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七届会议 (2024 年 1 月 29 日至 2 月 16 日 ) 上通过。

关于土库曼斯坦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2月2日举行的第2037和2038次会议(CEDAW/C/SR.2037和CEDAW/C/SR.2038)上审议了土库曼斯坦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TKM/6)。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KM/Q/6号文件,土库曼斯坦的答复载于CEDAW/C/TKM/RQ/6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TKM/FCO/5)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书面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外交部副部长MahriBashimova率领的多部门代表团,成员包括国家统计委员会、土库曼斯坦全国工会中心、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议会保护人权和自由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人口社会保障部、国家、法律和民主研究所,卫生和医疗工业部和内政部的代表,以及土库曼斯坦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8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TKM/5)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2年4月新版《刑法》将在工作场所强迫他人从事性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2021年12月新的《社会服务法》为弱势民众提供专门服务;

(c)2021年6月新版《教育法》推广新的教育标准。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力争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比如通过或确立了以下政策:

(a)2020年,2021-2025年可持续发展合作框架,其中包括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原则;

(b)2021-2025年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其中包括七个战略领域:加强和改善实现性别平等的立法框架;确保以性别为导向的卫生保健;促进受教育的机会;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扩大妇女和女童经济权能;增加妇女在各级的参与,包括在政治和公共领域的参与;2020年加强体制安排,促进性别平等;

(c)由各部委代表组成的特别工作组,作为制定有效措施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主要国家机制,特别是制定机构间应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措施和标准,通过改进立法促进对受害者的法律保护,并于2018年起草关于防止性别暴力的特别法律。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4月2日批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邀请土库曼斯坦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与疫情和疫后恢复工作相关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9.委员会欢迎2021年和2022年开展针对冠状病毒病(COVID-19)的免疫接种运动,这些运动也涵盖孕妇。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尚未采取具体措施减轻此次疫情对妇女享有人权的影响。

10.委员会依照其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对冠状病毒病背景下《公约》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指导说明,建议缔约国:

(a)执行体制、立法和政策措施,纠正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将妇女置于COVID-19疫后恢复战略的中心,并以此作为可持续变革的一项战略优先事项,从而为实现性别平等再次注入动力;

(b)确保在危机后恢复计划中,妇女和女童不会陷入陈规定型的性别角色;

(c)确保妇女和女童、包括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群体妇女平等参与设计和实施COVID-19疫后恢复方案;

(d)确保妇女和女童平等地享受到旨在减轻疫情的社会经济影响的一揽子刺激计划,包括为无酬照护工作提供的财政支持。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11.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即《公约》已被翻译成土库曼文。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许多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不了解她们根据《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享有的权利。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与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非政府组织合作,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提高对这些文书的认识,并在负责保护妇女权利当局的官方网页上公布《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b)确保包括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内的所有妇女都能获得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c)就《公约》向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以及律师提供系统的能力建设和培训。

禁止歧视妇女的法律框架

13.委员会注意到,2021-2025年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规定对相关立法进行分析,并对法律草案进行性别平等审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国家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平等法》(2015年)不涵盖直接和间接歧视;

(b)尽管现行条款确保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家立法,并向法官和律师提供了相关的能力建设,但法院审理程序并没有直接适用或援引《公约》。

1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KM/CO/5,第9段),并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一条,修订《国家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平等法》(2015年)中关于歧视妇女的定义,以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b)确保废除立法和立法修正案中所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c)加强司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在法律诉讼程序中直接适用《公约》和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方面的能力建设,并在执行立法时采用性别敏感而非性别中性的方法。

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

15.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可全部或部分免除法律费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歧视妇女法庭判例数量的资料;法律援助中心数量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和女童在诉诸司法方面一直面临障碍,包括她们对自身权利和可用于主张这些权利的补救措施了解有限。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消除妇女和女童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障碍,包括采取以下措施:

