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鉴于全世界妇女长期以来不断受到严重歧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确认有必要消除一切基于性别的歧视行为。公约在序言中指出,对妇女的歧视违反了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则。因此,可认为不批准公约基本上违反了萨尔瓦多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政府革命委员会1981年5月4日第317号行政令核准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政府革命委员会1981年6月2日第705号法令批准了该公约。1981年6月9日第271卷第105号政府公报予以颁发;并于1981年9月3日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生效。
萨尔瓦多认为国际公约和条约十分重要,共和国宪法第144条规定将其列入国家下一级法律,指出“萨尔瓦多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缔结的国际条约根据有关条约和本宪法生效后即为共和国的法律,法律不可修改或偏离对萨尔瓦多生效条约的规定。如果条约与法律之间有冲突,以条约为准。”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与国家下一级法律是一致的,这意味着,鉴于共和国宪法确认了该公约的重要性,应在国家一级作出一切必要努力来予以执行。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缔约各国应就……为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通过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所取得的进展,向联合国秘书处提出报告,供委员会审议”(见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本报告是为履行该条提交的。
本报告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简要阐述了在国家一级为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采取的重大行动(包括立法、司法行动和非政府组织的行动)。第二部分谈到公约各条款的执行情况,详细阐述了最近的以及那些在萨尔瓦多以前提交的报告中没有论及的执行公约条款的法律和立法行动,此外,每个部分还(根据统计数据)简要总结了妇女的状况和这种状况与公约各项规定的关系,最后概述了与公约有关的情况,并就执行公约的条款提出了一些建议。
以往为执行公约采取的行动的概述
自《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1981年生效以来,不同的社会行动者在国家一级为执行公约采取了行动,国内各妇女组织也采取了行动。
此外,在一定时期内,执行公约的行动有所加强,政府政策开放是一个关键因素。
80年代由于有武装冲突,行动不多或几乎没有行动,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当时政治上有其他优先事项。
可以认为在80年代期间,萨尔瓦多不允许有基于性别的歧视,因为所有法律都根据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倡导两性平等原则。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两性平等,但妇女认为受到歧视时并没有专门的司法或行政程序。到80年代末时,立法方面的唯一重大进展是规定男女同工同酬,因为就国家法律而言,妇女获得的薪酬相当于未成年人或残疾人。
90年代初,由于国内妇女组织和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系统组织施加压力,要求在行政-政府领域不歧视妇女,以及批准了大多数声援妇女的国际公约、条约和盟约,工作机会有所增加。各级政府在90年代采取行动,以便改善妇女生活条件,具体做法是制订了国家妇女政策和成立了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
此外,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制订了《家庭法》、《家庭诉讼法》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就公约执行情况提交的报告详细阐述了这些法律。此外,还根据有关声援妇女和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的国际条款,对下一级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
总而言之,在国家历史上,有三个主要行动者为妇女采取了行动:萨尔瓦多妇女组织、国际组织——国际合作——和共和国政府。立法和司法领域的许多改革是它们促成的。
按条款提出的报告
众所周知,公共政策是政府对民众的要求作出的答复。2001年初,萨尔瓦多发生了严重的地震,农村70%的基础设施被毁,此外,全国的医院和教育设施受到很大破坏。萨尔瓦多政府的社会政策应注重重建和经济恢复工作,注意受灾严重的民众,其中包括妇女。妇女由于贫穷和社会地位低下是一个主要弱势群体,自然灾害使她们更加脆弱。
必须注意到,萨尔瓦多在整整一年中,甚至在现在,都在进行重建,一些市镇现在仍然在重建基础设施。尽管人的能力重建工作因遇到一些困难,速度放慢,但没有停止下来,在有些方面,为改善妇女生活条件提供支助仍然是重点。
在2000-2004年政府计划中,政府一级支助妇女的重点是让妇女进入生产领域,以实现机会均等的目标 。尽管国家预算减少了(预算的重点是重建工作),政府支助妇女的努力取得了进展。
旨在执行国家妇女政策的2000-2004年行动计划是在地震发生之前拟订的。计划执行工作有差距,此外地震也增加了妇女的脆弱性。这是政府“新同盟”计划中预定的提高妇女地位工作速度放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一部分
第2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承担……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为妇女……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法律和刑法的规定……”
可提及在国家一级为执行本条采取的以下行动。
