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米比亚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4年3月6日和7日举行的第4081和第4082次会议上审议了纳米比亚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4年3月22日举行的第410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纳米比亚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
(a)通过了《获取信息法》(2022年第8号法);
(b)通过了《举报人保护法》(2017年第10号法);
(c)通过了《证人保护法》(2017年第11号法);
(d)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法》(2018年第1号法);
(e)通过了《2013-2020年国家气候变化战略和行动计划》;
(f)通过了《2021-2030年社会保护政策》;
(g)通过了《2018-2022年国家儿童议程》;
(h)通过了制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
(i)通过了《2019-2023年性别暴力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j)建立了可领养儿童和准领养父母登记系统。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国家人权机构
4.委员会欢迎代表团表示,监察员法案将使监察员办公室成为单独机构并配备专设会计官员,但委员会对该法案迟迟未能通过表示关切。委员会回顾以往的建议,继续对监察员办公室获得的资源不足,且缺乏财政和业务自主权感到关切。
5.缔约国应向监察员办公室分配更多资源,确保它能够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充分履行广泛的任务。缔约国还应加快通过《监察员法》(1990年第7号法)修正案,确保监察员办公室拥有财政和业务自主权,包括能够招聘自有员工和管理自身预算。
反腐败措施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腐败,通过了适当的监管框架,包括《公共采购法》(2015年第15号法)、2017年通过的《证人保护法》和《举报人保护法》以及2022年通过的《获取信息法》,并设立了反腐败委员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现行框架在执行上不一致,特别是在公共采购、资产申报及利益冲突申报方面,以及《举报人保护法》尚待落实(第二和第二十五条)。
7.缔约国应加快《获取信息法》、《证人保护法》和《举报人保护法》的全面实施工作,并考虑通过有关资产申报和利益冲突申报的全面框架。缔约国还应加强反腐败委员会等机构,尤其要确保公共实体遵守《公共采购法》所载的透明度规定。
不歧视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打击歧视的措施,但关切的是,保护人们免受歧视的力度不够。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针对土著人民(如桑族)、残疾人(包括白化病患者)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歧视、边缘化和暴力行为仍然普遍存在,包括在获得卫生保健、教育和就业方面(第二、第七、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9.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开展让传统领袖、公职人员和公众参与并以他们为对象的广泛的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缔约国应:
(a)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土著人民面临的边缘化和事实上的歧视问题,特别是在获得卫生保健、教育和就业方面。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加快通过关于纳米比亚土著人民权利的白皮书,并采取步骤增加能够讲土著语言的医生和教师人数;
(b)为卫生保健服务提供者和卫生及社会服务部的官员提供专门培训,以解决弱势群体,包括土著人民、残疾人(包括白化病患者)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在获得卫生保健方面面临的歧视问题,并确保向他们提供能够满足其特定需求的卫生保健服务;
(c)加快通过关于打击歧视、歧视性骚扰和仇恨言论的法案,确保该法案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d)修正《劳动法》(2007年第11号法)、《打击家庭暴力法》(2003年第4号法)和《打击强奸法》(2000年第8号法),将这些法律提供的保护扩大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并废除普通法中的鸡奸和非自然性犯罪。
对妇女的歧视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旨在纠正立法框架中性别歧视内容的各项法案,包括婚姻法案、关于承认习俗婚姻的法案、离婚法案和统一婚姻财产法案,迟迟未能通过。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表示,习惯法规定的一夫多妻关系必须自愿建立且符合《宪法》规定的权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夫多妻制与男女婚姻权平等相抵触(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11.缔约国应:
(a)加快通过尚待通过的旨在纠正立法框架中性别歧视内容的各项法案,包括婚姻法案、关于承认习俗婚姻的法案、离婚法案和统一婚姻财产法案;
(b)与传统领袖协商,审查现行习惯婚姻法,并颁布立法,加强对一夫多妻制婚姻中的妇女的保护,以期按照委员会关于男女权利平等的第28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第24段),废除一夫多妻制。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通过网络方式实施的暴力普遍存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和所谓的“激情杀人”仍然普遍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担心报复等因素,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性别暴力的报案率较低,对施害者的起诉量和定罪量较少,并有报告称,性别暴力保护组和庇护所的资源严重不足,导致开放时间有限及缺乏经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等问题(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13.缔约国应:
(a)消除起诉和惩罚家庭暴力施害者的所有法律障碍和事实上的障碍,并执行《打击家庭暴力法》,包括增加专门法院的数量,确保向纳米比亚警察部队下设的性别暴力保护组提供适当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b)系统地开展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以查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施害者,对其进行起诉,如果罪名成立,则根据罪行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罚,确保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得到充分培训,使其了解如何处理性别暴力问题,包括通过网络方式实施的暴力问题;
(c)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支持、咨询和赔偿,免遭污名化和报复,包括确保在缔约国全国各地有效提供资源充足的庇护所;