(a)为妇女制定一项全面、资金充足的法律援助计划,包括程序便利,并确保向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特别是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b)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数量,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确保提供充足的资金;

(c)提高妇女和女童的认识,使她们了解其人权受到侵犯提出申诉时可使用的法律补救方法;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

1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与妇女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合作,考虑通过一项执行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其中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各项决议所反映的安理会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所有方面。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9.委员会欢迎通过2021-2025年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并在阿什哈巴德与该区域五国代表举行首次中亚妇女对话,其议程包括与妇女参与公共和社会事务有关的问题。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专门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负责确保在所有政府部门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专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执行《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而且普遍缺乏关于其执行情况的公开信息,如最近关于该计划是否符合《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审查结论;已实现的目标和优先事项;该计划推广到农村地区的情况;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向所有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宣传其政策和方案;用于确保有效协调其执行的机制。

20.委员会回顾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第6号一般性建议(1988年)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提供的指导意见,特别是关于提供妇女地位国家机构有效运作所需条件的指导意见,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KM/5,第13段),并建议缔约国:

(a)立即建立一个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赋予其强有力的任务授权,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协调所有促进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公共政策和战略,包括性别反应预算编制,并在区域和地方各级设立性别平等单位;

(b)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执行《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并根据有时限的措施、指标和目标对其进行监测和评价;

(c)公布关于《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与《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持一致的最新审查结论,以及所实现的目标和优先事项;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向所有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和农村妇女宣传该计划及其政策和方案;建立确保有效协调其执行的机制。

国家人权机构

21.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议会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再次选举监察员。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监察员的甄选和任命程序、有限的授权和独立性,以及缺乏与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的接触。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监察员的独立性。

(b)扩大监察员的任务范围,使其包括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确保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包括保护妇女免遭性别暴力,以及保护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

(c)增进和加强监察员与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的合作。

暂行特别措施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公职人员和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和重要性的理解有限,这些措施旨在加快在妇女代表性不足的领域实现妇女和男子实质平等,包括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特别是在决策和领导职位上。

24.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提高公众认识,并对议员和其他相关官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第4条第1款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所指的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

(b)通过和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妇女的法定配额和优先征聘,以便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如在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特别是决策层,实现事男女实质平等;这些措施应包括有时限的目标和基准,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制裁;

(c)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收集关于公共和私营部门执行积极区别对待立法情况的数据。

陈规定型观念

25.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说明为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而开展的活动,包括性别平等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有报告称,妇女和女童面临压力,不得不遵守与着装和外表有关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她们独自旅行和驾驶汽车的自由受到限制;

(b)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媒体对妇女的陈规定型和歧视性描述;

(c)缺乏旨在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的综合战略。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取消对妇女单独旅行和开车自由的限制,并开展宣传运动,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及宗教和文化误解;

(b)制定媒体和记者行为守则,以消除印刷、视听和社交媒体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宣传妇女作为变革积极推动者的正面形象,并建立媒体观察站,监测和应对媒体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c)通过一项具有有专项预算和基于成果的目标的综合战略,旨在消除重男轻女的态度和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授权并在财政上支持民间社会开展公众教育,提高对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对妇女行使基本权利的负面影响的认识。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7.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进行了全国妇女健康和家庭地位调查,之后提出了建议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路线图,并注意到设立了土库曼斯坦遵守人权和国际人道法领域国际义务部门间委员会特别工作组,以制定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调查显示缔约国12%的妇女曾遭受亲密伴侣的身体和(或)性暴力。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专门将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也没有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综合战略;

(b)新的《社会服务法》(2021年)没有明确规定为家庭暴力的女性幸存者提供受害者支助服务,没有国家经管的受害者支助服务,国家没有为民间社会组织提供的受害者支助服务提供资金;

(c)缺乏关于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案件的统计数据。

2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TKM/CO/5,第23段),建议缔约国:

(a)不再拖延地通过立法,明确界定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制定一项综合战略,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确保为暴力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和医疗援助;

