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拉圭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6年2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4和第5次会议上审议了乌拉圭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2026年2月25日举行的第2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乌拉圭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以及在答复问题清单时提供补充资料。委员会还表示赞赏与政府三个分支的代表组成的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的口头答复和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全面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包括《2023-2027年国家人权计划》,以促进人们切实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欢迎在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采取的措施。得益于这些措施,在减贫方面取得了进展。委员会还强调,缔约国采取了种种举措,如颁布关于心理健康的第19.529号法(该法确立了基于人权方针的社区模式),并通过《2020-2027年国家精神健康计划》和《2021-2025年国家预防自杀战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可诉性
4.委员会注意到为确保直接适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而采取的措施以及缔约国在对话期间和对话之后提供的实例。然而,它指出,大量判决涉及健康权,而且《公约》所载其他权利的可诉性和落实情况仍然有限。
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均可在各级司法系统直接适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国家行为体系统地适用《公约》以及纳入了《公约》条款的各项判决所产生的判例法,包括在起草法律、规划预算和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加以适用,以确保人们享有这些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就《公约》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面向司法机构成员和所有负责落实这些权利的官员以及权利持有人开展宣传工作。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工商企业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称,该国正在起草“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目前尚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框架用以规范国内企业和在海外开展业务的企业的人权尽责。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起法律和监管框架:(a)要求位于该国境内的企业在其所有国内和国际业务中开展人权尽责,包括在供应链中;(b)规定企业对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行为承担责任,包括此类侵犯人权行为发生在国外时;(c)确保受害者能够在缔约国获得有效救济,并通过司法和非司法机制寻求补救。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计划”,并提请其注意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气候变化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气候变化相关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候变率的国家系统,批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区域协定》(《埃斯卡苏协定》),并启动旨在促进绿色氢能生产投资的第二项能源转型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效落实这些政策和措施仍然存在重大挑战。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未采取充分的气候变化适应措施来解决气候变化对最弱势群体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切实落实,包括《国家气候变化政策》、《长期气候战略》和《埃斯卡苏协定》,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和弱势群体的参与,并确保就这一问题获取公共信息和有效补救的渠道;
(b)确保绿色氢能投资不会损害供水保障,并减轻其对当地社区的环境和社会影响;
(c)采取适当的适应措施,重点关注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最严重的影响,并考虑到气候变化对弱势群体造成的过度影响;
(d)考虑到委员会2018年关于气候变化与《公约》的声明及其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层面的第27号一般性意见(2025年)。
最大可用资源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增加税收所做的努力,但关切的是,其税收政策严重依赖间接税,特别是消费税,这限制了其再分配能力。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对税务欺诈的防范不力,削弱了缔约国履行义务的能力,使其无法调动最大可用资源,确保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二条第一款)。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所有社会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下,全面评估其财政政策对人权的影响,包括分析对不同部门以及边缘化和弱势群体的分配后果和税收负担;
(b)增加为实现儿童和青少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划拨的资源;
(c)确保税收制度的社会公正性,并加强其再分配效应;
(d)加倍努力优化税务的征收,以期增加可用于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资源;
(e)考虑到委员会2025年关于税收政策与《公约》的声明。
善治和腐败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腐败而采取的措施,但关切的是,尽管2019年第19.797号法规定了有关任务,但缔约方在起草和通过预防私营部门腐败现象的初步法案方面没有取得进展(第二条第一款)。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起草和通过2019年第19.797号法规定的初步法案,以预防和惩治私营部门的腐败,确保适用的立法框架规定明确的预防义务、有效的监督机制和适当的处罚;
(b)通过一项全面的国家反腐败战略,制定明确目标和指标并为其分配充足的资源,明确将该战略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调动可用资源逐步充分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义务挂钩,并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资源。
不歧视
