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MRT/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4 October 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毛里塔尼亚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8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668次和第669次会议上审议了毛里塔尼亚的初次报告。委员会在2023年9月5日举行的第68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毛里塔尼亚按照委员会的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富有成果和坦诚的对话。这是一个多元化、多部门的代表团,包括相关政府部委的代表。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12年加入《公约》以来,为促进残疾人权利和执行《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2年批准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制定和通过了:

(a)关于无障碍的第2017-169号法令;

(b)建立国家妇女和女童权利观察站的第2020-140号法令;

(c)2022年至2030年残疾人战略;

(d)《2015至2018年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现象国家行动计划》;

(e)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国家战略。

三.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国家立法和政策框架与《公约》包括基于人权的残疾模式不一致;

(b)在法律和政策中使用有损于残疾人的概念和术语,这些概念和术语突出一个人的缺陷,反映对于残疾的医疗上和家长式的做法,而且会强化对残疾人的污名化;

(c)政策制定者、法官、检察官、教师以及医疗、卫生和其他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公约》确认的权利缺乏认识,尽管可以在法庭上直接援引《公约》。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基于人权的残疾模式纳入其法律、规章和政策,从而使其《宪法》以及关于残疾问题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与《公约》条款相一致;

(b)废除立法、政策和规章中所有使用具有贬损含义的词语的部分,并确保这些部分与基于人权的残疾模式相一致;

(c)加强为公共政策制定者、法官、检察官、教师以及医疗、卫生和其他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专业人员执行的关于残疾人权利和《公约》之下的缔约国义务的能力建设方案,并在筹划和落实公职人员的培训方面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积极让其参与。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未能通过其代表组织包括各种残疾人组织,参与拟定和实施与残疾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方案。

8.委员会回顾其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和实施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的机制,并确保与各种残疾人组织包括残疾妇女和儿童组织及智障人士组织进行有意义的协商。

B.特定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对残疾人实行歧视的全面定义――涵盖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缺乏;

(b)没有确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

10.委员会回顾其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2和10.3,建议缔约国:

(a)采纳基于残疾的歧视的全面定义,包括多重和交叉残疾,涵盖年龄、种族、性别、族裔、宗教、语言、性取向、国籍和移民身份或任何其他身份,并确保残疾人得到全面保护,免遭歧视;

(b)通过法律条款,确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生活所有领域的一种歧视形式,并纳入一项与《公约》第二条相一致的合理便利的明确定义。

残疾妇女(第六条)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妇女及其代表组织和团体对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决策进程,特别是妇女和女童权利国家观察站(根据第2020-140号法令设立),以及专门涉及残疾问题的协商机构和机制之外的机构事务的参与不充分;

(b)国家立法框架未能明确处理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交叉歧视问题,没有为制定适当的政策应对措施而就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的多重和交叉歧视收集数据和开展研究。

12.委员会回顾其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5.2和5.5,建议缔约国:

(a)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组织和团体接触,确保她们直接参与所有公共决策进程,尤其是确保其在妇女和女童权利国家观察站中的代表性,并且确保她们参与制定所有关于性别平等和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强迫婚姻和贩运的政策;

(b)对《公约》在包括教育、就业、卫生和司法在内的所有政策领域在残疾妇女和女童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交叉分析,在国家立法中承认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并通过反映性别观点和交叉性的具体立法和战略;

(c)采用对残疾妇女和女童在生活各个方面的包容性平等取得的进展情况进行衡量的基准和指标。

残疾儿童(第七条)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对残疾儿童持有偏见和成见,残疾儿童仍然面临污名、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和不人道待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据说残疾儿童在家庭、学校和机构中受到剥削,遭受暴力侵害和虐待,包括体罚,有些儿童被迫乞讨,遭受剥削;

(c)残疾儿童没能有系统地参与影响到其生活的决策,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尽管他们在儿童议会中拥有6个席位。

14.委员会回顾其与儿童权利委员会联合发表的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声明(2022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和16.7,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打击对所有残疾儿童的污名化,确保他们受到保护,免遭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并确保他们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获得社会和医疗保健服务以及利用包容性优质教育体系;

(b)废除所有允许体罚的规定,通过立法和有效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充分保护,免遭剥削、暴力和虐待,包括不因被迫乞讨而受到剥削,确保行为人受到惩治,并以无障碍方式开展宣传活动,执行培训方案,以便提倡采用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养育方式;

