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 (2023 年 5 月 8 日至 26 日 ) 通过。

关于德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5月11日举行的第1975次和第1976次会议(见CEDAW/C/SR.1975和CEDAW/C/SR.1976)上审议了德国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DEU/9)。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欢迎德国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并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回复。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联邦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部国务秘书Margit Gottstein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联邦司法部、联邦内政和社区部、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联邦外交部、联邦食品及农业部、联邦卫生部、社会事务、卫生和包容部、联邦统计局、德国联邦议院、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各州教育和文化事务部长常设会议以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各州平等和妇女事务部长和参议员常设会议代表、大使兼常驻副代表汉斯-彼得·尤格尔以及德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其他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之间进行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7年审议缔约国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下列法律:

(a)《供应链企业尽职调查义务法》,2021年7月;

(b)《防止转化疗法法》,2020年6月;

(c)《优质日托法》,解决托儿方面的挑战,包括消除基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2019年;

(d)《打击童婚法》,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无一例外地定为18岁,2017年;

(e)《薪酬透明法》,确保同一工作场所男女同工同酬,2017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包括通过、采用或设立:

(a)2023年2月司法部的一份关键问题文件,其中提议对《德国违反国际法罪行法典》、《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院组织法》进行立法修正,以便除其他外纳入性奴役罪;

(b)2023年《女权主义外交和发展政策指导方针》,以确保加强妇女和边缘化群体的权利、资源和代表性,并确保缔约国的发展基金优先考虑解决性别不平等的项目;

(c)2022年,德国人权协会承担了新职责,即充当《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和《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的国家报告员机制和监测单位;

(d)2021年设立联邦促进平等基金会;

(e)2020年通过性别平等战略;

(f)2020年通过《助产士学习和考试条例》,规定必须考虑到女性生殖器被残割的妇女的具体关切;

(g)2018年建成数字妇女档案馆,为用户提供有关妇女运动历史的信息。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条约:

(a)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2021年;

(b)《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2017年。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愿意接收来自乌克兰的100多万难民,其中大多数是妇女,使前几年已经接收的大量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人数进一步增加。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德国收容的难民人数居全球第三位。

C.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和各联邦州议会依照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至《公约》规定的下一次报告期之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执行情况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宣传《公约》所作的许多努力,包括努力在各级和司法机构内提高对《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委员会注意到,2019年出版了一本题为《合法享有性别平等》的手册,其中载有《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最新一般性建议的译文。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充分、明确提及《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1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EDAW/C/DEU/CO/7-8,第10段),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鼓励国家法院、执法机构和律师直接适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包括为此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能力建设。

《公约》在联邦制度下的适用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性别平等政策的合作与协调得到了几个联邦工作组和联邦州工作组以及平等和妇女事务部长和参议员常设会议的支持。缔约国指出,常设会议的决定是各州性别平等政策的基准,常设会议在其政策决定中明确提及《公约》的规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一常设机构的决定虽然具有政治份量,但却不具有约束力。

12.委员会考虑到联邦政府在执行《公约》方面的法律责任和领导作用,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见CEDAW/C/DEU/CO/7-8,第12段),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平等和妇女事务部长和参议员常设会议的政策决定在各州得到系统的适用。

立法框架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立法和批准有关国际条约,以此努力加强其关于性别平等的立法框架。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21年《联盟协议》明确提及《公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2021年《联盟协议》没有规定修订《全面平等待遇法》以扩大其适用范围;

(b)没有为妇女组织和工会的集体诉讼提供便利,使其将歧视案件提交法院;

(c)缔约国目前不考虑废除该法第9节,该节规定了以宗教或信仰为理由的差别待遇。

1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EDAW/C/DEU/CO/7-8,第14段),即根据联邦反歧视机构的建议修正《全民平等待遇法》,规定妇女组织和工会有权进行集体诉讼,以便向法院提出关于性别歧视的集体申诉,将提出此类申诉的期限延长到至少六个月,将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构成歧视妇女的解雇案件,并重新审议该法第9条。

15.委员会欢迎2020年6月设立性别多样性论坛,并为打击同性恋恐惧和跨性别恐惧现象的民间社会网络提供资金。委员会注意到拟取代《变性法》(1980年)的新的自决法,其中取消了人们为了合法改变姓名和性别而必须接受确认性别手术或激素治疗或接受心理咨询的义务。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拟议的法律中纳入了监测进程。