14.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全面的反歧视法。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这一领域采取的措施未能有效解决特定群体,特别是非洲人后裔、残疾人、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面临的歧视问题,他们在获得和切实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继续面临障碍(第二条)。
1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为防止歧视提供充分的保护,并明确涵盖《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所有被禁止的歧视理由,根据《公约》为缔约国规定的义务定义多重、直接和间接歧视,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歧视,并规定在遭受歧视的情况下可获得赔偿,包括通过司法和行政手段获得赔偿;
(b)加紧努力,确保有效落实第19.122号法和其他关于平权行动的政策,打击对非洲人后裔的结构性歧视;
(c)加强实施保护残疾人的法律框架,包括第19.691号法;
(d)确保有效实施《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国家融合计划》,保障他们获得社会服务、教育、就业、住房、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和创收机会;
(e)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男女平等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男女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包括2019年通过第19.846号法以及建立和运作国家综合护理系统。然而,委员会仍然对持续存在的两性工资差距、贫困(对妇女的影响尤为严重)以及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岗位上的代表性不足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报,在有效实施国家综合护理系统方面面临挑战,这阻碍了严重依赖他人的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获得个人援助,且5岁以下儿童在获得护理服务方面也存在障碍。上述情况导致无酬照护工作量的极大增加,而这一负担主要由妇女承担(第三条)。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确保男女之间的实质平等,特别是:
(a)通过在各级政府制定明确的目标、可核查的指标和监督机制,确保第19.846号法的有效落实;
(b)采取具体、有时限的措施缩小两性工资差距,包括提高薪资透明度和积极监督相关法规的遵守情况;
(c)确保国家综合护理系统的有效运作,将其建成一个覆盖全民、拥有充足和可持续财政、技术和组织资源的系统,并确保机构间协调和民间社会组织有意义地参与到这一进程的所有阶段;
(d)加强经济和社会政策以减少贫困,这对妇女,特别是边缘化和弱势群体中的妇女影响尤为严重;
(e)采取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岗位上的代表性。
工作权
18.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种种措施,但失业和非充分就业仍然对年轻人、妇女、非洲人后裔、残疾人、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造成尤为严重的影响(第六条)。
1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减少失业和非充分就业,包括不断审查现有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并通过一项全面的就业战略,解决失业的结构性原因,同时制定一项有具体目标的行动计划,并优先考虑受影响尤为严重的群体;
(b)继续优先发展高质量的技术和职业教育和培训方案,这些方案应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并适当考虑到最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的具体需要。
非正规经济部门
20.委员会关切的是,很大一部分工人,特别是女性工人和农村地区工人,由于参与非正规经济而缺乏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充分保护(第六和第七条)。
2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扩大正规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机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非正规经济中的工人能够获得基本就业福利和社会保障,并享有《公约》所载的其他权利。
最低工资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确认最低工资得以提高,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过去五年的累计增幅仅为0.5%,这不足以确保工人及其家人的体面生活条件(第七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正式机制,根据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并在工资委员会框架内的三方参与下,对全国最低工资进行年度审查,以确保最低工资保持其购买力;
(b)通过一项年度检查计划,以加强最低工资立法的执行,制定可衡量的目标,重点关注非正规程度较高的部门,并就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实施的处罚情况公布分类数据。
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24.委员会关切的是,建筑业、制造业、农业和畜牧业等某些行业工作场所的事故发生率较高;工作场所歧视和骚扰案件举报数量较少;移民,特别是女性移民面临劳动剥削风险(第七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预防工作相关事故和职业健康危险的国家政策,确保其制定、实施和评估进程中有广泛的参与;
(b)加强执行旨在防止剥削移民工人的国家立法;
(c)加强劳动监察机制的任务和能力,使其能够有效监测所有部门的工作条件,特别是高风险部门,包括非正规部门和大多数工人为移民的部门;
(d)建立有效机制,用以举报工作场所的歧视、骚扰和一切形式的虐待和剥削,同时适当考虑到某些类别的工人,特别是移民工人的特殊脆弱性;
(e)对此类案件进行彻底调查,确保责任人被追究责任,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赔偿;
(f)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社会保障
26.委员会欢迎家庭津贴和《公平计划》对减贫产生的积极影响。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2023年第20.130号法建立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在福利充足性方面面临挑战,特别是对于就业经历零散的个人和长期在非正规经济中工作的个人而言(第九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福利充足,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统一社会保障制度和非缴费型社会保护计划)易于使用并提供全民覆盖。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福利适当且充足,包括对于就业经历零散的个人和长期在非正规经济中工作的个人而言,并扩大包容和保护最弱势群体的机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其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儿童和青少年权利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和青少年继续遭受广泛的暴力、剥削和性虐待。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青少年中约39%的怀孕与性虐待有关(第十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机制,包括相关的法律框架,以确保他们能够利用适当的举报机制并在发生暴力、剥削和性虐待的情况下及时干预;