(c)加强政策、机制和程序的实施,以便利所有残疾儿童的有效参与,并确保他们能够就所有与他们有关的事项自由发表看法。

提高认识(第八条)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残疾者和心理残疾者的歧视、成见和偏见难以消除;

(b)关于残疾人在社会中的尊严、能力和权利的宣传活动缺乏,在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的有效参与下提高对残疾人权利和基于人权的残疾模式的认识的长期战略缺乏,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情况尤其如此。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包括残疾妇女和儿童组织在内的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通过一项国家战略,以提高对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残疾者和心理残疾者的认识,设法消除对他们的偏见,并对该战略的有效性进行监测;

(b)在各级教育机构、公共事务机构、媒体和公众中,以包括盲文、手语和易读等在内的无障碍形式,并在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的积极参与下,加强关于残疾人权利和基于人权的残疾模式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无障碍(第九条)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在无障碍地进出实体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享用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方面面临障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手语翻译系统提供的服务不足,语音转文本技术的获取利用有限。

18.委员会回顾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1.2(向所有人提供安全、负担得起、无障碍和可持续的交通系统)和11.7(向所有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安全、包容和无障碍的绿色公共空间),建议缔约国:

(a)提倡在评估和强制执行无障碍法律(如《第2006-043号法令》和《第2017-169号法令》)以及所通过的技术标准方面让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进行积极参与,同残疾人进行密切协商和对话,并对不遵守法律和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b)提倡对建筑部门专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使其了解残疾人在无障碍方面遇到的障碍,并使其熟悉消除这些障碍的适当措施;

(c)根据通用网络无障碍标准,制定信息和通信媒体和技术以及网站无障碍标准,并将数字无障碍纳入各种无障碍和数字转型行动计划;

(d)审查交通设施的公共采购,确保规格包括无障碍标准;

(e)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定期开展国家无障碍研究和调查,以评估无障碍情况,包括找出空白并提出建议填补空白。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一旦发生危难情况、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将残疾人疏散的具体和全面的规程缺乏,而且在确保提供合理便利和获取利用信息,确保提供疏散中心、紧急救济援助、预警系统和社区需求评估方面仍然存在障碍;

(b)没有依照《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让残疾人充分参与减少灾害风险和适应气候变化计划。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按照《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目标11,加快通过在灾害情况下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国家战略,制定在发生危险情况、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之时将人员疏散的规程――此种规程承认和顾及残疾人的特定需要,并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提供合理便利、无障碍信息、疏散中心、紧急救济援助、预警系统、社区需求评估和辅助设备。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对残疾人特别是仍由机构照料的残疾人和与家人一起生活的残疾人产生了极大影响,其中有些残疾人遭受家庭暴力特别是性暴力侵害和性虐待;而且残疾人在获取紧急信息和支助措施方面面临障碍。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的指南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集团编写的关于以包容残疾人的方式应对COVID-19的政策简报:

(a)将残疾问题纳入COVID-19复苏计划和其他经济社会方案的主流,以应对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并保护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女童,使其免遭性暴力侵害和性虐待;

(b)按照委员会关于去机构化,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去机构化的准则,采取措施,使仍由机构照料的残疾人离开机构,并为他们在社区生活提供适当支持;

(c)在制定和实施COVID-19复苏计划的各个阶段,让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包括残疾妇女组织密切参与;

(d)确保在危难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所有残疾人都能借助适当的电子设备以无障碍形式获得必要的信息。

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未能采取措施,以尊重残疾人在生活各个方面的自主权、权利、意愿和偏好的辅助决策方法取代替代决策方法;

(b)《民法》和《个人身份法》的一些条款构成在残疾基础上对法律行为能力的享有和行使的侵犯和剥夺;立法和其他政策措施缺乏,这两者旨在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残疾和社会心理残疾人士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行为能力,包括能够签订合同、开立银行账户、获得银行贷款和抵押贷款以及与自己选择的伴侣结婚等;

(c)按年龄、性别和残疾类型分列的仍受监护的残疾人的数据缺乏。

24.委员会回顾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废除所有规定可以限制法律行为能力和实行替代决策的立法,并通过立法确保辅助决策;

(b)与残疾人协商,并在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积极参与的情况下,对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残疾人家庭、社区成员、公务员、法官、保健专业人员和社会事务工作者进行宣传,使其了解对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和辅助决策的承认;

(c)采取措施收集按年龄、性别和损伤类型分类的仍受监护者的数据,以期充分恢复所有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