设立司法委员会,作为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执行署理事会的咨询机构,是确保司法和立法行动支持妇女的一个标志。该委员会是由下列人士组成的:妇女署执行主任、妇女署司法部门主管、家庭问题全国秘书的代表、总统府司法和立法事务秘书的代表、最高法院指定的家庭问题代表、共和国检察长的代表、性别问题专家。应妇女署理事会的要求,委员会得到扩大,现包括共和国教育部、农业部、畜牧和渔业部、劳工和社会预防措施部、卫生部和财政部的代表。
该委员会起草和修订了妇女署理事会审议和核准的立法改革草案。
刑法——修改了第46、61、201和206条。(尚待修订和提交议会)的这些准则都涉及惩罚和/或编撰这方面的条款,它们将确立用于管制和惩罚有害于家庭的行为。在行为不负责致使怀孕问题上,尤其可以进行的一个改革涉及不履行抚养义务、附加惩罚和规定(男女)当事人除了接受心理治疗外,还要额外加以惩罚,并具体规定强制性心理治疗。还准备修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家庭法——涉及保护家庭住房。(尚待修订和提交议会)的该法的第46条旨在设立更好的机制来保护和/建造家庭住房。
艾滋病毒/艾滋病法——初步修订,以进行协商。
家庭福利惯例法——拟议修改。(尚待修订和提交议会)的修改旨在确保父母不得将家庭住房权转让他人,房契上有母亲的名字。
选举法——正在拟订修正案,以便让和/或确保妇女参加政府选举和国家政治生活。
儿童和青少年法初稿——初稿是集体拟订的,参加有关工作的有家庭问题全国秘书和妇女署理事会主席、最高法院、议会、非政府组织、教会、男女儿童和青少年。初稿确保列入不得基于性别进行歧视的内容,包括与此有关的不得基于种族进行歧视。
阻止家庭暴力法——已送交议会并获得议会批准。
下面是对阻止家庭暴力法作出的修正:
-拟议作出修改,以便注意和预防家庭暴力,从而建立一个非暴力文化(第六条c款)。
-删除只论及问题一个方面的语句,论述那些具有普遍性的事项,例如删除了“乱伦性虐待”,以便不拘于文字,列入青少年,而只留下把所有形式虐待包括在内的性虐待。
-增加家长专制暴力。这类暴力是无形的,但影响到家庭生活。以前只有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
-同时确定,妇女署作为一个主管实体,将负责同所有有关部门监测和寻找支助机制,以便消除家庭暴力。
-建议在采取有关措施的同时,收缴和解除进行侵犯者的武器。
-此外建议作出修正,确保支助法庭各部门,以便所有案例都以最佳方式获得解决。
-指定所有教师和从事保健的专职人员报告所有虐待事件。
-还规定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包括医疗开支以及暴力行为引起的所有支出。
-还将考虑由法官规定暴力行为者接受心理或精神病治疗,并规定对不出庭的人处以罚款,以便法庭命令得到遵守。
指导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工作的全国妇女政策有10个具体领域,其中包括暴力行为。旨在使人们注意萨尔瓦多的暴力行为问题的保障家庭关系方案与这一领域有关。
妇女署在2001年劳工报告中列出了家庭暴力事件,全国共有26 775件,家庭暴力涉及19 512名青年。就心理健康和家庭暴力问题对9 000多人进行了追踪监测。
与此同时,就保障家庭关系方案2002年采取的行动而言,已提请注意以下家庭暴力案例:
表1
2002年1月至7月期间家庭和睦方案处理的暴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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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处理案件的类型 |
案件涉及的妇女 |
案件涉及的男子 |
共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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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 |
249 |
39 |
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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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 |
484 |
444 |
928 |
|
暴力倾向 |
436 |
1 |
437 |
|
家庭暴力 |
1 736 |
190 |
1 926 |
|
共计 |
2 905 |
674 |
3 576 |
来源: 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家庭和睦方案。
必须特别注意对妇女暴力案件很多这一情况,同样令人关注的是侵犯儿童的案件也很多,而且,上述机构仅仅是萨尔瓦多处理并直接跟踪家庭内暴力——特别是对妇女和儿童暴力——问题的机构之一(尽管是其中最重要的机构)。
此外,尽管法律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有很多妇女遭受性暴力。
根据《制止家庭暴力法》第3条,“以强迫、恐吓、逼迫、勒索、贿赂、操纵、威胁或其他抑制或限制他人意愿的方法与他人进行身体或口头的性接触均为暴力行为。同样,侵犯者强迫被侵犯者对第三者施行上述行为亦为性暴力。
此外,萨尔瓦多《刑法》第160条将所有未经同意的性接触定为性暴力。正如共和国最高检察院的代表所指出:“我们认为性暴力具有多种形式:在街道、工作场所、家里、学院、学校、大学等地发生的侵扰或骚扰;性侵犯、性剥削、性旅游业、有性目的地对待他人、对儿童和青少年施行性虐待、操纵、腐败、卖淫、色情材料和切割或伤害生殖器。”
并且还将以下行为定为性暴力:通过暴力以插入他人阴道或肛门的方式进行肉体接触(萨尔瓦多《刑法》第158条)。此外,根据该《刑法》第163条,通过诱骗与年龄在12至18岁者以插入阴道或肛门的方式进行肉体接触系强奸行为。
鉴于上述情况,我国的性暴力和对妇女暴力的案件数量仍然令人不安。
图1
1999年和2000年每10 000名居民中性暴力指控的
5.0 5.4 2000 1999 66 5 4 3 2 1 0
1.0 1.2
国家民警局 最高检察院
来源 :萨尔瓦多共和国最高检察院和国家民警局。
从图中可看到,两个机构(共和国最高检察院和国家民警局)的统计均显示2000年的性暴力指控比每年增加幅度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已经认识到必须修订《刑法》,以加重对性暴力和强奸行为的惩罚,其中包括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所领导的法律委员会目前正进行的工作。
