登记法》,停止在这一框架下对个人和组织施加任何惩处,尊重和保护人道主义人员(包括医务人员)、设施、运输工具和设备,以便人道主义组织能够向所有需要救援者,包括向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坚持原则、包容各方的人道救援,包括顾及年龄、残疾和性别因素的救援;

28.谴责缅甸军方在气旋摩卡之后以及缅甸军方与若开民族军之间的2022年11月停火破裂之后暂停和阻碍若开邦的人道准入,表示深为关切的是,包括联合国机构、人道主义行为体和国际媒体在内的国际人道援助界在进入若开邦北部受影响地区和其他受暴力影响地区方面仍然严重受限;

29.呼吁采取具体步骤,为居住在孟加拉国和其他收容国的所有难民,包括罗兴亚人,以及其他被迫流离失所者,安全、自愿、有尊严和可持续的回返创造有利条件,就此回顾孟加拉国与缅甸2017年缔结的双边回返安排,并呼吁提供经联合国和其他相关行为体证实的关于若开邦和缅甸其他地区状况的准确和可靠信息,以合理解决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所有难民以及其他被迫流离失所者的核心关切,从而使他们能够以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的方式返回原籍地或他们选择的地方;

30.鼓励国际社会本着真正的相互依存和平等分担负担和责任的精神,协助孟加拉国向罗兴亚难民和被迫流离失所者提供人道救援,直至他们安全和体面地自愿返回缅甸,并协助在缅甸向全国包括若开邦的所有境内流离失所社群的所有受影响者提供人道救援,同时考虑到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脆弱状况,具体包括为罗兴亚人道危机联合应对计划提供充足资金,并在这方面借助2023年难民问题全球论坛提供的机会;

31.呼吁允许联合国所有任务负责人和人权机制以及国际和区域法院、法庭和人权机构立即、充分、不受限制和不受监测地进入该国以独立监测人权状况,包括停止关闭互联网并解除对互联网的所有其他限制,因为此种做法阻碍了问责所必需的信息流动,并确保民间社会组织、人权维护者、律师、受害者、幸存者、证人和其他个人可以不受阻碍地与联合国和其他人权实体进行接触和交流,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恐吓或攻击;

32.又呼吁停止重新划分罗兴亚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原先居住的村庄,停止从官方地图上删除这些村庄名称并停止对土地使用方式作可能的改变,并呼吁立即停止在这些村庄建造军事设施;

33.还呼吁完全和不设障碍地恢复家属探视,并呼吁立即允许适当的国际监测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免受不当限制的情况下接触被拘留者和进入拘留设施;

34.呼吁给予外交使团、独立观察员以及本国和国际独立媒体代表充分和不受阻碍的准入便利,使之可以开展工作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恐吓或攻击;

35.强调在推动和发起政治对话方面东南亚国家联盟的作用及其参与的重要性,鼓励区域内各方朝这一方向努力,吁请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酌情保护其境内的缅甸国民并遵守不推回原则;

36.表示深为关切的是,缅甸军方在落实东南亚国家联盟五点共识方面缺乏进展,再次紧急呼吁缅甸全面、迅速和有效地落实五点共识,包括为此开展所有有关各方之间的建设性对话,推动和平解决办法以维护缅甸人民的利益和生计,为此吁请缅甸所有利益攸关方与东盟和东盟主席缅甸问题特使合作,包括允许特使接触所有利益攸关方,并表示支持这些努力;

37.表示支持进一步努力落实东南亚国家联盟的五点共识,在这方面欢迎在2023年9月5日举行的第四十三届东盟峰会上通过的《东盟领导人关于五点共识落实情况的审查和决定》;

38.呼吁联合国发挥更积极的作用,特别是鼓励及时任命秘书长缅甸问题特使,指派联合国派驻缅甸当地机构的常设驻地协调员,以便确保实地的行动更加一致和高效并继续采取行动追究军方的罪行;

39.强调指出,迫切需要保护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举报人,立即停止对所有民间社会行为者,包括记者和媒体工作者、人权维护者、伤亡记录员、律师、环境权和土地权活动人士、医务工作者和人道工作者、工会领导人和成员以及其他平民的杀戮、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身体伤害和任意拘留;

40.呼吁在线上和线下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的宗教或信仰自由权、意见和表达自由权、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以及隐私权,包括为此在全国各地全面永久恢复一切形式的互联网服务,取消一切形式的在线审查,包括取消禁止访问某些媒体网站和虚拟专用网络的规定,停止所有实施在线监视系统的措施,包括非法或任意拦截通信,非法或任意收集个人数据,非法或任意实施黑客攻击以及非法或任意使用生物识别技术,根据国际人权法和人权标准废除或改革所有相关立法,包括《公务机密法》、《非法结社法》、《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法》、《电信法》第66(d)、第68(a)、第77和第80(c)条、《电视和广播法》、《保护公民隐私和安全法》、《电子交易法》、《刑法典》第124A、第124C、第124D、第153、第295A、第499、第500和第505(a)和(b)条以及《城区和村落管理法》,并颁布全面的数据保护立法;

