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斯洛文尼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对斯洛文尼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审议工作在2023年11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058和2061次会议上进行。委员会在2023年11月22日举行的第206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这种做法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将审查报告和与代表团开展对话作为重点。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迟交了六年多。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代表团就委员会提出的关切问题提供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区域文书:
(a)《〈欧洲委员会防止恐怖主义公约〉附加议定书》,2019年;
(b)《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15年;
(c)《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兰萨罗特公约》),2013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a)于2023年通过《长期照护法》;
(b)于2017年通过《人权监察员法修正案》;
(c)于2017年通过《缓刑法》;
(d)于2016年通过《预防家庭暴力法修正案》,增加新条款第3a条,界定并禁止体罚儿童。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政策和程序,以更好地保护人权和更广泛地适用《公约》,特别是采取了以下举措:
(a)于2023年通过一项法令,规定应为孤身儿童提供适当住宿、照护和待遇;
(b)通过《2023-2024年反家庭暴力行动计划》;
(c)分别通过2017-2021年和2021-2030年《罗姆人措施国家方案》;
(d)于2021年出版手册介绍如何识别罗姆人社区的早婚和强迫婚姻现象以及在相关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
(e)人权监察员办公室于2021年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A级认证;
(f)于2018年在内政部设立“反贩运人口事务处”;
(g)于2016年4月通过《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识别、援助和保护手册》;
(h)监狱管理局于2013年通过《欧洲监狱工作人员道德守则》。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其执行委员会关于基本法律保障、申诉、调查起诉酷刑行为、庇护和不推回以及罗姆少数民族的建议的情况。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上述事项的答复以及2012年6月21日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的实质性后续资料。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已采取实质性措施落实先前结论性意见第9段所载的建议,此外,缔约国已部分落实第12、17和21段所载的建议。先前结论性意见提出但未得到落实的问题在本结论性意见第10、11、20、21、26、27、32和33段进行讨论。
酷刑的刑罪化和诉讼时效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2年对《刑法》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以《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为参照对酷刑进行了界定,并将酷刑罪从关于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犯罪行为一章调整至新的第135(a)条。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根据《刑法》第90条,酷刑罪在不构成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情况下需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表示,愿意考虑取消《刑法》第135(a)条第2项关于酷刑行为诉讼时效的规定。此外,根据第135(a)条的定义,只有为具体列出的目的之一而实施的行为似乎才构成酷刑的条件,而根据《公约》的定义,为上述任何目的或类似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均构成酷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第135(a)条第1款,对酷刑行为可判处的剥夺自由最低期限仅为一年,根据第2款可判处的最低期限仅为三年。委员会认为,这样的惩罚措施与罪行的严重性质不相称(第1条和第4条)。
9.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请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努力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确保酷刑罪不受任何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使在酷刑不构成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情况下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对法律进行审查,确保《刑法》第135(a)条的定义与《公约》第1条的定义之间没有差别,并确保按照《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使对酷刑行为的最低惩罚与罪行的严重性质相称,以避免在调查酷刑行为和起诉惩罚犯罪者时可能产生有罪不罚的现象。
基本法律保障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按照委员会在以往建议中所建议的,从法律上规定警方讯问一律应该录音录像,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只有调查法官下令,才需要录音录像。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缔约国本应在剥夺自由之时就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但实际上直至法院审理前夕以及警方讯问之后才予以提供(第2条)。
11.缔约国应按照国际标准,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从剥夺自由伊始就为所有被拘留者提供一切基本的法律保障,使其免遭酷刑和虐待,包括确保被拘留者的下列权利:
