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洪都拉斯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对于洪都拉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4年4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2076和第2079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并在2024年5月2日举行的第209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该程序提交定期报告,按照简化程序提交报告有助于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使委员会能够更有重点地审查报告并与代表团进行对话。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感谢代表团就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注作出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8年1月16日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约所涉领域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a)2024年通过《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庇护法》;
(b)2023年通过《国家DNA数据库系统法》;
(c)2022年废除《安全和国防公共文件分级保密法》;
(d)2022年通过《最高法院候选人提名委员会组织和活动特别法》;
(e)2022年通过《防止境内流离失所及保护和照料境内流离失所者法》;
(f)2022年通过《重建宪法法治、防止悲剧重现法》;
(g)通过了第99-2020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在为应对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而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期间对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信息传播、预防和应对的特别措施以及保障性别平等的行动;
(h)2017年推出《刑法》第209条,规定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本身为刑事犯罪;
(i)《洪都拉斯安全部和国民警察组织法》和《警察服务法》2017年生效,促进了警察的专业化,增加了警察总人数。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政策和程序,以改进人权保护并适用《公约》,特别是:
(a)2023年设立儿童、青少年和家庭部、社会发展部和妇女事务部;
(b)2022年失踪人员查找报告处在科尔特斯省圣佩德罗苏拉市开设区域办事处;
(c)2022年12月,缔约国与联合国谈判达成一项谅解备忘录,以设立一个国际委员会,打击洪都拉斯的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
(d)在《检察机关2015-2020年体制战略计划》框架内,设立了专门的综合关爱单元,以便在国内未设专门法院的地区加强对暴力行为受害妇女的保护;
(e)2019年制定监狱系统《重返社会和就业规程》;
(f)2019年设立公设辩护处诉讼股,以确保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在被拘留后立即获得律师代理;
(g)2018年在国家监狱管理局设立了重返社会和就业部,负责促进被剥夺自由者重返劳动力市场,并在他们获释后为他们提供协助;
(h)2018年设立了保护人权维护者、记者、社会传播者和司法官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负责人权维护者、记者和民间社会组织成员受到威胁和攻击指控的调查和起诉工作;
(i)根据PCM-061-2017号行政令,于2017年设立国家少年犯事务所;
(j)2017年根据PCM-055-2017号行政令成立人权部;
(k)根据2017年《警察服务法》,通过了《加强国民警察专业建设规划》;
(l)根据第106-2016号法令,设立了妇女暴力死亡和杀害妇女案件调查股,隶属于专门刑事调查局及妇女暴力死亡和杀害妇女案件调查工作机构间监督委员会;
(m)打击商业性剥削和贩运人口机构间委员会通过了《2016-2022年防止商业性剥削和贩运人口战略计划》,以防止、调查和惩治贩运人口罪行,并确保全面照顾和保护受害者,制定了洪都拉斯商业性剥削和人口贩运受害者快速反应小组工作规程。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委员会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它为落实关于监狱系统的控制和管理、拘留条件、防止酷刑的国家机制以及保护人权维护者和其他面临风险的民间社会代表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考虑到缔约国2017年8月14日提交的后续行动报告中的资料,并参考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2018年8月20日的信函,委员会认为,第16、20(a)和(c)、30和44段所载建议只得到部分落实。本文件第16-21、30和31段讨论这些尚未解决的问题。
酷刑定义
8.委员会认为,根据第130-2017号法令在《刑法》第216条中增加的酷刑定义基本上与《公约》第1条相一致,并注意到该国正在对这一定义进行修订。然而,定义没有明确涵盖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酷刑行为。同样令人关切的是,根据《刑法》第216条第2款,公职人员实施酷刑的最高刑期从15年减至10年。此外,第216条第5款列举的根据受害者身份而加重处罚的情形仅限于某些群体,而没有考虑可能处于弱势地位的其他群体,例如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土著人以及其他少数民族或族裔。酷刑罪可以包含作为或不作为这一点也没有在《刑法》中得到承认。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对武装部队成员所犯行为适用《刑法》第216条的解释(第1和4条)。
