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

增编

* 关于加拿大政府提交的初次报告,见委员会第四届会议审议的CEDAW/C/5/Add.16。关于加拿大政府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见委员会第九届会议审议的CEDAW/C/13/Add.11。关于加拿大政府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见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审议的CEDAW/C/CAN/3。关于加拿大政府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见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审议的CEDAW/C/CAN/4。本文件印发时未经正式编辑。

加拿大*

导言

1.加拿大所采取的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办法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宪法保护、立法、公共教育、体制改革、社区行动和研究。加拿大的第五次定期报告提供了关于1994年4月至1998年3月期间加拿大所做工作情况。加拿大代表团期待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上讨论该报告。

2.鉴于第五次定期报告所涉时期距今已有一段时间,加拿大因此想在本文件中提供一些信息,概述自报告所述时期结束以来采取的一些重大主动行动,重点是委员会对加拿大第三和第四次报告的结论意见。加拿大将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提供与《公约》规定相关的这些和其他工作的详情。我们所提供的概要表明政府正不断地努力改善加拿大妇女状况,但我们也承认,某些领域的进展没有如我们所希望的那么迅速,我们仍面临重大挑战。

3.2000年,加拿大政府在根据(1995-2000年)《联邦两性平等计划》采取行动的基础上,批准了《两性平等纲领》,以此作为整个政府系统促进妇女平等的倡议。《两性平等纲领》倡议是一项多年期战略,分五年供资,每年及每项成就都是有关联的组成部分。纲领各部分包括:制订当前及新的政策和方案倡议;加快落实基于性别的分析工作;增强志愿服务部门的能力;推动加拿大人民持续、有组织地参与政策进程;履行加拿大的国际承诺和条约义务。

4.加拿大的宪制架构为联邦、省级和地区各辖区提供了独特任务和职责。例如,卫生和教育主要由各省负责,国际贸易和移民通常则属联邦管辖范围。在此架构内,每一辖区的经验和主动行动多有不同。为反映加拿大的广泛经验,列举了加强两性平等的工作。但这些例子并不全,只是联邦、省级和地区各政府拟订的各种方案的样例。

法律措施

5.加拿大的《宪法》是其最高法律,其中包括《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宪章)。该宪章第15条禁止基于种族、民族或人种、肤色、宗教、性别、年龄及身心残疾的歧视。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第15条所禁的歧视理由并非穷尽,还应审查基于类似理由的其他差别对待。该宪章适用于加拿大所有政府(联邦、省级、地区和市镇)。此外,联邦和各省以及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通过了人权法律,禁止基于种族、民族和人种、肤色、性别和残疾的歧视。新设的努纳武特地区的政府于最近订立了人权法律,预期于2003年生效。

6.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议会于2002年10月31日通过《2002年人权法修正案》,2003年初开始生效。《人权法》所提供的实质保护不会改变。将改变的是保护这些权利的方式。新制度将使人权法庭直接负责受理、调解和裁定案子,并将提高《人权法》所载的人权保护的效力和效率。这一办法将为投诉人和被告提供一个公正、独立和注重解决问题的程序。《人权法》订立了实施人权教育、研究和咨询方案的职责,并将此职责派给部长。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政府始终将确保公共教育列为优先事项,并与独立组织协作确保需要者能够得到公费法律协助。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新人权制度建立了一个独立和自主于政府的人权法庭,其成员各异,任务广泛,拥有审理投诉的充分权力,资源充足,因此,这一制度符合巴黎原则。

7.1998年以来,开展了一些与《加拿大人权法》有关的活动,该法在联邦辖区内禁止歧视。根据《加拿大人权法》,加拿大人权委员会负责个人歧视投诉的调查、解决和起诉,加拿大人权法庭审理和裁定委员会转呈的投诉案。

8.联邦政府致力于加强《加拿大人权法》,以确保该法及时、有效地促进人权,途径之一是由司法部长建立一个独立小组,审查《人权法》。该小组于2000年6月发表了题为“促进平等:一个新的观点”的报告。目前,政府正研究该小组的报告,并将在今后的任何改革中考虑报告所提建议。

9.1998年3月以来,加拿大政府采取了若干法律措施,以期更好地保护妇女的人权,弥补《移民和难民保护法》中的空白,并按照《加拿大刑法典》及许多其他法律措施更好地保护妇女。

10.例如,2002年6月,新的《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成为法律。该法新增了贩卖人口罪。有关这一罪行的规定列举了法院在裁定适当惩罚时可考虑的具体的加重情节因素,包括使被贩卖者承受羞辱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比如在工作或卫生条件方面或性剥削。此项新增列的贩卖人口罪的最重惩罚为终身监禁、最多为100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用,这一点表明加拿大很重视消除往往以妇女和儿童为目标的贩卖人口现象。在领养儿童的规定项下增订了一项条例,以确保防范儿童被贩卖至加拿大。

11.新条例还加强了住宿照顾者方案,帮助照顾者在抵达加拿大前了解其权利和职责。新增一项要求,规定需有列明工作条款和条件的雇佣合同。此项要求明确说明了出现工作条件关切问题时可寻求的援助渠道,并提供了更一致的标准。住宿照顾者有权换雇主,在该方案内的工作经历可以有间断,这对妇女而言是一个积极变化。

12.《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的其他一些方面规定,难民处理工作和措施应优先关注处境危险的妇女,以防担保者在不能或不愿满足家庭方面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供担保。不允许曾被法院判有性犯罪或对家庭成员、亲属、配偶或伴侣犯下《刑法典》所列某一罪行者提供担保,除非此人已获免罪或判刑期满已过五年。

13.此外,《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明确要求公民和移民事务局在其提交议会的年度报告中提供对这一法律的影响的基于性别的分析结果。这一汇报要求在加拿大联邦法规中是前所未有的,显示了该局促进两性平等的决心。

14.在2002年向议会提交了《原住民管理法》。此法旨在向原住民提供《印第安人法》所缺乏的工具,以便他们实现更大程度的自力更生、经济发展和更好的生活。《原住民管理法》载有若干措施以促进原住民妇女的人权,增强其参与管理社区的能力,更广泛地保护土著妇女免受歧视,扩大寻求补救的渠道。这些新条文规定,她们有权:对管理法进行投票,无论她们是否生活在保留区;就选举事项提出申诉;获得信息;参与立法;使管理决策得以公正地纠正。该法案还包括一项加拿大人权法修正案,它将确保人权法适用于每个加拿大人,包括目前尚未得到人权法全面保护的土著居民。

15.虽说此项法案并不直接涉及原住民妇女的所有关切问题,如地位、成员资格、婚姻财产和贫穷等,但它将为原住民妇女提供更多机会,让她们参与原住民社区的管理,对社区事务有更大发言权,超过现行的《印地安人法》制度给予她们的发言权。该法案或许还可加强原住民妇女在更大政治舞台上的发言权,协助提高对一些问题的认识,这是促成更多变化的必要因素。

16.2000年,加拿大政府颁布了《福利和义务现代化法》,将68项联邦法中规定的平等待遇扩大适用于两性和同性的同居伴侣。该法律确保了适用于结婚者的联邦福利和义务也适用于两性和同性的同居伴侣。例如,某人在相关时期与有结合关系(两性或同性)的养恤金计划参与者同居至少一年,便可享有联邦政府养恤金计划提供的遗属恤金。结婚者子女所得的类似福利和义务也扩大给予两性和同性同居者的子女。

