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30/2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0 April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2024年3月4日至3月22日)报告

一.《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截至2024年3月22日第三十届会议闭幕时,《残疾人权利公约》有191个缔约国,其《任择议定书》有106个缔约国。这两项文书的缔约国名单可在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网站上查阅。

二.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开幕

2.第三十届会议以公开会议方式开幕,秘书长代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人权理事会和条约机制司人权条约处重点关注群体科科长致欢迎辞。欢迎辞可在委员会网站上查阅。

3.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第三十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和工作方案。

三.委员会委员

4.截至2024年3月22日的委员会委员名单及任期可在委员会网站上查阅。

四.工作方法

5.委员会讨论了与其工作方法有关的各种问题,并决定在闭会期间继续更新和精简其工作方法。委员会在与哥斯达黎加、哈萨克斯坦、瑞典和赞比亚的对话期间试点使用了工作队,并继续就《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调查报告实施了后续程序。委员会修订了议事规则,将简化报告程序作为提交定期报告的默认程序,并使委员会有可能通过调查的后续行动报告。

五.与一般性意见相关的活动

6.委员会继续以非公开会议的方式开展关于《公约》第十一条的一般性意见的起草工作。

六.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活动

7.委员会审议了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审议的四份来文。委员会认定其中一起案件――Al-Hawali诉沙特阿拉伯案 ――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该案事关强迫失踪和隔离羁押一名残疾人以及没有提供合理便利。委员会认定一份来文――O.B.诉乌克兰案 ――不予受理,该案事关社会援助请求被拒。委员会决定停止审议另外两份来文:关于无障碍住房的J.-L.K.诉加拿大案 和关于驱逐到阿富汗的O.M.G.诉瑞典案。

8.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的报告。该报告载有《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在第二十八届至第三十届会议期间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收到的资料,以及委员会关于后续行动的评估和决定。

9.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来文的意见和决定已尽快转交各当事方,并后续在正式文件系统 和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第三十届会议通过的意见和决定概要载于本报告附件三。

10.委员会修订了关于审议根据《任择议定书》收到的个人来文的议事规则。

11.委员会审议了与《任择议定书》第六和第七条所述调查程序有关的事项。

七.今后届会

12.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暂定于2024年8月12日至9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随后将于2024年9月9日至13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二十次会议。

八.委员会会议的无障碍便利

13.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委员会委员和缔约国代表团现场参会。在与哥斯达黎加的对话中,该缔约国请求让其代表团的部分成员线上参加,会议服务部门同意了这一请求。包括残疾人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国家人权机构、专门机构和其他联合国机构在内的利益攸关方到现场参加了会议。会议提供国际手语翻译、国家手语翻译(在与哥斯达黎加、哈萨克斯坦和赞比亚对话期间)和远程字幕。委员会为保证包容性并确保无法来日内瓦的民间社会组织和其他联合国伙伴能够参会,举办了两次线上会议,但由于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已停止为任何平台、系统或工具上的所有混合或虚拟会议提供服务,这两次会议没有得到相关会议支持。公开会议进行了网播。本届会议期间没有提供浅白语言或易读版本的文件。与会者登记软件对有视力障碍的与会者来说不太容易使用。车辆进入万国宫的现行规程仍然对需要无障碍交通的残疾与会者构成障碍。合理便利,包括为委员会残疾委员安排旅行方面的合理便利,仍有待完善。

九.与有关机构的合作

A.与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的合作

14.在本届会议的开幕会议上,东帝汶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向委员会致辞。委员会还听取了以下人员的发言:人权高专办人权理事会和条约机制司人权条约处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协调员、《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援助受害者事务委员会主席、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消除对受麻风病(汉森氏病)影响者及其家人的歧视特别报告员、白化病患者享有人权问题独立专家。会议期间,委员会听取了联合国减少灾害风险办公室代表和残疾专家在减少灾害风险方面的发言。在其残疾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的领导下,委员会会见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讨论与提高残疾妇女和女童地位并增强其权能有关的事项,包括性别和残疾的交叉性。委员会与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办公室的一名代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武装冲突中的儿童问题高级顾问就武装冲突中的残疾儿童问题进行了讨论。

B.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的合作

15.在本届会议的开幕会议上,以下人员向委员会致辞:美洲人权委员会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世界卫生组织残疾问题技术牵头人、国际残疾人联盟主席、西班牙全国盲人组织代表、梅努斯大学法律和犯罪学学院以及圣安娜高等研究院法律、政治和发展研究所的几位教授、拉丁美洲独立生活网络的一名代表、一名来自哥伦比亚的自我维权者。委员会与人权观察的一名代表讨论了与武装冲突局势中的残疾儿童有关的问题。

