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七十九届会议
2024年4月15日至5月10日
附加说明的临时议程项目4
组织和其他事项
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第十七次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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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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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在本报告中说明2023年开展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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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要介绍之后,小组委员会报告了有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制度的最新进展,包括查访工作、缔约国数目和指定的国家防范机制数目的增加以及根据《任择议定书》设立的特别基金的运作详情(第二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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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委员会还提供实质性资料介绍了在防止酷刑领域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情况(第三节)及自身工作的发展动态(第四节),并就开展本报告所述年度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了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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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委员会在报告最后思考了今后的挑战(第五节)并介绍了工作计划(第六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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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载有小组委员会在2023年应国家防范机制和缔约国的请求以及参加与国家防范机制的会议和其他相关活动时提供的咨询意见、指导和澄清的汇编。 |
目录
页次
一.导言3
二.一年工作回顾3
A.参加《任择议定书》制度的情况3
B.组织事项和成员3
C.本报告所述期间进行的查访5
D.查访报告6
E.国家防范机制的相关动态7
F.未遵守第17条的重大情况9
G.根据《任择议定书》设立的特别基金10
H.一般性意见草案10
I.《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11
J.纪念《任择议定书》二十周年和小组委员会十五周年会议11
三.在防范酷刑领域与其他机构的接触12
A.国际合作12
B.区域合作13
C.与民间社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合作13
四.与工作实践有关的动态13
A.2024年的查访13
B.会议时间14
五.展望14
六.工作计划16
附件
一.小组委员会应国家防范机制请求提供的咨询意见17
二.欧洲区域小组与该区域国家防范机制年度会议的讨论摘要20
三.国家人权机构与国家防范机制22
一.导言
1.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3款,并依据其议事规则第33条,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编写了这份年度活动报告,作为公开文件分发。本报告涵盖小组委员会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活动,并由小组委员会在2024年1月29日至2月9日举行的第五十二届会议上通过。
二.一年工作回顾
A.参加《任择议定书》制度的情况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任择议定书》有93个缔约国,12个签署国。 科特迪瓦于2023年3月1日加入,斯洛伐克于2023年9月19日批准。
3.各区域加入议定书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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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国家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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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太平洋国家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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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国家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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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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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和其他国家 |
20 |