16.委员会建议,如果拟议的自决法获得通过,拟议立法第13条所确定的评估进程应持续进行并扩大,以评估其对缔约国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权利的影响。

诉诸司法

17.委员会承认,德国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受害者积极参与审判,并可获取暴力幸存者和受害者访谈视听资料。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禁止网上仇恨言论的法律,该法律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删除与仇恨言论有关的评论、图片或视频,否则将面临罚款。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很少批准进行视听访谈,访谈使幸存者进一步受害;

(b)女性公共领导人仍然遭受普遍的网上暴力。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刑事诉讼法》第58(b)节的执行;

(b)根据《公约》第五条和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在拟议的欧洲人工智能法通过后执行该法。

域外国家义务

1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其外交和发展政策。委员会注意到,《2016-2020年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力求在缔约国全境实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委员会还注意到,负责任商业行为国家联络点是一个庭外申诉和调解机制。委员会欢迎2021年通过《供应链企业尽职调查义务法》,其中要求一定规模的公司在供应链中维护国际公认的人权。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私营部门仍然没有达到明确和适当地履行其人权尽责义务的目标,包括在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领域,而且这些义务只适用于供应链,而不适用于价值链;

(b)作为一个庭外机制,负责任商业行为国家联络点没有为人权被侵犯的妇女提供充分诉诸司法的机会;

(c)在就国际贸易和投资协定进行谈判之前,没有进行明确考虑到妇女人权的影响评估;

(d)尽管《违反国际法治罪法》规定了普遍管辖权,但并非所有主要审判都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处理冲突中的性犯罪。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供应链企业尽职调查义务法》,规定一定规模的公司必须履行其人权尽责义务,特别是妇女权利方面的尽责义务,不仅在供应链方面做到这一点,而且还要在价值链方面做到这一点,并在整个供应和价值链中制定统一标准;

(b)确保负责任商业行为国家联络点拥有任务授权,可将侵犯妇女人权的案件移交法院和适当的行政机构;

(c)确保在就国际贸易和投资协定进行谈判之前进行性别影响评估;

(d)制定一个顾及性别平等和交叉的办法,根据《违反国际法治罪法》起诉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

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及推动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国家机构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跨部门、部门间2021-2025年性别平等战略明确提及区域和国际性别平等框架,包括《公约》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并涵盖残疾妇女和男子以及移民妇女的具体问题。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纳入了与可持续发展目标5 (性别平等)有关的若干指标。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性别反应预算编制仅限于高级培训、重新就业和起步公司,尚未明确纳入联邦预算的所有领域;

(b)联邦反歧视机构缺乏权力和任务授权,无法就歧视主张提出或支持法院案件、启动调查或实施制裁;

(c)需要有一个明确的、主流化的性别平等战略监测和评价系统,让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都参与其中。

2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EDAW/C/DEU/CO/7-8,第18段),即缔约国应:

(a)明确将强制性性别反应预算编制纳入联邦预算的所有领域,并在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纳入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

(b)加强联邦反歧视机构的任务授权,并赋予其提交法院案件、启动调查和实施制裁所需的权力;确保向其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执行其任务;在所有联邦各州建立和维持独立的反歧视办事处;

(c)加强监测和评价系统,以监测性别平等战略下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

国家人权机构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采取措施加强德国人权协会的任务授权,以确保透明、连贯和一致地执行《公约》。

2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德国人权协会的任务授权,授权其支持在该国全境内透明、连贯和一致地执行《公约》并监督执行情况。

暂行特别措施

25.委员会注意到为减轻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对家庭造成的后果而采取的各种特别措施。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执行董事会的性别配额已促使必须执行配额的公司的董事会中妇女人数增加。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它制定了一项鼓励增加全国各大学所有领域的女教授人数的方案,以及一项促进妇女从事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职业的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为妇女制定强制性选举配额,军队和学术界的妇女人数、特别是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仍然很少。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EDAW/C/DEU/CO/7-8,第20段),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并在《公约》所涵盖的妇女(特别是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弱势妇女群体)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武装部队和学术界,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和配额。