(a)对羁押期间的讯问进行系统录像以强化防范酷刑或虐待的保障措施,并对在监督机构的监管下储存录像做出强制性规定;
(b)根据《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不受阻碍地接触自己选择的独立律师,或在必要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包括在初步讯问和调查期间。
国家防范机制
12.委员会赞赏人权监察员作为国家防范机制所承担的广泛监督任务。尽管如此,委员会认为,其访问后提出的几项尚未落实的建议仍有待加强落实(第2条)。
13.缔约国应继续与国家防范机制保持对话,并认真考虑机制提出的所有尚未落实的建议。
拘留条件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状况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使用了非监禁措施,以及正在卢布尔雅那建设一所新的监狱。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一些监狱和审前拘留设施依然过度拥挤,那里的生活和物质条件因此而受到负面影响,且近年来在缔约国犯罪入狱的外国人大幅增加,拘留条件因此而进一步恶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少心理医生和精神病医生等专业医务人员,因此狱中的老年人和残疾人享有的合理便利以及狱中医疗服务存在不足。如对话期间所强调的,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弥补上述不足而做出的持续努力。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拘留场所工作人员不足,改造和重返社会方案及有意义的活动不充分,特别是就审前被拘留者、高安保级别囚犯和有语言障碍的外国囚犯而言。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了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一些用于短期拘留的旧警察局拘留室中被拘留者室外活动不足的问题(第2、11和16条)。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缓解拘留中心过度拥挤的状况,特别是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加大对非监禁措施的使用;
(b)继续改善现有监狱设施和物质条件,确保新的卢布尔雅那监狱在内的所有拘留场所的条件和待遇完全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欧洲委员会《欧洲监狱规则》;
(c)采取具体措施为狱中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的合理便利和无障碍设施;
(d)继续提高被拘留者享有医疗服务的质量,采取职业激励在内的各项措施为监狱招聘更多合格的医务人员,包括心理医生和精神病医生;
(e)增加监狱工作人员人数,并采取其他各项措施在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加大被拘留者获得改造和重返社会方案的机会,包括为被拘留者提供有意义的活动、职业培训和教育以支持他们重返社区,加强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外国人的支持、指导和重返社会方案,包括在必要时提供翻译或文化调解;
(f)继续努力保证所有警察局的被拘留者均能定期进行室外活动。
少年司法
16.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就通过《刑事诉讼法》第454条修正案所做的解释。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面临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刑事指控的未成年人来说,获得当然律师的机会并不总是有保障的,因为这取决于少年法庭法官的决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惩戒机构“Radeče管教学校”没有为被剥夺自由的儿童提供充分的戒毒戒酒康复计划,且那里的拘留条件很差(第11条和第16条)。
17.缔约国应确保所有面临刑事指控的未成年人由自己选择的律师或当然律师代理。缔约国还应加强现有康复计划并制定新的计划以减少青少年的累犯率,包括针对有吸毒和酗酒问题的青少年制定专门计划,分配更多的时间开展有意义的活动,鼓励亲社会行为,并为被剥夺自由的儿童提供有助于其融入社会的适当娱乐活动。缔约国应确保少年管教学校按照《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维持适当的拘留条件。
纪律处罚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事处罚执行法》第88条规定,单独监禁可作为纪律惩罚措施,在保留工作权的情况下最长可达21天,或者不保留工作权的情况下可达14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作为一项纪律措施,惩戒机构的未成年人可被拘禁在特殊场所长达3天(第11条和第16条)。
19.缔约国应使其关于单独监禁的法律和做法符合国际标准,尤其是符合《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3至46条。特别是,缔约国应确保单独监禁仅在特殊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应尽可能短(不超过连续15天),接受独立审查,且只有经主管部门授权才可以使用。缔约国还应确保对单独监禁的情况进行充分登记和记录。缔约国应遵守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单独监禁和类似措施的规定(见《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67条)。
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申诉、调查和起诉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1年设立了专门机构,并赋予该机构起诉警察刑事犯罪行为的专属管辖权。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全面资料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对公务人员进行调查起诉或采取纪律措施的案件数量,以及被判酷刑、虐待、过度使用武力或滥用权力罪的犯罪人接受了哪些惩罚和纪律措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2009年开始适用对被拘留者和囚犯进行医疗健康信息记录的现行规定,对新入监的被拘留者进行体检的规定得到恰当的执行,还有代表团就此问题发表的声明,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医务人员在记录和报告被拘留者伤情方面存在不足(第12条和第13条)。
21.缔约国应:
(a)确保凡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虐待、过度使用武力或滥用权力行为时,主管部门应启动调查;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有关程序,由独立医务人员对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在逮捕、移送和拘留时的健康状况进行适当的检查、备案和记录,以统一和全面的方式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向主管司法部门报告任何提示可能遭受酷刑或虐待的伤害;
