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塞浦路斯第二十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6年4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3203和3204次会议 上审议了塞浦路斯的第二十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6年4月27日举行的第321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十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
(a)2017年《刑法》修正案明确允许法院在量刑时将种族主义和仇外动机视为加重情节;
(b)2018年颁布了第73(I)/2018号法,设立国际保护行政法院,旨在改善诉诸司法的机会并加快处理庇护相关案件;
(c)2016年法律援助法修正案扩大了国际保护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包括对庇护相关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d)2019年为加强监察员办公室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批准增设人员职位和改革招聘程序;
(e)2021年通过第一个保护和促进人权国家战略;
(f)《反对种族主义行为守则》和《管理和记录种族主义事件指南》(首次于2014年推出)得到制度化和年度监测。
C.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不能对其全部领土行使有效控制,因此无法确保《公约》的充分执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的政治局势阻碍了在其控制的领土内保护《公约》所涵盖弱势群体的努力。
和平进程与族群间关系
5.委员会欢迎正在开展的和平进程。委员会知道,塞浦路斯旷日持久的冲突和该岛的长期分裂状态加剧了希族塞人和土族塞人族群之间持续的紧张局势。
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参与和平进程,以寻求全面解决这一问题。此外,委员会继续支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解决基本人权关切的建议,特别是关于《公约》所载权利问题的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委员会提供最新资料,说明为改善两族关系所作的努力。
统计数据
7.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关于缔约国庇护申请的相对和绝对数量的资料,以及所提供的关于生活在缔约国有效控制地区的人口族裔构成的信息和2021年人口普查结果,但仍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人口族裔构成的足够详细的信息,包括关于非公民国籍和非洲人后裔的分类统计数据。这一缺陷有碍于缔约国境内种族歧视程度得到全面的适当评估(第一条)。
8.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以及关于缔约国的报告(《公约》第一条)的第4号一般性建议(1973年)、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和关于《公约》第一条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基于自我认同原则,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人口和族裔组成的可靠、最新和全面统计数据,包括关于各族裔群体以及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等非公民的详细统计数据;
(b)编制关于各族裔群体和非公民的社会经济状况的最新分类统计数据,包括其获得教育、就业、医疗保健和住房的机会,以便为评估《公约》所载权利的平等享有情况建立详细的实证基础。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根据缔约国《宪法》,已批准的国际条约是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所提供的关于国内法院援引或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件的资料有限(第二条)。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运动,特别是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和其他相关公务人员开展此类活动,以确保国内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援引《公约》条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国内各级法院适用《公约》的具体实例。
法律框架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塞浦路斯作为《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和《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的缔约国,根据这两项公约以及《宪法》第28条提供了防止种族歧视的保护,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禁止歧视,包括基于种族,族群、宗教、语言、以及族裔或社会出身的歧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乏一部充分反映《公约》范围的统一反歧视法,缔约国充分解决种族歧视的能力可能存在不足(第一、第二和第六条)。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纳入《公约》第一条所列的基于所有理由的种族歧视的明确定义,明文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结构性、直接、间接和交叉形式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制定此项法律时充分利用《公约》和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
国家人权机构
13.委员会欢迎行政与人权保护专员(监察员)办公室获得A级认证,并欣见为加强该办公室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近年来工作人员的增加,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分配给该办公室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仍然不足以使其有效执行其任务,包括由于种族歧视相关案件的数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种族歧视投诉没有得到明确分析并按具体歧视理由分类,这限制了查明和展示定性和定量趋势的能力(第二条)。
14.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促请缔约国继续加强行政与人权保护专员(监察员)办公室,为办公室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该办公室能够以有效、独立和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方式履行任务,包括通过报告种族歧视投诉。
仇恨言论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预防和打击仇恨言论而颁布的各种立法和政策措施,包括改进仇恨犯罪记录机制和指南、扩大警察培训方案和AWARE运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监测和处理媒体、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以及体育赛事上相关仇恨言论的措施不足;
(b)公共记录中缺乏对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之间的区分;
(c)有报告称,存在针对土族塞人、非公民(特别是移民工人)、穆斯林社群和非洲人后裔的仇外言论,这些群体经常被描述为对就业、人口构成、文化或宗教构成威胁,以及包括议员在内的人将仇外心理用作政治工具;
(d)与解决在线非法仇恨言论举措相关的欧盟数字服务监管框架未得到充分落实(第一、第四和第六条)。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全面措施,监督和处理传统媒体、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以及体育赛事上的仇恨言论,包括为此建立有效机制以举报和移除网络上的种族主义内容;
