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MWI/CO/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4 October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马拉维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9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45和46次会议上审议了马拉维的初次报告,并在2024年9月27日举行的第5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尽管严重逾期,并欢迎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信息。委员会也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1994年《宪法》中有一章专门论述人权,包括某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肯定缔约国将国际人权标准纳入其国内法律框架的努力。包括通过了2024年《老年人法》、2024年《残疾人法》、2023年《灾害风险管理法》、2022年《传统土地(修正)法》、2022年《土地(修正)法》和2021年《劳资关系(修正)法》,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其他措施。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于2017年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5.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宣布关于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磋商正在进行中。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尽管立法涵盖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某些方面,但由于缔约国的二元法律制度需要移植转化,《公约》仍未在国内法中充分生效,因此,并非所有《公约》权利都可在法院援引。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以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为指导,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公约》在国内法律制度中充分生效;

(b)确保包括《宪法》在内的国内法律框架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

(c)加倍努力对法官、律师和公职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公约》的规定及其可诉性,并提高权利持有人的认识;

(d)继续努力争取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国家人权机构

7.委员会欢迎马拉维人权委员会获得A级地位认证,但感到关切的是,分配给该委员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仍然不足以使其有效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任务。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马拉维人权委员会,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提高其工作人员处理新出现问题,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的能力,以确保该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其任务,并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工商企业与人权

9.委员会肯定缔约国制定了一项工商企业与人权行动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个全面的人权尽责监管框架。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考虑到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的《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指南》,并以委员会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为指导;

(b)为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工商企业设立明确的监管框架,确保其活动不会给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产生负面影响。

减缓气候变化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减缓气候变化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走上履行其在《巴黎协定》之下的国家自主贡献承诺的轨道。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能源、交通、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部门履行《巴黎协定》规定的国家自主贡献,同时注意参照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和《公约》的声明,制定一个连贯一致、整个政府一体联动的政策框架。

最大可用资源

13.委员会注意到,尽管作为最不发达国家面临严峻的经济条件,缔约国仍努力履行《公约》义务,并采取了扩大财政空间的举措,包括《2021-2026年国内收入调动战略》。然而,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税收制度感到关切,其特点是税基有限,实行递减税率,公司税率单一,严重依赖增值税和消费税,并为私营部门提供新的税收优惠。此外,委员会还对《公约》权利相关领域的社会支出总体较低表示关切(第二条第一款)。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国家资源调动,扩大财政空间以实现《公约》权利,除其他外,通过扩大税基,改善税收,提高公司所得税,审查私营部门的税收优惠以评估收入损失,同时借鉴发展资金和地方一级财政评估的结果;

(b)评估其财政政策对最边缘、最劣势群体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

(c)增加预算拨款,用于就业方案、社会保障、农业和粮食方案、水和卫生设施、医疗保健、教育以及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社会支出,并确保这些资源专款专用;

(d)加强努力,在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和合作,并遵循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

偿债

15.委员会关切的是,公共债务水平很高,预算中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偿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债务控制措施,包括财政整顿,可能导致紧缩政策,减少实现《公约》权利的财政空间(第二条第一款)。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评估财政和预算调整对《公约》权利的影响,并采取措施防止对享有这些权利的不利影响;

(b)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协调,确保公共债务和偿债义务不会限制财政空间或转移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资源;

(c)坚持贷款人和借款人在进行贷款和设定条件之前进行人权影响评估的义务,并考虑到委员会2016年关于公共债务、紧缩措施与《公约》的声明。

非法资金流动

17.委员会注意到为打击非法资金流动所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持续存在腐败、逃税和跨境避税现象,所有这些现象都严重限制了用于实现《公约》权利的资源(第二条第一款)。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为反腐败机构提供充足的资金并赋予其权能来加强反腐败措施;

(b)采用先进的数字数据收集和分析工具,以监测反腐败执法情况;