16.瑞典独立监测机制的代表参加了委员会对该国报告的公开审议。

17.在本届会议的闭幕会议上,委员会听取了拉丁美洲社会心理多样性网络代表的发言,并与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

十.审议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18.委员会举行了六次建设性对话,这些对话均以面对面方式进行。委员会审议了哈萨克斯坦和赞比亚的初次报告、 巴林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阿塞拜疆、哥斯达黎加和瑞典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委员会还在尼加拉瓜代表团缺席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初次报告逾期五年以上的缔约国名单载于本报告附件二。

十一.其他决定

19.委员会通过了这份第三十届会议报告。

20.委员会通过的决定的完整清单见本报告附件一。

附件一

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1.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以下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哈萨克斯坦和赞比亚的初次报告、巴林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阿塞拜疆、哥斯达黎加和瑞典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尼加拉瓜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尼加拉瓜没有派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

2.委员会审议了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审议的四份个人来文。委员会认定在其中一份来文中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宣布第三份不予受理,并决定停止对另两份来文的审议。委员会通过的意见和决定概要载于本报告附件三。相关意见和决定已尽快转交当事各方,并随后予以公开。

3.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的报告。

4.委员会举行了两次对话,并通过了关于调查的后续行动报告。

5.委员会审议了与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调查相关的事项。

6.委员会继续起草关于《公约》第十一条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它与联合国机构和伙伴就受灾害影响的残疾人和受武装冲突影响的残疾儿童问题进行了讨论。

7.委员会修订了与来文、简化报告程序和调查后续行动有关的议事规则。

8.委员会决定,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第三十一届会议将于2024年8月12日至9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随后将于2024年9月9日至13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二十次会议。委员会通过了第三十一届会议的临时工作方案。

9.委员会决定将利用工作队筹备和开展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作为开展所有对话的默认方法。委员会将继续改进这一方法。

10.委员会决定继续与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合作,以便更好地向委员会的残疾委员和残疾与会者提供无障碍的会议服务和合理便利。

11.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在2024年委员会委员选举中实现均衡的性别代表性和公平的地域分配的声明。

12.委员会欢迎最近对《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批准。有191个缔约国批准了该公约,是第二个获得批准最多的人权条约。然而,分配给委员会的会议时间和资源与这一高批准率不相称。因此,委员会呼吁会员国和联合国所有主管机构纠正这种情况,增加分配给委员会的会议时间和资源,举行至少为期三周的第三次会议。

13.委员会仍然对有待审议的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数量不断增加感到关切,呼吁会员国和有关机构给予委员会充足的会议时间和资源,以解决积压问题。

14.委员会呼吁本报告附件二所列初次报告长期逾期未交的缔约国尽快提交报告。委员会决定与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处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协调,与初次报告逾期10年以上的缔约国积极接触,建设提交报告的能力。

15.委员会通过了第三十一届会议报告。

附件二

初次报告逾期五年以上的缔约国

缔约方

应交日期

几内亚

2010 年 3 月 8 日

圣马力诺

2010 年 3 月 22 日

莱索托

2011 年 1 月 2 日

也门

2011 年 4 月 26 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2011 年 8 月 10 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2011 年 12 月 10 日

马来西亚

2012 年 8 月 19 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2012 年 11 月 29 日

伯利兹

2013 年 7 月 2 日

佛得角

2013 年 11 月 10 日

瑙鲁

2014 年 7 月 27 日

斯威士兰

2014 年 10 月 24 日

多米尼克

2014 年 11 月 1 日

柬埔寨

2015 年 1 月 20 日

巴巴多斯

2015 年 3 月 27 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

2015 年 10 月 26 日

科特迪瓦

2016 年 2 月 10 日

格林纳达

2016 年 9 月 17 日

刚果

2016 年 10 月 2 日

圭亚那

2016 年 10 月 10 日

几内亚比绍

2016 年 10 月 24 日

马达加斯加

2017 年 7 月 12 日

冈比亚

2017 年 8 月 6 日

巴哈马

2017 年 10 月 28 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2017 年 10 月 30 日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017 年 12 月 5 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2018 年 2 月 7 日