9.缔约国应着手修订《刑法》第216条,确保酷刑的定义与《公约》第1条完全一致。具体而言,第216条应明确提及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唆使、同意或默许下从事的酷刑行为。缔约国还应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确保对涉及酷刑行为的罪行根据其严重程度予以适当处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于受害者可能处于弱势地位,包括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土著人和其他少数民族或族裔的情况,应考虑加重行为罪责。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介绍在民事司法管辖中对武装部队成员适用《刑法》第216条的案件。
基本法律保障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了缔约国立法中规定的禁止酷刑和虐待的基本保障措施的适用情况以及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情况,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一直有报告称,在剥夺自由的最初几个小时内、在转移过程中、在警察局和军事设施拘留期间,这些保障措施不是总能得到落实。根据报告,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在至今仍然实施的多部门于2022年12月宣布的紧急状态下,这个问题尤其普遍。在这方面,委员会也对下列报告表示关注:
(a)任意逮捕,因为是在不向被捕者告知逮捕理由的情况下实施逮捕;逮捕通知方面的问题;在提供法律援助方面的拖延和缺陷,以及在获得独立医疗检查方面的问题;
(b)根据紧急状态下授予国民警察和治安宪兵的权力,在没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逮捕(超过25,896次)和搜查(超过17,062次);
(c)警方用于保存拘留记录的系统存在问题,包括收押和释放登记对不上。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采取措施,建立警所和监狱被剥夺自由者国家登记册(第2条)。
11.缔约国应:
(a)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意逮捕,并确保在实践中按照国际标准使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享有所有基本保障,特别是被告知逮捕原因的权利;及时将拘留一事通知家人或其他人;立即得到律师的协助,或必要时得到免费的优质法律援助,要求并获得由独立医生或自己选择的医生进行免费体检,如果怀疑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立即将医疗记录提请检察机关注意;
(b)继续努力建立统一和数字化的被剥夺自由者正式登记册,并确保正式登记册记录准确和及时更新;
(c)改进安全部队和武装部队的工作规程,确保在逮捕或拘留程序中尊重基本法律保障。缔约国还应加强对警察工作的监测和监督机制,考虑在所有可能拘留人员的场所,特别是警察局和审讯室安装闭路电视摄像头,但这种做法可能侵犯被拘留者的隐私权或与其律师或医疗专业人员保密谈话权利的情况除外;
(d)调查和惩处未能确保被剥夺自由者得到基本法律保障的执法人员,向委员会通报这些事项。
司法独立和诉诸司法
12.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司法独立性采取了措施,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司法官员的遴选和晋升方面存在着监管空白,司法程序存在拖延,这对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诉诸司法产生了不利影响(第2(1)、12和13条)。
1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等国际标准,继续采取立法措施,例如《司法委员会和司法事务法》,将司法职能、行政职能、其他职能分开,确保司法机关和总检察长办公室充分独立、公正和有效。
公共安全军事化和过度使用武力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因帮派暴力和有组织犯罪而面临的安全挑战、代表团对于延长紧急状态原因的解释以及公民安全政策的持续演变,但委员会仍然对最初于2022年12月宣布的紧急状态的延长以及治安宪兵广泛介入公安警务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安全部队和其他武装部队继续无谓或过度地使用武力,在警务和军事行动中出现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案件。此外,委员会深感不安的是,有大量报告称,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被拘留者在审讯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大多是国民警察、打击帮派和有组织犯罪警署和治安宪兵队成员所为,据称这些审讯都是在对逮捕作出正式记录之前所为。同样令人不安的是,有报告称,警方拘留期间的死亡事件调查存在违规行为。此外,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相关的最新数据,但对于指称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过度使用武力,特别是围绕2017年总统选举发生的这些行为,调查和起诉工作进展甚微。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使用武力包括非致命武器的法律框架(第2、11-14、16条)。
15.缔约国应:
(a)确保尽可能由民警部队维持公共秩序和安全,军事人员介入维持公共秩序只是例外和临时性的并有正当理由,同时严格遵守关于使用武力和火器的规定,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b)避免经常性地使用紧急状态等非常措施,加紧努力通过一项全面的公共安全政策,该政策要考虑到人权和性别观点,强调预防、保护和调查,并解决暴力和不安全的结构性原因;
(c)确保紧急状态立法符合国际人权义务,并分别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向联合国秘书长和美洲国家组织秘书长提交关于延长和终止紧急状态的正式通知;
(d)确保迅速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酷刑、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以及涉及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的指控,将指称的实施者绳之以法,如果被判有罪,则给予与其行为严重性相称的刑罚,并确保受害者或其家庭成员得到补偿;
