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3日至3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日本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1年8月21日举行的第42次和第43次会议(E/C.12/2001/SR.42和43)上审议了日本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21),并且在2001年8月30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E/C.12/2001/SR.56)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基本符合委员会的指导方针。由《公约》相关问题的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同委员会进行了公开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并且乐意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开发计划署的人类发展指数表中列第九位),其经济居世界第二,并注意到其已做到使其公民中多数享有高度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4. 委员会还注意到,从绝对数字上讲,缔约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捐助国,将其0.27%的国民生产总值划拨用于官方发展援助,其中40%专用于与《公约》所载权利有关的领域。

5.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联合国及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等国际论坛中为推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让该国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其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采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并在2000年制定了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计划。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为加强保护妇女和儿童免遭暴力所采取的措施:制订了《惩罚与雏妓和儿童色情有关的行为和保护儿童法》(1999年)、《禁止跟踪行为和援助受害者法》(2000年)、《预防儿童受虐待法》(2000年)以及《禁止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2001年)。委员会还欢迎为在法律诉讼程序中保护儿童受虐待和性犯罪的受害者而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的修正(2001年),以及制定打击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行为的行动计划(2001年)。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1995年阪神——淡路大地震震后问题作出了极大努力,国家、地区和当地主管机构均作出快速反映,为受灾的广大人民提供了临时和永久性住房。

C. 关注的主要问题

10.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虽然《公约》的许多规定均反映在《宪法》中,但国内法并未以令人满意的方式使《公约》的规定生效。还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公约》的规定在立法和制定政策的过程中没有予以足够考虑,立法或行政提案中或议会辩论中也很少提及。司法判决错误地以《公约》的规定无直接效力为由,通常不予理会,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注。缔约国认可这一立场,从而违背其依《公约》承担的义务,更令人关注。

11. 委员会尤其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无意撤回其对《公约》第七条(丁)项、第8条第二款以及十三条第二款(乙)项和(丙)项的保留,其所依据的论点是,缔约国已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上述各条款所规定的权利,而委员会受收到的资料显示,尚不能保证这些权利得到全面实现。

12.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将不歧视原则解释为受逐渐实现和“合理的”或“合理证明正当的”例外的约束。

13. 委员会关注的是,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一直存在日本社会中歧视少数群体的现象,尤其是对游民和冲绳社区、阿伊努土著人民和朝鲜族,并特别在就业、住房和教育领域。

14. 委员会还对一直存在法律、社会和机构上歧视私生儿童的现象表示关注,尤其是剥夺其继承权和国籍权方面。

15. 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在日本社会中在职业和决策职位上,无论是政治代表机构、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还是私营部门,均广泛存在歧视妇女和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现象。

16. 尽管2001年通过了国内立法,仍一直存在家庭暴力、性骚扰和对儿童进行的性剥削,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17. 委员会还对继续存在男女事实上的同工不同酬现象表示关注,尤其是在许多企业中一直存在的雇佣妇女主要从事秘书性工作,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升任专业职位的机会这一做法。尽管缔约国采取了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例如1997年修正《同等就业机会法》,但仍一直存在这些不平等现象。

18. 委员会对缔约国未批准劳工组织的若干重要公约表示关注,例如:《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第105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第111号)、《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1989年(第169号)。

19. 委员会对缔约国允许公共和私营部门超时工作表示深切关注。

20. 委员会对工人从45岁起便更有可能被降工资、甚至被解雇而得不到适当补偿的情况表示关注。

21. 委员会对普遍禁止一切公共部门的职员和公务员,甚至那些包括教师在内不在主要政府部门工作的雇员和公务员举行罢工表示关注。尽管有替代性的职工委员会,但这仍违犯了《公约》第八条第二款(缔约国对该款有保留)和劳工组织的《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的规定。

22. 对于有关核电站事故的报道、这些核电站中的必要信息缺乏透明度和对外不公开以及全国和社区在预防和处理核事故方面准备不足,委员会表示关注。

23. 委员会对公共养老金制度最近将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从60岁逐渐提高到65岁这一改变所带来的后果表示关注。如果退休年龄与有资格领取公共养老津贴的年龄不符,那些必须在65岁之前退休的人可能会有收入上的损失。

24. 委员会进一步对没有最低养老金和养老金制度中一直存在事实上的两性不平等,从而使男女之间的收入差距永远存在的情况表示关注。

25.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尤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方面,均继续存在歧视残疾人的现象。

26.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主要通过私人融资设立的亚洲妇女基金为战时“慰安妇”提供的赔偿被所涉妇女认为是不能接受的措施。

27. 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兵库县在阪神——淡路大地震之后规划并执行了大型重新定居方案,但并没有总是充分征求最受影响的人口的意见,因此,许多孤寡老人现住在他们完全不熟悉的环境中,而且极少或根本没有人服侍。显然,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为失去家人的人进行心理和精神治疗。许多年逾60的重新定居的地震受害者缺乏社区中心和健康中心的服务,也得不到门诊护理。

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阪神——淡路地区受地震影响的较穷的人发现为重建家园找到资金越来越难。有些人被迫卖掉地产,以还清所欠的抵押,而无力重建家园。

29. 委员会对全国尤其是大阪——长居公园地区有大量无家可归者表示关注。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制定有关综合治理无家可归情况的计划也表示关注。

30. 委员会还对逼迁房客的现象表示关注,尤其是将无家可归者逐出其临时住所,以及将已在Utoro地区长期占用房屋的人逐出的现象。在此方面,尤令委员会关注的是,法庭不按提供处置程序的法庭指令说明任何理由,使用即决程序发出临时逐出令,而且规定不得延缓执行,因此使任何上诉权均失去意义,并实际上将临时逐出令变为永久逐出令,违反了委员会在其第4号和第7号一般性意见中所规定的指导方针。