第3条
“缔约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
从执行的角度来看,关于妇女的公共政策的挑战是评价这些政策奠定各国的发展模式的基础或确定其方向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各国要以改善其公民生活条件和提高他们平等参与决策为目标。这也就是要寻求建立一个民主、平等的制度。
萨尔瓦多目前正在执行《2002-2004年全国妇女政策行动计划》,该计划列有在诸如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领域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在其2001年的工作报告中阐述了它在全国妇女政策的十个领域所取得的进展。
在培训方面,学会对3 801名妇女和2 139名男子进行了不同专题的培训(人权、领导方法、家庭暴力、性别观念、规划等)。
在萨尔瓦多,对妇女的支助表现在不同方面并由不同的行动者进行,例如,美洲间妇女委员会,出任该委员会代表的是萨尔瓦多立法大会秘书Carmen Elena Calderón de Escalón,而她技术上的助手则是一名立法和法律女专家Araceli Bayona。由于认识到必须赋予妇女能力,使她们能够享有与男子同等机会的权利,美洲间妇女委员会采取了不同行动,以便让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美洲间妇女委员会在萨尔瓦多展开的最重要的方案之一是“宣传妇女权利以实现有效领导方案”,并在UTE——美洲间妇女委员会——美洲组织协定的框架内加以执行。该方案的目标是促进妇女参与国家生活的各方面,主要是参加政治生活,并通过对上述活动的了解,促进其行使自己的权利。参加上述方案活动的有女市长、女议员和全国各地的女领导人,总数达564人;讨论的题目如下:
-性暴力、人权和生殖健康。
-有关两性问题的词汇。
-暴力作为权力关系的一种表达形式。妇女运动的焦点。
-妇女的各项权利:从禁止歧视到消除歧视。
-权力的种类。
-《关于人的权利和责任的美洲宣言》。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关于不允许基于工作和职业歧视问题的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
-关于负有家庭责任的工人问题的劳工组织第156号公约。
最后要看到地方政府(市长办公室)在赋予妇女权利方面作出了重大的努力,例如,首都(圣萨尔瓦多)制定了一项“圣萨尔瓦多市两性平等政策”;该政策的总目标是:“发展一个有利于促进两性平等和分担责任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此采取干预措施,改善和提高妇女在该市的状况和地位,使妇女参与城市各领域的发展,从而取得与男子平等的机会和利益”。上述目标与国家妇女政策总体目标基本相同,并大大有助于加强为提高妇女地位作出的体制努力。
第4条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保护母性的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2001年期间,在国内发生的两次地震(2001年1月和2月)之后,议会制定了必要的行政措施,以批准一项临时法令,允许受地震影响的妇女与男子共同承担责任,获得临时住房。同时,还制定了措施,让女户主取得其他形式的补助。
另一方面,萨尔瓦多现任和前任议员协会已建议萨尔瓦多议会批准一项修订《选举法》的草案,其中规定,政治职务选举中妇女候选人应占40%。
在提出上述建议之后,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考虑到担任政党领导职务的妇女不多的情况(见图2),举办了各种论坛,旨在通过宣传在各政党内赋予妇女权力的重要意义,在议会内寻求支持。
第5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从而:(a)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任务定型所产生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b) 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
调查研究的结果显示,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均存在着歧视和排斥妇女的情况,因此,妇女组织认为必须开始公开主张普遍的民主改革,因为必须对权力结构进行重大改革,不仅要在公共领域——政治界,而且要在个人领域——家庭范围内进行改革。这也与政府的立场一致,即推动妇女平等地进入国内的生产领域。
这就要找出一种民主制度。这一制度应考虑到妇女所处的状况、妇女的特性及其需要,还需要考虑到对家长文化进行反省的程度。萨尔瓦多共和国政府也特别认真地考虑到了妇女对这一家长文化的反省程度,萨尔瓦多政府准备通过国家妇女政策来改变这一文化,以便实现两性平等,同时要考虑到男子和妇女的个性,并且还需要考虑到民族和地理因素。
通过论述妇女被排斥在公共生活之外的情况,关于民主的分析研究得出结论认为,建立民主制度的条件不应仅局限于政治方面,而应该包括社会方面,例如国家妇女政策应考虑有以下总体目标:“改善并提高萨尔瓦多妇女的地位,使她们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机会参加国家发展,并促使男女共同承担责任。”
以国家妇女政策为出发点,展开了各种活动,以消除社会文化陈规,这类陈规是在实施国家妇女政策的各个领域中支持提高妇女地位的最大障碍之一。
大部分活动涉及在不同领域中向各界民众以及政府和非政府机构进行宣传和培训。
同时,围绕包括两性平等在内的一些具体主题开展了教育活动,以此来提高参加活动的人的觉悟。
负责全国妇女政策工作的部委采取行动,在体制上促进妇女在劳工领域享有同等机会和待遇。
目前国家民警局有1 134名妇女,分别担任以下职务:3名总警监、8名副总警监、3名警监、28名副警监、44名警官、61名巡警和1 050名警员。国家武装部队中有女军人,从2002年起,妇女可以成为职业军人。
国家一些公共实体专门为家长及其子女规定了一些时日,这些被称作“学与做”的活动的目的是在家庭教育中消除性别方面的陈旧观念。
同样,一些实体更直接地在地方一级展开活动,如地方发展社会投资基金的两性平等政策着重于促进两性平等地参加地方一级的规划,并促进家庭在两性平等的基础上的和睦发展。