17.1998年以来几次修订了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相关法律。这些修正案旨在确保作出保释决定时考虑受害者的安全;限制被告代表自己对未满18岁的性犯罪或暴力罪行受害者进行反诘问,以此推动这些受害者作证;允许支援者在场支持未满14岁或有身心残疾的性犯罪或人身暴力案件的受害者或证人;扩大受害人陈诉范围;允许出于良好司法行政之目的禁止公布性犯罪投诉者的身份;允许治安官发出禁止接触命令,以防被告在拘捕至保释听讯期间进行不应有的接触或骚扰;将非法骚扰(追踪)的最重惩罚由5年监禁增至10年。

18.2002年12月5日,联邦司法部长提出C-20法案,其中包括《刑法典》的修正案,以期推动未满18岁的受害者和证人作证;增列一个性剥削罪类别以保护14至18岁的年轻人;加重涉及儿童的罪行的最重惩罚。该法案并提议修订《刑法典》,以便执行家庭暴力案中的保护令;修订其他相关规定,以便保护非法骚扰和虐待配偶案的受害者,比如使他们不用接受被告代表自己进行的反诘问。

19.2002年12月10日,联邦司法部长宣布一项以儿童为中心的家庭司法战略。作为该战略的组成部分,司法部长提出了C-22法案,其中包括《离婚法》修正案,重点置于儿童的最高利益及家长育儿职责新范例。拟议的修正案将包括配偶间暴力行为在内的家庭暴力行为专门列为家长、律师和法院在考虑何为儿童最高利益时应予参照的具体准则之一。除法律修正外,以儿童为中心的家庭司法战略还将在5年时间里向各省和地区提供6 300万美元新资源,用于家庭服务,包括调解、家长教育和与法院相关的服务。司法部长并宣布每年提供1 610万美元资金,用于扩大综合家庭法院,以此作为保障及时、高效和更简单的法院程序的工作的组成部分。

20.1998年以来,许多省份和地区通过了家庭暴力问题法律以补充《刑法典》,并提供比《刑法典》或其他省级规章目前所提供的补救措施更广泛的措施,这些省份和地区包括育空(1999年)、马尼托巴(1999年)和艾伯塔(1999年)。安大略(2000年)和新斯科舍(2001年)也通过了法律,正等待颁布。

21.1998年至2002年期间,魁北克通过或修订了约15项影响到妇女权利和生活条件的法律。尤应提及的是《关于事实上配偶的不同法律规定的修正案》、《幼儿园及其他看护儿童服务设施法修正案》、《助产士法》、《育儿保险法》、《推动支付赡养费法修正案》、《平等享有公共组织内就业机会及修订人身权利和自由宪章法》、《民事婚姻及亲子关系新条例法》。

22.萨斯喀彻温通过或修订了关于对儿童进行性剥削问题的法律,以期增强儿童看护组织和警察处置罪犯的能力,确保通过禁止令和保护令等主动干预措施保护受到性剥削的儿童,为需参与起诉皮条客或行为人的儿童和青年提供援助受害人服务。

判例

23.自1998年3月以来,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几项关于普遍平等权利,特别是妇女平等的重大判决中提供了指导。其中许多案例虽然不直接涉及基于性别的歧视,但对妇女平等至关重要,而且对因残疾、婚姻状况、性取向或种族等个人特点的多种不利条件易受歧视的妇女特别有意义。

24.法律对加拿大(就业和移民部长),[1999] 1 S.C.R.497(法律),是加拿大最高法院自1985年《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15条第一款生效以来就平等权利作出的最重要的裁定之一。在法律中,法院说明了《宪章》第15条第一款规定的为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宪章》实质性平等保障行为所需进行的分析。法院强调有必要对根据《宪章》第15条第一款提出的平等要求采取考虑到各种相关因素的办法,并强调作为平等保障基础的有力补救目标:促进给予所有个人的平等尊重、关注和考虑以及人类尊严。

25.在最近的两项判决中,加拿大最高法院维持了《刑法典》的规定,即在审判过程中为性攻击受害人提供重要的保护。在R. v. Mills, [1999] 3 S.C.R.668中,法院维持了《刑法典》规定被告人可索取政府拥有的投诉人私人档案程序的条款的合宪性。该程序基本上将取得保密病例限于法院考虑到《刑法典》所阐明因素后确定病例与被告人辩护相关的情况。这一披露标准是为了防止投机不当地要求复制受害人的保密档案。

26.在R.v. Darrach,[2000] 2 S.C.C.443中,加拿大最高法院确认,《刑法典》规定在性攻击的审判过程中是否可以接受投诉人过去性行为证据的条款是符合宪法的。法院再次平衡了被告人充分答复和辩护的权利,投诉人的隐私和平等权利,以及必须通过排除仅靠谎言和定型观念支持的误导性证据来维护审判程序的完整性。在此基础上,法院确认了议会对最高法院关于禁止更广泛排除过去性行为证据的一项先前判决的立法回应。

27.另一项最高法院最近判例确认了刑事司法制度对土著人不成比例的影响。在R. v. Gladue [1999] 1 S.C.R.688中,法院维持了《刑法典》第718条第2款(e)项,其中规定主判法官在判处监禁时考虑到土著罪犯的特殊情况。

28.在不列颠哥伦比亚(公务员关系委员会)诉不列颠政府和公务雇员工会[1999]3 S.C.R.3中,法院在就业法方面裁定,为消防队员规定的有氧健康标准是歧视妇女的。这项裁定是妇女平等权利的胜利,特别是在以男性为主职业中工作的妇女的胜利。法院还为人权立法确定了歧视方面的统一检验。这种检验要求雇主证明被认定具有歧视性——不论是直接或造成不利影响的歧视——的任何决定或标准,是为了与完成工作合理相关的目的采取的,是诚意采取的,是实现正当工作目的合理需要的。为了证明一项标准的合理必要性,雇主必须显示,无法在不给雇主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照顾与索赔者有共同特点的个别雇员。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9.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加拿大政府的优先事项,并已经导致通过和修改了立法、政策和方案。加拿大虽然在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取得了进展,包括过去25年来杀害配偶行为普遍减少,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继续是加拿大的一个问题。妇女仍是对成年人的性攻击、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和杀人的大多数受害人。25岁以下妇女、同居关系中的妇女、分居妇女及有精神虐待伙伴的妇女在亲密关系中遭到人身暴力或性暴力的危险最大。此外,土著妇女比非土著男女成为配偶暴行受害人的可能性大三倍。

30.根据2002年12月联邦-省-地区负责妇女地位问题的部长题为“评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统计数据简介”的报告,在过去十年中,配偶对妇女的暴行发生率甚至严重性都好象略有下降。同时,有迹象表明有关配偶对妇女的暴行的警察报告增加了。这可能表明执行刑事司法的信心增强,社会上对配偶暴行的容忍度减少。大量数据表明,过去25年以来配偶杀害妇女率全面下降,过去10年的下降幅度最大。在过去25年中,现有的受虐待妇女避难所大大增加了,从1975年的18个增至2000年的508个。现有避难所的存在和增加可能促进了杀害配偶行为的下降。此外,该报告指出加拿大人关注配偶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大多数人(72%)不认为妇女团体夸张问题的严重性。