(c)建立举报人保护机制,鼓励举报腐败行为而不必担心报复;

(d)加强司法独立,促进公正处理腐败案件;

(e)通过国家金融系统中的强制性尽责机制和加强税务管理,打击非法资金流动;

(f)促进国际税务合作,以打击逃税、跨境避税和金融犯罪,并考虑寻求税务监察员无国界倡议的协助。

不歧视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现行宪法有所规定,但没有打击歧视的全面法律框架。委员会还对影响弱势个人和群体的歧视、污名、陈规定型观念、有害习俗和根深蒂固的信念感到关切(第二条第二款)。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其打击歧视的法律框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特别是符合《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同时以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为指导,该意见禁止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基于任何理由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并在这方面考虑到关于制定全面反歧视立法的指南;

(b)确保歧视的受害者能够寻求补救,包括有效的行政和司法补救;

(c)通过提高认识运动和平权行动措施,有效防止和打击针对白化病患者、残疾人、汉森氏病患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污名、陈规定型观念、有害做法和根深蒂固的想法,确保所有人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权利。

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21.委员会对妨碍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障碍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Dzaleka难民营严重拥挤,食物、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供应不足,谋生机会有限(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重新审查其对《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保留,颁布全面的移民和劳工移民政策,审查其营地管理政策,并在这方面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约》规定的国家对难民和移民的义务的声明;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在国际人道主义援助下,优先考虑确保粮食安全并分配足够的资源,改善难民营的生活条件,包括住房质量、电力、卫生设施和获取安全饮用水的渠道,并寻求持久解决办法。

男女平等

23.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性别平等法》和通过了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准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男女之间长期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阻碍了妇女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三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高级职位中的参与,包括通过执行和强制实施配额制;

(b)加倍努力,通过解决基于性别的劳动隔离,消除阻碍妇女继续职业生涯或从事全职工作的障碍,来缩小性别工资差距;

(c)以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为指导,加强适用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准则,确保妇女获得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土地、创收活动以及金融服务和读写能力。

工作权

25.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就业和劳动政策》和《2021年国家创造就业战略》。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青年和残疾人的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很高(第三条和第六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以委员会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为指导,通过一项全面的劳动力战略,并制定一项明确、有时限的行动计划,支持妇女、年轻人和残疾人获得体面就业,包括高质量的技术和职业培训,收集关于其状况的数据,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平权行动措施,如配额制或为雇主提供退税;

(b)继续加强国家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系统,提供符合劳动力市场需要的技能培训和资格证书,重点关注受失业和就业不足影响最严重的个人和群体。

非正规经济部门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非正规经济部门有大量工人,特别是妇女,没有得到劳工法或社会保障的充分保护(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劳动立法和劳动监察服务,以涵盖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如自营职业者、街头小贩、自给农业工人和家庭佣工,并收集关于他们状况的数据;

(b)扩大社会保障福利,以涵盖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确保这些福利为他们及其家人提供体面的生活;

(c)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工人从非正规经济部门转向正规经济部门,特别关注妇女、青年和残疾人,同时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5年关于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转型建议书》(第204号)。

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采取了措施,但农业工人面临不稳定的工作条件,使他们容易受到剥削和虐待,包括性别暴力和抵押劳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劳动监察机制的能力和资源有限,妨碍了有效执行劳动标准,特别是在偏远和农村地区(第七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保护农业工人免受虐待和剥削,包括性别暴力,特别是在澳洲坚果、茶叶和烟草种植园;

(b)通过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肥沃的土地、住房、食物、医疗保健、教育和职业培训,解决农业部门抵押劳工问题的根本原因,特别是烟草行业租赁制度下的抵押劳工;

(c)建立有效的申诉和报告机制,考虑到具体部门的情况,并确保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

(d)加强劳动监察机制的任务和能力,以便对所有工作场所,包括农业部门进行有效的监察;

(e)批准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f)以委员会关于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为指导。