(c)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修订版,加强对医务人员、心理医生、检察官和法官等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在识别、记录和调查酷刑和虐待案件方面的培训;
(d)汇编并公布全面分类统计资料,说明收到的所有关于公职人员实施酷刑、虐待、过度使用武力和滥用权力的投诉和报告情况,包括是否针对投诉开展了调查,如果是,调查由哪个机构进行,调查后是否对被投诉者采取了纪律措施或进行起诉,以及受害者是否获得补救。
警方过度使用武力
22.委员会对缔约国很少使用催泪瓦斯和水炮等低致命武器的发言表示赞赏,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显示,缔约国缺少既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警方在示威游行和维持人群秩序时使用低致命武器进行规范。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对2021年抗议活动期间事件的调查资料,期待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调查结果的最新资料(第2、11-13和16条)。
23.缔约国应:
(a)制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规范示威中使用催泪瓦斯和水炮等非致命武器的行为,确保相关武器不被滥用或过度使用,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针对和平抗议者使用相关武器,并确保武器的使用不会导致紧张局势升级;
(b)确保对所有涉及执法人员实施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犯罪者,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并向委员会通报对2021年抗议活动期间事件的调查结果;
(c)确保所有执法人员接受关于使用武力,特别是在示威游行中使用武力的系统培训,以及关于使用非暴力手段和维持人群秩序的培训,确保在维持示威游行秩序的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并考虑到《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放电武器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2017年将警方使用放电武器写入法律(《警察任务和权力法》第86a条)、现有保障措施和在实际工作中偶尔使用放电武器的情况(迄今共两起)。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第86a(2)条的规定,只要“符合使用火器的条件”,可以对儿童、明显患病者、老年人、残疾人和明显怀孕的妇女使用泰瑟枪(第11和16条)。
25.缔约国应继续确保仅在极端和有限情况下,即生命面临真实、直接威胁或严重伤害风险的情况下,将放电武器作为致命武器的替代品使用,且仅由训练有素的执法人员使用。缔约国应为放电武器的使用制定严格的门槛标准,并明确禁止对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残疾人使用放电武器。
庇护和不推回
2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临混合移民潮,包括寻求庇护者和非正常移民进入缔约国带来的挑战,注意到缔约国《2011年外国人法》第72条禁止推回,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委员会收到缔约国根据双边重新接纳协议进行驱回和连索推回的事件报告,特别是在2018年年中至2021年底,双边协议为缔约国在72小时内实现“非正式送回”提供了方便,没有为非正常进入缔约国且尚未表达寻求庇护意愿的人被推回提供充分保障;
(b)2021年通过的《外国人法》修正案,即第10(a)和10(b)条规定,在宣布“复合危机”的情况下可以启用特殊庇护程序而限制正常庇护程序的适用,修正案替换了一个适当、个性化的评估程序,代之以一个缺乏明确保障且将不当赋予警察部队不应有的酌处权的程序;
(c)针对上述程序下所做决定,个人缺乏提出具有自动中止效力的上诉权;
(d)有报告指出,缔约国虽已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但缺少确定《公约》受益人并为其提供必要保护的无国籍状态确定程序。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承诺批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所做的声明(第2、3和16条)。
27.缔约国应注意到其在2019年11月普遍定期审议中的自愿承诺及在《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之下的义务,避免发生不完全符合《公约》第三条义务的驱回和推回,并应确保在缔约国寻求保护的所有人均能由驱逐、遣返和引渡独立决策机制进行公平、公正的审查,包括在紧急时期和特殊情况下。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确保在实践中,不将个人驱逐、遣返或引渡到有充分理由相信此人将有遭受酷刑风险的另一国家,保证其切实获得程序性保障,包括有权以能够理解的语言立即获得寻求庇护相关的信息,获得法律援助,以及对不利决定提出具有自动中止效力的上诉;
(b)考虑修订或废除《外国人法》第10(a)和10(b)条,确保出台有效、适当的个性化措施和脆弱性甄别方案,使训练有素的移民官员能够据此在履行边境手续时及早识别寻求庇护者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者中的酷刑、虐待、性别暴力和贩运人口行为的所有受害者,并为这些人提供紧急治疗和适当支持;
(c)加强定期和持续的能力建设活动,能力建设应特别侧重于不推回原则、识别弱势群体和管理紧张局势,并确保警察、边防官员、移民官员、接待人员和医务人员接受适当培训;
(d)建立无国籍状态确定程序以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并就对话期间做出的批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承诺采取后续行动。
