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100/D/189/202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6February2026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189/2022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M. J. K.(由律师FranckOzouf代理)

据称受害人:

M. J. K.

所涉缔约国:

法国

来文日期:

2022年7月15日

意见通过日期:

2026年1月20日

事由:

法国主管部门拒绝让一名寻求庇护的孤身移民儿童获得儿童保护体系的保护,理由是认定其已成年;确定移民儿童的年龄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儿童的最大利益;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保护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申请庇护的权利;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公约》条款:

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20条、第22条和第37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6条和第7条(e)项

1.1来文提交人是M. J. K.,巴基斯坦国民,生于2004年10月10日。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20条和第22条享有的权利,因为在他在法国居留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国主管部门不承认他是孤身移民儿童,他的庇护申请也未获登记。因此,他无法获得社会服务和适当住房。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2016年4月7日对缔约国生效。

1.22022年7月22日,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通过来文工作组行事,请缔约国将提交人安置在未成年人收容所。2023年1月18日,委员会通知各方,委员会请求采取的临时措施不再有效,因为这些措施仅适用于儿童,而提交人现已成年。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9年10月6日,提交人在经历了六个月的艰辛移民历程后抵达巴黎。他之所以离开巴基斯坦,是因为担心因与塔利班之间存在严重问题而遭受迫害。

2.2提交人以处于危险中的孤身儿童身份,向巴黎省议会相关部门申请保护,并获得了安置。2019年10月17日,巴黎孤身外国未成年人评估机构对其未成年人身份进行了评估。他没有任何身份证件。评估机构认定他的年龄为17岁,而非他所声称的15岁。根据司法部主导的全国未成年人跨省分配机制,提交人被转介至曼恩-卢瓦尔省议会。

2.3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人向共和国检察官提出申请,请求其下令采取监护措施。

2.42019年11月4日,昂热大审法院少年法庭法官下令,对提交人采取为期六个月的教育援助措施和保护措施。

2.52019年11月29日,曼恩-卢瓦尔省议会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新的评估,并指出,提交人的陈述与第一次评估相比存在诸多差异。工作人员还认为,提交人的陈述尤其缺乏依据,且根据他的外貌特征,足以排除他是未成年人的可能性。因此,他们驳回了提交人自称的未成年人身份。

2.62020年1月16日,曼恩-卢瓦尔省议会请求终止已启动的监护程序。

2.72020年6月17日,由于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无法与监护法官举行听证会,教育援助措施延长了六个月。在此期间,提交人获得了住宿安置,并在一所初中就读。

2.82020年9月17日,在与监护法官举行的听证会上,提交人表示,由于他已与家人重新取得联系,可以获得其民事身份文件的原件,并展示了手机中该文件的副本。

2.92020年10月19日,昂热法院未成年人监护法官驳回了采取监护措施的申请,认定提交人的未成年人身份未获证实。法官审查了案卷中的全部材料,包括提交人在律师协助下于2020年9月17日接受少年法庭法官询问时所作的陈述。法官认为,提交人对其个人经历的描述极为含糊,甚至前后矛盾;提交人未提供任何身份证件的原件;他关于能否取得此类证件的陈述也含糊不清。

2.102020年11月2日,曼恩-卢瓦尔省议会告知提交人,对他的照护措施终止。此后,提交人在成年人援助框架下继续住在旅馆,但不再享有陪护或食物援助。

2.112020年11月9日,提交人就未成年人监护法官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裁定,向昂热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12几周后,提交人成功获得寄来的家庭户籍簿原件,其中包含他的出生证明和他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此外,他还最终办理了一张“海外巴基斯坦人国民身份证”。

2.132021年3月10日,提交人向曼恩-卢瓦尔省政府提交了庇护申请,并在申请中说明,确定其未成年人身份的司法程序正在进行。

2.142021年6月1日,曼恩-卢瓦尔省政府相关部门表示,由于2020年10月19日的裁定已产生既判力,且未指定临时监护人,因此无法将提交人的庇护申请作为未成年人申请予以登记。提交人多次催办,但均遭到拒绝。

2.152021年8月25日,提交人向少年法庭法官提出申诉,要求依据他的户籍证明文件,将他纳入儿童保护体系予以照护。2021年10月11日,他再次提出该申诉,此次由律师协助。

2.162022年2月11日,少年法庭法官以关于监护措施的上诉正在上诉法院审理为由,称自身对此无管辖权,驳回了关于给予教育援助措施的请求。2022年10月11日,提交人就该裁定向上诉法院提出异议。