第6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家庭法》关于儿童基本权利的第351条第12款规定:儿童“受到保护,不得诱使或强迫其进行任何性活动、卖淫等等……”
此外,《刑法》中关于诱使、促使和帮助卖淫的第169条和170条对卖淫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惩处。
最近在这方面还颁布了《圣萨尔瓦多市禁令》,于2000年3月生效的该法令(2000年3月28日第346卷)第三章涉及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该法令第36条对在公共场所从事性服务作出了惩罚规定。
此外,圣安娜市的禁令关于违反公共道德和性服务商业的第三章第28条对在公共场所要求或提供性服务行为作了处罚规定。
另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就制定一项禁止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商业目的性剥削的法律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协商,全国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并由此展开了一系列活动,以澄清和确定商业目的性剥削这一概念。目前议会正在研究和分析上述法律的草案。
此外,还有《儿童和青少年法》(草案正在修订之中并待由议会批准),该法案将商业目的性剥削作为特例处理,因此儿童和青少年将明确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
第二部分
第7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有选举权[……],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以及参加[……]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参照《2002年人类发展报告》,根据妇女参与情况指数的排名,萨尔瓦多在66个国家中列第52位,这显然说明本国仍未消除妨碍妇女参与决策并担任重要公共职务的模式和结构。
萨尔瓦多共和国政府目前正在执行国家妇女政策2000-2004年行动纲领,涉及支持妇女发展的10个活动领域,其主要目标(依据 “新联盟”政府计划)为: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机会和让妇女全面享有其基本权利。
萨尔瓦多的妇女组织一贯并且仍然认为,设立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是促进妇女与男子平等地参与制订政府政策方面的一项重大进展,该署的董事会有两名妇女组织或机构的女代表,还有一些重要国家机关的女代表;这些国家机关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工作,几乎包括所有负责在某一特定领域执行国家妇女政策的部委。
但是,也要确认,在妇女更多参与公众事务的同时,要确定这种参与的性质。妇女在担任公共职务和政府制定规划方面起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可称为是“历史性参与”。
萨尔瓦多共和国政府努力奠定稳固基础,确保政府的规划持久促进男女平等。为此,在所有的公共机关中开展工作,使两性平等概念制度化。
妇女只占议会席位的9.5%(2000年的数字)。此外,女议员、高级官员和经理只占总数的33%,女专业人员和技术员占总数的47%。 但是,自实行国家妇女政策以来,通过宣传和能力建设工作,已经在赋予妇女权力方面作出了重大努力。
表21994-1999年和1999-2004年期间担任政府内阁职务的妇女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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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1994-1999 |
1999-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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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 |
11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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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长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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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数 |
11 |
18.5 |
来源 :北京后续行动中美洲倡议 ( 专门关于萨尔瓦多问题的章节,第88页 ) 。
虽然在政府内阁任职的妇女的数量有所增加(见表2),但是担任政府内阁要职的妇女的百分比仍然很小,而且妇女总是局限于在教育等相同的领域任职。但是,共和国政府还是为妇女提供了新的重大机会,例如在2002年,中央储备银行行长有史以来首次由妇女担任,而这一职务此前一直只由男子担任。
另外,鉴于妇女在国家各个政党领导机关中的参与有限(见图2),应在国家事务的各个领域中作出努力,以便妇女以适当方式参与选举进程,投身公民参与进程和各级决策。
图2
萨尔瓦多1999年合法登记的各政党的领导机构中的男女比例
来源: 节选自《萨尔瓦多政府关于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报告》北京后续行动中美洲倡议(专门关于萨尔瓦多问题的章节),第84页。
鉴于赋予妇女权力的重要性,根据国家妇女政策有关公民参与和政治事务的内容,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在前女议员协会的项目的框架下,开办了一个女政治领导人多元培训方案,在本国各政党担任高级职务的45名妇女参加了该培训方案。
萨尔瓦多各妇女组织也作出重大努力,与国际合作机构进行协调,尤其通过在下列领域举行的活动来推动妇女参与公民和政治事务:
-对女政治领导人进行训练和培养她们的能力;
-妇女与男子平等地参与公民事务;
-在制订参与性政策方面进行训练,尤其是在地方一级。