(d)继续实施让传统领袖和广大公众参与并以他们为对象的提高认识政策和公共教育方案,使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行为都为社会所不容;
(e)采取适当步骤,解决性别暴力的根本原因,如不平等、贫困、社会排斥、吸毒和酗酒,包括对男性开展互动方案和培训。
终止妊娠及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堕胎和绝育法》(1975年第2号法)规定下妇女可寻求合法堕胎的情形有限、根据该法获得许可所需的行政程序繁琐、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被定为刑事犯罪,导致妇女寻求不安全的非法堕胎,危及妇女生命和健康,或导致妇女遗弃子女。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了为提高人们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包括对获取避孕药具的认识而开展的宣传运动,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少女怀孕率很高(第三、第六和第二十四条)。
15.铭记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8段,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有效获得安全、自愿的终止妊娠服务。缔约国应:
(a)取消获得合法堕胎许可的繁琐行政要求,并确保这种要求和获得合法堕胎的限制不会导致妇女寻求不安全的非法堕胎;
(b)确保不对接受堕胎的妇女和少女或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人员实施刑事处罚;
(c)在所有学校和社区实施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相关权利的全面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确保有效获得适当和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d)打击对寻求堕胎妇女和少女的污名化行为。
过度使用武力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事诉讼法》(1977年第51号法)、《公众集会公告》(1989年第23号行政长官公告)和《惩教服务法》(2012年第9号法)的规定允许使用可能致命的武力的情形不限于为保护生命或防止迫在眉睫的威胁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因此不符合关于使用武力的国际人权标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纳米比亚警察部队普遍过度使用武力,包括侵犯生命权,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收到的投诉、开展的调查、对施害者的处罚以及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的赔偿(第二和第六条)。
17.缔约国应采取额外措施,切实防止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并予以处罚,包括为此:
(a)确保关于使用武力的所有法律法规符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和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其中要求执法人员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为保护生命或防止迫在眉睫的威胁造成严重伤害,才能使用可能致命的武力;
(b)制定程序,确保对执法行动进行适当规划和执行,将危及人命的风险降至最低;
(c)确保关于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所有报告都得到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对判定有罪的予以适当处罚,确保此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得到适当补救;
(d)设立独立机制,调查关于所有承担执法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当行为的指控,包括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
(e)确保所有执法人员系统地接受培训,以根据国际人权标准使用武力,并确保在实践中严格遵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禁止酷刑和虐待
18.委员会欢迎代表团表示,缔约国致力于确保关于防止和打击酷刑的法案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酷刑的定义方面。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案迟迟未能定稿及颁布。委员会仍感震惊的是,不断有报告称,警察经常拘留和强奸性工作者,受害者因担心被起诉卖淫及害怕报复而不报告这些罪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全面、分类资料说明对纳米比亚警察部队、纳米比亚国防军和纳米比亚惩教署提出的酷刑和虐待申诉,包括开展的调查、作出的处罚和向受害者提供的补救的详细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该国未设有独立的国家防范机制的情况下,监察员办公室缺乏足够的资源以查访拘留场所,监测拘留条件(第二、第七、第十和第二十六条)。
19.缔约国应:
(a)作为优先事项,完成防止和打击酷刑法案的起草工作,并将其通过成为法律;
(b)确保性工作者能够报告执法人员对其实施的罪行,而不必承担被起诉卖淫的风险,也不必担心遭到报复;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的人权培训,如关于《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的培训;
(d)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案件均由独立机制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和《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进行迅速、独立和彻底的调查,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如果被判有罪,根据罪行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e)明确规定监察员办公室的任务,以监测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条件和被拘留者的待遇,并确保为此目的向该办公室提供充足的资源;
(f)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建立国家防范机制。
人口贩运和童工劳动
20.委员会肯定缔约国采取了重大步骤,建立打击人口贩运的全面立法、政策和体制框架,包括2018年通过《打击人口贩运法》,2019年3月启动关于识别、保护、转介及安全送返贩运受害者的国家转介机制和标准作业程序。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以强迫劳动和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特别是来自邻国的贩运仍然普遍存在,对行为人的起诉量和定罪量似乎很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正在采取相关措施,包括对相关行为体进行培训和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但查明的受害者人数很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童工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并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加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劳动监察制度而采取的措施、劳动监察中查明的侵权行为受害者人数,以及这些案件的涉案人员是否已根据《劳动法》和《儿童保育和保护法》(2015年第3号法)受到起诉和定罪(第三、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21.缔约国应确保有效落实打击人口贩运的现有框架,包括加强受害者识别工作、系统地起诉行为人,并提供顾及性别和年龄的措施,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康复服务和赔偿。此外,缔约国应加强劳动监察制度,特别是提高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包括在私人农场开展监察工作的能力,确保使用被禁形式童工的行为人受到起诉,如果被判有罪,则根据罪行严重程度予以适当处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和顾及年龄的赔偿。