(b)系统地调查和起诉所有举报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对施暴者判刑,并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进行强制性能力建设,内容涉及在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案件中严格适用相关刑法规定,并采用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审讯和调查方法;

(c)通过修订《社会服务法》(2021年),明确纳入对家庭暴力女性幸存者的支助服务,从而加强对受害者的支助服务;公布和扩大警察、社会和卫生保健工作者为全国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优质服务的标准作业程序;公布为落实全国妇女健康和家庭地位调查的建议而制定的路线图;

(d)制定社会契约立法,使民间社会组织能够与缔约国签订合同,为暴力行为的妇女和女童幸存者提供基本服务,并建立缔约国与这些组织合作的正式机制,支持和增加从事性别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工作的独立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并为它们以及经营庇护所的组织提供充足的资金;

(e)系统地收集关于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的投诉数量以及关于对犯罪人进行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的数据,并按年龄和受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分列。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延长了2020-2022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而且每年举办培训班,建设内政人员处理人口贩运问题的能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为执行打击贩运人口立法和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包括为解决贩运人口根源的预防方案分配的财政资源有限;

(b)及早查明被贩运者的比率以及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率较低;

(c)在执行打击贩运立法和处理贩运受害者问题的性别敏感规则方面,没有对司法部门、边防警察、劳动监察员和其他执法官员进行能力建设;

(d)缺乏国家资助的受害者支助服务和康复方案。

30.委员会根据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增加为执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和《反人口贩运法》分配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通过扩大面临被贩运风险的妇女和女童及其家人的教育和经济机会,消除人口贩运的根本原因,从而减少她们被人口贩运者剥削的风险;

(c)确保调查和起诉所有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并确保贩运者及其同谋,包括他们身为公职人员时,被定罪和适当判刑;

(d)建设司法人员、检察官、边防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和卫生保健工作者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及早查明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以及在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中采用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调查和审讯方法;

(e)确保贩运受害者能够获得适当的支助服务、医疗、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确保他们受到保护,并向他们发放临时居留证,无论他们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

(f)收集关于缔约国境内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严重程度的分类数据,并加强与该区域其他国家的合作,以促进信息交流和起诉贩运者。

31.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刑法》,卖淫、拉皮条和有组织卖淫应受惩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资料显示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减少对卖淫的需求,取消对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和女童的定罪,并为她们提供可供选择的收入机会。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取消对卖淫妇女的定罪,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包括替代性收入机会;委员会还建议铲除卖淫的根源,如贫穷和结构性性别不平等以及对卖淫的需求,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妇女免遭卖淫剥削。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3.委员会欢迎任命一名妇女担任新当选的议会议长。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议会下院和上院议员中分别只占24.8%和27%。委员会还注意到,内阁中只有一名妇女,担任负责文化和媒体的副主席,妇女在市议会、政党领导职位和公务员决策层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而且缔约国只有一名女大使。

34.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5,即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修订选举立法,规定各政党选举名单中的女性候选人配额,以期到2030年实现性别均等;为各政党提供奖励金,以便向女性候选人提供竞选资金和培训;监测选举配额的遵守情况;

(b)在司法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和外交部门,包括在外交使团中优先招聘女性,并支持申请加入国际组织的女性候选人,特别是高级职位。

妇女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

35.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有报告称,对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的登记和活动监测有严格要求,还有报告称缔约国任意拒绝非政府组织登记;

(b)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时,没有来自多元背景的妇女人权组织的参与;

(c)有报告称,妇女人权维护者及其家人因从事促进和倡导妇女人权的合法工作而受到骚扰、恐吓、暴力、非法拘留、旅行禁令和其他报复;

(d)缔约国与具有多元背景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有限。

3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MK/CO/5,第29和31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人权组织登记,为妇女人权维护者开展合法工作创造有利环境,并提供预算支持其活动;