2.172022年6月15日,提交人向省政府提交了新的庇护申请,但被否决。提交人随后提交了附有理由的追问函,但未获答复。2022年7月4日,昂热上诉法院就监护事宜举行了听证会。

申诉

3.1提交人称,由于他所经历的年龄认定程序,以及他未被承认为孤身移民儿童和寻求庇护者且获得相应保护,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20条和第22条享有的权利。

3.2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在对他进行年龄认定程序期间,没有考虑到《公约》第3条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缔约国当局在确定其年龄的程序中,既未遵守未成年推定原则,也未给予他疑点利益。提交人声称,违反第3条的原因在于,他被转介至另一省,而非最初对他进行未成年人身份评估的省份,而且该省随后作出了与初次评估相悖的结论。法国法律现已禁止这种重新评估的做法。曼恩-卢瓦尔省要求不采取任何监护措施,因此提交人仅被安置在一家面向成人的旅馆,且未获得任何食物援助。他也没有获得任何协助,以恢复他的民事身份。尽管他出示了原籍国签发的正式身份证件和民事登记文件,但当局未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a) 在他被曼恩-卢瓦尔省议会接管时,他提供了出生证明复印件,但该机构既未帮助他获取原件,也未协助他办理手续以恢复民事身份;(b) 在监护法官层面,法官在2020年10月19日的裁定中未考虑这一证据;(c) 在少年法庭法官层面,该法官未考虑他包含出生证明的户口簿原件(附有翻译件)、他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他本人的身份证原件;(d) 在曼恩-卢瓦尔省层面,他在2021年8月基于上述文件提出的新的照护申请未获处理;(e) 在有关监护措施的上诉程序中,上诉法院耗时近21个月才安排听证,并将宣判日期拖延至2022年9月22日,即他达到成年年龄前20天。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在近两年时间里未对他提供任何保护,既未考虑或分析他的民事身份文件,也未联系巴基斯坦驻法国领事机构,更未就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向签发这些文件的主权国家提出正式质疑。

3.3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3条(与第12条一并解读)。他声称,在曼恩-卢瓦尔省议会相关部门为确定他的未成年人身份和孤身状态而进行的面谈之前和面谈期间,并未为他指派任何法律代表或律师以维护他的利益。此外,他也没有机会重新阅读评估报告,指出其中的矛盾或错误,并要求予以更正。

3.4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3条(与第20条一并解读)。尽管他已出示了民事身份及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在法律救济程序中),并且作为孤身移民儿童,他未受照护,处境极为脆弱,但缔约国仍拒绝让他享有法国儿童保护体系的保障,未给予他保护。他在缔约国专为成年人设立的安置体系下,在一家旅馆居住了近21个月。

3.5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3条(与第22条一并解读),理由是他的庇护申请未获登记。他因担心遭到塔利班的迫害而逃离巴基斯坦,因为塔利班试图强迫他加入该组织。他的陈述材料是由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为他提供支持的教育工作者准备的。然而,曼恩-卢瓦尔省质疑他的未成年人身份,不允许他提交庇护申请。在离开儿童社会援助体系后,尽管他为争取庇护申请获得受理作出了诸多努力,但他的处境并未得到改善。

3.6最后,提交人援引委员会的一贯判例, 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8条享有的权利。提交人强调,缔约国主管部门没有努力核实其证件所载信息是否准确,尤其是未向巴基斯坦主管部门进行核查,这违反了《公约》和国内法律。提交人指出,根据《民法典》第47条,“由外国签发并以该国规定的方式起草的任何外国国民的公民身份证明[……]都被视为真实的,除非此人持有的其他证明或证件、外部信息或从该证明本身得出的要素证明,并酌情经过一切必要核实后认定,该证明存在异常,或为伪造,或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提交人还提及2015年12月24日第2015-1740号法令第1条,其中规定,在对公民身份文件存疑时,只有向外国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才能提供有效信息,以确定受质疑的公民身份证明的真实性。

3.7作为补救,提交人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a) 尽快给予他获得庇护权的机会;(b) 允许他作为未成年人获得儿童保护体系的照护;(c) 确保对自称未成年的年轻人采取年龄认定程序的全过程符合《公约》,确保他们在整个程序期间作为儿童受到主管公共机关的保护,并确保承认他们享有因儿童身份而产生的所有权利。