第8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在作为国家官方代表方面,妇女在萨尔瓦多共和国各大使馆和领事馆担任重要职务。目前,12名妇女在世界各地的使领馆任职,2名妇女任副领事,有12名女公使衔参赞和一名女大使。应指出,萨尔瓦多政府只在27个国家或地区有外交使团。
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的设立让妇女有了参与国家和国际活动的机会,表明了她们在与妇女全面发展有关的各个方面享有更加专业化和更加平等的地位。
共和国总统夫人兼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主席洛德斯·罗德里格斯·弗洛雷斯女士从政治和技术角度代表本国,参加了很多支持提高萨尔瓦多妇女地位的会议。
另外,很多在国外代表国家的高层代表团中有担任重要公职的妇女,例如外交部长玛丽亚·欧亨尼娅·布里苏埃拉·德阿维拉女士。
2001年,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的人员代表该署和萨尔瓦多参加了以下与支持有利于妇女的行动有关的活动:拉加经委会和主管各部门的部委关于两性平等制度化的专题讨论会,圣地亚哥(智利);农村妇女的参与,圣多明各(多米尼加共和国);墨西哥东南地区的公共政策与两性平等座谈会,瓦哈卡(墨西哥)。
2002年,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执行主任Zoila González de Innocenti女士代表萨尔瓦多政府参加了在圣何塞(哥斯达黎加)举行的关于负责的父子关系问题的座谈会,在危地马拉举行的关于制度经验交流的座谈会,在马那瓜(尼加拉瓜)举行的中美洲提高妇女地位机制会议,拉加经委会在圣地亚哥(智利)组织的关于民主管理公共事务和两性平等问题的研讨会。这些活动根据该署开展的工作,可在区域一级(中美洲各国之间)支持有关两性平等的体制能力建设,以便无论各国发生什么政策变化或政府更迭,都能保证提高妇女地位的工作都能持续下去。
另一方面,政府参与处理与改善妇女的生活条件有关的事项(例如负责的父子关系和母子关系),根据本国在国际活动中得到的支持,将这些事项作为具有全国重要性的问题,而政府以往不处理这些事项。
第9条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保留国籍方面没有显著变化。共和国宪法第90条规定:“因出生即为萨尔瓦多人的有:(1) 在萨尔瓦多境内出生者;(2) 在国外出生、父亲或母亲为萨尔瓦多人者;(3) 原籍属于组成中美洲共和国的其他国家、在萨尔瓦多有住所并向主管当局表示愿意成为萨尔瓦多人的人,不必因此放弃本人原来的国籍”。
此外,宪法第91条规定:“出生即为萨尔瓦多人者有权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根据这一条款,萨尔瓦多承认其公民有权拥有双重国籍。
关于萨尔瓦多公民的国籍问题,应当承认,很大一部分国家立法(包括宪法)是用区分性别的用语制订的,这可能造成妇女在这些法律本应提供的保护中处于边缘地位或被排斥。
对保护未成年人问题提供保障的除了宪法之外,还有《家庭法》(该法第351条规定:(1) 任何未成年人从出生即有保留其姓名、国籍、法律代理和家庭关系的权利,并可利用身份鉴定系统证实其与母亲和父亲的亲子关系”)和1990年第450号法令 通过的自然人姓名法。
此外,萨尔瓦多于1990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其中第七条规定:“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这项未成年人的国籍权利又被列入《儿童和青少年权利法草案》,立法会议正在对草案进行审议,以便核可该草案。
第三部分
第10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根据《2002年人类发展报告》,本国在教育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依然严重。
在根据按性别开列的人类发展指数的排名中,萨尔瓦多在世界一级所列的146个国家 中排在第87位。成年妇女的识字率为76.1%,而男子为81.6%(15岁以上)。相反,妇女在小学、中学和大学的注册人数粗综合百分比为64%,而男子为63% 。
尽管取得一些进步,通过社会政策支持把女童与妇女纳入国家教育体系,成年人的识字率还是显示出男子和妇女之间有差距,因此也需要认真分析辍学问题(见图3),女童和妇女遭受的歧视与她们在继续接受教育方面遭遇的问题和障碍有关。
图3
萨尔瓦多1999年按地区和性别开列的平均在学率
来源: 《家庭多种问题调查》,1999年,经济部,统计与普查总局。
从采取了国家妇女政策以来,人们看到,除了在学率等指数反映出的妇女的困难之外,居住地点等因素显然也促成目前全国存在的差距,这不仅与性别有关,而且与是在城市还是农村有关(见图3)。
这样,13岁以上的农村妇女在学率最低,这是因为妇女要负责从事创收活动和生产活动等许多工作、少女怀孕和父亲不负责任等;这必然造成女童辍学和以后在就业当中受到歧视(见图4)。
教育部最新数字显示:学前教育阶段,国家公立机构的注册率为40%,辍学率为7%,并且男童高于女童;小学阶段,这两个比率分别是86%和6%,也是以男童居多;但是在中学阶段,这两个比率分别是36%和10%,这一辍学率是各级教育当中最高的,而且主要涉及女童。
人们根据上述分析作出努力以执行国家妇女政策,由与教育有关的各个国家机构,但主要由教育部,采取具体行动;
-制定向怀孕少女提供帮助和防止少女怀孕的战略,使女童可以通过教育全面发展;
-进行含有两性平等敏感指标的研究,为制订旨在各级教育方面给予女童和男童、妇女和男子同等机会的举措提供参考和出发点;
-确定收集中学辍学原因资料的途径;
-支持高等教育机构的活动,促使它们发表它们就性别议题开展工作和进行调查的结果;
-为那些因身体残疾(如耳聋)等其他因素造成的弱势妇女制订扫盲方案,在教育中采用各种不同方法。还应研究与地理因素有关的障碍,组织有关会议,以便
-促进远程教育,尤其面向农村和城郊地区的妇女;
-视需要建立5 000个扫盲小组,首要目标是吸引妇女加入这些小组;
-开展讲授——学习工作,请100 000名识字的人提供帮助并促进两性平等;
-为挑选得奖学金人选和发放奖学金制定两性平等标准,协同高等教育局发放56份共和国总统何塞·安东尼奥·罗德里格斯·波尔特博士奖学金;
-面向试点教育中心九年级学生,编制、修改、复制和分发1 000份教育游戏,用于激发学生作出职业选择并消除陈旧的性别观念;
-编订一本手册,印1 000份,讲授在毕业班技术教育中进行两性平等教育的方法,用这本手册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选取100名男女教师进行了培训;