(b)与具有多元背景的妇女组织合作执行这些建议,并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征求它们的意见;

(c)确保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及其家人不因其工作而受到恐吓、骚扰和报复,立即停止任何此类报复行为,并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责任人,包括警察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d)确保独立的妇女人权组织有系统、有意义地参与制定和执行影响妇女的立法和政策倡议。

国籍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土库曼斯坦公民身份法》(2013年)对无国籍的定义不符合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b)对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妇女和女童获得土库曼斯坦公民身份的要求过高;

(c)有报告称,土库曼斯坦儿童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获得公民身份;

(d)有报告称,缔约国经常限制居住在国外的土库曼国民(包括许多妇女和女童)的护照延期程序;

(e)有报告称,土库曼男子与非土库曼妇女结婚导致持续的污名化和歧视,包括体制和社会障碍。

3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修订《土库曼斯坦公民身份法》(2013年)中的无国籍定义,使其符合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第一条;

(b)放宽难民、寻求庇护和无国籍妇女和女童申请土库曼斯坦公民身份的要求,确保她们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文件;

(c)确保在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不论其父母的法律地位如何,都能获得出生登记和出生证,为出生登记程序提供使得,包括降低费用,向偏远地区部署流动民事登记单位,以难民、寻求庇护和无国籍妇女和女童易懂的语言提供相关信息,并履行《公民身份法》(2020年)规定的义务;

(d)确保居住在国外的土库曼妇女和女童有充分的机会办理护照延期手续,从而防止无国籍状态的风险;

(e)加强措施,消除土库曼男子与非土库曼妇女结婚所带来的持续污名化和歧视,确保妇女不面临体制或社会障碍。

教育

39.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说明高等教育中的女生比例从2018年的40%增至44%,高等教育中的女教授占47%至4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21年批准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城市地区,18至24岁的女青年只有48.7%在教育机构就读,在农村地区,只有35%就读;

(b)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通信技术)等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上的妇女和女童人数不足;

(c)课本和教材中持续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d)计划生育和预防艾滋病毒和其他性传播感染不是学校必修的生活技能基础课程的一部分,而且缺乏关于性教育的师资培训。

40.根据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宣传女童教育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增强女童权能的基础,并:

(a)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提高认识运动和特别奖学金,以提高高等教育中女青年的入学率、续读率和毕业率;

(b)引导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的学科和职业道路,包括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具体方式是培训和招聘这些学科的女教师,为妇女和女童提供职业咨询和奖学金,提高家长和教师对妇女和女童非传统教育选择对其职业前景和增强权能的重要性的认识;

(c)采取措施,促进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和信息通信技术专业女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d)审查课本、课程、教材和师资培训,消除教育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e)在各级教育的学校课程中引入适龄和全面的性教育,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教育,以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并为教师提供有关妇女和女童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系统培训。

就业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20年缩小性别工资差距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2019年取消了对妇女在有害和(或)危险工作条件下就业的限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劳动力市场的纵向和横向隔离,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的低薪工作,以及妇女在获得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职位方面面临的障碍;

(b)缔约国许多妇女失业或就业不足,因为妇女过度负担无酬照护工作和家务,而且她们兼顾职业和家庭生活的机会有限;

(c)有报告称,在棉花收获季节,普遍存在强迫公务员(主要是妇女)劳动的现象,并以扣发工资或减薪、解雇以及其他处罚相威胁;

(d)没有带薪陪产假;

(e)尽管缔约国批准了《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但缺乏确保同工同酬原则的立法,导致性别工资差距达12%。

42.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到2030年所有男女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有体面工作,并做到同值同酬),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打破玻璃天花板,促进妇女获得决策职位和高薪工作,包括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职业,例如奖励优先招聘妇女;

(b)通过增加可负担的优质托儿设施和幼儿园的数量,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同时确保男女都能获得弹性工作安排,如非全时工作和远程办公,并追究雇主在职业发展、征聘和晋升方面歧视妇女的责任;