提交人的补充评论

4.1提交人于2022年8月18日和19日、2022年9月9日以及2022年11月29日提供了补充评论。他指出,尽管多次催促,但委员会请求采取的临时措施仍未得到执行。他于2022年9月4日向南特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后,终于在2022年9月7日获得了儿童保护机构的安置。然而,安置方案却是安排他住在昂热的一家旅馆。他收到了少量卫生用品费,但并未获得任何教育支持。

4.2关于提交人的庇护申请,2022年9月7日,南特行政法院命令省政府在48小时内为其登记申请。省政府已执行该决定。然而,由于没有为他指定一名临时监护人以作为未成年人代表,他无法完成申请。他不得不等到成年后,才得以向法国难民和无国籍人保护局提交庇护申请。2022年11月15日,他获得了庇护申请证明。

4.3提交人表示,2022年10月20日,昂热上诉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请,并确认他已成年(见第5.15至5.20段)。他还向委员会通报了他成年后的社会处境。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5.1缔约国在2023年1月24日的意见中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指出,在来文提交之日,有两项上诉正在昂热上诉法院审理,其中一项已进入评议阶段(见第2.11和第2.16段)。

5.2缔约国认为,这些补救办法完全有效,并且有可能纠正向委员会指称的侵权行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条件应以提交来文之时的状况为准。在本案中,提交人并未详细说明他向上诉法院提起的补救程序为何无效。

5.3关于临时措施,缔约国申明,此类措施不具有约束力。《任择议定书》第6条明确指出,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的是请求,而非具有约束力的措施。此外,在向政府送达临时措施请求之日,法院关于提交人并非未成年人的裁决已产生既判力并对政府具有约束力,根据三权分立原则,政府无权对裁决中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

5.4关于提交人提出的违反了《公约》第3条(与第12条一并解读)的指称,缔约国指出,与提交人的说法相反,主管部门尊重了他发表意见的权利。在评估提交人是否未成年的程序的所有阶段,无论是在行政程序还是司法程序期间,他的陈述都得到了听取。他先后由巴黎省议会和曼恩-卢瓦尔省议会听取陈述,两机构均对其未成年人身份及孤身状况进行了评估。

5.5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称,他在这些面谈期间没有得到律师的协助。然而,根据《公约》第12条第2款,“代表或适当机构”的协助应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提供。在这方面,缔约国解释称,未成年评估面谈是一项行政程序,并不强制要求有律师在场。缔约国还指出,并不存在禁止律师在场的规定,但提交人并未证明他曾要求在面谈期间有律师在场并遭到拒绝。此外,缔约国强调,第12条第2款还规定,儿童应有机会“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因此,如果考虑到儿童的年龄和判断力,可以直接听取儿童陈述,则第12条所提供的替代办法即已得到遵守。缔约国指出,根据提交人申报的出生日期,他完全具备判断力,能够顺利完成此次听询。缔约国还补充说,随后以及在整个司法程序期间,提交人不仅由负责调查其申请的法官直接听取其意见,而且还得到了律师协助。

5.6关于所指称违反《公约》第3条(与第20条一并解读)的情况,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自己在未成年人身份评估程序期间未受到保护。缔约国对这一事实陈述提出异议。提交人一抵达法国领土,便被纳入临时紧急接待机制并获得安置,以便在此期间对其未成年人身份以及在法国境内的孤身状态进行认定。2019年10月21日,巴黎省议会认定提交人为未成年人,并通知检察官,以便采取保护措施。因此,提交人获得儿童社会援助体系照护,并得以享有所有相关权利,包括接受教育。2019年11月4日,昂热大审法院少年法庭法官下令采取教育援助措施和保护措施,期限为六个月,后又延长六个月。该措施的具体形式是将提交人安置在一处收容中心,为他提供食物和经济援助,并安排他入学。

5.7该照护措施一直持续到2020年10月19日昂热法院未成年人监护法官作出裁定,认定提交人的未成年人身份不成立。该裁定于2020年11月2日执行。

5.8缔约国称,自2020年11月4日以来,提交人一直受益于酒店紧急安置机制。他还得到昂热天主教救济会的支持,以完成居留权申请手续并获得食物援助。2021年9月,他在昂热Ludovic Ménard中学注册就读电气专业职业能力证书课程。缔约国声称,鉴于司法裁决认定提交人为成年人,国家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其提供照护。

5.9关于所指称的违反第3条的情况,即提交人被送往与评估其未成年人身份的省份不同的另一省份,而此举违反了2022年2月7日“塔凯法”第39条,缔约国表示,该法于2022年2月才生效,且不具有溯及力。

5.10关于据称违反《公约》第22条的情况,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并未证明他在接受儿童社会援助期间曾试图提出庇护申请,也未能证明他在此过程中曾寻求援助但遭到拒绝。