陈规定型观念

27.委员会欢迎联邦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部为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开展网上活动。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自2019年以来,联邦政府文化和媒体专员一直支持一个独立的跨学科保密办公室防止性骚扰和暴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加强德国广告标准委员会的作用,使其能够对带有性别歧视的广告实施适当制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采取具体措施,防止在人工智能系统编码中纳入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算法性别歧视。

28.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见CEDAW/C/DEU/CO/7-8,第22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德国广告标准委员会的任务授权,以应对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在广告带有性别歧视的情况下实施适当制裁;

(b)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确保人工智能系统和算法不会导致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对妇女的歧视或性别暴力长期存在或得到纵容。

有害做法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资助的“积极反对在难民设施中残割女性生殖器”项目,该项目旨在就残割女性生殖器这一做法中与健康和刑法有关的层面向难民提供信息。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现象工作组的活动,该工作组由包括联邦部委和民间社会在内的各利益攸关方组成,就残割女性生殖器现象制定了预防和保护措施,并于2021年推出了残割女性生殖器“安全行为书”,其中提供了关于残割女性生殖器的信息。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20年《助产士学习和考试条例》规定必须考虑到女性生殖器被残割的妇女的具体关切。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有大量妇女和女童的女性生殖器已经被残割或有被残割的风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就如何查明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幸存者和提供适当支助服务对卫生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进行的培训不是强制性的,而且没有为培训提供充足的资源。

30.根据有关有害做法的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系统地收集关于缔约国境内残割女性生殖器和其他有害习俗发生率的分类数据,并加强预防和保护措施,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现象;

(b)提供资料,说明为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幸存者提供了哪些支助措施;为卫生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强制性培训提供充足的资金,使其了解如何查明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潜在受害者和如何将其转介到适当支助服务机构;并确保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31.委员会欢迎《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于2018年在缔约国生效,以及缔约国对该公约的保留没有延长。委员会注意到,2019年推出了一项防止对妇女及其子女的性别暴力的方案,并于2020年推出了“家中不安全”运动,旨在应对COVID-19疫情封锁期间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增加的问题。委员会赞赏为法官、检察官和法律专业人员开展关于性别暴力的培训活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杀害妇女的比率很高,在报告所述期间进一步上升;

(b)缺乏足够数量的家庭暴力幸存者庇护所,特别是为妇女提供的庇护所;

(c)有报告称,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幸存者有时得不到适合其具体需求的支助,残疾妇女和女童、跨性别妇女以及不讲德语的妇女和女童尤为如此;

(d)未建立独立机制来监测对在专门机构生活或工作的残疾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尽管有迹象表明这些妇女尤其面临这种风险;

(e)缔约国尚未修订其移民法,以防止在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移民妇女和女童的案件中阻碍受害者获得支助服务和保护;

(f)未在联邦和州两级就在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中采用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程序为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实施足够的能力建设方案;

(g)青年越来越多地接触到配有厌女情绪歌词的死亡金属音乐,这种歌词宣扬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这可能对打击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和攻击行为的努力产生不利影响。

3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和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并进一步加强努力,打击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包括杀害妇女行为,并采取步骤,制定一项全面的预防战略,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包括为此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b)增加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提供适当支助服务的庇护所数量;

(c)鼓励妇女举报性别暴力事件,包括家庭暴力,并提供方便获取和适合其具体需求的支助,特别是为残疾妇女和女童、跨性别妇女和不讲德语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支助;

(d)监测和处理残疾人机构的性别暴力和虐待案件;

(e)修订移民立法,确保在针对移民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案件中,特别是在针对那些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妇女和女童的案件中,移民立法不妨碍受害者获得支助服务和保护;

(f)加强在联邦和州两级就如何在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案件中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程序为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实施的能力建设方案;

(g)对宣扬对妇女实施性别暴力的艺术内容的传播进行监管,制定学校教育方案,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特别是以青年为重点,说明互联网上提供的包括歌曲和音乐视频在内的带有厌女情绪的视听内容的负面影响。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3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承诺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并欢迎2021年2月通过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的第三个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统一有关武器出口管制的立法并确保评估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对妇女的影响,包括对冲突地区妇女的影响。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其有关武器出口管制的立法与《武器贸易条约》第7条第4款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共同立场2008/944/CFSP保持一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发放出口许可证之前,全面和透明地评估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对妇女的影响,包括对生活在冲突地区的妇女的影响。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35.委员会注意到,德国人权协会于2022年11月被指定为《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执行情况的独立报告单位。委员会还注意到,联邦刑事警察和各州为警察提供了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系统培训。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为解决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起诉率和定罪率较低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有限;