31.1997年,联邦政府确认了通过《家庭暴力问题倡议》的第三个阶段减少加拿大家庭暴力,特别是对妇女及其子女暴力行为的承诺。《家庭暴力问题倡议》由加拿大卫生部牵头,有12个部门、机构和皇家公司参加——卫生部、司法部、加拿大抵押贷款和住房公司、加拿大遗产部、加拿大皇家骑警、加拿大妇女地位部、加拿大印地安人事务与北方发展部、加拿大教养局、公民及移民局、国防部、加拿大统计局和加拿大人力资源开发部。

32.自1998年以来,《家庭暴力问题倡议》在加强与政策有关的数据收集和分析以及研究和评价的国家能力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结果,决策者、研究员和社区团体拥有更加及时、便于使用和相关的信息,以支持政策和方案拟订行动。其中一些倡议包括研究,例如收集、分析和传播家庭暴力的基准和趋势数据,以及关于遭受和(或)目睹家庭暴力对健康造成的后果、非法骚扰、家庭暴力和无家可归等政策问题的研究报告。

33.为协助社区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创造了各种资源和工具,包括基于证据的实践指南、干预模式、培训课程以及为保健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警察、检察官和受害人援助工作者设计的其他工具。对其中一些资源和工具进行了评价,报告显示许多资源和工具获得好评。更重要的是,它们正被用于改进实践和加强社区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回应。例如,1999年,加拿大司法部与省和地区伙伴联合编写并发行了出版物《警察和检察官非法骚扰问题手册》。该手册有利于在全国对跟踪及其他形式非法骚扰方面的警察和检察官做法采取统筹办法。这本手册也获得高度的评价,目前正在予以增订,供未来分发。

34.《增强避难所方案》为修理、修复和修缮现有的妇女、儿童和青年家庭暴力受害人避难所,并为购置或建造新避难所和所需的第二阶段住房提供财政援助。1997年在《家庭暴力问题倡议》的期限延长后,《增强避难所方案》成为一项永久性倡议,并五年每年获得190万美元。此外,1999/2000年至2002/2003年期间,联邦《全国无家可归问题倡议》还拨给《增强避难所方案》4 300万美元。1995年以来,根据《增强避难所方案》提供了5 500多万美元的资金,以新建和(或)翻修大约10 000个避难所空间,其中6 000个自1998年以来已经交付。1997/98年至2001/02年新建了50个避难所,增加了677个单位,而且修理或修缮了380个现有避难所,家庭暴力避难所内的2 100个单位。

35.根据2001年进行的《增强避难所方案》评价,70%的现有避难所和第二阶段住房收到了修理和修缮经费,《增强避难所方案》提供的资金支付了避难所全部修理费用的60%。不仅这些支出大大改善了避难所的物质条件和安全,而且加拿大抵押贷款和住房局最近的《增强避难所方案》评价还发现,该方案对妇女的避难所使用率产生了积极影响,并增强了家庭暴力问题方案。三分之一收到《增强避难所方案》修理经费的避难所报告说,来避难所的妇女人数增加了,近30%说妇女逗留的时间更长。现有避难所报告说,2000年比1998年多接待了6%或5 567名妇女和儿童。大多数避难所报告说,经修缮的避难所有助于妇女更好地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进入非暴力状况。

36.在大不列颠哥伦比亚,警察和社区受害人服务方案的总的供资,一直是根据为确保在全省公平提供服务而制定的新供资办法和原则维持的。《社区协调促进妇女安全》方案正在努力发展并增强对男女关系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省级协调。正在设立一条新电话危机热线,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使用,为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服务。

37.《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倡议强调男女关系中的暴力的犯罪性质,并提供必要措施以确实保护可能处于危险的妇女和儿童。这项倡议是公安部和总检察长通过改变社会上对暴力的态度消除暴力;发展追究犯罪人的责任并确认受害人和犯罪人权利的司法制度;保护所有暴力受害人并赋予其权力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8.魁北克继续推行1995年采取的针对婚姻暴力行为的干预政策,强调开展活动防止和发觉婚姻暴力行为并确保地方和区域二级行动的协调。此外还为一般和十三、四岁的少男少女开展提高对各种形式暴力行为的认识的运动。

39.除了现有的保护以外,安大略政府已于2002年9月宣布扩大其处理家庭暴力的承诺,以支持受害人并追究虐待者的责任。政府的对策有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保护和起诉;援助受害人;以及预防和教育。就此而言,起诉方面的新倡议包括受害人和证人安全的单独等待和面谈区,作为扩大家庭暴力法院方案的一部分;家庭暴力特别保释方案,协助警察和皇家律师进行保释前听讯,以便更好地评估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危险,从而更好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首席法医办公室的家庭暴力审查委员会汇聚专业人员和社区专家,以审查所有家庭暴力死亡。

40.艾伯塔于2000年10月31日发行了一份分析《预防家庭暴力法》第一年执行情况的报告,作为11月份“家庭暴力预防月”的一部分。该报告是一家独立咨询公司撰写的,涉及执行过程和该立法的头15个月,从1999年6月1日立法生效时至2000年8月31日。

41.各省和地区还采取了确保法庭有效回应家庭暴力的措施。例如,育空地区于2000年拟订了《地区法院处理家庭暴力备选办法》。《处理家庭暴力备选办法》使指控犯有家庭暴力罪行并已接受犯罪责任的被告人能够在法院和治疗专业人员的密切监督下接受治疗。此外,艾伯塔于2000年设立了卡尔加里家庭暴力审判室,这是一项为期四年的试验项目。该倡议的目标是减少家庭暴力,同时使受害人和犯罪人更快速有效地与专门服务建立起联系。由于卡尔加里项目获得初步成功,埃德蒙顿、艾伯塔尔随后于2002年开展了类似的项目。

42.特别是根据1996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第一届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的《宣言和行动计划》,为处理对加拿大儿童的商业性剥削采取了一些措施。1998年在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维多利亚举行了一次斯德哥尔摩后续最高级会议,题为“走出阴影:受性剥削青年国际最高级会议”。这次会议为曾参与性交易的青年提供了论坛,讨论他们的经历,并指明需要政府行动和参与的领域。1999年5月,加拿大拯救儿童部启动了一项为期三年的倡议,题为“走出阴影,进入光明”,以处理对女孩和男孩的商业性剥削问题。加拿大妇女地位部为这项倡议提供了经费支助。该倡议旨在通过支持预防、解决和公共教育战略消除对女童的性剥削。

43.各省还一直积极地消除贩卖妇女和儿童卖淫,并减少对妓女的暴力行为。例如,萨斯喀彻温为警察提供了侦查技巧专门培训,并向警察局提供了发展计算机方案方面的支助,以便更好地记录关于卖淫泛滥地区内可疑行为的信息。萨斯喀彻温还设立了特别藏身处,保护参与卖淫的儿童,并为其提供安全避难所。在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卖淫问题股帮助社区劝阻青年不要在街上栖身,这会导致他们参与性交易。该股还拟订办法,减少对妓女的暴力行为并处理其他与卖淫有关的问题。该股工作人员与社区合作,拟订并协调有关执法、预防和教育的战略。

44.艾伯特经修订的《保护参与卖淫儿童法》已于2001年3月15日颁布。该法已经过修订,以增强向参与卖淫儿童(其中许多是女孩)提供支助,并确保其法律权利得到保护。根据经修订的该法,儿童可被监禁多至五天。随后保护参与卖淫儿童主任可最多再申请两次延长监禁期,每次最多21天。延长时间将使社会工作者能够把孩子稳定下来,帮助他们打破虐待循环,并在安全可靠的环境中开始恢复过程。