移徙儿童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表明,实践中,有人或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被拘留在外国人中心,且《外国人法》第76(4)条和第82(3)条与《国际保护法》第84(2)条明显不一致,前者似乎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进行上述拘留,后者似乎严格禁止上述拘留。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其收到的资料表明,2022年在波斯托伊纳外国人中心拘留了172名儿童和67名孤身儿童,其中包括一名贩运人口受害者。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2023年已采取措施的资料(见上文第6(a)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为孤身或离散儿童提供适足的住宿条件,而是将他们安置在庇护中心或学生宿舍,在这些地方,儿童得不到基于其最大利益评估的个性化照料(第11条和第16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国家法律,以便继续为移民儿童提供保护,确保儿童及其家庭不会单纯因移民身份而被拘留,并为他们寻求替代住所。缔约国还应继续努力为移徙中的孤身和离散儿童提供适当住所,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和个性化需求评估,建立多学科的照料系统,并为他们提供充分的保护保障。
庇护中心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卢布尔雅那和洛加泰茨庇护中心,专门收容寻求国际保护者的设施存在过度拥挤、条件不足和限制行动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了资料说明近期为缓解上述状况所采取的措施(第11条和第16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减少卢布尔雅那和洛加泰茨庇护中心过度拥挤的状况,改善其物质条件,包括保障被收容者获得充分的社会、教育、身心健康服务,避免对其行动进行非法限制,并确保中心的被收容者能够向有效、独立、保密和便捷的监督机制提出申诉。
罗姆人
32.尽管缔约国通过了关于罗姆人的国家措施方案,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也就方案进行了介绍,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许多罗姆人定居点的生活条件恶劣,罗姆人在获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方面遇到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社区中存在童婚和/或强迫婚姻的现象,且尽管《刑法》第132(a)条规定强迫婚姻属于刑事犯罪,但据称很少有人因此而被判有罪。委员会欢迎代表团为解决这一问题而采取的初步措施的发言(第2、12-14和16条)。
33.委员会回顾其立场,为少数群体或面临特定风险的边缘化群体提供特别保护是缔约国在防止酷刑和虐待方面的一项义务。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继续努力促进罗姆人获得教育、就业、医疗保健和适当的生活条件。缔约国应严格执行关于禁止童婚和强迫婚姻的法律,消除此类做法的有害影响,调查童婚和强迫婚姻案件,并起诉犯罪者。
被除名者
34.委员会欢迎总统于2022年向25,671名所谓的“被除名”者(斯洛文尼亚1991年独立后于1992年从该国永久居民登记册上除名的前南斯拉夫人)正式公开道歉,并注意到缔约国于2010年通过了规范这些人法律地位的法律。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收到的资料显示,只有1,770名“被除名”者在2010年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身份,且当时只有241人获得永久居留许可,据报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法定期限过短、缺乏有关恢复身份程序的信息以及难以提供证明。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此类人员仍然处于无国籍状态,除名对罗姆人社区的影响特别大,许多“被除名”者没有按照《对因在永久居民登记册中被除名而遭受损失给予赔偿的法令》规定获得充分赔偿。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的解释,即这些人可以根据《外国人法》恢复居留许可(第51(1)、(2)条),但也注意到有报告表明,该法只规定可以获得临时居留身份,且即便有可能通过这种法律途径获得身份,过程也将是漫长和繁琐的(第3条和第16条)。
35.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采取其他措施,确保“被除名”者有权恢复永久居民身份,确保所有被除名受害者获得充分、有效的赔偿,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和补偿,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识别和保护被除名的无国籍人。
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3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通过《刑法》将家庭暴力和强奸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入罪,承认缔约国采取了积极措施防止、打击和应对这一现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正如缔约国承认的,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且在COVID-19疫情期间显著上升,而且此类行为的起诉和定罪率很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配偶或伴侣实施婚内强奸和性暴力的案件缺乏当然调查,因为根据《刑法》第170(6)条和第171(6)条,只有受害者提出申诉后才能对上述行为提起诉讼(第2、12-14和16条)。
37.缔约国应:
(a)加倍努力确保对家庭暴力等所有性别暴力案件进行彻底调查,特别是涉及缔约国承担《公约》相关国际责任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其他实体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确保起诉被控犯罪人,对被判有罪者进行充分惩罚,确保受害者或其家人获得充分赔偿等补救措施,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和便利受害者提出申诉,并有效消除可能妨碍妇女举报暴力侵害行为的障碍;
(b)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官、医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关于家庭暴力的形式和后果的培训,以及顾及性别特点的与性别暴力受害者面谈和陪伴受害者的技巧培训;
(c)审查适用于对配偶或伴侣实施婚内强奸和性暴力罪行的法律以及当然起诉相关的规则,不排除在没有受害者正式提出申诉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并向受害者和其他面临受害风险的人提供尽可能广泛的保护。
社会照护机构和精神病院中人员的待遇