5.11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直到2021年3月10日才前往寻求庇护者初次接待服务中心提交庇护申请,并且未提及2020年10月19日未成年人监护法官作出的裁定,该裁定认定,他的未成年人身份未得到证实。由于2020年10月19日的裁定已产生既判力,检察官无法为他指定针对孤身儿童的临时监护人。2022年2月7日,提交人再次向司法机关催促其庇护申请,希望能够指定一名临时监护人。鉴于2020年10月19日裁定具有既判力,司法机关仍然拒绝指定临时监护人。2022年8月19日,提交人再次请求以未成年人身份登记庇护申请。2022年8月24日,行政机关告知提交人,鉴于监护法官的裁定以及检察官未指定临时监护人,无法登记他的申请。2022年9月7日,紧急程序法官作出裁定,命令曼恩-卢瓦尔省省长对提交人的庇护申请予以登记。2022年9月23日,提交人提交了庇护申请,该申请已在法国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与此同时,他收到一份传唤通知,要求他在临时监护人指派完成后,由其法律代表、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陪同前往,以完成庇护申请的登记手续。2022年9月29日,司法机关通知曼恩-卢瓦尔省省长,在等待上诉法院就提交人未成年人身份作出裁决期间,由于2020年10月19日的裁定已产生既判力,检察机关无法指定临时监护人。

5.12缔约国认为,不能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与第22条一并解读)的情况,因为曼恩-卢瓦尔省省长之所以无法登记提交人以未成年人身份提交的庇护申请,是由于当事人的成年人身份已由一项具有既判力的司法裁决认定,而该裁决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

5.13关于所指称违反《公约》第3条(与第8条一并解读)的情况,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指责法国当局未考虑他的民事和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缔约国表示,提交人在抵达法国和接受社会评估时并未持有任何身份证件。缔约国补充称,昂热上诉法院2022年10月20日的判决显示,提交人总是迟交相关争议文件,从而妨碍法官对所提交文件是否符合规定作出判断,并且提交人从未要求核实他所持文件的真实性。在2020年9月17日的听证会上,他仅出示了手机上的民事身份证明文件电子副本。因此,不能责怪监护法官认定提交人未提交能够证明其未成年人身份的有效证据,也不能责怪法官未等待提交人收到民事身份文件后再作裁决。

5.14提交人随后获得了新的身份证件,并提交给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但缔约国表示,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规定形式,无法据此认定提交人的未成年人身份。

5.152022年9月20日,即上诉法院原定宣判日期的前两天,提交人提交了多份文件,其中仅有两份是首次提供原件:一份是2021年3月15日签发的身份证,另一份是2020年12月3日出具的阿拉伯语文件,译文为“未满18岁证明”。尽管如此,上诉法院仍下令对这些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宣判也因此推迟。南特边境警察局的文件欺诈鉴定部门认定这些文件不可采信。所提交的文件采用非安全工艺印制,未显示印花税票(此类文件通常附带的安全标记),且未经过巴基斯坦当局的认证,也未经过法国当局的双重认证。

5.16最后,上诉法院审查了案卷中的其他材料,尤其是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和2020年1月13日出具、间隔不足三个月的两份社会评估报告。法院认为,这两份报告对提交人提交的材料中所述事实的准确性提出了质疑,进而质疑其未成年人身份。上诉法院特别指出,巴黎的评估人员在一份简明扼要的报告中,明确表达了对提交人实际年龄的怀疑,这与曼恩-卢瓦尔省评估人员的评估结果一致。后者在一次极其详尽且记录完整的面谈后,明确排除了提交人所声称的未成年人身份的可能性。面谈中还发现其陈述存在明显矛盾,在一些关键问题上缺乏依据或含糊不清。上诉法院还强调,通过对当事人的问询,进一步印证了能够得出提交人已成年这一结论的证据,因为提交人对个人经历的陈述十分含糊,甚至明显自相矛盾。

5.17上诉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卷宗中的所有材料后,以提交人已成年为由,作出了论证尤为充分的裁决,维持了拒绝采取监护措施的裁定。提交人并未证明法院在哪些方面未对民事身份文件进行分析,仅仅主张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被忽视,然而,这些身份证明文件之所以被排除在外,正是基于国内法院作出的经过充分论证的裁决。

5.18缔约国指出,对所提交的民事和身份证明文件持续存在疑问、文件的不规范之处、提交人在各省评估人员和法院面前的陈述不一致,以及所声称的年龄与实际外貌不符,共同构成了审判法官论证的基础,从而为驳回所申请的监护措施及教育援助措施提供了正当依据。