(b)为全国各地的儿童保护服务处提供充足的财政和技术资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暴力发生率最高的地区;
(c)确保对所有暴力和性虐待案件进行彻底调查,施害者受到适当起诉和惩罚,受害者获得全面赔偿。
适当生活水准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贫困仍然对儿童和青少年、妇女、非洲人后裔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造成尤为严重的影响(第十一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为消除贫困而采取的措施,以期制定一项全面战略,在其中纳入具体目标,从而有助于大幅减少受影响最严重的群体,特别是儿童和青少年、妇女、非洲人后裔和农村人口的经济贫困和多维贫困。为此,委员会建议确保这一战略以及为实施这一战略而制定的方案以基于人权的方针为依托,适当考虑到受影响最严重群体的需求,并为其提供足够的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2001年关于贫困与《公约》的声明。
住房权
32.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住房持续严重短缺,相当一部分人继续生活在朝不保夕的条件下和非正规住区中。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生活在非正规住区的人们面临着被强迫迁离的风险,而没有适当的程序保障。委员会还对无家可归者人数不断增加感到关切(第十一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增加为解决住房短缺和改善住房条件划拨的资源,特别是在非正规住区、无住房的公共场所和农村地区;
(b)修订有关强迫迁离的立法,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法,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使他们能够重新获得财产、返回家园或获得合适的替代方案和适当赔偿;
(c)与受影响者密切协商,制定一项战略,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特别是支持无家可归者寻找可持续的住房解决方案,使他们能够行使《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和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享有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改善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途径方面取得了进展,安全卫生设施覆盖率达到60%。然而,令人担忧的是,饮用水质量和水污染问题仍然存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23年影响缔约国的水危机,这次危机凸显了该国在确保水质和保护水资源方面面临的挑战(第十一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按照基于权利的方针妥善管理水和水资源,以保证全国饮用水的供应、质量和可负担性;
(b)通过明确将基于权利的方针纳入水和气候相关风险管理来加强气候和环境治理;
(c)继续努力确保最弱势和最被边缘化的群体获得安全的卫生设施服务,特别是在非正规住区和农村地区;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及其2011年关于卫生设施权的声明。
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
36.委员会关切的是,外国投资资助的项目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第十一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有效的监测和监督机制,以减轻开发项目(包括外国投资资助的项目)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潜在影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实施适当的财政措施确保问责,并请缔约国参阅其第27号一般性意见(2025年)。
适足食物权
38.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粮食不安全状况感到关切,根据收到的信息,粮食不安全率可能达到约13.2%。委员会还对肥胖率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全面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也缺乏承认和维护适足食物权的立法(第十一和第十二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关于食物权的框架法;
(b)与民间社会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制定保护和促进适足食物权的全面国家战略,以期有效应对粮食不安全、营养不良和肥胖问题;
(c)制定和实施促进健康饮食的方案,纳入与贸易、土地利用规划、教育和财政政策相关的方面,在这些方案中载入明确的目标和具体期限,并建立评估其进展的适当机制;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精神健康权
40.缔约国虽已采取措施改善精神健康服务,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自杀率居高不下,特别是年轻人和老年人的自杀率较高(第十二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精神健康与成瘾问题综合计划》得到全面实施,并为此划拨充足的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提供及时、便捷、优质、基于社区的精神健康服务。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
42.委员会注意到在降低青少年怀孕率方面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的障碍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一些地区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出于良心拒绝实施堕胎,这继续对安全堕胎服务的可得性和可及性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居留要求阻碍移民妇女获得自愿终止妊娠服务(第十二条)。
4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加倍努力确保所有妇女和少女,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少女都能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b)采取必要的行政和实际措施,确保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出于良心拒绝实施堕胎不会阻碍妇女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是自愿终止妊娠服务;