(b)缺乏查明贩运活动受害者的国家准则和国家机制;

(c)考虑到卖淫已合法化,性工作者有义务进行登记,各州在查明贩运活动受害者以及报告和调查贩运情况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并注意到这是由于有警察进行检查;

(d)没有采取措施系统地查明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并将她们转介到适当的支助服务机构,而且她们获得临时居留许可的机会有限;

(e)在为卖淫妇女和女童提供支助服务和退出方案方面提供的资金有限,各州存在差异。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鼓励举报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包括提高公众和客户以及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对现有举报渠道的认识,并确保对所有贩运人口案件,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适当惩处;

(b)建立一个独立的监测机制,以支持和监测全面有效的反贩运政策,并制定国家准则,以便及早查明受害者和有可能被贩运的人,特别是移民妇女和孤身女童,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

(c)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培训,以提高对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率;

(d)在有已登记卖淫活动的地区增加警察检查,并为妇女提供充分保护,使她们能够安全地举报贩运情况;

(e)向所有贩运活动受害者发放永久居留许可,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保护、支助服务和康复方案,无论他们是否愿意或是否能够与检察机关合作。

37.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通过了《卖淫业监管和保护卖淫人员法》,即《卖淫保护法》。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对该法进行审查,以评估该法是否提供了预期的保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项法律没有为卖淫妇女提供充分的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无法获得与未登记性工作者有关的估计数,虽然维持了对卖淫妇女和女童的支助服务和退出方案,但这些服务和方案未必得到加强,而且各州之间也不一致。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修订《卖淫保护法》,确保充分保护卖淫妇女,包括使其免遭各种剥削和暴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卖淫问题进行彻底研究,包括研究允许年仅18岁的少女选择从事性工作所产生的影响,并在各州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和女童支助服务和退出方案提供充足资金并统一这些服务和方案,包括提供替代性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推动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国家一级的均等法和采取非立法措施,如赋权讲习班、均等问题会议和启动辅导方案。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图林根州和勃兰登堡州的宪法法院裁定这两个州通过的均等法违宪。

4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EDAW/C/DEU/CO/7-8,第32段),即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增加妇女在联邦和州两级民选决策机构中的人数以及在这些机构和市级机构所任命职位中的人数,包括为此举办提高认识活动,促进了解妇女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妇女人权的一项要求。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法定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提供司法培训,并修订任何必要的立法,使法院不再认为均等法违宪。

教育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7年在州一级采取措施消除教育部门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在国家教师培训方案中纳入了关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单元,并于最近通过了防止学校性暴力的准则。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联邦教育和研究部《促进妇女从事数学、信息学、自然科学和技术职业国家契约》有来自贸易和工业、科学和媒体的360多个伙伴。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700多名终身女教授因女教授方案提供的资助而受益,自2019年以来,《社会法典》规定的职业培训向进入德国劳动力市场的外国国民开放。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学科领域、非传统和非学术性的教育领域以及学术界的代表性仍然不足,部分原因是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

(b)临时居住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而培训合同通常为2年或3年,这一情况限制了寻求庇护者获得职业培训的机会;

(c)没有提供数据说明女童和妇女参与体育运动的情况。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消除阻碍女孩选择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非传统学习领域以及非传统教育领域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

(b)继续促进和监测妇女在高等教育系统中的职业发展,以确保妇女平等获得学术界的研究职位和决策职位;

(c)确保寻求庇护者不论其临时居留许可的期限长短,都有充分获得职业培训的机会;

(d)对女童和妇女作为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以及作为运动员和教练参与体育运动(包括在校体育运动)这一主题开展研究,并确保鼓励女童和妇女参加体育活动,在资源方面不受歧视。