4.尚未批准该文书的12个签署国按区域分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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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国家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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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太平洋国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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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国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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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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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和其他国家 |
2 |
B.组织事项和成员
5.在报告所述期间,小组委员会在日内瓦举行了两次为期一周的会议和一次为期两周的会议,均由专人出席:第四十九届会议(2023年2月6日至10日);第五十届会议(2023年6月5日至16日)和第五十一届会议(2023年11月6日至10日)。
6.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有所变化。 根据议事规则第12条和第14条,六名新当选的小组委员会委员――Uju Roselyn Chiemeka Agomoh(尼日利亚)、Julia Kozma(奥地利)、Andrew Christoffel Nissen(南非)、Elīna Šteinerte(拉脱维亚)、Anica Tomšić(克罗地亚)、Victor Zaharia(摩尔多瓦共和国)――在第四十九届会议上庄严宣誓后就职。继Marina Langfeldt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10月31日辞职后,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接替她的Martin Zinkler(德国)也在该届会议上宣誓。
7.小组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还选举Suzanne Jabbour为主席,并选举下列成员为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Carmen Comas-Mata Mira(负责查访的副主席)、Daniel Fink(对外关系副主席)和Aisha Shujune Muhammad(国家防范机制副主席)。María Luisa Romero当选为副主席兼主席团成员(特别报告员)。主席团所有成员的任期均为两年。小组委员会指定Jakub Julian Czepek为报复问题报告员,任期两年。
8.区域小组和常设工作组的成员发生了变化。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区域小组负责人分别为Abdallah Ounnir(非洲)、Nika Kvaratskhelia(亚洲及太平洋)、Vasiliki Artinopoulou(欧洲)及Marco Feoli Villalobos(美洲)。Juan Pablo Vegas在第五十一届会议之前担任美洲区域小组组长,Romero女士在第四十九届会议之前担任欧洲区域小组组长。各区域小组的人员组成详情可在小组委员会网站查阅。 各区域小组在第四十九、五十和五十一届会议期间举行了会议,审查各自区域执行《任择议定书》的进展,向小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并酌情提出建议。
9.截至2023年12月31日,判例问题常设工作组、预防酷刑所涉健康问题常设工作组和任择议定书所设特别基金常设工作组的负责人分别是Romero女士、Marie Brasholt女士和Jabbour女士。判例工作组和预防酷刑健康问题工作组在报告所述期间举行了所有会议。《任择议定书》所设特别基金工作组在第四十九届和第五十届会议期间举行了会议。
10.在第四十九届会议上,各区域小组在没有口译服务的情况下举行了会议,各工作组在全体会议期间举行了会议。小组委员会主办了一次纪念《任择议定书》二十周年和小组委员会十五周年的公开会议,缔约国、国家防范机制、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方面参加了会议。此外,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财务和预算科以及包括防止酷刑协会在内的各利益攸关方举行了会议。
11.在第五十届会议上,区域小组在没有口译服务的情况下举行了会议,并与国家防范机制举行了年度区域会议;工作组会见了口译人员。小组委员会与缔约国举行了一次非正式公开会议,32个缔约国和签署国出席了会议。 会议期间,小组委员会解释了其工作、活动和挑战,包括资源短缺问题,并强调了对加强条约机构进程的参与。缔约国代表作了发言,根据需要提出问题或进行澄清。小组委员会再次会见了人权高专办财务和预算科、防止酷刑协会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包括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主席团和联合反对酷刑联合会。
12.在同一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就其关于剥夺自由的定义(《任择议定书》第4条)的一般性意见草案举行了为期一天的一般性讨论,并向所有成员提供了关于约谈被剥夺自由者的培训,作为成员持续培训的一部分。
13.在第五十一届会议期间,小组委员会与禁止酷刑委员会举行了一次联席会议,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流经验教训,并加强两个机构之间的合作。小组委员会还会见了其他利益攸关方,包括防止酷刑协会和联合反对酷刑联合会。
14.在同一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为成员举办了一次培训班,重点是《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C.本报告所述期间进行的查访
15.按照《任择议定书》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的任务,小组委员会在2023年进行了8次查访:南非(2月26日至3月9日),哈萨克斯坦(3月26日至4月1日),马达加斯加(4月16日至27日)、克罗地亚(7月2日至8日)、巴勒斯坦国(9月10日至21日)、格鲁吉亚(10月8日至14日)、危地马拉(10月8日至19日)和菲律宾(12月3日至14日)。
16.在查访过程中,小组委员会进行了1,100多次个别或集体约谈,约谈对象3,500多人。大多数约谈对象是被剥夺自由者。小组委员会还会见了官员、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小组委员会查访了170多个剥夺人身自由的场所:72所监狱(包括14个妇女拘留设施)、54个警察局、18个儿童拘留所、8个还押审讯设施、7个精神病和保健机构、6个无证移民封闭中心、4个戒毒所、4个封闭宗教中心、3个军事设施、1个法院拘留所和1个社会护理设施。