警方羁押和审前拘留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司法系统存在系统性缺陷等问题,缔约国过度使用审前拘留,而且拘留时间往往过长。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获得保释的法律规定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权获得保释的人往往负担不起保释金(第九和第十四条)。
23.根据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缔约国应:
(a)确保审前拘留仅作为例外措施使用,拘留时间尽可能短;
(b)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增加审前拘留替代办法的提供和使用,包括因调查或审判情况复杂而出现拖延时;
(c)审查目前的保释条件,尤其是要确保有权获得保释的人能够负担得起保释金;
(d)消除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缺陷,包括精简案件管理程序及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减少拖延情况和处理积压案件;
(e)对审前拘留时间进行系统的司法监督,对拘留的合法性提供有效的司法审查,并为超出法定时限被非法拘留的人提供有效补救。
拘留条件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在翻修和建造拘留设施方面取得的进展,但仍然对该国的拘留条件感到关切,特别是据报告用于审前拘留的许多看守所条件恶劣,包括过度拥挤、卫生设施不足、营养不到位和无法充分获得卫生保健,以及有报告称存在虐待行为(第十条)。
25.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根据《公约》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改善拘留设施的条件,特别是看守所的条件。缔约国还应解决过度拥挤问题,包括更多地采用拘留替代办法,特别是确保有效获得保释,并向该国所有法院推广社区服务令方案。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待遇
2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数据说明成功获得就业许可或安置点出入许可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人数,并对预算削减、干旱和其他因素导致Osire安置点的条件严重恶化表示关切,特别是在获得食物、水、卫生保健和社会支助方面。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所有寻求庇护者都能以其能够理解的语言获得关于庇护程序的信息,并在必要时获得法律援助(第二、第九和第十三条)。
27.缔约国应便利和支持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包括取消对他们在国内自由行动的限制,同时确保被要求在安置点居住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能够有效获得就业许可和出入许可。缔约国应定期审查Osire安置点的条件,确保该处居民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包括适足的食物、水、卫生保健和社会支助。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寻求庇护者,包括在边境入境点的寻求庇护者都能以其能够理解的语言获得有关庇护程序的信息,并在必要时获得法律援助。
诉诸司法和公正审判权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增加对法律援助的供资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是缔约国的重点工作,缔约国已将法律援助的提供范围扩大至温得和克以外的地区,从而增加了人们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司法部下设的法律援助局资金严重不足,诉诸司法的成本相对较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社区法院运作情况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为将社区法院裁决上诉至地方法院实际提供的法律援助情况,以及缺乏更详细的资料说明审查案件记录和为社区法院法官和陪审员提供培训的情况(第十四条)。
29.缔约国应增加对法律援助计划的供资,作为促进诉诸司法的更广泛努力的一部分,确保至少在司法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援助。缔约国还应确保,在符合适用标准的情况下,为就社区法院裁决提起上诉实际提供法律援助,并向所有陪审员和司法官员提供相关人权标准的适当培训。
数据保护和隐私权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数据保护法案迟迟未获通过,有报告指出,由于缺乏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立法,数据泄露和网络犯罪事件多次发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目前根据《通信法》(2009年第8号法)第五章第6部分实施的数据保留法规可能没有为个人通信数据提供充分的保护和保障。此外,实施上述法规的同时,进行了强制性SIM卡登记,这引起了关切,特别是对特别需要保密或匿名通信的人,如记者、举报人和人权维护者的关切(第十七和第二十一条)。
31.缔约国应优先完成并颁布符合国际标准的数据保护法案,确保个人能够获知被留存的个人数据,并酌情予以更正,同时通过适当的网络犯罪立法。缔约国还应确保SIM卡登记数据库的管理得到适当的保障,以防止黑客攻击、数据泄露以及私人实体和国家机关未经授权的访问,包括针对有意访问该数据库的国家机关规定适当的司法或立法授权要求。
表达自由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通过《获取信息法》,但仍然关切的是,据称供职于国有媒体的记者进行自我审查,并有报告称纳米比亚广播公司和通信管理局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工作缺乏透明度(第九和第十九条)。
33.缔约国应确保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保证国有媒体的独立性,包括确保纳米比亚广播公司和通信管理局等关键机构董事会成员的任命进程保持透明。