社会保障权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社会现金转移方案,但感到关切的是,生活在极端贫困中的人口有很大一部分尚未被纳入该方案,而且该方案没有充分支付与残疾有关的费用。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缴费型社保计划的覆盖面有限,仅限于正规经济部门,并不涵盖工作的难民和移民(第九条)。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效管理、监督、资助和扩大社会现金转移方案,以涵盖所有生活在极端贫困中的人,提供基本收入保障,并在必要时涵盖与残疾有关的费用;

(b)扩大缴费型社会保障计划的覆盖面,以涵盖所有工人,特别是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以及工作的难民和移民;

(c)以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及其关于社会保护的底线是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为指导,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设定社会保护的底线。

保护家庭和儿童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有害习俗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包括童婚和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相关立法的执行有限(第十条)。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消除童婚的措施,采取全面的方法解决童婚的根本原因,包括提供继续教育和粮食援助的社会福利,提高对相关立法的认识,并在社区一级开展关于早婚有害影响的广泛教育运动,尤其应针对传统和宗教领袖开展;

(b)加强立法和行政措施,解决最恶劣形式的童工问题,特别是在农业和家政工作中,执行童工和保护政策,收集有关情况的数据,为劳动监察机制划拨充足的资源,并确保对责任人进行适当的惩罚,为受害者提供补救。

贫困

35.委员会对处于劣势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的贫困率和极端贫困率高企感到关切(第十一条)。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套消除贫困的多层面行动计划,特别关注生活贫困的儿童和女户主家庭,行动计划应包括明确和可衡量的目标,力求解决贫困的根本原因、年际通货膨胀的额外影响和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影响,并确保为行动计划的监控和实施分配足够资源。

食物权

37.委员会肯定缔约国为加强粮食安全所作的努力,但仍对缔约国营养不良和儿童发育迟缓的比率很高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贫困、营养食品供应有限以及气候变化和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等挑战持续存在,导致在获得营养食品和营养食品的可负担性方面存在差距,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第十一条)。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加强受饥饿和营养不良影响最严重地区的粮食安全,投资于当地农业生产,提供种子、温室和牲畜等支持,通过收入多样化和灾害防备提高自给农业和女户主家庭的韧性,以应对社会现金转移方案未涵盖的其他风险;

(b)继续并加强与世界粮食计划署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合作与协调,并以委员会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为指导。

土地权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土地改革努力没有有效地确保平等获得土地的机会,没有解决土地保有权保障问题,也没有解决正式制度和习惯制度下相互冲突的主张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法律规定保障平等权利,但歧视性习俗和惯例继续剥夺妇女的继承权和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和第十一条)。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正式法律制度和传统权威之间的协调,以统一土地治理,特别是在容易发生土地纠纷的地区,确保两个制度均充分尊重妇女的权利,并以委员会关于土地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为指导;

(b)加快执行全面的赋予土地所有权和登记制度,以确保个人和社区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通过透明机制迅速解决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并特别关注代扎县Phanga村的社区成员;

(c)审查和修订法律,以消除导致歧视性继承惯例长期存在的法律空白,并确保妇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所有权;

(d)划拨充足资源,以落实土地保有权,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纠正损害妇女土地所有权的习俗。

用水和卫生设施权

41.委员会肯定了缔约国的《国家水政策》和《国家卫生政策》,以及为增加获得改善的水源的机会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获得改善的卫生服务的机会仍然有限,大量学校和卫生保健中心缺乏饮用水和卫生设施。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相当大比例的人口必须步行一个多小时才能获得安全饮用水(第十一条)。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以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为指导,继续投资于改善获得安全饮用水的机会,并向所有人提供改善的卫生设施,包括在非正规住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卫生保健中心;