17.每次查访后,都在新闻稿中提供信息。 在查访南非后,小组委员会呼吁按照《任择议定书》建立一个国家防范机制。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各部门过度使用剥夺自由手段,反映出对犯罪和其他社会问题的惩罚性做法。 在查访哈萨克斯坦之后,小组委员会呼吁采取行动保护被剥夺自由者免遭酷刑和虐待,并加强国家防范机制的任务。在马达加斯加,监狱极度拥挤令人震惊,小组委员会强调有必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国家防范机制。 在查访克罗地亚后,小组委员会对拘留条件的改善表示欢迎,但建议缔约国减轻监狱过度拥挤的状况。 在查访巴勒斯坦国之后,小组委员会强调需要提高禁止酷刑和虐待的基本法律保障的有效性,包括通过建立国家防范机制。 在查访格鲁吉亚之后,小组委员会指出有必要采取措施继续减少过度拥挤现象并实现监狱现代化。 关于危地马拉,小组委员会对监狱条件和刑事司法系统现代化的必要性表示关切。 在查访菲律宾之后,鉴于所观察到问题的严重性,小组委员会呼吁紧急指定一个国家防范酷刑机构。
18.在2023年的一次查访后,小组委员会收到了一份报复指控,具体涉及一名被剥夺自由者在与小组委员会代表团谈话后面临的负面后果。通过正式信函和与所涉缔约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代表的会晤,向缔约国提出了这一问题。要求该缔约国提供进一步信息,特别是关于调查行动、个人状况和医疗保健以及防止进一步报复的保护措施的信息。《任择议定书》第15条绝对禁止任何来源的任何制裁或报复,小组委员会依照该条规定严肃对待此类指控,并要求所有缔约国也这样做。将继续与该缔约国进行关于此案的对话。
D.查访报告
19.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小组委员会查访所引出的实质性问题保密。报告只有经被查访缔约国请求才能公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小组委员会向缔约国转交了82份查访报告,包括在报告所述期间向澳大利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厄瓜多尔、黎巴嫩、马达加斯加、突尼斯、土耳其和南非转交的8份报告。
20.在向缔约国提交的82份查访报告中,应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2款提出的请求,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公布了52份查访报告,包括本报告所述期间的4份报告,即查访阿根廷(2022年)、澳大利亚(2022年) 和利比里亚(2011年 和2018年 )的报告。在充分尊重《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保密原则和权利的同时,小组委员会欢迎公布其查访报告,因为这反映了防范性查访所依据的透明精神,有助于更好地落实各项建议,并使其他缔约国和国家防范机制能够相互学习防范酷刑方面的做法、挑战和进展。小组委员会敦促自2007年第一次查访以来收到查访报告但在2023年底前没有要求公布报告的25个缔约国 本着透明的精神这样做,也因为传播小组委员会的建议是对防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积极贡献。小组委员会还愿回顾,要求公布其查访报告的国家可以获得《任择议定书》设立的特别基金的资助,这是通过资助项目帮助各国执行小组委员会查访后提出的建议以支持执行《任择议定书》的一项重要资源。该基金表明联合国继续致力于与各国一道并支持各国努力执行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21.按照既定做法,报告收件人须在收到报告后六个月内提交书面答复,全面说明为落实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行动。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小组委员会收到了阿根廷、澳大利亚、布基纳法索和塞内加尔的四份答复。阿根廷、澳大利亚 和布基纳法索 要求公布其答复。
2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收到缔约国对小组委员会报告的49份答复,其中37份已公开。本着《任择议定书》下的合作精神,小组委员会鼓励所有缔约国对其查访报告迅速作出答复,以便就其建议的执行开展建设性对话。小组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要求公开其答复,这本身就是一种预防工具,也符合透明精神。关于小组委员会报告和答复的信息可在其网站上查阅。
23.根据小组委员会的统一做法,并本着作为《任择议定书》制度核心的与缔约国持续进行建设性对话的精神,在收到缔约国的答复后,小组委员会和有关缔约国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d)款继续就建议的执行开展对话。
24.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小组委员会继续执行第四十五届会议上作出并从2020年开始适用的决定,不要求公布送交国家防范机制的报告。这加强了小组委员会和国家防范机制之间的特殊沟通。然而,与对待缔约国一样,小组委员会期待所有国家防范机制做出答复,以确保持续对话。
E.国家防范机制的相关动态
25.小组委员会在届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与缔约国和签署国就其国家防范机制的指定或运作以及其他相关问题保持对话。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b)款(一)和(二)项的授权,小组委员会在闭会期间与国家防范机制建立并保持直接联系。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小组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和对具体情况适用预防办法向国家防范机制和缔约国提供指导、咨询和说明。由于这些信息具有普遍意义,因此转载于本报告附件。
1.与国家防范机制的年度会议
26.在第五十届会议期间,各区域小组与各自区域的国家防范机制举行了年度在线会议。这些会议的详情如下。
非洲区域小组
27.非洲区域小组会见了该区域若干国家防范机制的代表,就其运作和效力以及面临的挑战进行对话。资金限制成为一个主要问题:缺乏专项预算和预算不足阻碍了国家防范机制履行其任务。资金挑战对人力资源、外部专家的使用以及设备和物流产生了负面影响。一些国家防范机制还承担着预防任务之外的责任,缺乏资源使其无法充分履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任务。小组委员会提醒国家防范机制必须使其任务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任务相一致,这一任务属于防范性质,意味着要把预防工作和处理个人投诉相区分。
美洲区域小组
28.美洲区域小组与司法和国际法中心合作,就被拘留移民的问题组织了一次与该区域国家防范机制代表的在线会议。讨论包括对移民背景下剥夺自由的理论分析,依据是移民通常比非移民更容易受到法律(立法)不平等和事实(结构)不平等的影响。与会者强调,一般不应当拘留孕妇、哺乳母亲和儿童,对移民的任何形式拘留都应当是基于对拘留必要性的个别评估的最后手段,并且只能是为了实现国际法规定的合法和相称的目标,应当定期审查继续拘留的必要性。国家防范机制的代表强调了若干因素对于监测被剥夺自由移民的状况具有的重要性,例如需要对身体和精神状态进行初步和定期评估、获得医疗保健、确保克服语言障碍以及维护家庭团聚。