女囚犯的待遇

45.加拿大管教局负责加拿大所有由联邦判刑的罪犯的管教。许多报告和研究都表明,女罪犯有独特的需求和要求。因此,管教局制定了若干措施,力求确保女囚犯的需求得到满足。例如,管教局制定了一项全国战略,满足高风险、高需求妇女的需求。自从2001年12月以来,每个区域设施都开办了具备妥善安排的生活环境的收容所,收容需要较密集干预而仅须对其采取少量或中度防备措施的女精神病患者,为这些妇女提供专门方案和每日24小时人员支助和监督。目前正在进行调整和加强安全,对需要严加防范的妇女施加较有系统的管制。

46.加拿大政府注意到委员会关注监狱中土著妇女的特殊情况。管教系统所涉土著妇女人数同其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不符。例如,土著人在加拿大人口中只占3%,但由联邦判刑的女囚犯中有20%以上为土著人。

47.为努力解决这一问题,管教局制定执行了一系列着重土著人的政策、方案和服务措施,满足土著妇女的具体需求。例如,管教局为坚持传统土著生活方式的女犯人建立了一个土著民俗医疗站。此外,还制定方案,帮助这些女犯人重归社区,向她们提供机会,了解其文化、语文和历史。

增强妇女健康

48.我们知道,在加拿大的保健专业人员中,妇女占大多数(80%)。她们经常使用保健服务,也常常是家庭成员的非正式看护人员。因此,保健系统应监测和处理性别作为保健决定因素造成的影响,评估各种方案和政策如何给妇女造成不同影响。虽然保健主要是由各省负责,但本节突出了1998年至2002年期间在妇女保健方面联邦取得的一些成就,还以萨斯喀彻温的一个例子介绍了各省经管的一些保健方案。

49.加拿大卫生部《妇女健康战略》(1999年3月8日开始实施)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和《北京行动纲要》(1995年)以及“联邦两性平等计划”(1995年)的各项原则。此外,加拿大卫生部还在2000年制定了“基于性别的分析”政策。健康战略和基于性别的分析政策承认,需要在所有级别的保健战略和方案中确定性别观点,要求加拿大卫生部所有新的方案或政策都评估其可能对妇女保健造成的影响。健康战略还关注多样化问题,承认残疾、种族、族裔文化背景和性倾向给妇女保健及妇女同保健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带来的各种不同的影响。

50.2002年1月,卫生部长再次表示加拿大卫生部到2008年3月31日对妇女保健贡献方案的承诺。1995年该方案设立时,曾责成妇女健康高级研究中心方案、加拿大妇女保健网络和其他组织开展同政策相关的妇女保健研究工作,并进行宣传,让保健系统更加注重妇女保健需求。该方案将继续支助多层次、多学科、多部门的倡议,其中包括同学术界、社区组织和决策人员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51.最近,在2000年,成立了13所加拿大保健研究所。性别和保健研究所支持研究工作,探讨性(生物因素)和性别(社会文化经验)如何同影响保健问题的其他因素相互作用,造成十分独特、较为普遍、较为严重或不同于其他风险因素的条件和问题,或是如何为男女开展有效的干预工作。

52.1999年,扩大了产前营养方案。该方案支助一些活动,改进孕妇的保健,包括原住民和因努伊特族妇女,及其婴儿的保健,最短6个月,有些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方案扩大后,加大了工作力度,预防胎儿酒精中毒综合症和酒精对胎儿的影响。

53.2002年5月9日,卫生部长提出了关于人工协助生殖的立法。这项立法将让加拿大人在实行人工助理生殖时能够了解其健康、安全和隐私得到保护。为响应许多加拿大人,包括妇女组织的关注,其中还将确保在规范环境和道德界限内开展有潜在益处,可能导致治疗不育症和其他严重疾病的新疗法的研究。

54.立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保护加拿大人的健康和安全,尤其是妇女和经人工协助生殖程序生育的儿童的健康和安全,确保生殖技术安全,确保加拿大人能够充分了解情况作出决定。该法案力求确保在规范环境和道德范畴内,进行颇有希望的研究,这些研究可能有助于找到治疗老年痴呆、帕金森和癌症等严重疾病的方法。

55.萨斯喀彻温政府正在开办一项对妇女及其家人特别有利的活动,这是一个综合的保健服务系统,保健提供人员网络和小组每天24小时,每周7天都提供服务。萨斯喀彻温计划将增加人们获得基本保健服务的机会,使社区内的保健服务得到进一步的统筹和协调。将在全省免费的电话咨询服务台配备经过特殊培训的护士,诊断患者的病症,提供保健信息和咨询。萨斯喀彻温还正在开展一项新的预防子宫颈癌方案,其中着重在低收入、农村、老年和原住民等“高风险”目标人口的妇女中开展征聘和教育工作。正在将萨斯喀彻温乳腺癌检查方案的范围从50岁到69岁的年龄组扩大到包括69岁以上或50岁以下易患癌症的妇女。另有大约2万名40岁以上的妇女将有资格每年接受乳腺癌检查。

土著妇女状况

56.加拿大注意到委员会对加拿大土著妇女状况表示关注。加拿大土著妇女状况总体上在继续改善,虽然还有若干挑战,过去15年,加拿大土著妇女在教育部门取得长足进展,在教育成绩和参加教育方案行政管理方面进展都很大。令人遗憾的是,同非土著加拿大人相比仍存在差距。2002年6月,作为改进原住民状况的一个具体步骤,印第安人事务和北部发展部长任命了一个全国教育工作组,其中包括来自加拿大全国各地的13名土著专家,其中6人为女教育工作者。小组的任务是同原住民合作,开展研究,探讨印第安人事务和北方发展部如何更好地推动原住民的教育,宣扬原住民教育中的一些成就,协助缩小原住民学生同加拿大其他学生之间学业成就上令人无法接受的差距,并就此提供咨询。

57.在土著妇女参加劳动大军的比例和质量以及贫困比例方面,仍有很大差别。例如,在薪金经济体系中,土著妇女失业率低于土著男子,但土著妇女主要集中在低技能,低收入职位上,而且不成比例。为此,联邦、省和地区一级的土著事务部长和全国土著领导人商定,在2002-2003年着重加强土著人参与经济,尤其着重妇女和青年参加经济活动。已经指示各级官员探讨各种措施,让更多的土著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尤其是在企业家领域。其中一项新的活动是编写《土著妇女商业规划指南》,以及一份资源指南,列出土著妇女能够获得的就业和企业家方案和服务清单。

58.土著妇女团体表示,《印第安人法》中确定的历史上的不平等现象目前仍产生问题,造成原住民妇女的印第安保留地婚姻不动产权缺少保护。针对这些关注,印第安事务局委托编写了一份讨论文件,审查保留地上婚姻不动产的划分情况。2002年11月,研究结果公布,让人们对情况有所了解,促进讨论。加拿大政府正在考虑采取恰当方式解决这些问题。

59.此外,原住民妇女还向法庭提出申诉,认为尽管1985年的修正案是要消除《印第安人法》中的歧视性规定,但该法仍歧视一些原住民妇女及其子女。

60.加拿大妇女地位部正在同土著研究人员一道设法使其更多地参加整个研究活动,确定政策研究差距并建立网络,推动土著研究人员一道进行以性别为基础的研究。2002年,同决策人员、研究人员和社区团体一道召开了一届土著政策研究会议,介绍关于土著问题的政策研究,从通盘角度探讨土著文化问题。会议期间,加拿大妇女地位部介绍宣传了基于性别的关于土著政策问题的政策研究和出版物。