(c)迅速结束棉花部门的强迫劳动,特别是通过充分执行禁止强迫劳动的法律框架;向公职人员和广大公众明确说明,在胁迫或威胁下动员人们采摘棉花是非法的;加强劳动监察,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特别关注妇女和女童从事的劳动;起诉侵权行为的责任人,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改善棉花产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妇女和女童;

(d)修订立法,实行带薪陪产假;

(e)通过并执行全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同工同酬原则,定期审查女性集中部门的工资,并采取措施缩小性别工资差距,包括通过性别敏感的分析性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以及定期薪酬调查;

(f)增加劳动监察次数,以监测雇主遵守同工同酬原则的情况,并为遭受就业歧视的妇女提供有效补救;

(g)通过和执行有针对性和有时限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为妇女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创造更多机会;

(h)增加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获得就业和培训的机会;

(i)批准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和《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工作场所性骚扰

43.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即没有妇女投诉工作场所性骚扰。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专门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而且对性骚扰的犯罪性质认识有限。

4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KM/CO/5,第37段),并建议缔约国:

(a)通过立法,明确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对犯罪人给予适当处罚,并为性骚扰受害者提供补救;

(b)建立一个保密、独立和安全的系统,用于投诉工作场所性骚扰和性别歧视,并确保投诉人不被污名化,并保护他们免遭报复;

(c)收集关于投诉、调查案件和法院裁决的数据。

卫生保健

45.委员会注意到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提供的关于孕产妇死亡率和早孕率略有下降的信息。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刑法》规定,根据要求提供的堕胎服务限于妊娠五周,超出指定理由获得的堕胎服务属于刑事犯罪,最高判处两年徒刑;

(b)只有47%的育龄妇女使用现代避孕药具,妇女和少女获得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适当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18岁以下女童必须征得父母同意才可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避孕药具和堕胎服务;

(d)在强奸案中对少女强制进行童贞测试;

(e)缺乏对保健工作人员进行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培训;

(f)妇女接受宫颈癌筛查的比例低,缺乏关于缔约国乳腺癌发病率以及妇女和女童可获得的治疗的信息;

(g)缔约国一直缺乏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情况的公开分类数据,而且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被污名化。

4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降低全球孕产妇死亡率的具体目标3.1和关于确保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具体目标3.7,并建议缔约国:

(a)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堕胎护理的准则,修订《刑法》第18条和2015年《公共卫生保健法》第19条,使堕胎合法化,在所有情况下不将堕胎视为犯罪,并确保妇女和青春期少女有充分机会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以确保充分实现妇女的权利、平等以及经济和身体自主权,从而能够对其生殖权利作出自由选择;

(b)向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残疾妇女、农村妇女和难民妇女免费提供现代避孕药具;

(c)降低女童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获得性服务和生殖服务(包括避孕和安全堕胎服务)的年龄要求;

(d)废除对少女进行童贞测试这一有害和污名化做法;

(e)向保健工作人员提供关于妇女和女童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培训;

(f)扩大子宫颈癌筛查运动,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妇女,收集关于子宫颈癌和乳腺癌患病率的分类数据,并向医疗和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关于早期发现这些疾病的培训,包括在农村地区;

(g)收集关于缔约国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率的数据,按性别、年龄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向医疗和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关于以不歧视和科学上适当的方式治疗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和女童的培训,并开展宣传运动,消除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和女童的污名化。

增强经济权能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过度负担无酬照护工作;

(b)在缔约国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和自营职业的妇女无法获得社会保护;

(c)在向妇女和女童提供促进妇女创业和增强经济权能方案以及银行信贷和贷款方面持续存在的挑战;

(d)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机会有限。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承认、减少和重新分配妇女的无酬工作,包括增加可负担的托儿和安老设施,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

(b)将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到受雇于非正规经济和无报酬工作的妇女以及自营职业的妇女;