亚洲和太平洋区域小组
29.亚洲和太平洋区域小组举行了一次会议,以促进国家防范机制之间的同行经验交流,会议提供了关于国家防范机制的工作和所面临挑战的信息。区域小组回答了国家防范机制代表提出的问题。具体问题将由相关国家报告员进行双边跟进。会议期间讨论的问题包括资源配置和战略规划、进入剥夺自由场所、国家防范机制成员的能力建设以及对国家防范机制所提建议的后续行动。
欧洲区域小组
30.欧洲区域小组召集的与国家防范机制代表的在线会议在交流经验、观点和做法的基础上,探讨这些机制如何实施《任择议定书》的防范酷刑方法。这一网上会议侧重于两个关键问题:(a)预防和保护免遭任何形式报复的机制战略;(b)提高各机制有效监测小组委员会建议执行情况的能力。该区域29个机制的代表参加了交流,其中13个机制做了介绍。关于该次讨论的更多信息载于本报告附件二。
2.小组委员会对国家防范机制相关会议的参与
31.小组委员会继续收到参加许多国家、区域和国际会议的邀请,这些会议涉及国家防范机制的指定、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关于有效履行其任务的问题,以及关于《任择议定书》的一般问题。小组委员会对其受邀参加的所有活动的组织者表示感谢。
32.2023年11月6日至8日,小组委员会参加了由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在哥本哈根举办的第十四届国际人权机构会议。讨论涉及与小组委员会工作密切相关的议题,包括国家防范机制和国家人权机构之间的关系。小组委员会在会议上表明的立场载于本报告附件三,供所有国家防范机制和缔约国,包括正在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缔约国参考。
33.2023年11月22日至24日,应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CE)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的邀请,小组委员会参加了斯洛伐克于2023年9月19日批准《任择议定书》后在布拉迪斯拉瓦举行的现场对话。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该缔约国于2023年3月建立了国家防范机制,但在现场对话时尚未正式将此通知小组委员会。然而,为了就该机制的预防任务和该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承担的义务提供咨询意见,小组委员会会见了该机制的工作人员、组成该机制的三个机构的负责人(公设权利辩护人、残疾人专员和儿童专员)、一名民间社会代表以及司法部、内政部、卫生部和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的代表。
34.小组委员会欢迎有机会参加爱尔兰监狱督察办公室2023年12月6日在都柏林举办的一次国际会议。小组委员会就围绕建立有效的国家防范机制的各种重要问题发表了意见,同时鼓励签署国爱尔兰的有关部门继续努力使《任择议定书》获得批准。
F.未遵守第17条的重大情况
35.在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决定查明迟迟未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缔约国,并将它们列入一份名单。 小组委员会每届会议都对该名单进行修订,一旦达到除名门槛,即小组委员会收到已正式指定国家防范机制的通知和关于该机制建立和有效运作的文件副本,即将该缔约国从名单中删除。
36.为了明确界定是否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7条保持、指定或设立了国家防范机制以及从上述名单中删除缔约国的标准,小组委员会在其网站 上列出了缔约国在送交小组委员会的普通照会中应列入的内容,这些内容已于2022年公布。
37.2023年期间没有建立新的国家防范机制,但从有些缔约国获悉的迹象表明,不久的将来会建立起一些机制,小组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这一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在小组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将阿富汗列入名单后,以下15个缔约国被列入不遵守第十七条国家名单:阿富汗、伯利兹、贝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布隆迪、中非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加蓬、加纳、利比里亚、瑙鲁、尼日利亚、菲律宾、南苏丹和巴勒斯坦国。小组委员会最关切的问题仍然是,名单上的一些缔约国似乎在履行义务方面进展甚微,而且早就应该建立国家防范机制。
38.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强调,建立国家防范机制并赋予其必要的授权是《任择议定书》每个缔约国必须承担的核心义务。这也是推进缔约国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的义务的关键一步。小组委员会随时准备建议和协助所有缔约国,特别是上述名单上的缔约国,努力根据《任择议定书》充分履行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义务。
G.根据《任择议定书》设立的特别基金
39.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6条第1款设立的特别基金为建立或加强国家防范机制的项目提供支持,从而推动落实小组委员会查访缔约国后提出的相关建议。国家防范机制也可以提交与小组委员会的查访无关的项目,以支持其教育方案。2023年,通过特别基金发放赠款总额384,063美元,以支持14个缔约国中的12个防范酷刑项目在2024年的实施工作。小组委员会还协助评估了项目提案和赠款建议。
40.作为2023年1月17日和18日在达喀尔举行的人权高专办防范酷刑区域会议的后续行动,提交了在布基纳法索、加蓬和多哥的项目提案。根据会议提出的建议,这些项目将支持按照《任择议定书》建立或加强国家防范机制,包括通过起草立法法令、机制成员的能力建设、培训法官和执法人员、提高机制的知名度以及对女子监狱进行专题查访,以解决预防酷刑和虐待问题。预计将有更多的国家提交报告,这些国家在建立机制方面严重逾期,因此不符合《任择议定书》第17条的规定。
41.小组委员会十分感谢捷克共和国(9,276美元)和丹麦(143,287美元)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向特别基金捐款。不过,小组委员会仍然意识到迫切需要获得更多捐款,以支持2024/25赠款周期及以后的项目。特别基金是支持和补充执行小组委员会旨在防止酷刑和虐待的建议的重要工具,因此,小组委员会敦促各国履行作为《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责任,尽快向特别基金提供所需的资金支持。
H.一般性意见草案