(b)在农村地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就近获得安全饮用水。

适应气候变化

43.委员会意识到缔约国易受气候变化和干旱和洪水等灾害的影响,并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国家适应计划》和《国家灾害风险管理政策》。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气候变化和灾害会对《公约》权利的享有产生重大影响的背景下,灾害风险防范水平不够(第十一条)。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和分配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加强备灾和应灾工作,加强减少灾害风险的措施;

(b)加强缔约国经济和社会面对环境冲击和长期气候变化影响的韧性,为此大幅增加为此目的划拨的资源,并制定和实施所有必要的适应措施,以保护环境和应对环境退化;

(c)寻求国际支持和援助,以调动资金和技术支持,减轻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身心健康权

45.委员会肯定缔约国在卫生部门采取的措施以及卫生预算的稳步增加。但委员会仍然对基础设施方面的挑战以及卫生服务和药品的质量和可得性感到关切,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和农村地区而言(第十二条)。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为卫生部门划拨充足的资源,并提高卫生服务的无障碍性、提供和质量,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对弱势群体而言。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继续投资于社区和初级保健基础设施,确保医院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并备有必要的药品。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由于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的机会有限,少女怀孕率很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高;

(c)有关堕胎的限制性立法(第三条和第十二条)。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妇女和少女,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少女,都能无障碍地获得和利用优质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特别是获得避孕(包括紧急避孕)、安全堕胎以及产前和产后护理;

(b)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采取基于人权的方式执行降低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孕产妇死亡和发病;

(c)以委员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世界卫生组织堕胎护理指南(2022年)为指导,修订缔约国关于堕胎的立法,使其符合妇女的人格完整权、自主权和健康权。

毒品政策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吸毒采取惩罚性办法,减少伤害和康复方案的提供和无障碍性有限(第十二条)。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法律框架,对吸毒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确保提供减少伤害方案、医疗保健、心理支持和康复服务及其无障碍性。

受教育权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努力,包括《教育法》和教育预算拨款的增加。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由于师资不足、基础设施不足和缺乏教材,教育质量差;

(b)由于童婚或早孕,小学和中学的辍学率很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女童中;

(c)在执行重新入学政策方面持续存在困难;

(d)有报告称女童在学校环境中遭到性虐待;

(e)面临盛行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残疾学生的低入学率,缺乏全面的全纳教育政策(第三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以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为指导,加大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此增加资源,改善教师培训和工资,改进教材和基础设施,并纳入人权教育;

(b)加倍努力,提高中小学教育的入学率和完成率,扩大学前教育的提供,保障所有人能普遍和免费获得基础教育,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c)在中小学课程中纳入针对所有性别的全面、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

(d)确保有效实施重新入学政策,保障怀孕和育儿学生的受教育权;

(e)采取措施解决学校环境中的性虐待问题,包括通过一项打击性虐待的国家政策,执行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校长和教师行为守则,建立保密的投诉和报告机制,并彻底调查所报告的事件;

(f)制定并实施一项综合性政策,确保全纳教育,提高残疾人的入学率,并解决残疾学生辍学率高的问题。

文化权利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国家文化遗产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障构成其人口的不同宗教、族裔和语言群体的文化权利(第十五条)。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以在委员会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为指导,促进和保护构成其人口的各种宗教、族裔和语言群体的文化,确保保护、表达和传播其身份、历史、文化、语言、传统和习俗;

(b)促进保护各种宗教、族裔和语言群体的传统生活方式,消除对他们的偏见和歧视。

参与科学进步并从中受益的权利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互联网接入水平低,特别是在偏远地区,这限制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第十五条)。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进可负担的互联网接入,特别是在偏远地区,为此发展必要的基础设施,并确保所有人都能负担得起互联网服务。

D.其他建议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8.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在从COVID-19疫情恢复的过程中,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十年”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5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区县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落实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邀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60.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2026年10月31日)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26(a)段(工作权)、第32(a)段(社会保障权)和第52(d)段(受教育权)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61.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在2029年10月31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改变而另有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对其共同核心文件作必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