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55/3

大 会

Distr.: General

4 April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24年2月26日至4月5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4年4月3日通过的决议

55/3.隐私权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

回顾大会和人权理事会以往就数字时代的隐私权通过的所有决议和其他相关决议,包括关于在互联网上促进、保护和享有人权以及关于新数字技术和新兴数字技术与人权的决议,

又回顾,如《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所述,工商企业负有尊重人权的责任,而国家负有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和主要责任,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数字时代的隐私权方面的工作以及隐私权特别报告员的工作,

认识到新技术和新兴技术,例如监视、人工智能、自动决策和机器学习等领域开发的新技术和新兴技术,以及外貌特征分析、跟踪和生物识别,包括面部识别技术,在没有适当保障的情况下,对享有隐私权和其他人权的影响越来越大,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所有任务负责人应按照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决定按照人权理事会2021年3月23日第46/16号决议规定的同样条件,将隐私权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三年;

2.吁请各国为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提供充分合作与协助,包括提供其要求的一切必要资料,迅速回应其发出的紧急呼吁和其他函件,积极考虑任务负责人提出的国别访问请求,并考虑落实任务负责人在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3.鼓励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联合国及联合国各机构、方案和基金、区域人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以便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

4.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切实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人力和财政资源;

5.决定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此事。

2024年4月3日第53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