61.加拿大致力于改善土著妇女的状况,这在加拿大的国际活动中也有所表现。2000年6月发表的《加拿大外交政策中的北部方面》列出了加拿大有关北极的外交政策的总目标和一项行动计划。妇女在这项倡议中起着关键作用。

提高妇女的经济自立

62.加拿大妇女几乎占有酬劳动力的半数,她们大多全时工作。她们的教育程度继续有提高,绝大多数就业妇女在生产后两年内重新工作,其中许多人,尤其是自营职业的妇女,更早恢复工作。不过,妇女仍然承担家庭中大多数无报酬工作,尤其是照料儿童。从事非全时工作和无保障就业的绝大多数是妇女;她们要进入高薪、增长的经济部门,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困难。

63.加拿大家庭越来越多地表示难以兼顾工作和家庭。有子女的家庭大多数都有两份收入,低收入家庭必须要有双收入,才能满足家庭经济需求。大多数单亲都有工作,他们较难挣取足够收入,来满足家庭的需求,因此仍然极易受贫困的威胁。1998年以来,加拿大各地政府继续制定新的措施或加强措施,改进妇女从事有酬工作的状况,帮助家庭满足其经济需求、兼顾工作和家庭,并获得负担得起的住房等其它经济资源。摆脱贫穷仍然是一项挑战,对于儿童和单身母亲而言尤其如此;不过,现有的最新资料表明,1997年起的四年间,加拿大的贫穷率呈持续下降趋势。

64.加拿大政府致力消除儿童贫穷。政府战略的内容之一就是加强面向贫穷家庭的国家儿童津贴。国家儿童津贴是加拿大联邦、省和地区政府和原住民的共同倡议,目的是扶助低收入家庭,防止并减少儿童贫穷现象。国家儿童津贴补助是1998年7月开始实施的,为低收入家庭在基本津贴基础之上,再提供额外的儿童津贴;1997年,加拿大初步制定儿童税补助金,上述基本津贴即属其中的内容。总体而言,2001-2002年,加拿大儿童税补助金为有子女家庭提供的支助估计达79亿加元,其中国家儿童津贴估计占25亿加元。2000年以来,加拿大儿童税补助金实现全面指数化,以确保津贴额适应通货膨胀的增长;2002-2003年,大多数家庭的津贴额最多将达到:第一个子女2 444加元、第二个子女2 238加元,再以下每一个子女2 240加元。

65.大多数省、地区和原住民社区正在调整其收入援助津贴额,以抵销国家儿童津贴补助的增长。作出这些调整,是要确保领取社会援助的家庭继续得到至少和实施国家儿童津贴前一样的总体津贴额。各省、领土和原住民社区正在把节余费用重作投资,在面向有子女的低收入家庭的新的或扩大的方案和服务方面增加投资。国家儿童津贴倡议具有灵活性,各省和领土可以设立或改进各项方案,以尽量妥善地满足其需求和优先事项,同时促进国家儿童津贴的各项目标。迄今为止,各省、领土和原住民社区对国家儿童津贴方案和服务进行了以下五大类投资,数额估计为7.347亿加元:儿童津贴/工作收入补贴、托儿/日托、保健补贴、幼儿事务/处境危险儿童事务,以及其他方案。

66.2002年5月发表的《2001年国家儿童津贴进展报告》,阐述了国家儿童津贴在防止和减少儿童贫穷方面的直接影响。1999年,拥有210万名儿童的约120万户家庭收入有增加;有子女的低收入家庭平均增加775加元收入;有子女的低收入家庭数量约减少2.4%(约16 500户家庭,约有子女33 800名);低收入差距也缩小了近6.5%;该差距是指家庭收入同加拿大统计局低收入取决点之间的差距。低收入取决点虽然并不是正式的贫困线,但许多组织用它作为衡量贫穷的重要依据,因为它顾及家庭规模和城市或农村居民区的规模。

67.土著人先起方案是1995年成立的,以提高居住在城市中心和北方人口众多的社区的土著儿童的发展和入学准备状况;1998年,该方案得以扩大,保留地方案也收入在内,从1998/99年开始,四年内拿出1亿加元,每年2 500万加元。

68.2002年4月,司法部长按照《离婚法》的要求,向议会提出报告,题为:《儿童第一:向议会报告联邦儿童支助指导方针内容和运作的审查情况》。该报告综合审查了《联邦儿童支助指导方针》实施和运作五年来的情况,认定:该指导方针取得了很大成功,其各项目标得到提高。男子、妇女和儿童都受益于该指导方针,因为儿童支助额更加公平,更具有可预见性和连贯性,确保儿童从其离异的父母双方得到所需财政支助。指导方针减少了父母之间的冲突、紧张和可能的力量失衡,以更客观的方式计算儿童抚养金。反过来,这又提高了法律程序的效率;大多数父母现在自行商定儿童抚养金数额,而不诉诸法院。

69.就减少贫穷而言,在这方面,女家长的处境依然令人堪忧;魁北克省于2002年6月提出了《减少贫穷和社会排斥现象法》草案,特别是要鼓励男女之间的社会和经济平等。该法律草案是减少贫穷全面战略的一部分;此项战略拟采取总体措施,包括由1997年6月成立的减少贫穷基金开展活动。预期此项法律草案将于2002年12月底通过。

70.在艾伯塔省,修正后的社会补贴条例于2001年12月1日生效,修正的目的在于鼓励领取“支持自立謀生”津贴的父母找到并保持工作。“支持自立謀生”津贴的许多申领者为单身母亲,故上述变动对妇女而言具有特别意义。照此规定,单身工作的父亲或母亲月收入超过230加元,才会减少其“支持自立謀生”津贴;在计算家庭的“支持自立謀生”津贴时,将不再考虑18岁以下入学子女挣取的工作收入。另外,面向领取“支持自立謀生”津贴的非全时工作或全时工作父母亲的新的就业维持补贴有助于减少维持就业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和交通费;“支持自立謀生”计划“确保收入支助”的对象在家庭企业个体经营的净收入将不予考虑。

71.加拿大政府、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政府和温哥华市2000年3月签署《温哥华协定》,这是三级政府就一系列广泛的当地问题进一步开展合作的独特尝试。这是一项为期五年的、无基金的承诺,是要在温哥华协作支助经济、社会和社区发展。此项协定涉及温哥华全市,初步重点在于贫穷的下东城地区,那里问题错综复杂,包括:贫穷、性剥削、犯罪、住房不合规范和企业不景气,政府须综合制定整体对策。加拿大妇女地位部是参与的16个联邦部门之一,它积极参与按照《协定》制定妇女战略,同时特别注重土著妇女的实际处境。

72.加拿大注意到委员会关注区域和国际经济安排对一般妇女、特别是处境不利的妇女产生影响。过去五年来,区域和国际经济安排导致加拿大经济发生重大变革,给加拿大妇女带来了机会和制约因素。2000年以来,加拿大妇女地位部启动了若干倡议,审查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对妇女的影响。这些倡议旨在增加决策者、学者、妇女组织和公众的了解,并探讨如何帮助妇女应对结构变革所带来的变化。针对性别和贸易问题的倡议有:资助一系列政策讨论论文,并委托编写关于加拿大和国际研究现状的、附加注释的文献目录。加拿大妇女地位部政策研究基金资助独立的研究;2002年,该基金资助关于妇女和贸易协定主题的7个研究项目。加拿大妇女地位部还支助妇女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国际贸易领域的能力建设倡议。

