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乌克兰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8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第742次和第743次会议上审议了乌克兰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4年9月4日举行的第754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乌克兰根据委员会报告准则和报告前问题清单编写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及缔约国提交的其他信息。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包括相关政府部委代表在内的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富有成果的坦诚对话。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依照委员会2015年就缔约国初次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建议采取相关措施,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a)2021年4月7日批准的《至2025年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行动计划》;
(b)2021年4月14日通过的《乌克兰至2030年无障碍环境国家战略》;
(c)2022年12月16日批准的《至2025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d)2022年7月18日批准、同年11月1日生效的《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e)2023年6月8日加入、同年9月8日生效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三.俄罗斯联邦对乌克兰的侵略问题
5.委员会承认,俄罗斯联邦对乌克兰发动的全面武装袭击自2022年以来已两年有余,这一袭击致使缔约国境内残疾人的状况严重恶化,被占领土内的残疾人状况亦是如此。委员会提请牢记保护生命权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强行法),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关义务(第六条)的规定,即即使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也要保护生命权;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的义务,即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切实享有生命权(第十条)以及确保在危难情况下,包括在发生武装冲突时,残疾人获得保护和安全(第十一条)。这些条款构建的框架要求乌克兰和俄罗斯联邦有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护残疾人的生命,包括生活在被占领土上的残疾人、被强行转移到俄罗斯联邦的残疾人以及为寻求国际保护而逃往第三国的残疾人。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的术语仍不符合《公约》,缺乏一致性,进而导致对残疾人的歧视性待遇;
(b)立法中关于残疾人的分类已经过时,且违背了《公约》的范式转变;在针对残疾人的政策中普遍采用残疾医学定义模式,这些都表明在残疾人权利问题上,公职人员和专业人士接受的专业培训不足,了解认知有限;
(c)《至2020年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行动计划》中的大多数规定并未得以执行,缔约国没有建立一套执行情况监测机制,导致针对相关机构不合规行为缺乏建议和制裁措施;
(d)缔约国没有执行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报告第十一章中提出的建议。
7.委员会重申其在关于乌克兰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即在所有法律、政策和决定中采取立足人权处理残疾问题的方针,并向缔约国作出以下进一步建议:
(a)全面审查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国内法律框架,确保其使用的术语和内容与《公约》完全一致;
(b)修订立法,取消对残疾人的分类,并确保其法律框架承认和保障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
(c)在其所有政策和纲领中废除残疾的医学定义模式,并相应修订其法律框架,确保体现其残疾问题方针立足于人权;
(d)为《至2025年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行动计划》设计一套监测机制,并确保该机制在2025年后仍然能够延续;
(e)执行此前未落实的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报告第十一章中提出的建议。
8.委员会希望能有有效程序,保证残疾人能够通过其代表组织积极参与公共决策进程;并对此有效程序的缺失表示关切。
9.委员会回顾关于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执行和监测工作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打造有效流程,确保残疾人参与公众决策制定的各项机制。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0.委员会就如下几点表示关切:
(a)缔约国《防止和打击歧视原则法》(第5207-VI号)等立法中并未包含禁止歧视残疾人的全面义务,也没有确保对歧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b)在将歧视相关案件诉诸法院方面仍普遍存在阻碍;
(c)缔约国否认不为残疾人在生活各方面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
(d)缔约国的法律框架既没有保护残疾人免受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也没有提供预防、报告、调查和制裁这些案例的机制。
11.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修订其立法,包括《防止和打击歧视原则法》,增加所有主管部门均不得歧视残疾人的全面义务条款,并对不遵守这些义务的行为处以刑事处罚;
(b)推动受歧视残疾人利用现有的法律补救措施;