(c)加强妇女获得创业机会的途径,支持独立创业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并确保妇女有足够的机会获得土地所有权、金融信贷(包括无抵押的低息贷款)和市场;

(d)确保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包含性别层面并以分类数据为依据,以确保满足妇女和女童的需求;

农村妇女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农村妇女占缔约国无报酬家庭农场工人的大多数;

(b)农村妇女获得司法救助、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教育、保健、正规就业、创收机会和小额信贷的机会有限,而且她们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

50.根据委员会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机会,包括在农业政策中通过和执行一项国家性别平等计划,实行共同拥有分配的土地,在家庭生产登记册中将妇女列为生产者,并开展宣传运动,消除重男轻女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b)协助农村妇女获得技术支助和培训,以改善土地管理,如设备、动物饲料、能源、市场和销售服务;

(c)扩大农村妇女获得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机会;

(d)确保农村妇女有效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和服务的规划和决策。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22年担任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区域筹备会议主席,重点关注在中亚气候变化背景下实现性别平等并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权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一项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战略,以应对环境风险和挑战、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5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得到代表并参与制定关于气候变化、救灾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此类立法和政策,并确保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参与其制定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对妇女生计和获得资源的影响。

妇女弱势和边缘群体

残疾妇女和女童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和女童在获得包容性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面临系统性障碍,包括物理障碍。

54.鉴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5.2和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消除残疾妇女和女童在获得包容性教育、保健和社会保护方面面临的障碍。

难民、寻求庇护和无国籍妇女和女童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边境入境点或因移民罪被行政拘留的妇女和女童无法获得有关庇护程序的信息或提出庇护申请的法律援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在缔约国无法获得就业或专门的保健服务。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需要保护的妇女和女童能够有效利用庇护程序和免费法律援助提出庇护申请,并建议缔约国准许她们进入边境入境点和移民拘留中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另类居住登记或特别豁免,使难民妇女可以获得就业机会和专门保健服务。

少数民族妇女

57.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非土库曼妇女遭到歧视、骚扰和仇恨言论,她们也被禁止在公共部门工作,少数民族妇女受到交叉形式的歧视。

5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KM/CO/5,第47段),建议缔约国调查、起诉和适当惩处针对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的歧视、骚扰和仇恨言论,规定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应聘公职的配额,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消除社会中对她们的污名化。

婚姻与家庭关系

5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男女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法定监护人可批准年满17岁的人结婚;

(b)缔约国长期存在多配偶制,多配偶制婚姻中的妇女缺乏法律和经济保护。

6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家庭法》,取消对男女最低结婚年龄18岁的任何例外,并继续努力打击童婚和(或)强迫婚姻,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强制禁止多配偶制,确保关于离婚、继承和子女监护权的歧视性习惯法不具法律效力,在实践中不适用,并确保在多配偶制和未登记婚姻中的妇女和女童得到法律和经济保护;

(c)为法官、检察官、执法机构、地方执行机构、传统领袖、教师、政治领袖、父母和公众提供能力建设,使其了解多配偶制和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对妇女和女童的教育、健康和自主选择的有害影响。

数据收集

61.委员会注意到,内政部信息中心持续收集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统计数据,并按年龄、国籍和事发地点分列。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据以准确评估妇女的境况、确定她们是否受到歧视,以便作出知情且有针对性的决策以及系统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实现妇女实质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所必需的按性别、年龄、种族、残疾状况、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的最新公开统计数据普遍缺失。

6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建立性别指标系统,以改进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数据收集工作,从而评估旨在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和促进妇女享有人权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成效,并公布这一数据。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妇女状况统计资料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并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相关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加强与可协助收集准确数据的妇女协会之间的合作。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6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进一步评价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6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工作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6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4(c)、20(a)、36(a)和54段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9.委员会将根据今后可预测的报告日历,在八年审议周期基础上,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之后,酌情确定和通报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7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