同酬

73.1998至2002年期间,联邦部门好几家大雇主卷入加拿大人权法庭和其他法院的同酬诉讼,至今仍未脱身。有些情况下,当事方达成有利于投诉受系统性工资歧视之女工的工会的解决办法。在最大的一宗案件中,加拿大政府向在联邦政府从事主要由女性做的工作的约230 000名工人支付了36亿加元。

74.鉴于有必要澄清实现同酬的方式,包括比较和评价各项工作的方法,加拿大政府于2001年6月宣布成立工作队,审查联邦同酬立法的情况。工作队将向司法部长和劳工部长提交报告,并就改进《加拿大人权法》第11条提出建议;该条规定,男女从事等值工作却得不到同等报酬,就构成歧视行为。

75.大多数省和地区都有关于同酬的立法或政策,确保同值工作同等报酬。有一些省、包括安大略和魁北克省采取主动行动,而不是根据投诉采取行动的方法。主动性的模式意味着雇主肯定有义务要实施同酬,而不是要接到正式的同酬投诉之后才这样做。

76.魁北克省致力于实施1996年通过的《同酬法》,纠正从事主要由女性做的工作的人士遭受系统性性别歧视而造成的薪金差距。目前,拥有10至49名领薪工人的企业中,有47%表示已展开(8%)或完成(39%)同酬进程。近1/3已完成同酬进程的企业平均支付了8.1%的调整数额。

就业

77.加拿大政府注意到委员会的下列意见:联邦《就业平等法》没有得到得力的实施。1996年生效的《就业平等法》授权加拿大人权委员会进行审计,核实就业平等的遵守情况并争取其得到遵守。1997年10月以来,委员会审计了或开始审计235家雇主,他们占所有雇主的50%。截至2002年3月31日,经调查发现,78家雇主是遵守规定的,不过,在初步审计结束时,发现只有八名雇主是遵守规定的。其余的雇主中,大多数都签署了临时报告,表示要努力遵守,但尚未进行再审计。

78.联邦公务员系统现在也在《就业平等法》的实施范围内;在所有指定群体任职人数方面继续有进展。就2000年4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财政年度而言:妇女占所有雇员的52.1%,比上年稍有增加;所有无限期聘用的雇员中,50.5%为妇女,而上年只有49.7%;行政类别每三人中就约有一名女性,去年这一比例为28.4%,今年则增至30%。

79.明显的少数群体男女在联邦政府任职人数严重不足,导致加拿大国库委员会成立了明显少数群体参与问题工作队。工作队于2000年4月发表题为《迎接联邦公务员系统的变革》的报告,提出了帮助政府改进的一系列建议,其中许多是同已在实施的人力资源大战略密切相联系的,如:招聘、保留和良好工作条件、学习和发展。政府赞成此报告,其行进计划包括针对具体部门的基准和追究责任机制,以帮助衡量和取得工作场所可见少数群体任职情况的进展。为整个公务员系统规定了到2003年实现每5人中有1人的外部征聘基准;到2005年之前,行政类别实施同样的每5人中有1人的基准。

80.2001和2002年,议会一委员会审查了《就业平等法》,2002年6月发表报告,提出加强平等方案的29项建议。加拿大政府正在评估该委员会建议的影响。预期这一审查进程和政府其后对各项建议的回应将会加强《就业平等法》,澄清雇主必须达到的若干关键要求。

81.魁北克省2000年12月通过了《公共机构就业机会平等及修改权利与自由宪章法》,从而可以在雇用100人以上的近700个公共机构实施针对目标群体(包括妇女)的就业平等机会措施。不过,还要强调指出:实施妇女就业机会均等方案,已有10年历史。

82.联邦就业津贴和支助措施帮助加拿大人重返工作岗位。上述措施帮助个人做好就业准备、获得并维持工作。就业津贴帮助加拿大失业者获得工作经验、提高技能或创办新的企业,并鼓励雇主提供积累工作经验的机会。有些组织、企业和社区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服务;上述措施为这些组织、企业和社区提供经费。

83.《2001年就业保险监测和评估报告》涉及2000年4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期间;其中指出,妇女参与了上述措施所提供的所有活动中的45.5%。这一百分比符合妇女占加拿大就业人口的比例,自从实施新的就业保险制度以来,还一直有增加。2000/01年,妇女参与短期活动的可能性大于长期活动。妇女参与短期活动和长期活动的比例分别为49.0%和38.8%。相反,男子更多地参与长期活动而不是短期活动。妇女参与长期活动的比例受技能发展津贴学徒部分的严重影响;参与这一部分的妇女历来不多。应当指出,本次分析如果不包括学徒,妇女参与长期活动的比例就会高得多(约46%)。

84.为帮助雇主制定反骚扰政策,2001年加拿大人权委员会同加拿大人力资源开发部和加拿大妇女地位部合作,为雇主编写了题为《工作场所反骚扰政策》的指南。加拿大人权委员会通过调解和调停,解决了有关工作场所内涉及怀孕的歧视、性骚扰和性歧视等一系列投诉。

85.为妇女创造经济机会,属于安大略政府的重点优先事项。例如,2002年2月,安大略政府宣布向全省各地的九个培训方案提供160万加元援助,协助妇女从事熟练工种,同时克服妇女在这些行业立足方面所面临的障碍。该方案宗旨在于使妇女有机会从事公认缺少熟练人员的高薪工作。妇女从事熟练工种方案是加拿大前所未有的,它训练低收入妇女在机械加工业、工具制造业、模板制造业和工业机械学部门做学徒。省级方案于1999年开始,它把技术训练同当地汽车制造部门雇主的切实就业安置计划结合起来。到2005年,预期约有600名妇女会担任注册产业学徒,大大多于1998年的140名。

86.安大略省制定了各项方案,帮助妇女进入信息技术和其它部门,为此向低收入妇女和女性新移民提供培训。该方案是安大略政府同私营部门和志愿部门间的伙伴计划,向安大略低收入妇女提供政府资助的专门训练。

87.安大略省还在制定若干倡议,以减少有熟练技能的移民进入劳务市场的障碍,包括为此制定措施,方便那些在加拿大以外地方受训和受教育的人士进入各项职业和行业。例如,安大略训练、学院和大学部正在支助一个项目,帮助受过国际训练的护士就业。雇主、教育机构和基于社区的机构结成伙伴关系,正在制订一项方案,帮助合格的参与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以达到安大略持照标准,并通过考试。

创业和自营职业

88.妇女拥有的中小企业是加拿大经济的重要成分。2000年,有45%的中小企业全部或部分地为妇女所有;19%为男女平等拥有;15%主要为女性所有。研究显示,女企业家所面临的许多挑战同所有自营职业和小型企业面临的挑战类似。此外,男女企业家有很多不同,显示出男子和女性在加拿大经济中的具体作用和地位。例如,女性所拥有的企业往往比男性拥有的企业历史短、规模小。2002年,87%的女性拥有之中小企业雇员不到五人,而81%的男子拥有的中小企业雇员不足五人。女性所拥有的企业往往处于企业发展较缓慢的增长阶段,显示出以她们为主的行业内的趋势。女性拥有的事务机构组建成公司的数量较少。寻求金融机构资助的妇女人数较少,不过,她们如果寻求资助,获得资助的机会则与男子相同。