(c)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歧视,并确保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d)建立易于获取的机制,预防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保护残疾人免遭此类歧视,并引入此类案件的调查和制裁机制。
残疾妇女(第六条)
12.委员会就如下几点表示关切:
(a)缔约国对受冲突影响地区的残疾妇女和儿童缺乏支持,其中包括对负责照料和教育残疾儿童的残疾和非残疾妇女缺乏支持;
(b)妇女,特别是境内流离失所或寻求国际保护的残疾妇女、负责支助残疾人的妇女和在冲突期间致残的妇女,在获得应享社会权利、住房、人道主义援助等应享权利方面普遍受到歧视。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紧急措施,使残疾母亲和残疾儿童得到国家支持,保护自身权利,包括残疾儿童接受照料和教育的权利;
(b)确保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乌克兰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综合施政、制定方案,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特别是那些面临交叉歧视的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
残疾儿童(第七条)
14.委员会就如下几点表示关切:
(a)残疾儿童的生活水准欠佳,缺乏包容性教育和交通,无法获得适足的住房、设施和屋舍,无法进行理疗和职业治疗;
(b)残疾儿童在冲突期间面临困难,难以继续在社区生活,家人不得不将他们送到收容机构;
(c)在涉及残疾儿童的事务中,并未考虑残疾儿童的意见。
15.委员会回顾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2022年发表的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以及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报告第十一章中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将残疾儿童的权利纳入各项政策和方案的主流,确保残疾儿童能获得各类所需器具设备;
(b)制定通过培训和资金扶持残疾儿童家庭的政策,确保家庭不会因为缺乏支持而被迫将残疾儿童送入收容机构;
(c)建立机制,使残疾儿童能够就他们关注和关心的问题发表意见。
提高认识(第八条)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国家层面,缔约国仍然缺乏宣传残疾人权利的全面政策,农村和偏远地区也缺乏宣传普及,因此,民众不太了解残疾人的各项权利,包括有权免费获得法律援助以及以无障碍格式获得冲突有关信息;
(b)残疾人没有通过其代表组织积极参与设计提高认识和普及意识的运动。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至2030年乌克兰无障碍环境国家战略》在内的所有政策和公共方案都包含全面解决残疾人权利问题的宣传工作,受冲突影响地区亦不例外。这些政策必须包括与《公约》一致的监测机制和指标;
(b)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积极参与设计和监督所有宣传运动及政策。
无障碍(第九条)
18.委员会就如下几点表示关切:
(a)关于残疾问题的法律和条例,特别是关于物理环境无障碍、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交通的法律和条例,执行和监测力度不够,包括在偏远和农村地区执行和监测力度不够;
(b)在审查、执行和评估无障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没有全面切实地征求残疾人的意见;
(c)《至2030年乌克兰无障碍环境国家战略》仍缺少目标具体、节点清晰和指标明了的全面执行规划。
19.委员会回顾关于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执行和监测工作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和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沟通并在残疾人积极参与下落实以下几点:
(a)建立缔约国无障碍政策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对未实施无障碍和包容性标准者进行切实有效的制裁;
(b)建立机制,确保残疾人通过公开听证、协商等方式参与审查、执行和评估无障碍相关法律、政策和法规;
(c)确保《至2030年无障碍环境国家战略》中将残疾纳入主流。
生命权(第十条)
20.有报告称,残疾人在冲突和占领期间被法外处决,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21.委员会回顾,生命权是不容克减的,具有强制性规范的地位,因此缔约国和占领国有义务保护所有残疾人的生命权。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大力度,调查俄罗斯联邦全面入侵乌克兰期间残疾人遭受的法外处决,并确定此类罪行的刑事责任,采取措施恢复受害者的尊严,并向幸存者及幸免于难的家庭成员和社区提供全面赔偿。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应对危难情况,包括在人道主义紧急情况期间出现的危难情况,而这些措施本可以在冲突期间更好地保护残疾人。委员会注意到,若干因素妨碍了残疾人在冲突中的安全和保障,而且致残人数有所增加。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平民保护和疏散计划中,在协调人道主义援助资源分配的决定时,缔约国没有考虑为残疾人采取具体行动,而这些计划的修订也没有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让残疾人参与,这给残疾人的保护和疏散工作造成了巨大困难。此外,疏散点环境缺乏无障碍性;
(b)应急、疏散计划以及庇护所和应急基础设施无障碍程度不足;
(c)在武装冲突期间,残疾人更容易遭受暴力,更容易失去辅助器具和装置,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性别暴力、虐待和边缘化,遭受贩运和强迫婚姻的风险也会增加;
(d)冲突相关残疾的资格验证流程十分复杂,且在不同地区,因敌对行动导致残疾者在获得应享社会权利和长期康复服务方面遭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e)被占领土上的残疾人、寻求庇护者、难民和处境类似难民、在其他国家获得国际保护的残疾人从乌克兰获得补助时往往面临困难;
(f)未采取充分的综合措施保护境内流离失所残疾人的权利,尤其无法保证他们充分获得适足住房和社会民生保障。据缔约国称,截至2024年1月1日,境内流离失所残疾人的人数达205,196人;