(b)继续收集和发布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视作不同类型罪行的分类统计数据,包括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项资料;
(c)加强为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关于识别、调查和起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培训,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d)制定并实施战略,打击针对土族塞人以及穆斯林社区、非洲人后裔和非公民的仇外心理和负面成见,包括针对移民工人和其他被视为移民者的仇外心理和负面成见;
(e)扩大提高公众认识活动,促进宽容和多样性,并确保不发表煽动种族仇恨或歧视的政治言论。
对移民工人的歧视
17.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移民工人遭到剥削和虐待,其中包括在农业、家政和服务业等低技能部门就业的移民工人。委员会还对工作时间过长、不支付或拖延支付工资、没收身份证件和生活条件不达标的控诉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移民工人的居留身份往往继续与特定雇主挂钩,这可能会造成依赖性并增加他们遭受虐待的可能性。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移民工人在诉诸司法和获得有效补救方面面临障碍,包括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有限、担心遭到报复或被驱逐出境、存在语言障碍和劳动检查不足,特别是在雇用家政工人的私人家庭中(第二和第五条)。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其移民和劳工政策,以期废除对单一雇主的依赖,包括允许移民工人在居留身份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更换雇主并切断与招聘机构的联系;
(b)加强劳动检查和执法机制,包括在农业、家政和服务业等剥削风险和职业危害高的行业,并确保所有虐待指控得到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肇事者得到起诉,并确保所施加的制裁与罪行相称;
(c)防止和有效制裁雇主没收身份证件的行为,确保及时和全额支付工资,并改善对移民工人,包括在私人家庭工作的家政工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
(d)提高移民工人对其权利的认识,包括通过相关语言的有针对性的外联和宣传活动。
对移民的拘留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有关机构改革、拘留标准改善和相关工作人员培训方案的资料,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继续对移民实施拘留,包括为了驱逐出境而实施拘留,且据称将拘留用作常规措施,而且期限很长。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等待驱逐出境的移民有时与被指控刑事犯罪的人拘留在一起。委员会还对接待条件和能力不足表示关切,包括有报告称并非所有寻求庇护者都接受了脆弱性评估,他们可能会在接待设施中停留很长时间,而且这些设施的条件在某些情况下不达标(第二和第五条)。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移民的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拘留期尽可能短,并接受司法监督;
(b)确保所有无证移民识别行动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并保障不在未经正当程序的情况下拘留或驱逐任何移民,包括及时对拘留进行司法审查;
(c)保障所有移民,包括无证移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口译服务以及以其理解的语言提供的关于其权利的信息;
(d)加强措施防止被拘留移民遭受侵害,包括为此加强独立监测和申诉机制;
(e)确保审查和改善拘留中心的条件,以便各项基本服务,包括儿童获得医疗保健和教育的机会,完全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标准;
(f)收集并定期公布关于包括移民工人在内的非公民被起诉和拘留情况的分类统计数据。
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的权利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有关接收和援助大量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信息。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在确保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不受歧视地充分享有权利方面存在挑战。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接待条件和能力不足、弱势群体识别工作存在延误以及在获得医疗保健、住房、教育和就业等基本服务方面存在障碍(第二和第五条)。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扩大和加强措施,确保接待中心有足够的条件和能力;
(b)加快识别弱势群体,保障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不受歧视地有效获得基本服务,包括医疗保健、住房、教育和就业;
(c)确保尊重寻求庇护的权利,让寻求庇护者能够有效进入其领土,并充分遵循不推回原则;
(d)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无国籍状态,确保在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包括无证移民工人、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的子女,都能不受歧视地获得出生登记。
贩运人口
2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防止人口贩运、保护和支持受害者以及加强对犯罪者的起诉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通过2019年对2014年关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和剥削以及保护受害者的法律的修正案(第60(I)/2014号法),将接受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服务定为犯罪。委员会还承认因贩运而被定罪者的人数有所增加。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以劳动剥削和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仍然是缔约国的一个问题,特别影响到来自亚洲、东欧和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移民妇女,而且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有时会被驱逐出境(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全面有效地执行2014年关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和剥削以及保护受害者的法律及其后续修正案,并为其执行工作划拨足够的资源;
(b)加强人口贩运受害者(包括移民工人受害者)早期识别机制,并为受害者提供即时保护和援助;
(c)继续并加大力度调查和起诉人口贩运实施者并将他们定罪,确保刑罚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并避免驱逐人口贩运受害者;
(d)加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识别机制,包括审查识别以劳动剥削为目的贩运人口受害者方面的缺陷,特别是在农业和建筑业遭受劳动剥削的人口贩运受害者。
族群间举措、互动和行动自由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有关促进希族塞人和土族塞人族群间接触与合作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此类举措的范围和影响仍然有限。委员会还对影响行动自由的障碍感到关切,包括法律、行政和实际障碍,这些障碍可能阻碍族群之间有意义的互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详细资料说明为促进族群间长期合作而采取的措施(第二和第五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和加强措施,促进族群间的持续合作,包括增加过境点的数量并消除其控制下的法律、实际和行政障碍,以促进两个族群的行动自由。
