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与土库曼斯坦初次报告相关的问题清单 *
A.宗旨和一般义务(第一至四条)
1. 请说明缔约国正在采取哪些步骤,统一“残疾儿童”和“残疾成人”的定义,使这些定义符合《公约》第一条的规定。
2. 请提供资料,说明医学评估小组使用何种程序认定(分为不同类别的)残疾状况,特别说明小组的人员构成,说明是否视其“建议”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是否可以就这些建议提起上诉。请向委员会通报,是否计划根据残疾的人权模式修改这一程序。
3. 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步骤,与残疾人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磋商并使他们参与执行《公约》。
B.具体权利(第五至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4. 请向委员会通报为打击基于残疾的歧视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有关法律框架和判例的资料。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步骤,确保提供合理便利,并确保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在法律上构成基于残疾的歧视。
残疾妇女(第六条)
5. 请提供资料说明促进妇女平等权利的国家专项方案,并说明这些方案如何改善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状况。
残疾儿童(第七条)
6. 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通过何种程序,让父母了解有哪些机会可以就如何养育残疾儿童咨询其他残疾儿童的父母和社会工作者。如何保障残疾儿童在家庭中成长,而不是在机构中生活的权利?
7. 请向委员会通报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哪些实际支助服务和咨询(社会和心理支助),在这些儿童达到入学年龄前在学前教育机构和家中促进他们的早期发展。
提高认识(第八条)
8. 请提供资料,说明已经计划或正在开展哪些活动,促进残疾人的平等权利和消除消极的定型观念。请向委员会通报为公务员、专业人员和专家提供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此外,请向委员会通报公众可在何处获得无障碍版本(手语及其他形式)的《公约》。
无障碍(第九条)
9. 请向委员会通报如何执行《社会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以确保无障碍环境和无障碍信息和通信、运输和服务。此外,请提供数据说明对不遵守无障碍标准做法的监督机制和制裁措施。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10. 请提供更多资料,说明以手语及其他方式为残疾人提供的关于发生危难、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时的无障碍信息,包括疏散计划。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11. 请向委员会通报已采取哪些步骤,以协助残疾人做决策取代他人代为决策制度,以及有多少残疾人接受辅导、监护和监管(包括他们在残疾人总数中所占比例)。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12. 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何种制度,确保司法诉讼期间有高质量的手语翻译。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13. 请向委员会通报“危害社区行为”(《精神病护理法》第十三条)的确切定义和社会心理残疾者被关入精神病院的案例。请提供资料,说明残疾人在持续监禁期间可诉诸哪些程序,获得哪些保障。
免于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14. 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在治疗、包括用药方面的自由和知情同意,并报告机构中的暴力问题。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15. 请向委员会通报现有哪些保障措施,确保在堕胎和绝育时事先征得残疾人的充分知情和自由同意。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16. 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由机构照料转向基于社区的支助服务,以及取得了哪些成果。请提供具体数据,说明有多少成年残疾人使用当地基于社区的支助服务。此外,请明确说明“家庭式儿童之家”的含义。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17. 请向委员会通报采取了哪些措施,在正式事务中和网页上促进、正式承认和便利手语及其他交流形式的使用,包括将《公约》译成这些语言。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18. 请向委员会通报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和实现生殖权利的情况,包括实现收养儿童权利的情况。
教育(第二十四条)
19. 请向委员会通报以下情况:最近实行的“爱护儿童学校”认证计划;2013年5月4日颁布的、引入“全纳教育”概念的新《教育法》;规定为接受全纳教育创造条件的2014年《国家儿童权利保障法》。请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法律的执行进程,特别是全纳教育的师资培训、可用资金及将这种教育纳入普通学校教育的路线图。
20. 请说明医学评估小组采取何种程序,认定是否有资格接受主流教育。请列出参与这一程序的有关各方,并向委员会通报残疾人和儿童家长的意见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考虑,以及是否可能就小组的决定提起上诉。
健康(第二十五条)
21. 请提供更多资料,说明采取哪些措施,以无障碍的语言和形式宣传关于保健服务的信息,还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医护人员对残疾的人权模式的了解。请说明计划如何在将残疾问题纳入主流的同时,促进卫生部门的现代化和发展。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22. 请解释残疾证明中使用的“无法就业”状态一词的含义及其后果。请说明为将残疾人纳入主流职业培训做出了哪些努力。
23. 请详细说明国家报告(CRPD/C/TKM/1)第252段中提到的“雇主必须为残疾人设置特殊职位”这项义务,并说明这项要求不会导致工作场所的隔离和耻辱。请向委员会通报,法律是否不准一类和二类残疾人接受别人提供的工作,即使是在5%的配额制度内。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24.请向委员会通报将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和残疾妇女的家庭,纳入普通扶贫方案的进程和取得的成绩。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25.请向委员会通报残疾人的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特别是那些被拘留但尚未出庭受审的残疾人的情况。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26.请向委员会通报计划采取哪些措施,加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及将采取哪些步骤执行其条款。
27.请提供资料,说明计划如何提高所有残疾人,包括智力残疾和/或心理残疾者无障碍使用图书馆的机会。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
统计(第三十一条)
28.请向委员会通报缔约国在执行“2010-2012年统计系统与国际标准接轨计划”中与《公约》有关的情况。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29.请说明缔约国通过哪些具体方式利用国际合作,以确保残疾人能够在兼顾残疾人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30.请说明哪个机构负责按照《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协调中心的职能,是否制订了步骤,在残疾人组织的参与下,建立和维持一个符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独立的监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