(g)一些残疾妇女和女童被迫越境,并遭受性暴力在内的暴力攻击;
(h)残疾老年人的状况有所恶化,送往收容机构的情况越来越多,残疾老年人难以撤离冲突地区、保护自己逃离敌对行动;
(i)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儿童正面临与家人分离的情况,并被强行从乌克兰控制的领土转移到俄罗斯联邦控制的领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占领土上残疾儿童的相关信息不足,包括在收容机构中的残疾儿童人数、与家人分离的情况以及是否获得教育和经济支助等相关信息;
(j)缔约国未能充分确保接收残疾儿童的第三国不会将他们安置在收容机构中;
(k)包括与国际和区域伙伴合作项目在内的人道主义项目、恢复项目、冲突后项目和发展项目并未将残疾问题纳入主流,也没有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制定相关项目;
(l)在应对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方面,缔约国没有将残疾问题纳入主流。
23.鉴于《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和《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残疾人积极参与以下工作:
(a)改革民事保护、应急和疏散计划,为残疾人提供充分的支持和保护,并在家中、收容机构和边境建立无障碍警报系统、庇护所和疏散路线。缔约国还应:
(i)以盲文、易读和手语等无障碍形式并使用替代性交流模式和形式向残疾人提供关于减少灾害风险和紧急情况的信息;
(ii)确保提供无障碍设施,用以提供临时护理以及个人设备保管维护服务;
(iii)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积极参与人道主义援助的规划和资源分发;
(b)确保国家准备计划为残疾人提供包容性和无障碍的警报系统和庇护所,并确保在其经常预算、发展项目和恢复项目中获得足够的资金,保证乌克兰无障碍运动和其他无障碍项目顺利实施;
(c)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乌克兰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采取法律保障措施,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免遭骚扰被迫结婚,并确保对此类案件进行调查,惩处肇事者,向受害者提供全面赔偿;
(d)建立灵活快捷机制,使残疾人能够在所有地区均可获得冲突相关残疾的资格验证,并获得社会福利和长期康复服务;
(e)确保被占领土上的残疾人、寻求庇护的残疾人、难民残疾人和处境类似难民的残疾人能够获得乌克兰的补助;
(f)采取基于人权的应对措施,确保因暴力和武装冲突等原因而遭遇境内流离失所的残疾人,特别是长期流离失所者获得援助、拥有无障碍且安全的庇护所;
(g)防止未经本人同意,迫使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跨越边境,并防止和惩治针对他们实施的性暴力等暴力行为;
(h)回顾老年人享有所有人权问题独立专家关于紧急情况下老年人人权保护的报告,制定专门针对残疾老年人需求的全面包容性政策,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尊重,并消除他们在紧急情况下面临的任何保护差距;
(i)确保受武装冲突影响的残疾儿童与家人一同身处社区环境中,并与国际社会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推动据报被强行转移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残疾儿童返回;
(j)确保从缔约国接收残疾儿童的第三国不会将他们送入收容机构,并承诺中断任何正被用于延续残疾人隔离的国际发展资金,将此类资金重新分配给符合《公约》的项目和倡议;
(k)在今后与国际和地方伙伴开展的所有人道主义项目、重建项目、发展项目和冲突后项目中,将残疾问题纳入主流,并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共同制定这些项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国家立法确保所有参与重建的企业遵守无障碍标准,并为此建立执行机制;
(l)通过一项总领性国家计划,协调实施为应对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用的方案,包括兼顾残疾人的COVID-19应对和恢复计划。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2017年批准的残疾人法律权利能力相关改革不够充分,不符合《公约》精神。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
(a)仍然允许剥夺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的法律权利能力;
(b)残疾人只有在与剥夺其法律权利能力有关的程序中才具有法律资格;
(c)在与剥夺和恢复法律权利能力有关的案件中任意适用和评估司法精神鉴定;
(d)恢复残疾人法律权利能力的司法裁决仍然极为罕见,而且对于2017年之前作出的剥夺法律权利能力裁决没有任何复议程序;
(e)对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的免费法律援助仍然因残疾而受到限制。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所有涉及替代决定、剥夺残疾人完全法律权利能力的法律和做法,并引入协助决策机制;
(b)承认残疾人享有充分的法律和程序地位,可就所有事项诉诸法院,而不是仅可就恢复其法律权利能力一事诉诸法院;
(c)在长期护理机构等各类场所向残疾人宣传普及,他们有权对剥夺其法律权利能力的决定提出上诉;
(d)确保长期护理机构和法院执行剥夺法律权利能力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
(e)设立一项程序,用以对2017年之前作出的剥夺法律权利能力的裁决进行复议和上诉;
(f)修订法律框架,承认在涉及剥夺或恢复法律权利能力的案件以及涉及残疾人权利的任何其他法律诉讼中任命独立专家或第三方专家的权利。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在接触法院方面仍然存在障碍,特别是:
(a)法官对残疾人法律权利能力相关的国际人权标准缺乏了解;
(b)残疾人对自己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援助认识不足;
(c)缺乏程序便利,包括缺少保证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能够接触法院的措施,法院中持证手语翻译人数不足;
(d)缺乏相关措施,无法保证残疾人能够作为原告、证人、专家证人、法官或书记员充分参与。