5.19值得注意的是,从巴黎省议会于2019年10月17日进行的首次评估面谈开始,评估人员就特意指出,提交人在面谈期间的整体姿态、表达方式及行为举止更符合一个17岁青年的特征,而非15岁的少年。在第二次评估面谈中,对提交人未成年人身份的质疑进一步加深。此次面谈内容特别详尽,记录完整,同时还显示出,他的陈述存在明显不一致之处,在诸如与家人的日常生活、离开巴基斯坦的情况以及其移民经历等关键问题上缺乏依据或表述混乱。面谈结束时,曼恩-卢瓦尔省的评估人员明确排除了提交人所宣称的未成年人身份。此外,对外貌体征的考量仅作为辅助依据,用以印证提交人所申报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的情况。

5.20缔约国强调,文件提交上诉法院后,上诉法院推迟了宣判,以便对文件进行细致审查。显然,提交人不符合由儿童社会援助机构照护的条件,因为他已被认定为成年人,而且他提交的文件(提交时间严重拖延)无法证明其未成年人身份。

5.21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本应采取进一步措施,例如与巴基斯坦驻法国大使馆联系。然而,只有在收到原件并送交上诉法院之后,才有可能采取此类措施,而这已是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后。此外,此类请求与提交人所声称的寻求庇护者身份根本不符,因为该身份禁止与其原籍国当局进行任何联系。

5.22缔约国指出,上诉法院注意到,提交人在宣判前两天提交了两份新材料。由于提交过晚,法院将这些文件排除在审理范围之外。法院认为,若对文件进行新的核查,将需要重启辩论程序,并将案件推迟至另一日期审理,届时上诉将已失去实际意义。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不存在违反《公约》第8条(与第3条一并解读)的情况。

第三方意见

6.2023年7月11日,人权保护官以第三方身份提交了意见,介绍了她关于孤身儿童在法国获得儿童保护体系服务时所面临困难的调查结果和分析。人权保护官重申了她此前在向委员会提交的意见中所提出的关于法律和实践状况的看法,以及对孤身儿童在法国处境的分析。她再次对围绕年龄认定程序的保障不足表示关切,委员会已在相关意见中指出这一问题,其中包括:在整个年龄认定程序中未遵守未成年推定原则;在程序期间未按《公约》第3条和第12条的要求指定法律代表或律师;由于未适用民事身份证件真实性推定原则及分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则,导致孤身儿童的身份权未得到尊重。人权保护官还请委员会在审议本来文时考虑这一令人关切的背景。她还指出,省级机构对孤身儿童的未成年人身份进行重新评估的做法违反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公约》第20条、未成年推定原则以及《公约》第8条所保障的身份权。她强调,缔约国必须保障申请庇护的孤身儿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即可进入庇护程序,即便存在对其未成年人身份提出异议的程序,亦不例外。她还强调,由于向少年法庭法官和上诉法院提起诉讼不具有中止效力,以及听证会排期有时过于拖延,孤身未成年人无法获得有效救济。最后,人权保护官指出,未遵守临时措施要求,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6条。

缔约国关于第三方意见的评论

7.缔约国在2023年12月20日的意见中指出,人权保护官倾向于偏离提交人的个人情况,仅对接收孤身未成年人的某些方面进行了笼统介绍,或是提及与本来文毫无关联的情况。缔约国回顾,来文提交人在其未成年人身份评估阶段,曾受益于未成年推定,并据此获得了照护。缔约国主张,在年龄认定程序中,缔约国已遵守了与尊重儿童身份权、未成年人身份评估及补救办法有效性相关的各项保障措施。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8.1提交人在2023年8月21日的评论中指出,本来文应予受理,因为向上诉法院提出的申诉并非切实有效的补救办法。他辩称,无论是在监护还是在教育援助方面,法国法律均未规定具有中止效力的补救办法。因此,向少年法庭法官提起申诉并不能中止省政府拒绝将其纳入儿童社会援助体系的决定,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亦是如此。他在等待听证期间向少年法庭法官提出的临时照护申请未获批准。此外,负责审理这些补救办法的司法机构并不受审理期限的约束。因此,听证会排期可能过长。提交人指出,他在昂热上诉法院的听证会是在监护法官作出裁决近21个月后才举行的。