文莱达鲁萨兰国

2018 年 5 月 11 日

科摩罗

2018 年 7 月 16 日

附件三

委员会就个人来文通过的意见和决定概要

Al-Hawali诉沙特阿拉伯

1.委员会审议了Al-Hawali诉沙特阿拉伯案的来文。 Safar bin Abdulrahman al-Hawali是一名宗教学者和持不同政见者。他患有影响交流和行动能力以及自理能力的障碍,包括慢性言语失用症。他不能自己移动,骨盆骨折,肾衰竭,需要长期护理。2018年7月12日,他和他的一个儿子被捕。他的其他男性亲属也在大约同一时间被捕。直到2018年9月17日,当局一直拒绝透露他的命运和下落。据提交人称,Al-Hawali先生是根据2017年《打击恐怖主义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法》被逮捕的,该法允许在他没有被带见法官、没有被告知对他的指控、没有得到法律援助或获准对他的拘留提出质疑的情况下被长期拘留。家人探视被长时间拒绝。他没有得到任何合理便利,也没有得到因身体缺陷而需要的治疗或康复护理,导致病情恶化,并有可能患上冠状病毒病(COVID-19)。提交人认为,拘留Al-Hawali先生是对他批评王储的处罚。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Al-Hawali先生根据《公约》第五、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和第二十五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一、第三、第四、第五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条一并解读)以及第十和第二十五条(与第十一和第十四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2.缔约国主张应认定来文不可受理,就实质问题而言,缔约国当局没有侵犯Al-Hawali先生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3.委员会认为,对Al-Hawali先生的拘留和待遇以及在告知其下落和对其进行审判方面的拖延是不适当、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因此具有任意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考虑到Al-Hawali先生有语言障碍,为他提供任何便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迟迟不承认剥夺了他的自由,认为缔约国当局使他遭受了强迫失踪。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当局没有考虑到Al-Hawali先生的残疾,采取措施履行他的正当程序权,这侵犯了他诉诸司法的权利。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他在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的情况下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并且鉴于长期隔离所带来的痛苦程度,侵犯了身心完整受到尊重的权利以及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Al-Hawali先生根据《公约》第五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以及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三条第(二)、第(三)和第(六)项、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一并解读);根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享有的权利;根据第十三条享有的权利(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三条第(二)、第(三)和第(六)项和第四条一并解读);根据第二十五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三条第(二)、第(三)和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以及根据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三条第(二)、第(三)和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4.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审查Al-Hawali先生的案件,以确保他得到公正和公开的审判或释放他;停止对Al-Hawali先生及其亲属的报复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责任;并向Al-Hawali先生提供有效补救。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包括审查2017年《打击恐怖主义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法》;防止、调查强迫失踪和隔离羁押并追究责任;确保向被拘留的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和合理便利;确保拘留监督机制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对执法人员进行关于《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培训。

O.B.诉乌克兰

5.委员会审议了O.B.诉乌克兰案的来文。提交人有残疾,他申诉说,2018年,缔约国当局驳回了他的社会援助申请,理由是他在申请前六个月的收入超过了根据“无资格领取养老金者和残疾人国家社会援助以及国家护理援助的指定和支付程序”确定的最低生活费。提交人声称,缔约国驳回他的申请,即未能保护他的适当生活水准权,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八条。提交人就此提出的申诉被基辅地区行政法院、第六行政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驳回。关于残疾津贴,提交人声称,要求有工作经验才有资格获得社会援助是歧视性的,且津贴不足以满足基本需求。提交人要求请缔约国审查其立法,以确保残疾人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准。

6.缔约国在其意见中指出,《乌克兰强制性国家养老保险法》第32条规定,领取残疾津贴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有保险,但提交人在规定期间没有保险。缔约国还指出,2018年9月,提交人再次申请社会援助,因之前六个月的总收入没有超过最低生活费,他获得了每月1,452格里夫纳的社会援助。

7.在审议可否受理问题时,委员会回顾,除非发现国内法院的诉讼程序或评估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法院评估事实和证据或国内法在特定案件中的适用。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证实,根据他之前六个月的收入驳回他的社会援助申请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执法不公。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后来提出的社会援助申请获得了批准,并注意到他未能证明收到的金额不足以实现其适当生活水准权。关于提交人声称将工作经验作为获得残疾津贴的条件是歧视性的,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这一条件如何影响他证明自己是《任择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下的受害者。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五)项,来文因证据不足而不可受理。

J.-L.K.诉加拿大

8.委员会决定停止审议J.-L.K.诉加拿大案的来文。委员会认为秘书处与提交人失去了联系,因为经秘书处多次提醒,提交人仍未就缔约国的意见作出评论。

O.M.G.诉瑞典

9.委员会决定停止审议O.M.G.诉瑞典案的来文。 受害人――提交人的儿子――已获得缔约国的居留证,因此不再有被遣返回阿富汗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