27.委员会回顾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和秘书长残疾和无障碍问题特使于2020年编写、经委员会核可的《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国际原则和准则》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3, 建议缔约国:
(a)废除阻碍残疾人诉诸司法的立法,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所有法律诉讼;
(b)在所有司法程序中提供适合残疾人年龄和性别的个性化便利以及无障碍沟通模式和形式,包括为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提供此类便利;
(c)为司法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强制性、持续性的能力建设方案,包括《公约》条款的相关培训;
(d)加大努力,赋能残疾人作为直接或间接参与方参与司法系统,包括确保有资质的残疾人能够不受歧视地从事法律职业,担任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8.委员会就如下几点表示关切:
(a)缔约国仍然允许在未经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其送入精神病院,尽管此前缔约国已修订了《精神病护理法》(第1489-III号),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司法控制;
(b)对于卫生部制定的关于批准《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奥维耶多公约》)的法律草案,缺少关于其内容和状态的信息。
29.委员会回顾其《解除收容的准则(含紧急情况下)》以及关于残疾人的自由和安全权准则(2015年),建议缔约国:
(a)废除所有允许强迫残疾人住院的法律和条例,承认残疾人在与其健康有关所有问题上表示同意的充分法律权利能力和程序地位,包括确保知情决定权的程序;
(b)全面复核残疾人不同意住院的案例情况,确保他们出院;
(c)承认委员会与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2021年6月的联合公开信,并在今后参与起草《奥维耶多公约》附加议定书或建议的任何进程中,努力按照《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要求,放弃强制措施,建立非强制性的精神卫生框架。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0.委员会就如下几点表示关切:
(a)在拘留场所持续存在侵犯残疾人权利的行为,缺乏预防和调查这些案件的有效机制。委员会对缺乏保障无障碍拘留设施的全面政策同样表示关切;
(b)在收容机构中隔离的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仍遭到权利侵犯,虐待、胁迫、侵入性妇科检查以及强迫服药等情况依旧存在。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遵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执行拘留场所残疾人无障碍环境相关要求,并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调查所有关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确保此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获得全面赔偿;
(b)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建立机制对仍收容有残疾人的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彻底停止胁迫,包括确保受胁迫影响者能够提出控诉,将施害人移交司法系统并向受害人提供全面赔偿。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2.委员会就如下几点表示关切:
(a)性别暴力、家庭暴力、贩运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是贩运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案件数量增加,冲突期间妇女和女童落下残疾的数量亦有所增长;
(b)对残疾儿童和成年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剥削、暴力和虐待普遍存在,性别暴力行为增加,性暴力和人口贩运风险增加;
(c)缺乏残疾人可利用的投诉机制和无障碍庇护场所,无论是有形设施还是信息通信层面,庇护场所都无法保证无障碍性,对残疾妇女和女童而言尤为困难;
(d)避免和制裁性别暴力的项目及方案中缺乏残疾人视角;
(e)缺乏受害者投诉机制的全面数据和信息。
3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2021年11月25日关于消除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的声明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5.2和5.5,建议缔约国:
(a)调查性别暴力案件并执行性别交叉政策来处理这些案件,全面关注所有人,包括在武装冲突中致残的妇女;
(b)调查家庭暴力、剥削、虐待和贩运情况并采取预防、惩罚和补救措施,避免此类情况增加;
(c)建立适当的机制,使残疾人,特别是面临各类形式暴力的妇女和儿童能够立即获得保护和支助服务并能提出申诉,包括为后续和恢复性措施提供资源;
(d)确保残疾的人权模式纳入打击性别暴力的项目和方案;
(e)采取必要行动,收集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案件的分类数据;
(f)切实遵守《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4.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通过的法律修正案废除了强迫绝育,包括废除对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实施强迫绝育。然而,委员会依然关切以下现象,即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胁迫和威胁等手段,对仍旧居住在长期护理设施中的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妇女使用避孕药具。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机制,立即停止强迫残疾人避孕,并对这些案件展开调查,制裁施害者,向受害者提供全面赔偿。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6.委员会就如下几点表示关切:
(a)缺乏境内流离失所残疾人全面、可靠的分类数据,缺乏残疾人获得社会福利待遇及其他应享权利的情况信息;
(b)就过境点的数量是否增加,包括残疾人无障碍过境点的数量是否增加这一问题缺少信息;
(c)始终难以向留在被占领土上的残疾人提供援助。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收集有关境内流离失所残疾人的信息和统计数据,按年龄、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族裔和其他社会人口相关特征分类,收集统计信息还应包括他们的现住地、生活条件以及向他们提供的支持;
(b)采取措施,提供关于残疾人过境点的信息以及这些过境点是否无障碍,并尽可能确保增加残疾人无障碍人行通道;
(c)继续采取更多行动,向被占领土上的残疾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制定《2017至2026年儿童机构照料和教育改革国家战略》第一阶段的实施行动计划,以及《精神神经疾病机构和其他寄宿机构改革与残疾人和老年人照料去机构化战略》,两份文件均将在2024年第四季度通过。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没有执行《2017至2026年儿童机构照料和教育改革国家战略》及相关第一阶段实施行动计划;
(b)缔约国继续为残疾儿童开办“家庭式孤儿院”小型团体,这些团体仍然是机构,有违《公约》规定;
(c)缔约国没有制止收容机构继续接收残疾人;
(d)缔约国继续划拨私营部门资金、国际恢复与合作资金建造新的精神病院。如过去三个月内,在外喀尔巴阡省重建了穆卡切沃(Mukachevo)女童院,其中还挂有一块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牌匾,表明新重建的建筑物中,某些设备是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资金购买的;
(e)缔约国未能确保被迫逃往第三国的残疾人不被送入收容机构;
(f)缔约国没有向境内流离失所的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住房。
3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解除收容的准则(含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执行残疾儿童和成年人去机构化国家计划和政策,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事先与残疾人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相关工作;
(b)勒令所有机构停止接收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同时执行去机构化方案;
(c)避免将在大型中心隔离者转移到集体之家,因为集体之家仍然是收容机构;
(d)终止一切以残疾为由的机构收容,确保私营部门资金和国际恢复与合作资金不会用于重建或翻新收容机构;
(e)通过一项全面战略和行动计划,从机构收容过渡到为社区生活提供个性化支助,包括个人援助、社区支助和社区网络。缔约国应将残疾儿童寄宿学校充分纳入其去机构化改革工作;
(f)暂停一切将被迫逃离乌克兰的残疾人永久送入收容机构的国家间协定;
(g)制定国家政策,确保境内流离失所的残疾人在社区环境中获得无障碍住房。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一项全面战略和计划,为城乡地区和受冲突影响地区有认知、沟通、听力、行动和视力障碍的人及时提供辅助技术援助。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战略和计划,确保所有残疾人,特别是生活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残疾人,及时获得高质量的助行器具和装置、辅助技术和一切形式的生活辅助,并以负担得起的费用提供这些服务。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乌克兰手语尚未得到缔约国的正式承认;
(b)缺乏措施确保所有公共信息,如卫生、紧急情况、安全和保护等公共信息都能以无障碍的方式和格式提供,特别是提供给盲人、盲聋人、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
(c)为司法系统、卫生保健系统和电视广播等公共服务的用户提供的手语翻译人数不足。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
(a)承认乌克兰手语为官方语言,实施能力建设方案,包括培训手语翻译,确保提供足够数量的手语翻译,并通过互联网和大众传媒等渠道向公共服务单位推广手语的使用;
(b)在各项公共服务中,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无障碍的信息和通信形式及技术,如互联网无障碍、手语、字幕、盲文、易读、浅白语言以及触觉、辅助通信和替代性通信手段等,特别关注冲突地区残疾人获得信息和通信的机会。
尊重隐私(第二十二条)
44.委员会就如下几点表示关切:
(a)在戒严令下处理法院定罪、打击谍报活动和反恐方面的敏感和高风险数据;
(b)缺乏全面的规定保护残疾人的个人数据和记录,包括在保健相关场景下保护这些数据和记录。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立法和规程,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保护残疾人的个人数据隐私以及残疾人健康和康复的相关信息,禁止随意非法干涉其隐私和家庭。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的法律框架(《家庭法》第24条和第39条)规定,与被剥夺法律权利能力者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登记无效;
(b)缔约国没有保障残疾人自由、负责任地决定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的权利,也未能保障其获得生殖和计划生育方面的适龄信息及教育的权利;
(c)在冲突期间,残疾儿童和老年人被迫流离失所,与父母、家人、朋友分离,但类似情况并未正式记录在案。这种做法无异于将孤儿、残疾成年人和残疾老年人从一个收容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家庭法》第24条、第39条以及所有其他涉及婚姻、家庭、父母身份和其他关系方面歧视残疾人的条例,充分承认所有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缔结婚姻、收养或生育子女、组建家庭并获得相关信息的法律权利能力;
(b)确保尊重残疾人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并确保这一权利落实到位的所有必要条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包括保留生育力的权利,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女童这方面的权利;