(e)确保有关指称安全部队和武装部队成员犯下酷刑或虐待行为以及警方拘留期间死亡的报告得到有效调查;
(f)对安全部队和武装部队使用武力问题采取立法措施,包括通过关于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规程,确保安全部队和武装部队的全体官兵继续按照《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接受这方面的强制在职培训,并接受关于非胁迫性侦查技术的培训。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将《执法人员在和平抗议背景下促进和保护人权示范规程》纳入其培训方案。
监狱系统的监督和管理,监狱暴力和死亡事件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使监狱系统日常管理和维持秩序实现非军事化和专业化的措施,以及缔约国代表团就制定新的监狱政策和培训文职监狱工作人员所作的发言。然而,委员会对2019年至2021年期间监狱频繁发生军事干预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继2023年6月第28/2023号行政令之后,治安宪兵队作为国家监狱事务局的监督委员会,承担了为期一年的监狱监督和管理职责。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狱系统存在结构性缺陷,特别是监狱无安全保障、当局管控缺失、狱警短缺,这些问题的一个表现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几所监狱发生了暴力事件和羁押期间死亡事件,特别是国家女子改造监狱有46名妇女死亡。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正在对这些事件进行调查的资料。还令人关切的是,有指控称监狱工作人员和治安宪兵在监狱搜查行动中实施虐待行为,并且据称报告此类虐待行为的人受到威胁。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一个被拘留人员集中登记册(第2、10、11、16条)。
17.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制定和执行一项监狱政策,使之解决监狱暴力的系统性根源,推动瓦解帮派和其他犯罪团伙,优先重视复原、再教育和重返社会措施;
(b)在将监狱管理责任移交给国家监狱事务局这一民职自主独立实体方面取得进展,进一步采取壮大该事务局的措施;
(c)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对所有羁押期间暴力和死亡案件及时公正地开展调查,尽职参考《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修订本(《伊斯坦布尔规程》),并建立羁押期间死亡案件的数字化中央登记册;
(d)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监狱暴力,包括囚犯暴力和监狱官员虐待造成的暴力,确保对暴力事件进行调查,将施暴者绳之以法;
(e)确保监狱拥有所需的合格文职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并确保监狱工作人员接受适当培训,包括动态安全和被剥夺自由者权利方面的培训;
(f)确保在拘留场所搜查和扣押期间尊重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并依法处罚在这方面发生的任何侵权行为。
拘留条件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监狱囚犯的状况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代表团介绍的情况,即该国有一个数据中心项目,将全国被剥夺自由者登记册与法院系统连接,正在审查案卷以确定哪些人有资格享受提前释放或其他程序优待,并在12所监狱安装虚拟审判厅。但委员会仍对以下感到关切:
(a)监狱拥挤比例高,审前拘留被过度使用;
(b)尽管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改善状况,但这些机构的物质条件、食品供应、医疗和心理护理存在重大缺陷,而且药品短缺;
(c)尽管注意到2024年启动了新的囚犯康复方案和其他相关举措,但整个监狱系统缺乏全面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政策;
(d)在天鹅群岛上建造一座最高警戒监狱的计划;
(e)被关押在国家女子改造监狱和国内其他16所男女混合监狱中妇女的状况,她们面临的问题是缺乏安全保障,受到包括长期单独监禁在内的纪律处罚,进入社会和就业重新安置方案的机会有限,缺少采取性别视角的专科医疗服务;
(f)被剥夺自由的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的处境,特别是他们受到的歧视和来自其他囚犯和管教人员的虐待(第2、11、16条)。
19.缔约国应:
(a)采取紧急措施,消除监狱过度拥挤现象,主要是采用替代监禁的刑罚。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采取紧急措施,按照《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纠正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在一般生活条件方面的一切缺点或不足,并确保现有监狱的翻修和新的最高警戒监狱的建造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c)采取必要的立法改革和其他改革,确保审前拘留不被过度使用,也不被过度延长;
(d)确保按照国际标准,对拘留的司法监督和对剥夺自由合法性的评估要在被拘留者本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对其他类型的刑事审讯,确保只有在被告或被定罪者明确、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并在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正当程序保证的情况下,才能以电子方式进行。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就司法系统的在线开庭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情况说明;
(e)确保毫不拖延地拨付为所有拘留场所提供适当保健和心理护理所需的资源;
(f)根据《曼谷规则》,确保女子监狱的拘留条件达标,并满足妇女的具体需要;这些监狱应停止使用长期单独监禁作为纪律措施;
(g)确保被剥夺自由的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特定需要得到满足,同时考虑到他们的具体情况。