89.自营职业是加拿大妇女创业的又一个新兴因素。2002年,已有75万以上的妇女自营职业,占所有就业妇女的11%。妇女占所有自营职业者的34%,妇女自营职业增长速度明显高于男子自营职业的情况。三分之二的自营职业妇女属于自营工作者、不雇佣任何人,自营职业的妇女有半数开设家庭企业。加拿大政府正在继续监测这一重要趋势,并在探讨各项途径,应对这一工人群体所面临的挑战。

90.2002年11月,加拿大总理宣布成立总理关于女企业家的工作队,将审查女企业家面临的独特挑战,并就联邦政府如何能够推动女企业家为加拿大经济作出贡献向总理提出建议。工作队将同议员、专家和主要利益有关者协商,在2003年5月前向总理提交报告。

91.加拿大政府提供有关企业精神和企业发展的一大系列方案和服务,其中一些是具体针对女业主的。例如,接受联邦资助的四家区域经济发展机构之一——西部经济多样化机构于1994年启动了妇女创业倡议,提供若干服务以及获得资助的机会。2001-2002年,妇女创业倡议向女企业家提供了88笔贷款,总额达250万加元。2002年10月3日,另外一家区域经济发展机构——大西洋加拿大机会机构宣布一项1 700万加元的妇女从事企业活动倡议。这一倡议旨在促进妇女所有的企业的增长和竞争力,并增加其在大西洋加拿大新兴增长部门中的任职人数。此项倡议着重于加强女业主的管理能力和企业发展技能,方便她们获得资本和企业支助事务,并使女性所有的企业更多地参与出口和知识产业。

92.加拿大商业开发银行是完全为加拿大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该银行在向加拿大小企业提供金融和咨询服务方面发挥领导作用。2002年,该银行向女性所有的企业提供了1 300笔贷款,总额近3亿加元。该银行目前正在制订具体方案,支助女业主并增加其联系机会。

93.2002年,外交和国际贸易部重新启动了其女企业家从事贸易网址的改进和扩大版,每月平均有3 500多名访问者。该部还出版了加拿大出口补编,题为《走向世界:女企业家的世界市场》;帮助显示加拿大女性出口商的成功经历。1999年,贸易研究协会在20名加拿大女企业家、学者和政府代表的指导下,编写了题为《超越国界:国际贸易中的加拿大妇女》的文件;这是加拿大关于这一新兴市场部门出口活动和态度的第一份列有确实数量的文件。

94.1997年以来,外交和国际贸易部同加拿大工业部协作,举办了一系列由政府领导的“加拿大国家队妇女贸易访问团”活动。该倡议启动以来,妇女贸易访问团曾出访美国、联合王国和澳大利亚。女企业家利用外交和国际贸易部所开发的技术,还参与了在线进行的虚拟贸易访问团。从2003年1月开始,将为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女企业家启动为期九个月的虚拟贸易访问团。最终在2003年秋,澳大利亚女企业家将实际组成贸易团访问加拿大。

兼顾工作和家庭

95.加拿大政府认识到父母陪伴其新生子女度过其重要的第一年的重要性,从2000年12月起,把育儿津贴期由10个星期延长至35个星期,这样,产假同育儿津贴期合并起来就有一年时间。过去,申领育儿津贴的父亲要有两周的等待期,现在不需要了;获准享受特殊津贴(产假、育儿和病假)所必需的小时数由700减至600。领取津贴的妇女也准许其工作,预期这一变动会有助于母亲在休完产假后,要是愿意,就可以逐步返回工作岗位。

96.负责有关育儿假(在享受就业保护的情况下休育儿假)规定的其他省区实施新的措施,使父母亲能够利用较长的联邦津贴期。例如,在艾伯塔省,《2001年就业标准守则修正案》准许父母亲和领养子女的父母亲休37个星期育儿假。该法律还具体规定了雇员必需提前多长时间通知雇主。这些条例的改动是以2000年12月组成的、育儿假问题委员会所提的建议为基础的。委员会成员有以下各方面的代表:雇主、雇员、劳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团体。

97.2001年是就业保险产假津贴和育儿津贴得到加强后的第一年,其结果显示:就业父母亲在家陪伴新生儿的人数大为增加。2001年,有216 000名加拿大人享受父母亲育儿补贴,而2000年则接近174 000人,增长幅度高达24.3%。此外,男性申领育儿津贴的人数由2000年的12 010人骤增至2001年的21 530人,增长幅度近80%,显示新规定使父亲有机会在其子女生命的第一年分担育儿责任。

98.再作修正的《就业保险法》于2002年4月生效。主要作了两方面改动。一、如果育儿假所涉儿童在补贴期间住院,则育儿假之外还要加上住院的星期数,最多可达104个星期。二、父母亲要求合并休产假、育儿假和病假(指父母生病),最大补贴期延长至共65个星期。以往申领者有权合并申领最多50个星期的特殊津贴。结果提出了好几起针对歧视的权利要求,因为这意味着有些亲生母亲在怀孕期间或领取育儿津贴期间申领疾病津贴,却不能享受就业保险所给予的所有应享病假和(或)育儿假津贴。

99.就育儿假而言,有些省还在联邦方案之外,制定了额外的补充措施,以便兼顾家庭和工作。在这方面,魁北克省于2001年通过了《育儿保险法》。

100. 有些省区还正在采取行动,处理少女怀孕及其长期经济影响问题。例如,在魁北克省,15岁以下少女怀孕率目前在10‰至20‰之间,几年来都比较稳定。虽然魁北克省这方面的情况不如别处严重,但政府仍然在其《2000-2003年行动纲领:为魁北克省所有女性争取平等》中把它作为优先行动事项。

住房

101.加拿大政府主要通过社会住房方案,每年向加拿大约640 000户低收入家庭提供超过19亿加元的住房补贴。2000-2001年,联邦、省和地区的住房开支共达36亿加元。虽然这些方案并不是具体针对妇女的,但这一住房援助很大一部分使女性受益。这是因为:妇女不论其为单亲、女性为家长的家庭还是单独生活或属于另外的情况,在社会住房方案对象群体中都占过高的比例。

102. 在这方面,最近有些措施会有利于低收入妇女。2001年11月,联邦、省和地区住房部长一致商定13.6亿加元的可负担得起的住房新倡议框架。同大多数省和地区签署了双边协定,其金额几乎占经费的95%。部长们还重申致力于探讨如何改进对可承担得起的住房进行投资的长期总体环境。已经成立工作组来审查下列问题:税收、住房贷款、城市条例框架和收入支助倡议,等等。

103. 就土著人民而言,联邦政府承担保留地内住房的责任。联邦政府通过印第安人事务和北方发展部和加拿大抵押贷款和住房公司继续对新住房和现有住房进行投资。2001-2002年计划开支约3.54亿加元。作出这些努力后,保留区内的住房情况正在得到改善。2001年,所有住房单元中约56%被视为“适当”,这比1990年代中期以来增加了10个百分点。2001年,98%的住房通水,94%的住房有污水处理设施,这比1995-1996年的96%和90%均有增加。然而,我们认识到,许多原住民社区仍然积压着大量的不够标住房和过分拥挤住房。

104. 1999年12月,加拿大政府宣布投资7.53亿加元,在加拿大全境帮助缓减并防止出现无家可归现象,并同各省和地区协作发展、实施这一倡议。1999年以来,国家无家可归问题倡议的基础方案——支助社区伙伴关系倡议作了投资,正在帮助各社区争取满足无家可归妇女和有可能无家可归者的特殊需求。共向加拿大各地10个大城市无家可归情况最严重的社区拨款4.23亿加元。所有省和地区都参与进来,其投资额超过2.4亿加元。单身妇女和女性为家长的家庭在无家可归者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对配偶的暴行和贫穷是促成无家可归现象的重要因素。