就业

4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联邦和州两级采取措施应对性别工资差距,确保男女在劳动力市场享有机会平等,包括计划在孩子出生后为第二位父母提供两周带薪假。委员会注意到,“职场强者”方案成功地为有移民背景的母亲创造了就业前景,联邦就业局提供了促进性别平等的职业指导。委员会还注意到,《扩大养老金覆盖面和稳定国家养老金制度法》(2018年)和《将长期领取人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法定养老金计划法》(2021年)力求缩小两性养老金差距。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增加全日制托儿选择,包括通过《关于设立“扩大小学儿童全日制教育和托儿”特别基金的法律》生效做到这一点。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联邦公务员法》2021年修正案(第34(2)节)对佩戴头巾的穆斯林妇女的就业前景产生寒蝉效应,该条规定,如果认为佩戴头巾会妨碍公众信任,则禁止公务员佩戴头巾;

(b)缔约国长期存在巨大性别工资差距,目前差距仍达18%;

(c)缔约国持续存在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妇女集中在低收入服务部门以及临时和非全时工作,因为她们的传统角色是照顾子女和老年家庭成员,而且她们在私营公司决策层的代表性不足;

(d)伴侣两周的带薪假不足以促进平等分担照料子女的工作;

(e)尽管根据2008年《为托儿供资法》儿童有权获得托儿服务,但有报告指出,每周的小时数往往不足以满足需求,财政资源更多地用于建设托儿设施,而不是用于雇用和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

(f)供受扶养老年人使用的设施短缺,照料老年人的家庭成员的劳动得不到补偿;

(g)2021年,性别养老金差距达到近30%。

44.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见CEDAW/C/DEU/CO/7-8,第36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包括司法机构在内的公共部门的穆斯林妇女不因佩戴头巾而受到惩罚,包括进一步修订《联邦公务员法》和提高公众认识,使女公务员佩戴头巾不会导致破坏对公共服务的信任;

(b)进一步加强努力,缩小性别工资差距,定期审查妇女集中部门的工资,并采取措施消除性别工资差距,包括通过不分性别的分析性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以及定期薪酬调查,并执行《薪酬透明法》;

(c)提供技能培训和奖励措施,引导妇女和男子走上非传统的职业道路,提高照顾家庭成员的妇女的薪酬,并确保照顾和养育子女的时间越来越多地计入妇女的养老金福利,采用私营部门管理职位中妇女代表性的法定配额并监督其遵守情况,鼓励公司在高级别职位中创造兼职机会;

(d)继续提高日托中心的人员配置率,确保必要时在整个工作日期间为儿童提供高质量和可靠的托儿和课后照料;

(e)制定一项国家计划,以解决老年人护理不足的问题,从性别角度看待护理接受者以及正规和非正规护理提供者;

(f)加强法定养老金并以此作为确保退休妇女体面生活水平的一种手段,并修订立法,以防止从求职者的基本社会保障福利中扣除法定养老金、公司养老金或部分由国家资助的养老金;

(g)重新考虑其关于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的立场。

卫生

4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公布医生和诊所提供堕胎服务的事实不再被定为刑事犯罪,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有权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处方的年龄已从20岁提高到22岁。委员会注意到,已经任命了一个生殖自决和生殖医学委员会,以审查是否可以在刑法范围外监管德国境内的堕胎行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无意废除或修订《居民法》第87节,以确保无证移民能够获得非紧急医疗卫生服务所需的文件,而不会面临被举报给移民当局和被驱逐出境的风险;

(b)22岁以上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无法充分获得免费或至少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

(c)据报告,实施堕胎的卫生服务提供者数目减少,而且存在地区差异,非手术堕胎所需的药品短缺;

(d)寻求堕胎的妇女仍须接受强制性咨询,且须经过三天的等候期(世界卫生组织已宣布没有医学上的必要性),才能避免受到《刑法典》第218(a)(1)节规定的惩罚,而且医疗保险不支付堕胎费用,除非妇女的收入低于某一特定门槛;

(e)没有专门将产科暴力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也缺乏关于这一现象的可用数据。

4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重新审议其立场,废除或修订《居民法》第87节,并确保无证移民妇女能够获得非紧急医疗卫生服务所需的证件,而不会面临被举报给当局和随后被驱逐出境的风险;

(b)确保缔约国境内所有育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没有充足经济能力的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必要时免费获得避孕药具;

(c)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受过适当培训的医务专业人员实施堕胎,减少这方面的地区差异,并确保提供非手术堕胎所需的药品;