42.小组委员会继续开展了起草关于《任择议定书》第4条的一般性意见的工作。小组委员会邀请所有有关各方就第一份公开草案发表意见,收到了各利益攸关方提交的68份材料,其中包括缔约国、国家防范机制、联合国机构和机制、区域组织、学术机构和大学代表以及国际和地方民间社会组织。在第五十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就该草案举行了公开讨论,期间30多个不同的利益攸关方发言提供了意见。公开讨论方案可在小组委员会网站上查阅, 公开会议的现场直播录音也以三种语言在联合国网站发布。
43.讨论期间提出了各种问题,例如需要保持“剥夺自由的场所“一词的宽泛性和非穷尽性,以使任择议定书仍然是一项有活力的文书。几位发言者强调有必要在理解该术语时将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的社会护理机构和中心包括在内。与会者认为应当澄清,被剥夺自由应理解为不允许随意离开。一些发言者建议该术语还应涵盖其他场所和情形,如机场或边境地区的运输或过境场所、残疾人专用拘留场所、学校、药物治疗中心、软禁情形以及数字和其他非实体空间。
44.一些与会者强调必须关注弱势群体,特别是儿童和残疾人被剥夺自由的场所。还审议了国家的管辖权或控制权问题,特别是涉及域外管辖和非国家行为体的问题。此外,还讨论了执行第4条的要求,其中包括国家防范机制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消除缔约国对查访某些地点或人员的排斥和反对、以及毫无例外地查访所有拘留场所以及严格意义上不是剥夺自由场所但个人仍可能被剥夺自由的场所的重要性。
45.根据提交的资料和讨论期间提供的信息,小组委员会起草了一份将列入一般性意见第二稿的重要问题清单,并按照第五十一届会议全体会议的讨论开始纳入这些问题。小组委员会还对草案做了进一步的编辑。这一进程将在小组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期间继续进行,届时将向全体会议提交第二稿。
I.《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
46.作为编辑委员会的一部分,小组委员会在2022年推出《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更新版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更新后的版本是一项重要标准,小组委员会在国别查访后提出的建议以及与国家防范机制的讨论中一直援引了这一标准。手册还为改进建议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小组委员会认为在第五十一届会议上为成员举办一次关于这一手册的培训会议是重要的。
47.在培训会议期间,概述了《伊斯坦布尔规程》,并详细介绍了两个新章节和更新的附件。新的第八章特别相关,因为它就如何执行《任择议定书》向各国提供了具体指导。在培训期间,强调了发现酷刑后身体和心理问题的类型和解释以及如何描述这些发现。这一主题与委员们对拘留场所的查访密切相关。会议期间还讨论了如何评估和描述历史记录和调查结果之间的一致性。培训会议将为小组委员会正在进行的关于如何继续以最佳方式将《伊斯坦布尔规程》纳入其工作的讨论奠定基础。
J.纪念《任择议定书》二十周年和小组委员会十五周年会议
48.2023年2月9日在日内瓦以混合形式举行了一次会议,纪念《任择议定书》二十周年和小组委员会十五周年。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作了开幕发言。举行了三次小组讨论,小组成员中有各利益攸关方的代表,包括缔约国、国家防范机制、区域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小组委员会前成员。在闭幕会议上,瑞士、禁止酷刑委员会、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代表以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和小组委员会主席发了言。包括缔约国、国家防范机制、民间社会和学术界代表在内的100多名与会者亲自出席了会议,代表各大洲的100多名与会者在线出席了会议。
49.小组委员会对所有主持人、发言者和现场参与者以及来自世界各地在线参加活动的参与者表示感谢。该方案和传单可在小组委员会网站查阅。 会议作为公开会议举行,以三种语言现场直播,可在联合国网站检索会议录音。
三.在防范酷刑领域与其他机构的接触
A.国际合作
1.与联合国其他机构的合作
50.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七十六届会议于2022年4月17日至5月12日在日内瓦举行,小组委员会主席于2023年5月1日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了小组委员会第十六次年度报告,并与委员会进行了讨论。
51.根据大会第70/146号决议,小组委员会主席与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一道向大会第七十八届会议提交了小组委员会第十六次年度报告。
52.在这一年里,小组委员会主席参加了数次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的非正式在线会议,并代表小组委员会出席了2023年5月29日至6月3日在纽约举行的第三十五次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在加强条约机构进程的背景下,各位主席同意为审查缔约国遵守人权条约义务的报告制定一个可预测的时间表,在进行定期审查的八个条约机构实行为期八年的全面审查周期,并在周期内进行后续审查。同样,负有查访任务的小组委员会将根据小组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声明,平均每八年查访一次缔约国,并在两次查访之间进行周期性对话。
53.6月26日,即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小组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和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发表联合声明,呼吁各国坚持绝对禁止武装冲突中的酷刑。 人权专家在声明中强调,禁止酷刑是国际法的一项强制法规范,是一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适用于冲突各方的基本原则。小组委员会主席在声明中敦促各国确保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也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允许国家防范机制和其他拘留监督机构继续进入和监督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她呼吁非国家行为体为类似的准入提供便利,强调防止酷刑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必须的,符合冲突各方的利益。
54.小组委员会继续与其他机制进行系统合作,包括向禁止酷刑委员会转达关于在即将举行的届会上其报告将受到审议的那些《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建议,以及供禁止酷刑委员会考虑在简化报告程序下向缔约国提出的问题,供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