8.2关于违反《公约》第3条和第12条的问题,提交人注意到缔约国关于他本可以寻求律师协助的论点,但指出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障碍。例如,他从未被告知这种可能性。即便被告知,他也必须自行寻找律师并负担律师费用,鉴于他当时孤立无援和贫困的处境,这实际上并不可行。此外,儿童社会救助部门通常反对在面谈过程中有第三方在场,因此律师的参与也难以被接受。提交人强调,进行第二次评估面谈的做法明显违背其利益,且目前已属非法,因为2022年2月7日第2022-140号法已禁止此类做法,该规定现载于《社会行动与家庭法典》第L.221-2-5条。提交人从未被转介至任何可以为其提供信息和支持的第三方组织,因为当局不愿提供这种支持,原因是这违背了当局的利益,即质疑他的未成年人身份。

8.3关于违反《公约》第20条的问题,提交人回顾,在他向昂热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期间,他未能作为孤身儿童获得照护。他仅被安置在一家面向成人的旅馆内,既未获得任何社会教育支持,也没有任何经济或物质援助。他唯一的支持来自指定的律师和一些慈善组织,例如天主教救济会,但这些组织的资源非常有限(既不提供经济援助,也不提供住宿,且主要依赖志愿服务提供支持)。

8.4关于《公约》第22条的问题,提交人指出,他向法国难民和无国籍人保护局提出的庇护申请仍在审查之中。他还援引了南特行政法院2022年9月7日的一项裁决,该裁决指出,省长应当首先对孤身儿童的庇护申请进行初步登记,然后向司法机关申请指定一名临时监护人。

8.5关于违反《公约》第8条的情况,提交人希望提供一些补充信息。关于获取文件的情况,他解释说,这些文件或来自其父母,或由天主教救济会协助从巴基斯坦主管部门取得。此外,尽管只向各司法机关发送了复印件,但提交人始终说明,原件可供其调取。他还补充称,这些身份证件是在他能力范围内以及协助他的组织所能提供的条件下完成翻译的。

8.6关于缔约国提出的与巴基斯坦当局联系以及该做法与其庇护申请者身份不相容的论点,提交人辩称,就其个人情况而言,他逃离巴基斯坦并非因为巴基斯坦当局的迫害,而是因为受到另一团体――塔利班――的迫害。他指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措施恢复他的民事身份和身份信息似乎并不矛盾。他声称,在确立他的民事身份方面,他从未获得过官方协助。

8.7提交人声称,他的未成年人身份未获承认,对他作为青年成年人的处境产生了影响。他既无法根据《社会行动与家庭法典》第L.222-5条的规定申请针对18至21岁青年成年人的照护,也无法根据《外国人入境和居留以及庇护权法典》第L.435-3条的规定申请居留证。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在审议来文中提出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任择议定书》相关议事规则第20条,确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9.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未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在提交来文之日,尚有两项完全有效且可能纠正所指称的侵权行为的补救办法正在昂热上诉法院处理:一是针对未成年人监护法官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裁定提出的上诉,二是针对少年法庭法官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的决定提出的上诉。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主张,即上诉不能被视为有用和有效的补救,因为它不具有中止效力,且开庭排期时间漫长。在本案中,上诉法院在提交人提起上诉近21个月后才就其案件举行了听证会。委员会认为,考虑到缔约国司法机关,特别是上诉法院对上诉作出裁决的时限不合理,上诉程序不具有中止效力,而且在上诉法院审议提交人的请求期间没有对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因此,与年龄认定程序和提交人的保护申请相关的上诉不能被视为有效的补救办法。 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不妨碍受理本来文。

9.3委员会认为,鉴于提交人的最大利益在确定提交人年龄的程序中没有得到考虑,他的意见在这一程序中没有得到听取,他的身份权没有受到尊重,也没有获得作为孤身移民儿童和寻求庇护者应享有的保护,提交人已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20条和第22条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10.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参照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10.2委员会尤其需要确定,在本案中,对提交人进行的年龄认定程序是否导致其依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提交人自抵达时即声称自己是未成年人,后来又出示了多份身份证明文件以佐证其说法(被曼恩-卢瓦尔省议会收容时出示以及向监护法官出示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向少年法庭法官出示的包含其出生证明及译文的户口簿原件、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向上诉法院提交了上述所有文件及其身份证原件和一份阿拉伯文的“未满18岁证明”原件)。

10.3委员会首先回顾,对自称未成年的年轻人进行年龄认定程序具有重大意义,因为该程序的结果决定了当事人能否作为未成年人获得国家的保护。同样,并且对于委员会极其重要的是,享有《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与这一判断相关联。因此,年龄的确定必须以符合规定的程序为基础,并且必须可就其裁决提起具有中止效力的上诉。在年龄认定程序期间,当事人应享有疑点利益,并应被作为儿童对待。因此,委员会认为,应在整个年龄认定程序中将儿童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