-进行核查,确保高等教育机构贯彻反对家庭暴力法,在卫生、教育、法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教学方案中加入关于性和生殖健康以及反对家庭暴力法的内容;
-编订并修正一份文件,以便在评价目标、类别和标准中列入性别因素,做到平等和公平。
教育部制订的战略表明,女童和少女辍学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怀孕。根据最新数据,全国166所公立学校中有190起女童和少女怀孕事件,学校范围之外还有252起,即2002年教育部共发现有442起怀孕。这一数字远远低于2001年的33 000起,证明教育部为消除早孕现象并显著降低中学里女童和少女辍学率而实施的培训和教育方案取得了成效。
另外,教育部设立了一个办公室,负责听取对学校中对怀孕女童和少女施加恶劣待遇或歧视的投诉。如有投诉,教育部将与学校进行接触,并对提出投诉的事件进行追查。该办公室还负责女童和少女在本国学校中受到性骚扰的问题。
然而,需要做的工作仍然很多,尤其是要解决妇女遭遇的其他问题,例如:居住在农村不易接受到新技术教育;另外,更主要的是,按照性别确定角色和任务的父系制度尚未消除,使得妇女在各个阶段不得不承担双重或三重任务。
第11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
(a)[……]工作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d)享有同等报酬[……]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的歧视;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
(d)对于怀孕[……]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妇女在进入生产领域方面仍然有重大障碍,妨碍妇女地位的提高。非正规经济部门依然是妇女获得收入的来源,但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法对这一部门的保护最差,而且很难在这一部门执行劳工法和监测劳工法的执行情况。
2000年,全国妇女的平均收入与男子的平均收入的比值是0.35, 也就是说,担任同等职位的妇女的收入只是男子的工资的35%。妇女在萨尔瓦多从事一份有酬劳的工作的收入是2 347美元,男子是6 727美元(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男子和妇女的购买力有明显的差距(见图4)。
保护工人的法律框架足以帮助妇女以公平的条件就业。因此,问题主要在于社会文化方面的歧视,这种歧视继续看不起和低估妇女的工作与活动,并妨碍她们适当接受培训以便从事收入更高的工作。
自从萨尔瓦多寄送了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以来,在保护妇女方面没有对劳工法作出任何重大修改;在第五次定期报告中,开列了劳工法对怀孕妇女提供保护和保障妇女获得公正和公平酬劳的权利的所有条款。
图4
男子和妇女按照职业类别划分的月平均工资
来源: 开发计划署,《人类发展报告》,萨尔瓦多(2001年)。
另外,应该承认,对妇女来说,保护劳工的法律框架未得到适当执行。有鉴于此,在国家妇女政策的框架下,在就业领域采取了下列行动纲要:
˙加强有关妇女就业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方案;
˙促进承认和尊重妇女就业的权利以及卫生和职业安全措施;
˙促进男女在就业方面有同等机会和均等待遇。
这些战略纲要大部分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方案的框架下制订的,导致采取了下列举措:
-通过了由各个工会联合会提出的64项内部规则,经核查,这些规则没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依循性别观点制定准则,用于编订内部劳动规则,指导各工会联合会编订自己的内部规则,或在没有自己的规则时,指导有关人员对所提出供通过的规则进行研究;
-对工厂和农场(妇女是这些地方的主要劳动力)进行巡查,以便核实在这些地方工作的妇女(有时从事夜间工作)享有她们应该享受的社会福利,特别是在保健方面;
-对工作场所进行了3 840次预定的特别巡查和重复巡查,以防止工业、服务业、商业和农业部门男女工人发生工伤事故;
-协同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与萨尔瓦多社会保障所进行了20次特别巡查和重复巡查,以核实妇女的工作条件不会损害其生殖健康;
-为成立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委员会,编订了40项承诺文件,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工伤事故防范委员会;
-制订并实施一个为期五天的宣传方案,提高妇女对下列主题的认识:工人的权利与义务;两性平等与发展;家庭暴力对工作场所带来的影响;社会对话;职业保健;
-劳动部和共和国总检察署之间的一项协定生效,旨在建立一项机构间协调常设机制,使女户主能够就业;
-对企业进行100次宣传走访,以增加被安置就业的女户主的人数;
-开设有关合作社的基础课程,以鼓励妇女参加合作社,以此从事其他非边际的工作,并以此进入就业市场;
-建立一个监测少年获准进入就业市场情况的制度。
此外,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妇女署)目前鼓励设立妇女职业培训中心,此类中心可以让妇女在生产领域找到更有利的位置,尤其是在那些妇女遭遇最大困难的领域,即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农业、工商业)。
第12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给予免费服务。”
在国际和国家一级进行的各种调查表明,随着居民享受保健服务的机会增加,居民对国家发展的贡献也在增加。
萨尔瓦多的产妇死亡率仍然很高:每100 000个活产中就有120名年龄介于15至40岁的妇女死亡。 此外,全国的产妇中只有一半人(51%)有专业医疗人员护理; 这一问题在农村地区更加严重。
萨尔瓦多的全国生育率仍然很高。尽管生育率已经下降了很多,但它仍然很高,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的生育率仍然很高,1993年至1998年为4.56%,而城市地区的生育率为2.79%。
影响改善妇女生活条件的各种变数相互有关。例如,教育程度最低妇女的生育率最高(见图5)。
图5
按教育程度分列的全国生育率,萨尔瓦多,1988-1998年
来源 :全国家庭健康调查/FESAL 98,萨尔瓦多,2000年。