诉诸司法(第十三条)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障碍,这些障碍有:行政和法院人员态度和偏见,人员培训不足以指导残疾人通过复杂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包括刑事诉讼,以及此类培训中缺乏关于残疾人要求的信息。

26.委员会回顾其2020年批准的《残疾人诉诸司法的国际原则和准则》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3, 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通过一项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行动计划,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政和司法措施,消除对残疾人切实参与各阶段行政和司法程序实行的各种限制;

(b)提供适合年龄和性别的程序便利,包括个性化协助,以确保残疾人能够切实参与各阶段行政和司法程序及法律的各个方面;

(c)在整个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使用替代信息手段和交流方式,如盲文、手语、易读和视频文字转录等,应用通用设计原则,并通过一项行动计划,以确保所有进行行政和司法程序的设施无障碍;

(d)进一步向行政、司法和执法人员,包括法官提供关于《公约》的培训。

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的《刑法》仍然载有规定可以公开将人以石刑处死、实施鞭刑和截肢的条款。尽管现有诸如关于打击酷刑和奴役现象的《第2015-033号法令》等法规,而且缔约国事实上暂停执行死刑,但法院仍然可以使用上述《刑法》条款;另外,奴役现象仍然存在;

(b)缔约国仍在对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实施体罚;

(c)尽管缔约国承诺消除女性外阴残割做法,但这种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各省。

28.参照禁止酷刑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所有规定可以公开将人以石刑处死、实施鞭刑和截肢的条款,加强规定不得对残疾人实施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家立法、政策和做法的适用,并消除一切形式的奴役;

(b)一律废除所有场合对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的体罚;

(c)加强关于各省自愿放弃女性外阴残割做法的国家立法和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以消除这种做法,并加强宣传、培训和方案,让社区和宗教领袖以及媒体、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参与。

免受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第十六条)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民众,包括残疾人在内,对采取措施保护残疾人,使其在包括家庭、学校和工作场所等在内的所有环境中免受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缺乏认识;

(b)未能充分采取措施确保切实执行国家立法、政策和战略。这些立法、政策和战略旨在在所有环境中对残疾人实行保护,尤其是保护残疾老年人、残疾妇女和儿童、智障人士、社会心理残疾人士、白化病患者以及残疾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使其免遭贩运和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

(c)所报告的通过强迫乞讨对残疾儿童进行剥削的案件。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们对保护残疾人,使其免遭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的认识,确保让残疾人知道如何避免、识别和报告暴力侵害、剥削和虐待案件;并确保遭受剥削、暴力侵害或虐待的残疾人能够利用独立的申诉机制,获得适当的补救,包括咨询;

(b)加强国家立法、政策和战略的执行,以便在所有环境中对残疾人实行保护,尤其是保护残疾老年人、残疾妇女和儿童、智障人士、社会心理残疾人士、白化病患者以及残疾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使其免遭贩运和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

(c)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充分保护,使其免遭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包括通过强迫乞讨进行的剥削,并确保犯罪者受到惩治。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现行法律规定人人均须进行出生登记,而且缔约国在各地区设立了国家人口登记和证件办理局办事处,但仍有一些残疾儿童在出生后未能得到登记,这会对他们享有权利和获得服务包括领取残疾人卡造成困难;

(b)残疾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获得支助服务和专门照顾的机会有限。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提高父母和社区对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儿童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定期组织发放出生证和身份证件的流动活动;

(b)消除残疾人,包括偏远和农村地区的残疾人在享有国籍权、出生登记权和公民证件权方面面临的所有障碍,使他们能够行使《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获得适当的支助服务,包括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和适合年龄的便利。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仍然被安置在机构中,没有作出努力,包括在预算上和其他方面采取措施,将残疾人纳入社区,也没有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服务,包括个人援助服务;而且社会和公共主管机构对残疾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选择在哪里生活和与谁一起生活的权利以及不被迫接受特定生活安排的权利缺乏认识;

(b)没有对被安置在现有寄宿机构中的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儿童采取去机构化做法,对无力负担住房的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残疾人人士和社会心理残疾人士进行重新安置的方案缺乏。

34.委员会回顾其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及其关于去机构化包括紧急情况下去机构化的准则(2022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被安置在任何类型的机构中的所有残疾人采取去机构化做法,并提供社区服务,便利所有残疾人充分享有在社区生活以及充分融入和参与社区的权利;