10.4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主管部门认为提交人是成年人,因为:(a) 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效力足以证明他未成年的身份证件;(b) 他的外貌特征和行为表现出一定的成熟程度,无法佐证其所称的年龄;(c) 在曼恩-卢瓦尔省的评估面谈以及法官听证会上,发现了诸多不一致之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在未成年人身份评估程序期间享有临时保护措施。

10.5关于身份证明文件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提交的证件,包括其原籍国主管部门签发的原件,均未得到任何认可。委员会回顾,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现有证件应被认为是真实的。 委员会还回顾,举证责任不能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能平等地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才能获得相关资料。 委员会还回顾,缔约国不得以违背主权国家签发的官方身份证件原件所确立事实的方式行事,除非缔约国正式质疑该证件的有效性。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应上诉法院的请求,南特边境警察局文件欺诈鉴定部门认定,提交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不可采信。缔约国还声称,与巴基斯坦大使馆进行任何可能的接触都将与提交人主张的庇护申请者身份不符。然而,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证明在提交人提出庇护申请之前,缔约国曾向原籍国当局进行过核查。

10.6委员会回顾,只有在没有身份证件或其他适当方式的情况下(但这并非本来文的情况),“为获得对年龄的确切估计,国家才应对儿童的身心发育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应由儿科专家或其他能够综合考虑发育各个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此类评估应立即进行,其方式应尊重儿童,考虑到其性别,并符合其文化,并应包括以儿童理解的语言与其进行面谈”。 委员会还回顾其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其中指出,年龄评估不仅应考虑个人的外貌特征,还应包括其心理成熟程度,应当以科学、安全、对儿童身份和性别敏感及公正的方式进行这种评估,如仍不确定,则应将疑点利益归于当事人,即如果某人有可能是未成年人,则应被作为儿童对待。

10.7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抵达时未持有身份证明文件,因此接受了一次简要的初步评估。该评估似乎未考虑到其移民历程的艰辛以及其他可能导致陈述前后不一致的因素,而且也没有法律代表在场。 委员会尤其注意到,在没有法律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提交人无法重新阅读评估报告并对其进行更正。委员会还考虑到缔约国称:(a) 未成年人身份评估面谈是一项行政程序,在此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有律师在场;(b)无论如何,提交人没有证明他曾要求在面谈期间有律师在场,也未证明该要求遭到拒绝;(c)如果考虑到儿童的年龄和判断力,可以直接听取儿童陈述,则第12条所提供的替代办法即已得到遵守,提交人的情况正是如此。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出的、且缔约国未予反驳的论点,即在请求律师援助方面存在多重障碍,包括:他从未被告知这一可能性;鉴于儿童社会救助部门通常反对在确定年龄的面谈中有第三方在场,此类请求获准的可能性极低;他必须自行承担法律顾问费用,而由于他孤立无援、生活贫困的处境,这根本无法实现。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所有自称未成年人的外国年轻人在抵达该国后尽快获得合格法律代表的免费援助,并在必要时获得口译员的免费援助。 委员会认为,在年龄认定程序中为这些年轻人提供法律代表是对尊重其最大利益和发表意见权利的重要保障。不为其提供法律代表违反了《公约》第3和第12条,因为年龄认定程序是适用《公约》的基础。如果不提供适当的代表,可能导致严重的不公正。

10.8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自称未成年,并提供了若干证据来支持他的说法,而在他接受年龄认定程序时,没有提供必要保障来保护他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在本案中,尤其考虑到:对提交人年龄所进行的评估较为简略;在行政程序期间没有法律代表陪同,且未获得其处境所需的协助和信息;上诉不具有中止效力;缔约国在未就相关文件有效性提出正式质疑的情况下,就认定提交人所提交的文件不具有证据效力,因此,委员会认为,在确定提交人年龄的程序中没有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违反了《公约》第3条和第12条。

10.9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的权利,因为缔约国改变了他的身份要素,认定他的年龄和出生日期与他所提供证件中的信息不符,而主管部门从未对他的身份证件的有效性正式提出质疑。委员会回顾,儿童的出生日期是其身份的一部分,缔约国有义务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的权利并且不剥夺构成其身份的任何要素。 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虽然提交人向主管部门提供了若干身份证件,但缔约国并未尊重其身份,因为在未对证件所载信息的有效性提出正当质疑的情况下,缔约国便认定这些证件不具有证据效力。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8条。