55.在第五十一届会议期间,小组委员会与禁止酷刑委员会举行了会议,讨论了工作过程中,无论是在国家查访期间、查访报告中还是在审查缔约国报告期间,在任务和互认主要关切和对缔约国的建议方面的共同挑战。两个机构都承诺进一步加强合作,并适当考虑《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保密原则。
56.小组委员会继续与人权高专办区域办事处、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开展了合作。
57.小组委员会还继续与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开展了合作,特别是支持国家防范机制的工作。
2.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
58.小组委员会继续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合作,该委员会的一名代表作为主旨发言人参加了关于小组委员会一般性意见草案的一般性公开讨论以及纪念《任择议定书》和小组委员会周年的会议。
B.区域合作
59.小组委员会继续与区域组织合作,包括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继续互换信函以执行《任择议定书》第31条,从而加强互补性和辅助性。在主席及秘书处层面举行了数次会议。
60.小组委员会在其任务范围内与欧安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开展了联合活动,与相关区域机构合作,努力加强保护所有人免遭酷刑和虐待(《任择议定书》第11条第1款(c)项)。小组委员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参加了由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协调的在斯洛伐克的现场对话。
C.与民间社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合作
61.小组委员会继续得到民间社会的大力支持,包括防止酷刑协会、联合反对酷刑联合会和一些学术机构。小组委员会在查访前和查访期间与国内和国际民间社会组织的接触中获得了宝贵的信息,小组委员会感谢这些组织宣传和支持《任择议定书》。
四.与工作实践有关的动态
A.2024年的查访
62.小组委员会在第五十届和第五十一届会议上根据已批准《任择议定书》的每个缔约国的情况讨论了查访计划的优先事项。2024年查访的缔约国名单如下:阿尔巴尼亚、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加蓬、希腊、洪都拉斯、蒙古和尼日利亚。
63.小组委员会继续强调在第十一次年度报告 中提出的观点,即小组委员会无法按照第四十六届会议上通过的声明 每年至少进行12次查访,这大为削弱了《任择议定书》的防范作用,损害了《任择议定书》所建立防范制度的主动性质。必须为小组委员会配备必要的资源,使小组委员会能有一个规模适当的秘书处,全面恢复其查访计划。
B.会议时间
64.第四十九届和第五十一届会议各为期一周。第五十届会议是小组委员会第二次举行为期两周的会议。
五.展望
65.纪念《任择议定书》和小组委员会周年的会议为回顾《任择议定书》的基本原则和加强小组委员会、缔约国、国家防范机制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了一个重要机会。该次会议也是回顾缔约国需要履行对联合国的资金承诺,以使人权条约机构能够履行其任务的时机。
66.小组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要求制定了2024年查访计划,反映了小组委员会工作的严谨性以及缔约国和国家防范机制的需求,体现了缔约国和国家防范机制之间的合作精神。
67.查访剥夺人身自由的场所是《任择议定书》的基础。必须回顾,小组委员会的查访只能亲自进行,与被剥夺自由者和其他利益攸关方进行面对面访谈,并与所涉缔约国进行有效对话。因此,小组委员会将不遗余力,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完成其查访计划,尽管资源短缺和缔约国要求推迟查访造成了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提供给小组委员会的资源不足以使其进行认为有效履行《任择议定书》设想的任务所必需的查访次数,小组委员会感谢各国家防范机制履行其预防任务。《任择议定书》二十周年是小组委员会恳请所有缔约国确保向小组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任择议定书》赋予的任务的良机。此外,鼓励缔约国通过向《任择议定书》设立的特别基金捐款提供支持。
68.小组委员会继续积极参与加强条约机构进程的现阶段。它将继续与其他条约机构合作,争取缔约国支持将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的结论纳入定于2024年12月通过的下一项关于人权条约机构系统的大会决议,并获得执行该决议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小组委员会积极推动为统一工作方法的可持续制度化奠定基础,包括支持人权条约机构主席提议的协调机制的设计,以反映小组委员会的独特任务。
69.小组委员会希望借此机会感谢所有为起草关于《任择议定书》第4条的一般性意见做出贡献的利益攸关方。其中包括缔约国、国家防范机制、联合国机构和机制、国际和区域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学术界。各方对小组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期间举行的公开磋商的贡献和参与,以及在磋商之前那段时期的贡献和参与,对丰富一般性意见草案至关重要。
70.2023年,科特迪瓦和斯洛伐克两国成为了《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小组委员会鼓励尚未签署和(或)批准《任择议定书》的国家签署和(或)批准该议定书。小组委员会特别提醒新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7条,它们有义务在批准《任择议定书》后一年内保持、指定或建立一个或多个独立的国家防范机制,以防止酷刑。在缔约国努力履行这些义务时,小组委员会随时准备提供咨询和协助。
71.小组委员会重申需要收到关于有效建立任何国家防范机制的充分和相关信息,这一机制至少必须采取法律文书的形式。小组委员会在其关于国家防范机制的准则中明确指出,国家防范机制的任务和权力应在宪法或立法文本中明确规定。 然而,考虑到缔约国有时在实现这一目标方面面临的困难,小组委员会澄清了其办法,并接受为此目的以立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行为形式存在的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缔约国应以普通照会向小组委员会提供关于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信息。