土族塞人的处境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与希族塞人相比,土族塞人在平等享有各项权利方面面临障碍,包括缔约国宪法规定的权利,包括涉及土族塞人的混血婚姻子女据称在获得国籍方面面临重大困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土族塞人融入公共机构,包括加入公务员和警察队伍以及司法部门的程度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获得服务和机会的机会方面存在不平等,包括获得医疗保健、就业、公共广播,特别是参与体育和文化生活方面(第二和第五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缔约国《宪法》,采取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影响土族塞人的结构性障碍,包括确保他们在实践中可以不受歧视地获得国籍,促进他们在公共机构中的有效代表性,并保障在实践中他们可以平等地获得公共服务、就业、医疗保健以及参与文化和社会生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监测执行情况并提供资料说明所取得的进展。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有关扩大土耳其语教学和使用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尽管土耳其语是缔约国的官方语言,但对某些类型工作的语言要求,包括希腊语能力考试要求,可能在实践中产生歧视性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公共行政和教育中土耳其语的实际使用有限,包括某些地区土耳其语教育不足(第二和第五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歧视性语言障碍,并确保在公共行政和教育中切实使用土耳其语。
罗姆人(Kurbet)的状况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2021-2030年国家罗姆人战略框架》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认为罗姆人(Kurbet)是土族塞人族群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特的族裔少数群体。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罗姆人(Kurbet)继续遭受歧视,包括在就业方面遭受歧视,生活条件较差,遭受普遍的污名化,并在获得适当住房、水、电和卫生设施方面面临困难,遭受种族主义言论和攻击,在获得教育方面面临困难,而罗姆人(Kurbet)儿童的入学率低,辍学率高(第二和第五条)。
3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承认罗姆人(Kurbet)是一个独特的族裔少数群体。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加紧努力解决罗姆人(Kurbet)社区的危急状况,并呼吁缔约国确保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2021-2030年国家罗姆人战略框架》采取的措施,确保他们能融入社会并解决他们所经历的污名化、边缘化和种族歧视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
校园欺凌和暴力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种族主义欺凌和暴力行为,特别是在小学,包括针对非洲人后裔的欺凌和暴力行为,而且校园暴力观察站没有提供受害者族裔方面的统计数据(第二和第五条)。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教育部门采取并有效实施全面的反种族主义政策和方案,包括针对种族歧视问题的提高认识活动、教师培训和适龄课程;
(b)确保系统记录、调查和惩处所有种族主义欺凌和暴力事件,并确保受害者能够利用有效的报告机制和支助服务;
(c)加强学校暴力观察站的任务授权和能力,包括根据有关数据保护的人权标准,酌情收集和发布有关学校暴力事件的分类统计数据,包括有关受害者族裔出身的资料;
(d)与包括非洲人后裔在内的受影响社区合作设计和评估旨在打击校园种族歧视的政策。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35.鉴于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其条款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族群直接相关的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以及《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接受《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声明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承认委员会的职权,鼓励缔约国提高对这一程序的认识,并确保种族歧视的潜在受害者能够有效利用该程序。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38.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国家贯彻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39.大会在第79/193号决议中宣布2025-2034年为第二个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在该决议中,大会还决定延长第69/16号决议通过的落实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活动方案,以确保持续努力促进尊重、保护和实现非洲人后裔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鉴于这一进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人后裔合作实施该活动方案,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该框架内采取的措施,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
与民间社会协商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并加强对话。
传播相关信息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向负责执行《公约》的各政府机构,特别是国家执行、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转发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在外交部网站上予以公布。
共同核心文件
4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2018年的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字数限制。
特别重要的段落
43.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0段(关于公约的培训)、第12段(全面的反歧视立法)、第14段(加强行政与人权保护专员(监察员))和第35段(批准其他条约)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44.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4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16(e)段(促进宽容和多样性的公众认识活动)、第18(d)段(提高移民工人的认识)和第30段(语言障碍)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30年1月4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二十六至第三十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回应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