(c)向残疾儿童的父母提供必要信息和支持,包括提供财政和人力支助,确保以最适当、最有利的方式抚养其子女;
(d)采取措施,杜绝违背残疾儿童和老年人的意愿迫使其与父母、家人、朋友分离的现象,并在直系亲属无法照顾他们的情况下,确保他们可以获得替代照料。
教育(第二十四条)
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没有废除隔离学校这种教育模式;
(b)《至2029年全纳教育国家战略》和相应的2024-2026年行动计划并未提出全纳教育综合战略来保障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残疾人的受教育权;
(c)在托养机构,残疾儿童常常无法接受教育;
(d)对残疾儿童而言,在线学习并不具备无障碍性和包容性,原因是机会有限,资源匮乏,教师培训不足,以及社会存在偏见,仍在导致残疾儿童被排斥在教育环境之外;
(e)在各类教育环境中,缺乏应要求提供合理便利和个性化支持的保障措施;
(f)未全面执行《教育法》(第2145-VIII号)第7条,该条规定,聋人有权通过手语接受教育、有权学习乌克兰手语,这一权利受益人的官方数据同样缺失;
(g)残疾和非残疾学生缺乏社会互动、课程和项目,难以获得人类多样性、容忍行为、培养交流技巧的直接经验。
4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5和4.a, 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残疾学生及其家庭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
(a)确保残疾儿童在其生活的社区中不被排斥在免费义务中小学教育之外;
(b)保障教育方面的合理便利,并为有需要的人提供高水平个性化支持,制定行动计划,消除在线教育平台中的信息和通信障碍;
(c)执行《教育法》第7条,在各阶段教学体系中推动盲文、替代文字学习、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手段和模式学习、定向技能和行动技能学习,并为残疾人之间相互支持和指导提供便利;
(d)采取适当措施,聘用有手语和/或盲文资质的教师(含残疾教师),并培训各教育阶段的教职工,包括线上教育平台的工作人员;
(e)为乌克兰手语学习和失聪群体语言特性宣传工作提供便利措施;
(f)确保残疾和非残疾学生进行社会互动,为他们制定课程和项目,以获得人类多样性、容忍行为、培养交流技巧的直接经验。避免建立残疾儿童特殊学校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延续残疾儿童隔离的机构,并综合施策,落实一项考虑所有残疾父母和学生想法、意见的全纳教育战略;
(g)采取方法并分配必要资源,准确跟踪和报告残疾儿童入园入学情况。
健康(第二十五条)
50.委员会就如下几点表示关切:
(a)措施不够到位,难以为残疾人,包括冲突地区残疾人,境内流离失所的、身为难民的和寻求庇护的残疾儿童和成年人,处境类似难民的残疾人以及农村和偏远地区残疾人提供适足、可负担和可获得的卫生保健;
(b)缺乏针对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仍在长期护理设施中的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所制定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和方案;
(c)缺乏明确的条例和资源,无法为撤离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医疗保健和服务,导致收容撤离者的新场所人满为患,而且缔约国未能保证这些新场所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d)没有采取措施为乌克兰东部受冲突影响的人以及境内流离失所的、身为难民的和寻求庇护的残疾儿童和成年人提供适足、可负担、可获得的卫生保健;
(e)顿涅茨克州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缺失、质量不高;
(f)2017年12月27日第1018-r号内阁令中,内阁批准了至2030年的乌克兰精神卫生保健发展构想,该构想与《公约》不一致。
51.委员会回顾《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将残疾人纳入人道主义行动准则》、老年人享有所有人权问题独立专家关于紧急情况下老年人人权保护的报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和3.8以及《解除收容的准则(含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磋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采取措施为乌克兰受冲突影响的残疾人、顿涅茨克州农村地区的残疾人以及境内流离失所的、身为难民的和寻求庇护的儿童和成年人提供适足、可负担、可获得的卫生保健;
(b)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卫生保健服务(包括医疗设备和与健康有关的信息),确保服务充分响应性别差异;
(c)开展有效培训教育工作,让医疗专业人员、卫生保健服务提供者和医务人员学习残疾人权利和用无障碍形式同卫生保健服务用户交流;
(d)修订第1018-r号内阁令,确保精神卫生保健构想与《公约》精神一致。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多学科康复小组并批准了在住院医疗场所专设科室提供辅助器具的程序。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全面正常运作的国家康健和康复设施;
(b)多学科康复小组对辅助器具需求的评估工作并未让残疾人参与其中;
(c)缺乏协调一致的残疾人卫生保健和社会康复普遍制度,预算拨款不足,这就导致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的卫生保健和社会康复中心数量不足,服务难以获得,农村和偏远地区尤为如此。
53.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十六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和3.8之间的联系,建议缔约国:
(a)采取综合措施,确保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参与残疾人康健康复个人需求多学科评估;
(b)为残疾人建立一个协调一致的普遍保健和社会康复系统,确保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康复中心都拥有充足的预算资源和训练有素的人员向所有残疾人提供服务;