105. 国家无家可归问题倡议支助开展研究,力图确定促成无家可归现象的结构因素和制度因素,以及长期和周期性无家可归者的人口特征,包括研究妇女等重要的分人口群体。研究工作日益认识到,无家可归妇女面临的问题千差万别。在研究的同时,还开展数据收集活动,重点是入住加拿大收容所的人数及其社会人口特征,并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国际活动

106. 加拿大政府最近批准或加入了一些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女童人权的文书。在坚决支持通过一项有效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之后,并在国内进行必要协商之后,加拿大政府于2002年10月18日交存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加入书。2000年12月14日,加拿大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两项补充议定书,包括《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2002年5月14日批准了《贩运议定书》。加拿大于2001年11月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目前正在与各省和地区进行批准前的协商。

107. 加拿大于1998年协助完成了一项对性别问题敏感的《罗马规约》,力主列入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文件中的规定、犯罪要件及程序和证据规则。2000年9月,加拿大发起了其国际刑事法院运动,包括开设了一个辟有性别问题专栏的网站(www.icc.gc.ca),主办了几次具体涉及妇女、国际司法和该法院的专题活动。

108. 加拿大在国际论坛上,包括在联合国、美洲国家组织和美洲首脑会议、英联邦、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论坛、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洲委员会、法语国家组织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中,继续促进妇女人权和两性平等。

109. 加拿大一直协助各国际组织创立专门处理两性平等问题的机构。由于1994年加拿大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带头提出的一项决议,便任命了一名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收集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材料,推荐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其根源的措施,补救此种行为的后果。该特别报告员目前是第三次担任此职,加拿大带头提出的这一人权委员会倡议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现有来自各区域集团的70多个共同提案国。2001年,经合组织理事会设立一个任期一年的性别问题协调员新职位。加拿大坚决支持设立这个职位,并为其设置提供了经费。

110. 在国际和世界会议及其审议中,包括在联合国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相关的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题为“艾滋病毒/艾滋病:全球危机-全球行动”的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10周年)上,加拿大一贯强调两性平等和妇女人权问题。

111. 加拿大政府积极促进妇女组织参与反对种族主义世界会议。这包括开展基础广泛的区域和国家协商,让代表妇女、土著人民、少数民族和少数种族及青年观点的组织均衡参与。这种国内公开对话,通过提高认识,促进对有关种族问题和群体反应、包括妇女在种族和性别交叉领域所面临的体制障碍等问题的讨论,协助推进了加拿大打击歧视的国内日程。加拿大政府让代表妇女观点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反对种族主义世界会议的国际国内筹备活动,资助它们参加此次会议和筹备会议。

112. 加拿大政府继续支持各国际组织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例如,2001年,加拿大共同带头努力促进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采取后续行动,落实其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第1997/2号商定结论,并促使理事会作出决定,把一个关于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经常分项列入其实质性议程。通过加拿大妇女地位部,加拿大成为亚太经合组织提高两性平等参与的领袖,并坚决致力于这些工作,尤其是通过执行支持妇女参加亚太经合组织框架来推动这些工作。比如,加拿大于2001年编写一本有关“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亚洲太平洋地区良好做法”的小册子,2002年编写了一份详尽的《两性平等参与亚太经合组织评论》。后者为指导亚太经合组织今后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工作奠定了基础。

113. 加拿大在国际论坛上从事促进妇女平等的活动,在国内还进而兑现所作承诺。例如,自2002年4月8日至12日举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以来,加拿大卫生部已开始审查政府确保执行《马德里国际行动计划》的方案和政策。这一过程终将导致制订一项联邦老龄问题行动计划。

114. 自第五次报告提交以来,武装冲突情况下的妇女和女童问题依然是加拿大政府的一个优先事项。加拿大已经把保护平民包括妇女作为其在联合国开展工作的一个优先事项。加拿大在安全理事会的努力(1999-2000年),除其他外,还导致就有关该问题的两项关键决议进行协商谈判。2001至2002年,加拿大联合资助了由难民妇女和儿童问题妇女委员会完成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难民专员)《保护难民妇女准则》执行情况的评估工作。难民专员办事处采取后续行动,落实其受理西非难民营中性剥削和性暴力指控的行动计划,加拿大于2002年6月部署了一名顾问协助工作。

115. 加拿大第五次报告介绍了加拿大和联合王国为维持和平人员编写培训材料的情况。根据《参与和平行动的文职人员和军事人员对性别问题的认识的培训倡议》,2002年开办了一个试验班,由非政府组织、政府和国家警察参加。

116. 通过外交部的人类安全保障方案,一些项目得到资助,其目的是在国际上和以女童为主要参与者的地方解决儿童和青年的困境。外交事务和国际贸易部与加拿大妇女地位部2002年2月在渥太华举行了一次为期二天的规划会议,讨论加拿大有关制订《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妇女准则》的倡议。《准则》倡议的目的是要阐明有关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妇女和女孩得到法律保护和人身安全保护的国际规范。参加此次国际专家会议的是联合国系统、学术界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以及活跃在妇女和武装冲突问题领域的政府的一些代表。

117. 1999年,加拿大国际开发署(加开发署)增订了其两性平等政策,以平等为核心,以权利为基础,面向成果。它着重男女平等,以此作为发展合作的一个目标,清楚地阐明了两性平等与加开发署的可持续发展任务、其首要目标减贫及该署的其他优先事项的关系。

118. 为兑现该政策对成果管理的承诺, 一项加开发署两性平等政策考绩框架目前正在制订,以便衡量该署执行下列三项共同决定的进度:促进妇女与男子一样作为决策者平等参与设计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支持妇女和女孩实现其全部人权;减少获得和控制发展资源和利益方面的男女不平等现象。

119. 两性平等是加拿大官方发展援助的六个优先事项之一,也是贯穿加开发署各项政策、方案和项目的一个优先事项。2001至2002年,加开发署支持各分部的两性平等投资。不过,有关项目的更多资料将写进加拿大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我们在此阶段要提醒委员会注意在实现加开发署两性平等政策目标方面成果显著的项目。

120. 在柬埔寨,加开发署民间社会倡议基金已捐资支持增加妇女担任要职和决策职位的人数。参加提高妇女参政能力项目的5 527名妇女,有3 371人在2002年2月乡选举中成了候选人,其中有933人被选入了乡委员会。

121. 在非洲,加开发署资助了非洲法语国家妇女的权利和公民身份项目,该项目一直支持一个妇女组织区域网络和四个国家的地方网络,以便游说政府把《关于妇女权利的议定书》列入《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促进妇女的权利,包括反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宣传和身份证的获得。

122. 哥伦比亚利用性别问题基金在政治日程的关键领域对妇女进行培训,以培养她们作为潜在候选人的能力。在得到该基金援助的社群中,国家和地方妇女参政增加了50%。

123. 根据加开发署资助的加拿大-中国妇女法律项目开展的研究,协助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其他妇女组织在修订《婚姻法》期间更有效地支持立法改革。结果修订的《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这对中国来讲是个巨变,对促进妇女的合法权利来讲也是个巨大的进步。

结论

124. 加拿大仍然坚决致力于促进两性平等,并继续努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加拿大承认它虽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取得了一些重大进展,可仍有许多工作要做。究竟该怎么做,望诸位不吝赐教。

200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