(c)取消对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自愿终止妊娠服务)的居留要求,以确保移民妇女能够平等获得此类服务;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毒品政策
4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通过基于健康权和减少伤害方针的毒品使用政策方面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减少伤害的方案和服务仍然有限,并且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公平分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持续过度依赖刑事定罪来应对精神活性物质的使用(第十二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根据基于权利的方针加强其毒品政策,特别是针对青少年和年轻人开展预防和提高认识活动,宣传与吸毒相关的严重健康风险,并确保人们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公平地获得吸毒病症的治疗以及面向吸毒者的医疗服务、心理支持、康复服务和减少伤害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对吸毒者的惩罚性做法,并优先考虑治疗和康复而不是惩罚性措施,以保护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
受教育权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减少教育不平等所做的努力,但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划拨给教育部门的资金不断下降;
(b)受教育机会、控辍保学和学业成就方面持续存在不平等,这对非洲裔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来自最弱势社会经济群体或农村地区的儿童和青少年造成了尤为严重的影响;
(c)高辍学率仍影响这些群体;
(d)入学率和学习成绩方面存在显著差距,数字鸿沟不断扩大,获得全纳教育方面存在障碍,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继续面临这些问题(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4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审查对教育部门的预算拨款,适当考虑缔约国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和上一段提出的关切;
(b)加大努力减少受教育机会方面的不平等,改善控辍保学,提高学业成绩,特别面向非洲裔儿童和青少年以及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地区儿童,以期除其他外促进他们的社会流动性;
(c)作为优先事项,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导致儿童辍学的因素,特别关注边缘化和弱势群体;
(d)通过及时识别、适当教育支持、合理便利和无障碍基础设施以及弥合数字鸿沟,确保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在各级教育中都能获得全纳教育;
(e)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文化权利
48.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非洲人后裔的历史和文化遗产只得到有限宣传和传播,特别是在教育领域。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农村和城市地区以及不同社会经济群体之间在享受和参与文化生活以及使用文化基础设施方面持续存在差距(第十五条)。
4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确保全面保护文化权利并尊重文化多样性。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创造条件,使非洲人后裔能够保存、发展和弘扬他们的身份认同、历史、文化、传统和知识,并将他们的历史和文化贡献更有效地纳入教育系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减少农村和城市地区之间以及不同社会经济群体之间在享受和参与文化生活以及使用文化基础设施方面的不平等。
对土著人民的承认
5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并赞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缔约国土著人民的“隐形”表示的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乌拉圭人口中努力获得土著身份的承认、恢复和重建的比例越来越高——根据2023年全国人口普查,这一比例从2011年的5.1%上升到2023年的6.4%——但没有采取充分措施确保切实承认他们的权利并宣传和重视他们的文化、历史、语言和身份认同(第一和第十五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就土著人民的存在、历史、身份认同和文化开展科学研究和数据收集,以期制定政策确保土著人民身份得到承认、恢复和重建并促进其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扩大瓜拉尼语等土著语言的教学,并将跨文化方法纳入教育系统。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再次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并落实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
获取科学信息
52.委员会对虚假信息和虚假内容的传播感到关切,特别是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疫情之后关于疫苗接种的虚假信息和虚假内容(第十五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全面战略,打击虚假信息和虚假内容的传播,特别是有关疫苗接种的此类信息和内容的传播,并推动获取严谨的、基于证据的科学信息,以维护享受科学进步所产生的惠益的权利。
D.其他建议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行动十年”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行使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省市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鼓励缔约国继续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邀请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57.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提供资料(2028年2月28日之前),说明第23(a)段(最低工资)、第37段(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和第47(a)段(受教育权)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58.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在2031年2月28日之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发生变化另有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对其共同核心文件作必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