国家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
20.委员会认为,国家防范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没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力和人力资源,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同样令人关切的是,没有关于甄选和任命全国委员会成员的条例。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自宣布紧急状态以来,监狱当局在一些情况下阻止国家防范机制进入监狱,而作为监督活动的一部分,监狱应当接受突击查访(第2条)。
21.缔约国应确保国家防范机制拥有履行其任务所需的财力、人力和物力资源,能够不经事先通知自由进入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可以与被拘留者进行保密会晤,并能够监督主管当局为落实其建议而采取的行动。缔约国应根据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的国家防范机制准则,规范国家防范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委员会成员的遴选和任命。
酷刑和虐待行为的申诉和调查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显然缺乏方便和保密的机制来举报剥夺自由场所的虐待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检察部门中包括人权事务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在内的各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的资源有限,检察院法医局缺乏资源,而且法医局隶属于负责调查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检察官。同样令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法官和检察官都没有彻底调查他们了解的酷刑指控,没有在医疗和心理报告结果看来没有定论时排除证据,因而将举证责任转嫁给据称受害者。检察机关的受害者和证人保护方案的有效性是另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受害者由于害怕报复或不信任而正式提出的酷刑和虐待申诉数量很少,与登记案件相比,调查和起诉比率很低,加上无故的程序性拖延,都助长了有罪不罚的文化。根据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自2018年以来,共有529起酷刑和虐待投诉,其中75起受到起诉,10起被定罪。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介绍对面向被剥夺自由者的医务人员的强制性在职培训,也没有介绍面向法官和检察官的关于发现、记录和调查身心酷刑和虐待案件的培训方案(第2、10-14和16条)。
23.缔约国应:
(a)采取必要措施,建立一个有效、独立、安全和方便的系统,可就剥夺自由场所的酷刑、虐待和其他侵害行为提出申诉,并确保提出申诉的被剥夺自由者不受到报复;
(b)确保所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申诉得到独立机构及时公正的调查,并确保该机构调查人员与此类行为的涉嫌实施者之间不存在机构或上下级关系;缔约国还应保障和加强检察部门的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确保这些办公室拥有所需的工作人员和调查资源;
(c)确保不由指称的酷刑或虐待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经认证的独立医学和心理专家报告的公允证据价值得到尊重;
(d)确保所有因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而接受调查的人员立即停职,直至调查结束,同时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e)评估检察机关的受害者和证人保护方案,加强司法官员和申诉人的保护机制,确保机制的有效性;
(f)保障检察机关法医局的职能自主和业务独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该局获得所需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同时保障在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调查中,要有受过使用《伊斯坦布尔规程》和《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培训的专家开展法医工作;
(g)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修订本,系统地纳入对参与拘留和处理任何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安全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开展发现、记录和调查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培训方案。
少年司法
24.委员会收到了代表团提供的关于在少年司法领域所采取措施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Jalteva教育拘留中心被剥夺自由的儿童经常受到暴力攻击,而且他们中的一些人会因为处置令或最高安全警戒规定的其他处分受到长期隔离关押。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中心牢房物质条件难以令人满意,孩子们无法获得教育和康复方案。最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法》第180条,年仅12岁的儿童就可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第2、11和16条)。
25.缔约国应确保将拘留触犯法律的儿童作为最后手段,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拘留中心的拘留条件应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特别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缔约国还应调查和起诉虐待被剥夺自由儿童的责任人,避免将长期隔离作为对Jalteva教育拘留中心所关押儿童的集体惩罚手段。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按照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的建议,将追究儿童刑事责任的年龄提高到国际接受的水平。