41.又呼吁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生活在缅甸的所有人获得包容、人权和尊严,应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歧视、偏见包括传播虚假信息传播,、仇恨言论和煽动性言论,包括在网络平台、社交媒体和短信服务中的上述现象,根据《关于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言论的拉巴特行动计划》并依照独立调查委员会执行摘要中的建议9, 打击针对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族裔、宗教和其他少数群体的煽动仇恨和暴力的行为,具体包括不发表仇恨言论,不鼓动他人发表仇恨言论,不实施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据称旨在应对仇恨言论的措施;

42.还呼吁采取行动,在民间社会特别是妇女权利组织和受冲突影响社区的妇女的充分参与下处理和记录缅甸境内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防止这种暴力,终止有罪不罚现象,追究施害者的责任,使幸存者能够获得充分援助和支持服务,诉诸司法并获得赔偿;

43.强调必须与幸存者和受害者家属,包括罗兴亚人和其他少数群体成员进行协商,并酌情吸收他们参与推进司法和问责;

44.呼吁采取适当行动以消除童工和强迫劳动,包括充分回应国际劳工组织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保护自然资源开采业工人的权利以及实现矿区去军事化,并呼吁采取行动,与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相关群体和族群充分协商,制订包容性的土地治理框架并解决土地保有权问题,包括修订相关立法,特别是《闲置、休耕和未开垦土地管理法》;

45.鼓励所有工商企业,包括在缅甸经营或部分供应链位于缅甸的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和缅甸问题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就缅甸军方的经济利益问题提出的建议,鼓励所有跨国公司负责任地剥离与缅甸军方所属企业的经济往来,请上述企业的母国根据《指导原则》采取强化措施,让这些企业加强人权尽责工作,以免其活动助长或造成任何侵犯或践踏人权行为;

46.决定将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再延长一年,请特别报告员向理事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口头报告最新情况,在大会第七十九届会议期间向第三委员会提交报告,并按照人权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向理事会第五十八届会议提交报告,又请特别报告员在更多人权专家的支持下,继续监测缅甸的人权状况以及该任务负责人和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并通过专题报告和会议室文件等方式,就处理目前危机所需的其他步骤提出建议;

47.鼓励特别报告员通过与缅甸人权有关的各种会议,继续与该区域内外的相关利益攸关方接触;

48.呼吁缅甸立即全面配合特别报告员执行任务,包括为访问提供便利并允许其不受限制地进入全国各地,请所有国家应请求为与特别报告员合作提供便利;

49.吁请联合国确保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在人员配置、地点和行动自由方面得到执行任务所需的支持和资源,敦促联合国所有机构尽可能与该机制充分协作并分享证据以用于今后的起诉,敦促缅甸所有有关行为体和各国与该机制合作,给予准入便利,包括接触证人和其他信息提供者,并为该机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协助,为受害者和证人提供适当的保密、安全和支持,以充分尊重和遵守“不伤害”原则,并呼吁该机制与包括国际刑事法院或国际法院在内的国家、区域或国际法院或法庭今后的任何调查或诉讼密切及时地开展合作;

50.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具体领域专家的支持下,监测和评估缅甸的总体人权状况,在这一过程中保持关注对据称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追责以及法治问题,监测本决议和以往同一标题的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就解决当前危机所需的其他步骤提出建议,并就此向人权理事会第五十九届会议提交一份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实现缅甸人民对于保护人权、问责、民主和文职政府的愿望的途径,随后进行互动对话;

51.又请高级专员在专家的支持下,在高级专员办事处将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五十七届会议的综合报告的后续行动中,重点关注法治受到侵蚀的情况和危机对平民人权的影响,特别是对记者、妇女、儿童、人权维护者、被拘留者等的影响,继续并加强对这些群体成员的技术援助以提高他们的保护能力,并在向理事会提交的定期报告中介绍最新情况;

52.建议大会将高级专员和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提交联合国有关机构,包括安全理事会,供其审议并参考其中相关结论和建议采取适当行动;

53.重申有必要在缅甸设立一个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家办事处,并需要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

54.鼓励在秘书长缅甸问题特使获任后尽快与特使接触,以便履行秘书长布置的任务,包括为履行任务前往该国;

55.吁请高级专员和特别报告员监测表明人权紧急情况风险增加的侵犯人权模式,在可能的情况下与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分享侵犯人权的证据以支持未来的起诉,继续以反映局势紧迫性的方式,包括在闭会期间举行临时情况通报会,提请人权理事会注意这一信息,就如果局势继续恶化可能需要采取哪些进一步举措提出建议,以推进理事会的预防任务,并在必要时向联合国其他机构通报这方面的进展;

56.回顾秘书长关于根据题为“联合国2010至2018年参与缅甸事务情况的简短独立调查”的报告中所载建议采取具体行动的倡议,并请秘书长提出相关建议支持这项工作,以便今后更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加强联合国系统的预防能力;

57.请秘书长提请安全理事会继续关注缅甸局势,并在必要时继续提出具体的行动建议,以争取解决人道危机,为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所有难民和被迫流离失所者安全、有尊严、自愿和可持续的回返创造条件,并确保对大规模暴行以及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58.又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高级专员和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提供更多必要的援助、资源和专家支持,以便他们充分履行任务;

59.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事。

2024年4月4日第54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