和平集会权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众集会公告》第2节中有刑事处罚规定,集会组织者如不遵守规定的通知要求,或任何人参加了未遵守通知要求的集会,将被判处最高两年的监禁;根据《公告》第3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所规定限制标准的宽泛标准,对集会的组织工作施加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条件,包括驱散集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公告》第6节允许使用枪支或可能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其他武器驱散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非和平集会,这不符合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国际标准;2020年和2022年,执法人员在据报不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的情况下,使用橡胶子弹驱散集会,造成抗议者和记者受伤(第六和第二十一条)。
35.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审查并考虑修改本国法律和实践,以确保个人充分享有和平集会权,并保证对这项权利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严格要求。缔约国还应确保法律仅允许执法人员作为最后手段在集会情况下使用可能致命的武力,并且仅在必要时使用以保护生命或防止迫在眉睫的威胁造成严重伤害。缔约国应确保执法人员和安全部队成员除接受关于适当使用武力的国际标准的培训,包括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的培训外,也接受关于非暴力方法维持集会秩序的专门培训。
儿童权利
36.委员会肯定缔约国为提高出生登记率采取的重大步骤,包括制定了民事登记和身份识别法案,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一些地区的出生登记率持续偏低,特别是在桑族等边缘化社区。出生登记的缺失进一步加重了他们的边缘化问题,他们无法获得国民身份证,而这是他们参与社会方案和登记投票所必需的。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解决虐待儿童问题、包括性虐待问题而采取的措施,但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普遍存在的情况表示关切,也很遗憾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行动以打击人们日益关切的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儿童保育和保护法》禁止童婚,但习惯法下的童婚行为仍然普遍存在,并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政府2020年开展的童婚问题研究中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第二、第七和第二十四条)。
37.缔约国应:
(a)继续并扩大旨在增加出生登记机会的措施,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边缘化社区,并按照国际标准加快完成和通过民事登记和身份识别法案;
(b)确保全面执行制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并采取必要步骤打击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包括按照国际标准完成和通过《打击性剥削法案》;
(c)铭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解决童婚的根本原因。
参与公共事务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著人民在政治生活和公共行政中的参与度非常低,注意到这些社区的成员几乎完全没有参加国家和地方各级的治理结构,包括议会和地区议会。委员会注意到,性别平等、消除贫困和社会福利部下设的残疾事务和边缘化社区司鼓励人们在各级进行自我代表,但不关注治理结构中的代表性,而且只针对某些土著人民,即桑族、奥华图族(Ovatue)和奥华奇穆巴族(Ovatjimba)。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土著人民的传统酋长虽然得到了本族人民的承认,但没有得到《传统权威法》(2000年第25号法)的承认,导致他们无法自主管理分配的社区土地(第二十五和第二十七条)。
39.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增加所有土著人民在治理结构和公共行政部门的代表性,确保他们切实参与决策结构和相关政策的制定。缔约国还应与没有代表的土著人民或反对其指定代表的土著人民协商,审查根据《传统权威法》申请承认传统酋长的流程和标准。
土著人民权利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不承认桑族、辛巴族、奥华图族、奥华奇穆巴族和奥华津巴族(Ovazemba)等社区为土著人民,称他们为边缘化社区,而根据国际标准,土著人民有权享有与其文化、社会和经济发展有关的权利,并需在影响他们的问题上征求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土著人民土地上开采自然资源时,没有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以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委员会注意到,《环境管理法》(2007年第7号法)规定,在启动采矿或开发项目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获得环境许可证,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保障措施,以确保根据该法条款,切实与受影响人民协商,以及促进他们参与自然资源管理和惠益共享(第一、第二和第二十七条)。
41.缔约国应考虑承认桑族、辛巴族、奥华图族、奥华奇穆巴族和奥华津巴族等社区为土著人民,享有《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等国际标准所承认的相应权利,并确保在向寻求在土著人民土地上开采资源的私营企业发放许可证之前,与土著群体进行有意义的协商,以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将桑族列为国家重新安置政策目标群体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其他土著人民没有被纳入其中,根据该政策分配的土地并不总是符合重新安置社区的需要,且仍归国家所有。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以前属于土著人民的祖传土地仍然归国家所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祖传土地权利主张和归还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供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更具体的资料,说明该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和缔约国的落实计划(第一、第二和第二十七条)。
43.缔约国应确保土著人民充分受益于国家重新安置政策,土地分配标准应考虑到祖传土地关系。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推动将祖传土地归还受影响社区,包括土著人民。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4.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45.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7年3月29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5段(国家人权机构)、第23段(警方羁押和审前拘留)和第41段(土著人民权利)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6.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0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2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