追究以往罪行的责任
26.委员会回顾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中表示的关切,对指称的1980年代和1990年代发生的以及在2009年政变和2017年总统选举背景下发生的酷刑、虐待和强迫失踪案件的调查缺乏显著进展表示遗憾。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显示,2019年强迫失踪在《刑法》中被定义为一项独立的罪行,但感到不安的是,该国没有将其列为危害人类罪框架之外的一项罪行(第2、12、13和16条)。
2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对所有未决案件进行彻底、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实施者,并向受害者家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和赔偿;还鼓励缔约国按照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建议就强迫失踪问题采取立法措施。
赔偿
28.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的声明,即2022年《防止境内流离失所及保护和照料境内流离失所者法》以及实施该法的预算涵盖了对酷刑受害者的赔偿。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已有10起案件被定罪,但委员会没有收到关于在报告所述期间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全面赔偿的资料。尽管委员会注意到为解决有关问题所采取的步骤和制定的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过去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在寻求正义和充分赔偿方面仍然面临重大挑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专门为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制定的法律框架和全面赔偿方案(第14条)。
29.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制定一项综合方案,使酷刑、虐待、强迫失踪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能够获得赔偿,并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可执行权利,以及尽可能充分康复的手段,特别是必要的心理、社会或资金支持。根据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这一方案应包括关于补救、补偿、恢复原状、康复、抵偿和保证不再犯的适当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完整资料,说明已采取的补救和赔偿措施,以及酷刑和虐待包括过度使用武力的受害者及其家人实际获得的补救和赔偿。
人权维护者、社会领袖和记者
30.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人权维护者、土地权维护者、土著领导人、非裔洪都拉斯领导人和记者遭受众多谋杀和袭击、强迫失踪、威胁、搜查和其他恐吓行为,他们的工作被入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记者、社会宣传者和司法人员国家保护系统没有发挥作用,在发布和实施保护人权维护者的命令方面存在拖延,而且该系统没有所需的财力和人力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赞赏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将在2024年加强保护制总局,以应对已确定的挑战。委员会关注这方面调查和起诉的拖延,Berta Cáceres的案件就是一个例证(第2、12、13、16条)。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人权维护者、土地权维护者、土著领导人和记者无需担心因自己的工作和活动而遭到报复或攻击。特别是,缔约国应继续加强相关保护体系,确保它们拥有正常运作所需的人力、财力、技术和物力资源;缔约国还应确保保护令能够签发并发挥作用。此外,缔约国应在调查人权维护者、土著领导人、非裔洪都拉斯领导人和记者遭受的谋杀、袭击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方面取得进展,并毫不拖延地起诉施害者。最后,缔约国应停止对人权维护者滥用刑法。
性别暴力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杀害妇女和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很高,该国代表团也承认这一点。同样令人关切的是,人们不愿报告这类暴力行为,主管当局在调查和起诉报告的案件时遇到困难,这种情况阻碍了受害者诉诸司法和获得充分保护和赔偿(第2和16条)。
33.鉴于缔约国在“人权75倡议”下以及在2020年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所作的承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进行必要的法律改革,以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b)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国家当局或其他实体因作为或不作为而引发缔约国根据《公约》所承担的国际责任的那些案件,确保被指控的施害者受到起诉,如被定罪,则受到应有的惩罚,确保受害者或其家人得到补救,包括充分赔偿和复原,并能获得法律援助、安全庇护所和必要的医疗照护和心理支持;
(c)加紧努力,提高公众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包括为此开展教育和媒体宣传,并鼓励传播关于报告机制和可用救济的信息。
人工流产