根据上述资料,在启动全国妇女政策的1997-2000年业务计划时,采取措施来促使所有公共保健设施采纳性别观念。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采取了以下行动:
˙对医生、护士和保健教师进行青少年综合保健培训和性问题培训。
˙推动采取行动,降低子宫颈癌发病率。
˙在妇女综合保健方案中,为卫生部和萨尔瓦多社会保障所的技术人员举办性别问题讲习班。
˙对公共保健人员进行保健服务人性化和做涂片检查的培训。
˙为预防子宫颈癌机构间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举办宣传讲习班。
˙让性保健和生殖保健专家对多学科人员进行培训。
与此同时,在部一级采取各种与保健有关的行动,以改善妇女健康状况,从而支持妇女的全面发展。例如其中一项战略旨在减少妇女子宫颈癌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这些行动可概述如下:
-通过大众媒介宣传妇女自己注意健康的重要性。
-制订和确定预防子宫颈癌的全国标准。
-制订项目,以加强高发病率地区做涂片检查的工作
-设立一个监测产妇死亡率和产前死亡率的全国委员会,并设立一个监测生殖健康的全国委员会。
-为全国28个产妇保健中心提供基本设备。
-对全国28个产妇保健中心进行流行病监测。
-制订标准和准则,以支持妇女保健工作。
-在重点地区(Sonsonate和Ciudad Barrios)建立提高质量的模式。
-提高护理人员儿科和产前保健方面的技能。
-建立一个方案,在各公司开展早期发现子宫颈癌的工作,共有164 330名妇女受益。还指定了一名医生进行阴道镜检查,9 000名巴氏试验结果不正常的妇女接受了检查,并通过检查对溃疡进行了适当治疗。
-在圣萨尔瓦多的La Libertad和Chalatenango区对357名女性和293名男性青年助理人员进行了性保健和生殖健康培训。
-在上述地区举办讲习班,使1 375名女青年和1 125名男青年受益。
就它的具体作用而言,公共保健和社会援助部作为全面关注妇女健康问题的主管机构,就美洲国家国际元首和政府首脑夫人会议作出的承诺采取了以下行动:
产妇保健领域
-正式成立全国监测产妇死亡率委员会。
-出版和分发监测产妇死亡率手册。
-向全国性机构分发生殖健康技术手册。
-编写、出版和使用助产士继续培训手册。
-以Sonsonete和城市各区为重点,建立质量模式。
-监测全国28个产房的产妇死亡率。
-出版和分发用于在怀孕、分娩、产后和新生儿期间照料妇女的技术准则。
-评估全国28个产房的效率。
-为全国28个产房提供基本医疗设备。
-地震后向全国45个保健单位和11所医院分发kits de S.R.。
-派4个有收留病人适当设备的流动诊所到受地震影响的地区。
-在全国的10个产房建立产前信息系统。
-对护理人员进行儿科技能培训。
-对87%的产妇死亡进行审查。
在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方面:
-对SIBASI和地区的技术组进行有关计算机化避孕器具供应方案的管理的培训。
-增订避孕器具供应系统程序手册。
-举办有关执行计划生育准则的讲习班。
-在国家一级执行社区分发避孕器具的战略。
-执行确保避孕器具供应的战略。
-举办培训班以分发怀孕、分娩、产后和流产后保健手册。
在预防和医治子宫颈癌方面:
-成立全国预防子宫颈癌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为Sononate y Usulutan医院的门诊部配备阴道窃镜。
-为Nueva Concepcion, Chalatenango, San Vicente, Usulután和中央化验室提供医疗设备和仪器、细胞化验室及子宫颈病理室。
-进行管理,以便将MSPAS的细胞化验室并入RED-PAC。
-制订和确定预防和治疗子宫颈癌的方案和准则。
在家庭暴力方面:
-修订和确定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准则。
-与反对性暴力行动网络一起召开后续会议。
-综合性健康基本制度的VIF方案开展工作。
第13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与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银行贷款抵押;
(c)参与娱乐活动……的权利。”
政府、其各部门以及各国际组织和妇女组织在国家一级采取了各种努力以消除男女不平等现象。然而,以男性为主导的夫权社会体制仍然主导萨尔瓦多人民的社会活动和日常生活。这不可避免地反映到发展的各个领域,从最小的社会单位家庭到诸如政界等公共活动领域和私人财产领域。
传统观念仍然存在,使妇女无法成为处理经济或财政事务“可靠的”人选。这表现在从来没有妇女担任经济部长或财政部长,以及妇女很难获得信贷。
能否获得信贷又不可避免地与妇女所处贫困状态和缺乏商业担保的不利境况有关。政府通过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采取了以下各种行动:
˙为农业、牲畜、手工艺和微型企业等领域的生产活动提供85笔贷款,从而改善了获得农业生产信贷的情况。这一措施的最重大结果是金融中介部门的人员中已有30%是妇女,她们拥有和男子同样数目的周转金。
˙已开展工作以确定一个顾及性别因素的信贷模式,供信贷部门业务人员采用,创造便于农村妇女获得信贷的条件。
˙为416名在现代化部门工作的妇女以及在传统部门就业的2 332名妇女进行了性别问题和获得信贷办法的培训。并对100名合作社妇女进行了利用法律文书的培训。
˙设立了有关开办合作社的课程,使妇女领导大有能力获得信贷和开办合作社。
与此同时,妇女获得政府机构援助的情况十分复杂,原因是妇女工作负担过重,存在着歧视妇女文化不把妇女视为需要有文娱和休闲生活的人。
然而,政府部门在宣传家庭内两性平等方面开展了工作,确认娱乐是一项必须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权利,使妇女自己能认识到这项权利。
在同一领域,继续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以便使两性平等工作平等制度化,实现妇女的权利。
˙各级政府机构正在为共和国总监察长办公室的律师举办题为“逐步了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教育讲习班。
˙还在题为“秘鲁青年,你的未来就在眼前”的方案框架内,为12 000名青少年和学童举办了自信心、家庭暴力和心理健康的培训以及职业讲习班。
˙对政府、非政府组织机构、私营企业、武装部队和监狱部门的22 000人进行了提高对心理健康和暴力问题认识的培训。
˙对537名学员进行了心理健康和家庭暴力的培训。
˙在社区一级,为14 000名儿童、青少年、青壮年、家长和社区领袖进行了有关防止暴力和心理健康问题的宣传和培训。