(c)在应对、恢复和冲突后政策及项目中,确保提供、了解、使用为残疾人设计的康健康复辅助器具和技术。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4.委员会就如下几点表示关切:
(a)残疾人就业率低,其中包括境内流离失所的残疾人(乌克兰议会人权专员对残疾人工作权的监测结果(2019年)证实了这一点),残疾人就业仍然存在重大障碍;
(b)在获得信贷、借款和保险方面存在歧视性做法,对残疾人的就业期限缺乏适当监测,缺乏全面立法来促进残疾人无障碍工作场所和保护他们免遭各类形式的歧视;
(c)《劳动法》中促进就业能力和工作场所包容性的措施和政策不足,《就业法》(2012年7月5日第5067-VI号)关于促进失业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包括境内流离失所残疾人就业的第24条未得到执行;
(d)关于确保残疾人工作权利的法律草案(第5344-d号)与《公约》不一致;
(e)在制定将残疾人纳入开放劳动力市场的计划和方案时,缺乏与残疾人的协商,也没有残疾人的积极参与。
55.委员会回顾第8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同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
(a)制定一项全面战略,提高境内流离失所残疾人在内的残疾人就业率,建立一项监督机制,监测战略的效力;
(b)在一切就业形式的所有事项上,包括在征招、聘用和就业条件、继续就业、职业提升、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以及促进无障碍工作环境相关条款方面,禁止基于障碍的歧视;
(c)修订《劳动法》,纳入促进残疾人就业能力和工作场所包容性的条款,并确保执行《就业法》第24条,保障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工作权;
(d)在《劳动法》中纳入促进包容性工作场所的规定,避免残疾人在工作场所受到各类形式的歧视,并在工作中提供协助,特别是为支助需求更高的人、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和残疾妇女提供协助;
(e)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提出的意见和看法被纳入关于确保残疾人工作权利的法律草案和任何其他相关立法的讨论,保障残疾人的工作和就业权利,并确保这些法律与《公约》充分兼容。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大多数残疾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b)残疾人难以获得其应享社会权利,他们必须办理繁琐的在线手续流程或登记为流离失所者后方可获得其养恤金,养恤金领取者在领取养恤金时,缔约国不允许他们可像其他公民一样指定他人代领,养恤基金和社会保障机构不在被占领土上运营;
(c)生活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残疾人,包括残疾老年人、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无法获得基本物资,粮食不安全程度加剧;
(d)未能保障生活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残疾人,特别是残疾老年人、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以及受多重歧视和/或交叉歧视的残疾人完全获得社会福利补充现金援助方案。
57.委员会回顾《公约》第28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2之间的联系,二者均寻求赋予所有人以权能并促进其经济融入,而不论其残疾状况,同时回顾《关于极端贫困与人权的指导原则》,即各国必须确保人民,特别是弱势群体不陷入贫困境况,建议缔约国:
(a)制定战略,消除残疾人贫困或极端贫困现象并防止此类情况出现,确保残疾人组织参与制定旨在减轻残疾人极端贫困和匮乏的政策纲领;
(b)建立无障碍交通、个人助理和代表等机制,确保残疾人,包括被占领土上的残疾人能够获得养恤金;
(c)确保残疾人能为自己及其家人获得适足的生活水平,包括适足的食物、衣物、住房,有机会不断改善生活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和促进这项权利得以落实,让人不会因残疾而受到歧视;
(d)采取具体措施,保障生活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残疾人,特别是残疾老年人、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以及受多重歧视和/或交叉歧视的残疾人,获得社会福利补充现金援助方案;
(e)制定有效手续流程,确保向残疾人支付养恤金的方式灵活、快捷、高效、方便。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宪法》第36条载有投票权的例外条件,《选举法》第7条第2款禁止被法院宣布无行为能力的公民投票;
(b)缺少全面政策,无法确保投票程序、设施和材料适当、无障碍、易懂易用。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同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
(a)修订《宪法》第36条,废除《选举法》第7条第2款,并采取措施保障所有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政治权利;
(b)综合施策,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直接或通过其自由选择的代表有效充分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并确保投票程序、设施和材料适当、无障碍、易懂易用。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6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缺少包含具体目标和时间节点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国家执行计划;
(b)缺少全面措施,无法确保残疾人能以无障碍形式享受文化材料、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及其他文化活动,也无法保证残疾人无障碍进出剧院、博物馆、电影院和图书馆等文化表演、文化服务场所,获取旅游服务、体育服务;
(c)缺乏措施来保障残疾儿童享有与其他儿童一样的平等机会参加游戏、娱乐休闲以及体育活动,包括在学校系统内参加这类活动。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
(a)即刻执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b)扩大关于残疾人权利的立法范围,使残疾儿童能够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