38.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精神健康法》关于使用限制措施的第29条没有变化,同时有报告称,精神病院和社会照护机构继续使用限制措施,且并非总是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也并非总是尽可能缩短使用时间。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有公开可查阅信息称卢布尔雅那大学精神病诊所存在暴力行为,并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表示这方面已经有了向警方提出的一起申诉。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如代表团所承认的,马里博尔大学临床中心法证精神科长期人满为患、工作人员不足,并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招聘方面付出的努力和面临的挑战。此外,委员会对所有精神病机构据报告均缺乏户外活动、康复方案和其他有意义的活动表示关切(第2、11、13和16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限制措施的使用仅限于绝对必要和相称的情况,遵守严格的规定,且使用时间尽可能短,以防止对有关个人或他人造成伤害的风险,且只有在所有其他合理选择都无法令人满意地遏制这种风险的情况下才使用限制措施。缔约国应确保在所有机构的专门登记册中严格记录限制措施的使用情况,保证有关人员可以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包括可以诉诸申诉机制,并在必要时对任何滥用限制措施的行为进行有效调查和起诉;
(b)对卢布尔雅那大学精神病诊所发生暴力行为的指称进行有效、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
(c)继续努力缓解马里博尔法证精神科过度拥挤的状况,包括与相关伙伴共同加大投入,增加工作人员、适用非拘禁措施和更好地提供社区服务;
(d)在所有精神病机构增加户外活动、康复方案和其他有意义的活动。
贩运人口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和防止贩运人口,注意到缔约国为更好地识别寻求庇护者中的贩运受害者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正如其他人权条约机构此前强调的,贩运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仍然很低。委员会赞赏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为贩运受害者提供紧急住所而采取的措施,但仍感关切的是,贩运受害者无法充分获得适当的康复服务,且缺少专门设施和长期解决办法,如缺少协助被贩运或有被贩运风险儿童的寄养安置办法(第12、13和16条)。
41缔约国应加大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的努力,加强在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等弱势群体中尽早识别和转介孤身儿童等受害者的程序,并向被贩运儿童提供专门援助,包括根据他们的特定需求提供适当的住宿条件。缔约国还应加大努力调查和起诉所有贩运人口的案件,并为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此外,缔约国还应继续加强向移民官和执法官员提供定期强制性培训,以便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至适当部门。
补救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3年取消了《犯罪受害者赔偿法》中关于欧洲联盟公民身份的要求,并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每年根据该法评估的索赔平均有50起。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向贩运和性别暴力等酷刑或虐待行为受害者提供补救的具体情况,也没有提供报告所述期间其他康复方案的详细情况(第14条)。
43.缔约国应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所有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受害者,包括贩运和性别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均能获得补救,包括确保他们享有可强制执行的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以及使其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缔约国还应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和已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实际提供的补救措施,包括康复措施。
数据收集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国内法律下对收集族裔、种族或其他领域官方数据存在法律障碍的立场,但正如委员会在关于执行第2条规定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中指出的,委员会强调汇编分析分类数据对于正确评估《公约》的执行情况十分重要。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考虑可采取哪些措施加强数据能力,以重点更突出、更统一的方式汇编、分类和分析统计数据以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包括涉及安全部队和监狱工作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性别暴力和贩运人口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据,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康复等补救手段的数据。
后续程序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11月24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就落实委员会下列领域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少年司法、移徙儿童、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社会照料机构和精神病院中人员的待遇(见上文第17、29、37(a)和39(d)段)。在这方面,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通报下一报告周期内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部分或全部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47.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的情况。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11月24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五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即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