(b)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通过他们的代表组织,制定一项战略和行动计划,对仍处在任何寄宿环境中的残疾成人和儿童采取去机构化做法,并提供社区服务,使相关人士能够独立生活,参与社区。

表达和见解自由以及获取信息(第二十一条)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公共和私营媒体渠道特别是在提供公共信息的网站上,以无障碍形式提供的信息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例如易读、浅白语言、字幕、手语、盲文、音频说明和触觉、辅助和替代交流手段等――不足,而且残疾人获取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途径缺乏;

(b)面向聋人、盲人、聋盲人和弱视人的无障碍私人和公共网站以及电视上的字幕、手语和音频说明不足。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所有公共信息包括电视和媒体服务,都以无障碍通信方式向所有残疾人提供,如盲文、聋盲翻译、手语、易读、浅显语言、音频说明、字幕等,为此种通信方式的开发、推广和使用划拨充足的资金,并确保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残疾人在内的各类残疾人都能够获得适当的信息和通信技术;

(b)通过并实施立法和政策措施,以便确保电视台以无障碍方式提供节目,例如为聋人、盲人、聋盲人和弱视人士提供字幕、手语和音频说明,包括确保公共和私人网站无障碍;

(c)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提供资金,以便培训能够熟练使用触觉、盲文和易读格式的合格的手语翻译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并培养一批此种合格人员。

尊重隐私(第二十二条)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与数据保护法有关的信息缺乏,而且残疾人对其数据保护权和隐私权缺乏认识。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就保护个人数据的立法对残疾人及其家人进行培训和宣传;

(b)提高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和家庭对尊重隐私和数据保护的认识;

(c)在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的前提下,制定一项国家战略,确保尊重残疾人的隐私,并使他们及其家人的个人数据受到保护。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明确承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以及受到监护的智力残疾人士和社会心理残疾人士在家庭、父母身份和亲属关系方面的权利;

(b)以无障碍方式提供的关于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缺乏;

(c)为残疾儿童提供的支持以及残疾儿童家庭及其残疾父母履行父母责任所需的支持不足。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消除所有阻碍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智力残疾人士和社会心理残疾人士在与他人平等基础上缔结婚姻、行使家庭和父母权利以及收养儿童的障碍;

(b)执行方案和政策,以无障碍形式向残疾人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残疾人提供计划生育教育和适合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

(c)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支持,包括为残疾父母提供支持,以便在家庭环境中抚养他们的子女,尤其顾及农村地区的残疾儿童家庭和残疾父母。

教育(第二十四条)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包容性教育进展缓慢,为残疾学生开办的特殊学校和特殊班级十分普遍,需要更多支持的儿童在接受包容性教育方面依然面临着障碍;

(b)对教育工作者、教师和非教学人员进行的包容性教育权利培训不足,提高认识课程没有以基于人权的残疾模式为基础。

42.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5,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战略,在各级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中,为所有残疾学生,包括智力残疾学生、社会心理残疾学生和有自闭症的学生实施优质包容性教育,并制定具体目标、时间表,编制预算;

(b)确保对各级教育工作者、教师和非教学人员进行关于包容性教育的持续培训,例如手语和其他无障碍信息和通信形式的培训,包括盲文和易读培训,并确保提高认识课程以基于人权的残疾模式为基础。

健康(第二十五条)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要享有补贴医疗保健,须获得残疾证,而目前缔约国只有13%的残疾人获得了残疾证;

(b)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包括智障妇女和女童以及有社会心理残疾的妇女和女童,在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方面面临障碍,尽管关于生殖健康的保健规程、标准和程序已获通过;

(c)保健服务提供者和医务人员对残疾人权利缺乏了解,供保健服务用户使用的无障碍交流手段缺乏。

44.委员会忆及《公约》第二十五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和3.8的联系,建议缔约国:

(a)简化领取残疾证和加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行政措施,并建立地区和地方机构,为残疾证的申请和发放提供便利;

(b)使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并确保为智障妇女和社会心理残疾妇女推行辅助决策做法,使她们能够行使性权利和生殖权利以及自决权;

(c)在缔约国各地特别是农村地区,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开展残疾人权利培训,包括开展关于残疾人的技能、支持措施以及信息和通信手段和方法的培训,并以无障碍形式,包括盲文、手语和易读形式,向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残疾人士、社会心理残疾人士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信息。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在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就业率低,残疾人被隔离在庇护工场,残疾人在就业方面面临障碍,包括工作场所的物质环境缺乏无障碍设施,而且残疾人所需的支持和个性化便利缺乏;