10.10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尽管他未受照护,处境极为脆弱,但缔约国主管部门并未保护他,这违反了《公约》第20条。委员会认为,这些指称在实质上还涉及是否违反《公约》第37条(a)项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主张,即提交人在抵达法国领土后,在对其未成年人身份及其在法国境内的孤身状况进行评估期间,曾作为儿童获得保护。提交人被安置于一处收容中心,获得了食物和经济援助,并得以入学。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在2020年11月2日至2022年9月7日期间,提交人未作为儿童获得保护。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成人安置体系下被安排在旅馆中居住,未获任何陪护,也没有食物援助。委员会还注意到,人权保护官指出,在实践中,一些自称未成年并提出相关证据的个人没有被推定为未成年人,因此在法院最终裁决完成年龄认定程序之前,他们无法获得保护。

10.11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为所有被剥夺家庭环境的移民儿童提供保护,包括保障他们获得社会服务、教育和适当住房,自称为儿童的年轻移民在年龄认定程序中应享有疑点利益,被作为儿童对待。 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上述事实,尤其是提交人生活保障不稳定、程序持续时间过长以及未为其指定法律代表,构成了可归因于缔约国的作为或不作为,并属于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从而违反了《公约》第20条第1款和第37条(a)项。

10.12关于提交人指称因未指定临时监护人而无法以未成年人身份申请庇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由于监护法官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认定其未成年人身份未获证实的裁定已具有既判力,因此无法为其指定针对孤身儿童的临时监护人。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根据该意见,“一旦无人陪伴或无父母陪伴儿童的身份得到确认,各国就应根据《公约》和其他国际义务立即为该名儿童指定监护人或顾问,并且在该名儿童成年之前或永久离开该国领土和/或该国管辖范围之前一直保持这种监护安排”,“若儿童正在申请难民地位或在行政或司法诉讼过程中,除了指定监护人以外,还应为他们提供法律代表”。

10.13委员会认为,尽管提交人持有证明其未成年人身份的官方文件,但当局并未为他指定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以使他能够以未成年人身份申请庇护,导致他无法获得寻求庇护的孤身未成年人应享有的特殊保护,并使他面临被遣返回原籍国后遭受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从而违反了《公约》第22条。

10.14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执行被要求采取的临时措施,即将提交人安置在未成年人收容所。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仅自2022年9月7日起得到安置,直至其成年。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临时措施不具有约束力。然而,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批准《任择议定书》并因此承认委员会有权请求采取临时措施,即负有国际义务,必须执行根据该议定书第6条要求采取的临时措施,以防止在来文审议期间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从而确保个人来文程序的有效性。 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执行被要求采取的临时措施本身即构成违反《任择议定书》第6条的行为。

10.15委员会根据《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5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20条、第22条和第37条(a)项以及《任择议定书》第6条的情况。

11.因此,缔约国应适当考虑到提交人在入境法国时是孤身儿童这一事实,确保提交人获得对其所遭受侵权行为的有效补救,包括获得适当赔偿,并有机会使其在缔约国的行政身份合法化,以及获得国内法律规定的保护。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

(a)确保对自称未成年人的年轻人进行的任何年龄认定程序均符合《公约》规定,并基于多学科方法,尤其要确保:(一)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予以考虑,并在这些证件是由国家或使馆签发或已确认有效性的情况下承认其真实性;(二)立即免费指定一名合格的法律代表,并允许其在整个程序中协助被推定为未成年人的人员,包括申请国际保护或居留许可;(三)由合格的多学科工作人员按照《公约》、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进行初步评估;

(b)确保任何自称未成年者均能以其理解的语言和形式,获得与其成熟程度和理解能力相适应的信息;

(c)确保年龄认定程序从速进行,并从自称未成年的年轻人入境之时起,在整个程序期间,采取保护措施,将其作为儿童对待,尊重未成年推定原则,保障其享有《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

(d)确保尽快为自称未满18岁的孤身年轻人指定一名合格的监护人,包括在年龄认定程序尚在进行期间;

(e)提供具有中止效力的有效、可及、快速的救济途径,确保儿童充分了解此类救济措施的存在,并在整个救济程序期间享有儿童应有的权利;

(f)向移民部门工作人员、警察、检察机关人员、法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关于未成年寻求庇护者和其他未成年移民权利的培训,尤其是关于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以及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的培训。

1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尽快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本意见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列入关于任何此类措施的资料。最后,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