34.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维持绝对禁止堕胎的规定(《宪法》第67条和《刑法》第196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23年1月13日,最高法院驳回了关于禁止堕胎违宪的申诉,如果该申诉获胜,则有可能使某些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委员会担心,这些限制不仅会迫使妇女诉诸危及健康和生命的秘密堕胎,而且会使她们以及为她们治疗的医生和其他保健专业卫生工作者受到刑事处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表示已经部分得到许可,即可以发放和使用紧急避孕药具。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公立医院事实上无法获得这种避孕手段,包括性暴力的受害女性在内(第2和16条)。
35.缔约国应:
(a)对维持《宪法》第67条和《刑法》第196条中绝对禁止堕胎规定一事进行审查,并确保在不终止妊娠可能导致重大伤痛和痛苦的情况下人们能有效获得终止妊娠的手段,例如,因强奸或乱伦致孕,或孕妇的生命或健康处于危险,以及胎儿极其严重畸形的情况;
(b)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堕胎护理指南(2022年),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堕胎患者和实施堕胎的医疗专业人员均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确保妇女和女童可以有效地获得堕胎后护理,无论堕胎是否合法;
(c)按照国际义务,审查对因此种产科紧急护理而被定罪的妇女的判刑,以期将她们无罪释放。
基于真实或感知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针对个人的暴力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许多人因真实或感知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受到攻击。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如代表团报告所言,缔约国努力采取步骤,对美洲人权法院对Vicky Hernández等人诉洪都拉斯案的判决采取后续行动,并注意到法院依据的是合宪性法理(第2和16条)。
37.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出于受害者真实或感知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动机的暴力行为受到调查,所有调查均考虑性别视角和交叉性,并保障受害者诉诸司法。缔约国还应加倍努力,充分遵守对Vicky Hernández 等人诉洪都拉斯案的判决,并推进通过一项规程,以便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遭受暴力的案件开展调查和司法程序。此外,缔约国应继续为所有执法人员提供关于起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犯罪以及虑及性别层面的受害者访谈方法的强制性培训。
移民与流离失所现象
38.委员会认识到从缔约国领土流出或过境的移民潮给该国带来的人道主义挑战,并欢迎缔约国通过一项移民大赦令,涵盖非正规移民身份人员。然而,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该国有许多移民死亡和失踪,但未能对这些死亡和失踪进行迅速和有效的调查。尽管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资料介绍了有关措施,但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流离失所者人数众多,且没有一项公共政策来解决流离失所的结构性原因 (第2、3、12、13和16条)。
39.缔约国应调查其境内移民可能遭受的虐待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包括死亡和失踪案件。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防止被迫流离失所,保护受害者,向他们提供充分援助和赔偿。
普遍管辖权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修订《刑法》,但感到关切的是,《刑法》中规定法院可行使普遍管辖权罪名清单的第9条没有将酷刑和其他相关罪行列入在内(第5条)。
41.缔约国应确保,在国内立法中根据《公约》第5条确立对酷刑行为和其他相关罪行的普遍管辖权。
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42.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第130-2017号法令对《刑法》进行的改革在第217条中纳入了公职人员实施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行为的概念,但委员会关注的是,这项规定没有明确涵盖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的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虐待(第2和16条)。
43.缔约国应修订《刑法》第217条,将这一罪行的刑事责任扩大到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的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行为。
后续程序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5月10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就以下方面所提建议的后续落实行动:司法独立和诉诸司法;监狱系统的监督和管理,监狱暴力和死亡事件;保护人权维护者、土著领导人、非裔洪都拉斯领导人和记者(见第13、17(a)和(b)和31段)。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如何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其他建议。
其他问题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作出声明。
46.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这方面的努力。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8年5月10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四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