72.忆及《任择议定书》第17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保持、建立或指定其国家防范机制,小组委员会承认许多缔约国选择指定其国家人权机构或监察员作为其国家防范机制。通常,这种指派补充任务的办法是在没有调配任何新的财力资源或工作人员的情况下采用的。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重视并期待继续与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合作,同时忆及小组委员会是《任择议定书》的唯一保管人。国家防范机制,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属于小组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73.小组委员会12名成员的任期将于2024年12月31日届满,其中一些成员将完成八年任期,其他成员将再次当选连任第二个四年任期。因此,选举将于2024年10月24日举行。小组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提名“品格高尚,确实具有司法行政领域的专业经验,特别是刑法、监狱或警察管理或与被剥夺自由者待遇有关的领域的专业经验的人士”。与被剥夺自由者待遇和小组委员会工作相关的其他领域包括医学、健康、心理学、人权和社会工作。小组委员会回顾,根据《任择议定书》,在其组成中,应根据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以及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适当考虑公平地域分配、缔约国不同形式文明和法律制度的代表性以及平衡的性别代表性。
六.工作计划
74.2024年,除1月29日至2月9日举行的第五十二届会议外,小组委员会还将于6月3日至7日和11月11日至15日举行两届会议。小组委员会最终确定了2024年的八次查访日程, 并计划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增加第九次查访。这将比2023年进行的8次查访有所增加。小组委员会还计划在2024年通过关于第4条的一般性意见。
75.小组委员会将保持其成员经主席团授权参加与《任择议定书》赋予它的任务有关的活动的做法。这些活动可能包括监督机构的培训、关于最佳做法的会议或关于《任择议定书》批准程序的活动,所有这些活动都着眼于在全球一级加强预防酷刑和虐待。小组委员会希望所有正式活动和会议的邀请都能通过小组委员会秘书处提出。
附件一
小组委员会应国家防范机制请求提供的咨询意见
A.向国家防范机制提供的关于第18条的咨询意见
1.小组委员会收到了一个国家防范机制的请求,请小组委员会就国家防范机制的任务被指定给国家人权机构的情形下前者的独立性问题发表意见。
2.正如国家防范机制准则所指出,确保各国建立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要求的国家防范机制的责任完全在于缔约国。虽然小组委员会没有也不打算正式评估各种机制符合《任择议定书》要求的程度,但它确实认为向各国和各种机制提供咨询和协助以履行其在《任择议定书》下的义务是其作用的一个重要部分。 小组委员会一贯重申,虽然国家防范机制没有单一的模式,但该机制必须按照《任择议定书》的要求构建并履行其任务。
3.《任择议定书》第18条第1款要求缔约国设立、保持或指定的国家防范机制具有独立性。这一要求适用于所有机制,无论其类型或模式如何。第18条第1款还要求缔约国确保这些机制的职能独立性。 因此,为该机制任命的人员不得引起利益冲突问题,必须有效和独立地履行该机制的任务。《任择议定书》还要求向该机制提供财力资源,使其能够完成任务。因此,在需要什么资源(预算编制)和如何执行预算(预算支出)方面,该机制应拥有唯一的决定权。 因此,当该机制的任务由国家人权机构等现有机构承担时,该机制的预算应保证专款专用, 只有该机制才应负责预算的拟定和执行。换言之,该机制的组织结构图应体现《任择议定书》的要求,其中规定该机制在资源、工作计划、调查结果、建议以及与小组委员会的直接联系(如有必要,保密联系)方面应享有业务自主权。
4.除了国家防范机制本身的职能独立性之外,《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延伸至该机制的每一名成员及工作人员,无论该机制的类型或模式如何。因此,小组委员会要求,即使在该机制的任务授权属于包括国家人权机构在内的现有机构的情况下,该机制也要有自身的工作人员,相关立法应具体规定该机制成员的任期以及解雇他们的任何理由。任期可以延长,应足以促进该机制的独立运作。
5.在被指定为国家防范机制的机构履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职能之外的职能的情况下,如国家人权机构的情况,缔约国迄今为止的做法是指定一个单独的国家防范机制单位,以确保独立性并尊重《任择议定书》第18条规定的该机制多学科组成的要求。这种整体做法还表明,如果一个机制位于一个职权范围更广的机构之内,一个单独的单位可以使其更有效和独立地履行预防任务。从《任择议定书》的角度看,在所有情形下,关键因素仍然是每个机制独立有效履行其任务的能力,而不论该机构的其他职责如何。因此,在被指定为该机制的机构履行《任择议定书》规定之外的职能的情形下,《任择议定书》和《国家防范机制准则》设想了两种不同和独立的结构履行两项不同的任务。
6.《国家防范机制准则》还明确指出,这些机制应当补充而不是取代现有的监督制度,并且它们的建立不应排除其他此类补充系统的建立或运作。 虽然这些机制的任务基本上是积极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但机制的建立和运作应考虑到有关国家的防范机制和申诉机制之间的有效合作和协调。
7.还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只有国家防范机制负责执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预防任务,但国家人权机构或监察员办公室的其他部门或工作人员也可以为其工作做出贡献,因为这种合作可能会产生协同性和互补性。例如,人权机构收到的关于特定拘留地点的投诉数量有可能为防范机制开展工作提供信息。虽然不建议防范机制处理投诉,但它可以将一些紧急的严重或人道主义案件提交人权机构采取保护措施或其他行动。
B.向国家防范机制提供的关于第20条的咨询意见
8.小组委员会收到了另一个国家防范机制的请求,要求了解该机制在根据《任择议定书》履行预防任务时应获得哪些文件。
9.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0条(a)和(b)款,除其他外,国家防范机制有权获得关于被剥夺自由者人数、此类场所的数量和地点以及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和拘留条件的所有资料。
10.该条款并未对何时允许国家防范机制全面获取所述资料施加任何限制,而只是规定这种获取是为了使国家防范机制能够履行其职责。
11.执行国家防范机制任务的主要方式是查访剥夺自由的场所。然而,这种查访并不是国家防范机制执行任务的唯一手段,因为预防任务十分广泛。例如,从《任择议定书》第19条(c)款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该款授权国家防范机制就现有立法或立法草案提交建议和意见。小组委员会关于国家防范机制的准则进一步支持了这一点,其中指出,各机制应就认为与其任务相关的现有和起草中的政策或立法向相关国家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这只是一个例子,表明为了有效履行广泛的预防任务,国家防范机制在任何有需要的时候都可以充分获取《任择议定书》第20条所述的所有资料。任何关于这种获取资料的准入应限于这些防范机制正在进行查访的实际时间的说法,都将严重阻碍防范机制充分执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预防任务。