(d)确保妇女能够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流产护理指南获得安全堕胎服务,该指南建议堕胎完全非刑罪化,不要求她们接受强制性咨询和经过三天等待期,安全和合法的堕胎服务费用由医疗保险报销,并开展一项研究,评估妇女出国堕胎的原因,以满足其需求;

(e)修订《刑法典》,明确将产科暴力定为刑事犯罪。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47.委员会注意到,联邦政府关于贫困和财富的第六次报告纳入了性别平等视角,并承认妇女在COVID-19危机期间在必要工作岗位上从事的工作具有重要价值。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国家减贫战略,以解决贫困妇女增加的问题。

4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见CEDAW/C/DEU/CO/7-8,第40段),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以最弱势妇女群体为重点的国家减贫战略,纳入人权和基于性别的方针,并确保妇女在制定和执行战略方面与男子拥有平等的代表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通过适当的经济补偿承认妇女在必要工作岗位上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价值。

农村妇女

49.委员会注意到,城市地区的性别工资差距高于农村地区。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2018年农业结构调查结果显示,妇女在农业部门的参与程度很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机会有限,儿子往往优先继承农场,东部各州农村地区缺乏护理服务。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增强农村妇女、特别是女农民的经济权能,确保她们有平等机会获得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及金融信贷;

(b)确保建设适当的托儿基础设施,提供培训机会,作为使妇女就业更加多样化和为其提供替代性就业形式的手段,以鼓励年轻妇女留在农村地区,并增加为老年人提供的护理服务。

性别平等与气候变化

5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应对气候变化,包括颁布气候立法,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促进气候融资,包括向损失和损害基金认捐资金。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政府承诺到2030年逐步淘汰煤炭的使用,但燃煤发电的使用量仍在增加。

5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

(a)加快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化石燃料的利用;

(b)加强性别平等与国内外气候变化立法和政策之间的联系,以满足受气候变化影响尤为严重的妇女和女童的具体需求;

(c)增进对气候变化的认识;

(d)增加妇女和女童在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决策中的参与度。

弱势妇女群体

移民和少数民族妇女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境内难民人数众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自2022年2月24日俄罗斯联邦入侵以来逃离乌克兰的人抵达缔约国境内。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联邦就业局建立了一个社交媒体外联系统,向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提供有针对性的支助和信息,并增加了移民参加语言和融合课程的机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移民妇女和女童在缔约国境内获得基本服务和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包括警察在内的右翼极端分子煽动的反移民和反罗姆人的种族主义有所抬头,移民和罗姆人在包括教育和获得社会服务的机会在内的所有领域继续遭到歧视。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罗姆族和移民妇女和女童,无论其原籍国为何,都能在缔约国境内充分获得基本服务和进入劳动力市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针对移民和罗姆人的种族主义,包括为警察提供培训方案,并与媒体合作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防止交叉形式的歧视。

婚姻和家庭关系

55.委员会欢迎根据《联盟协议》设立5亿欧元的基金,用于应对困难情况,包括根据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法律离婚的妇女的困难情况。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无法确保共同监护权得到实际执行,也无法确保子女抚养令反映父母间时间和费用的实际分配情况,而且缺乏法律保障,无法确保在关于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司法裁决中考虑到家庭暴力;

(b)90%处于最不利税级的纳税人是已婚妇女,对她们征税的税率高于其配偶,而配偶的收入往往更高;

(c)尽管增加了对单亲父母的税收减免,但单亲母亲的贫困率和失业率仍然很高;

(d)据报告,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大多数离婚妇女无权获得在《联盟协议》特困情况基金下提供的财政补助。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监测机制,以确保已决定或已商定的共同监护权得到实际执行,并确保儿童抚养令反映父母间时间和费用的实际分配情况;

(b)修订税法,减少处于最不利税级的已婚妇女的比例,从而鼓励她们通过缴纳较低的税款并因此获得较高的收入,进入或留在劳动力市场;

(c)加强对单亲母亲的援助,确保子女抚养令反映其子女的具体情况和需要;

(d)修改特困情况基金的标准,以便基金向因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养老金立法扩展到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而遭受歧视的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有离婚妇女提供财政补助,并积极确保所有有资格获得资金的妇女了解她们的权利。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的规定时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8.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的规定,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各级相关国家机构(联邦和州两级),尤其是向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各州议会以及联邦和各州部委和法院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6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38、40、44(a)和46(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2.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议周期的未来可预测的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