31. 委员会对各级教育往往竞争性太强和压力太大表示关注,这种现象使得学生缺课、生病甚至自杀。

32. 委员会还对少数民族儿童几乎没有可能在公立学校中接受使用本族语言的教育和接受本族文化的教育表示关注。还令委员会关注的是,朝鲜族学校等少数民族学校即使采用国家教育大纲,亦得不到官方承认,因此既得不到中央政府的补贴,也不具有大学入学考试的资格。

E. 提议和建议

3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其在《公约》对其规定的法律义务方面的立场,并敦促其按委员会一般性意见(其中包括第13号和第14号一般性意见)至少在核心义务方面,将《公约》规定解释为可在实践中直接适用。进一步鼓励缔约国实行可与环境影响评估相比的“人权影响评估”及其他措施,以确保《公约》的规定在立法和行政政策与决策过程中得到考虑。

3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撤回对《公约》第七条丁项、第八条第二款以及第十三条第二款(乙)项和(丙)项的保留。

35.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改进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制订的人权问题教学和培训方案,以提高对《公约》的了解、认识和适用。

36. 委员会对缔约国为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采取的措施表示赞赏,并敦促缔约国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71段,通过开展公开磋商,制定综合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其行动计划附于第三次定期报告之后,并对该计划如何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加以解释。

3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国际援助作出更大努力,并为实现由联合国确定并且得到国际上认可的占国民生产总值0.7%这一目标制定时间表。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作为国际金融机构尤其是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的成员,竭尽全力确保这些组织的政策和决定符合各缔约国对《公约》承担的义务,尤其是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十五、二十二和二十三条所载的关于国际援助与合作的义务。

3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将提议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并敦促缔约国尽快根据1991年《巴黎原则》和委员会第10号一般性意见建立该机构。

39.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观点,《公约》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歧视原则是一条绝对原则,不得有任何例外,除非所作区分有客观标准为依据。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相应地加强其关于不歧视的立法。

4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现正在与住在Utoro地区的朝鲜族就其未解决的状况进行协商,并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尤其在就业、住房和教育领域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歧视日本社会中的所有少数群体(其中包括游民、冲绳人民和土著阿伊努人民)的问题。

4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立法和实践方面取消为现代社会所不能接受的“私生儿童”这一概念,立即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非婚生儿童的现象,并进一步恢复受此影响的人的《公约》权利(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条)。

4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执行现有立法的力度,并通过适当考虑性别问题的新立法,以确保男女更加平等,尤其是在就业、劳动条件、工资以及在政治代表机构、公共事业和行政管理中较高职位的代表性等方面的平等。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关于家庭暴力、性骚扰和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详细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严格执行其关于家庭问题的法律,并对犯有这些罪行的人实行有效制裁。

44.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通过更积极地执行诸如《平等就业机会法》等现有法律,执行劳工组织所制订的关于根据不同专业背景进行就业管理的指导方针等相关行政及其他方面的方案和政策,并通过采取这方面的新措施,来继续处理事实上的男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4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第105号、第111号和第169号公约。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减少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工作时间。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45岁以上的工人继续享有以前的工资水平和职业保障。

48. 委员会根据劳工组织的规定建议缔约国确保非主要部门公务员和雇员组织罢工的权利。

49. 委员会建议提高关于核电设施安全问题的一切必要信息的透明度并让有关人士了解更多此类信息,并进一步敦促缔约国加快制订其预防核事故以及对核事故迅速作出反应的计划。

50. 委员会建议,由于有资格获得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年龄逐渐从60岁提高到65岁,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保证65岁以前退休的人的社会保障利益。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养老金制度中列入最低养老金的规定。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最大限度地纠正养老金制度中一直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消法令中的歧视性规定,并建议其通过一项法律,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残疾人的行为。它进一步敦促缔约国继续。并加速执行有关规定残疾人在公共部门的就业比例的法律。

53.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与代表“慰安妇”的组织协商,以满足其要求的方式就对受害者赔偿的方式和方法做出适当安排,以免延误时机。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兵库县加速并扩大其特别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区服务。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依《公约》第十一条承担的义务,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援助那些穷困的地震受害者清理其为重建被毁家园而欠下公共住房基金或银行的债务,以免其为偿债而卖掉地产。

5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自身并与各县联合开展调查,以评估日本无家可归问题的程度和原因。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生计保护法》等现有法律得到全面执行,保证无家可归者有适当的生活标准。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补救行动,确保一切逐出令,尤其是提供处置程序的法庭指令,符合委员会在第4号和第7号一般性意见中规定的指导方针。

58.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对教育制度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时应考虑到委员会第11号和第13号一般性意见,以及儿童权利问题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审查应尤其着重于各级教育往往因竞争太强和压力太大而致使学生缺课、生病甚至自杀的情况。

5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学校教科书及其他教学材料,按《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委员会第13号一般性意见和儿童权利问题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规定,以公正、兼顾各方利益的方式介绍各类问题。

60. 委员会强烈建议大量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公立学校在其教学大纲中规定采用母语教学。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正式承认遵守国家教育大纲的少数民族学校,尤其是朝鲜族学校,为这些学校提供补贴及其他财政援助,并承认其学校毕业证为参加大学入学考试的资格。

6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对话中未能详细讨论的下列问题提供更广泛的资料:外国人包括未登记的工人和学徒之获得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障和卫生服务的权利,以及病人的权利。

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其社会各界广泛传播其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所有步骤。它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写其第三次定期报告的初期即与非政府组织及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协商。

63.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6年6月30日前提交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该报告中提供关于其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建议所采取的步骤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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