12.此外,“查访“一词不应狭义地理解为仅指国家防范机制成员在剥夺自由的实际设施或环境中度过的实际时间,还应当包括查访的准备工作及其后续行动。因此,举例而言,为了有效准备查访,国家防范机制将要求在实际查访之前获得《任择议定书》第20条规定的资料。同样,为了有效和准确地编写报告,查访后可能需要同样的资料。
13.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0条的规定,除其他外,国家防范机制在需要时可获得关于被剥夺自由者人数、此类场所的数量和地点、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及其拘留条件的所有资料。
附件二
欧洲区域小组与该区域国家防范机制年度会议的讨论摘要
1.在小组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期间,欧洲区域小组和该区域的国家防范机制举行了会议,讨论了两个主要问题:(a)国家防范机制防止和保护免遭报复;以及(b)监测国家防范机制建议的执行情况。
A.国家防范机制防止和保护免遭报复
2.关于防止和保护免遭任何形式的报复,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1条(a)款,绝对禁止因向国家防范机制提供任何资料而对任何人或组织进行任何形式的制裁,小组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报复的政策 回顾:
(a)有效执行《任择议定书》赋予国家防范机制和小组委员会的防范任务要求这些机构能够收到与《任择议定书》缔约国预防酷刑和虐待有关的任何资料。因此,不言自明,任何个人和/或组织都应该可以自由地与国家防范机制和小组委员会沟通,不必担心随后会受到不利待遇,任何机关或官员都不得命令、实施、准许或容忍这种报复行为;
(b)小组委员会的一个既定惯例是,在成员中指定一名报复问题协调人,并在网站上公开该成员的身份。此外,在小组委员会查访缔约国期间,指定一名代表团成员作为具体查访中报复问题的协调人是一种既定惯例;
(c)为了防止可能的报复,每个国家防范机制都必须采取具体、明确的战略处理可能出现的任何报复事件。应当以书面政策的形式采取这一战略,防范机制应指定一名来自该机制的具体人员作为协调人,在出现报复指控时作为第一联络点;
(d)鉴于被剥夺自由者的特殊脆弱性,应特别注意国家防范机制查访剥夺自由场所时可能发生的报复。防范机制应考虑降低报复可能性的因素,例如向负责相关设施的部门发出明确指示表明不会容忍报复行为,告知被剥夺自由者在遭到报复时与防范机制联系的方式,再度查访和后续行动,以及与可能查访同一设施的其他机构进行保密交流;
(e)在联合国一级,至关重要的是国家防范机制应当忆及,人权维护者处境特别报告员和主管人权事务助理秘书长都可以就报复问题提供进一步的求助渠道。
B.国家防范机制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
3.就监测国家防范机制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讨论了以下几点: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9条,国家防范机制至少应被赋予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权力,以期改善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和条件,并在考虑到联合国相关规范的情况下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b)在提出此类建议时,国家防范机制应以所谓的SMART原则为指导,要求每项建议都应具体、可衡量、可实现、相关和有时限;
(c)国家防范机制为了提高所提建议的作用,应制定后续战略,以确保其建议得到落实;
(d)通过定期对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国家防范机制应当能够评估建议的落实程度,并决定为充分落实建议而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e)后续战略应包括关于建议的高质量的报告和数据记录,分为短期和长期,以及基于与主管部门对话和后续查访的监测方法。还可以通过对立法发表评论、提出政策和做法改革建议或参与战略性诉讼落实建议;
(f)让媒体参与和利用宣传也是后续战略的关键要素;
(g)国家防范机制应继续通过国家防范机制网络和其他论坛就监测建议落实情况的良好做法相互合作;
(h)国家防范机制需要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伙伴密切合作,以便为执行特定建议联合施加压力。
附件三
国家人权机构与国家防范机制
1.在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于2023年11月在哥本哈根举办的第十四次国际人权机构会议上,小组委员会回顾,《任择议定书》的防范酷刑制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保持、指定或建立自己的国家防范机制,作为防止酷刑和虐待的常设独立机构。虽然《任择议定书》第17至23条规定了国家防范机制的主要特点,但既没有规定机制的具体模式,也没有表示哪个实体最适合发挥这一作用的倾向。相反,结构的选择完全由国家自行决定,因此,正如小组委员会一再指出,这一选择应考虑到国情现实的特质。
2.小组委员会在判例中一贯强调,在指定国家防范机制方面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虽然《任择议定书》的许多缔约国选择指定其国家人权机构(无论是人权委员会还是监察员)作为防范机制,但《任择议定书》没有规定要求各国做出这一具体选择。事实上,许多国家选择了不同的实体作为防范机制。无论一国选择何种形式,都必须遵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和《任择议定书》第18条对各国的建议,在建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机制时适当考虑到有关这些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这些原则应被理解为主要是指该机构的独立运作,而不是关于某一特定模式的规定。
3.关于被指定为国家防范机制的国家人权机构,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同行审查制度规范,其中也有单独一节述及国家人权机构同时也是国家防范机制的问题。 小组委员会希望澄清,它对这一同行审查制度没有提供投入,因此,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任何评估都不应被视为代表本小组委员会关于任何特定国家防范机制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要求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