˙对345名首要助理人员进行了有关防止暴力和心理健康的培训。
˙在项目事务厅支助下,与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及全国家庭部协调,在国家一级开展了题为“不要沉默不言”的运动。
政府所有机构都开展了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活动,以宣传妇女权利、她们对国家进步的贡献以及促进两性平等对全体人民的好处。
第14条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a) 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b) 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c) 同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d) 接受各种教育和培训……;(e)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f) 参加一切社区活动;(g) 有机会获得贷款和农业信贷……;(h)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和基本服务方面……”。
众所周知,妇女特别易受贫穷的影响,她们在全面参与发展进程方面面临更多的障碍。
对按性别和农村及城市分列的发展指数的各部分进行了分析,(城市和性别)这两类因素的综合情况表明,在人类发展机会上,农村妇女面临双重的不利处境:因其是女性而受到歧视,社会交往受限制,缺乏机会,农村妇女的这种情况甚于城市妇女,这也是生活在该国农村的妇女尤其易受伤害的最大特点之一。
本报告分别列出了农村和城市妇女生活条件、例如教育领域情况的指数(见图5)。
教育部特别开展了有关促进远程教育的活动,优先重视农村和郊区的妇女。
特别在保健领域,众所周知,有若干变数与贫穷指数有关。其中之一是获取基本服务。从妇女角度看,获得饮用水是促进妇女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政府负责排水排污的部门在全国分布广泛(70%的城市),服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各大城区 因此,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就很少有机会满足其战略需要(例如参加就业培训),因为她们的大量时间用在生儿育女上,其中包括必须往家里运水。
萨尔瓦多政府采取了重要措施,在全国范围把饮用水送到农村千家万户。2001年,地方发展社会调整基金在基础设施领域执行了200多个项目,通过在全国各地现有的运水枢纽,为农村社区提供饮用水。
与此同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开展了其他活动,例如:
˙编写、印制和推动发行一份关于适当用水的技术资料手册,其中注重性别观点。
˙通过举办顾及性别因素的预防性保健措施座谈会,对社区男女领袖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通过开展以下活动起推广作用:开展教育运动,组织特别的清洁日活动,建立青年环保俱乐部,负责宣传和推动有关含水层的污染以及水、大气和土壤污染的活动。
这只是需要在按性别和地理位置区别对待有关需求和贫穷的影响时要考虑的变数之一。
其他令人感兴趣的变数为赋予妇女权利指数,这些变数表明除圣萨尔瓦多以外,全国各省没有一个市议会的妇女代表人数超过25%。
在公民参与和政治事务以及全国妇女政策领域,已经与各市政府机构协调,开展了如下行动:
˙为市议会的代表和市级领导人及顾问进行了有关性别观点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其构想是应将其作为把市政重建领域各项计划、方案和项目综合起来的中心点。
˙举办了题为“培训市府调解人员把性别观点纳入重建地震受灾社区项目的主流”的培训课程,以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地方政府。
˙在农村地区进行了若干参与性社区一级的研究,使61 747名妇女和41 507名男子获益。
˙为支持信贷、技术援助和培训方案,走访了166名妇女贷款者,759名男性贷款者,以提高农村妇女的生产能力。
政府认识到消除家庭暴力的重要性。除了在全国各级开展有关妇女权益的培训和提高这方面认识的工作外,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在包括国家民警和检察长办公室等政府各机构的支持下,农村地区设立机构,预计今年将扩展到全国,优先照料农村地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总之,农村妇女仍是全国各地主要的弱势群体,其生活条件使得人们很难确定如何通过注重某一个发展变数或一个方面来解决她们的问题。还应铭记妇女特别易受发展不平衡的影响(例如城乡居民之间的差距或年龄组群之间的差距);由于她们处在社会的边缘,没有机会表明自己的需求以及她们需要哪些条件来提高自身和所有受抚养人的生活水平。
第四部分
第15条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萨尔瓦多法律将各个方面和各种形式的人权,包括自由择居的权利,视为基本合法权利。
《家庭法》规定有权为家庭稳定自由选择居住地点。该法第36条第1款就配偶之间的“个人和传袭关系”规定如下:“配偶之间应有平等权利和义务;他们之间已建立共同生活,便应一起生活;忠实于对方,荣辱与共”。此外第37条规定:“配偶应共同决定居住地,一切家事都应共同商定”。
至于自由迁移的权利,妇女有着同样的法律权利,在任何公共场所自由行动,但需同样尊重私人财产。
第16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
自1990年代颁布《家庭法》以来,萨尔瓦多法律规定,“家庭的法律基础是婚姻,它以配偶之间法律地位平等为基础……国家应提倡结婚,但没有婚姻关系并不影响为家庭规定的权利的享有”(《家庭法》第32条)。《家庭法》第36条又规定,“配偶之间应有平等权利和义务;他们之间已建立共同生活,便应一起生活;忠实于对方,荣辱与共”。
自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第五次报告以来,已审议了萨尔瓦多法律考虑在婚姻法中保护两性平等问题上作出的有关改进。
第五部分
任择议定书
2001年9月,萨尔瓦多签署了《公约任择议定书》。目前,萨尔瓦多议会外交关系、中美洲一体化和萨尔瓦多侨民事务委员会正根据第10726-2001号卷宗审议和分析批准这一议定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