(b)由于雇主所持的态度,残疾人得不到雇用,雇主缺乏认识,而且雇主不愿意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也不愿意适用通用设计标准。

46.委员会回顾其第8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立法特别是《第2015-062号法令》的执行,以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就业,将残疾人纳入私人和公共工作环境,并尽快设法消除庇护工场现象;

(b)提高私营和公共部门雇主对态度上的障碍的认识,并在所有工作环境中都适用通用设计标准。

适足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采取了一些与社会保护有关的措施,如转拨现金和分发食品包等,但由于存在就业障碍以及往往与残疾相关的成本上升,这些措施不足以切实减轻社会不平等状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经济不安全状况。

48.委员会忆及《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2的联系――这两者都想要促进和保障所有残疾人在经济上的融入,建议缔约国:

(a)加强社会保护制度,确保最低水平的经济保障和基本支助服务的获取,包括确保最低水平的与残疾相关的费用;

(b)制定切实措施,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包括农村地区的残疾人,能够得益于适当、无障碍和负担得起的主流社会方案和服务,包括获得适足的食物、衣服和住房;

(c)将残疾问题纳入减贫战略的主流,减贫战略也载有针对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女童和老年人的具体措施。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在内,在政治和公共决策进程以及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较低;

(b)投票站、投票程序、设施、印刷和在线材料以及一般选举信息,包括公共选举辩论和选举方案,对残疾人包括视力障碍人士、听力障碍人士和智力残疾人士来说缺乏无障碍性。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在内参与各级政治和公共决策进程以及总体政治生活;

(b)确保选举和投票程序、设施以及印刷材料和网上选举材料以盲文、浅白语言、易读方式和手语等各种无障碍形式提供,或在无障碍网站上提供。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运动(第三十条)

5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在内没有足够的机会参加包容性的体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并获取相关服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和保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运动的权利,并批准和执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资料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在收集关于残疾人的分类数据和统计资料方面存在空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残疾人的生活条件以及他们在行使权利时面临的障碍的有系统和全面的研究缺乏。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用华盛顿残疾统计小组的简易残疾问题集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关于残疾人融入和赋权的政策标志,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残疾人数据收集系统,将相关数据按年龄、性别、性取向、社会性别、种族、族裔、收入、移民身份、教育水平、就业情况和居住地分列,使其涵盖生活的所有方面,同时实行保密并确保尊重残疾人的隐私;

(b)划拨资金,就残疾人权利进行定期研究,以找出在这些权利的落实方面遇到的障碍;

(c)为独立的量性和质性研究提供支持,以便为旨在确保残疾人权利的与残疾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提供信息,并确保在数据收集工作的规划、设计和落实阶段,残疾人都能通过其代表组织积极进行参与,同时在这三个阶段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拟定和执行国际协定和方案时,没有与作为发展合作伙伴的残疾人组织特别是残疾妇女组织进行充分协商,这些组织在其中的参与也不充分。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通过其代表组织切实参与国际合作协定和方案,特别是参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监测工作,确保将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切实纳入这些进程,并确保在这些方面切实征求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的意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批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2018年通过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残疾人权利的议定书》。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执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方面缺乏进展,这些建议在2020年对毛里塔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进行重新认证期间提出,目的是完全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进一步加强该国人权委员会的任务。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以便继续加强毛里塔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处理所有侵犯人权行为的工作,确保该委员会网站对人人都能无障碍,提倡向该委员会提供适当水平的资金,确保该委员会的构成能体现适当的性别平衡,并确保委员会与民间社会接触,以使其能够有效和独立运作,并完全按照《巴黎原则》履行其任务。

5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指定一个拥有预算和指定的职能,让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参与,负责跟踪和评估《公约》执行情况的独立的监测机制。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铭记《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的前提下采取行动,建立一个拥有预算和指定职能的独立监测机制,以监测《公约》执行情况。

四.后续行动

传播信息

61.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建议都很重要。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0段所载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建议、第14段所载关于残疾儿童的建议和第32段所载关于迁徙自由和国籍的建议。

62.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会传播战略,将结论性意见转发给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官员、地方主管机构和相关专业团体成员,如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媒体,供其审议和采取行动。

63.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4.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无障碍形式(包括Easy Read)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公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30年5月3日之前提交第二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按照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该程序规定,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即构成缔约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