(c)确保残疾人能够以无障碍形式获得文化材料、电视节目、博物馆、图书馆、电影、戏剧等文化活动机会,并作为剧作家、制作人、演员、图书管理员或以其他相关身份参与文化生活;
(d)禁止歧视残疾儿童,保障残疾儿童享有与其他儿童一样的平等机会参加游戏、娱乐休闲以及体育活动,包括在学校系统内参加这类活动。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62.委员会就如下几点表示关切:
(a)缺乏一个全面的系统来收集关于缔约国残疾人人权的全国分类数据和统一指标,无法识别行使这些权利存在的障碍,残疾人也没有参与设计残疾数据收集系统;
(b)缺乏与武装冲突有关的信息,包括以下人员的信息:冲突致残者、在冲突中死亡的残疾人、境内流离失所残疾人、难民残疾人和寻求庇护的残疾人,包括在正规营地或安置地区之外生活的残疾人以及处境类似难民的残疾人;
(c)迟迟未实行华盛顿小组简易残疾问题集。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包容性,改进残疾数据收集系统,按年龄、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族裔、所在地(城市或农村具体位置)以及移民、难民或寻求庇护者身份分列数据,包括使用华盛顿小组简易残疾问题集实现上述目标;
(b)执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关于残疾人融入和赋权的残疾政策标志;
(c)编制有关受冲突影响地区残疾人的统计数据,按年龄、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族裔、所在地(城市或农村具体位置)以及移民、难民或寻求庇护者身份将数据分门别类。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4.委员会就如下几点表示关切:
(a)包括与国际、区域和地方组织合作开展的项目在内的发展、冲突后和恢复项目未将残疾问题纳入主流,也没有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进行协商;
(b)在监督可持续发展目标实施和监测方面,缺乏与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进行密切协商,亦未让其积极参与;
(c)在冲突背景下,实现残疾人权利的社会支出减少,恢复和冲突后项目优先考虑经济恢复而未能解决因此加剧的不平等问题。
65.委员会回顾极端贫困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建议,呼吁各国政府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驱动的经济向人权经济转型,即从注重提高生产和消费水平转向聚焦生产对社会更有益、生态可持续性更强的商品和服务,这也是“重建得更好,不让任何人掉队”的一层要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兼顾残疾人发展的统一政策,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其国际合作政策和方案的主流,特别是与恢复和冲突后有关的政策和方案;
(b)制定机制,以便残疾人能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监督实施和监测可持续发展目标;
(c)在人权经济框架内实施重建、发展和恢复项目,这种经济不会增加不平等现象,也不会导致实现残疾人权利的社会支出减少;
(d)确保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包括残疾妇女组织,在和平进程的所有阶段(预防、解决冲突、和解、重建、建设和平阶段),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使其积极参与消除冲突根源的措施、维护促进和平与安全的一切努力以及防止和纠正侵犯、践踏人权行为的各项机制。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6.委员会就如下几点表示关切:
(a)所有相关部委之间缺乏有效协调,无法确保《公约》的执行、监测和评估,残疾人也没有通过其代表组织积极参与相关工作;
(b)没有独立的《公约》执行监督机制,也缺少与《公约》一致的指标。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协调各部门和各级政府执行《公约》,并制定与《公约》相一致的指标,让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积极参与,妥善促进、实施《公约》并监测其实施情况;
(b)根据《公约》第33条第2款,建立独立的监测框架,将乌克兰议会人权专员作为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纳入该独立监测框架的机制,并为专员履行必要职能,包括在受冲突影响地区履行必要职能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确保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参与监测进程,包括参与监测受冲突影响地区的残疾人状况。
五.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68.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建议都很重要。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23段所载关于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建议、第37段所载关于迁徙自由和国籍的建议和第39段所载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建议。
69.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战略,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教育、医学和法律等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70.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71.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和易读等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72.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2032年3月4日(缔约国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之前至少一年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